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政策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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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基础知识
北海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
一、主要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二、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具有开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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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它是第一个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税收法律的立
法项目。
在此之前,19个税种(实际征收18个税种)中,只有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法律,其他均是根据全
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规定,适用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
条例。
(二)它是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在统一规范基本税收制
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税目税额确定权、税收减免权、税收
征收管理规定等都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
突出了地方税特征,为今后地方税立法树立了典范。
三、车船税法与原条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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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
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
车计税依据。
(三)调整税负结构。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
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
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
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 。
(四)规范税收优惠。除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
惠外,还增加了三项优惠规定。
(五)强化征收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船检机构要协
助征收。
四、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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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
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五、广西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
收的公告.doc
六、车船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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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
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七、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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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
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
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
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所在地。
八、车船税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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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
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乘用车、商用车
(包括商用客车和商用货车)、挂车、其他
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船舶为机动船舶和游艇。
九、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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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
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
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
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
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
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九、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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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
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
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
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
3.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
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
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
内免征车船税。
九、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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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船税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
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
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四)广西区
《广西车船税公告》第三条 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
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
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十、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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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
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应当以购买车船
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
准。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
税月份数。
十一、车船税申报征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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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
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车船税按年申
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
至12月31日。
《广西车船税公告》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
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1.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
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2.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
报缴纳。
十二、车船税退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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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
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
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
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
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
算缴纳车船税。
十三、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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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
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
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
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
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
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
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
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
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The end.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