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兒童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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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兒童基本人權
進學國小
廖勝能
兒童權利發展小檔案
1948.12.10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
宣言」
1959.11.20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
宣言」
1989.11.20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
公約」
由於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
過「兒童權利公約」,於是訂每年
l1月20日為「國際兒童人權日」。
兒童的定義
我國「兒童福利法」的規定:
兒童是指未滿12歲的人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的定義較廣,凡未滿18歲
的人都是兒童。
十大兒童基本人權
身份權
教育權
健康權
家庭成長權
人身自由權
遊戲權
平等權
隱私權
環境權
工作權
身分權
每個人出生就應該擁有名字、戶籍、
國籍及相關的保護與權利
當兒童之任何個人權利受到不法侵
害時,應給予適當之協助與保護,
並迅速恢復其身分
教育權
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並應享有優
質教育品質與資源的機會
兒童能在尊重、關懷、開放的學校
環境中快樂的學習
注重兒童個別差異,提供每一兒童
完整的學習機會
健康權
兒童享有就醫保障、優良醫療資源、
疾病管理與婦幼保健服務
擴大兒童健康檢查制度,並建立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系統與療
育服務
家庭成長權
兒童應有與父母共同生活、受到照
顧,並不受到家庭暴力的權力
父母對兒童的成長應負起責任,除
提供家庭的溫暖之外並應協助兒童
身心平衡發展
人身自由權
以不侵犯他人自由、利益,並尊重
他人為原則
兒童不應受到任何形式的暴力、侵
害、虐待、遺棄或剝奪
遊戲權
兒童應擁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
娛樂、休閒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
與藝術之權利
提供兒童適合其需求的遊戲、休閒、
器材、設施
提供兒童充分的遊戲娛樂機會,並
增添足夠的遊戲活動器材及空間
平等權
每個兒童生而平等,不因膚色、性
別、種族、貧富、身體或心靈上有
缺陷,而受到不平等待遇
隱私權
兒童的隱私、住家、信函、信用與
名譽,不可受到非法干預與侵害
環境權
兒童應享有專為兒童考量設計的安
全設施與生活環境
兒童工作權
廠商不得非法僱用童工或剝奪其權
益,並保障其安全
讓兒童免受恐嚇、脅迫及從事不正
當或非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