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我國社會福利政策之展望.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01-我國社會福利政策之展望.

我國社會福利政策之展望
內政部社會司(中)
專門委員兼副主任
黃宏謨
2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
•
•
•
歷次研修內容
100年研修緣起
100年研修原則
重點介紹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3
83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研擬緣起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
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
會保險、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
助、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
擬定一專屬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83、93、100年基本原則
4
83年
93年
100年
9大原則(摘錄要點)
1.倡導施重於取、權利義務對等
之福利倫理。
2.健全社會福利之行政體制,適
時修訂社會福利相關法規。
3.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之社會福利
政策。
4.運用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採專
業工作方法。
5.積極倡導勞資合作,培養企業
與職業倫理精神。
6.規劃各類社會保險,建立完整
之保險體系。
7.結合學術與民間組織,共同發
展合作模式的服務輸送體系。
8.推動國民住宅計畫,安定國民
生活。
9.強化醫療體系,增進國民健康。
9大原則
1.人民福祉優先
2.包容弱勢國民
3.支持多元家庭
4.建構健全制度
5.投資積極福利
6.中央地方分工
7.公私夥伴關係
8.落實在地服務
9.整合服務資源
10大原則
1.國民福祉優先
2.包容弱勢國民
3.支持多元家庭
4.建構健全制度
5.投資積極福利
6.中央地方分工
7.公私夥伴關係
8.落實在地服務
9.整合服務資源
10.強化永續發展
備註:並將10大原則分項
整合於「公平」、「包容」
與「正義」等施政願景之
下。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5
研修緣起

近年來國內社會、政治及經濟情勢的迅速
變化,臺灣社會面臨新的挑戰。
1.內部: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日益嚴重、家庭
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
2.外部:全球化下國家競爭力的維持、環境變遷下
災害的難以預料…等。

諸多現行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重大目標已經有了
具體成果(如國民年金開辦)。
高齡化趨勢
6
百歲人瑞持續增加
老人占總人口比例達到11.2%
年度
老人人數
占總人口比
82年
149萬
7.1%
86年
175萬
8.0%
91年
203萬
9.0%
95年
228萬
10.0%
100年
252萬
10.89%
101年
260萬
11.2%
107年
328萬
14%
114年
475萬
20%
年度
百歲人瑞數
85年
440人
90年
555人
95年
872人
97年
1,050人
100年
1,489人
485)
(女1,004,男
101年
1,876人
706)
(女1,170,男
少子女化趨勢
7
年度
生育率
出生數
50年
5.59
422,740
60年
3.71
382,797
70年
2.46
414,069
80年
1.72
321,932
90年
1.40
260,354
99年
0.89
166,886
100年
1.07
196,627
101年
尚無資料
229,481
貧富差距
8
年度
五等分位倍數
80年
4.97倍
85年
5.38倍
90年
6.39倍
95年
6.01倍
99年
6.19倍
100年
6.17倍
100年每戶可支配所得 最高20%家庭為182萬7,354元
最低20%家庭為 29萬6,352元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9
研修原則
施政的延續性
以93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為基礎著重在「具延續性
(須持續執行)之政策」、「已達成階段性目標之政
策」、以及「創新(未來應加強辦理)之政策」三方
面來檢視。
社會新興變化
適時納入相關重要法案修正方向,如社會救助法修
訂、長 期照護保險法、國民年金、二代健保、特殊境
遇家庭扶助條例、活躍老化、社工人力、高齡化、少子
女化…,以鉅視觀點進行研修規劃。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10
研修原則

國外發展趨勢
適度引進新的觀念與作法(如世界銀行資產累積社會政策概
念),同時兼顧社會接受度與務實可行性之精神據以修訂。

廣納各界意見
邀集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委員、相關部會與縣市政府、民
間團體、專家學者等參與座談會,以多元參採各界修正建議,共
舉辦2場諮詢會議、3場分區座談會、2次相關部會研商會議,並經
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審議,期使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研修更為周
延。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修正案於101年1月9日奉
行政院院臺內字第1010120382號函核定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11
重點介紹

綱領名稱
我國社會福利政策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
權之精神,為彰顯建國一百年的新福利政策願景,
強調社會互助團結之價值與國家之穩定發展,遂
增加新標題為「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
策綱領:邁向公平、包容與與正義的新社會」。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重點介紹

前言:以3個黃金十年彰顯建國一百年的福利發展,並將10
大原則分項整合於「公平」、「包容」與「正義」
等施政願景之下。
首在保障弱勢國民,減少社會不公情形:原則
公平的新社會 有「支持多元家庭」、「中央地方分工」、
「公私夥伴關係」、「落實在地服務」。
消除一切制度性的障礙,保障所有國民參與社
包容的新社會 會的權利:原則有「包容弱勢國民」、「整合
服務資源」。
提供所有國民平等的發展機會:原則有「國民
正義的新社會 福祉優先」、「建構健全制度」、「投資積極
福利」、「強化永續發展」(新增)。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13
重點介紹
 實施內涵
維持6大項內涵,但依世界銀行多層次經濟保障
模式重新調整,以經濟安全為社會福利主要核
心功能,採同心圓模式漸次擴大,區分為社會
救助與津貼、社會保險、福利服務、健康與醫
療照護、就業安全、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
完整內容請參閱社會司網站
http://sowf.moi.gov.tw/18/index.htm
14
貳、黃金十年 - 公義社會
願景一:活力經濟
願景二:公義社會
願景三:廉能政府
願景四:優質文教
願景五:永續環境
願景六:全面建設
願景七:和平兩岸
願景八:友善國際
貳、黃金十年—公義社會
15
政策理念
–公平正義、均富安康–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國家施政的重要原則,政府除致力於改善所得
分配,縮減貧富差距之外,也要確保民眾生活起居的安全,提供優質
的健康醫療環境,並針對社會經濟弱勢者,給予特別的扶助與關懷。
施政主軸
一. 均富共享:改善所得分配,共享經濟發展成果
二. 平安健康:維護生活起居之安全與優質健康醫療環境
三. 扶幼護老:落實托育教保服務,健全長期照護體系
四. 族群和諧:推展族群文化,扶植特色產業,推動原住民自治
五. 居住正義:提供居住協助,調節住宅供需,健全住宅市場
六. 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衛生福利部組織架構
16
國
民
年
金
監
理
會
衛
生
福
利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爭
議
審
議
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監
理
會
附 審 法 資 統 會 政 人秘
屬 議 規 訊 計 計 風 事書
社 會 會 處 處 處 處 處處
會
訴
福
願
利
及
醫
中
國
中
療
醫
民
央
機
藥
年
健
構
研
金
康
管
究
局
保
理
所
險
註
會
署
(
)
國
際
合
作
組
( )
健口
康腔
司及
心
理
國
民
健
康
署
醫
事
司
照護
護理
司及
健
康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疾
病
管
制
署
保
護
服
務
司
社社
工會
司救
助
及
社
會
保
險
司
綜
合
規
劃
司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少
年
之
家
福(老
利 人
機家之
構老家
)人
6
福家教
利身養
機心院
構障(
)
3
福(兒
利 童
機家之
構兒家
)童
3
28
院春山嘉南湖義養彰豐玉花竹園北樂隆醫
)旅、南、、、、化原里蓮東療、生、療
遊屏療胸新朴南、、、、、養桃療八院
東養腔營子投草臺臺金苗、園養里所
家及、病、、、屯中東門栗新、、療(
醫恆旗院台澎嘉療、、、、竹桃台養基
、
、
、
中
醫
藥
司
業務
單位
機關
機構
任務
編組
(註)國民年金局暫不設置,衛福部組織法明訂其未設立前,業務得委託相關機關(構)執行
社會及家庭署架構
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署
主
計
室
政
風
室
人
事
室
秘
書
室
家
庭
支
持
組
老
人
福
利
組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組
兒
少
福
利
組
婦
女
福
利
及
企
劃
組
設3科
設3科
設3科
設3科
設3科
部本部社政業務司職掌
18
社會救
助及
社工司
保護
服務司
1.
2.
3.
4.
5.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政策
遊民服務、急難救助及公益勸募政策
災民收容體系與慰助
社會工作專業與人力資源
社區發展與志願服務
1.家暴、性侵、性騷擾防治與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
保護政策與方案
2.保護服務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3.保護網絡合作與協調
4.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調解制度與調查、調解人才
資源庫
5.兒少性交易防制、高關懷少年處遇輔導政策
內政部社政業務流向示意圖
組織改造前—內政部
國民年金監理會
組織改造後—衛生福利部
社會保險司
社會保險科
社 社會救助科、社區及少年福利科、
會 社會發展科、職業團體科公益勸募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 綜合規劃科、老人福利科、身心障礙
者福利科、婦女福利科、老人福利機
構輔導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科
社會及家庭署
兒 福利服務組、托育服務組
童
局 保護重建組、防制輔導組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保護服務司
備註:社會司尚有社會團體科、職業團體科、合作事業輔導科、合作行政管理科4科續留內政部。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