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著作權懶人包(財經法律學系姚信安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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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著作權懶人包
姚信安
1
著作權的著作
是什麼?
一般型
著作類型

1.語文著作


6. 圖形著作

2.音樂著作

7.視聽著作

3.戲劇、舞蹈著作

8.錄音著作

4.美術著作

9.建築著作

5.攝影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
3
特殊型
著作類型

1.表演


3. 編輯著作

2.衍生著作
4.共同著作
4
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
輯物
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
簿冊或時曆
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5
著作權
又是什麼?
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7
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何時、何地公開其著作
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有於著作上表示其本名、筆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禁止不當改變權
著作人有禁止他人改變其著作內容以致損害其名譽之
權利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
著作共通權利
著作特有權利
1. 重製權
1. 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
2. 公開播送權
2. 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
3. 公開傳輸權
3. 公開演出權(語文著作、
4. 著作改作權
5. 著作編輯權
6. 散布權
7. 出租權
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
作)
4. 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8. 輸入權
9
著作財產權
保護期間
一般情形:
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攝影、視聽、錄音著作及表演:
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
著作財產權
保護期間
保護期間經過,成為:「公共財」
任何人均得利用該著作
合理使用
 於著作合理使用之情形,不構
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
12
合理使用


著作權法於第44條至第63條例示合理使用之特
定情形。
除此之外,應依第65條第2項之基準判斷:
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
2.著作之性質
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13
教職員之產出

職務著作
(ex.計畫、教案、授課內容、校內研究計畫報告、專案計畫文稿、小考…等)
 職務上?
 視工作性質與內容
判斷。
 只要在職務範圍內,無論上下班時間、
無論有無報償,皆為職務著作。
14
教職員之產出
職務著作
 性質:與學校之間屬於僱傭關係。
 若僱傭契約無特別約定,以教職員
為著作人,學校為著作財產權人。
 學校有權自由利用職務著作。
 教職員未經學校同意,反而不得任意
利用之。
15
教職員之產出
職務著作
 Q.自製補充資料、教材、教具、
網站?
 除因學校指派或專案要求外,非依僱
傭契約所必須完成之著作。
16
教職員之產出
職務著作
 Q.自製補充資料、教材、教具、
網站?
 假設教職員可證明補充資料等,係基
於個人學術、專業以及興趣等原因而
創作完成者,則非屬職務著作。
17
非職務著作
教職員之產出

(ex.學術論文、職務範圍外之創作)
 屬於教職員個人之創作,教職員
為著作權人(著作人&著作財產
權人)。
 教職員得自由利用。
18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投稿
 性質:著作授權

著作財產權人透過契約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


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
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任何人得自由
利用。
約定有不明之處,該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非將著作權賣斷。
19
投稿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 授權之類型
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

授權範圍內:
丙

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行使權利。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授權
他人利用。
甲
乙
丁
20
投稿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 授權之類型
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

專屬授權以外之授權情形。
丙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多人利用。
甲

乙
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第三人。
丁
21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投稿
 Q.投稿時未有特別約定,授權範圍?
 投稿於新聞紙、雜誌(平面媒體),
推定僅授與刊載一次之權利。
22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投稿
 Q.徵稿說明有異常條款,若嗣後未另有
特別約定,徵稿說明是否當然等於約定
授權?

(ex.「本文一經本社採用,作者同意授權本社不
限次數之使用」,「本文一經本社採用,作者同
意著作財產權自動移轉本社所有」)
23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投稿
 Q.徵稿說明有異常條款,若嗣後未另有
特別約定,徵稿說明是否當然等於約定
授權?



須視投稿者是否同意徵稿說明之約款:
1. 若作者對該約款表示不同意,不受該約款之限
制。
2. 若作者收到徵稿說明後,回覆報社或雜誌社或
未表示反對意見,恐有被認定為與報社或雜誌社
約定之虞,而受該約款拘束。
24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文獻之引用
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
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
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5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

文獻之引用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
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
限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
目的之必要。

教學:限於學校教師單純為直接供課堂上教
學之用。

研究:基於學術研究之目的。

正當目的: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26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

文獻之引用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
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
引用: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
註釋或評註。



事實上即為合理範圍內之「重製」。
 (超出合理範圍之引用,為「非法重製」)
必須所引用他人創作部分,與自己創作部分得
以區辨。
引用材料不限於語文著作,攝影、美術、音樂、
圖形、建築…等其他著作型態亦可。
27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

文獻之引用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
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
合理範圍:應考量引用之「量」與「質」。
 質:縱使引用部分數量少,但為著作
之核心或精華部分,仍可能被認定為
非法重製(ex.引用書本中所有的圖形
或例題)。
 合理之判斷:回歸著作權法第65條第2
項之判斷標準。
28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

文獻之引用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
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
必須註明出處(含作者之姓名或名稱)。
29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個人重製
 圖書館館藏之重製

得請求圖書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就館藏為重
製:

1.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

2.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
單篇著作。

每人以重製一份為限。
30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個人重製
 非館藏著作之重製
 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1. 以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使用為目
的。
 2. 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ex.音樂、
美術、語文、攝影、圖形…)
 3. 合理範圍內:回歸著作權法第65條
第2項。

31
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
個人重製
 非館藏著作之重製
 利用其他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

(ex.影印店或便利商店之影印機)
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判斷標準判
斷。
32
授課期間


書籍、講義之影印
著作權法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
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授課需要之重製


合理範圍內:
必須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
量、方法,非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

必須回歸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判斷標準。

必須註明出處(含作者之姓名或名稱)。
33
授課期間


書籍、講義之影印
著作權法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
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授課需要之重製

不應以影印代替購買。

非臨時,每學期反覆重製使用,須經授權。

教師自用,限重製乙份。
34
授課期間

學生上課筆記
若屬學生自行整理編排

具有原創性,學生為著作權人,教師
不得任意利用。
35
授課期間

學生上課筆記
若屬逐字共筆


不具原創性,為教師課程講解之重製,
學生無著作權。
教師是否得自由利用,視課程講解是
否為職務著作。
36
授課期間

考試
入學考試及期中、末考試之試題本身:

屬於依「大學法施行細則」舉行之考
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
(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任何人得自由利用。
37
授課期間

考試
入學考試及期中、末考試重製他人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作為試題:


(ex.以幾米之插畫納入美術鑑賞之考題)
著作權法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
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38
工作期間

播放投影片
(ex.投影片中引用他人之語文、音樂、美術等
著作,講述著作之類型)

投影片中使用他人之著作,為「引
用」,應遵照引用之規定為之。
39
工作期間


播放影片
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
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欲主張合理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

非以營利為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
費用。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40
工作期間


播放影片
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
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欲主張合理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活動中」:


僅適用於非經常性之活動(ex.歌唱比賽、
校慶音樂會、每學期一次的電影欣賞會)。
不適用於經常性或例行性之活動(ex.每
週課程)。
41
工作期間


播放影片
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
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欲主張合理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
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42
工作期間


播放影片
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
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故,經常性之教學或其他活動期間播放影
片,無著作權法第55條之保障。

若播放整部影片:

須使用公播版影片,或取得公開上
映之授權。
43
工作期間


播放影片
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
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故,經常性之教學或其他活動期間播放影片,
無著作權法第55條之保障。
 若播放影片之片段:
 回歸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
判斷。
 基於教育目的之播放,可能被認定為
合理使用。
44
著作權參考資料
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
?path=3396&guid=79bc7feb-6e9b-47a4-9b4f20c8c4e4ad73&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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