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 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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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2012年7月
1
我國化學品法規關聯圖
影響
層面
危害
種類
易燃性、爆炸性
工作
場所
民
眾
物理危害
商品標示法
環
境
運送
過程
廣大
範圍
環境危害
急性、慢性
工廠管理輔導法、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動檢查法、危害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消費
行為
局部
健康危害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環境用藥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飼料管理法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藥事法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災害防救法、消防法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
準暨安全管理計畫
廢棄物清理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商港法、民用航空法、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原子能法
石農
油藥
管管
理理
法法
大
綱
壹、前言
貳、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子法
3
壹、前 言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自民國75年頒布至今
計歷經5次修法,96年修法乃因應管制需要,
提高行政效能、技術管制,並貫徹依法行
政、法律保留、環境保護等原則,以有效
保障人民權益。
 95.5.18一讀、95.12.12.三讀、奉96.1.3.
總統令修正公布
4
壹、前 言
 化學物質之種類、成分繁多,世界上登錄有案者達1
千多萬種,經常流通使用者約6萬餘種,人們常用者
約2萬餘種,且隨著科技發展,每年開發之新化學物
質約有百餘種;在已知之化學物質中,毒性較明確
者約6,000種。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其中具不易分解性、致癌性、
致畸胎性及急毒性等化學品管制,目前公告172列管
編號,共298種毒化物。其中,禁用49種、許可運作
156種、逕行運作(第四類)93種。
5
壹、前 言
 毒性化學物質因具高毒性、生物累積性等
特性,一旦運作不慎發生災害,對人體及
環境造成極大衝擊。以往毒管法對業者事
故災害責任較無明確規範,基於社會責任
及環境保護等原則,修正後明定運作人於
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
清理等處理措施,並製造、使用、貯存、
運送第1類至第3類毒化物者,應組設全國
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以有效輔助業
者事故應變處置措施。
6
貳、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7
毒管法立法精神
 毒管法立法精神(第1條)

為防制毒化物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
 法定主管機關(第2條)

中央:環保署
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
縣(市):縣(市)政府
• 並非環保局
8
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範圍
 毒性化學物質定義:
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
 排除本法管制
 排除農藥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管理法、藥事
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
生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原子能法、蒙特婁議定書、環
境用藥管理法、商品檢驗法所稱商品及已依毒管法聲明
為廢棄物等之物質管制。
 排除鉻化物製成品、醫藥靈丹、含汞日光燈溫度計等製
成品、含鎘電視顯像管電極等製成品、使用鄰苯二甲酸
酯類、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醇、雙酚A為可塑劑經
固化之製成品等。
9
毒管法用詞定義
 專有名詞定義(第3條)
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如下:

第一類: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濃縮、轉化)
,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如:多氯聯苯(編號001)-生物濃縮性、不易分解性
甲基汞(編號009)-生物濃縮性、生物轉化
四氯化碳(編號053)-不易分解性
鄰-二氯苯(編號069)-不易分解性
1,4-二氧陸圜(編號093) -生物濃縮性、不易分解性F
10
毒管法用詞定義
 專有名詞定義(第3條)
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如下:

第二類:慢毒性(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
遺傳因子突變、其他慢性病)
如:石綿(編號003)-致癌性(IARC 分類為1)、致突變性
氧化鎘(編號037)-致癌性(IARC分類為1)
丙醯烯胺(編號050)-生育能力受損(歐聯 分類為2)
六價鉻化合物(編號055)-致癌性(IARC 分類為1)
1,3-丁二烯(編號062)-致癌性(IARC 分類為1A)
11
國際上癌症研究單位
 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隸屬於WHO)
 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PA)
依(a)流行病學及(b)動物實驗之資料充分程度判別
IARC
1
US EPA
A
B1
2A
(證據較多者)
B2
(證據較少者)
說明
足夠流行病學證明人類致癌
舉例
砷、石綿
a.資料有限;b.資料充分
人類可能致癌物
甲醛、多氯聯
苯、丙烯醯胺
丙烯腈、DDT
氯仿、丁二烯
2B
C
3
D
a.資料有限;b.資料不足
也許是人類致癌物
資料尚不足以判別為致癌物
4
E
證據認定為非致癌物
戴奧辛、碳塵
己內醯胺
(C6-H11-NO)
國際上癌症研究單位
 歐盟(EC)毒性分類
依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分類
類別
1
致癌性
致突變性
生殖毒性
足夠證據引發癌 足夠證據引起基 足夠證據引起生
症
因遺傳受損
殖毒性
2
足夠證據推測引 足夠證據推測引 足夠證據推測引
發癌症
起基因遺傳受損 起生殖毒性
3
可能致癌,但證 可能致突變,但 可能引起生殖毒
據不足以判定
證據不足以判定 性,但證據不足
毒管法用詞定義
 專有名詞定義(第3條)
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如下:

第三類:急毒性(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或生物生命)
如:氰化物(編號046)、光氣(編號047)、異氰酸甲酯(
編號 048) 、氯(編號049)、甲醛(編號066)等

第四類:疑似毒化物(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
健康之虞)
如: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編號068)、二氯甲烷(編號
079)、雙酚A (編號166)等
14
毒管法用詞定義
 用詞定義(第3條)
運作
• 指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
存、廢棄等8大行為
 污染環境
• 指因化學物質之運作而變更空氣、水、土壤品
質,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自然生態或損害財
物
 釋放量
• 指化學物質因運作而流布於空氣、水、土壤中
之總量

15
毒管法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
(第4條)

毒化物管理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策訂

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審核及釋示
 毒化物運送管理之督導

直轄市或縣(市)毒化物管理之監督、輔導及核
定

涉及有關機關間、二縣(市)以上、直轄市與縣
(市)或二直轄市間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協調
16
毒管法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
(第4條)

毒化物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執行人員之訓練

毒化物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
毒化物管理之宣導

輔導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成立毒性化學物質聯
防組織(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至3類毒化物
者)(第16條)

其他有關毒化物之管理
17
毒管法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 (第5條)

轄內毒化物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
毒化物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毒化物管理自治法
規之制(訂)定、釋示及執行

轄內毒化物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
轄內毒化物運作流布之調查及研判

轄內毒化物管理調查與統計資料之製作及彙報

其他有關轄內毒化物之管理
18
毒管法委任或委託
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
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第6條)

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研究

人員訓練

危害評估

危害預防
19
毒化物分類管理
 分1至4類管理: (第7條)
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本法第3條所定毒性
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
第1、2、3、4類毒化物。
 第1、2、3類毒化物: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
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

即第4類毒化物屬逕
行運作,中央主管機
關不得公告限制或禁
止措施。
20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制
度
架
構
21
21
毒化物分類管理
 申請解除限制或禁止: (第7條)

運作人使用毒化物之過程因採行對策及控制方
法,證明可預防或避免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
康者,得申請解除公告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
申請被駁回者,得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其
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核駁、提起申復之期限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
審核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22
毒化物分類管理

第4類毒化物管理: (第7條)
 第4類毒化物(3要)
• 應申報毒理相關資料
• 應製作紀錄並定期申報
• 應災害通報應變善後及調查報告(第24-38
條)外,不受本法其他規定之限制。

不受其他規定之限制如:
• 免設專責人員
• 免申請許可、登記備查、核可
• 免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 免設偵測警報設備等
23
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
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第8條)(第1至4類)
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
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
備查。
 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
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96.12.17發布
24
毒化物總量管制
 釋放總量管制: (第9條)

第1、2類毒化物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
制方式管制之。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第10條)

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檢送該危害預防
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
主管機關應將第3類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
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
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5
毒化物公告運作管理
 公告運作管理(第11條)

毒化物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 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
化物之管制濃度及大量運作基準 。
 公告管理事項之變更或廢止(第12條)

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不合需要時,
原管理事項應公告變更或廢止。
26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100.07.20及101.02.02修正公告
(毒管法第7條及第11條規定訂定)
27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
其運作管理事項



為減少民眾暴露於塑化劑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下的可能性及
風險,環保署於100年7月20日公告新增列管27種及調整3種毒
性化學物質(原271種,現共298種),此次新增主要是針對
各種塑化劑及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管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該類
物質具有不易分解、生物濃縮、生態急毒性及致癌等特性。
101年2月2日修正公告石綿使用用途
本次新增及調整列管之毒化物: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
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
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其餘18種
鄰苯二甲酸酯類、甲醯胺、安殺番(工業級安殺番)、α−安殺
番、β−安殺番、安殺番硫酸鹽等化學物質
相關公告內容刊載於環保署全球環保網站
(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公告新增及調整列管30種毒性化
學物質




調整具生物濃縮性及慢毒性之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及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為第一、二類毒性
化學物質。
調整具不易分解性及生物濃縮性之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新增具生物濃縮性及慢毒性之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
)及甲醯胺為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新增具不易分解性及生物濃縮性之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
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乙
酯(DEP)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
公告新增及調整列管30種毒性化
學物質
 新增安殺番(工業級安殺番)、α−安殺番、β−
安殺番及安殺番硫酸鹽等具生物濃縮性、生
態急毒性及致癌性之化學物質為第一、三類
毒性化學物質。
 新增雖然生殖毒性、在環境中不易分解及累
積之特性可能沒有那麼強,但仍可能危害國
內環境及國人健康之其餘18種鄰苯二甲酸酯
類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30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新增部分)
 附表二
列管 序
編號 號
01
068
02
03
080
02
01
172
02
03
04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禁
止
運
作
事
項
鄰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酯
鄰苯二甲酸二辛 禁止使用於製造14 歲以下兒童玩具及兒
童用品。
酯
鄰苯二甲酸丁基
苯甲酯
鄰苯二甲酸二丁 禁止使用於製造14 歲以下兒童玩具及兒
酯
童用品。
安殺番(工業級
安殺番)
α−安殺番
β−安殺番
安殺番硫酸鹽
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但農藥、
試驗、研究、教育用者,不在此限。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

附表三
列管
編號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用
途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
1.研究、試驗、教育。
2 作為塑化劑。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
1.研究、試驗、教育。
2 作為塑化劑。.
3.用於塑膠之製造加工、回收、處理。
4.製造馬來酸酐之溶劑。
5.合成樹脂、接著劑、黏合劑、軟化劑、黏度調整劑。
6.製造厚膜導電及非導電漿料。
7.汽車塗裝用修補漆。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1.研究、試驗、教育。
2 作為塑化劑。.
3.用於塑膠之製造加工、回收、處理。
4.製造馬來酸酐之溶劑。
5.合成樹脂、接著劑、黏合劑、軟化劑、黏度調整劑。
6.製造厚膜導電及非導電漿料。
7.汽車塗裝用修補漆。
8.藥物(品)、化妝品、非食用香精之製造。
068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

附表三
列管
編號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用
途
鄰苯二甲酸二甲酯
(DMP)
1.研究、試驗、教育。
2 作為塑化劑。.
3.用於塑膠之製造加工、回收、處理。
4.製造馬來酸酐之溶劑。
5.合成樹脂、接著劑、黏合劑、軟化劑、黏度調
整劑。
6.製造厚膜導電及非導電漿料。
7.汽車塗裝用修補漆。
8.藥物(品)、化妝品、非食用香精之製造。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1.研究、試驗、教育。
2 作為塑化劑。
3.藥物(品)之製造。
080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

附表三
列管
編號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二甲基甲醯胺
098
甲醯胺
用
途
1.研究、試驗、教育。
2.羧化反應之催化劑。
3.乙炔、丁二烯、酸氧等之溶劑。
4.製造聚丙烯腈纖維之溶劑。
5.二氰胺之溶劑。
6.製造合成皮之溶劑。
7.乙烯樹脂之製造。
8.聚胺基甲酸樹脂之製造。
9.合成紫外線吸收劑。
10.合成原料藥。
11.螢光染料、調製應用(加工)顏料。
12.PU 合成皮加工。
13.清洗PU 反應槽。
14.丙烯腈-苯乙烯共聚合物製程反應槽管線之清洗。
15.植毛絨皮製程用PU 樹脂接著劑之溶劑。
16.稀釋聚醯胺亞胺脂塗料。
17.製造環氧樹脂之溶劑。
18.清洗脫模劑之溶劑。
19.電路板之製造。
20.醫藥之製造。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

附表三
列管
編號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用
途
安殺番(工業級安殺番)
α−安殺番
1.農藥、研究、試驗、教育。
172
β−安殺番
安殺番硫酸鹽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得使用用途一覽表(新增部分)

附表三
列管
編號
003
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石綿
用
途
1.研究、試驗、教育。
2.自101年8月1日起禁止石綿用於擠出成形水泥
複合材中空板及建材填縫帶之製造。
3.自102年2月1日起禁止石綿用於石綿瓦之製造
4.自107年7月1日起禁止石綿用於煞車來令片之
製造。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製造、輸入、販賣
高於大量運作基準者(1-3類)
• 申請許可證
貯存、使用
高於大量運作基準者(1-3類)
• 申請登記文件
製造、輸入、販賣
、貯存、使用
低於大量運作基準者(1-3類)
•申請核可文件
37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 廢棄、輸出

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運作(第13條)。
 核可文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低於大
量運作基準者)

第1至3類毒化物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核可文件,並依文件內容運作。
 核可文件(3不)

不受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限制

不受專責人員之限制

不受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設備之限制
38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 許可證、登記、核可文件管理: (第14條)

增訂登記文件、核可文件之有效期間5年。

有效期間5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3
至6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

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

有效期間內主管機關得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
核可文件事項或廢止。
39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 許可、登記、核可文件管理: (第15條)
 撤銷、廢止許可、登記、核可文件、勒令歇業

2年內不得申請
 經依本法規定予以部分或全部停工(業)
者,運作人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改善完
成說明及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
過,始得復工(業)。其經主管機關命限
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亦同。
40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核證類別
製
造
輸
入
販
賣
1至3類達大量 許
可
運作基準以上 證
許
可
證
許
可
證
運作行為
毒化物種類
1至3類低於
核
大量運作基準 可
(簡稱少量核可)
第4類
免
貯
存
登
記
使
用
登
記
輸
出
逐
批
廢
棄
運
送
逐
批
單筆
或
多筆
核
可
核
可
核
可
核
可
逐
批
逐
批
單筆
或
多筆
免
免
免
免
免
免
免
低於管制濃度以下者,非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41
毒化物運作責任保險

第三人責任保險 (第1至3類) (第16條)
 運作人應採取必要之防護第三人措施,並依規定
投保。

應投保之運作人及保險標的、保險契約項目、最低保
險金額、保險內容、文件保存及相關內容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運作人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
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至3類毒化物者,應組設全國
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輔助前項事故發生時之防護、
應變及清理措施。
42
毒化物容器包裝場所標示
 標示、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1至3類) (第17條)
 第1至3類毒化物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
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
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化物之物質安全資料
表。
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物質
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
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43
毒化物專業技術人員
 專責人員設置(第18條)

製造、使用、貯存第1至3類毒化物達大量運作基
準

運送第1至3類毒化物達氣體50公斤、液體100公
斤、固體200公斤

製造、使用、貯存低於大量運作基準無需設置

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
44
毒化物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
 運作第1至3類毒化物要求(第19條)
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
維護、保養、校正、記錄、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96.12.17發布
 報請備查:
運作人應於運作前,將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
之設置及操作計畫,送請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請許可證、登記文
件。
45
毒化物停止運作
 停止運作第1至3類毒化物(第20條)

期間超過1個月,停止運作30日內將所剩毒化物列
冊,報主管機關核准,依下列方式處理
• 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
• 販賣或轉讓他人
• 退運出口
• 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方式
46
毒化物停止運作
 視為停止運作第1至3類(第21條)
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中止運作1年以上。

中止運作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
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
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核可或
勒令歇業者。
47
毒化物運送管理
 第1至3類毒化物運送管理(第22條)

運送車輛,應依規定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
常操作。

運送聯單之申報與保存、即時追蹤系統裝設、運
送時之標示、攜帶文件、安全裝備、事故處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
通部定之。
48
毒化物販賣或轉讓
 第1類至第3類毒化物販賣或轉讓對象限制(第23
條)

取得許可證者

完成登記者

取得核可者

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即不得販賣、轉讓予非法業者
49
毒化物事故處理
 毒化物事故處理(第24條)
 有下列情形應於1小時內報知事故發生
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
• 洩漏、爆炸、燃燒、化學反應、其他突發事故等
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 運送過程中因突發事故,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
健康之虞。

增訂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人應
至遲於2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事
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
負責清理,提報書面調查處理報告。
50
毒化物查核
 毒化物查核(第25條)
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
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查核毒化物運作相
關物品、場所。

可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得出具收據抽樣檢驗。

得暫行封存由負責人保管。

抽樣檢驗除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超過一個月。

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另
訂。
51
毒化物查核結果處理
 毒化物查核結果處理(第26條)

違法者
• 依法處分
• 沒入處理(第36條)或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
規規定清理。
• 啟封要求限期改善或改製,屆期未改善改製可
限期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清理,得沒入
之(第36條) 。

未違法者7天內啟封交還(細則)
52
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
 毒化物污染改善(第27條)
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
 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之管理(第28條)

運作毒化物之管理權責、用途、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運送、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標示、貯存、查核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該管中央機關會同環保署另定辦法。

該管中央機關提出管理方式,環保署同意。

得依該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管理其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
其未規定者,當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辦理。
53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 違法運作之處分(第29、30條)

違反限制、禁止規定或未取得許可證、登記而擅
自運作,或主管機關緊急處置命令:
• 致人於死:7年-無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以下罰金
• 重傷:3-10年徒刑,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
• 致病:3年以下徒刑,得併科400萬以下罰金
• 嚴重污染環境: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
萬以下罰金

受雇人受以上處分,雇主併科該條罰金 (第31條)
54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 違法運作之處分

違反限制、禁止規定:100-500萬(第32條)

製造、輸入、販賣:
• 高於大量運作基準:未申請許可證,100-500萬(第32條)
• 低於大量運作基準:未申請核可,6-30萬(第35條)

販賣、轉讓予非法業者—10-50萬(第34條)

使用、貯存、廢棄:
• 高於大量運作基準:未申請登記,10-50萬(第34條)
• 低於大量運作基準:未申請核可,6-30萬(第35條)
55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 違法運作之處分

意外事故未依主管機關停止運作命令者:3年以下
徒刑、拘役,500萬以下罰金(第29條)

申報紀錄、釋放量等文書登載不實:3年以下徒刑、
拘役,500萬以下罰金(第29條)

運作及釋放量紀錄:未依規定記錄、申報、保存,
違者罰新台幣10-50萬。 (第34條)

違反運作及釋放量辦法:罰新台幣6-30萬。(第35
條)
56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 違法運作之處分

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100-500萬(第32條)

違反第三責任保險辦法:10-50萬(第34條)
未積極預防致發生事故 :10-50萬(第34條)
應變器材偵測警報設備及操作未依規定、 違反辦法:1050萬(第34條)


• 致污染環境:100-500萬(第32條)
停止運作未依規定辦理者:100-500萬(第32條)
 違規經主管機關限期清理毒化物,未遵守者:
100-500萬(第32條)

57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 違法運作之處分

毒化物事故—100-500萬(第32條)
• 未於1小時內通報
• 未遵守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
• 未遵守停止運作或部分運作命令
• 未於2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
變及善後處理且污染環境
• 未依規定清理
• 未申報事故調查報告:10-50萬(第34條)
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命令、抽樣、
或封存保管:30-150萬,按次連續處罰(第33條)
58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 違法運作之處分

運送:未申報運送聯單、未裝設即時追蹤系統、違反
運送管理辦法:10-50萬(第34條)

輸出未申請運送聯單(未登記):10-50萬(第34條)

第4類未申報毒理相關資料:新台幣10-50萬。 (第34條)

未報應變計畫及實施:新台幣10-50萬。 (第34條)

未依規定標示、備物質安全資料表:新台幣10-50萬。
(第34條)

未依規定設專責人員:新台幣10-50萬。 (第34條)
59
違反毒管法之處分
 違法運作之處分

違反檢驗測定機構辦法:10-50萬(第34條)

違反釋放總量管制:6-30萬(第35條)

違反應變計畫辦法:6-30萬(第35條)

違反公告規定: 6-30萬(第35條)

違反許可登記核可辦法或未依許可證、登記、核可所列事
項運作: 6-30萬(第35條)

未依規定執行業務,違反專責人員辦法:6-30萬(第35條)

違反標示物質安全資料表辦法:6-30萬。

違反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辦法或規定:6-30萬
60
毒管法過渡規定
 處分後之改善期限: (第37條)

縣(市)主管機關不得超過30日

中央主管機關得延長之
 過渡規定:已取得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
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申請展延,
屆期失效(第39條) 。
 收取規費標準(第40條)
61
毒管法獎勵對象
 主管機關對審查、查核及抽樣之保密:國防機密、
工商機密。不保密者:毒化物物理、化學、毒理
及安全相關資料(第41條)。
 擴大獎勵對象(第42條)
 連續10年未違法:運作人
 致力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有關設備改善績效卓著 。
 發明、改良降低毒化物製造、運送、貯存、使
用所產生危險或污染方法,足資推廣者。
 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或自治法規。
62
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96.12.17修正
63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重要更新:
1.增列或修正定義性條文:(2、3、6、8、10th)



製造:製造,指調配、加工、合成或分裝毒化物之行為。
但自行使用時之調配、加工與分裝,不在此限。(2nd)
運送:指以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載運、裝卸毒
化物之行為。(3th)
改善完成說明,應載明: (6th)
1.毒性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
存設備說明。2.改善前後之差異及成效。3.完成改善之設備或設施。


停止運作:指運作人結束部分或全部毒化物運作之情形。
(8th)
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
達2年之情形。 (10th)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2.第4類毒化物申報毒理相關資料:(4th)
 毒理相關資料係指物質安全資料表、毒性化學物
質防災基本資料表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 運作人應於 運作第 4 類毒化物前 向當地主管機關
申報毒理相關資料1式2份。

防災基本資料表之運作
場所基本資料、運作場
所全廠(場)配置圖、內
部配置圖有變更時,應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
內,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重新申報。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3.副知消防機關:(5th)

為提升毒性化學物質救災效率及保障救災人員之安全,明
定主管機關應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申報之運作場所全廠
(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
4.全國性毒化物聯防組織:(7th)

毒化物運作人,得自行或共同聯合組設;其組設應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
備查內容,包括聯防組織之編組、任務、管理、運作人名
冊、可提供救災支援器材清冊、支援協定及工作實施計畫
等。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5.所剩毒化物造冊申報(9th)
本法第20條規定,將所剩毒化物列冊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時,應造冊申報停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名
稱、成分含量、數量、處理方式或受讓者。
6.事故通報所稱主管機關(11th)
本法第24條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事故發生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事故發生所在地如
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由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主管機關。但運作人依本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所為之報知,得僅向其中之一為之。
<#>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本法第24條第1項所稱緊急防治措施:



(12th)
足以即時控制毒性化學物質大量流布,使其回復常態運作
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中止引起事故之部分或全部運作。
能減輕或防堵危害擴大之各種措施。
 本法第26條第2款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者,由
主管機關命運作人提出其改善或改製計畫書,並載
明完成期限,報請核准。(13th)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6條第2款或第3款為啟封交還,
應於核准改善或改製計畫書或認定未違反本法規定
後七日內為之。(14th)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本法第26條第2款及第36條第2款所稱屆期,
指前條經核准之計畫書所載之改善或改製完
成期限屆至。(15th)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6條規定沒入之毒性化學
物質或有關物品,應以變賣、廢棄或其他適
當方式處理之。(16th)
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子法
(一)毒化物運送管理辦法
(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三)毒化物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四)毒化物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五)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管理辦法
(六)毒化物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設置及管理辦法
(七)毒化物運作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八)毒化物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管理辦法
(九)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十)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十一)毒化物運作獎勵辦法
(十二)篩選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
70
(一)毒化物運送管理辦法
98.9.28修正
71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運送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 (1st):
本辦法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二第三項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目的:為確實掌握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運送
流向及數量,主動監控毒化物運送,俾有效管理毒
化物於運送過程中之安全,並預防毒化物運輸災害
事故的發生。
規範內容:明訂毒化物運送時之運送聯單申報與保
存、即時追蹤系統裝設、運送時之標示、攜帶文件、
安全裝備、事故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本
辦法由本署會同交通部共同會銜發布。
72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申報運送聯單之運送數量及物質狀態(2nd):
下列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並將核章後之運
送聯單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海陸運送淨重超過下列數量:
(一)氣體:五十公斤。
(二)液體:一百公斤。
(三)固體:二百公斤。
二、航空許可之運送。
三、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
所稱氣體、液體或固體,指置於常溫、常壓狀態下為氣體、
液體或固體者。
73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運送聯單申報方式規定(3rd修正) :
(1)採部分強制”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管理
運送聯單之申報,除輸出入毒化物且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
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通關簽審單證比對),及依
規定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之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外,其他應申報者,得採書面或
電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以書面申報者得採傳真為之,俾利
業者遵行辦理。 非槽罐車運送氣體50公斤以上或液體100公斤以
上之運送聯單申報自99.1.1起實施網路申報
(2)運送聯單申報增加檢具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為落實運送危害預防管理,運送前運送聯單申報,增訂檢具
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規定。
74
運
送
毒
化
物
方
式
及
聯
單
申
報
流
程
陸
運送方式
運送數量
海
空運、輸出、輸入
運送之毒化物:氣體淨重>50公斤
液體淨重>100公斤
固體淨重>200公斤
4.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施行日期另定
向起運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填具
1.該毒化物之運作許可證或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影本
記文件
2.一式六聯運送聯單
3.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
以公路運送者,應先向監
理機關索取此表格填寫再
送交環保機關
環保局核章後,第2~6聯由所有人分送
六聯單之分送
1
各聯之收存者
起運地
環保局
2
交通有關
機關或場站
3
運送時之規定
(A)(B)(C)
攜帶
(D)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取得『汽車裝載危
險物品通行證』
運送之運
作人,如
貨運業者
毒化物
所有人
鐵路
海上
起運地
商港管
車站
理機關
運送通行證或許可
4
5
6
訖運地
環保局
受貨人
航空
航空
場站
取得『運送』
許可
(A)運送毒化物時之必備條件(若為公路運送另應有交通
部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
(B)毒化物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安全裝備
(C)其他規定請參閱交通部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
75
75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運送聯單各聯分送或收存規定(4nd)-採“電信網路傳輸”申報,
其第一聯、第五聯免再送交或傳真起運地、訖運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 第一聯: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章後收存。
 第二聯:依運送方式需要,送交通有關機關或場站申請核發運送通行
證或運送許可
 第三聯:所有人收存備查。但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未依輸出入
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者,由所有人複
製一份收存備查,書面正本依海關規定申辦通關。
 第四聯:於運送前交付運送之運作人。
 第五聯:於申報日起五日內送交或傳真訖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 第六聯:於毒化物運達前送交或傳真受貨人。受貨人收受之毒化物其
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聯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受貨
人應於收貨翌日起三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
運送聯單格式(5th)-單次、多次運送聯單及運送副聯三種 。
76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散裝申報(6th)-得採網路申報。
 通行證或運送許可申請(7th)。

公路運送:起運地之公路監理機關。
 鐵路運送:起運地之鐵路車站。
 海上運送:起運地或訖運地之港口管理機關。
 航空運送:起運地或訖運地之航空場站。

運輸工具之標示(8th)。
 運送人員訓練證明(10th)-交通部。
 公路運送實施臨時查核(11th)。

77
運送聯單申報重要注意事項
 運送前
可以變更申報修改聯單上所載內容資料
• 商品分號列及進口日期(輸出入運送)
• 起運時間、司機姓名及運送車號
• 專責人員姓名與證號
– 應於98.07.01完成設置丙級專責人員
– 如為所有人自行運送者,由該所有人完成
設置;如為所有人委託運送者,由該運送
(即承運)之公司法人完成設置
– 另並未規定專責人員應隨車
 可以副聯修改起運日期、運送數量或取消運送

78
運送聯單申報重要注意事項
 運送後

若是散裝運送者,可以在起運日3日內修改運送
數量(非散裝運送者起運日後不可修改數量)
 根據危險物品運送管制事項

載運毒性氣體車輛(含空車)限於白天(除禁行路
段 外 , 其 他 准 許 通 行 路 段 ,
上 午 六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 運 送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0&p=133)
79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運送過程應攜帶文件增加運送危害預防應變
資料(9th修正)
-
為利運送即時應變,增訂運送時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
料之文件。
-
檢具/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緊急聯絡電話、事故通報電話、事故發生後派遣專業應變人
員姓名及聯絡方式、組設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攜帶安全
裝備清單、預定行駛路線等。(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
計畫作業辦法修正草案)
-
新增檢具/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
管機關另定之(100年10月1日實施)
80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12th修正)
 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車輛,應裝設
即時追蹤系統(GPS)並維持正常操作。
 前項車輛共分4批次,以逐批方式納入管制。
 各批次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批次:運送毒化物「罐槽車」,自97年8月1日起施行。
(97.4.29發布)
第二批次:運送氣體或液體毒化物的「非罐槽車」,定自99
年1月1日施行。 (98.9.29發布)
第三批次:運送固體毒化物的「非罐槽車」,自101年1月1日
施行。 (100.9.21發布)
81
明定2種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規格之適用對象
於98年9月28日修正前,
列管車輛已裝設即時追蹤
系統適用附件一規格外,
其餘各批車輛應依附件二
規格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82
既設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 為利提昇即時追蹤系統達到裝設的管理效益,強制
規範既設車輛裝設追蹤系統因故障無法修復及查獲
違反毒管販賣或轉讓規定者,該車輛應改以附件二
規格重新裝設GPS 。
-
現行納管車輛已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因故障無法修護須
重新裝設者,或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之運作人違反「毒性
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該運送車輛應以
附件二規定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
販賣或轉讓予未經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許可
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83
既設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
得以個案方式申請審定
 於98年9月28日前「既設」即時追蹤系統的運送業
者,如因個別特殊情況,得以個案方式申請審定。
- 毒化物運送之運作人於環保署發布施行裝設即時追
蹤系統前已建構完成自主管理追蹤系統者,其自行
或共同聯合組設之聯防組織已報請環保署備查,且
其原有或新購置之即時追蹤系統功能符合本辦法規
定者,得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
,依環保署審定之方法行之。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
84
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分批管制對象、範圍
分批
管制
運送車輛
1 罐 槽
運送數量
備註
車體:槽體式(含貨櫃式)、罐式、罐
1.氣體超過50公斤。
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
車 2.液體超過100公斤。 體式
3.固體超過200公斤。
2
車型:貨櫃車、大型貨車、小型貨
非 罐 槽 車 1.氣體超過50公斤。
車等
之 車 輛 2.液體超過100公斤。
3
非 罐 槽 車
固體超過200公斤。
之 車 輛
4
1.氣體未達50公斤。
非 罐 槽 車
2.液體未達100公斤。
之 車 輛
3.固體未達200公斤。
容器:例如鋼瓶 (氯、環氧乙烷、磷
化氫) ,鐵桶或不銹鋼桶(TDI、三
氧化鉻電鍍液、苯胺、丙烯腈) ,
玻璃瓶,塑膠桶等。
85
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該由誰設置GPS

運送車輛應裝設即時追蹤系統(GPS),該由誰設置:

由實際從事運送毒化物行為的運作人為之。
• 如自行運送者(自運)由毒化物所有人裝設GPS。
• 如由毒化物所有人委託運送業者運送者(委運),
則由該運送業者(法人)裝設GPS。
86
運送應注意相關事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




以公路運輸者,所有人需向起
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
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並由
運作人隨車攜帶。運作人應依
規定之運輸路線行駛。
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
旗之危險標誌。車輛左右兩側
及後方應懸掛危險物品標誌及
標示牌。
駕駛人應經專業訓練,並隨車
攜帶有效之訓練證明書。
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隨車攜
帶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87
(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
及管理辦法97.02.27修正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97.2.27修正

法源依據(1st)

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修正所引條次(第18條
第二項)

立法目的:為降低毒化物運作過程災害發生與預防環
境危害,並確保毒化物運作良善及提昇其管理品質。

規範內容: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
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
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應
變。
89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毒管專責人員分級(2nd)
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專業技術管理
人員。
• 甲級
• 乙級
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 丙級
90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甲級參訓資格(3rd) 刪除以「同等學歷」參訓之資格

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
機械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證書

理、工、農、醫各科系研究所畢業

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學系或相關學系

化工、土木、電機、機械、大氣科學、大氣物理、公衛、
工安、化學、水利等學系,一年以上實務經驗
91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甲級參訓資格(續)(3rd)

大學理、工、農、醫各科系畢業,二年以上實務經
驗

專科環工、環科、公害防治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
專科理工農醫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

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事業單位推薦

乙級專責人員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92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乙級參訓資格(4th) 1.刪除以「同等學歷」參訓之資
格,2.新增資格

專科以上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學科、系或相關
學科、系畢業

專科以上非屬前款之理、工、農、醫

高工、農、水產職校,或高中以上工科畢業,一年以上實
務經驗



高中、職,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殊從業人員、負責人,三年以上實務
經驗
一年以上實務經驗,事業單位推薦
93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丙級資格(增訂4th之1)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經訓練及格

國中或初中以上學歷,具二年以上運送化學品實務
經驗,經訓練及格



毒化物運送人推薦之從業人員,具三年以上運送化
學品實務經驗,經訓練及格
領有交通部許可之危險物品運送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書,經訓練及格
具甲、乙級毒化物製造、使用、貯存專責人員資格
94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毒化物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應設置人員等級、人數(9th)

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達一萬公噸以上,或年
達三百萬公噸以上者
• 設置專責人員二人以上,其中一人為甲級

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達三百公噸以上未滿一
萬公噸,或年達九萬公噸以上未滿三百萬公噸者
• 設置甲級專責人員一人

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達在大量運作基準以上
未滿三百公噸者
• 設置乙級專責人員一人
95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毒化物運送專責人員設置等級、人數(9th)

單一物質單次運送(輸送管道除外)
*氣體數量在五十公斤以上
*液體數量在一百公斤以上
*固體數量在二百公斤以上

應運送之運作人設置丙級專責人員一人

於申報該次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上填具該專責人員姓名及
所屬運作人名稱
96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毒管專責人員設置代理(13th)-甲乙丙級人員可互代
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
人,應檢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
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核定

異動十五日內應提補、換發申請

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指定合格毒化物專責人員代理,
代理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97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毒管專責人員執行業務內容(14th)

1.協助依毒管法第十三條規定核准許可、登記事項
運作,並協助從事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制、危害預
防及應變工作

2.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釋放量申報管理及
災害事故通報事宜

3.協助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
4.協助預防事故發生;於事故發生時,協助採取緊
急防治、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98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毒管專責人員執行業務內容(續)(14th)

5.協助管理偵測與警報設備之正常操作,與監督實施保養、維
護、測試並作成相關紀錄

6.運送車輛依規定裝設有即時追蹤系統者,協助維持系統正常
操作;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協助事故通報、採取必要之
防護、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協助運作人遵行主管機關依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並於事故發
生後協助提報調查處理報告。

7.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協助管理事項。
毒化物製造、使用、貯存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適用第1-7
目規定
毒化物運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適用前第3、4、6及第7
目規定
99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事業單位或專責人員不得拒絕在職
訓練
有關之參訓及延訓規定(15th)
- 為顧及專責人員權益,新增專責人員設置單位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專責人員參加在職
訓練規定。
- 對因故未能參加在職訓練的專責人員,要求應
於報到日以前,提出書面申請延訓。
100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規範連續二次調訓未到訓之處分(22th)
特別規範連續二次無故未參加在職訓
練,且未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報經核准延訓的專責人員,中
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101
(三)毒化物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98.07.29.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第1至3類)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至3類毒性化學物質
總量達基準者,運作人應於運作前投保責任保險。
物態
運作量基準
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在大量
氣態 運作基準100倍以上者。但運作氯、甲醛總
量未達20公噸者,不在此限。
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3,000公噸
液態
以上,或任一時刻達100公噸以上。
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12,000公噸
固態
以上,或任一時刻達400公噸以上。
103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 新增第1
、 2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為投保義務人,
為降低衝擊,並給予保險業者規劃保單事宜之調
適期間,爰對此二類運作人適用本辦法之時間另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
 保險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運作場所內
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防救意外事故之過
程中,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物受有損害者。
98年7月29日修正,將故意、過失及不可抗力部分
予以刪除,以符合實務需要。
104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
 本保險之保險文件或保險證,應保存於運
作場所,以備查核。
 無須重複投保責任保險:
已投保國內、外相關保險,其保險契約內容符
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者。
 委託運送之運作人或運送人,一方已投保符合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者。
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至3類毒性化
學物質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
完成投保事宜。
105
(四)毒化物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作業準則96.7.26
毒化物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後3天內提報初步事故調查處
理速報(簡稱速報);14天內提報總
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簡稱結報)。
107
2.速報應依附件一規
定記載,包括下列
事項:(3st)
(1) 事 故 發 生 基 本 資
料
(2) 事 故 發 生 、 應 變
及善後復原過程。
(3) 環 境 污 染 與 清 理
狀況。
108
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3.結報應依附件二規定記載,包括下列事項:
(4st)
(1)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2)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3)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4)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
(5)檢討與改善。
(6)建議事項。
109
110
110
(五)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作業辦法98.11.18.修正
111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增列說明運送作業提報危害預防應變計畫
之列管條件,並須由所有人提出。
為因應地圖數位化之趨勢,增列運作場所
全場配置圖增加提供座標之規定,並針對
第三類毒化物預防設備要求模擬分析,使
危害預防應變計畫內容更為確實。
112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為加強運送危害預防與應變,考量運送作
業較其他運作行為特別,增列運送之危害
預防應變計畫項目及相關規定,該計畫由
所有人及運送之運作人共同實施,並納入
所訂運送合約內。
本次修正將於民國100年7月1日施行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
提報對象及時程:

運作(除輸出、廢棄外)第1至3類毒性化學物質
其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應於申請毒化
物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前,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
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擴散模擬
114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本辦法發布前已依法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之
運作人,其實施階段期程如下:
 第1階段: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其運作總量符合

下列數量者,應於半年內提報(97.05.05前)。
物態
年運作總量
任一時刻運作總量
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
氣態
液態
達300公噸以上
達10公噸以上
固態
達1200百公噸以上
達40公噸以上

第2階段:其他達大量運作基準者,應於1年
內提報(97.11.05前)。
115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提報項目及內容包括:
1.計畫摘要 :
場所基本資料:




運作人及運作場所基本資
料。
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
運作場所內緊急防災應變
器材。
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
圖。須包括運作毒化物毒
性化學物質場所大門、儲
存場所入口及使用場所入
口處二度分帶座標。
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運 作 場 所 之 座 落 位 置 地 圖 及 場
(廠)敏感地區。
 通報系統、應變任務編組與外界
支援方式。
 防救設施之準備。
 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
 警報之發布。
 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
 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 災後剩餘毒性化學物質之處理。
116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2.危害預防:
(1)毒化物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2)事故預防措施。
(3)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防災基本資料表。
(4)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設備及設施。第三類
毒化物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並須提供災害模擬
分析。
(5)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包括:
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2次、整體演習每年至
少1次。
(6)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117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3.應變:
(1)緊急應變指揮系統及通報機制。
(2)事故發生時之警報發布方式。
(3)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4)災害應變作為,包括:維持阻絕措施、處理設
施有效運轉及二次災害防止措施。
(5)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方式。
(6)環境復原,包括:毒性化學物質之妥適處理及
環境污染物之清除處理。
(7)重大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作業方式。
118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本條新增)
一、計畫摘要:
(一)基本資料:
1.運送工具基本資料
2.運送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
3.運送型態基本資料。
(二)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1.運送槽體之安全防護。
2.運送事故預防措施。
3.運送人員災害防救專業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
。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二、危害預防:
(一)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二) 運送事故預防措施。
(三)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輸工具應變設備及設施。
(四)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
導,包括: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二次、整體演習
每年至少一次。
(五) 運送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三、應變:
(一)運送緊急應變指揮系統及通報機制。
(二)運送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三)運送災害應變作為。
(四)重大運輸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作業方式
。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四、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須攜帶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包括:任一時刻均可聯繫之緊急聯絡電話、事
故通報電話、事故發生後派遣專業應變人員姓名
及聯絡方式、攜帶安全裝備清單、預定運輸路線
、外部支援組織、機構等。

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由毒性化學物質所有
人及運送之運作人依計畫內容共同實施;毒性化
學物質所有人若委託他人運送,應告知受託人已
報請備查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執行內容,並載
明於運送契約內。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
得併案提報:於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化物,
其危害預防及應變作為、器材相近者,得經主管機
關同意,併案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 重新備查: 運作人應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
容實施。其中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之執
行,應作成紀錄,保存3年備查。



運作人應每2年檢討應變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報
請備查。
發生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者,運作人應依備查後之事故
調查處理報告,於半年內重新檢討危害預防及應變計
畫內容報請備查。
前二項以外,運作人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其製程或貯
存方式有變更者,運作人應於變更完成後30日內,檢
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備查。
122
毒化物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
查閱、公告:(第6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第3類毒性化

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15日
內,將該計畫摘要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供民眾查閱。
 前項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摘要放置地點、
查閱方式之相關訊息,應公告於主管機關
網站或公布欄。
本次修正將於民國100年7月1日施行
123
(六)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
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96.12.17.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重要修正:
應備應變器材之運作人 :製造、使用、貯存、
運送第1至3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總量達大量運
作基準者,應備有應變器材。
應變器材:按其毒理、物理、化學及危害特性,
參照物質安全資料表,並考量貯存容器及包裝
種類,為防止其排放或洩漏,所應具備之緊急
應變工具及設施。
125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1)緊急應變工具及設施 :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A.
B.
C.
D.
E.
預防或減少毒化物洩漏之工具。
應變圍堵器材或設施。
洩漏偵檢器材。
個人防護設備。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個人防護設備:運作人應參照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實際運
作毒性化學物質之人數,備置足夠個人防護設備,至少
包括下列項目:
A.化學防護衣及鞋套。
B.含濾毒罐之化學防毒面具。
C.抗化學防護手套。
D.防化學護目鏡。
E.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126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製造、使用、貯存光氣、氯運作補充規定
光氣
•5公斤以上者,應設置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
及二道以上反應除毒或吸收設施。
氯
•50公斤以上者,應備有緊急止漏簡易工具;
•100公斤以上者,應備有水霧噴灑設施。
• 2公噸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
系統)。
127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偵測及警報設備:
指利用儀器連續偵測、記錄環境中毒性化學物質
濃度,當濃度超過設定值時,可發出警報訊號之
設備。
 報請備查:
運作人應於運作前,將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
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送請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請許可證、
登記文件。
 前項數量、設置圖或警報設定值有變更者,應自
變更完成之日起30日內重新報請備查。
128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96.12.17.訂定
(毒管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於99.12.20.修正
129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第一至三類毒化物
製 造
輸 入
販 賣
使 用
高於
大量運作
基準
許可證
登記文件
貯 存
製 造
輸 入
販 賣
使 用
貯 存
低於
大量運作
基準
核可文件
130
130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第13條)
第一至三類毒化物
廢 棄
輸 出
1.申請輸出時,應
逐批填具「毒性
化學物質運送聯
單」,向起運地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
記。
2.申請廢棄時,應
檢附「毒性化學
物質廢棄聲明書」
及「聲明廢棄明
細表」,向所在
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逐批
申請登記
131
99年12月20日新修正辦法
 修正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
8條、第13條、第16條及第22條。
 刪除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
21條。
 並修正相關附件內容:第5條附件一、第6條
附件二、第7條附件三、第8條附件四。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為簡政便民並回歸地方主管權責,爰修正毒性化
學物質輸入及製造許可證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並
發證。(修正條文第2條、刪除第3條)
 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商業登記法之修正,爰修
正檢附文件用詞;另有關負責人變更,應申請變
更之期限延長為60日,俾利業者遵循。(修正條文
第8條及修正規定第5條附件一、第6條附件二、第7條附件三
、第8條附件四)
 為加強貯存場所之管理,增列自行管理及貯存於
倉儲業者應檢附文件。(修正條文第13條)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為負責人本人之戶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涉
及個人隱私,不宜登載於許可證照上,另為強化
貯存場所管理,要求輸入、販賣之證照應登記貯
存場所,爰修正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應
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16條)
 配合本辦法第二條修正,修正主管機關受理輸入
許可證、製造許可證申請案審查期間,與販賣許
可證一致,並明定審查期間為工作天。(修正條文
第22條)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申請方式: (本法第2條)



製造許可證:向製造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核發; 輸入自用原料之毒化物,免申請輸入許可證。
其販賣、使用或貯存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場所與製造場所同
一者,免另申請販賣許可證或使用、貯存登記文件。
輸入許可證:向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其販賣、貯存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場所與輸入或販賣
之營業所同一者,免另申請販賣許可證或貯存登記文件。
販賣許可證:向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其貯存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場所與販賣之營業所同
一者,免另申請貯存登記文件。
以上均須主動併同申請,併同審查
後方登記於許可運作事項。
135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許可、登記、核可申請變更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
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公司之日起30日內提出變更申
請。惟負責人變更應於60日內為之。(違者處6-30萬)
(本法8條)

退場機制


主管機關得不同意展延之情形: (本法12條)
1年內違反本法第16條第3項、第24條同一法條達2次以上。
運作記錄、申報最近3年運作量連續為零。
136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以個別之毒性
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或運作人核發。但同一
列管編號之各序號毒性化學物質,得合併之。
(本法15條)
 許可登記核可有下列變更情形,應重新申請者:

運作人其製造許可證、使用或貯存登記文件所載
運作場所遷移,或其輸入、販賣許可證或核可文
件所載運作場所遷移至原申請機關之管轄區域外
者,應重新申請。(本法18條)
137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輸出入第1至3類毒性化學物質,應逐批填具運送
聯單,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起運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
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
者,自97年1月22日起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信網
路傳輸方式。否則應以書面申報。
 廢棄第1至3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廢棄前,逐
批檢具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聲明書,向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138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作業架構
139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架構
法源依據(第一條)
公告許可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
公告期限內申請規定(第十八條)
製造
許
可
證
審
查
核
發
程
序
(
第
二
條
)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及
審
查
受
理
期
限
(
第
三
條
)
販賣
輸入
新
申
請
許
可
證
記
載
事
項
(
第
四
條
)
許
可
證
與
登
記
併
案
申
請
規
定
(
第
九
條
)
不
得
核
發
規
定
(
第
十
條
)
現
場
勘
察
規
定
(
第
十
一
條
)
展
延
變
更
未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申
請
展
延
之
相
關
規
定
(
第
十
五
條
)
展
延
、
變
更
、
補
或
換
發
檢
附
文
件
及
審
查
受
理
期
限
(
第
十
二
條
)
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網路申請規定由
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第二十一條)
申請核可
文件
申請登記
申請許可證
補
/
換
發
許
可
證
遺
失
或
損
毀
申
請
補
換
發
規
定
(
第
十
六
條
)
貯存
使用
新
申
請
不
得
繼
續
運
作
規
定
(
第
十
七
條
)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及
審
查
受
理
期
限
(
第
五
條
)
登
記
文
件
記
載
事
項
(
第
六
條
)
許
可
證
與
登
記
併
案
申
請
規
定
(
第
九
條
)
申請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展
延
不
得
核
發
規
定
(
第
十
條
)
現
場
勘
察
規
定
(
第
十
一
條
)
未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申
請
展
延
之
相
關
規
定
(
第
十
五
條
)
輸出
廢棄
補
/
換
發
變
更
展
延
、
變
更
、
補
或
換
發
檢
附
文
件
及
審
查
受
理
期
限
(
第
十
三
條
)
任一運作行為
登
記
文
件
遺
失
或
損
毀
申
請
補
換
發
規
定
(
第
十
六
條
)
新
申
請
不
得
繼
續
運
作
規
定
(
第
十
七
條
)
不
得
廢
棄
規
定
及
登
記
廢
棄
申
請
資
料
(
第
十
九
條
)
登
記
輸
出
第
一
類
至
第
三
類
毒
化
物
規
定
(
第
二
十
條
)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及
審
查
受
理
期
限
(
第
七
條
)
核
可
文
件
記
載
事
項
(
第
八
條
)
不
得
核
發
規
定
(
第
十
條
)
現
場
勘
察
規
定
(
第
十
一
條
)
展
延
變
更
未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申
請
展
延
之
相
關
規
定
(
第
十
五
條
)
展
延
、
變
更
、
補
或
換
發
檢
附
文
件
及
審
查
受
理
期
限
(
第
十
四
條
)
補
/
換
發
核
可
文
件
遺
失
或
損
毀
申
請
補
換
發
規
定
(
第
十
六
條
)
不
得
繼
續
運
作
規
定
(
第
十
七
條
)
本辦法施行日規定(第二十三條)
140
(八)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96.12.17發布100.06.01及
101.03.01修正發布
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


除運送外,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
或核可文件後,應製作毒化物運作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
主管機關申報
同一運作人有二以上不同之運作場所者,應以各別運作場所
為單位申報
毒化物運作紀錄表應按實際運作情形逐日填寫,且每月10日
前申報前一月運作紀錄,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製造、使用、貯存毒化物,其單一毒化物之年運作總量達
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應申報釋放量紀錄
 釋放量紀錄按月紀錄,

按年申報。
毒化物中止運作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完成運作紀錄及釋放量
紀錄申報
142
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100年6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00045617E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日填寫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於次月十日前申報前月之毒
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 為強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本署茲檢討
修正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管理的方式,規
定這類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必須逐日記錄、逐
月上網申報運作紀錄,以嚴密並強化其流向管理。
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

101年3月1日環署毒字第1010016187號發布修正毒性化學物
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為使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及申報表格更符實務需求,刪除隨辦法發布之附件,修正為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為加強毒性化學物質流向管理及勾稽功能,第1類至第3類毒
性化學物質之申報頻率修正為按月申報;另為簡政便民,修
正各種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者,亦即無製造、輸入、
輸出、販賣、使用、運送或廢棄行為者,得免按月申報,惟
仍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
第1類至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報備地方主管機關終止
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前,須先完成申報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紀錄
毒化物運作紀錄申報說明(第1至4類)

各種(8種運作行為)運作量無變動者,無須每月申報但
要年1月10日前申報1次。
運作類別
申報頻率
運作 第1至3類 年運作總量達
100公噸以上者
每月
第1至3類毒化物達大量運
作基準
運作第4類
每月
每月
每年
1.第1至4類運作量無變動者 (少量運作包括
教育試驗研究)
2.第1至4類釋放量紀錄申報
申報日期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年
1月10日前
毒化物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填寫釋放量紀錄表及申報表(第1至4類):
 製造、使用、貯存毒化物運作場所
 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
以上者
 應按月填寫釋放量紀錄表,且按年填寫釋放量申報表,
並應於每年1月10日前申報。
 申報方式: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毒
性化學物質網路申報系統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
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 文件保存: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釋放量紀錄表,應於毒化
物運作場所妥善保存3年備查。
146
(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
資料表管理辦法
98.09.07.修正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98.9.7修正

規範對象:(2nd)


容器、包裝:指任何袋、筒、瓶、
箱、罐、桶及其他可裝盛毒化物
者。但不包含貯槽、管路、反應
器及其他固著設施。
運作場所及設施係毒化物製造、
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
貯存及輸送管路或其他固著設施,
包括貯槽、反應器及與運送相關
之放置、裝卸場所。但進行化學
反應之設施、交通工具內之引擎、
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不在此
限。
148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2.容器、包裝標示:(3rd)
應依附表一所定分類、標示要項及參考附表
二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1)圖式:直立45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
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2)內容:
A.名稱
B.危害成分:含重量百分比
C.警示語
D.危害警告訊息:危害特性及毒性
E.危害防範措施
F.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 容器、包裝容積在100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
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98.09.07修正)
149
附表一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危害
物質
吸
入
性
危
害
物
質
水
環(
境急
之毒
危性
害)
物
質
組別、級
別或型別
標 示 要 項
危害
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第1級
危險
如果吞食並進入
呼吸道可能致命
第2級
警告
第1級
警告
備
註
說
明
本 表 各 項 定 本表內容係參
義 及 圖 式 依 照聯合國化學
中 華 民 國 國 品全球調和制
家 標 準 CNS 度 (GHS) 紫 皮
如果吞食並進入 15030 Z1501 書 附 錄 1 規 範
呼吸道可能有害 化 學 品 分 類 及中華民國國
及 標 示 規 定 。家 標 準 CNS
15030 Z1501
對水生生物毒性
化學品分類及
非常大
標示予以訂定。
第2級
無
無
對水生生物有毒
第3級
無
無
對水生生物有害
150
附表二 標示之格式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製造、輸入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受毒
化物之運作人,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
 同一處所以數個容器、包裝裝盛相同毒化物者,得於明
顯處依設置公告板代替容器、包裝標示。
 得免依規定標示:
 外部容器、包裝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
器包裝。
 內部容器、包裝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清晰標示事項之
外部容器
、包裝。
 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且僅供當班立
即使用。
 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並供實驗室自
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
152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輸出之毒化物其容器或包裝標示得依國際慣
例或逕依該物質運抵國之相關規定辦理。
 裝有毒化物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
示,應依交通法規中有關運輸之規定
 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
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及警示語
 危害警告訊息
 危害防範措施

153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運作場所及設施免標示:(10th)





經申請廢棄登記之毒性化學物質其暫存場所。
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化學物質倉庫,已標危
險品倉庫(Dangerous Goods Storage)
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運
作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
( Handling Premises of Toxic Chemicals ) 等 字 樣 。
導管、配管標示:(11th)
運作毒化物之導管、配管及其他輸送系統
等設施,應於明顯處加標其毒化物中文
名稱、英文名稱(縮寫)及流向,且於
輸送管道附近任一位置均可明確辨識;
必要時,得以掛牌替代 。
154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混合物仍需分別製作MSDS者:(15th)
毒化物如為混合物且屬同一列管編號序號,
其為不同成分含量、濃度者,應以不同之
中英文物品名稱,分別製作物質安全資料
表。
155
(十)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管理辦法
98.09.09.修正
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管理辦法
 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之實驗(試驗)室及實習(試驗)場
所。
 運作毒化物之學術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
至7人,其中至少應有2人具備毒性化學物質毒理、
運作技術或管理專長。
 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運作毒化物,應逐月填寫毒化
物運作紀錄申報表,並經委員會審核後,由學術機
構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毒化物所在
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1年毒化物運作紀錄申報表,並
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管理辦法
 毒化物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單位及設施之標
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
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容器之容積在100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
害圖式及警示語 。
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
學術機構於96年1月3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取
得者,應依毒管法第39條規定辦理。
(十一)毒化物運作獎勵辦法
98.08.05.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毒化物運作獎勵辦法自87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期
間於88年6月29及88年12月1日修正二次,分別為修正
第六條法條及全文由十一條增修為十四條。
惟為使獎勵範圍切合實際需要、評選作業更臻周
全,爰徵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構)意見,98年8月5
日修正本辦法。

獎勵對象除運作人或負責人外,其餘致力於改善
績效卓著或降低運作風險足資推廣者亦值得獎勵,
爰將現行條文所定「運作人或負責人」刪除,以
擴大獎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
等對象。(第二條)
160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致力毒性化學物質之預防及設備改善績效卓著者係
指下列情形之一:(第四條)

研發低污染、低毒性之毒性化學物質替代品,績效優良。

落實毒化物危害評估及預防管理相關工作,成效顯著。

因改善製程設備,且減少製程廢棄、降低釋放量致降低環
境危害,績效優良。

協助其他運作人採取緊急防治措施、災害應變、善後,績
效優良。
因應全球趨勢的「綠色化學」環保議題,獎勵國內致力研
發及推動綠色化學者,修正參選資格。
161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
、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者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第五條)

研發或改良運送方法,有防止危險之成效。

研發或改良製造、使用、貯存方法,致有降低排
放或洩漏風險之成效。
162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得於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運作績優評選活動受理申請期間內
,自行報名或經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所屬公會推薦參加。 (第六條)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參加
運作績優評選之資格限制如下:(第七條)
報名當年之前一年未曾發生
• 可歸責之公害糾紛與重大陳情案件者。
• 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者。
163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中央主管機關得每年舉辦一次毒性化學物質運
作績優評選。(第八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
初評採書面審查,複評為現場勘查,由中央主管
機關組成評選小組執行並評定優選獎勵對象。
 因應環境與政策之彈性調整及未來實際發展需要,
刪除現行條文有關之施行細節,改由中央主管機關
依年度需求另定實施計畫公告之。
 實施計畫包括績優評選之報名方式、實施期程、評
鑑流程、評分項目及給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實施計畫執行之。

164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評選小組組成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任
之:(第九條)
一、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學者。
三、具實務經驗之專家。
 評選為優良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
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狀或獎牌
表揚之。但連續三次獲此獎勵者,於中央主管機
關另行頒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績優榮譽獎座乙座
後,不得再參加本辦法之獎勵。(第十條)
165
(十二)篩選認定毒化物作業原則
99.01.18修正
166
一、為建立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分類
篩選認定基準,特訂定本原則。
二、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管之篩選認定作業,
依序為建立
(一)化學物質蒐集名單
(二)化學物質觀察名單
(三)毒性化學物質候選名單
(四)評估公告列管方案
(五)建議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名單
167
化學物質蒐集名單
(一)先進國家列管之化學物質名單:
1.美國毒性物質管理法列管之化學物質。
2.歐洲聯盟REACH高度關注物質及附錄17之
清單物質。
3.日本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管理法列管之化學
物質。
4.日本毒物及劇物取締法列管之毒物。
5.加拿大全國污染物釋放清冊列管之化學物質
。
6.美國空氣清淨法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7.美國毒性物質釋放清冊(TRI)列管之化學物質
。
8.美國資源保育回收法(RCRA)建議應優先減廢
之有毒物質。
9.其他先進國家列管之化學物質。
(二)國際公約列管之有毒物質名單:
重要國際公約如: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POPs公約)
、奧斯陸-巴黎公約(OSPAR)及鹿特丹公約(簡稱PIC
公約)等列管之有毒物質。
(三)經科學文獻資料報告足以成為生態環境或人體健康
之民生公共議題化學物質,或我國相關部會已建立
之化學物質名單中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先進國家毒化物篩選法規比較分析(1/2)
毒性分類原則
法令項目
美國
毒性物質
管理法
(TSCA)
歐盟
C/M/R
加拿大
環境保護
法
篩選流程
分
類
毒性標準
管制方法與措施
篩選名單
資料來源
1.研究階段
2.風險評估階段
3.風險性管理
4.公告列管之毒化物
進行不同之健康及環境測 ˙分量管理
境內
不分類
以 單 一 法 規 試,於生產過程中進行質 ˙規定需做運作紀錄, 現存物質
- 管理
量控制,提供EPA使用此化 若發現運作有危害可禁 全面篩選
學品可能對健康不利影響 止或管制
之資訊。
1.物質分類與危害定義
2.風險評估
3.利益評估
4.風險與利益綜合評估
1.類別一
2.類別二
3 3.類別三
依類別一、類別二及類別 ˙分一般性規定、維護 境內
三各類別所定義之致癌性、人體健康及防止污染環 現存物質
致突變性及生殖毒性。
境等三方面
全面篩選
˙依運作量需做不同之
毒性檢驗測試
1.列為優先考慮因素
2.提名物質
3.篩選提名物質
4.減少至最終名單
5.50種優先管制名單排
序
1.禁止(自環
境中消除)
2.警告(生命
2
週期管理
-預防減
量)
1.不易分解性
˙空氣中之半生期≧2日
˙水中之半生期≧182日
˙沉澱物中半生期≧365日
˙土壤中之半生期≧182日
2.生物濃縮性
˙BAF≧5000
˙log Kow≧5.0
以急性毒性試測結果為
判定基準
日本
毒物及劇
物取締法
類別
管理項目
1.毒物
2.劇物
3.特定毒物
3
˙所有以商業目的應用
之物質和產品及排放到
環境中的物質,實行分
類管理
˙規定需做運作記錄
˙境內現
存物質全
面篩選
˙早期參
考他國名
單篩選
1.經口:
˙毒物、劇物之製造、
境內
輸入者均須註冊登記
現存物質
˙輸入、製造及販賣需 全面篩選
2.經皮膚:
毒物- LD50<100 mg/kg
做運作記錄,通報採取
劇 物 - 1000 > LD50 >
緊急措施
100mg/kg
˙製造廠或營業所需設
3.吸入:
毒物- LC50<200ppm/H
置專業人員
毒物- LD50<30mg/kg
劇物- 300>LD50>30 mg/kg
劇物-2000>LC50>200ppm/H
170
先進國家毒化物篩選法規比較分析(2/2)
法令
項目
日本
化學
物質
審查
及製
造管
理法
毒性分類原則
篩選流程
1.化學物質
2.毒性分析
3. 行 政 單 位
進行裁決分
類
4. 有 害 性 調
查試驗
5. 特 定 化 學
物質分類
6. 公 告 列 管
之毒性化學
物質
分
類
類別
毒性標準
第一種監視
化學物質
(1)3種BOD的分解試驗中,有兩種大於60%以上或三種
試驗分解率平均大於60%以上
(2)BCF>5000,則為第一種監視化學物質
(1)28日及90日反覆毒性試驗,顯示強毒性者(NOEL<25
mg/kg/day)
(2)對致突變性結果顯示為強陽性者
(3)反覆試驗結果顯現中等毒性(NOEL<250 mg/kg/day)
的同時,對致突變性結果顯示弱陽性。
以上三項符合一項則判定為第二種監視化學物質
(1)LD50<1 mg/L
(2)魚類急毒性結果、浮游性生物試驗及藻類生長試驗
三種試驗結果為1mg/L< LD50<10 mg/L
(3)在三種試驗中NOEL<0.1 mg/L則判定為第三種監視
化學物質
(4)在三種試驗中,如非這三種試驗生物,慢性毒性則
視個體試驗來判定
˙具難分解性
˙具高濃縮性
˙對人體具有長期毒性或對高等捕食動物具有生態毒
性
˙具難分解性 ˙無高濃縮性
˙對人體具有長期毒性或對環境及動植物具有生態毒
性
1.持久性:
˙水體中半生期大於60日
˙沉積物中半生期大於180日
˙土壤中半生期大於180日
2.生物累積性:
˙BCF<5000
˙log Kow<5
3.遠距離環境遷移的潛力:空氣中半生期大於2日
4.不利影響:對人類健康或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或對環
境造成損害毒性或生態毒性
第二種監視
化學物質
5
第三種監視
化學物質
第一種特定
化學物質
第二種特定
化學物質
1. 化 學 物 質
斯德 篩選階段
哥爾 2. 風 險 評 估
摩公 階段
3. 制 定 決 策
約
(POPs) 階段
2
1. 有 意 生 產
或使用化學
物質
2. 無 意 生 產
或使用化學
物質
管理項目
管制方法與措
施
篩選名單
資料來源
˙化學物質分
五類管理
˙三種監視化
學物質必須
提出製造、
實際輸入數
量等申請
˙第二種特定
化學物質,
預定製造/輸
入數量,及
實際運作數
量必須提出
申請,需有
技術指針及
說明
現存物質
全面篩選
˙化學物質分
二類管理
˙明定涵蓋生
產、進口、
出口、處理
和使用持久
性有機污染
物的各種管
理措施。
由聯合國
環境規劃
署理事會
決議
171
 化學物質觀察名單
評估化學物質蒐集名單中化學物質之毒理資料,得
將其中具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納入化
學物質觀察名單。
 毒性化學物質候選名單
依據化學物質觀察名單中化學物質之毒理及環境特
性資料,得召開毒性化學物質學者專家諮詢會議,
評估化學物質列管可行性與其毒性分類,並將建議
列管者納入毒性化學物質候選名單。
毒化物候選名單之毒性分類原則
(一)以空氣、地面水體及土壤為主要介質而具環境遷移
之潛力,符合下列不易分解性或生物濃縮性特性一
項以上,或具生物轉化性,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
健康者,為第一類毒化物:
1.不易分解性:
(1)空氣中之半生期大於或等於5日。
(2)地面水體中之半生期大於或等於180日。
(3)土壤中之半生期大於或等於180日。
2.生物濃縮性:
(1)生物濃縮因子(BCF)大於或等於500。
(2)辛醇-水分布係數之對數值(log Kow)大於或等於3。
173
毒化物候選名單之毒性分類原則
(二)符合下列慢毒性特性標準一項以上或具其他慢性疾
病等作用者,為第二類毒性分類:
1.致癌性依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分類為1、2A或
依歐盟分類為1者。
2.致突變性依歐盟分類為1者。
3.生殖毒性(包括致畸胎性及生殖能力受損)依歐盟分類
為1、2者。
174
毒化物候選名單之毒性分類原則
(三) 符合下列哺乳動物急毒性特性標準一項以上者,或符
合生態急毒性特性一項以上者,為第三類毒性化學物
質:
1.哺乳動物急毒性:
(1)食入之半數致死劑量(LD50)小於或等於每公斤25毫克。
(2)皮膚接觸之半數致死劑量(LD50)小於或等於每公斤50毫克。
(3)吸入之半數致死濃度(LC50)小於或等於每立方公尺250毫克。
2.生態急毒性:
(1)魚類之半數致死濃度(LC50)小於或等於每公升1毫克。
(2)水蚤之半數致效應濃度(EC50)小於或等於每公升1毫克。
175
毒化物候選名單之毒性分類原則
(四)符合下列特性一項以上者,得建議毒性分類為第
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1.致癌性依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分類為2B者。
2.致癌性依歐盟分類為2者。
3.致突變性依歐盟分類為2者。
4.於國內運作化學物質尚無毒理資料可稽,而其化學結構與
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相近或類似者。
5.國際上(如歐盟、美國及日本)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具
有環境荷爾蒙特性且經科學報告證明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
體健康之虞。
176
評估公告列管方案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候選名單,進行國內外實際運
作現況資料調查,徵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及相
關產業公(工)會意見,並得召開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
管審查會議,考量下列因素,評估毒性化學物質公告
列管方案,並提出建議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名單。
(一)國內運作狀況。
(二)國外管制現況。
(三)國內相關管理現況。
(四)危害性概況。
(五)國內環境流布情況。
177
其他篩選作業相關要點
 經毒性化學物質公告列管審查會議評估無須
公告列管之化學物質,得回復列入毒性化學
物質觀察名單。
 已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經新證據顯示
與第六點分類原則不符時,得再行評估毒理
特性與毒性初步分類後,重新進入篩選認定
作業。
 毒性化學物質候選名單及建議列管毒性化學
物質名單,將公布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站。
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流程
化學物質蒐集來源
●先進國家及國際公約列管之化
學物質或有毒物質名單
●經科學文獻資料報告為生態環
境或人體健康之民生公共議題
化學物質或我國相關部會已建
立之化學物質名單中有危害人
體健康之虞者
化學物質觀察名單
毒化物候選名單
毒理及環境特性資料
●毒理及環境特性資料
毒理、污染危害及環境流布資料
風險評估及曝露途徑資料
國內使用現況蒐集資料
國內外管理現況資料
●毒性初步分類資料
第一類(不易分解性、生物濃縮性、具生
物轉化性)
第二類(慢毒性特性、其他慢性疾病作用)
第三類(急毒性)
第四類(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之虞者)
化學物質蒐集名單
已公告列管
毒化物需重
新評估毒性
分類
分析毒理資料
是否完整
否
國內外實際運作及
現況資料調查
徵詢各目
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
相關產業
公(工)會
意見
召開毒化物公告
列管審查會議
召開毒性化學物質
學者專家諮詢會議
評估公告
列管方案
是
評估化學物質列管可
行性與建議毒性分類
否
不可行
可行
是
建議列管毒化物名單
運輸交通事故
經統計96年至101年1月止,依
請求
區分
交通事故
支援數
事故分類,計發生運輸交通事故
265件,其中58件事故請求本署
96年度
84
27
環境毒災應變隊到場支援,例如
97年度
35
6
國道三號北上73.8公里新竹路段
「化學槽車翻覆」、國道一號北
98年度
46
6
上293公里新營路段「化學槽車
翻覆」、國道一號北上員林路段
99年度
48
11
「瓦斯油罐車翻車」、彰縣中山
44
7
高北上201公里處「丁烷槽車翻 100年度
覆」、高雄市前鎮「油罐車爆炸 101年度
8
1
截至1月底
」 及高雄市台88線「氯乙烯槽
合計
265
58
車翻覆」等事故。
高雄市台88線氯乙烯槽車翻覆事故
101年1月21日中午高雄市消防局通報:台88線
發生氯乙烯槽車翻覆事故,並請求支援。
經查證確認運送人為OO公司 【車號為OOO-HP
,貨主為OOOO公司,氯乙烯載運量約27公噸,事
故造成司機受傷】 ,本署諮詢中心提供作業安全、
污染確認、洩漏物質化性及處理原則等4項處置建議
另通知南區高雄應變隊出勤支援,抵達現場後與
相關人員共同救災,化災車及救護車於現場戒護,
業者進行扶正、止漏 (吊掛不慎槽體產生0.5公分裂
縫,約洩漏100毫升)及拖回OOOO乙烯公司等作業
桃園縣龜山鄉丙烯槽車翻覆事故
100年10月12日中午接獲桃園縣消防局通報:龜
山鄉發生丙烯槽車翻覆事故,並請求支援。
經查證確認運送人為OO陸運公司【車號OOOVH,由桃園中油油庫運往林園工業區,載運丙烯
13,850公斤,疑似駕駛不慎導致翻覆】,本署諮詢
中心提供 (作業安全、確認有無洩漏及處理原則) 3
項處置建議。
另通知北區台北應變隊出勤支援,抵達現場後與
相關人員共同救災,(槽體無洩漏、槽體為36℃),完
成槽體扶正後拖回桃園中油油庫。
雲林縣苯乙烯槽車洩漏事故
100年3月30日清晨接獲雲林縣消防局通報:台
19線發生槽車洩漏事故,並請求支援。
經查證確認運送人為○○○交通公司 【車號
○○○-G7,由六輕運往嘉義台化新港廠,載運苯乙
烯32公噸】,本署諮詢中心提供(作業安全、污染確
認、洩漏物質化性及處理原則) 4項處置建議。
另通知中區雲林應變隊出勤支援,抵達現場後與
環保局相關人員共同處理,疑因爆胎導致翻覆致使
安全閥微量洩漏(約1公斤),經止漏後,由業者進行
移槽作業。
臺北縣瑞芳鎮氫氧化鈉槽車洩漏事故
99年12月11日清晨接獲臺北縣消防局通報:台2
線81公里疑似碳酸氫鈉槽車翻覆事故,並請求支援
。
經查證確認運送人為○○運輸公司【車號為
○○○-HP,由麥寮六輕運往台化龍德廠,貨主為
○○○公司,氫氧化鈉載運量約30噸】,本署諮詢
中心提供 (作業安全、污染確認、洩漏物質化性及緊
急調度善後資材) 4項處置建議。
另通知宜蘭應變隊出勤支援,抵達現場後與環保
局人員共同協助處理,槽車司機送醫,因槽體破裂
孔過大,載運氫氧化鈉全部漏完,協助進行圍堵作
為,廢液經調度槽車抽除約30噸(檢測pH值14)。
彰化縣台17線63.5公里乙二醇槽車洩漏事故
99年2月4日接獲彰化縣消防局通報:台17線
63.5公里處發生乙二醇槽車洩漏事故,並請求支援
。經查證確認運送人為○○貨運公司【車號為○○HQ,由雲林麥寮乙二醇廠運至南亞公司,乙二醇載
運量約29噸】,本署諮詢中心提供 作業安全、污染
確認、洩漏物質化性及處理原則4項處置建議。
雲林應變隊抵達現場與環保局等相關人員協助處
理,事故無人傷亡,槽體尾端遮斷閥毀損,造成乙
二醇洩漏約20公升,現場利用沙土及木屑進行吸附
,經確認未發現其他危害物質後進行移槽作業。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