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有關本校同仁重大權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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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重點說明
現制與二代健保之差異比較
二代健保
現制健保
1.一般保險費:(健保局開單)
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自行計算並繳納)
●學校負擔補充保費: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其受雇者之
投保金額總額)×補充保險費率(2%)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下頁說明)
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2%
政府預算編列=
一般保費單位負擔部分+雇主補充保費
一般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軍公教人員以其俸 (§34)投保單位補充
(薪)給總額為投保金 保險費
額
勞健人員以其薪資
所得為投保金額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學校如有給付下列6項所得時,應按費率2%就
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高額奬金
股利所得
兼職所得
利息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租金收入
X 2%
與本校相關項目為高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3項。
本校補充保險費說明
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項
目
說
明
所得
稅代
號
給付受僱員
工的薪資所
得中,未列
超過4個月 入 投 保 金 額
計算的獎金
投保金額 (如年終獎金、 50
的獎金
節金、紅利
等),累計超
過當月投保
金額4倍部分。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本校現行
年終獎金:1.5個月
考績獎金:0.5-2個月
(全年累計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時,
則該項為0。)
單位負擔
補充保費
因獎金均
屬於所得
稅代號50,
須計繳補
充保費2%
◎凡是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都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例如結
婚補助、教育補助費、國民旅遊卡補助費、旅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
醫療補助、保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作業用
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等。
本校補充保險費說明
兼職薪資所得
項
目
兼職薪資
所得
說
明
給付兼職人
員(指非在本
單位投保健
保)的薪資所
得
所得
稅代
號
50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於本校投保人員:於本校兼職所得—
不須收取自付的補充保費2%
★非本校投保人員: 於本校兼職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者,須收取自
付的補充保費2%
單位負擔補
充保費
校內外人員
薪資均屬於
所得稅代號
50者均須計
繳補充保費
2%
☆例如計畫主持人費、兼任助理費、鐘點費(兼任老師鐘點費、在職專班鐘點
費、超支鐘點費、課程演講鐘點費、講座授課鐘點費、代課鐘點費、輔導鐘
點費、校內(校外.系學會)指導老師鐘點費費等)、生活學習獎助金、年終獎
金、出席費、顧問費、學生1+4證照獎勵金、翻譯校稿費、講座及特聘教授獎
助金、審查費、獎勵特殊優秀人才費用、測驗中心兼職費等屬於所得稅代號
50的所有款項。
本校補充保險費說明
執行業務收入
項
目
執行業務
收入
說
明
給付民眾的
執行業務收
入,不扣除
必要費用或
成本。
所得
稅代
號
9A
9B
個人自付補充保費
單位負擔
補充保費
9A、9B的款項EX.稿費、論文指導費、 無
版權費、律師費、演講費等,不論是否
為本校投保人員,單次給付金額達
5000元者均須收取自付的補充保費2%
本校補充保險費說明
兼職薪資及執行業務收入所得(表格說明)
人員
本校應扣所
得稅代號
個人自付
補充保費2%
單位負擔
補充保費2%
√
50
本校投保人員
9B
√
50
√
9A/9B
√
非本校投保人員
√
符合免扣取補充保費對象
●應於受領前,提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個人可連
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
(http://www.nhi.gov.tw/)之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使用
自然人憑證登入,進行單筆線上查詢。
●免扣取對象: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
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
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兼職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免予扣取。
符合免扣取補充保費對象
免扣取對象
無投保資格者
第5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
第2類被保險人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
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
6項所得(或收入) 向健保局確認。
皆免扣取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薪資所得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執行業務收入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
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兒童及少年
身分證明文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中低收入戶證
明。
社政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老人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社政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費
未達基本工資之
符合本法第100條所定之經
經濟困難之證明(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
兼職薪資所得 定標準認定) 。
濟困難者
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
*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
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
職工作聲明書。
生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
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
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證明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可用單位憑證於健保局網站單筆
或批次查詢確認(2個月內有效) *無法自健保局網站查詢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兼職所得
 扣取對象為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
資之第1類、第3類、第4類、第6類被保險人
及眷屬,以及第2類被保險人眷屬者
「兼職薪資所得」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
 無投保資格者、第2類及第5類被保險人
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之部分及未達新臺幣5,000元
 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
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
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其兼職薪資所
得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目前為
18,780元)者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案例
—兼職所得
林教授於台灣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
結束後,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
號50) 20,000元,補充保險費計算如下:
說
明:
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在台灣大學加保,其
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即應扣取補充
保險費4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20,000×2%=400
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
起扣點:單次給付達新臺幣5,000元者,全額計補充
保險費(但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及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
四倍部分之獎金須全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上限: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以
1,000萬元計算
逾期滯納金: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
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1%之滯
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罰則:扣費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
者,健保局得限期令其補繳,並按應扣繳金額處一倍
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罰鍰
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
溢
扣
、
短
繳
之
處
理
扣費義務人
 如有溢扣,應退還保險對象;如有短繳,扣取不足之數,
由扣費義務人補繳,但扣費義務人得向保險對象追償之。
 扣費義務人退還保險對象之溢扣款,若為已繳納保險人,
可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補充保險費內留抵之。
保險對象
 扣取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
逾期則改向保險人申請退費。
簡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