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注意事項 - 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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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計畫經費執行及注意事項
主計室 報告
102年10月01日
1
大 綱
計畫分類與會計作業
計畫注意事項與法令規章(含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
查核通知事項定義
財務責任
2
計畫分類
委辦計畫
補助計畫
係為其他政府機關與國(民)營事業單位辦理
之業務,因專業知能與技術、現實環境與法令
規定等需要,委託本校研究或執行,並依委託
契約支付費用
屬本校辦理之業務,囿於校內經費有限,請
求相關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視情形酌予補
助,其執行需依補助單位之核定計畫與規定
辦理
3
會計作業-計畫服務窗口
姓名
李惠雯
主要業務職掌
1. 校內計畫編號B類(國科會計畫商學院及電資學院)
2. 教卓計畫
分機
66075
王品予
校內計畫編號A類(其他機關委辦)及
B類(國科會計畫-不含商學院及電資
66174
學院)
(例:102A114301、102B12101 )
許淑玲
補助計畫—校內計畫編號I類
(例:102I102201,含國科會補助出 66071
席國際學術會議及短期研究等經費)
4
會計作業-新接計畫
 與經費來源機關(構)簽訂合約或獲核定後,請檢附下列資料
至主計室,建立校內計畫代碼,俾憑辦理後續核銷作業。
1
核定函文、清單/經費預算表
2
申請/核定計畫書
3
契約書(委託研究計畫)
4
補助/委辦單位相關規範
5
會計作業-申請帳號及使用會計請購系統
會計線上
請購系統
帳號申請
書
臺北大學
主計室網
頁
表單下載
請購系統
會計網路
請購系統
操作手冊
6
計畫注意事項-支用原則
一般委託研究計畫:依委託機關單位(含民
間)所訂規定及契約書編列預算表之標準。
*契約屬總包價法,且無預算表者,請依行政院及各相關權責機關規定(審計
部教育農林審計處100年度查核通知事項)。
補助計畫:依補助機關(如教育部、國科會、
客委會等)所訂規定及核定預算表之標準。
★請勿錯用規定(例:教育部補助計畫採國科會專題研究
計畫之規定與標準)
7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支用原則
補助項目
支出用途
1.研究人力: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
1.業務費
用注意事項及核定清單所列限額按月核發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依研究計畫實際需
要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核實列支
2.研究設備費
核定清單所列之設備與限額
3.國外差旅費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出國種類與限額
4.管理費
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
8
國科會專題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 專任助理人員
 兼任助理人員(分3級)
 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
 研究生助理人員
 大專學生
 臨時工
9
專、兼任助理、臨時工聘用
 請依國科會核定清單之核定人員職級聘用
並至人事室網頁-「計畫助理人員管理系
統」登錄並列印聘用申請書送相關單位會
簽,免用公文簽核。
 第一次請領薪資,請檢附核准後聘用申請
書註明與正本相符後蓋章及簽到單。(請
檢附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身份證影
本、存摺封面)
 第2次以後僅需附清冊及簽到單。
*以上若有疑問,請電詢人事室黃千瑜小姐(分機:66047)
10
國科會專題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兼任助理人員每月支領酬金之總額,不
得超過國科會之最高標準。
大學:6,000元
碩士:10,000元
未獲博士候選人資格:30,000元
已獲博士候選人資格:34,000元
11
國科會專題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約用助理人員應迴避新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
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
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如有違反規
定,不予核銷相關經費(99.05.17臺會綜二字第0990034594號函)
不得進用大陸地區學生擔任專案助理、兼任
助理及臨時工,亦不得以補助經費(含管理
費)支付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100.02.15臺會綜
二字第1000010580號函)
12
會計作業-會計系統薪資操作注意事項
類別
請購類別
表單
專任助理薪資(有 差旅/工作/鐘點/薪資 薪資清冊
扣勞、健保費)
主持人費/兼任助 差旅/工作/鐘點/薪資 補充保費-清冊類別
理費
-計畫主持費兼任助
理費
臨時工資/工讀金 差旅/工作/鐘點/薪資 補充保費-清冊類別
-工讀費-臨時工資
★請勿選錯類別(國科會100年到校查核已口頭提出糾正)
13
人事費Q&A
Q:可否將業務費或其他經費流入主持費,主持
人在延長計畫執行期間,延長執行期間是否
主持費可由其他費用流入?
A:研究主持費須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標準按月
核發,且研究主持費為國科會主動增核,延
長執行期間不另予補助,亦不得由其他費用
流入。
14
經費核銷程序(1)
請購
核銷
編製傳票
款項支付
經費核銷程序(2)
先提出採購申請單並至會計系統
登帳,由採購組辦理採購。
先提出採購申請單並至會計系統
登帳,採購作業授權使用單位自
辦
免送採購申請單,至會計系統登
帳,逕行辦理核銷。
超過10萬元
逾1萬元-10萬元
1萬元以下
經費核銷程序(3)
凡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請交
由採購組下訂單,勿自行採購
採購作業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
法規定辦理
(採購作業詳細內容,請洽詢總務處採購組)
經費核銷程序(4)
經校長核准之憑證,送
還經辦單位
零用金(1萬元以下):請至
發票不會
變鈔票,
請務必將
審核過的
單據送出
總務處出納組領取現金
超過1萬元:請擲
送主計室開立傳票
由出納組支付款項
-匯款、支票
取具原始憑證注意事項






二聯式統一發票
三聯式電子計算
機統一發票
收銀機統一發票
紙本電子發票
普通收據
個人領款收據
19
二聯式統一發票
本校統一編號 76905842(民生)/ 10617383(三峽)
20
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收執聯
扣抵聯
21
收銀機統一發票

本校統一編號
76905842(民生)
10617383(三峽)
僅列貨品代號,
應由經手人加
註貨品名稱,
並簽名或蓋章
22
紙本電子發票
23
普通收據
24
個人領款收據

加會出納組列年度所得
25
業務費-注意事項
請購單品項
請填載清楚,勿以「詳附件」統括或
一式
請購單「用途 請清楚表達購置事由(勿僅填「公務
說明」欄
用」「教學用」「計畫用」)
薪資.出差.出席費.鐘點費.便當等請
註明月份.日期
EX:102年10月計畫主持人費、兼任助
理、臨時工資
10/1 XX活動出席費
26
業務費-注意事項
收銀機統一發票
本校統一編號
76905842(民生校區)
10617383(三峽校區)
僅列貨品代號,應由經手人加註
貨品名稱,並簽名或蓋章
三聯式統一發票
黏貼收執聯,扣抵聯請一併附上
紙本電子發票
應先行影印一份並簽章後,併同
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
證黏存單
27
業務費-注意事項
多張憑證
至主計室網站-表單下載-一般表格
-粘貼憑證用紙-供多紙憑證黏貼之
用
憑證黏貼
請以『膠水』取代『訂書機或口紅
膠』,確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憑證金額
實付金額小於憑證金額時,經手人
應加註實付額並簽名或蓋章
28
業務費-注意事項
郵資、印刷 註明郵寄或印刷內容(EX:寄研究報告、
印參考文獻)並核章
助理人員薪 檢附簽到表、奉准聘用申請書影本
資
(第一次)
便當費
1.敘明開會日期、事由、起迄時間、
地點
2.每人次100元為限(教卓計畫80元)
29
業務費-注意事項
計程車資
1.緊急公務需要
2.檢附「支出證明單」,敘明「緊急公
務」事由及起迄地點
支出憑證不
能分割
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或「支出機關
分攤表」
30
業務費-注意事項
原申請書或核定
清單未列項目
確為計畫需要者,由主持人敘明
理由,循校內行政程序簽核後報
支
無支給標準或不
一之費用報支
由主持人敘明理由,循校內行政
程序簽准後辦理。
31
業務費-注意事項
學會之年 經執行機構審核確為研究計畫實際需要,
費.入會費 始得報支,無人數限制。
國外單據 1.與計畫直接有關且於執行期限內,檢
據核實報支
2.請附外幣兌換水單或信用卡帳單影本。
3.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
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
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4.無單據,填寫「支出證明單」
32
業務費-注意事項
同一購案
請勿化整
為零
勿拆成數個小額購案請購-不
規避採購程序
勿拆成數張發票核銷
33
計畫注意事項-酬勞
報支出席費等具酬勞性質之費用原則: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計畫內相關
人員屬執行計畫本務,於計畫執行期間
不得支領已核給之研究主持費或工作酬
金以外任何名義具酬勞性質之費用。
34
計畫注意事項-報銷單據
購置(報廢)設備
保管組→主計室
購置(報廢)圖書
圖書館→主計室
國內外出差
人事室→主計室
專任助理薪資
總務處事務組→人事室→主計室
主持人/兼任助理 研發處(主持人薪)→人事室→主
薪資/臨時工資
計室
35
計畫注意事項-報銷單據
計畫核銷時,請計畫主持人於
支出黏存單上簽署或核章,始
得列支。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2點)
36
常用用途科目及代號-業務費










5132-221
5132-222
5132-231
5132-232
5132-241
5132-285
5132-288
5132-321
5132-326
5132-712
郵費
電話費
國內旅費
國外旅費
印刷及影印費、資料檢索費
講課鐘點、稿費、出席費等
其他-會議報名費、註冊費等
辦公(事務)用品-文具、紙張、電腦耗材
食品-誤餐費
學術團體會費、年費
37
如何申請借支?(1)
 借支簽呈:借支簽呈經校長核准(需款時程2周
前送出)
 進會計系統作業(請用其他手填簽案方式)取得
請購編號,由主計室協助做暫付,並填寫借據
會計科目:請 購 科 目:5132-321(實際所需)
申請暫借款 :1154-805(固定科目)
38
如何申請借支?(2)
借支金額務必依需款時程進行,避免保管
太多現金,降低遺失風險。
單項金額1萬元以上,以直接撥付廠商為
原則。
39
借支如何轉正或歸墊
 至會計系統,於「購案管理」查詢原購案編
號,再按報銷。(計畫請購查詢-購案管理-尋找
原購案編號-報銷)
轉正:借支金額轉為實際核銷科目,以原購案編號,
並將實際報銷之單據金額填入,會計科目請用
5132-XXX。(例:5132-321)
歸墊:未支用的借支金額歸還學校,會計科目為
1154-805 。(另請附上繳回簡簽)
40
如何報銷國內差旅費
 出差申請單(人事室網頁)+出差旅費報告
表(至會計請購系統請購並列印),出差
旅費報告表上簽章欄請簽名
 計畫主持人及專、兼任助理才可核銷,非
計畫聘用人員請勿報銷
 報銷國內外差旅費:
人事室→主計室
41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
職務等級
特任級人員
費別
交通費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
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九
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
人員、雇員、技工、
司機與工友)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搭乘經濟艙(標準)位,並均應檢據核
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住宿費
2,000
1,600
每日膳雜費
650
550
500
研討會膳雜費
325
275
250
1,4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撿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42
國內差旅費Q&A
Q: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
支交通費?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郵局代
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不
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
(93年12月版# 8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43
國內差旅費Q&A
Q:奉派出差自行開車前往,如何報支交
通費?
A: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
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不得報支油
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44
國內差旅費Q&A
Q: 住宿之旅館提供早、晚餐時(不管有
無在該旅館用早、晚餐,住宿費用
均相同),請問得否報支膳、雜費?
A:至出差住宿旅館所提供之早、晚餐,
雖非屬出差單位所提供之膳食,惟
已包含於住宿費中,由出差單位支
付,自應本不重複原則,由出差人
員本誠信原則報支
45
國內差旅費Q&A
Q:國內差旅費如從高鐵站到達目的地仍需搭乘
計程車,是否可報支交通費?
A: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二項,
除因急要公務者外,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
報支,該筆費用是否符合上開規定由執行機
構自行認定。
46
如何報銷國外差旅費
 填妥「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相關單據(以
空白粘存單裝訂成冊)、出差申請單(或請假單)
及會議議程,並登打購案(手填簽案)取得購案
編號辦理核銷。
 『賣出』『即期』美金參考匯率證明匯率:請
檢附外匯兌換水單或出國前一天(如遇假日往
前順推)臺灣銀行。
 匯率查詢網址如下:
https://ebank.bot.com.tw/default.asp?FrnName=BRate
47
國外差旅費報支標準
交通費
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生活費
 住宿費(生活費日支數額之 70%)
 膳食費(生活費日支數額之20%)
 (供膳未達三餐者,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
日支數額4%、8%、8%計算,得補足未供餐之膳食費)
 零用費(生活費日支數額之10%)
 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
市區捷運車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
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辦公費
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及
48
雜費。
國外差旅費-交通費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
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
據
*只能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其餘全額經濟艙或豪華經濟艙,實質為 49
商務艙,不得核銷。
國外差旅費Q&A
Q:未依照核定公函上的核准行程出國,
而繞道其他地方,如何報支機票款?
A:請旅行社另附公司函說明最直接行
程機票金額。(國科會網站)
50
國外差旅費-生活費
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 生活費(住宿費70%、膳食費20%(早4%、中8%、晚餐8%)零用費10%)
類別
日支費
類別
日支費
不供膳宿
全額
30%
供膳宿
10%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
報名等費用中已供宿
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
住宿(報名)費附帶供膳
供膳不供宿
80%
返國當日
30%
供宿不供膳
30%
住宿旅館已供應之早、中、晚餐,膳
食費以生活費日支數額4%、8%、8%,
按比例扣除
80%
51
國外差旅費Q&A
Q:飛機上供餐應否扣除膳食費?
A:免扣
52
國外差旅費Q&A
Q:出國期間,在飛機上過夜或返國最後
一天,如何報支生活費?
A:出國期間在飛機上過夜及最後一天,
因無住宿費用,生活費應以3折報支。
53
國外差旅費Q&A
Q:出國前以個人信用卡預訂個人住宿費
用之信用卡手續費可否報支?
A:不可
由個人生活費中之零用費負擔
54
國外差旅費Q&A
Q: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
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應以何地
為計算基準?
A: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
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
55
國外差旅費-辦公費
手續費
含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等,檢據核
實報支。
保險費
檢附保費單及保費收據,以最高保額綜合保
險400萬元報支。
行政費
國外執行公務所需郵電、運費、報名、註冊
等費用,出國前需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始得報
支。(於國外出差申請單上之其他欄註明)
禮品交際及雜 按出差日數檢附單據,每人每日新臺幣600
費
元為限。
56
國外差旅費Q&A
Q:出差出國前以個人信用卡繳交報名費、
註冊費之信用卡手續費,得否於行
政費中報支?
A:可
57
報銷國外差旅費-注意事項1
 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按實填報旅費報告表,
並檢附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不得重複申領。
 填報範例:主計室網頁-表單下載-一般表格-國
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 出差前:應先填寫出差申請單(含出差行程、日
數與所需行政費用),經機關首長核准。
 未搭本國籍航空者:檢附「因公出國人員搭乘
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
58
報銷國外差旅費-注意事項2
 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地點或出
席之國際學術會議如有變更,應先循校內
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
 出國前需事先繳交報名或註冊費者,以實
際支付日之匯率報支,如以信用卡支付,
以信用卡結算匯率報支。
59
報銷國外差旅費-注意事項3
 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因故未出國
 依據:101.11.22臺會綜二字第1010077060號函
 辦理方式:如確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經
機構本從嚴原則予以認定者(校內程序簽准)
 核銷費用:註冊費、報名費、簽證費、機票退票
手續費等及賠償旅遊費用等,於計畫原核定國外
差旅費項下列支
 賸餘款: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繳回國科會
60
報銷國外差旅費-注意事項4
 出差人員以同一出國事由,已獲國科會其他補
助經費者,不得於專題研究計畫內報支
 同一事由:指赴國外或大陸(含港澳)地區出席某
項學術會議、至某地移地研究等
 其他補助經費:






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
補助團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作業要點
補助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
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
補助任務導向型團隊赴國外研習作業要點
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61
彈性支用額度
額度2%
上限2.5
萬元
研究計畫
其他
經費
98%
62
彈性支用額度
核定
•由國科會考量各類計畫之屬性後衡酌
納入,主動於經費核定清單匡列彈性
支用額度,核定清單未匡列即不適用。
適用
•追溯自101年10月1日以後仍在執行之
計畫開始適用(不含新制多年期計畫
以前年度已執行部分)。
額度
•每件計畫每年總額2%
•以2萬5千元為上限
63
彈性支用額度放寬範圍
出席費
稿費
審查費
鐘點費
•機構內人員(不含計畫內
相關人員)認定為外聘學
者專家
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工作酬勞-依
實際支出數與院訂標準間之差額列計。
64
彈性支用額度放寬範圍
交通費
餐敘
饋贈
郵政
禮券
•計程車資、自行駕車之油料、過路
(橋)及停車費得依實際研究需要核
實報支
•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國際交
流
•學術研究之問卷或田野調查,
得以提供郵政禮券回饋受訪者
65
彈性支用額度Q&A
Q:核定清單內所匡列之彈性支用額度是
額外多出來的一筆經費嗎?
A:彈性支用額度非額外多出之經費,
係於原核定業務費項下,匡列部分
「額度」可用於本會101年10月26日
臺會綜二字第1010071206號函所列
得不受行政院相關規範之限制項目,
故整體經費仍然沒有變動。
66
彈性支用額度Q&A
Q:是否一定要有從計畫內邀請國外學者
來台協助研究的事實為前提方可報支
餐費及饋贈等費用?
A:與計畫相關且基於國際禮儀所需之
接待國外訪賓餐敘及餽贈等支出事
項等均可報支,請執行機構基於合
情合理的原則,本權責認定。
67
常用用途科目及代號-設備費
財產分類
3類財產
4類財產
會計科目
5類財產
電腦軟體
1361-102
1512-102
1341-102
1351-102
研究設備費之定義:
新台幣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各
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
(詳細內容請洽總務處保管組)
68
研究設備費1
支用範圍
 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且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
設備等之購置、裝置費用
 與研究計畫有關者
 以國科會核定清單所列之設備為購買之項目
 事前請購及報核時,應加會保管組
*財產登帳事項若有疑問,請電詢總務處保管組
69
研究設備費2
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定之項目,於核定經費限額
內辦理採購
 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財產登記
 變更設備項目
<50萬
循校內行政程序簽核
>50萬
至國科會線上系統登錄
未購置亦未變更流用 繳回國科會
70
研究設備費3
 採購程序
 政府採購法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共同供應契約
 先請購後核銷(1萬元以上)
*採購事項若有疑問,請電詢總務處採購組
71
行政管理費提撥程序
會計科目:
5132-92Y
•主計室網站/表單下載/計畫表格/申請管
理費收據表單下載
•表單核准後影印1份蓋與正本相符章,連
同收據正本(1、2聯)送主計室開立傳票。
•報銷管理費不需進請購系統
72
計畫注意事項-經費流用及變更
 請依委辦或補助機關規定事前校內或函報核准。
 檢附校內簽准文或委辦補助(含國科會)同意函
影本,送主計室辦理會計系統經費流用及變更。
 經費流用後,網路請購系統中原核定經費總額
不變。
 計畫展期,需於期限內報請委辦補助機關單位
(含民間)同意。
73
國科會計畫經費流用及變更(1)
新增
•新增原未核定項目,事先報經國科會同
意,所需經費由其他項目流用
•增列研究設備費項目,其經費額度在新
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執行機構得依內部
行政程序辦理,免報國科會。
變更
•同一核定項目變更,事前校內簽准,但
博士後研究員費用賸餘不得調整(如:專
任助理改聘兼任助理)。
74
國科會計畫經費流用及變更(2)
流用
•累計流入及流出項目<全程計畫該項目
50% 事前校內簽准
•累計流入及流出項目>全程計畫該項目
50% 事前國科會核准
•但研究設備費流入後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者,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免報國科會。
★計畫結案時,若有變更事項,應檢送支出用途變更彙報
表。(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3點)
75
計畫注意事項-流用與變更流程
至國科會網站申請變更(請洽研
管組分機66157)
列印變更申請表
加會研管組及主計室
通知計畫主持人
機關長官決行
否
是否送國科會核准
否
是
送國科會同意
國科會是否同意
是
影本送主計室辦理經費流用
經費核銷
76
經費新增.流用.變更Q&A
Q:經費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
經費流用,得否溯及未經同意前之
開支?
A:經費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
經費流用,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
確為研究計畫需要,一律皆須於事
前完成相關程序。
77
多年期計畫之相關規定
經費流用(流入或流出)百分比計算:以全程計畫核定補助
總金額為計算基數。
經費結報:於全程計畫執行期滿後3個月內辦理。
請撥下一年度經費:支用百分比需達70%以上。
以核定經費表上執行期限,為各該年度經費執行期限。
78
不得報支以下各項經費
與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與國科會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
提供之餐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79
如何找尋請購資料或公文
 以請購號碼,至北大首頁-職員入口-線上服
務-主計室公文登錄查詢,確認案件是否已
在主計室。
。
80
國科會結案
時間:全程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
主計室於每年8月20日及10月20日配合辦
理經費結報作業。逾10月20日者則由計畫
主持人自行辦理結報作業。
新制多年期計畫:最後一年執行結束後
81
計畫注意事項-經費結案
 確保報銷之單據日期→執行期限內。
 請儘速於計畫到期後1個月內將應報銷之單
據送出核銷。
範例:101.8.1~102.7.31(專題研究計畫)
發票截止日<102.7.31
單據核銷日<102.8.31
82
計畫注意事項-經費結案
 確認所有經費及行政管理費皆已報銷
(已有傳票號碼)
 發票不會變鈔票,請務必將審核過的
單據送主計室開傳票
83
計畫經費繳回國科會情況
 研究設備費
 未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應繳
回國科會。
 國外差旅費
 未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應繳
回國科會。
84
如何辦理經費結案
檢附文件:
計畫主持人至國科會網站線上登錄收支
報告表1式3份(請主持人於製表人核章)
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
送至主計室彙整,統一函文給國科會。
85
國科會結案-支出用途變更
適用對象: 101年8月1日仍在執行及以後年度核定之計
畫曾辦理支出用途及經費變更者
業務費項下助理人員類別變更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項目新增或刪
除等支出用途變更
研究設備購置項目變更
國外差旅費出國種類變更等
填報表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
86
支出用途變更Q&A
Q: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應
填列之內容,如由國外差旅費流入業務
費,是否需在業務費與國外差旅費註記?
A:支出用途彙報表填列之範圍為依本會補
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第
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之事項,不
含第三點第五項,故經費「流用」部分,
無需填列。
87
如何辦理自行結報
 請至北大首頁-主計室-表單下載-計畫表格計畫自行結報函稿範例 。
 由計畫主持人發文至國科會辦理結案。
 國科會結案回文,請影印1份送主計室辦理
後續事宜。
88
使用會員卡採購公物
 媒體報導
 廉政署:「採購公物A紅利點數也觸法」
,內文刊載略以「公務員不是拿錢才出事,
例如使用會員卡採購公務,『私吞』累積紅
利點數,都算是不正利益,都有事……
茲補充說明如下:
使用會員卡採購公物
機關專責採購或
經常辦理採購事
項之人員
•長年以個人信用卡或會員卡購物或支付
各項費用,因非其個人購物,而是為機
關購物或支付費用,所得紅利點數自應
歸機關所有,不能獨得。
機關同仁因公務
需要
•無涉有取得不正利益或違反公務員廉政
倫理規範情事
•出差旅費、員工自強活動、特別費、健
檢、子女教育補助=>OK
•其餘支出事項=>儘量以零用金支付
•公務上有臨時需要,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及機關採購規定下,經主管審度實情核
准者=>同意
信用卡報支-國科會彙編Q&A
Q:以公款採購是否可使用信用卡?又主持人以信用
卡支付代墊款項,是否可核銷?
A:依前行政院主計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
0960000691號函,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
活動及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
付,其餘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
理。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
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主管審度實
情核准者,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91
代墊款項
 教育部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
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
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
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
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
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92
近年來審計部、教育部及國科會
等查核委辦補助計畫之意見
類別
樣態
發票或收據
1. 發票上註記之品名與實際購置內容不符
2. 實際活動日與檢附發票日不相當;活動計
畫敘明地點與結報收據地點不一致。
業務費
研究設備
執行期限
大量採購組裝電腦之配件,有違財產分類管
理。
購置非計畫核定之研究設備
或變更採購設備項目未循行政程序辦理
研究設備費、碳粉匣等集中於計畫執行期限
93
將結束前購置。
近年來審計部、教育部及國科會
等查核委辦補助計畫之意見
類別
樣態
專任助理
兼任助理
臨時工
1.不得進用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
及協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
之血親、姻親為助理人員。
2.應由計畫主持人事先循校內行政程
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辦理經費核
銷時,應檢附核准約用及簽到表等
相關資料。
3.原核定類(級)別、人數變動,需先
循行政程序變更。
94
專題計畫Q&A問答集
國科會首頁 > 學術研究 > 專題研究計
畫專區 > 專題研究計畫Q&A問答集
網址:
http://web1.nsc.gov.tw/lp.aspx?CtNode
=1645&CtUnit=716&BaseDSD=7&mp
=1
95
專題計畫Q&A問答集
96
查核通知事項定義(1)
注意事項
機關對於財務(物)之處理存有缺失,其
情節輕微,應通知嗣後注意改進者,列為
注意事項。
補正事項
發現有法令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漏列或其
他應行辦理之事項,有欠完備,應行通知
補辦手續者,列為補正事項。
97
查核通知事項定義(2)
剔除(繳還)事項
已列支項目,有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或採
購契約之不當支出,應責成該機關追繳者。
查明處理事項
採購案件有計算錯誤或法令適用不當或與
契約不符,應通知機關查明處理,或被審
核機關人員涉有財務上違失行為。
98
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1)
各機關員工,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條)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
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
法第71條)
99
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2)
各機關經管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
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審計法第72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
悉數追還。逾期,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
第74、78條)
100
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3)
★主持人執行計畫,應依核定用途
支用,並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4
點)
101
報告完畢
敬請指正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