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一個當老闆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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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強化學校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
圓一個當老闆的夢
營業稅篇
報告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
鄭 美 玲
1
開店一定會課
營業稅嗎?
2
營業稅課稅範圍(營§1)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
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非屬銷售勞務(營§3)
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
個人受僱提供勞務。
3
開店一定要
辦登記嗎?
4
登記
公司或商業登記:公司法、 商業登記法。
營業登記: 營業登記規則。
除設立登記案件係由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
外,其餘營業登記案件(變更、註銷、停
復業及設籍課稅等)均須至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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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有何種情形需要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營業人之總機構、分公司及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
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
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
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申請營業(稅籍)
登記。但營業人之分支機構未對外營業者免辦營業登記。
一、新設立。
二、因合併而另設立。
三、因受讓而設立。
四、因變更組織而設立。
(營業登記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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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如何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
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
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至於非屬前開組織之營業人(例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
或基於其他法令限制而未辦商業登記之獨資及合夥組織
或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例如公司所屬門市部、營業所、辦事處等),則應於
開始營業前,填具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檢附附件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營業登記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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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營業人申請設立營業(稅籍)
登記流程圖
營 業 人
設立登記
申請書
補 正
附 件
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
收件審查
稽
傳
輸
徵
機
關
申請案件
收件建檔
否
應具備文件
是
審理、調查
(書面資料審查
或實地勘查)
核
復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大店戶)
或查定課徵(小店戶)
大店戶
申領統一發票
8
申請期限
•設立登記:開始營業前
•變更登記: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
•註銷登記: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
•停業登記:停業前。延長停業期間免先行申報復
業,惟應於原停業期間屆滿前申報延長停業期間。
停業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申報提前復業
•復業登記:復業前
(營§28、30、30-1及31)
9
罰則
•未辦理設立登記:處新臺幣3,000以上30,000元
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營§45)
•未辦變更、註銷或停、復業登記:處新臺幣
1,500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
補辦者,得連續處罰。(營§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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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那個
國稅局辦理?
11
臺北市國稅局 ■
北區國稅局
■
中區國稅局
■
南區國稅局
■
高雄市國稅局 ■
12
營業稅稅率
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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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稅率
• 一般稅率:5 %
• 小規模營業人:1 % 、0.1 %
• 特種飲食業-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15 %
• 特種飲食業-酒家及有女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25 %
• 金融業:2 % 、 1%
(營§10、11、12及13)
14
要不要使用
統一發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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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戶
核定銷售額:
 費用還原法
 分業查定法
 課稅資料法
 攤販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5、6 、 8)
16
小店戶
查定課徵: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於1月、4月、
7月及10月底前分別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
通知繳納。
查定稅額之扣減: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於1月、4月、
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
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
額10 % ,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
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營§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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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戶
統一發票使用及開立:
 發票種類
• 二聯式統一發票
• 三聯式統一發票
• 收銀機統一發票
•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特種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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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戶
 得免用或得免開發票範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4:
• 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
• 娛樂業之門票收入。
• 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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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戶
 營業稅減免範圍
• 零稅率(營§7)
應具備之文件(營細則§11)
• 免徵營業稅(營§8、營8-1 、營8-3、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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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戶
 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 發貨時
• 收款時
• 承認時
• 交件時
• 結算時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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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戶
 發票書寫錯誤或未依規定記載
• 作廢重開
• 應記載事項:統一發票使用辦法§9 (含交易
日期、品名、數量、 單價、金額、銷售額、
課稅別、稅額、總計及買受人統編、名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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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戶
進項憑證取得及扣抵
• 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載明名稱、地址及統編
(營§33)
• 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營§19)
• 進貨退出及折讓:(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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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戶
申報及繳稅
 申報期限:開始營業後,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及
繳稅。
• 原則按期:每2個月為1期。
• 例外按月: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按月申報,
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營§35)
24
大店戶
申報及繳稅
 申報方式:
• 人工。
• 媒體。
•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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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戶
罰則
 營47: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得連續處罰
•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 拒絶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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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戶
罰則
 營§48: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
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
最低不得少於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
15,000元。
 發票章蓋錯
 金額塗改
 未記載信用卡卡號末4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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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戶
罰則
 稅捐稽徵法§44:按查明總額處5%罰鍰,最高
不得超過100萬元
• 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
• 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 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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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戶
罰則
 逾期申報之處罰 (營§49、50)
• 滯報金:指逾2日以上,未逾30日申報者
NTD1,200 ≦ 應納稅額×1 % ≦ NTD12,000
• 怠報金:指未申報或逾期30日以上才申報者
NTD3,000 ≦ 應納稅額×30 % ≦ NTD30,000
• 滯納金:以(逾期繳納之稅款+滯、怠報金 )每
逾2天加徵1%,上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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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戶
罰則
 營§51: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
•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 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
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停
止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 虛報進項稅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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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做不下去關店了
欠稅可不可以不要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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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
 強制執行
 稅稽§39: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
移送強制執行。
 禁止處分
 稅稽§24: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
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
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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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
 限制出境:稅稽§24
 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
• 個人:100萬元以上
• 營利事業:200萬元以上
 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
• 個人:150萬元以上
• 營利事業:300萬元以上
33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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