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出版社
旅游政策与法规 编 著 廖 华等 主 审 刘美森 出版社 第1章 法的基础知识 • 学习目的 • 掌握法的定义和本质;掌握法的基本特征; 了解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资本主义法和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熟悉法律关系;掌握 法律责任的承担。 • 主要内容 • ①法的定义、本质及基本特征; • ②法的产生与发展; • ③法与社会的关系; • • • • • • • • • ④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1 什么是法 1.1.1 法的定义 1)法律的词义 2)法的定义 1.1.2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 定的 • 1.1.3 法的基本特征 •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2)法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 •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 1.2 法的产生与发展 • 1.2.1 法的产生 • 1.2.2 法的发展 • 1)奴隶制法 • • • • • • • • 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法 4)社会主义法 1.2.3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 1.3 法与社会 1.3.1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1)法以社会为基础 (1)从法的历史看,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社会 为基础 • (2)从法的运作看,法的生成和实现以社会 为条件 • (3)从法的本体看,法的内容和形式被社会 所选择 • (4)从法的功能看,法的作用和价值的实现 有赖于社会诸因素的配合 • 2)法作用于社会 • (1)法确认、维护和调整基本的社会结构和 秩序 • (2)法调节社会利益及其冲突 • (3)法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 • 1.3.2 法与经济 • • • • 1)法与经济基础 2)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1)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进 行宏观调控是现代政府必不可少的内在功 能。但是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介入应当 是节制的、有效的,这就要求国家权力必 须在法的约束下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市 场进行合理地干预。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 用凸现出来: • ①引导作用。 • • • • • • • • • • ②促进作用。 ③保障作用。 ④制约作用。 ⑤协调作用。 (2)法在微观经济行为规制中的作用 ①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②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③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④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1.3.3 法与政党政策 • • • • • • • • • • 1)法与政党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1)从法的制定环节看 (2)从法的实施环节看 1.3.4 法与道德 • 1)法与道德的联系 • (1) 法 与 掌 握 政 权 的 阶 级 的 道 德 本 质 是 一 致的 • (2)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 • (3)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互为补充 • 2)法与道德的区别 • (1)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 • (2)表现的形式不同 • (3)调整的范围不同 • (4)实施的方式不同 • • • • • • • • • • 1.4 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4.1 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2)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1.4.2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 • • • • • • • • • (2)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3)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2)行政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2)几种“特殊人”的刑事责任 第2章 宪法法律制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理解宪 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我国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 • 主要内容 • ①宪法基本理论; • ②国政、政体的有关知识; • ③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 • • • • • • ④国家机构的设置。 2.1 宪法基本理论 2.1.1 宪法的概念 2.1.2 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普通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殊,比普通法律 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 2.1.3 宪法的性质 • 2.1.4 宪法的分类 • • • • • • • • • • 1)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现代分类 (1)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2)法定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 2.1.5 宪法的监督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 2)司法机关监督制 • • • • • • • • • • 3)特设机关监督制 2.2 国体、政体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 1)国体的概念 2)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2.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3.1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 • • • • • • • • • • 3)宗教信仰自由 (1)法律保障 (2)物质保障 (3)组织保障 (4)宗教活动场所的保障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 (2)休息权 (3)物质帮助权 • • • • • • • • • 6)文化教育权利 (1)教育权利 (2)文化权利 7)监督权 8)请求赔偿权 9)特定主体权利 (1)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 (2)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3)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外 国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受 到 保护 • • • • • • • • • • 2.3.2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2.3.3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1)广泛性 2)平等性 • • • • • • • • • • 3)现实性 4)一致性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一性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约性 2.4 国家机构 2.4.1 国家机构的概念 2.4.2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 • • • • • • 3)责任制原则 2.4.3 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 任期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 成和职权 • 2.4.4 国家主席 • 1)国家主席的地位 • 2)国家主席的职权 • 3)国家主席的产生 • 4)国家主席的任期和补缺 • 2.4.5 中央军事委员会 • • • • 2.4.6 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4.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3章 合同法律制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合同的特征和分类;熟悉合同的订立; 掌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熟悉违约责任的 承担。 • 主要内容 • ①合同概述; • ②合同的成立; • ③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 • • • • 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⑤违约责任。 3.1 合同概述 3.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 •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3.1.2 合同的分类 •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 • • • • • • • • (1)双务合同 (2)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 (2)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 • • • • • • • •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束己合同 (2)涉他合同 3.2 合同的成立 3.2.1 合同订立的程序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2)承诺 2)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 • • • • (1)悬赏广告 (2)招标投标 (3)拍卖 3.2.2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上即为合同的 条款。《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 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②标的。 • ③数量。 • • • • • • • • •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办法。这是合同法对合同条 款的倡导性规定。 合同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1)必要条款 (1)法律规定 (2)合同类型或性质决定 • • • • • • • • • • (3)当事人约定 2)一般条款 3.2.3 格式条款合同 1)格式条款的概念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2)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3)格式条款的无效 4)格式条款的解释 • • • • • • • • • 3.2.4 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 负的义务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 • • • • • • • • • • • (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 (5)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6)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7)无权代理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3.1 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界清偿期 • • • • • • •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3.3.2 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 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 (3)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 的现实危险 •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 • • • • • • • • •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3.3.3 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3.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4.1 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2)合同变更的要件 •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 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 3)合同变更的效力 • 3.4.2 合同的解除 • 1)合同解除的概念 • (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 • • • • • • • • (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3)合同解除的条件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 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 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 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消灭合同关系。 •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 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 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 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 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 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 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 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 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 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 • • •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 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 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 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 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 规定。 (2)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4)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单方解除的程序 •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能通 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 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 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 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 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 规定。 •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 条规定: • 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 ②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为约定解除权行 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 使的,该权利消灭。 •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法》第96 条规定: • ①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 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 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解除合同的效力。 •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 • • • • • • • (2)协议解除的程序 5)合同解除的效力 (1)一般规定 (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3.5 违约责任 3.5.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 担的责任 •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 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 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 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 ①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 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 ②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的第三人的原 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 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的责任 •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 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责 任形式区别开来,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 合同责任等。 •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 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 瑕疵。 •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 ①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 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 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 ②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 第114条第1款规定: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 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3.5.2 违约行为 •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 为。这一定义表明: • ①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 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 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 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 ②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 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 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 ③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 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 ①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 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 • • • • 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 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 相互抵消。 ②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 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 违约行为可做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 定解除的理由。 ③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④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 • • • • • • • • • 1)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2)预期违约的形态 2)实际违约 3.5.3 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 • 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 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 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 下列情形除外: •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 行费用过高。 •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 性物品之供应)。 • 2)采取补救措施 •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 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 是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 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 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 •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 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 ①《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 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 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 ③《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 更换、退货。 •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 • 3)赔偿损失 • (1)完全赔偿原则。 • (2)合理预见规则。 • (3)减轻损失规则。 • • • • (4)约定损害赔偿。 4)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 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 ①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 ②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 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 法律特征: • ①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 ②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 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 ③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 般合同义务)。 •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 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 违约金制度,而基本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 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 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 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 做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 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 •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 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 极高和极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 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 其特点是: • ①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 ②经当事人请求。 • ③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 ④“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 5)定金责任 • 3.5.4 违约的免责事由 • 1)免责事由的概念 • 2)不可抗力 • (1)不可抗力的概念 • • • • (2)不可抗力的范围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3)免责条款 第4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 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了解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熟悉消费者的 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掌握解决消费者权 益争议的途径。 • 主要内容 •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 ②消费者的权利; • ③经营者的义务; • ④国家及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保护; • ⑤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 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 4.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 4.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 1)消费者的含义 •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 • • • • • • • 和接受(服务)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 消费的单位 2)经营者的含义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4.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 原则 • • • • • • • • • • 4.2 消费者的权利 4.2.1 消费者权利的含义 4.2.2 消费者权利的提出和发展 4.2.3 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1)安全权 (1)人身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 • • • • • • • •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9)监督权 4.3 经营者的义务 4.3.1 经营者义务的含义 4.3.2 经营者义务的内容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费者的约定履 行义务 • • • • • • • •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 者权利的义务 •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 4.4 国家及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保护 • 4.4.1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1)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 • 2)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 • (1)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 (2)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 3)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 4.4.2 我国的消费者组织 • 1)消费者组织的含义 • • • • • • • • 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4.5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4.5.1 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 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 者有5种可供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一,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 • • • • • • •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2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1)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 (2)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①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 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③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a.“三包”的民事责任。 • b.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 • c.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 责任。 • (3)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 2)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 (1)承担行政责任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 • (2)追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的行 政责任,应把握两项原则 • 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刑事责任 第5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 学习目的 • 掌握旅行社的概念及旅行社的种类和经营 范围;了解设立旅行社的条件、旅行社的 开办与审批;了解旅行社的经营业务内容, 掌握违法责任;熟悉旅游保险的特点;掌 握旅游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和旅行社的违法 责任。 • 主要内容 • ①旅行社概述; • • • • ②旅行社业务经营及其行政管理制度; ③旅游保险。 5.1 旅行社概述 从1927年陈光甫先生创办中国第一家由国 人开办的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到现在, 已经过去了差不多80年。我国的旅行社行 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已经逐渐壮大 起来。2001年12月11日,为适应对外开放 的新形势,国务院对1996年颁布的《旅行 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颁布,自2002 年1月1日起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是 • 我国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陆 续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旅 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国 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作为条例的 配套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旅行社管理 法规、规范体系。 • 5.1.1 旅行社的概念 • • • • • • • • • • 1)旅行社的性质是企业法人 2)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5.1.2 旅行社分类及其经营范围 1)按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的职能分类 (1)旅游批发商 (2)旅游零售代理商 2)按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分类 5.1.3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1)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条件 • (1)场所及设施条件 •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 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 ①具有相对稳定的、足够的营业用房。 • ②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 公设备。 • ③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 ④有业务用汽车等。 • (2)人员条件 • (3)资金条件 • • • • • • • • • • 2)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条件 (1)场所及设施条件 (2)人员条件 (3)资金条件 5.1.4 设立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1)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国家规定 • • • • • • • • • 的任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2)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3)颁发许可证 4)领取营业执照 5.1.5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1)设立条件 • • • •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②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③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 证书》。 • ④国际、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 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15万元 人民币;国际、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 社,分别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5 万元人民币。 • (2)申报审批 • • • • • • • • • 2)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 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 (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5.2 旅行社业务经营 5.2.1 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1)严禁超范围经营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 • ①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 ②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 ③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 2)禁止不正当竞争 • 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 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 ①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 量认证标志。 • ②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 ③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 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 ④与其他旅行社串通制定垄断价格,损害 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 ⑤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 ⑥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 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 ⑦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 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 ⑧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 游服务信息。 • ⑨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 秩序的行为。 • 3)禁止提供的旅游项目 •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 项目: • ①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 ②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 容的。 • ③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 ④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 4)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 旅行社所做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 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 ①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 和联系电话。 • ②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 社的名称。 • ③旅游业务广告应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 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 严禁旅行社进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广 告宣传。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 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 5)其他业务经营规则 • ①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 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 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 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 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 案保存期最低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 最低为2年。 • ③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 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 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 ④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 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营人 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机密。 • 5.2.2 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1)按约定提供服务 • 2)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 3)必须履行保险责任 • • • • • • • • • • 4)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5)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6)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5.3 旅行社行政管理制度 5.3.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5.3.2 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的部门 • • • • 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3)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 5.3.3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的,处以3~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人民币3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 业务档案。 • ②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的。 •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30天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 000元以上 2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 ①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 ②未按照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③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 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 ④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 • • • • 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 失的。 ⑤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 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⑥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和未持 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⑦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 待社。 ⑧未与境外接待社签订约定双方权利和义 务的合同。 •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 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 000元以上10 000 元以下的罚款: • ①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 ②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 设立分支机构。 • ③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法定代 表处等机构。 • ④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 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 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 备案。 • ⑤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 理经营旅游业务。 • ⑥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 别歧视,或含有淫秽、迷信和赌博等内容 的旅游项目。 • ⑦所做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或许可 • • • • 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 行社的名称。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①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 量认证标志。 ②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③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 ④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 宣传。 • ⑤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 ⑥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 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 游业务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 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非法所 得,并处以人民币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 下的罚款。 • 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 5.4 旅 游 保 险 • 5.4.1 保险合同 • 1)保险的概念 • 2)保险合同 • (1)保险合同的主体 • (2)保险合同的客体 • (3)保险合同的内容 •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 照保险人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 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 •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主 要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事项: • ①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 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 ②保险标的。 • ③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 • • • • • • • • ④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⑤保险价值。 ⑥保险金额。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4.2 旅游保险合同 1)旅游保险 • • • • • • • • 2)旅游保险合同的特点 5.4.3 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2)旅行社赔偿范围 3)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索赔 5)违法责任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人 民币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小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 低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 处以人民币5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 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3~15 天 , 可 以 并 处 人 民 币 3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 学习目的 • 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熟悉导游证 和导游资格证的区分;掌握导游人员的权 利与义务;熟悉导游人员的三种管理办法; 掌握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了解导游职业 等级制度: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 员的知识、技能等要求。 • 主要内容 • ①导游概述; • 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③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 导游人员是旅行社工作人员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的许多义务都 是由导游人员来具体完成的。导游人员既 是旅行社的形象象征,也是一个城市、一 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形象 象征。因此,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是旅游 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1987年经 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布了《导游人 员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5月14日国务 • • • • 院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我国 继《旅行社管理条例》之后第二个旅游行 业行政法规,目的是为了规范导游活动, 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而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6.1 导游概述 6.1.1 导游人员的概念 1)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 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 解及相关服务 • • • • • • • • • • 3)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 6.1.2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1)导游资格证 (1)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2)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资格证 2)导游证 (1)导游证的申领程序 (2)临时导游证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3)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 • • • • • • • • • • (1)性质不同 (2)颁证机构不同 (3)领取程序不同 (4)作用不同 (5)期限不同 6.1.3 导游人员的分类 1)按雇佣性质划分 (1)专职导游 (2)兼职导游 2)按活动范围划分 • • • • • • • • • • (1)领队 (2)全程陪同导游 (3)地方陪同导游 3)按导游证件性质划分 (1)正式导游人员 (2)临时导游人员 4)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划分 (1)中文导游人员 (2)外语导游人员 5)按技术等级划分 • • • • • • • (1)初级导游人员 (2)中级导游人员 (3)高级导游人员 (4)特级导游人员 6.2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6.2.1 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 犯权 • 2)导游人员享有的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 3)导游人员的其他权利 • 6.2.2 导游人员的义务 •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 技能 •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 民族尊严 •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 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接待 计划 •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维护旅游者 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能从旅游者身 上获取不正当利益 • 6.3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 6.3.1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 1)记分管理机构及职责 • 2)记分管理办法 • (1)扣除10分的行为 • (2)扣除8分的行为 • • • • • • • • • • (3)扣除6分的行为 (4)扣除4分的行为 (5)扣除2分的行为 6.3.2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1)年审管理机构及职责 2)年审管理内容 6.3.3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制度 1)导游人员等级划分及管理机构 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1)特级导游员 • • • • • • • • (2)高级导游员 (3)中级导游员 (4)初级导游员 3)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 (1)初级导游员 (2)中级导游员 (3)高级导游员 (4)特级导游员 第7章 饭店管理法规 • 学习目的 • 了解世界饭店业的发展历史,了解我国饭 店业发展历史;掌握饭店的概念及其分类; 掌握我国饭店和旅游饭店的区别;了解旅 游饭店星级评定的标准、星级评定机构、 星级评定的工作程序及其复核制度;掌握 饭店治安管理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主要内容 • ①饭店概述; • 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 ③饭店治安管理法律制度。 •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饭店法,对饭店的 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的手段进行的, 如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旅馆 业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8月,国家旅游 局参照国际标准,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发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 星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等各省市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章 • • • • • • 制度。 在旅游饭店管理方面,我国部分采用了国 际旅游饭店协会制定的国际公约和协议, 这些公约和协议对加强我国旅游饭店的管 理,促进旅游饭店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 作用。 7.1 饭店概述 7.1.1 饭店发展历史 1)古代客栈时期 2)大饭店时期 3)商业饭店时期 • • • • • • • • • • 4)现代新型饭店时期 5)中国饭店发展历史 (1)中国古代饭店的形成与发展 (2)中国近代饭店的兴起与发展 (3)中国现代饭店 7.1.2 饭店的概念及分类 1)饭店的概念 2)旅游饭店 (1)旅游饭店的概念 (2)旅游饭店与一般旅馆饭店的区别 • • • • • • • (3)中国旅游饭店与国外旅游饭店的区别 3)饭店的分类 (1)按饭店位置划分 (2)按饭店功能划分: 7.1.3 饭店法规的作用 1)饭店法规为饭店和旅客提供了行为规范 2)饭店法规为旅游饭店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提 供保障 • 3)饭店法规为国家管理饭店提供了必要的法 律手段 • • • • • 7.2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7.2.1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概述 7.2.2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1)星级划分及评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 星级的规定》(下称《评定规定》),旅游饭 店星级评定实行五星制,就是分为一星级 饭店、二星级饭店、三星级饭店、四星级 饭店和五星级饭店。这种以五个星级来划 分旅游饭店的依据有如下5项: • ①饭店的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条件。 • • • • • • • • • • ②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状况。 ③饭店的管理水平。 ④饭店的服务质量。 ⑤饭店的服务项目。 2)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范围 3)星级评定的机构及其分工 4)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方法 (1)一星级饭店 (2)二星级饭店 (3)三星级饭店 • • • • • (4)四星级饭店 (5)五星级饭店 5)旅游饭店星级检查 7.2.3 旅游饭店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旅游饭店评定星级后,并非一劳永逸。根 据评定规定,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实 行复检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复核 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 级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饭店评 定机构则是采取有计划、有重点的方法进 行复核。 • 复核采取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对经复核达不到星级标准 的星级饭店,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 ①经复核,星级饭店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签发 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 ②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 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进工作并 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上报发出上述通 知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 ③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两次 (含两次)的饭店,可继续保持原来的星级; 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饭店,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降低或取消其星 级,并向社会公布。 • ④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 或取消星级之日起半年内,不予恢复星级。 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 • 根据《评定规定》,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 评定机构对星级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 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 ①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饭店达不到规 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 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 评、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报国家旅游局 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 ②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若达不到规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 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 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如降低 或取消其星级,须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 评定机构审批。 • ③根据对各星级饭店检查发现的问题,国 • • • • • 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在通知有关 省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后,直接签发警告 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④各星级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 影响,各级旅游涉外饭店评定星级机构可 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处理权限同上)。 7.3 饭店治安管理法律制度 7.3.1 适用对象 7.3.2 旅游住宿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 1)开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 • 2)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 • 3)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 管理 • 4)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宿、赌博、吸毒、 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8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 学习目的 • 掌握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原则;掌 握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旅游安全事 故的处理;明确旅馆设立变更登记的管理 和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管理及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处罚规定;懂得消防安全管理的 有关制度和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 主要内容 • ①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 • • • • • • • • • ②旅馆业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③消防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④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8.1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8.1.1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8.1.2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 1)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 2)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 3)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4)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 • • • • • • • • • (1)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2)重大事故的处理 8.2 旅馆业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8.2.1 旅馆业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8.2.2 旅馆设立变更登记的管理 8.2.3 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管理 8.2.4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 8.3 消防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8.3.1 消防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8.3.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 • • • • • 8.3.3 消防灭火救援管理制度 8.3.4 法律责任 8.4 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8.4.1 卫生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8.4.2 卫生管理的规定及法律责任 1)卫生管理规定 2)法律责任 ①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 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 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 销卫生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 生许可证。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 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 以上30 000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 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处 以 500 元 以 上 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③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 000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 ④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 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 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⑤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 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 000元 以下的罚款。 • 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⑦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 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 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 000元 以下的罚款。 • 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 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9章 旅游投诉法规制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旅游投诉的概念、条件及范围;理解 旅游投诉的特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 责;掌握旅游投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主要内容 • ①旅游投诉概述; • ②旅游投诉管辖; • ③旅游投诉的管理与处理。 • • • • • • 9.1 旅游投诉概述 9.1.1 旅游投诉法规制度概述 1)旅游投诉的概念、特点 (1)旅游投诉的概念 (2)旅游投诉的条件及投诉范围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 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 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 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示处理的 行为。 • 投诉者的投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①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 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相关 从业人员。 •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示和 事实依据。 • ③属于投诉条例规定的投诉范围。 • 投诉者对于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 诉管理机关投诉: • ①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 ②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 游服务的。 • ③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 行李物品顾此失彼丢失的。 • ④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 人身伤害的。 • ⑤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 者利益的。 • ⑥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 小费的。 • ⑦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 • • • • • • • • (3)旅游投诉的特点 9.1.2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1)旅游投诉管理机关 2)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 3)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 9.1.3旅游投诉者与被投诉者 1)旅游投诉者 2)旅游被投诉者 旅游被投诉者,是与旅游投诉者相对的一 方,被控侵犯旅游投诉者权益,需要追究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通知其应诉的人,主要指旅游者、海外 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 • 旅游被投诉者的权利义务如下: • ①旅游被投诉者的权利:有权与投诉者自 行和解;有权依据事实,反驳投诉请求, 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 ②旅游被投诉者的义务:在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应当协助旅游投 诉机关调查核实旅游投诉,提供证据,不 得隐瞒阻碍调查工作;确有过错并损害投 • • • • • • • • 诉者利益的,应主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争取与投诉者和解。 3)投诉时效 ①投诉时效的概念。 ②投诉时效期间。 9.2旅游投诉管辖 9.2.1旅游投诉管辖的含义 1)旅游投诉管辖的概念 2)确定旅游投诉管辖的原则 (1)效率原则 • (2)兼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与案件性 质的原则 •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 9.2.2 级别管辖 • 9.2.3 地区管辖 • 1)被投诉人所在地 • 2)损害行为发生地 • 3)损害结果发生地 • 9.2.4 移送管辖 • 9.3 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 • • • • • • • • • 9.3.1 旅游投诉的受理 1)旅游投诉受理的概念 2)投诉者应具备的条件及投诉范围 (1)投诉者投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投诉者对于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 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3)投诉状 (1)投诉状的概念 (2)投诉状的格式和要求 4)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 • • • • • • • • • • (1)处理程序 (2)《通知书》的制作 9.3.2 旅游投诉的处理 1)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 2)调解 (1)调解的概念 (2)调解应当坚持的原则 ①尽量调解原则。 ②调解自愿的原则。 3)处理决定 • • • • (1)处理投诉案件的原则 (2)处理投诉案件的基础 (3)处理决定 4)行政处罚 第10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 法规制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我国旅游出入境立法的现状;掌握中 国公民出入境的条件和手续以及外国公民 出入境的条件和手续、居住、旅行的基本 法律规定;了解办理外国旅游者来华的手 续;提高学生从事外宾接待工作的能力, 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旅游的需要。 • 主要内容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 • • • • • • • • ②外国旅游者入出中国国境管理; ③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法规制度。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10.1.1 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概述 1)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2)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宗旨及要求 (1)出入境管理法的宗旨 (2)对中国公民出入境要求 10.1.2 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及申请 办理 • • • • • • • • • • 1)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2)签证 (3)旅行证 (4)出入境通行证 2)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的办理 10.1.3 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和义务 1)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 2)中国公民出入境的义务 10.1.4 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检查及其法律限制 • 1)出境入境检查 • 2)出境的法律限制 • 10.1.5 中国公民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承担 法律责任的情况 • 1)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的情况 • 2)出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的情况 • 3)其他情况 • 10.2 外国旅游者入出中国国境管理 • 10.2.1 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法规 • 10.2.2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及其有效证件 • • • • • • • • • • 1)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1)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 (2)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的职责 2)外国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2)签证 10.2.3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1)外国人入出境的原则 2)对外国人的入境管理 3)外国人居留、住宿管理 • • • • • • • • • • (1)外国人居留管理 (2)外国人住宿管理 4)对外国人的出境管理 5)对外国旅游者的入出境检查 (1)海关检查 (2)边防检查 (3)安全检查 (4)卫生检疫 (5)动植物检疫 6)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义务 • (1)外国旅游者的权利 • (2)外国旅游者的义务 • 7)外国人违反《入出境管理法》,承担法律 责任的情况 • 10.3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法规制度 • 10.3.1 出国旅游的概念、种类及方式 • 10.3.2 我国公民只能到出国旅游目的地国 家旅游 • 1)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审批 • 2)临时性专项出国旅游的审批与管理 • 10.3.3 旅行社取得经营出国旅游资格的 审批 • 1)经营出国旅游应具备的条件 • 2)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申请 • 10.3.4 出国旅游管理的几项制度 • 1)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制度 • 2)组团社审批制度 • 3)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 • 4)现阶段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 • 10.3.5 组织出国旅游的旅行社的义务和责任 • 10.3.6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 10.3.7 边境旅游 • 10.3.8 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的处罚 第11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 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我国旅游交通概况;掌握旅游交通运 输法规和交通规定及旅游交通中的法律责 任;熟悉旅游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规则、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的规定、铁路运 输企业的基本义务;了解我国民运航空禁 运规定、旅客乘车条件的规定;掌握民运 航空旅客运输、行李运输的内容、国内航 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铁路运输合同 • • • • • • • • 及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运输方面的规定、铁 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定。 主要内容 ①旅游交通法概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1.1 旅游交通法概述 11.1.1 旅游交通法的概念 11.1.2 旅游交通法的特点 1)科学性 • • • • 2)强制性 3)涉外性 11.1.3 旅游交通法调整的范围 (1)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旅游交通运输 企业的关系 • (2)高利润交通企业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 • (3)旅游交通企业之间以及它们同相关旅游 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 (4)我国旅游交通部门同外国旅游交通经营 • • • • • • • • • 者之间的关系 (5)旅游交通部门内部的关系 11.1.4 旅游交通法的原则 1)安全运输的原则 2)合理运输的原则 3)计划运输的原则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概述 11.2.2 有关法律规定 1)经营规定 • 2) 禁 运 规 定 11.2.3 运输凭证 • 1)旅客运输凭证(客票) • (1)出具客票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 (2)登机前交验有效客票是旅客的法定义务 • 2)行李运输凭证(行李票) • (1)承运人有出具行李票的义务 • (2)行李票的形式 • (3)行李票的内容 • (4)行李票的性质 • (5)未履行出具行李票的强制性义务或未在 行李票上规定法定的具有强制性内容的法 律后果 • 3)航空货物运单 • 11.2.4 承运人的责任 • 1)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 • 2)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责任 • 3)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责任 • 4)承运人对延误旅客、行李运输的责任 • 5)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 • • • • • • • • • 6)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7)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规定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概述 11.3.2 有关法律规定 1)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规定 2)对公民爱护铁路设施的法律规定 3)对列车正点到达的法律规定 4)对铁路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5)对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 • 6)对关于旅客乘车条件的法律规定 • 根据铁道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 程》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按 下列规定处理: • ①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应自乘 车站起至发现时的最近前方停车站止,加 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继续乘车时, 可另行补收票款。 • ②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车票时,除加倍核 收所乘列车区间的票款外,并交公安机关 处理。 • ③持用票价低的车票,越席乘坐票价高的 坐席、卧铺或者越级乘坐高等级别列车时, 如经列车和车站负责人同意的,只补收乘 车区间车票的票价差额。如未经同意,则 加倍核收所乘车区间的票价差额。 • ④持市郊客票乘坐非指定列车时按无票处 理,应另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 • ⑤旅客使用减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者不 符合减价条件的,加倍补收全价票价与减 价票价的差额。 • ⑥持站台票送客的人员不准上车。如已经 上车未及时声明的,应在最近前方停车站下 车,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在开车后 20 min内仍不声明的,或者有意持站台票上 车的,则按无票处理。确因时间来不及买 票的,经车站发给的补票证或者特殊情况 经列车长同意上车的旅客,补收旅客所乘 列车至下车站时止的票款。 • ⑦对违章乘车拒绝补款的人员,铁路列车 工作人员可以责令其下车。 • 7)对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铁 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 的 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 止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 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 • ①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 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 过保价额。 • ②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 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 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 企业的故意或者丢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 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 • 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 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 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 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 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 也不办理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企业不得以 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 保险。 • 上述内容中有关概念的含义是: • ①限额赔偿,是指在发生铁路责任赔偿事 故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责任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 额;如果实际损失低于限额,则按实际损 失赔偿。 • ②保价运输,是指旅客、托运人在托运货 物、行李和包裹时,可以按照货物、行李 和包裹的实际价值向铁路运输企业申明价 格,并按照申明价格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在发生物品损坏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申 明的价格进行赔偿。保价运输是针对限额 赔偿而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为了保障托 运人的利益和在铁路运输中贯彻我国民法 的公平原则,法律不仅规定了限额赔偿,保 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保护 托运人和旅客的合理的要求,使之得到合 理赔偿,这就是保价运输。 • ③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托运人与保险公司 之间通过订立有关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 理运输保险,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 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1.3.3 法律责任 • 1)《铁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相应追究刑事 责任 • ①违反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 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导致发生了重 大事故的(属企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犯罪的,处以罚金,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②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 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 • ③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 在铁路线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 • • • •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盗窃铁路线上行车设施的零、部件或者 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 ⑥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严 重的。 ⑦在列车内敲诈旅客财物的。 ⑧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 成铁路运营事故,以及滥用职权、利用办 理运输业务之便牟取私利,且情节严重、 • • • • 构成犯罪的。 ⑨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 此外,《铁路法》还规定:运输企业违反 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 物运输杂费的,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 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 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国内铁路运输中的侵权责任 (1)承担范围和限额 • 旅客自检票进站直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 其人身伤亡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分 别为人民币40 000元和800元。铁路运输企 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法定的赔偿责 任限额。 • (2)赔偿请求的提出与诉讼 • 旅客或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 30日内答复。如果双方对损害赔偿发生争 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减轻和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 • 由于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因素造成的损害, 可以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铁道部颁 发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4条 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原因造成 人身伤亡或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 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2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 法规制度 • 学习目的 • 掌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等方面的基本 知识。 • 主要内容 • ①风景名胜区的法律制度; • ②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 • • • • ③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 12.1 概述 12.1.1 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s) 12.1.2 我国有关开发、保护、利用旅游资 源的立法 • 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利用方面,我国 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包括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旅游区(点)质 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文 物藏品定级标准》等。此外,《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也有关于旅游资源开发、 保护、利用的规定。各级地方人大、政府, 特别是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地方人大、政府 • • • • 也都制定了有关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利用 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如《四川 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文物 保护管理条例》等。 12.1.3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规定文化遗产包括: ①文物,即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 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 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 洞以及联合体,例如,中国的故宫。 • ②建筑群,即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 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 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 筑群。 • ③遗址,即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 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 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例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文化遗产 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 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 绘画作品。 • 公约规定自然遗产为:“从审美和科学角 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 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 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 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物区”;“从科学、 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的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例 如,中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 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 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是指自然和文化价值 相结合的遗产,例如,中国的泰山、黄山。 • 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 护,公约规定,缔约国均承认,“本国领 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 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 责任。该国将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 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 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 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公约还明确 规定,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 产 的 所 在 国 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 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 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 予以保护”。 • 2)《公约》的组织机构及运作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目前 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自1975年公 约正式生效后,迄今共有180个国家和地区 加入了该《公约》。《公约》的管理机构 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中国于1985年加 入《世界遗产公约》,1991年在《公约》缔 约国第八次大会上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 委 员 , 1992 年 又 被 委 员 会 选 为 主 席 团 副 主席。 • 世界遗产委员会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 《世界遗产名录》是具有世界意义和突出 价值的保护区的汇总目录。它至少要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 ①反映地球进化历史主要阶段的典型地区。 • ②代表重要的地质过程,生物进化和人与 自然环境关系的地区。 • ③独特的、稀有的或绝妙的自然现象或风 景地区。 • ④珍稀动植物的栖息地。 • 2004年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 议通过“苏州决定”,将《保护世界文化 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原先每年只能申 报一项世界遗产的“凯恩斯决定”修改为: 从2006年起,一个缔约国每年可至多申报 两项世界遗产,其中至少有一项是自然遗 产。自2006年起,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受 理的世界遗产申报数将增加到45个,包括 往 届 会 • • • • • • • 议推迟审议的项目、扩展项目、跨国联合申 报项目和紧急申报项目。决定指出,这一 修订仍然是一个“试验性和过渡性”的措 施。 12.1.4 中国的世界遗产 1)文化遗产部分(22处) ①长城; ②明清皇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 ③敦煌莫高窟; ④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 ⑤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 • • • • • • • • • • ⑥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⑦曲阜孔府、孔庙、孔林; ⑧武当山古建筑群; ⑨西藏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 ⑩丽江古城; 平遥古城; 苏州古典园林; 北京颐和园; 北京天坛; 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 • • • • • • • • • 明孝陵、十三陵、盛京三陵); 龙门石窟; 大足石刻; 都江堰—青城山; 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 中国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山西大同云冈石窟; 澳门历史城区。 2)自然遗产部分(4处) ①武陵源风景名胜区; • • • • • • • • • • 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③黄龙风景名胜区; ④三江并流。 3)文化和自然遗产双重部分(4处) ①泰山风景名胜区; ②黄山风景名胜区; ③武夷山; ④峨眉山—乐山大佛。 4)文化景观部分(1处) 庐山。 • • • • • • • • • 12.2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我国保护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法规有: 1985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 法》; 1993年《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12.2.1 风景名胜区的概念与作用 1)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2)风景名胜区的作用 (1)保护生态、生物多样性与环境 • (2)发展旅游事业,丰富文化生活 • (3)开展科研和文化教育,促进社会进步 • (4) 通 过 合 理 开 发 , 发 挥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益 • 12.2.2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 1)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 • 2)风景名胜区的分级 •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 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 划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 • 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各级 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 • ①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 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 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 ②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 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 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 ③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 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 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 • • • • • • • • • 3)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4)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5)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6)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12.3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12.3.1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12.3.2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1)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2)自然保护区的划分 (1)从级别上划分 • • • • • • • • • • (2)从功能上划分 3)自然保护区的命名 12.3.3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1)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关 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3)其他规定 12.4 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2.4.1 文物保护的范围 12.4.2 文物的分类 1)不可移动文物 • • • • • • • • • • (1)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 (2)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2)可移动文物 (1)玉、石器 (2)陶器 (3)瓷器 (4)铜器 (5)铁器 (6)金银器 • (7)漆器 • (8)雕塑 • (9) 石 (10)书法绘画 • (11)古砚 • (12)甲骨 • (13)玺印符牌 • (14)钱币 • (15)牙骨角器 • (16)竹木雕 刻 砖 瓦 • • • • • • • • • • (17)家具 (18)珐琅 (19)织绣 (20)古籍善本 (21)碑帖拓本 (22)武器 (23)邮品 (24)文件、宣传品 (25)档案文书 (26)名人遗物 • 12.4.3 文物的所有权 •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①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 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 的文物。 • 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 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 文物。 • 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 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 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 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 • 12.4.4 考古发掘 •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 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 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 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 应当在24 h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 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 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 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 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 告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此发现的文 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哄抢、私分、藏匿。 •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 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发掘。 • 12.4.5 馆藏文物 • 1)馆藏文物的取得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可以 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 ①购买。 • ②接受捐赠。 • ③依法交换。 •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 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 2)馆藏文物的调拨、借用、交换 • (1)馆藏文物的调拨 • (2)馆藏文物的借用 • (3)馆藏文物的交换 • (4)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补偿 • 3)其他规定 • 12.4.6 民间收藏文物 • 1)民间收藏文物的主体及取得文物的方式 •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 ①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 ②从文物商店购买。 • ③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 ④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 依法转让。 •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 • • • • • 织收藏的上述几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2)禁止买卖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①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②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 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 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 《文物保护法》第20条第4款规定的应由文 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 ④来源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 的文物。 • 3)文物商店 •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 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 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①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②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 • ③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 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做出标识。 • 4)文物拍卖 •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 当具备下列的条件: • ①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 物拍卖许可证。 • 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 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③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 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 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 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 企业。 •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 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 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 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 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 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 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 行政部门审核。 • 12.4.7 文物出境进境 • 1)文物出境的程序及禁止出境的文物 •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 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 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 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 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 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 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 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但是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出境展览 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 2)文物出境展览 •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 门批准;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 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 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 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未曾在国内正式 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 •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 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 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 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 构审核查验。 • 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 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 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 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 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 或者撤销展览。 • 12.4.8 奖励及法律责任 • 1)奖励 •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 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①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 物成绩显著的。 • ②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 争的。 • ③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 为文物保护事业做出捐赠的。 • ④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 保护的。 • ⑤在考古发掘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 ⑥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 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 ⑦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 ⑧长期从事文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 2)法律责任 • (1)刑事责任 •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 • • •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②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 物的。 ③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 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④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 者送给外国人的。 ⑤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 物的。 ⑥走私文物的。 • ⑦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 物的。 • 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 行为。 • (2)民事责任 •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 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3)行政责任 •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12.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2月24 日颁布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 定》(GB/T 17775—2003),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 与评定》。该标准的制订旨在加强对旅游 区(点)的管理,提高旅游区(点)服务质量, 维护旅游区(点)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 • • • 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该标准制订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区(点) 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 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 准 条 文 。 同 时 , 根 据 GB/T 17775—1999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 标准自1999年至今近7年时间的实施情况, 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使其更加符合旅游区(点)的发展实际。 12.5.1 旅游区(点)的概念 12.5.2 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 12.5.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 第13章 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 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娱乐场所的概念、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的设立;了解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有关规 定;掌握娱乐场所禁止活动的内容、娱乐 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主要内容 • ①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概述; • ②娱乐场所管理; • ③娱乐场所的监督; • ④法律责任。 • 文化娱乐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 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每一个社 会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娱乐活动, 它是社会政治、经济的反映,又影响和作 用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在阶级社会中, 其文化娱乐活动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我国 旅游业及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贯彻执行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方 向 和 “百花齐效、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决抵制 资本主义腐朽、丑恶的东西,坚决实行 “三禁”(禁止赌博、卖淫、嫖娼),在旅客 的旅行、游览过程中,开展各种健康、文 明的文化娱乐活动,开阔胸襟,陶冶情操; 丰富旅行生活,促进相互了解,增进友谊。 • 为保证我国文化娱乐事业的健康发展,把 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依法 治理文化娱乐事业,全国人大、国务院、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制定 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娱乐活动的制度, 以确保我国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 • 文化娱乐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的重要领域。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必然带 动文化娱乐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目前,我 国的文化市场已形成了包括文化娱乐、音 像、图书、美术、演出、电影、文物、中 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培训等在内的综合 性市场体系,形成了以国家为主,集体、 个人为辅,开发文化市场的经营格局和由 中央、省、地、县四级文化市场的管理网 络。在文化市场中,既有以普及为主的大 众文化艺术,也有以文化积累和发展、提 高为主的事业,同时也包括消费性的歌舞、 游艺等事业。文化艺术、娱乐、教育、审 美和认识等功能都在文化市场上得到了不 同程度的体现和发挥,为人民群众提供了 丰富多彩的精神产品。 • 文化娱乐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本章主 要以文化市场中的娱乐市场为对象,通过 对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的学习,掌握系 列法规的基本概念、娱乐场所的管理制度 及相关法则。 • 13.1 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概述 • 13.1.1 新条例的基本特征 • 1)严格了设立标准 • 2)强调了娱乐场所的内容和形式的安全合法 问题 • 3)进一步明确了娱乐场所安全消防责任等 问题 • 4)维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5)加强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娱乐场所的 管理和监督 • 6)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 • • • • • • 13.1.2 娱乐场所的概念 1)娱乐性 2)公共性 3)经济性 13.2 娱乐场所管理 13.2.1 设立管理 1)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凡是有以下经历的人不允许开办或从事娱 乐场所内工作: • ①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 ②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③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 ④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 2)外资限制 • 3)选址条件、噪声控制、经营面积要求 • 娱乐场所虽然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生活 • • • • • • 需求,但该行业的娱乐性质往往吵闹、人员 纷繁复杂,对外界环境的影响较大。所以 其不同于其他的公共文化事业场所。娱乐 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①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 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②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③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④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⑤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设立申请与审批 • • • • • • • • (1)申请 (2)受理 (3)登记 (4)备案 5)变更要求 13.2.2 经营管理 1)娱乐场所的禁止性经营活动 ①娱乐场所的经营宗旨是活跃群众文化生 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为 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 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为此,1999年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禁止从事的活动, 做出了6项原则性的规定,修改过的新条例 经过补充和完善,做出了9项规定: • a.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b.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 c.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 益的; •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 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 结的; • e.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 f.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 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 g.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h.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i.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将娱乐活动纳入到法制 和道德的范围内,由于娱乐活动的多样性、 违法活动的多变性和隐秘性,在规定限制 性活动中不便一一列举,所以采用原则性 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操作的需要。 • 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 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 行为提供条件: • a.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 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 b.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嫖娼; • c.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 d.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 e.赌博; • f.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 g.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 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提供条件。并且要求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 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 标志。 • 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 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 • • • • • • • •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子监控 3)内部场所畅通 4)使用合法音像制品和娱乐游戏 5)安全管理 6)消费者和未成年人保护 7)用工制度 8)经营时间 13.3 娱乐场所的监督 13.3.1 监督权的行使 • • • • • • • • 13.3.2 信息归档与公开 13.3.3 当事人举报与处理 13.3.4 部门协作 13.3.5 对执法机关人员的监督 13.3.6 建立行业自律 13.4 法律责任 13.4.1 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 第43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 • • 整顿1~3个月: ①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 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 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③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 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④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 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的。 • ⑤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13.4.2 违反部分经营管理的处罚 • 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1~6个月: • ①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 曲库连接的。 • ②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 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 含有本条例第13条禁止内容的。 • ③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④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 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⑤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13.4.3 违反用工规定的处罚 • ①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 工作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1~3个月。 • ②第49条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 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 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 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 ③第51条规定: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 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 000元罚款的标 准给予处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 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13.4.4 违反从业规定的处罚 • 第52条规定: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 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 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 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 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 业整顿3~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 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13.4.5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竞合情况 • ①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 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③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 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 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 13.4.6 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补充规定 • 第54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 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 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13.4.7 主管部门的违法处理 • 第56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 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 ②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 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③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 查处的; • ④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⑤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 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 ⑥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