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位协管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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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2011年单位协管员培训课件

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与业务
2011年
主要内容
一、业务指南
二、住房公积金协管员职责
三、归集业务常见问题
四、账户管理业务常见问题
五、提取业务常见问题
一、业务指南
业务咨询和查询渠道

中心网站:www.gzgjj.gov.cn
办事指南(缴存、提取、贷款服务指南;常见问题)
最新动态
政策法规
下载中心(业务表格、批处理文件等)

客服电话:96155

网点人员、摆放的宣传小册子
业务咨询和查询渠道

中心网站:www.gzgjj.gov.cn
办事指南(缴存、提取、贷款服务指南;常见问题)
最新动态
政策法规
下载中心(业务表格、批处理文件等)

客服电话:96155

网点人员、摆放的宣传小册子
网点设置
广铁分中心
番禺、从化、花都、增城办事处
公积金业务
越秀、海珠、天河、白云管理部
南沙、荔湾、黄埔、萝岗
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网点
业务办理

中心网点
办理所有业务(互贷缴存证明只到广铁分中心、四个办事
处、天河管理部办理)

银行网点:除下列业务外,均可办理
单位缴存登记和开户
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和提取业务
委托扣款协议签订
错缴提取
八城市互贷缴存证明
异地转入缴存证明
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

单位查询
持介绍信或备案经办人的身份证到网点查询打印

个人查询
对账簿
持个人身份证到网点查询打印
个人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
二、住房公积金协管员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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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负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变
更、转移、封存、注销
按时足额汇缴、补缴、年度调整
对职工提取进行初审,办理集体提取
公积金政策宣传、咨询和解答
参加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等
三、归集业务常见问题
是否全员缴存?
1998年1月1日——1999年4月2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
在单位
1999年4月3日至今: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
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
职职工
是否按时缴存?
时间:发工资5日内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
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
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
是否足额缴存?
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
上限: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
免缴标准: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300元/月,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1100元/月)
(2011.3月起)
比例:5%-20%
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
新缴存年度的降比或缓缴

以前缴存年度的降比或缓缴
审核要点:
经营情况(是否亏损、特困企业、对单位发展有重大影响
等)
工资情况(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否低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50%或60% )
补缴以前年度公积金有困难
程序是否合法(职代会是否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同意
等)
行政处罚

〈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
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
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
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从重处罚
行政执法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
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年度调整工作

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
确定下一年度的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

一年调整一次。

单位在汇缴了6月份公积金之后、汇缴7月份公积金之前,
需到网点前台进行调整数据确认,确认后,自7月份起,
单位的公积金将按调整后的数据进行汇缴。
办理汇补缴时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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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必须在开户后办理了首次汇缴后才能办理补缴业务。
单位可以以支票、现金、汇款、委托扣款等方式进行汇
补缴。
职工开设临时账户进行补缴的,需中心网点办理;
不同名同身份证号码的职工开户,需到中心网点办理。
经法院判决职工离婚公积金需划入受益人账户的,需到
天河管理部办理。
同名同身份证号码的职工申请对账簿需到中心归集部办理
,申请时提交:《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职工本人
身份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职工因身份证和
姓名与他人相同而无法申请对账簿的证明
系统新增功能
单位可备案多个经办人(最多三个)
 新增分类查询个人信息(缴存、封存):可分类
查询并打印单位该段时间所发生的业务明细及经
办网点,包括提取、转移、汇缴、补缴、合并等。
 新增对账簿信息查询(是否成功制簿)
 新增单位对账清单查询打印

四、账户管理业务常见问题
账户管理主要业务
 缴存登记
 开户
 信息变更
 转移
 封存
 注销
 查询
对账簿申领、变更、挂失


单位到银行网点申请
同批次申请,只能选择一家银行
发放
可发簿---姓名、身份证号齐全的职工;
不予发簿---封存职工;
不可发簿---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不齐、出现乱码或有
多个公积金账户未合并的职工。
内部封存和集中封存
内部封存:职工因停薪留职、因公出国等原因,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
中止工资关系而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转入集中封存户封存
 广州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
 办理条件: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单
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到新单位的;
已关闭、注销的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
工商年检的单位。
 办理时间: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

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办理转移、提取,除了无须单位盖章外,其他规定
不变。
账户合并
合并是指同一单位账户下,职工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
人账户时,将多个账户合并成一个账户的业务。
合并原则:保留缴存状态,合并封存状态
合并时,职工“保留账户”与“合并账户”的个人信息
需完全一致才可合并。
五、提取业务常见问题
 提取审核要点
 购房提取
 违规套取
提取条件
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市租房自住的

销户提取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
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提取审核要点

是否本人提取

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
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
是否提交完整、真实的提取材料

是否准确核定可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需注意问题

职工购房提取的,受理的中心网点或银行网点需
核实提取资料的真实性

购房地为异地,广州市番禺、南沙、增城、从化
、花都等区域的,银行网点无法核实的,需提交
中心审批小组核实,3个工作日内退回。可直接前
往中心管理部办理

单位人数多的,可联系中心或银行提供上门服务

除正常流程外,职工另需填写《异地购房提取业务
受理审批凭证》

银行网点收到审批结果回复后,办理相关手续:
审批通过的,网点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无须再通
知申请人前来,提取申请表机打票据也不需职工
签名确认。
审批不通过的,网点电话通知提取申请人。职工
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告知职工持资料原件到
提取审批小组进行复核。
违规套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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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通报给所在单位
单位通报
全额退回所提款项
记入系统黑名单
涉嫌违法
套取退款流程



单位收到中心发来的通知;
职工有异议的到中心审计稽核部提出申诉;
套取属实的,办理退款:
(1)职工将套取金额存入中心指定的账户( 在现金送款单
或转账凭证中注明退款职工的身份证号码、单位登记号)
(2)退款到账后,职工将加盖银行章的缴款凭证交回单位;
(3)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银行缴款凭证、填妥及加盖
公章的补缴书、补缴清册到网点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清册
只需填写“个人编号”、“姓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 “补缴金额”和“职工签名”等栏目。
(4)补缴手续办理完毕后,职工的补缴凭证可由单位统一
集齐后交回中心。
套取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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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
、证件、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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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〇九条、第二百八十条对有关罪行作了规定。
培训内容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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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