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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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2日
一、意义
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主要依托。保护好基本农田,
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
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基本农田,建立
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
变、质量有提高。
二、目的和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经济、人口、地理和基本农田保护等
现状,依据我县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成果,应用
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成果,综合运用农用地分等成果资料,
利用统一的标准、科学的技术方法,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地到户、
上图入库,查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
设立统一标识,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管理
信息系统,确保我县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2020年)确定的目标。
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切实加强和完善我县基本农田划定
(补划)工作,强化坝区耕地保护,原则上将规划基期的坝区现有耕地
的80%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记录基本农田日常变化信息,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因其他原因造成
基本农田减少的情况,在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补划,进行
基本农田信息年度更新、统计和汇总,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设立、
更新保护标识等。
三、编制依据
3.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5)《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2相关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
(2)《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
号)
(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67号)
(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
号)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云政发(2007〕104号)
(6)《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工作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0〕279号)
(7)《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划定基本农田实施永久保护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们37巷号)
(8)《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11) 11号)
(9)《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
3.3规范规程与标准
(1)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TD/T 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
(3)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4) TD/T 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5)TD/T 1016-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6)TD/T 1017-200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
(7)TD/T 1019-2009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及调整试行稿
(8)TD/T 1021-200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9) TD/T 1022-2009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0)TD/T 1024-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1) TD/T 1025-201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2)TD八1027-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13) TD/T 1028-201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14) TD/T 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四、基本农田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划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
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完善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根据《市县乡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
[2009)51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
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相关规
定及《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
2011)相关技术要求,综合利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
定结果和全省耕地地力评价结果,规范划定。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基本农田划定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
下达的指标;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
比重应有所降低,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总体质
量等级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级。根据《市县乡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各地可多预留
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
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必须落实
到具体的地块和农户。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根据省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
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的要
求,在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lO一2020年)、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06—2020年)、制定城镇近期建
设规划完成后,依据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确定
的基本农田范围,原则上将坝区80%以上现有优质耕
地和山区连片面积较大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
行特殊保护。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
是耕地或者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可调整园地、
可调整林地。规划期内已经确定必须占用的耕地不得
划为基本农田。应当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
地划出。
(四)落地到户,记载到证
结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基本农田落
实到地块。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划定的基本农
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
土地所有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
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五)图、数、实地一致
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数据库、统计表、基
本农田保护台帐等记载的基本农田划定信息必须与实
地相一致。
五、工作内容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成果资
料和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基础上,依据
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
将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
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
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等内容。
在外业调查底图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结
合管理需求(一个片(块)一个责任人),设基本农田保护片(块)。
其边界应参照实地有明显标示作用的线状地物、自然地貌、人工地物
界线、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
片(块)边界分割图斑的,分割后的基本农田图斑面积不得小于400
平方米,也不能形成宽度小于20米的狭长图斑。原有的地类图斑不能
合并,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不能合并。
上一轮规划为基本农田,本轮规划仍为基本农田的,经核实确认,可
继续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
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耕地,不得划定为基本农田。
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当为耕地(含可调整)。下列类型
的耕地禁止新划定为基本农田:
a)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
耕地。
b)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
c)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后仍达
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
d)未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
差的低等级耕地。
(二)建立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
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
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
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调
查表、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
应的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在全要
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
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
护牌设立等信息。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综合信息及评
定保护等级,汇总相关数据,形成能充分反映基本农田保
护地块所在村组、图幅号、图斑号、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
土地利用现状、耕地质量、等级、利用状况、保护责任人
及承包人等基本台帐。
(三)设立统一保护标识
设立统一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州(市)及各县
(市、区)要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
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在
每个乡(镇)辖区内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
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
保护片(块)号、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
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保护牌、标识具体样式规
格按《基本农田标识使用手册》规定执行。
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
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
规模较大及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
也应设立标志牌或界桩。
腾冲县计划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37个
(520cm*280cm*36cm);保护宣传牌:2个;标准化
保护界桩:4050个(120cm*50cm*20cm);简易保护
界桩:9700个(70cm*20cm*20cm)。其中37个保护
标志牌及2个保护宣传牌具体位置由县国土资源局、各
乡政府协商确定;4050个标准化保护界桩和9700个简
易保护界桩的埋设位置由作业单位根据相关规范要求
确定。各级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作业单位,确保顺利
开展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标识和标志牌的维护,
并明确保护责任人及举报电话。
基本农田保护界桩样式
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样式
(四)落实保护责任
县、乡、村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责任
人,全面建立保护监管机制和保护补偿机制。调查核
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土地承包状况,确定基本农田保
护地块的基本责任人,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
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基本
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
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基本
农田保护责任书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
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奖励与处罚等。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以行政村为单位,包括下
列内容:村组、四至范围、基本农田责任面积、所在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质量等级、责任起始时间
等,并加盖村公章,保护责任面积汇总数应等于该行
政村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数。
(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
依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
库。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为控制,充分采集基本
农田保护片块基础数据和基本农田划定调查数据,建
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
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包括土
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
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和市
(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TD/T1026—20lO、TD/T1027—20lO、TD/
T1028—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划定要素采用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的规范要求,
建立的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管理系统应实现省内数据
库联网互通。
(六)成果汇总
一是数据整理汇总。在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的基础上,
汇总行政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形成逐级成果
台帐,并对基本农田划定中形成的各调查表及统计汇
总表进行整理汇总成册。
二是图件编制。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
技术,按照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块为基本单
元绘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图件。
三是成果分析。根据基本农田调查、划定结果,结合
相关资料信息,对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
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基本农田保护程度,
预测变化趋势,提出保护建议,编制形成县、乡两级
基本农田划定专题报告。
六、乡镇村组干部配合协调工作
1、村组通知提前准备收集以下资料
1)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涉及到的行政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涉及到的村民小组任职文件和组长个人身
份证复印件;
3)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涉及到的承包经营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
4)承包经营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2、提供各村组干部联系方式
3、作业队伍进场前会提前2-3天通知村上,由村干部
负责通知组长以及了解本组基本农田情况的人员参与
指认工作。必须全程参与。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