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防控措施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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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
防控措施与方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3年8月28日
当前北京市防控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应对措施
(一)继续密切关注全球,特别是出现疫情的国家和地区的MERS冠
状病毒相关疫情的进展情况。
(二)当前不排除有输入病例的出现,应积极做好与我市出入境检
验检疫部门、农业部门、民委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防联控,保持信
息畅通,尤其应加强对前往麦加朝圣人员的登记和监测工作。
(三)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级医务人员相关培训,提
高发现、诊断、报告、诊疗和防控的相关技术能力。医务人员发现
不明原因肺炎和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SARI)时,应注意询问
病例近期是否有中东国家旅行史,并及时采集相关标本送疾控机构
进行MERS冠状病毒的检测。
当前北京市防控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应对措施
(四)由于目前国外已出现多起医院聚集性疫情,一旦我市出现MERS
病例,病人就诊后不排除出现院内感染,因此需加强全市各医疗机构的
院内感染控制,对于重点病例需进行隔离治疗,对医护人员加强相关培
训,强调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五)适时对全市各区县MERS疫情防控工作及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醒我市在中东地区的务工或商务人员以及
赴中东地区旅行的人员和朝圣人员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一旦在当地或归
国前后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特别是出现肺炎表现时,应及时就诊,
并主动告知医务人员旅行史。
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防控方案
一、目的
• 早期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并及时报告
• 规范病例救治和管理
• 防止疫情可能出现的扩散蔓延
二、适用范围
• 此方案适用于仅在境外或境内出现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散发病例,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
持续人传人能力的阶段。
• 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实时评估并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的防控工作
– 各区(县)卫生局在本区(县)政府领导下,加强
对本辖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
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
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
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
–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
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 全市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的组织、协调、督
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
馈;开展现场调查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
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诊
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
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
(二)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监测
•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
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发现和报告工作。
1、病例定义
(1)监测病例(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患者)。
①发热(≥38℃)、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表现;
②发病前10天曾前往或居住于报告有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或可能已经发生传播的地区。
(2)疑似病例
患者符合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史,但尚无实验室确认
依据。
①临床表现:难以用其他病原感染解释的急性呼吸
道感染:体温≥38℃、咳嗽;有胸部影像学改变、肾功
能改变等。
②流行病学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报告或流
行地区有旅游或居住史;发病前10天内与疑似或确诊
发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
(3)确诊病例
满足疑似病例标准,且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阳
性。
2、病例发现
(1)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监测。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日常的诊疗活动
中发现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定义的患者应及时报告。
(2)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
医务人员在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加
强对病例流行病学史的询问,尤其注意了解有无沙特和卡
塔尔等疫情发生地的旅行史和类似病例的接触史。
对于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市卫生局在接到口岸检验检
疫部门通报后,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
医疗救治工作预案》(京卫医字〔2012〕250号)有关规定
执行。
3、病例报告
•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
后,应于2小时内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
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报告本辖区疾控中心。
•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小时内以最
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本辖区疾控中心报
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辖区疾控中心
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4、流行病学调查
• 各区(县)疾控中心接到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疑似病例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区县卫生
局和市疾控中心,并在此期限内赶赴现场对疑似病例
进行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并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
内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区县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
同时将调查情况通报病例现住址辖区疾控中心。
• 各区(县)疾控中心接到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监测病例报告后,登记病例的基本信息,同时,按照
病例现住址管理开展医学观察。病例现住址非接报区
县疾控中心辖区内的,接报区县疾控中心将监测病例
信息横转至病例现住址辖区疾控中心,由后者负责开
展医学观察。
5、标本采集、运送和检测
• 报告医疗机构按照疾控机构的要求采集疑似病例的呼吸道标本 :
– 上呼吸道标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深咳痰液
– 下呼吸道标本:呼吸道抽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组织活检标本
– 同时采集疑似病例的急性期血清(最好在发病后7天内)和恢复期血清(发病
后第3~4周),采集量要求5ml,以空腹血为佳,尽量使用真空采血管。各区
(县)疾控中心现场采集标本后,填写“北京市疾控系统呼吸道标本送检
单”,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相关要求送市疾控中心进行标本检测。
• 具体标本采集与检测依据中国疾控中心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实
验室检测技术指南》(中疾控疾发〔2012〕362号)进行。
• 对于需要进一步检测的确诊病例和其他需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诊
断或排除者可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标本的采集、运送和检测。
(三)病例管理及救治
• 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后,按规
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救
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
工作。
• 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实行隔
离治疗,疑似病例原则上单人单间。同时,参与救治
的医护人员实施有效防护措施(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
防+接触传播预防)。具体参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
例诊疗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技术指南》(卫发明电〔2012〕年18号)。
• 病例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后的流行病学调查由病例现住
址辖区疾控中心负责,并将调查信息上报市疾控中
心。
(三)病例管理及救治
• 监测病例不要求实施隔离医学观察,仅要求病例现住
址辖区疾控中心每日监测病例体温及病情进展至发热
、咳嗽等临床表现消失,或从受染地区离开已达10天
(登记表见附表2)。
• 对于在医疗机构内住院或留观的监测病例,由医疗机
构进行医学观察 ;对于未在医疗机构内住院或留观的
监测病例,由病例现住址所在地段保健科按照辖区疾
控中心的要求开展医学观察 。
• 若监测病例出现肺炎等表现,则要求病人入院治疗并
采取隔离措施。若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
,则按疑似病例的要求立即进行病例报告、流行病学
调查、采样检测、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
同时立即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工作由负责开展医学观察的区县疾控中心负责。
(四)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1、密切接触者定义
(1)诊治疑似或确诊病例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医护
人员或曾照料患者的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身体密切接
触的人员;
(2)在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症状期间,共同居住或密切
接触的人员;
(3)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判断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2、追踪和管理
• 负责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的区(县)疾控中心将密切接
触者信息上报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通报各相关
区(县)疾控中心。各相关区(县)疾控中心将本辖
区密切接触者信息上报区(县)卫生局,由区(县)
卫生局协调公安等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管理。
• 密切接触者均实行居家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3次体
温测定,并询问有无急性呼吸道症状的出现及病情进
展。各相关区县疾控中心应每日将密切接触者情况及
时上报区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
(四)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2、追踪和管理
• 密切接触者自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0天内,一旦出现发
热(体温≥38℃)、咳嗽,并有肺炎症状和体征等表现
的病例,区县卫生局负责转送至辖区综合医疗机构进
行诊断、隔离和治疗。
• 若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则按疑似病例
的要求立即进行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
测、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同时立即转送
至定点医疗机构。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负责开
展医学观察的区县疾控中心负责。
(五)开展消毒处理
• 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病例的疫点、疫区进行
现场消毒,消毒重点应包括病人的分泌物和排泄物、
病人发病时生活和工作过的场所、病人接触过的物品
等。
• 医院应同时按呼吸道传染病和肠道传染病的要求对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病例诊疗过程中可能污染的物品
进行消毒处理。
(六)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 各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
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
风险沟通工作。
• 要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大型工矿企业等重
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
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
•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技
术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诊疗方案》和
《新型冠状病毒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等规
范和指南,结合本市工作要求,组织对重点人员开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
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感染防控、风险
沟通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与医疗救治能力,并将
此次培训作为继续医学教育传染病培训的重要内容。
(八)加强实验室检测及生物安全
• 市疾控中心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
剂、技术储备。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开展病例救
治、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运输和检测
等工作。
四、督导检查
• 各区(县)负责组织本辖区防控工作的
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