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推動做法 台灣的新模式 國家政策研究班 管中閔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102 年 8 月 9 日 大綱 前言 推動策略 推動重點 推動做法 結語 2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言 3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言 通常經濟自由度愈高,經濟發展程度也就愈好 我國在經濟成長的歷程中,有過幾次不同程度的 自由化;而自由化帶來的改變,都為臺灣下一階 段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在全球化趨勢下,我國製造業和服務業再次面臨 挑戰。進一步的自由開放,有助於吸引投資、接 軌國際,蓄積經濟成長和產業轉型升級的新動能, 也有助於創造更多的高端就業機會 主動開放與鬆綁更有助於因應區域經濟整合趨勢, 創造加入 TPP 與 RCEP 的條件 4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言 健全國內產業體質、增加產值 創造高端就業機會 建構便利的經商環境、引進投資 提升產業技術水準、誘發創新經營模式 消極迴避 成本 5 / 55 面臨自由經濟趨勢 效益 積極因應 產業喪失競爭力,無力面對全面自由化趨 勢帶來的衝擊 人才流失情形持續惡化 投資衰退,喪失經濟動能 堅持保護部分產業,將弱化我國談判籌碼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為什麼需要「示範區」? 社會對市場開放仍缺少共識 政治與社會間存在對立 各種產業保護心態濃厚 擔心外人搶走工作 擔心影響臺灣經濟穩定 擔心許多事業(如教育、醫療及照護)產業化 的後遺症 在疑慮尚未去除之前,先在特定區域內推動 小規模的自由化與國際化政策 6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核心理念與目標 自由經濟示範區是總統「黃金十年」的願景,也是我國 推動經濟自由化,再創經濟動能的努力,其核心理念為: 自由化、國際化 鬆綁對物流、人流、金流及資訊流的各項限制 落實市場開放,區內外資由 WTO 邁向 FTA/TPP(區 內陸資由 ECFA 邁向 WTO) 前瞻性 選擇具發展潛力、示範功能,並能創造更多經濟效益 的產業活動 目標:透過主動開放與鬆綁,創造有助於加入 TPP 與 RCEP 的條件,也為未來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 7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策略 8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策略 (1/4) 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移動 開放市場接軌國際 推動 策略 突破法規框架 創新管理機制 打造友善租稅環境 提供便捷土地取得 建置優質營運環境 9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策略 (2/4) 促進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流動 人員進出自由化:放寬白領專業人士來台工作 (居留) 限制、 大陸人士來台進出更加便利 商品流動自由化:農工原料及貨品免稅並自由輸入 資金流動自由化:提供區內事業必需之金融服務 開放市場接軌國際 放寬外籍白領專業人士提供服務之限制 在國家安全無虞下,放寬投資限制 10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策略 (3/4) 促進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流動 打造友善租稅環境 11 / 55 吸引臺商及外商加強投資,海外盈餘匯入投資免稅 協助企業取得專利及技術 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 鼓勵企業投入研發 鼓勵跨國企業來台設立區域營運總部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策略 (4/4) 提供便捷土地取得 加強土地取得時效:公有土地撥用、私有土地徵收、 區內土地「只租不售」、簡化行政流程 彈性土地使用管制並提供優惠 建置優質營運環境 提供高效率單一窗口、設置基金以促進園區發展 完善基礎設施:建置產業發展所需公共建設、提供 完備資通訊基礎設施 12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重點 13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重點產業活動 發展 重點 高附加價值的高 端服務業為主 促進服務業發展 的製造業為輔 智慧運籌 國際醫療 農業加值 產業合作 4+N 在特別條例立法通過前,均為示範區第一階段,經檢 討後具發展潛力之產業,可隨時納入,不限前述 4 類 產業活動 (即為 4+N) 14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智慧運籌 (1/2) 我國地理位置優越 利基 我國具有優質的海空設施 我國產業供應鏈電子化程度高,ICT 技術佳 案例 營運 模式 資料來源:臺灣港務公司 15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智慧運籌 (2/2) 意涵:透過創新關務機制及雲平臺等資訊服務,提供最 佳物流服務,增加商品流通自由及附加價值 推動做法 創新關務機制:運用電子化技術,整合產業鏈資訊及關 務平臺;簡化委外加工與檢測維修之審驗機制,大幅放 寬關務限制;開放承攬業者從事多國拆併櫃業務 提供最佳物流服務:建置共享雲平臺,整合產業鏈資訊 (B2B),提供業者效益最大之物流方案 預期效益 海空港貨量及貿易值自 102 年起連續 3 年每年成長 30%, 預計 104 年貨量達到 2,200 萬噸、貿易值突破新臺幣 1 兆元 16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國際醫療 (1/2) 我國醫療技術達國際水準 利基 我國醫療價格具有吸引力 來臺旅客人數攀升,可帶動觀光醫療 在不影響國人權益的前提下,吸引國際(含陸籍) 人士來臺接受重症治療、健檢與醫美 營運 模式 示範醫療服務國際化,與醫療服務產業化 外籍醫護機構、人力 國際人士 國際醫療機構 重症 醫美 健檢 景點、商場 生技醫材、保險法務、觀光等相關產業 17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國際醫療 (2/2) 意涵:吸引國際人士來臺接受健檢、醫美或重症治 療等醫療服務,並透過觀光等異業結合擴大效益 推動做法 簡化來臺手續:放寬外 (陸) 籍人士入臺簽 (許可) 證申辦 手續及對象;結合政府部門多元行銷管道 (電視、網路、 廣告等) 強化品牌 營造友善環境:於國際機場或港埠內設置國際醫療服務 中心,鼓勵國內醫療、旅行社等業者與商務中心合作 預期效益 國際醫療服務人次於 104 年突破 30 萬人,產值突破新 臺幣 150 億元 18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農業加值 (1/2) 利基 我國有優質農產加工技術,可開拓新市場 我國有育種、栽培、貯藏及運輸等關鍵技術及研發能量, 可提升農業價值鏈 完善的生產履歷,可確保農產品安全 引進資金及原物料,透過國內技術、人才與產業管理進行 各種農業加值,打造農業品牌,行銷全球 進口產品原料 營運 模式 國內農漁畜產品契作 農業加值 (如農業機械、動物疫苗、觀賞魚等) 產業整合加值 農業技術商品化 市場行銷、 生技等相關 產業 MIT 品牌行銷全球市場 19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農業加值 (2/2) 意涵:將農業從「農產品」擴大為「價值鏈」,善用國 內農業技術,致力產品創新加值,MIT 行銷國際 推動做法 建立契作關係:輔導區內業者與區外生產者建立契作關 係,提高農民收益 完善基礎建設:擴大農業生技園區面積,放寬進駐業別 推動農技商品化:協助業者整合境外原料品種、栽培 (養 殖) 技術、資材設備,以臺灣品牌行銷農業產品 預期效益 屏東農業園區產值由 102 年 40 億元提高至 106 年 180 億元 農業機械及觀賞魚產值於 105 年均較 101 年成長 50% 20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產業合作 (1/2) 利基 我國創新商品化能力強,可藉由跨國合作提升技術, 並帶動產業結構轉型 大陸及新興市場為我國產業合作創造機會 產業價值鏈 研究發展 營運 模式 21 / 55 高端技術 國外資金 及智財 技術應用 量化生產 市場銷售 商品化需求 市場需求 示範區 自由化人流、物流、金流 完善基礎建設與優惠措施 產品快速試製與生產能力 兩岸 ECFA 優勢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技術、品牌需求 經濟特區 中國大陸或 新興市場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產業合作 (2/2) 意涵:藉由示範區良好環境,鼓勵企業引進先進國家 之關鍵技術、智財或資金,促成跨國合作 推動做法 發展整合型產業:吸引國際智財管理公司、國際系統 整合服務公司投資或合資,協助企業取得前瞻技術或 訂定智財營運策略;建立「新興產品檢測驗證平臺」 建立跨國產業合作:運用國發基金與技術先進國創投 業者籌設產業合作基金;運用優惠措施鼓勵跨國合作 預期效益 107 年底投資技術先進國創投基金 5-10 家、帶動民 間投資 60-110 億 22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新增產業 知識密集服務業 (如金融業)難以被規範在自貿 港區等特定實體區域內,更適合以「虛擬」形式進 行規劃 「虛擬」的意義:根據「業務範圍或監管程度」認定 為示範區項目 某些業務(通常是較為前瞻者)由符合特定標準的業者先做 或業者受到特定方式監管(通常是更具彈性的法規及監管機制) 經認定可獲得較寬鬆的發展條件者都可以稱做「示範區」產業 23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金融服務業為例 依據自由經濟示範區理念,將金融服務業 (財富與 資產管理) 以虛擬方式,透過業務與監管分級,鼓 勵符合資格之金融機構發展金融商品,先行先試, 為更開放的市場做準備 納入財富與資產管理之目的 兼顧產業發展時效及金融體系穩定,透過商品相關之法規鬆 綁,促進商品 / 服務多元化 提升金融機構產品開發與客製化服務能力 透過漸進的方式,引導財富與資產管理產業發展出完整產業 鏈,並逐步擴大服務客群 提高台灣金融服務附加價值,吸引資金及人才回流 (進入) 24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策略 業務分級:以往多一視同仁,如今可根據金融機構能力、 自律程度分級,賦予具資格者較大的業務經營彈性 監管分級 引入「安全港 (safe harbor)」觀念,試行創新監管 以受規範者高度自律為核心,並以法治單位與受規範者間的相互 信賴為本,減少受規範者的法規遵循負擔 惟違規事項發生,可依據相關規定採取重罰 符合一定規模、風險控管等條件,並共同訂立、簽署自律條 款的金融機構得適用安全港 (safe harbor) 規範機制 以香港或新加坡為目標,在商品規範與客戶資格門檻兩者間 擇一限制(例如:風險分級高的商品,單份額投資額高) 以報備取代審核機制,加速商品上市時程 25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營運模式 金融商品提供者 • 符合一定資格(例如營運經驗、風險控管標準等)之金融機構, 包括銀行、證券商、投信投顧等,得開發新種商品 提供之金融商品 • 如目前連接標的受到限制的結構型商品、公開募集之避險基金, 連結陸股之境內外衍生性商品等 銷售通路及交易幣別 • 以 OBU、OSU 為銷售通路 • 均以外幣交易,不涉及新台幣兌換 銷售對象 • 非本國自然人、法人 • 本國專業投資人 註:專業投資人定義詳見附件 3 26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做法 27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推動時程 第一階段 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通過前,僅需 增修行政法規即可推動者,均為第一階段,以 利及早推動,掌握時效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 預計 9 月 底將陳報行政院 第二階段 於特別條例立法通過後啟動 第二階段示範區可由中央規劃或地方申設 28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一階段法規鬆綁 示範區第一階段將透過行政法規鬆綁解除限制,促 進人員、商品、資金與資訊的自由流動 第一階段需修訂之 13 項行政法規,其中 12 項可於 9 月底前完成,主要包括: 放寬外國專業人士來臺工作及短期進出限制 放寬自由港區業者委外加工之關務限制 放寬農業及非都市土地使用之限制 其他推動做法計有 112 項,例如:建置共享雲平臺、 擴大自由港區範圍、輔導農民契作、加強國際醫療 多元行銷、促進跨國技術人才交流等 29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區位規劃 自由貿易港區 7 處 (含安平港) 農業生技園區 1 處 產業合作規劃以 「前店後廠」方式 推動 國際醫療優先於國 際機場及港埠設置 國際醫療服務中心 (註) 註:交通部已審核通過自由貿易港,並陳報行政院 30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單一窗口服務 示範區將設立單一窗口,由專案經理人提供業者有關 工商登記、土管、建管、環保、勞工、稅務等服務 國內外 投資者 適合在 示範區外投資 行政院全球招商聯合 服務中心 適合在示範區投資 對外 單一窗口 內部諮詢 區位引介 農業生技園區 (農委會) 自由貿易港區 (交通部) 國際醫療 (衛生署) 其他區域 (如科學園區、 加工出口區) 示範項目產業主管機關 智慧運籌 31 / 55 農業加值 產業合作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預期推動效益 促進民間投資:103 年民間投資增加新臺幣 200 億元 為目標 增加國內生產總額:103 年將可增加新臺幣 300 億元 創造國內就業機會:103 年創造高達 13,000 人就業 自由港區貿易值倍增:104 年將可倍增,突破新臺幣 1 兆元 創新經營模式:如最佳物流方案、多國拆併櫃、海運 快遞專區、農業 MIT 品牌 創造融入區域經濟整合條件:有助未來加入 TPP、 RCEP 32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結語 自由經濟示範區是我國未來驅動經濟成長之重要 引擎,有助吸引國內外投資,進一步讓臺灣經濟 邁向自由化,與世界接軌 示範區的政策重點不在「實體區」,也可用「虛 擬」方式示範法規鬆綁與制度創新,本此精神, 持續推動經濟自由化工作 藉由「自由經濟示範區」理念,以虛擬方式,透 過業務與監管分級,鼓勵符合資格之知識密集服 務業發展,先行先試,為更開放的市場作準備 33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附件 1 第一階段推動計畫具體做法 34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一)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1/2)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促進人員、商品與 資金自由流動 鬆綁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 2 年工作經驗限制,及事 業營業額限制 將區內事業納入核發 3 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適用範圍, 另提供網路申請來臺入出境許可,簡化申辦流程 以選擇性落地簽證方式於國境線上申請簽證後,可進入 示範區從事商務活動 主管機關將配合示範區企業需求,提供必要之金融服務 開放市場接軌國際 外籍獨立專業人士得來臺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專門 性及技術性工作 在示範區投資製造業之陸資,比照外人投資規定 參照 WTO 承諾,放寬陸資投資服務業相關規定,提供 示範區所需服務 (涉及國家安全者除外) 35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一)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2/2)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提供便捷土地 取得 中央開發之示範區,都市計畫變更採「一級一審」,分別或合 併研擬主要及細部計畫,送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 中央開發之示範區,涉及非都市土地原核定開發計畫內容調整 得採備查方式辦理 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提供示範區土地使用管制較大 彈性 建置優質營運 環境 示範區聯外道路及交通設施,由道路主管機關優先配合辦理 建置安全監視系統、智慧化平臺、寬頻光纖網路及 WiFi 熱點 建置南星及安平港自由港區自動化門哨管制系統 註:「打造友善租稅環境」相關推動做法因皆須於特別條例中研訂,故未納入第一階段推動做法,惟進 駐示範區之事業仍可享有各園區既有之租稅優惠,如自由貿易港區提供之免徵關稅、貨物稅、營 業稅等租稅優惠。 36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 智慧運籌 (1/3)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推動整合雲端 e 化服務 規劃建置 e 化雲平臺,整合產業鏈資訊 (B2B)、關務審驗平 臺與政府服務 (B2G、G2G) 輔導物流業建置供應商存貨管理與零組件及時生產供應模式 於多國拆併櫃資訊平臺、港棧資訊系統及 B2B 物流平臺導入 電子支付模組 發展各項服務模 式,擴大企業營 運利基 簡化委外加工關務審驗機制,將海關審核權限委託港務主管 機關 檢測維修廢品及下腳,經港務主管機關核准無須運回,就地 銷毀 由簽審機關評估提供假日及夜間簽審服務 修正「關稅法」,開放承攬業者從事多國拆併櫃業務;建置 多國貨櫃 (物) 拆併資訊平臺,並訂定門哨抽核機制 37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 智慧運籌 (2/3) 推動做法 (2/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活絡跨區連結及虛 實整合作業流程 輔導區內物流業建立「儲運中轉加值物流」服務,爭取 外商來臺建立零組件發貨中心 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開闢航線,並增設海運快遞專 區電腦系統,提供 24 小時便捷通關服務 完善基礎設施及 拓展服務 完善自由港區基礎設施,如:擴增港區面積 (含安平港)、 建構聯外路網、門哨管制系統及港區無線寬頻設施 改善旅運設施,爭取郵輪彎靠 港務公司成立物流轉投資事業 國際物流儲運公司引入相關業者投資經營;提供轉口實 櫃行銷獎勵、藍色公路實櫃獎勵 結合前店後廠業者聯合招商 38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 智慧運籌 (3/3) 預期效益 預期效益 說 明 增加貨源 強化區域貨運集散之功效,吸引國際貨源來臺轉口加值 海空港貨量自 101 年 1,018 萬噸連續 3 年每年成長 30%, 預計 104 年達到 2,200 萬噸 海空港貿易值自 101 年 5,019 億元連續 3 年每年成長 30%, 預計 104 年突破新臺幣 1 兆元 通暢貨流 加速貨物進出效益,協助回臺企業建立跨海產業鏈之快速聯繫 配合 ECFA 兩岸綠色通管快捷措施,協助商品迅速進入大陸市場 轉型加值 強化在臺企業與國際產業鏈的串連 串接產業 吸引更多國際產業加值活動在臺進行 39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三) 國際醫療 (1/3)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分析市場概況 找尋最適定位 營造友善環境 推廣優勢品牌 簡化來臺手續 完善來臺體驗 40 / 55 推 動 做 法 探究主要競爭國家國際醫療發展策略,調查目標市場需求 調查國際醫療醫事人力供需,並評估國際醫療可能衝擊,研析 相關配套 針對醫療機構特色與定位提供專業建議,並輔導取得品質認證 舉辦術後成功案例記者會,突顯臺灣醫療優勢 結合政府部門多元行銷管道 (電視、網路、廣告等) 強化品牌 放寬外 (陸) 籍人士入臺簽 (許可) 證申辦手續及對象 協助醫療機構與保險業、轉介平臺等業者異業合作 鼓勵醫療機構與旅行社結合,完善來臺服務體驗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三) 國際醫療 (2/3) 推動做法 (2/2) 策 略 放寬投資經營 限制,引進國 外先進技術 完善配套措施, 保障國人權益 推 動 做 法 評估以公司型態設置醫療機構所造成之衝擊,檢討配套措施 成立招商團隊辦理招商事宜 洽詢有意願之廠商,於第一階段建置得以社團法人型態經營之 國際健康醫療中心 於特別條例研訂相關配套措施,如規範國內醫師於國際醫療機 構看診時數、醫療機構應繳交經營許可費 (特許費) 等 放寬外國 (含陸籍) 人士前往示範區就醫簽證申辦流程 優先於國外人士進出方便之國際機場內規劃設置國際醫療服務 營造友善環境, 中心,另國際郵輪停靠之基隆港等港埠,亦將評估設置 提昇來臺意願 允許養生療法、SPA、健康產品等相關產業進駐國際醫療機構 規劃週邊產業配套,強化生活、娛樂機能 41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三) 國際醫療 (3/3) 預期效益 預期效益 明 促進投資 提升民間投資動能,拓展臺灣醫療服務國際競爭力 創造就業 帶動週邊產業共同發展 (養生、SPA、傳統療法、健康產品等), 進而創造就業機會 開創新局 42 / 55 說 加速示範區健康產業軟硬體之發展動能 來臺接受醫療服務人次於 104 年突破 30 萬人,產值突破新臺 幣 150 億元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四) 農業加值 (1/3)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建立區內外契作關 係,增進農民收益 輔導業者與區外生產者建立契作關係,並提供產業輔導 及諮詢,協助導入產銷履歷、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HACCP) 及 ISO 輔導業者更新設施,建立規格化、標準化作業模式 吸引企業投資,創 造多贏 盤點產業價值鏈,建構農業加值產品之商品化經營模式 擴大屏東農業科技園區,建立保稅、通關及單一窗口服 務 放寬屏東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別,食品加工、飼料加工、 觀賞魚週邊、農業生產資材等均可進駐,並設置觀賞魚 及動物用疫苗的產業專區 由國發基金提供專案融資 輔導優良農企業上市 (櫃) 43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四) 農業加值 (2/3) 推動做法 (2/2) 策 略 推 動 做 法 推動農技商品化之 新興經營模式 進行農業技術商品化、事業化評估 媒合業者進駐示範區投資生產加值產品,銷售海外市場 協助進駐業者整合境外加值原料之品種、栽培 (養殖) 技 術、資材設備 輔導進駐業者拓展國際市場,產製符合市場需求之產品 研究與其他國家合作推展契作栽植 (養殖) 之可行性 法規調整 放寬示範區內特定農業區之變更條件,凡經行政院核定之 計畫或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得同意申請變更為其他用途 檢討放寬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做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 及設施使用之申請資格、產業適用範圍、區位等限制條件 44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四) 農業加值 (3/3) 預期效益 說 預期效益 增加農業產值或 外銷 (出口) 值 明 屏東農業生技園區產值由 40 億元大幅提高至 106 年 180 億元 農業機械產值於 105 年增加為 45 億元 (成長 50%) 茶產業出口值於 105 年增加為 18 億元 (成長 50%) 觀賞魚 (含週邊產業) 產值於 105年增加為 63 億元 (成長 50%) 提高農民收益 透過進駐業者與國內農民建立契作(養)關係,提高農民收益 創造就業機會 屏東農業生技園區就業人數從102年700人增加為106年 6,000人 接軌國際市場、 行銷臺灣品牌 45 / 55 國內農產業與國際接軌 臺灣品牌農產品行銷全球市場,創造品牌效益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五) 產業合作 (1/3) 推動做法 (1/2) 策 略 發展製造業與服 務整合型產業 46 / 55 推 動 做 法 以專案計畫吸引國際級智財管理公司、國際系統整合服務 公司投資或合資,協助企業取得前瞻技術或訂定智財營運 策略 制定或修訂示範區製造與服務整合型產業所需國家標準 針對策略性產業 (5G) 提供系統應用解決方案、建置標準檢 測驗證平臺;推動國際通訊互通驗證及跨國合作,創新通 訊應用系統 建立「新興產品檢測驗證平臺」(如中小型風力機、4G 實驗 網、離岸風機),並推動大陸及國際通訊設備大廠委辦國內 業者檢測 協調通傳會 (NCC) 射頻器材進口檢測,免向通傳會申報; 並簡化國外人員之簽證手續,增加檢測效率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五) 產業合作 (2/3) 推動做法 (2/2) 策 略 建立跨國企業產 業合作 47 / 55 推 動 做 法 運用國發基金與技術先進國創投業者籌設產業合作基金 運用生技條例鼓勵國際生技業者與臺灣業者合作 提高與跨國企業合作之公司於國際展覽的補助 鬆綁陸資投資限制,促進陸資來臺投資 推動大陸大廠與臺灣業者成立策略聯盟或合資公司,共同 爭取大陸市場商機 運用 FTA 等談判機會,與大陸或其他國家洽談區對區合作 模式,並提供如關稅等額外優惠,增加跨國合作機會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五) 產業合作 (3/3) 預期效益 說 預期效益 明 提升產值 迄 107 年底投資技術先進國創投基金 5-10 家、投資額新臺 吸引投資 幣 50-100 億、帶動民間投資 60-110 億 掌握先進技術 103 年建立完成中小型風力機系統驗證平臺、108 年建置完 成離岸風力發電機檢測驗證平臺 累積制定 (修訂) 15 項國家產業標準 促成跨國 產業合作 迄 104 年底至少 1 家國外企業研發團隊進駐,或與國內廠商 技術合作設立研發據點進駐 迄 104 年底至少 1 家國際級智財管理服務公司來臺投資,或 與國內業者合資 吸引國際人才 48 / 55 迄 104 年底吸引國外智財授權及系統整合專才來臺服務或交 流至少 20 人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附件 2 行政法規增修之辦理期程 49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示範區行政法規增修訂及納入特別條例項目統計 類別 行政法規修訂 102 年 9 月底 102 年 12 月底前 前完成 完成 於特別條例研訂 合計 法規鬆綁與 營運環境 6 1 7 22 智慧運籌 3 0 3 4 國際醫療 0 0 0 6 農業加值 2 0 2 1 產業合作 1 0 1 0 合計 12 1 13 33 50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一階段示範區行政法規增修 辦理期程表 (1/4) 行政法規修訂內容 主管機關 辦理期限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修訂「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1. 將自由經濟示範區納入免除 2 年工作經驗之通案會商範圍。 (1.1.1) 2. 將自由經濟示範區納入免除雇主營業額限制之通案會商範疇。 (1.1.2) 勞委會 102 年 7 月底 (已修訂完竣) 農業加值 修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明 定「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得有同意申請 變更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之適用。(4.4.1) 農委會 102 年 7 月底 (已修訂完竣) 農業加值 修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做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 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放寬申請資格、產業適用範圍、區 位等規定,因應產業使用需求。(4.4.2) 農委會 102 年 8 月底 51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一階段示範區行政法規增修 辦理期程表 (2/4) 行政法規修訂內容 主管機關 辦理期限 內政部 102 年 8 月底 內政部 102 年 8 月底 內政部 102 年 9 月底 經濟部 102 年 9 月底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示範區涉及原核定開發計 畫內容調整得採備查方式辦理。(4.2.8)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修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計畫內 容給予示範區較大之土地使用彈性。(4.3.1)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針對核發 3 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之適用範圍,修訂「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除自由港區事業外,擴大納入其他 示範區事業。(1.2.1)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修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1.明定在示範區投資製造業之陸資,比照外人投資規定。(2.2.1) 2.明定參照 WTO 承諾,放寬陸資投資區內服務業相關規定,提供 示範區所需服務 (涉及國家安全者除外)。(2.2.2) 52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一階段示範區行政法規增修 辦理期程表 (3/4) 行政法規修訂內容 主管機關 辦理期限 勞委會 102 年 9 月底 財政部 102 年 9 月底 財政部 102 年 9 月底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修訂「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之3規定,明訂除 現行開放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外,增列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之 外籍獨立專業人士得來臺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 工作。(2.1.1) 智慧運籌 修訂「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1.訂定海關委託管理機關審核委外加工相關規定及將原三類申請審 查程序整併為單一審查程序,以簡化委託加工審核程序。(2.2.1.2) 2.針對檢測、維修所產生廢品、廢料及下腳,原則運回自由貿易港 區銷毀,例外經管理機關核准後於區外銷毀、補稅、除帳。 (2.2.2.1) 智慧運籌 訂定「自由經濟示範區實施區內外相關業者電子帳冊暨遠端稽核作 業規定」,以落實遠端稽核。 53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一階段示範區行政法規增修 辦理期程表 (4/4) 行政法規修訂內容 主管機關 辦理期限 財政部 102 年 9 月底 通傳會 102 年 9 月底 智慧運籌 研訂「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法」及作業規定並加速推動。(2.3.2.1) 產業合作 修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允許區內國外委測射頻器材 進口報關檢測作業免事先報請通傳會核准進口,以增加檢測效率。 (5.1.3) 法規鬆綁與營運環境 102 年 12 月底 (本 中央開發之示範區,都市計畫變更採「一級一審」,由園區開發主 管機關分別或合併研擬主要及細部計畫,內政部後續俟全國區域計 畫公告實施後,據以修訂「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 業要點」。(4.2.1) 內政部 期程將配合全國區 域計畫實施期程動 態調整) 註:(4.2.1) 之辦理期限暫訂 102 年 12 月底前完成,惟因該項法規修訂須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實施期程,爰將 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實施期程動態調整完成期限。 54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附件 3 我國專業投資人資格 個人:需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並書面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a) 固定專業投資人:提供等值>新台幣三千萬元之財力證明 (b) 單筆專業投資人:單筆投資>新台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 金融機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等值新台幣一 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等值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 明書 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充分了解金融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 專業投資人 法人戶 DBU 公司戶:提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 >新台幣五千萬元 OBU 公司戶:同 DBU,但其財務報告得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55 / 55 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做法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