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總量管制宣導說明會簡報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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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總量管制宣導說明會
報告人:余志達 資深協理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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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總量管制說明
貳、法規關鍵執行重點
參、推動排放量認可作業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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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量管制說明
• 秉持空污法第一條精神,落實空污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
總量管制。
§8-Ⅰ: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
可能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
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
• 近年環評審查過程均已要求空氣污染物增量抵換,然環評
制度缺乏相關配套制度,使開發單位不易取得抵換排放量。
• 藉由依空污法總量管制實施,建立排放增量抵換運作機制,
作為新開發案取得抵換增量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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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量管制說明
• 總量管制空污法推動架構
中央公告總量管制區
( 空污法第八條第一項)
中央訂定總量管制計畫
( 空污法第八條第一項)
以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
量管制區為推動重點
地方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 空污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
( 空污法第八條第二項)
( 空污法第八條第三項)
固定污染源
新增或變更污染源
排放交易
排放量達一定規模
既存
新設或變更
移動污染源
逸散污染源
q 行政管制(排放標準)
q 經濟誘因(獎勵補助)
容許增量限值
(地方主管機關)
設置許可
申請排放量認可並依指
定削減量及期程削減
操作許可
削減量差額認可
(保留抵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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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最佳可
行控制技術
污染物抵換
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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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量管制說明
• 總量管制空污法推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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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量管制說明
• 實施總量管制須完備法制化作業、訂定總量
管制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
• 完備法制化作業:
– 100.06.24.修正發布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
認可準則(環署空字第0920051956B號令)。
– 100.07.06.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
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環署空字第1000055801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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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量管制說明
• 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
– 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指定削減為零,預計推動三年。
– 積極與相關單位(經濟部、環保團體、地方主管機關、相關技
術顧問機構),就計畫內容與推動作法進行意見交換。
– 參與高屏縣市環保局召開之產業界制度推動說明會。
– 依循最新法規草案,完成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初稿,及相
關配套措施設計。
• 建置具可量測可報告可查核MRV精神之「空氣污染物
削減量差額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
– 獨立管理平台:但縣市主管機關可與固定源許可管制使用同
一帳戶密碼 。
– 簡化排放量認可申請:首創跨資料庫連結設計,系統設計可
連結並擷取空污費及排放量申報資料功能,業者可線上查詢、
選用及直接轉入排放量資料,不須自行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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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規關鍵執行重點
重點項目
說明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修正草案
1.排放量認可期程
取申請日前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
量,計算個別污染物排放量。
2.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認可
作法
依收費辦法申報結果作為排放量認可依據。公
私場所對排放量有疑義者,得另以個案方式向
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認可申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草案
1.總量管制處罰機制
空污法第51條已有不符合指定削減之罰則規定,
擬另訂違反削減量差額交易辦法裁罰基準。
2.增量抵換比例規定
鼓勵業者自行減量並抑制區域內排放增量,同
一法人增量抵換比例1:1、非同一法人為1:1.2。
3.先期減量成效良好之鼓勵
機制
已透過排放量認可方式採認歷史最大年排放量
(如前述),第一期指定削減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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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規關鍵執行重點
重點項目
說明
總量管制計畫書
1.總量管制計畫期程與目標
第一期程推動3年,各期程結束前半年由「總量
管制監督與追蹤小組」依高屏地區產業發展情
形、空氣品質改善情形及前一期程實施成效,
訂定下期目標。
2.取得足供抵換削減量之分
期承諾方式
因故無法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者,
應提出減量承諾,經審查認可後,地方主管機
關將其核定於操作許可證,再定期追蹤查核 。
3.經環評審查核定空污總量
之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內新
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總量
管制規範
總量管制計畫書(草案)敘明,區域內固定污染
源之許可證管理與審核、排放量認可及削減量
差額管理等規定,仍應符合總量管制計畫及配
套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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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規關鍵執行重點
重點項目
說明
新開發案不易取得交易量,
將使投資者卻步,不利新投
資案設廠。
1.環評審查已規範須增量抵換。
2.交易辦法第十條已規範削減量差額申請
展延時,主管機關應指定10%用作提供
他廠增量抵換用。
對已採行BACT者,仍須於
下一期指定削減,增加事業
經營不確定性。
總量管制計畫(草案)擬增列針對防制設施
已符合當期BACT之業者,得於當期不列
入優先指定削減對象。
實施總量管制區內廠商負擔 相較於加嚴排放標準,只要採取具體防制
成本較高,形成不公平競爭。 措施所產生之削減量差額就可保留、抵換
或交易,形成一項新的經濟誘因,對既存
廠商應相對有利。(因新增或擴建均被要求
增量抵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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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推動排放量認可作業
• 為完善總量管制制度規劃,依據「既存固定污染
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選定高屏地區重大
污染源進行現場查訪、總量管制制度試行與宣導。
• 本次會議主要係說明排放量認可作法、總量管制
認可制度試行作業的執行作法,以及未來縣市環
保局與選定公私場所的相關配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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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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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對象
• 依認可準則規定,環
保署持續進行掌握應
申請排放量認可對象
及總認可排放量。
• 今年度(101)將進一
步針對重大固定污染
源,進行排放量認可
試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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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固定污染源管制現況
• 利用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分析屏東縣許
可管制現況,顯示:
– 許可列管對象共計228家公私場所,其許可列管製程共計
337個,其中占前三大之製程分別為:
• TSP:砂石採取作業程序、堆置場作業程序、瀝青混凝
土製造程序。
• SOx: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鋁二
級冶煉程序。
• NOx:渦輪發電程序、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廢棄物焚化
處理程序。
• VOCs:壓克力樹脂製造程序、金屬表面塗裝程序、其
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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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應申請排放量認可對象
• 依認可準則規定,凡操作許可證(有效)所登載之
製程許可核定量,達一定規模者,即為應申請排
放量認可對象。
• 達一定規模條件:
–
–
–
–
TSP許可核定量≧10公噸/年
SOx許可核定量≧10公噸/年
NOx許可核定量≧5公噸/年
VOCs許可核定量≧5公噸/年
掌握屏東縣應申請認可對
象,共計91家註。
註:由於許可證資料持續變動,部分公私場所可能已非應申請排放量認可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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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認可排放量作法
• 依認可準則第三條規定註,由歷史七年申報排放量,
進行選定認可排放年度:
– 彙整歷史七年申報排放量:
• TSP:依93至99年之排放量申報結果。
• SOx:依93至99年空污費申報結果進行。
• NOx:依93至99年空污費申報結果進行。
• VOCs:依96至99年空污費申報結果進行。
註:公私場所應選定最大年排放量作為認可排放量,然四種污染物之最大年排放量
不一定出現於同一年度,故應由歷史申報排放量,選定最合適之認可排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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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認可排放量作法(續)
– 篩選認可排放年:
• 依各污染物之最大年排放量,選擇最合適之認可排放年。
– 兩個(含)以上污染物之排放量最大年一致,以該排放量最大年
作為認可排放年。
– 僅申報單一污染物種,以該污染物種之排放量最大年作為認可
排放年。
• 未有污染物之排放量最大年一致情形則依原(燃)物料使
用量依序進行判斷。
– 以燃料作為篩選原則分別依可能產生之污染物多寡依序由煤、
石油、重油、天然氣及發電量進行判斷篩選。
– 以主要產品做為篩選原則(若製造過程為易產生TSP如飛灰、飼
料,則以TSP排放量最大年作為認可排放年)
依認可排放年對應之申報排放量,作為認可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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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認可排放量-案例(1/3)
• 以某A廠為例
STEP1:彙整歷史七年申報排放量(93至99年)
• 排放量申報結果(TSP)
• 空污費申報排放量(SOx、NOx及VOCs)
年度
93
94
95
96
97
98
99
排放量申報結果(公噸/年)
TSP
SOx
NOx
VOCs
空污費申報量(公噸/年)
SOx
NOx
VOCs
1.91
0.42
0.45
0.68
0.48
0.74
0.58
1.82
2.14
1.63
1.50
1.75
0.75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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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1.78
1.55
1.74
1.01
0.80
1.07
2.29
0.94
3.38
8.74
6.55
2.20
15.48
2.66
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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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0.80
1.07
0.37
0.45
2.20
15.48
43.19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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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認可排放量-案例(2/3)
• 以某A廠為例:依認可準則第三條規定
– STEP2:檢視各排放量申報結果
– STEP3:選定認可排放年原則如下
• 申報兩個(含)以上污染物之排放量最大年一致者,以當年為認
可排放年;僅申報單一污染物種,以該污染物種之排放量最大
年作為認可排放年。
• 未有重複之排放量最大年,依歷年原(燃)物料使用最大量判斷。
年度
93
94
95
96
97
98
99
排放量申報結果(公噸/年)
TSP
SOx
NOx
VOCs
SOx
NOx
VOCs
1.91
0.42
0.45
0.68
0.48
0.74
0.58
1.82
2.14
1.63
1.50
1.75
3.90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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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1.01
0.80
1.07
2.29
0.94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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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15.48
2.66
0.66
1.82
2.14
1.63
1.50
1.75
0.75
2.52
1.55
1.74
1.01
0.80
1.07
0.37
0.45
2.20
15.48
43.19
0.00
99年
94年
98年
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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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費申報量(公噸/年)
18
試算認可排放量-案例(3/3)
– 選定認可排放年(續)
• 由於本案例各污染物之排放量最大年皆不重複,故以歷年原(燃)物料
使用量進行判斷。
• 由於該廠主要活動強度為重油,以重油使用量最大年作為認可排放年。
4~6號重油歷年使用量
年度
年用量(公秉/年)
93
1157.53
94
1257.64
95
1230.67
96
1223.91
97
1216.67
98
1286.04
99
1188.58
年度
98
排放量申報結果(公噸/年)
空污費申報量(公噸/年)
TSP
SOx
NOx
VOCs
SOx
NOx
VOCs
0.74
3.90
2.29
2.66
0.75
0.37
43.19
依STEP1結果
– 認可排放年為98年註
– 各污染物之認可排放量為:
• TSP為0.74公噸/年。
• SOx為0.75公噸/年。
• NOx為0.37公噸/年。
• VOCs為43.19公噸/年。
註:依認可準則規定,公私場所也可依最新自廠操作現況、排放量疑義情
形,計算各廠認可排放量結果,向環保局進行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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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管制重大固定污染源現場查訪與
試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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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總量管制今年工作重點
• 依發布之認可準則及交易辦法,及手冊指引、相關
表單設計及管理平台建置,今年挑選高屏地區10家
重大固定污染源,進行現場查訪及排放量認可試行
作業。
環保署
 認可排放量試算分析
 確定現場查訪名單
 規劃現場查訪及試行
總量管制執行作法
 評估指定削減衝擊
 修改總量管制指引手
冊、相關表單
公私場所
地方環保局
 宣導總量管制制度
 現場查訪聯絡事項及
配合工作
 輔導公私場所試行總
量申請作業
 試行排放量認可線上
審查
 確認自廠排放量
 提供製程及排放量
相關資料
 試寫排放量認可申
請表單及管理平台
操作
預計期程
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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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
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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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量認可試行作業執行方式
• 由環保署規劃試行作業作法,邀請專家學者與縣市
環保局合作,共同執行重大固定污染源現場查訪及
試行總量管制相關作業。
地方環保局
• 環保署與公私場所溝通
橋樑
• 協助公私場所掌握排放
量並確認資料庫資料正
確性
• 掌握公私場所減量情形
公私場所
環保署
• 確認歷年排放量及製程
現況
• 配合實行總量管制排放
量認可申請作業
• 表單及平台使用意見回
饋
 規劃總量管制試行作法
 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 輔導地方環保局推動總
量制度
 資料分析作業
 政策研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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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重大固定污染源現場查訪與試行對象
• 依排放量前15大之認可對象,選定10-12家公私場
所(如附件)
– 篩選原則
• 依各污染物排放量貢獻比例
• 依現行或預告之排放標準
• 依本計畫估算具有減量空間之製程
• 依高屏地區重點管制行業
• 其他考量(縣市參與度、公私場所規模、處分紀錄或
陳情件數)
– 上述條件,挑選出試行對象高雄市11家,屏東縣1家,主
要行業別為鋼鐵業、電力業、煉油及石化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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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重大固定污染源現場查訪作業
• 查訪前準備工作
– 環保署規劃現場查訪執行作法並聯繫專家學者。
– 地方環保局協助相關聯絡事項,結合AQMP及固定源相關管制專案計
畫之例行巡廠作業,安排查訪時程。
– 公私場所於查訪前兩週準備背景資料,如排放量現況、製程描述、許
可操作條件、陳情或查處次數及歷年減量改善計畫等。
• 現場查訪內容
– 邀請專家學者、環保局人員共同參與。
– 針對製程之減量空間及改善建議兩方向進行查訪。
– 由問卷填寫方式,請公私場所提供製程減量空間或相關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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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申請作業
• 為強化總量管制之行政流程及相關配套工具,針對現場查訪
之重大固定污染源,配合輔導公私場所試行總量管制相關申
請作業。
1.排放量認可作業(公私場所)
公私場所於管理平台線上
申請(地方環保局協助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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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總量管制申請作業
2.排放量認可作業(地方主管機關)
環保局受理業者個案申請,
並進行線上審查
線上審查通
過或補正
管理平台
地方主管
機關核發
排放量認可
文件
3.預計於現場查訪前完成總量管制申請
及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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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總量管制推動作業之準備
• 地方政府
– 協助公私場所進行確認歷史申報排放量。
– 進行確認比對空污費案件審查結果,並回報修正環保
署相關系統資料庫。
• 公私場所
– 進行確認歷史申報排放量之申報結果無誤
• 排放量申報結果(93至99年)。
• 空污費申報排放量(93至99年)。
– 進行確認申報排放量之細項資料無誤
• 單位排放量、活動強度、排放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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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管制制度諮詢服務
• 總量管制文件下載,請逕自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檔案
下載」查詢。http://www.estc.tw/main.asp?titlename=download
• 或洽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負責同仁
姓名
職稱
電話
Email address
余志達
資深協理
02-27753919#324
[email protected]
張玉婷
副理
02-27753919#321
[email protected]
邱嘉川
組長
02-27753919#223
[email protected]
許繼穎
工程師
02-27753919#220
[email protected]
林芸伊
工程師
02-27753919#358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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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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