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管理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地籍管理

第十一章
地籍管理

第十一章 地籍管理

主要内容:
 §11—1 地籍管理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 §11—2 土地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
 §11—3 土地登记
 §11—4 土地统计



重点:土地登记与统计
§11—1 地籍管理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 地籍管理是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全面研究土地
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土地调查(地籍
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为主要
内容的国家行政管理措施。
 目前,我国地籍管理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
善的体系。1984年,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
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
的通知》,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制定的《土地利用现
状调查技术规程》等,对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
务、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并提出在
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地登记、土地统计等地籍管
理试点工作。

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明确要
求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国家土地
管理局,其主要职责的第二项就是主管全国的土地
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使用
权及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调查、统计工作等作了
原则规定。1987年8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
局联合制定和发布了《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
法》,1987年9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城镇村
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1987
年10月国家土地管理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发布
了《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些规范性
文件都反映了国家对全国开展地籍管理的基本方针、
政策和立法的基本内容。

随着改革的深化,原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规
定明显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
地的需要,为此,1998年对相关内容作了全
面修订,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和土
地分等定级等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也为地籍
管理单行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墓础。
§11—2 土地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
 土地调查是以查清土地数量、质量、权属、
分布和利用现状而采取的一项技术的、行
政的和法律的措施。土地分等定级是指根
据特定的目的,对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进
行综合鉴定,并使鉴定结果定量化、等级
化,即将土地分为一定的等和级的过程。
土地分等定级是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也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工作而专门
进行。

《土地管理法》第27、28条规定:“国家建
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
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
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标准,评定土
地等级。”这为土地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提
供厂法律依据。同时国家地政部门对土地调
查、土地分等定级制定的办法和规程等,为
进一步搞好这方面工作奠定了基础。
 根据调查内容不同,土地润查可分为:土地
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分等定级。
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含义及土地分类
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按照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分
类后,为查清各类用地数量(面积)、分布及利
用状况而进行的调查。由于地籍管理和土地整
理的需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还要对行政界线
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界线进行调查。
 土地分类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土地分
类的任务是划分土地的类型,客观反映土地利
用现状,为制订土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提供依据。


土地利用分类,主要是按照土地的用途、生
产特点、使用方式和地表特征等因素对土地
进行分类。《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分为
三种类别,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
地。1984年开始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将土地分为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8个一
级类分别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
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
土地。







(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调查内容如下:
1.查清农村和农、林、牧、渔场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厂
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土
地权属界线和村以上各级行政辖区范围的界线。
2.查清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并量算各类土地面积。
3.按土地权属及行政辖区范围汇总出土地面积和地类
面积。
4. 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现
状图。
5. 调查、总结土地权属及土地利用的经验和教训,提
出确权意见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程序及提交的成果
 按照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 1.准备工作阶段。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写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申请书》,经县级人民政
府同意后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审批之后,
建立领导班子,组织专业队伍,建立工作责任
制和进行技术培训。


2.外业工作阶段。分室内预备和野外调绘。
室内预备包括编制调查区航片接片图、刺点
描绘航片的作业范围、进行地类及地物等的
室内预判、拟订调查路线等;野外调绘包括
利用航片在野外对照实地判别地类及分布,
查清行政界线和土地使用单位界线,在航片
上进行境界、权属界线、地类、线状地物等
调绘。
 3.内业工作阶段。包括航片转绘、土地面积
量算和统计汇总。

4.成果整理与验收阶段。包括编制土地利用现状
图、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报告、验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实行省、县、
作业组三级检查和省、县二级验收制度。
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的调查成果
主要有:①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和各土
地权属单位土地面积统计表;②县、乡土地利用现
状图和分幅的土地权属界线图;③县土地利用现状
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④县、乡
土地边界接合图表;⑤土地权属输送线协议书和争
议原由书。
二、地籍调查(土地权属调查)
 地籍调查的目的是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
数量、用途、等级等内容,为土地登记、统计和利
用管理提供原始资料。
 地籍调查一般在城市和村镇范围内进行。城镇、村
土地属于建设用地,权属复杂、用途多变、等级差
异大且价值高于农用地。为了使地籍调查顺利进行,
必须做到:①按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城镇
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技术规程要求
进行;②成果和文件要合法。在地籍调查中,涉及
土地来源、权属地界的调查,必须以政府确认的权
属文件为依据,在地界相邻双方的土地所有者或使
用者参与下进行,并确认权属地界或签订地界协议
书,从而使调查成果或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
地籍调查的基本步骤为:
 1.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资料准备、物
资准备和必要的宣传教育。
 2.权属调查。权属调查是对宗地位置、界址
等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核定、调查、记录,为地
籍测量和权属审核发证提供法律依据的工作。
权属调查必须有本宗地和邻宗地的土地使用者
或所有者亲自到场共同指界。对无争议的界址
线,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对争议
界址线,按《土地管理法》第16条关于土地权
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经双方定界后无
任何争议时,在界址点上作标志或埋设标桩。
权属调查应将调查成果现场填写于地籍调查表
中,同时绘制宗地草图。


3.地籍测量:将权属调查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
界址点、地类界线及其他地籍要素测绘成图,
并准确确定其位置和面积。地籍测量的结果,
经办理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土地分等定级
 土地等级是土地质量和价值状况差异的反映,是科
学确定土地税费、土地价格、征地补偿费、划定土
地利用区的重要依据。
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
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国务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
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
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
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一次。

(一)土地分等定级类型
 土地分等定级可按土地评定对象的不同
分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土地分等
定级两种类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是在
对城镇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及其在社
会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划分土地等级。其等级揭示了城镇不同
区位条件下土地价值的差异规律。农用
土地分等定级则是对农用土地质量或对
其生产力高低的评定,也是通过农业生
产条件的综合分析,对农用土地生产潜
力及其差异程度的评估。


(二)土地等和级的划分
 为正确反映土地在质量上的差异,土地分等定级采
用了“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划分体系。城镇土
地等反映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它是将各城镇
看做一个点,研究整个城镇在社会、自然、经济条
件影响下,从整体上表现出的土地差异。土地等的
顺序是在各城镇间进行排列。城镇土地级,反映城
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通过分
析土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活动程度和投资于土地上
的资本,揭示城镇内部各具体地块收益的差异,并
据此划分出土地的级别。土地级的顺序是在各城镇
内部统一排列的。城镇土地共分为10个“等”10个
“级”。不同城市的土地可有不同的几个等,每一
个等下又可分为若干个级,一 般大城巾可划分为
7~10级,中等城市可划分为4~7级,小城市可划分
为3—5级。

农用土地地“等”反映不同质量农用地在不
同利用水平、不同利用效益条件下收收益的
差异。土地等的划分以构成土地质量的中长
期稳定的自然特性的差别,以及土地潜力的
现实平均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平均经济效益
上的差异为依据,对全国范围内农用地按相
对差异排列。农村土地级反映土地等影响下
的土地差
异。土地级的划分依据是影响
土地质量、易变的自然条件的差别,以及利
用水平、利用效益的细小差别。土地级在县
级行政区域内按相对差异评定。

(三)土地分等定级的程序
 1.准备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制定工作方案、
确定定级因素体系、资料收集、实地调查、资
料分析整理汇总等工作。目前我国土地定级因
素体系主要从商业繁华影响度、交通条件、基
础设施状况、环境状况、人口状况等5个方面
选取。
 2.土地级别划分及确定过程。主要包括定级
因素作用分值计算、定级单元划分、单元各因
素分值计算、单元总分值计算。土地级别初步
划分、级差收益测箅,土地级别确定等步骤。

3.定级报告编写及成果验收阶段。土地定级
成果包括土地定级技术报告、土地定级成果
图、土地定级工作报告等。
 4.成果应用与更新阶段。

§11—3 土地登记
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
用途、面积、质量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并向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以确认土
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凡依法进行土地
登记的文件、资料都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所有者和
使用者根据土地登记的文件对土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因此,土 地登记制度有助于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
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主义土地使用制度。

土地登记有以下几个特征:
 1.登记规则的统一性。土地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
要求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技术规范,对土地的权属、
面积、界址、用途、等级、价格的认定必须有统一
的标准,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每一宗地之间登记的程
序、方法、内容、格式必须统一。
 2.登记机关的惟一性或称登记区域(空间上)的完
整性。土地登记的法律特性,要求在一个区域内,
只能有一个土地登记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该
区域内的土地不重不漏,资料统一完整,每一宗土
地界线清楚、面积准确。


3.登记时间上的连续性。土地权属不是一成不变的,
因此土地登记也相应不断地随着发生变化,以保持
资料的现实性,否则就将成为死档案,失去土地登
记的法律意义。
 4.登记效力的一致性。土地登记的内容具有法律效
力,就是要求已经登记的每一宗土地,在社会的任
何范围内都具有统一的效力。凡进行登记的每一宗
土地,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存在某一类或某一
宗土地的效力高于其他土地的问题。无论是所有权
登记还是使用权登记,也不论是高一级政府还是低
一级政府进行的登记,登记效力都应当是相同的,
其结果具有公信力。
二、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 1.一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国
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
和土地他项权利者,都必须依照申请登记。依法登
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滩
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
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土地登记规则》对土地登记的法律程序及土地登
记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做出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
可以公开查询。

2.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规定。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
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
证书,确认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
政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
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
用地使用权。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

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
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
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管理部门制定。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
册管理。
4.对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
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
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提
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
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
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
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
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

5.对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规定。依照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
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
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
6.对土地登记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规定。
对不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
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由地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办理。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
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
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
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
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
证书。
三、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
 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 1.土地权属性质。依据现行法规,土地
权属性质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
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
土地他项权利。所谓的他项权利,是在
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
留的其他利用土地方面的权利,包括抵
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

2.土地权属来源。判断某一宗地是国家所
有还是集体所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
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查清
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
所有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土地权属
来源决定于土地所有制、土地管理体制
和政策、法规。
 3.土地权属界址。土地权属界址指某一产
权单位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或者说某一
单位所有或者使用土地的权属界线。土
地权属界址通过实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
测量取得。

4.土地产权面积。土地产权面积是指一
宗土地权属界址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土地权属界址一经确定,宗地面积随之
确定。土地产权面积可以根据土地权利
人对宗地的利用情况分为独自使用面积、
共有使用面积、共有使用权分摊面积。

5.土地用途(地类)。依据《土地管理
法》,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在此基础上,
可根据需要细分。在土地登记中,建设
用地的用途细化以城镇土地分类中的二
级类型为准。农用土地的用途以土地利
用现状调查中土地分类的—级类型为准。
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土地权利人任意
改变土地用途和闲置土地都是违法行为。

6.土地等级和价格。土地等级作为土地
登记内容较为简单且稳定,土地价格则
较为复杂且变动较快。目前土地的标定
价、出让价、转让价、申报价、抵押价、
入股价格都属于应当登记的内容。
四、土地登记的类型
 土地登记按其不同特点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
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规
定的期限内对某一宗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
他项权利进行初始的登记。变更登记,是在初始
登记完成之后,对发生变化或者新产的土地权利
及内容进行的改正或新设登记。
 《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
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目
前我国变更登记主要有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
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更名更址登记,土地用
途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几种类型。

五、土地登记程序
 初始土地登记程序为:
 1.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利人按规定向
土地登记机关申报其土地产权状况,并
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请求予以登记的
行为。在申请阶段,还包括土地登记机
关发布要求权利人在何时何地进行申报
的通知或公告,以及受理申请后对申请
人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等内容。


2.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
书初步审查后,组织实地权属调查和地
籍测量。地籍调查后,认定权属界线,
设定权属界址点,并测绘界址线,为注
册登记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
3.权属审核。地政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
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
据地证部门的调查结果和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
登记的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审核的内
容主要有: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界址是否靖楚、
面积是否准确、利用是否合理、地价是否合理、
资料是否齐全等。当登记机关确认申请登记的
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即发布
公告,以明示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申请登记
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和土地位置等,接受公
众的监督。

4.注册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经
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政部门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以—宗地为单位.将土地权
属及其有关内容正式填写在土地登记卡
上,使之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同时填写
土地归户卡和土地证书。

5.颁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由地政部门
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颁发。土地证书主要有3种,即《国有
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
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
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在其所属的土地所有
权或使用权登记卡和土地证上,同时向
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他项权利证明
书》。
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与初始土地登记程
序基本相同。
§11—4 土地统计
 一、土地统计的概念、类型及法律依据
 土地统计是国家对土地数量、质量、分布、
利用和权属状况进行的调查、汇总、统计
分析和提供土地统计资料的制度。它是社
会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按内容和进行统计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初
始土地统计和年度土地统计;按其组织形
式和进行统计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国家土
地统计和基层土地统计。


我国现行土地统计制度是依据《统计法》
和《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
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各级地政部门的统
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的
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1987年8月,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依法制
定了《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它对我国
现行土地统计的对象、任务、内容和报
表制度、指标体系,以及土地统计的体
制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全国各级地
方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必须依据该制度
建立和健全地方各级土地统计制度。
二、土地统计管理体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有关
规定,我国现行的土地统计制度,实行
同意领导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主管全国土地
统计工作,会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
发布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每年定期汇总省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上
报报表的土地数据,并进行土地统计整
理、分析,为国家提供准确的土地数据
资料,对全国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


省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土
地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年度土地统计
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并进行土地统
计整理、分析,为地方政府各部门提供
准确的:土地数据及其分析资料,对本
辖区的土地利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
在完成国家土地统计制度规定的任务的
前提下,编制地方相应的报表制度和办
法,但不得与国家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
要求和规定相矛盾。
县级人民政府地政部门负责本县的土地
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进行本级
土地统计成果的整理、分析和提供利用
等工作。县级以下的基层土地统计工作,
由县级地政部门组织乡(镇)土地管理员负
责进行。
 为了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级土地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政部门应设专门的土地统计
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

三、土地统计报表制度
 根据《土地统计制度》规定,我国现行报表由两部
分组成。
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国土年综1表)和“耕
地面积变化情况”(国土年综2表)统计表。根据《土
地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土年综1表,
只要求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下达到乡(镇)按
详查数填报,由县级地政部门负责汇总,主要数字
与统计部门共同审查核定后,逐级上报;国土年综2
表,凡是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可下发到
乡(镇)按详查数填报,未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
由县级地政部门以概查数为基础,并根据已掌握的
资料填报,资料均由县级地政部门负责汇总,主要
数字与统计部门共同审查核定后,逐级上报,同时
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

2.“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国土年综3
表)、“城镇建设当年增加面积”(国土年综4
表)、“土地利用现状(概查)面积”(国土年综5
表)统计表。为统一管理城乡地政的需要,由国
土资源部制订这三套统计表,经国家统计局批
准下发到各县级地政部门填报。其中国土年综
3表、4表,下发到全国所有县级地政部门填报;
国有年综5表,只下发到未完成(含正在进行
的)土地祥查的县级地政部门,以概查数为基础,
并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填报。以上三表经审查核
定无无误后逐级汇总上报,同时抄报统计部门。



以上土地统计报表均为年报表,统计截
止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应在次年2月底以前汇总数据审核
后,分县上报。
 思考题
 1.什么是地籍调查?有哪些内容?
 2.如何划分土地等和级?
 3.土地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