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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医疗安全实务解答
2010年7月1
日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知情同意问题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过错推定问题
医药产品缺陷致害
输血感染问题
法定免责事由
禁止过度诊疗
问题一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有些什么新规定
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确定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
确定了医疗过失的一半标准
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为司法鉴定
问题二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过错责
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
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三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过错推
定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问题四
医务人员有过错,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五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告知患方哪些内容?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
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
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
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问题六
医院应当向谁履行告知义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
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
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问题七
什么是特殊检查和特俗治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
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问题八
医院应当在什么时候告知?
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
入院—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手术(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前的告知、手术中变更术式的告知
出院—注意事项的告知
问题九
医疗机构未尽到说明义务和侵犯患方同意权应该承担
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违反告知义务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问题十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方意见的,医疗机构应当怎
么办?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
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
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问题十一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
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问题十二
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
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医疗机构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
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
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
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问题十三
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免责?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
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十四
医务人员在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
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
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
病历资料。
问题十五
对实习医生、进修生书写的病历,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 :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
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
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问题十六
对打印病历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四章
1、手写签名
2、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
3、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4、打印时机
大病历24h;首次病程8h;首次查房记录48h
问题十七
医生会诊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10)规定
会诊记录要求
常规会诊48h内
急会诊10分钟内
问题十八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怎样规定应当完成各种记录
的时间的?
首次病程记录入院8h内完成
普通患者24h有一次病程记录
危重患者随时记录
首次查房记录、转入记录
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有创诊疗记录
问题十八
手术记录术后24h内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医师、麻醉、护士)
手术清点记录—巡回护士
出院记录24h内
死亡记录24h内
死亡讨论1周内
阶段小结:住院超过30天
问题十九
那些医疗文件需要医患双方的签名?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尽到说明义务并取得
书面同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
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通知书、入院病
史情况确认、医患沟通表等等
问题二十
医疗机构在保管病历时应该注意什么?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
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问题二十一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问题二十二
医院能否公开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
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
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二十三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实施相关检查时,在确定检查项目
方面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
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问题二十四
医务人员在遇到患方干扰医疗秩序,应当怎样保护自己?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二十五
关于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
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
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
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问题二十六
如果遇到住院患者抢夺病历资料后怎么办?
保卫部
110
记录
问题二十七
医师为什么要重视病历资料的书写和保管?
“篡改”风险
“隐匿或者拒绝”风险
问题二十八
高值耗材和限制报销费用的告知注意?
知情同意书
书面《医患沟通记录》或者记录到病程上
问题二十九
在医患沟通过程中,患者及家属拒绝签署知情同意书时
怎么办?
录音、录像
病程记录详细
2人以上病友及家属协同
问题三十
如何保证患者及家属签字真实性的 问题?
明确身份
授权委托
避免代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