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教育制度(三)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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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英國教育制度
一、國家背景
(p.136)
1.英國(U.K)土地面積為244,820平方公里,約為日
本的三分之二,台灣的6.6倍。
2.依2006年統計,人口大約有6,060萬人。(P.137)
3.英國的政治體制為君主立憲,但國家的政治實
權為內閣擁有,屬於內閣制。
4.1960年代以後即為經濟不景氣所困擾,故教育
目標轉而強調培育學生的職業技能。(P.138)
二、教育行政制度
(一)各級教育行政機構
1.英國教育行政採取地方分權制度:(P.139)
中央設「教育技術部」,其重要主管皆由執政黨國
會議員擔任,並未擁有實際執行教育的權力。
2.各地區的地方教育局乃實際負責教育事務的機構,
其首長為教育局局長。1980年代的教育改革,地方
教育局將部分權力委讓給學校,以強化學校理事會
的功能。(P.140)
3.英國在學校層級設有「學校理事會」,負責學校
管理運作之決策功能,其成員包括家長、教師、
地區、地方教育局代表及校長。(P.140)
4.教育經費由中央及地方教育局共同負擔,學校也
可自籌財源獨立編列預算及執行。(P.141)
5.中小學原則上是免費,高等教育則收取學費。
(二)教育行政制度特色(p.141)
1.宗教影響教育至深且鉅
2.中央與地方教育權力的適當分配典運作
3.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功能的發揮
4.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制衡原理運用的妥協
三、學校制度
(一)英國的學校有公、私之分,私立學校多為教會
所設,受地方教育局監督,並接受公款補助。
另外,還有一種完全不受國家補助的私立學校
,稱為「獨立學校」(independent school),
其自成一套系統,與一般學校不互相銜接,為
英國學校制度的一大特色(雙軌制)。(P.143)
(參見圖5-1,英國學制圖)
(二)英國的獨立學校係權貴子弟就讀的學校,其各教
育階段分別:前預備學校
預備學校
公學
(public school)
牛津、劍橋大學。預備學
校的課程偏重學術性,特別是古典語文。(P.143)
(三)學前教育(P.144)
1.英國的學前教育主要包含三類:
(1)保育學校(2至5歲) (2)保育班 (3)預收班。
另外,保育所、遊戲團等亦發揮保育的功能。
2.學前教育階段並無正式課程,主要以遊戲、故事、
歌唱、繪畫等為活動內容。
(四)初等教育(P.145)
1.初等教育的年齡為五至十一歲
2.英國小學課程原由各學校自行編定,自1988年
教育改革後始有國定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共有九科,作為學校規劃教學
內容的依據, 其中英語、科學、數學三科為核
心科目。七歲和十一歲各進行一次統一成績評
量。
3.英國小學課程計包含三類:(P.146)
(1)國定課程。
(2)國定課程以外必須指導的課程,如宗教、性教
育、進路指導等課程。
(3)學校本位課程。
(五)、中等教育(P.146)
1.中等教育為11至18歲共七年,最初五年為義務
教育(義務教育共11年)
2.英國義務教育階段之中等學校分成:非政府補助與
政府補助等二大系統,前者如獨立學校及部分教
會學校;後者1960年代之前主要包括文法中學、技
術中學、現代中學等三大類,1960年代以後則以
綜合中學為主,目前就讀綜合中學者佔九成。
(P.146)
3.義務教育後的中等教育,主要為大學之升學準備或
特定職業之教育訓練,其教育機構包括第六學
級(升大學)或繼續教育學院。(職業學校) (P.147)
4.十六歲修完義務教育者,必須參加「普通教育修畢
證書」會考(GCSE),考試科目以國定課程範圍為主,
主要作為升入第六級學院之用。(P.149)
5.十八歲中學畢業後必須參加「普通教育證書」(GCE)
A等級考試,學生依自己升學意願選考三科左右,
以作為升入高等教育之用。
6.依1988年教育改革法規定,在國定課程各關鍵階段
結束時,即7.11.14.16歲時分別實施學習成就測驗
之國家考試,考試科目以核心科目英語、數學、理
科為原則。(P.150)
7.英國追求各學校的教育績效,每年會將各校之國定
考試結果、GCSE結果、學生缺席狀況及學生之升學
狀況,以學校為單位公布相關成績。(P.150)
(六)高等教育(P.151)
1.英國高等教育機構主要包括:大學、高等教育學
院、繼續教育學院等三類。
2.高等教育經費六成來自公家機關(1999年度),其
他則來自私人民間企業之資金或捐贈。(P.152)
3.英國每個大學均可全權決定學生申請入學之錄取
標準及條件。
4.大學學位分為四個等級:學士、碩士、哲學博士、高
級博士。(P.153)
四、師資教育
(一)教師養成(p.153)
1.英國的師資培育是由一般大學及中小學公私立
學校聯合會培育。(近年來有愈加重視教育實習的
傾向) (P.154)
2.一般大學部分包括學士前師資課程及學士後師資
課程等二類,多數教師均由後者之途徑取得教
師資格。(P.154)
3.各中小學亦可與地緣上鄰近學校合作,共同申
請辦理師培育課程並授予教師資格。(P.154)
(二)在職進修
1.2005年後英國之師資培育及在職進修,均由「學
校訓練發展局」負責。(P.155)
2.英國是一個非常重視教師在職進修的國家,其
基本理念乃建立在「專業職能繼續發展」的概
念基礎上,每位教師從初任開始即必須詳細填
寫「教職成長檔案」記錄。教師在職進修是要
付費的。(P.155)
五、教育特色與改革趨勢
(一)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影響(P.156)
1.賦予家長更大的選擇權力。
2.賦予學校財政與經營自主權。
3.實施國定課程與國家考試制度。
(二)改革特色(P.157)
1.教育市場化。
2.教育權力之上下轉移。(中央、地方、學校、家
長)
3.回歸菁英式教育的趨勢。
4.重視終身教育。
(三)教育改革趨勢(P.160)
1.初等及中等教育重視學習成效。
2.高等教育正擴大數量中。(2001年的大學入學率約
為同年齡之35%,2010年預訂達到50%的目標)
3.教育行政機構不斷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