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反霸凌宣導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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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校園反霸凌宣導簡報

台東縣南王國小
99學年度校園反霸凌宣導
2015年4月10日
什麼是霸凌(bully) ?
 專指孩子們之間惡意欺負的情形

霸凌:指蓄意且具傷害性的行為,是持續重複出
現在固定孩子間的一種欺凌現象。
霸凌(bully)的形式?
1
肢體的霸凌
2
言語的霸凌
3
關係的霸凌
4
性霸凌
5
反擊型霸凌
6
網路霸凌
霸凌(bully)的形式

肢體的霸凌:踢、打弱勢同儕、搶奪財物等。

言語的霸凌: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同儕、
恐嚇威脅等。

關係的霸凌: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人等。

性 霸 凌: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作取笑或評論的行
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

反擊型霸凌:這是受凌兒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反擊行
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予
以回擊;有部分受凌兒童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
的人。

網路霸凌:透過現代網路科技而進化的霸凌行為即稱為網路
霸凌(cyber-bullying),又稱「電子霸凌」、
「簡訊霸凌」、「數位霸凌」或「線上霸凌」。
霸凌者的法律責任
(一)刑罰:
1.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2.強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3.恐嚇: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索取財物則刑責更重)。
4.侮辱: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強暴手段則刑責更重)。
5.誹謗: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則刑責更重)。
6.惟依少事法:7~12歲之人可能以「保護管束處分」
代替12~18歲之人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
或相關處分。
霸凌者的法律責任
(二)行政罰: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三)民事賠償:
1.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2.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二、法定代理人:負民事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被霸凌者的申訴管道
1
2
3
霸凌申訴電子信箱:
輔導室:
「我有話要說」
信箱
告訴老師、同學或
家長。
申訴電話:
學校:223203
教育處:0800322002轉2226
教育部:0800200885
s3564100@ya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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