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全区医院培训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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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要求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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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9月该病被首次发现以来,截至2013年11月19日,全球累计报告MERS病例157例,
涉及中东地区、欧洲、非洲三个地区的10个国家,已有66例病例死亡,病死率为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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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有效应对该疫情,我市积极开展风险评估,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我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对主要事件回顾
WHO首次通报发现该病
组织专家分析,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转发卫生部通知,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印发《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方案(试行)》
与出入境签订合作协议
派出专家团考察
2013年
5月 5.23 6.3 6.17 6.19 8.4 8.28
9.23
9.28
9.29
9.30
8.29
11.22
10.5
印发防控方案(第一版)
市级师资培训
2012年
专家研讨
WHO专家座谈
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专家研讨
正式命名为中东呼吸综合征
WHO风险评估认为
具备人传人能力
.3.
一、总体工作要求
各区县卫生局、三级医疗机构按照《北京市卫
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
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3〕72号)
要求,积极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4.
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进一步加强监测工作,规范病例报告流程
规范诊疗流程,积极做好医疗救治各项准备
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病例早期识别和快速处置能力
严格落实消毒隔离制度,防止院内感染发生
加强应急准备和演练,及时做好可能发生的疫情处置工作
加强督导检查和自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做好科学研究准备
加大健康教育,提高全民防病意识
.5.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发现与报告
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6.
(一)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发现与报告
1.病例定义:
(1)疑似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尚无实验室确认依据。
(2)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实验室阳性筛查结果(如仅呈单靶标PCR或单份血清
抗体阳性)的患者。
疑似病例+因仅有单份采集或处理不当的标本而导致实验室检
测结果阴性或无法判断结果的患者。
.7.
(3)确诊病例
具备下述4项之一者可确诊为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
① 至少双靶标PCR检测阳性。
② 单个靶标PCR阳性产物,经基因测序确认。
③ 从呼吸道标本中分离出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④ 恢复期血清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较急性期血清抗体水
平呈4倍及以上升高。
.8.
(一)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发现与报告
2.病例发现
加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SARI)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
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警觉性,在
诊治SARI和不明原因肺炎患者时要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如
患者本人无流行病学史,还应当了解其家人或其他密切接触
人员有无相关旅行史;
.9.
(一)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发现与报告
2.病例发现
对于缺乏流行病学史,在14天内发生的病因不明的
SARI/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病例,以及医务人员发生(尤其
是在重症监护室)的SARI/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当考虑开
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实验室检测。
对于已经明确有其他病原存在,但难以用已知知识解释
病情和临床表现,虽经适当治疗病情仍急剧恶化的急性呼吸
道感染病例也应当考虑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实验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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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发现与报告
3.病例报告
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
例(经过中东呼吸综合征病理诊断程序确定)时,医疗机构
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报告本辖区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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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发现与报告
3.病例报告
• 市级专家初步判定,标本送国家CDC复核
全国首例 • 病毒检测阳性后,国家卫计委组织专家会诊,确定诊断
• 国家CDC复核,市卫生局组织市级专家组会诊,确定诊断
全市首例 • 报国家卫计委备案
• 市疾控中心复核
后续病例 • 不需要国家疾控中心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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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发现与报告
4.流行病学调查
各区县疾控中心负责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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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发现与报告
5.标本采集
①呼吸道标本:报告医疗机构按照疾控机构的要求采集疑似
病例的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
咽漱液、深咳痰液)和下呼吸道标本(包括:呼吸道抽取物、
支气管灌洗液、肺组织活检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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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发现与报告
5.标本采集
②血清标本:采集疑似病例的急性期血清(最好在
发病后7天内)和恢复期血清(发病后第3~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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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发现与报告
标本送检要求
医疗机构应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相关要求送
本辖区疾控中心进行标本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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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发现与报告
6.病例订正
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
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对病例分类进行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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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1.密切接触者定义
①诊疗、护理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时
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
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②在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出现症状期间,共同居住、
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③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判断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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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2.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由密切接触者现住址所在区县卫生局组织、协调密切接
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密切接触者均实行居家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
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
病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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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2.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
医学观察期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或腹泻等非呼吸
道感染症状(尤其是发病早期,或有基础性疾病或免疫功能
低下者),或有肺炎症状和体征等表现的病例,区县卫生局
负责将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报告、隔离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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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2.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现住址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应当采集密切接触者的咽拭
子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第一份血清标本应当尽可能在末次
暴露后7天内采集,第二份血清标本间隔3周后采集。咽拭子
标本由采集标本的区县疾控中心开展检测;血清标本送市疾
控中心开展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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