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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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卢仲毅 教授
侵权责任法要点
 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免责 提供的









任何医疗行为都不存在过错)
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对象,未尽
告知义务需要担责
医方举证责任明显减轻 但三种法定情况医方仍需举证
“药物等损害”可先济患者再追偿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损害要负法律责任
过度检查将受到限制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方有过错,也要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种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方应按规定书写并保管病历资料,并应当向患者提供查阅
复制病历资料
一、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
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例一 疑肠道肿瘤作肠镜特检:主刀资格合
格、术前准备充分,操作严格按标准程序,
术前主刀的助手也告知病情、检查目的和风
险(包括穿孔并发症)、防范措施等及书面
同意书,但术中因病变导致肠壁变薄发生穿
孔。
有损害+有过错(主刀未亲自对患者告知)
“过错原则”— 以过错行为作为确定责任的依
据,法国学者耶林说“使人承担损害赔偿的,
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即使
医疗行为造成患方损害,如医方无过错,也
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二 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
1.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
2.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
3.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施
4.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
5.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意书
6.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确
7. 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过错
不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
害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其相应的损害后果,表明患方
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增加。
二、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
列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
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例三 心肺复苏术没有打开气道之类的记录
例四 抢救休克中没有用氧之类的记录
例五 某患儿住院十天,病情复杂,且危重,
诊断未确定,医治无效死亡—有损害
10天内没有一次科内、院内会诊讨论记录,
没有一次疑难危重病讨论记录(违反核心制
度)或缺主任查房(违反三级查房制度)
 例六 一患者疑颅内感染,临床上有轻中度
颅压增高表现,电解质检查发现血钠
115mmol/l,检验科及时报告病房医师,而
医师未按“应答标准”作出解释或复查或处
理(没有记录能证明),报告后3小时,患
者因呼吸又突然停止死亡。
有过错
有违反制度
(临床危急值应答制度) 推定
有(死亡)损害
若医方举证:死亡损害与违反制度之间无必然因
果关系.
1. 有颅压增高,脱水剂使用规范;
2. 按制度查房,病情尚稳定,有记录,没有严重颅
压增高表现;
3. 关键是死亡抢救中,在气管插管时从气管内
吸出食物残渣.
吸入呕吐物窒息导致死亡(有抢救病史记录)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主要修订条款
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
纪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
急诊留观纪录:重点纪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并注
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
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
要求执行。

入院记录中辅助检查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
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
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
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
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
明。

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
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
请 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
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
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
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
意见执行情况。

手术前小结应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
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
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
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
有手术者签名。
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
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
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
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
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
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表)
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
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
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
医师签名等。
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
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
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
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
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
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
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
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告知范围及内容:
1.病情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
务已执行)
(诊断、病情变化、患者及近亲在诊疗中应配
合的事宜(如全麻前绝对不能进食)可能的
预后,出院后关键需知等
2.医疗措施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执
行)
3.医疗风险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执
行)
4.需要实施手术:围手术期相关事宜、替代医疗方案应书
面同意
5.特殊检查 书面同意(肝肾穿刺、各种腔镜检查、中心
静脉置管监测、血管造影等)替代医疗方案
6.特殊治疗 书面同意(介入、血液净化、新生儿换血、
各种放疗、化疗、机械通气、心包穿刺、PICC等)替
代医疗方案
重点解读1:
条文中未说明什么是特检.特治,故医院
应统一制定”特检.特治范围界定”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诊断、治疗活动:
1.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
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
35号)第八十八条
特检/特治主操作者与患者术前沟通记录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室 床号 住院号 入院时间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沟通对象
沟通内容:
目前疾病主要诊断
特检/特治名称.方式及替代方案
操作风险及防范措施
特检/特治中有无使用贵重器材.耗材
特检/特治操作前后需患方特别注意和配合的事项
自付费用项目(材料)
经医患双方沟通,患方同意采用————方案,对上述问题
经沟通后已充分知晓并予理解和同意
患者签字:
近亲属签字:
主操作者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重点解读2:
在手术、特检、特治(诊疗措施)前,医务
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替代医疗方案”这一点过
去医患沟通内容中并未特别强调和指出(几个方
案供病人选择)—两害取其轻
 否则,患者可以以其丧失了选择不同医疗方案机
会为由提出诉讼,对医疗机构带来麻烦
 (二)告知对象 — 患者
例七 患者因冠状动脉狭窄安装支架后,医生对使用抗
凝药物及定期测抗凝药物水平有关事项告知不清发
生纠纷.
例八 骨折复位后,医生对适度运动和制动告知不清引
发的纠纷.
例九 先心患儿作心脏直视手术,经锁骨下静脉置管
进行中心静脉压检测和检查
①指征非常明确(必须作)
② 操作常规完善
③ 操作者获准入并在操作中没有违规操作
但此检查存在医疗风险如肺损伤气胸、锁骨下动脉
损伤等,术前未清楚告知患者或家属并获取书面
同意,一旦造成损害,医方过错。
 例十 右乳癌,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构)医师提
出方案,化疗后手术切除,为防止癌细胞转移且两
侧均行“腋窝淋巴结清扫”,但该清扫手术并发症
可能发生双臂淋巴水肿,术前该风险告知不清,尤
其对左侧是否非作“淋巴清扫”使患者没有选择的
机会,术后果真发生并发症(世界难题,很难治
疗)—结果导致双手几乎“残废”(端盆水都困难)
 例十一 患儿因心房间隔、室间隔缺损,医师考虑
手术治疗,并沟通后获取患方同意.后手术失败家属
投诉引发纠纷
四、医疗侵权责任法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
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近
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
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
1.对”不能取得”而采取措施的根本含义是保护患
者的生命权.
什么是”不能取得”(1)患者已不能自行决定(2)近亲
属不在场又无法联系(3)患方拒绝抢救(书面签字)
2.对“紧急情况”明确为”患者生命垂危“
3.医方应制定采取自主医疗措施的申报程序,
 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
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解读:
“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当地
同一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
 六、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
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
液造成患者损伤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
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
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七、侵权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
况之一的,医疗机构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
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
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诊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一项情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
1. 本条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的实施必须有医患配合
的特点,在医生真实全面告知后,”患方不配合符合诊
疗常规的诊疗”(不使用合理关键的药物,不作诊疗
规范要求的重要检查,病情需要且符合转院条件而拒
绝转入上级医院,手术指征明确而拒绝手术等)
2.”合理诊疗义务”
(1)抢救及时不拖延(2)急会诊时间符合规范(3)值班人
员在现场抢救(4)抢救符合规范(抢救技术.抢救药物.
抢救设施及使用以及抢救记录等)
 例十二 疑诊患儿有肠穿孔,建议剖肠探查,
经沟通患方不同意,最后因肠穿孔致腹膜炎,
虽抢救但后遗严重肠粘连肠梗阻,又开第二
刀,患方提出赔偿,医方认为因患方不配合
导致该结果,不予赔偿,但患方指出住院一
周,医方没有主任查房,未进行疑难病讨论
甚至没有请外科会诊等,这些错误也是导致
延误诊断,没有充分理由说服患方配合诊疗,
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八、侵权责任法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
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
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
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九、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
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
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 ,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 十、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
的检查。
解读:
“必要”、“不必要”的界定标准是“诊疗规范”
1.这在已有”临床路径”一类的疾病诊断中较为明确,
便于操作;
2.在诊断某一疾病的教科书.诊治指南或诊疗技术规范
等权威书中,一般也有相应的检查要求,亦可作为依
据进行检查;
3.即便无明确相应诊疗规范,要作某项检查,则对检查项
目的目的清楚告知患方并取得同意(有告知记录)
 十一、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 机构医务人员
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
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解读:
1.用”法律责任”表述而不是用”侵权责任”
表述
2.本条显然是考虑到对”医闹”行为要采取多
种法律责任并举,如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
责任等
3.过去执法者往往对”医闹”者有现行损害后
才执法,而现在只要是”干扰”.”妨害”的都
应当执法
分

享
一生的执业生涯中按“章法”规范自
己的医疗行为的人,将不犯或很少犯错
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