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推動做法
台灣的新模式
國家政策研究班
管中閔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102 年 8 月 9 日
大綱
 前言
 推動策略
 推動重點
 推動做法
 結語
2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言
3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言
 通常經濟自由度愈高,經濟發展程度也就愈好
 我國在經濟成長的歷程中,有過幾次不同程度的
自由化;而自由化帶來的改變,都為臺灣下一階
段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 在全球化趨勢下,我國製造業和服務業再次面臨
挑戰。進一步的自由開放,有助於吸引投資、接
軌國際,蓄積經濟成長和產業轉型升級的新動能,
也有助於創造更多的高端就業機會
 主動開放與鬆綁更有助於因應區域經濟整合趨勢,
創造加入 TPP 與 RCEP 的條件
4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言




健全國內產業體質、增加產值
創造高端就業機會
建構便利的經商環境、引進投資
提升產業技術水準、誘發創新經營模式
消極迴避
成本
5 / 55
面臨自由經濟趨勢
效益
積極因應
 產業喪失競爭力,無力面對全面自由化趨
勢帶來的衝擊
 人才流失情形持續惡化
 投資衰退,喪失經濟動能
 堅持保護部分產業,將弱化我國談判籌碼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為什麼需要「示範區」?
 社會對市場開放仍缺少共識
 政治與社會間存在對立
 各種產業保護心態濃厚
 擔心外人搶走工作
 擔心影響臺灣經濟穩定
 擔心許多事業(如教育、醫療及照護)產業化
的後遺症
 在疑慮尚未去除之前,先在特定區域內推動
小規模的自由化與國際化政策
6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核心理念與目標
 自由經濟示範區是總統「黃金十年」的願景,也是我國
推動經濟自由化,再創經濟動能的努力,其核心理念為:
 自由化、國際化
 鬆綁對物流、人流、金流及資訊流的各項限制
 落實市場開放,區內外資由 WTO 邁向 FTA/TPP(區
內陸資由 ECFA 邁向 WTO)
 前瞻性
 選擇具發展潛力、示範功能,並能創造更多經濟效益
的產業活動
 目標:透過主動開放與鬆綁,創造有助於加入 TPP 與
RCEP 的條件,也為未來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
7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策略
8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策略 (1/4)
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移動
開放市場接軌國際
推動
策略
突破法規框架
創新管理機制
打造友善租稅環境
提供便捷土地取得
建置優質營運環境
9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策略 (2/4)
促進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流動
 人員進出自由化:放寬白領專業人士來台工作 (居留) 限制、
大陸人士來台進出更加便利
 商品流動自由化:農工原料及貨品免稅並自由輸入
 資金流動自由化:提供區內事業必需之金融服務
開放市場接軌國際
 放寬外籍白領專業人士提供服務之限制
 在國家安全無虞下,放寬投資限制
10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策略 (3/4)
促進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流動
打造友善租稅環境





11 / 55
吸引臺商及外商加強投資,海外盈餘匯入投資免稅
協助企業取得專利及技術
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
鼓勵企業投入研發
鼓勵跨國企業來台設立區域營運總部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策略 (4/4)
提供便捷土地取得
 加強土地取得時效:公有土地撥用、私有土地徵收、
區內土地「只租不售」、簡化行政流程
 彈性土地使用管制並提供優惠
建置優質營運環境
 提供高效率單一窗口、設置基金以促進園區發展
 完善基礎設施:建置產業發展所需公共建設、提供
完備資通訊基礎設施
12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重點
13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重點產業活動
發展
重點
 高附加價值的高
端服務業為主
 促進服務業發展
的製造業為輔
智慧運籌
國際醫療
農業加值
產業合作
4+N
在特別條例立法通過前,均為示範區第一階段,經檢
討後具發展潛力之產業,可隨時納入,不限前述 4 類
產業活動 (即為 4+N)
14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智慧運籌 (1/2)
 我國地理位置優越
利基  我國具有優質的海空設施
 我國產業供應鏈電子化程度高,ICT 技術佳
案例
營運
模式
資料來源:臺灣港務公司
15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智慧運籌 (2/2)
 意涵:透過創新關務機制及雲平臺等資訊服務,提供最
佳物流服務,增加商品流通自由及附加價值
 推動做法
 創新關務機制:運用電子化技術,整合產業鏈資訊及關
務平臺;簡化委外加工與檢測維修之審驗機制,大幅放
寬關務限制;開放承攬業者從事多國拆併櫃業務
 提供最佳物流服務:建置共享雲平臺,整合產業鏈資訊
(B2B),提供業者效益最大之物流方案
 預期效益
 海空港貨量及貿易值自 102 年起連續 3 年每年成長 30%,
預計 104 年貨量達到 2,200 萬噸、貿易值突破新臺幣 1
兆元
16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國際醫療 (1/2)
 我國醫療技術達國際水準
利基
 我國醫療價格具有吸引力
 來臺旅客人數攀升,可帶動觀光醫療
 在不影響國人權益的前提下,吸引國際(含陸籍)
人士來臺接受重症治療、健檢與醫美
營運
模式
 示範醫療服務國際化,與醫療服務產業化
外籍醫護機構、人力
國際人士
國際醫療機構
重症 醫美
健檢
景點、商場
生技醫材、保險法務、觀光等相關產業
17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國際醫療 (2/2)
 意涵:吸引國際人士來臺接受健檢、醫美或重症治
療等醫療服務,並透過觀光等異業結合擴大效益
 推動做法
 簡化來臺手續:放寬外 (陸) 籍人士入臺簽 (許可) 證申辦
手續及對象;結合政府部門多元行銷管道 (電視、網路、
廣告等) 強化品牌
 營造友善環境:於國際機場或港埠內設置國際醫療服務
中心,鼓勵國內醫療、旅行社等業者與商務中心合作
 預期效益
 國際醫療服務人次於 104 年突破 30 萬人,產值突破新
臺幣 150 億元
18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農業加值 (1/2)
利基
 我國有優質農產加工技術,可開拓新市場
 我國有育種、栽培、貯藏及運輸等關鍵技術及研發能量,
可提升農業價值鏈
 完善的生產履歷,可確保農產品安全
 引進資金及原物料,透過國內技術、人才與產業管理進行
各種農業加值,打造農業品牌,行銷全球
進口產品原料
營運
模式
國內農漁畜產品契作
農業加值
(如農業機械、動物疫苗、觀賞魚等)
產業整合加值
農業技術商品化
市場行銷、
生技等相關
產業
MIT 品牌行銷全球市場
19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農業加值 (2/2)
 意涵:將農業從「農產品」擴大為「價值鏈」,善用國
內農業技術,致力產品創新加值,MIT 行銷國際
 推動做法
 建立契作關係:輔導區內業者與區外生產者建立契作關
係,提高農民收益
 完善基礎建設:擴大農業生技園區面積,放寬進駐業別
 推動農技商品化:協助業者整合境外原料品種、栽培 (養
殖) 技術、資材設備,以臺灣品牌行銷農業產品
 預期效益
 屏東農業園區產值由 102 年 40 億元提高至 106 年 180
億元
 農業機械及觀賞魚產值於 105 年均較 101 年成長 50%
20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產業合作 (1/2)
利基
 我國創新商品化能力強,可藉由跨國合作提升技術,
並帶動產業結構轉型
 大陸及新興市場為我國產業合作創造機會
產業價值鏈
研究發展
營運
模式
21 / 55
高端技術
國外資金
及智財
技術應用
量化生產
市場銷售
商品化需求
市場需求
示範區




自由化人流、物流、金流
完善基礎建設與優惠措施
產品快速試製與生產能力
兩岸 ECFA 優勢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技術、品牌需求
經濟特區
 中國大陸或
新興市場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產業合作 (2/2)
 意涵:藉由示範區良好環境,鼓勵企業引進先進國家
之關鍵技術、智財或資金,促成跨國合作
 推動做法
 發展整合型產業:吸引國際智財管理公司、國際系統
整合服務公司投資或合資,協助企業取得前瞻技術或
訂定智財營運策略;建立「新興產品檢測驗證平臺」
 建立跨國產業合作:運用國發基金與技術先進國創投
業者籌設產業合作基金;運用優惠措施鼓勵跨國合作
 預期效益
 107 年底投資技術先進國創投基金 5-10 家、帶動民
間投資 60-110 億
22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新增產業
 知識密集服務業 (如金融業)難以被規範在自貿
港區等特定實體區域內,更適合以「虛擬」形式進
行規劃
 「虛擬」的意義:根據「業務範圍或監管程度」認定
為示範區項目
 某些業務(通常是較為前瞻者)由符合特定標準的業者先做
 或業者受到特定方式監管(通常是更具彈性的法規及監管機制)
 經認定可獲得較寬鬆的發展條件者都可以稱做「示範區」產業
23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金融服務業為例
 依據自由經濟示範區理念,將金融服務業 (財富與
資產管理) 以虛擬方式,透過業務與監管分級,鼓
勵符合資格之金融機構發展金融商品,先行先試,
為更開放的市場做準備
 納入財富與資產管理之目的
 兼顧產業發展時效及金融體系穩定,透過商品相關之法規鬆
綁,促進商品 / 服務多元化
 提升金融機構產品開發與客製化服務能力
 透過漸進的方式,引導財富與資產管理產業發展出完整產業
鏈,並逐步擴大服務客群
 提高台灣金融服務附加價值,吸引資金及人才回流 (進入)
24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策略
 業務分級:以往多一視同仁,如今可根據金融機構能力、
自律程度分級,賦予具資格者較大的業務經營彈性
 監管分級
 引入「安全港 (safe harbor)」觀念,試行創新監管
 以受規範者高度自律為核心,並以法治單位與受規範者間的相互
信賴為本,減少受規範者的法規遵循負擔
 惟違規事項發生,可依據相關規定採取重罰
 符合一定規模、風險控管等條件,並共同訂立、簽署自律條
款的金融機構得適用安全港 (safe harbor) 規範機制
 以香港或新加坡為目標,在商品規範與客戶資格門檻兩者間
擇一限制(例如:風險分級高的商品,單份額投資額高)
 以報備取代審核機制,加速商品上市時程
25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營運模式
金融商品提供者
• 符合一定資格(例如營運經驗、風險控管標準等)之金融機構,
包括銀行、證券商、投信投顧等,得開發新種商品
提供之金融商品
• 如目前連接標的受到限制的結構型商品、公開募集之避險基金,
連結陸股之境內外衍生性商品等
銷售通路及交易幣別
• 以 OBU、OSU 為銷售通路
• 均以外幣交易,不涉及新台幣兌換
銷售對象
• 非本國自然人、法人
• 本國專業投資人
註:專業投資人定義詳見附件 3
26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做法
27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時程
 第一階段
 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通過前,僅需
增修行政法規即可推動者,均為第一階段,以
利及早推動,掌握時效
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 預計 9 月
底將陳報行政院
 第二階段
 於特別條例立法通過後啟動
 第二階段示範區可由中央規劃或地方申設
28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一階段法規鬆綁
 示範區第一階段將透過行政法規鬆綁解除限制,促
進人員、商品、資金與資訊的自由流動
 第一階段需修訂之 13 項行政法規,其中 12 項可於
9 月底前完成,主要包括:
 放寬外國專業人士來臺工作及短期進出限制
 放寬自由港區業者委外加工之關務限制
 放寬農業及非都市土地使用之限制
 其他推動做法計有 112 項,例如:建置共享雲平臺、
擴大自由港區範圍、輔導農民契作、加強國際醫療
多元行銷、促進跨國技術人才交流等
29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區位規劃
 自由貿易港區 7 處
(含安平港)
 農業生技園區 1 處
 產業合作規劃以
「前店後廠」方式
推動
 國際醫療優先於國
際機場及港埠設置
國際醫療服務中心
(註)
註:交通部已審核通過自由貿易港,並陳報行政院
30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單一窗口服務
 示範區將設立單一窗口,由專案經理人提供業者有關
工商登記、土管、建管、環保、勞工、稅務等服務
國內外
投資者
適合在
示範區外投資
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
服務中心
適合在示範區投資
對外
單一窗口
內部諮詢
區位引介
農業生技園區
(農委會)
自由貿易港區
(交通部)
國際醫療
(衛生署)
其他區域
(如科學園區、
加工出口區)
示範項目產業主管機關
智慧運籌
31 / 55
農業加值
產業合作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預期推動效益
 促進民間投資:103 年民間投資增加新臺幣 200 億元
為目標
 增加國內生產總額:103 年將可增加新臺幣 300 億元
 創造國內就業機會:103 年創造高達 13,000 人就業
 自由港區貿易值倍增:104 年將可倍增,突破新臺幣
1 兆元
 創新經營模式:如最佳物流方案、多國拆併櫃、海運
快遞專區、農業 MIT 品牌
 創造融入區域經濟整合條件:有助未來加入 TPP、
RCEP
32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結語
 自由經濟示範區是我國未來驅動經濟成長之重要
引擎,有助吸引國內外投資,進一步讓臺灣經濟
邁向自由化,與世界接軌
 示範區的政策重點不在「實體區」,也可用「虛
擬」方式示範法規鬆綁與制度創新,本此精神,
持續推動經濟自由化工作
 藉由「自由經濟示範區」理念,以虛擬方式,透
過業務與監管分級,鼓勵符合資格之知識密集服
務業發展,先行先試,為更開放的市場作準備
33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附件 1
第一階段推動計畫具體做法
34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一)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1/2)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促進人員、商品與
資金自由流動
 鬆綁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 2 年工作經驗限制,及事
業營業額限制
 將區內事業納入核發 3 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適用範圍,
另提供網路申請來臺入出境許可,簡化申辦流程
 以選擇性落地簽證方式於國境線上申請簽證後,可進入
示範區從事商務活動
 主管機關將配合示範區企業需求,提供必要之金融服務
開放市場接軌國際
外籍獨立專業人士得來臺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專門
性及技術性工作
在示範區投資製造業之陸資,比照外人投資規定
參照 WTO 承諾,放寬陸資投資服務業相關規定,提供
示範區所需服務 (涉及國家安全者除外)
35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一)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2/2)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提供便捷土地
取得
中央開發之示範區,都市計畫變更採「一級一審」,分別或合
併研擬主要及細部計畫,送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
中央開發之示範區,涉及非都市土地原核定開發計畫內容調整
得採備查方式辦理
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提供示範區土地使用管制較大
彈性
建置優質營運
環境
示範區聯外道路及交通設施,由道路主管機關優先配合辦理
建置安全監視系統、智慧化平臺、寬頻光纖網路及 WiFi 熱點
建置南星及安平港自由港區自動化門哨管制系統
註:「打造友善租稅環境」相關推動做法因皆須於特別條例中研訂,故未納入第一階段推動做法,惟進
駐示範區之事業仍可享有各園區既有之租稅優惠,如自由貿易港區提供之免徵關稅、貨物稅、營
業稅等租稅優惠。
36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 智慧運籌 (1/3)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推動整合雲端 e
化服務
 規劃建置 e 化雲平臺,整合產業鏈資訊 (B2B)、關務審驗平
臺與政府服務 (B2G、G2G)
 輔導物流業建置供應商存貨管理與零組件及時生產供應模式
 於多國拆併櫃資訊平臺、港棧資訊系統及 B2B 物流平臺導入
電子支付模組
發展各項服務模
式,擴大企業營
運利基
 簡化委外加工關務審驗機制,將海關審核權限委託港務主管
機關
 檢測維修廢品及下腳,經港務主管機關核准無須運回,就地
銷毀
 由簽審機關評估提供假日及夜間簽審服務
 修正「關稅法」,開放承攬業者從事多國拆併櫃業務;建置
多國貨櫃 (物) 拆併資訊平臺,並訂定門哨抽核機制
37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 智慧運籌 (2/3)
推動做法 (2/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活絡跨區連結及虛
實整合作業流程
 輔導區內物流業建立「儲運中轉加值物流」服務,爭取
外商來臺建立零組件發貨中心
 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開闢航線,並增設海運快遞專
區電腦系統,提供 24 小時便捷通關服務
完善基礎設施及
拓展服務
 完善自由港區基礎設施,如:擴增港區面積 (含安平港)、
建構聯外路網、門哨管制系統及港區無線寬頻設施
 改善旅運設施,爭取郵輪彎靠
 港務公司成立物流轉投資事業
 國際物流儲運公司引入相關業者投資經營;提供轉口實
櫃行銷獎勵、藍色公路實櫃獎勵
 結合前店後廠業者聯合招商
38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 智慧運籌 (3/3)
預期效益
預期效益
說
明
增加貨源
 強化區域貨運集散之功效,吸引國際貨源來臺轉口加值
 海空港貨量自 101 年 1,018 萬噸連續 3 年每年成長 30%,
預計 104 年達到 2,200 萬噸
 海空港貿易值自 101 年 5,019 億元連續 3 年每年成長 30%,
預計 104 年突破新臺幣 1 兆元
通暢貨流
 加速貨物進出效益,協助回臺企業建立跨海產業鏈之快速聯繫
 配合 ECFA 兩岸綠色通管快捷措施,協助商品迅速進入大陸市場
轉型加值
強化在臺企業與國際產業鏈的串連
串接產業
吸引更多國際產業加值活動在臺進行
39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三) 國際醫療 (1/3)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分析市場概況
找尋最適定位
營造友善環境
推廣優勢品牌
簡化來臺手續
完善來臺體驗
40 / 55
推
動
做
法
 探究主要競爭國家國際醫療發展策略,調查目標市場需求
 調查國際醫療醫事人力供需,並評估國際醫療可能衝擊,研析
相關配套
 針對醫療機構特色與定位提供專業建議,並輔導取得品質認證
 舉辦術後成功案例記者會,突顯臺灣醫療優勢
 結合政府部門多元行銷管道 (電視、網路、廣告等) 強化品牌
 放寬外 (陸) 籍人士入臺簽 (許可) 證申辦手續及對象
 協助醫療機構與保險業、轉介平臺等業者異業合作
 鼓勵醫療機構與旅行社結合,完善來臺服務體驗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三) 國際醫療 (2/3)
推動做法 (2/2)
策
略
放寬投資經營
限制,引進國
外先進技術
完善配套措施,
保障國人權益
推
動
做
法
 評估以公司型態設置醫療機構所造成之衝擊,檢討配套措施
 成立招商團隊辦理招商事宜
 洽詢有意願之廠商,於第一階段建置得以社團法人型態經營之
國際健康醫療中心
於特別條例研訂相關配套措施,如規範國內醫師於國際醫療機
構看診時數、醫療機構應繳交經營許可費 (特許費) 等
 放寬外國 (含陸籍) 人士前往示範區就醫簽證申辦流程
 優先於國外人士進出方便之國際機場內規劃設置國際醫療服務
營造友善環境,
中心,另國際郵輪停靠之基隆港等港埠,亦將評估設置
提昇來臺意願
 允許養生療法、SPA、健康產品等相關產業進駐國際醫療機構
 規劃週邊產業配套,強化生活、娛樂機能
41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三) 國際醫療 (3/3)
預期效益
預期效益
明
促進投資
提升民間投資動能,拓展臺灣醫療服務國際競爭力
創造就業
帶動週邊產業共同發展 (養生、SPA、傳統療法、健康產品等),
進而創造就業機會
開創新局
42 / 55
說
加速示範區健康產業軟硬體之發展動能
來臺接受醫療服務人次於 104 年突破 30 萬人,產值突破新臺
幣 150 億元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四) 農業加值 (1/3)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建立區內外契作關
係,增進農民收益
 輔導業者與區外生產者建立契作關係,並提供產業輔導
及諮詢,協助導入產銷履歷、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HACCP) 及 ISO
 輔導業者更新設施,建立規格化、標準化作業模式
吸引企業投資,創
造多贏
 盤點產業價值鏈,建構農業加值產品之商品化經營模式
 擴大屏東農業科技園區,建立保稅、通關及單一窗口服
務
 放寬屏東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別,食品加工、飼料加工、
觀賞魚週邊、農業生產資材等均可進駐,並設置觀賞魚
及動物用疫苗的產業專區
 由國發基金提供專案融資
 輔導優良農企業上市 (櫃)
43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四) 農業加值 (2/3)
推動做法 (2/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推動農技商品化之
新興經營模式
 進行農業技術商品化、事業化評估
 媒合業者進駐示範區投資生產加值產品,銷售海外市場
 協助進駐業者整合境外加值原料之品種、栽培 (養殖) 技
術、資材設備
 輔導進駐業者拓展國際市場,產製符合市場需求之產品
 研究與其他國家合作推展契作栽植 (養殖) 之可行性
法規調整
 放寬示範區內特定農業區之變更條件,凡經行政院核定之
計畫或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得同意申請變更為其他用途
 檢討放寬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做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
及設施使用之申請資格、產業適用範圍、區位等限制條件
44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四) 農業加值 (3/3)
預期效益
說
預期效益
增加農業產值或
外銷 (出口) 值
明
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產值由 40 億元大幅提高至 106 年 180
億元
農業機械產值於 105 年增加為 45 億元 (成長 50%)
茶產業出口值於 105 年增加為 18 億元 (成長 50%)
觀賞魚 (含週邊產業) 產值於 105年增加為 63 億元 (成長
50%)
提高農民收益
透過進駐業者與國內農民建立契作(養)關係,提高農民收益
創造就業機會
屏東農業生技園區就業人數從102年700人增加為106年
6,000人
接軌國際市場、
行銷臺灣品牌
45 / 55
國內農產業與國際接軌
臺灣品牌農產品行銷全球市場,創造品牌效益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五) 產業合作 (1/3)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發展製造業與服
務整合型產業
46 / 55
推
動
做
法
 以專案計畫吸引國際級智財管理公司、國際系統整合服務
公司投資或合資,協助企業取得前瞻技術或訂定智財營運
策略
 制定或修訂示範區製造與服務整合型產業所需國家標準
 針對策略性產業 (5G) 提供系統應用解決方案、建置標準檢
測驗證平臺;推動國際通訊互通驗證及跨國合作,創新通
訊應用系統
 建立「新興產品檢測驗證平臺」(如中小型風力機、4G 實驗
網、離岸風機),並推動大陸及國際通訊設備大廠委辦國內
業者檢測
 協調通傳會 (NCC) 射頻器材進口檢測,免向通傳會申報;
並簡化國外人員之簽證手續,增加檢測效率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五) 產業合作 (2/3)
推動做法 (2/2)
策
略
建立跨國企業產
業合作
47 / 55
推
動
做
法





運用國發基金與技術先進國創投業者籌設產業合作基金
運用生技條例鼓勵國際生技業者與臺灣業者合作
提高與跨國企業合作之公司於國際展覽的補助
鬆綁陸資投資限制,促進陸資來臺投資
推動大陸大廠與臺灣業者成立策略聯盟或合資公司,共同
爭取大陸市場商機
 運用 FTA 等談判機會,與大陸或其他國家洽談區對區合作
模式,並提供如關稅等額外優惠,增加跨國合作機會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五) 產業合作 (3/3)
預期效益
說
預期效益
明
提升產值
迄 107 年底投資技術先進國創投基金 5-10 家、投資額新臺
吸引投資
幣 50-100 億、帶動民間投資 60-110 億
掌握先進技術
 103 年建立完成中小型風力機系統驗證平臺、108 年建置完
成離岸風力發電機檢測驗證平臺
 累積制定 (修訂) 15 項國家產業標準
促成跨國
產業合作
 迄 104 年底至少 1 家國外企業研發團隊進駐,或與國內廠商
技術合作設立研發據點進駐
 迄 104 年底至少 1 家國際級智財管理服務公司來臺投資,或
與國內業者合資
吸引國際人才
48 / 55
迄 104 年底吸引國外智財授權及系統整合專才來臺服務或交
流至少 20 人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附件 2
行政法規增修之辦理期程
49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示範區行政法規增修訂及納入特別條例項目統計
類別
行政法規修訂
102 年 9 月底 102 年 12 月底前
前完成
完成
於特別條例研訂
合計
法規鬆綁與
營運環境
6
1
7
22
智慧運籌
3
0
3
4
國際醫療
0
0
0
6
農業加值
2
0
2
1
產業合作
1
0
1
0
合計
12
1
13
33
50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一階段示範區行政法規增修
辦理期程表 (1/4)
行政法規修訂內容
主管機關
辦理期限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修訂「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1. 將自由經濟示範區納入免除 2 年工作經驗之通案會商範圍。
(1.1.1)
2. 將自由經濟示範區納入免除雇主營業額限制之通案會商範疇。
(1.1.2)
勞委會
102 年 7 月底
(已修訂完竣)
農業加值
修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明
定「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得有同意申請
變更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之適用。(4.4.1)
農委會
102 年 7 月底
(已修訂完竣)
農業加值
修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做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
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放寬申請資格、產業適用範圍、區
位等規定,因應產業使用需求。(4.4.2)
農委會
102 年 8 月底
51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一階段示範區行政法規增修
辦理期程表 (2/4)
行政法規修訂內容
主管機關
辦理期限
內政部
102 年 8 月底
內政部
102 年 8 月底
內政部
102 年 9 月底
經濟部
102 年 9 月底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示範區涉及原核定開發計
畫內容調整得採備查方式辦理。(4.2.8)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修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計畫內
容給予示範區較大之土地使用彈性。(4.3.1)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針對核發 3 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之適用範圍,修訂「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除自由港區事業外,擴大納入其他
示範區事業。(1.2.1)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修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1.明定在示範區投資製造業之陸資,比照外人投資規定。(2.2.1)
2.明定參照 WTO 承諾,放寬陸資投資區內服務業相關規定,提供
示範區所需服務 (涉及國家安全者除外)。(2.2.2)
52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一階段示範區行政法規增修
辦理期程表 (3/4)
行政法規修訂內容
主管機關
辦理期限
勞委會
102 年 9 月底
財政部
102 年 9 月底
財政部
102 年 9 月底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修訂「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之3規定,明訂除
現行開放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外,增列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之
外籍獨立專業人士得來臺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
工作。(2.1.1)
智慧運籌
修訂「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1.訂定海關委託管理機關審核委外加工相關規定及將原三類申請審
查程序整併為單一審查程序,以簡化委託加工審核程序。(2.2.1.2)
2.針對檢測、維修所產生廢品、廢料及下腳,原則運回自由貿易港
區銷毀,例外經管理機關核准後於區外銷毀、補稅、除帳。
(2.2.2.1)
智慧運籌
訂定「自由經濟示範區實施區內外相關業者電子帳冊暨遠端稽核作
業規定」,以落實遠端稽核。
53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一階段示範區行政法規增修
辦理期程表 (4/4)
行政法規修訂內容
主管機關
辦理期限
財政部
102 年 9 月底
通傳會
102 年 9 月底
智慧運籌
研訂「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法」及作業規定並加速推動。(2.3.2.1)
產業合作
修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允許區內國外委測射頻器材
進口報關檢測作業免事先報請通傳會核准進口,以增加檢測效率。
(5.1.3)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102 年 12 月底 (本
中央開發之示範區,都市計畫變更採「一級一審」,由園區開發主
管機關分別或合併研擬主要及細部計畫,內政部後續俟全國區域計
畫公告實施後,據以修訂「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
業要點」。(4.2.1)
內政部
期程將配合全國區
域計畫實施期程動
態調整)
註:(4.2.1) 之辦理期限暫訂 102 年 12 月底前完成,惟因該項法規修訂須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實施期程,爰將
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實施期程動態調整完成期限。
54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附件 3 我國專業投資人資格
 個人:需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並書面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 (a) 固定專業投資人:提供等值>新台幣三千萬元之財力證明
(b) 單筆專業投資人:單筆投資>新台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
金融機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等值新台幣一
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等值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
明書
 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 充分了解金融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
專業投資人
 法人戶
 DBU 公司戶:提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
>新台幣五千萬元
 OBU 公司戶:同 DBU,但其財務報告得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55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