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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
编 著 廖 华等
主 审 刘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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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法的基础知识
• 学习目的
• 掌握法的定义和本质;掌握法的基本特征;
了解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资本主义法和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熟悉法律关系;掌握
法律责任的承担。
• 主要内容
• ①法的定义、本质及基本特征;
• ②法的产生与发展;
• ③法与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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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1 什么是法
1.1.1 法的定义
1)法律的词义
2)法的定义
1.1.2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
定的
• 1.1.3 法的基本特征
•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2)法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
•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 1.2 法的产生与发展
• 1.2.1 法的产生
• 1.2.2 法的发展
• 1)奴隶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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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法
4)社会主义法
1.2.3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
1.3 法与社会
1.3.1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1)法以社会为基础
(1)从法的历史看,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社会
为基础
• (2)从法的运作看,法的生成和实现以社会
为条件
• (3)从法的本体看,法的内容和形式被社会
所选择
• (4)从法的功能看,法的作用和价值的实现
有赖于社会诸因素的配合
• 2)法作用于社会
• (1)法确认、维护和调整基本的社会结构和
秩序
• (2)法调节社会利益及其冲突
• (3)法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
• 1.3.2 法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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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与经济基础
2)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1)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进
行宏观调控是现代政府必不可少的内在功
能。但是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介入应当
是节制的、有效的,这就要求国家权力必
须在法的约束下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市
场进行合理地干预。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
用凸现出来:
• ①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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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促进作用。
③保障作用。
④制约作用。
⑤协调作用。
(2)法在微观经济行为规制中的作用
①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②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③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④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1.3.3 法与政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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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与政党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1)从法的制定环节看
(2)从法的实施环节看
1.3.4 法与道德
• 1)法与道德的联系
• (1) 法 与 掌 握 政 权 的 阶 级 的 道 德 本 质 是 一
致的
• (2)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
• (3)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互为补充
• 2)法与道德的区别
• (1)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
• (2)表现的形式不同
• (3)调整的范围不同
• (4)实施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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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4.1 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2)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1.4.2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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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3)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2)行政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2)几种“特殊人”的刑事责任
第2章
宪法法律制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理解宪
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我国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
• 主要内容
• ①宪法基本理论;
• ②国政、政体的有关知识;
• ③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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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国家机构的设置。
2.1 宪法基本理论
2.1.1 宪法的概念
2.1.2 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普通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殊,比普通法律
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 2.1.3 宪法的性质
• 2.1.4 宪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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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现代分类
(1)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2)法定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
2.1.5 宪法的监督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
2)司法机关监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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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设机关监督制
2.2 国体、政体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
1)国体的概念
2)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2.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3.1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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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教信仰自由
(1)法律保障
(2)物质保障
(3)组织保障
(4)宗教活动场所的保障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
(2)休息权
(3)物质帮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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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化教育权利
(1)教育权利
(2)文化权利
7)监督权
8)请求赔偿权
9)特定主体权利
(1)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
(2)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3)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外 国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受 到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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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2.3.3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1)广泛性
2)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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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实性
4)一致性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一性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约性
2.4 国家机构
2.4.1 国家机构的概念
2.4.2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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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制原则
2.4.3 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
任期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
成和职权
• 2.4.4 国家主席
• 1)国家主席的地位
• 2)国家主席的职权
• 3)国家主席的产生
• 4)国家主席的任期和补缺
• 2.4.5 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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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4.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3章
合同法律制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合同的特征和分类;熟悉合同的订立;
掌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熟悉违约责任的
承担。
• 主要内容
• ①合同概述;
• ②合同的成立;
• ③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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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⑤违约责任。
3.1 合同概述
3.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
•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3.1.2 合同的分类
•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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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务合同
(2)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
(2)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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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束己合同
(2)涉他合同
3.2 合同的成立
3.2.1 合同订立的程序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2)承诺
2)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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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悬赏广告
(2)招标投标
(3)拍卖
3.2.2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上即为合同的
条款。《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
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②标的。
• ③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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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办法。这是合同法对合同条
款的倡导性规定。
合同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1)必要条款
(1)法律规定
(2)合同类型或性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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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约定
2)一般条款
3.2.3 格式条款合同
1)格式条款的概念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2)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3)格式条款的无效
4)格式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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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
负的义务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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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
(5)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6)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7)无权代理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3.1 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界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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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3.3.2 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
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 (3)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
的现实危险
•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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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3.3.3 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3.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4.1 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2)合同变更的要件
•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
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 3)合同变更的效力
• 3.4.2 合同的解除
• 1)合同解除的概念
• (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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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3)合同解除的条件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
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
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
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消灭合同关系。
•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
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
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
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
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
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
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
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
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
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
•
•
•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
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
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
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
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
规定。
(2)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4)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单方解除的程序
•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能通
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
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
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
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
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
规定。
•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
条规定:
• 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 ②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为约定解除权行
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
使的,该权利消灭。
•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法》第96
条规定:
• ①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
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
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解除合同的效力。
•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
•
•
•
•
•
•
•
(2)协议解除的程序
5)合同解除的效力
(1)一般规定
(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3.5 违约责任
3.5.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
担的责任
•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
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
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
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 ①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
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 ②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的第三人的原
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
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的责任
•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
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责
任形式区别开来,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
合同责任等。
•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
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
瑕疵。
•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 ①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
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
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 ②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
第114条第1款规定: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
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3.5.2 违约行为
•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
为。这一定义表明:
• ①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
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
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
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 ②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
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
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 ③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
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 ①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
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
•
•
•
•
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
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
相互抵消。
②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
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
违约行为可做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
定解除的理由。
③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④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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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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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2)预期违约的形态
2)实际违约
3.5.3 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
• 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
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
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
下列情形除外:
•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
行费用过高。
•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
性物品之供应)。
• 2)采取补救措施
•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
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
是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
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
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
•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
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 ①《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
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 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 ③《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
更换、退货。
•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
• 3)赔偿损失
• (1)完全赔偿原则。
• (2)合理预见规则。
• (3)减轻损失规则。
•
•
•
•
(4)约定损害赔偿。
4)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
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 ①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 ②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
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
法律特征:
• ①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 ②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
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 ③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
般合同义务)。
•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
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
违约金制度,而基本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
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
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
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
做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
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
•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
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
极高和极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
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
其特点是:
• ①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 ②经当事人请求。
• ③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 ④“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 5)定金责任
• 3.5.4 违约的免责事由
• 1)免责事由的概念
• 2)不可抗力
• (1)不可抗力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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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可抗力的范围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3)免责条款
第4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
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了解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熟悉消费者的
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掌握解决消费者权
益争议的途径。
• 主要内容
•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 ②消费者的权利;
• ③经营者的义务;
• ④国家及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保护;
• ⑤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 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 4.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 4.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 1)消费者的含义
•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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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接受(服务)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
消费的单位
2)经营者的含义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4.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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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消费者的权利
4.2.1 消费者权利的含义
4.2.2 消费者权利的提出和发展
4.2.3 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1)安全权
(1)人身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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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9)监督权
4.3 经营者的义务
4.3.1 经营者义务的含义
4.3.2 经营者义务的内容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费者的约定履
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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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
者权利的义务
•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 4.4 国家及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保护
• 4.4.1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1)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
• 2)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
• (1)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 (2)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 3)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 4.4.2 我国的消费者组织
• 1)消费者组织的含义
•
•
•
•
•
•
•
•
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4.5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4.5.1 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
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
者有5种可供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一,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
•
•
•
•
•
•
•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2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1)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
(2)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①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
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③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a.“三包”的民事责任。
• b.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
• c.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
责任。
• (3)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 2)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 (1)承担行政责任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
• (2)追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的行
政责任,应把握两项原则
• 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刑事责任
第5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 学习目的
• 掌握旅行社的概念及旅行社的种类和经营
范围;了解设立旅行社的条件、旅行社的
开办与审批;了解旅行社的经营业务内容,
掌握违法责任;熟悉旅游保险的特点;掌
握旅游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和旅行社的违法
责任。
• 主要内容
• ①旅行社概述;
•
•
•
•
②旅行社业务经营及其行政管理制度;
③旅游保险。
5.1 旅行社概述
从1927年陈光甫先生创办中国第一家由国
人开办的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到现在,
已经过去了差不多80年。我国的旅行社行
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已经逐渐壮大
起来。2001年12月11日,为适应对外开放
的新形势,国务院对1996年颁布的《旅行
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颁布,自2002
年1月1日起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是
• 我国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陆
续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旅
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国
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作为条例的
配套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旅行社管理
法规、规范体系。
• 5.1.1 旅行社的概念
•
•
•
•
•
•
•
•
•
•
1)旅行社的性质是企业法人
2)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5.1.2 旅行社分类及其经营范围
1)按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的职能分类
(1)旅游批发商
(2)旅游零售代理商
2)按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分类
5.1.3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1)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条件
• (1)场所及设施条件
•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
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 ①具有相对稳定的、足够的营业用房。
• ②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
公设备。
• ③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 ④有业务用汽车等。
• (2)人员条件
• (3)资金条件
•
•
•
•
•
•
•
•
•
•
2)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条件
(1)场所及设施条件
(2)人员条件
(3)资金条件
5.1.4 设立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1)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国家规定
•
•
•
•
•
•
•
•
•
的任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2)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3)颁发许可证
4)领取营业执照
5.1.5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1)设立条件
•
•
•
•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②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③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
证书》。
• ④国际、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
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15万元
人民币;国际、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
社,分别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5
万元人民币。
• (2)申报审批
•
•
•
•
•
•
•
•
•
2)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
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
(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5.2 旅行社业务经营
5.2.1 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1)严禁超范围经营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
• ①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 ②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 ③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 2)禁止不正当竞争
• 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
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 ①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
量认证标志。
• ②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 ③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
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 ④与其他旅行社串通制定垄断价格,损害
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 ⑤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 ⑥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
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 ⑦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
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 ⑧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
游服务信息。
• ⑨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
秩序的行为。
• 3)禁止提供的旅游项目
•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
项目:
• ①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 ②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
容的。
• ③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 ④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 4)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 旅行社所做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
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 ①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
和联系电话。
• ②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
社的名称。
• ③旅游业务广告应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
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
严禁旅行社进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广
告宣传。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
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 5)其他业务经营规则
• ①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
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
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
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
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
案保存期最低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
最低为2年。
• ③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
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
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 ④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
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营人
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机密。
• 5.2.2 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1)按约定提供服务
• 2)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 3)必须履行保险责任
•
•
•
•
•
•
•
•
•
•
4)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5)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6)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5.3 旅行社行政管理制度
5.3.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5.3.2 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的部门
•
•
•
•
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3)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
5.3.3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的,处以3~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人民币3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
业务档案。
• ②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的。
•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30天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 000元以上
2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 ①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 ②未按照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③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
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 ④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
•
•
•
•
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
失的。
⑤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
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⑥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和未持
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⑦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
待社。
⑧未与境外接待社签订约定双方权利和义
务的合同。
•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 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 000元以上10 000
元以下的罚款:
• ①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 ②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
设立分支机构。
• ③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法定代
表处等机构。
• ④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
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
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
备案。
• ⑤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
理经营旅游业务。
• ⑥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
别歧视,或含有淫秽、迷信和赌博等内容
的旅游项目。
• ⑦所做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或许可
•
•
•
•
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
行社的名称。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①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
量认证标志。
②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③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 ④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
宣传。
• ⑤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 ⑥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
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
游业务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
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非法所
得,并处以人民币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
下的罚款。
• 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 5.4 旅 游 保 险
• 5.4.1 保险合同
• 1)保险的概念
• 2)保险合同
• (1)保险合同的主体
• (2)保险合同的客体
• (3)保险合同的内容
•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
照保险人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
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
•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主
要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事项:
• ①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
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 ②保险标的。
• ③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
•
•
•
•
•
•
•
•
④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⑤保险价值。
⑥保险金额。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4.2 旅游保险合同
1)旅游保险
•
•
•
•
•
•
•
•
2)旅游保险合同的特点
5.4.3 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2)旅行社赔偿范围
3)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索赔
5)违法责任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人
民币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小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
低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
处以人民币5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
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3~15 天 , 可 以 并 处 人 民 币
3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 学习目的
• 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熟悉导游证
和导游资格证的区分;掌握导游人员的权
利与义务;熟悉导游人员的三种管理办法;
掌握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了解导游职业
等级制度: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
员的知识、技能等要求。
• 主要内容
• ①导游概述;
• 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③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 导游人员是旅行社工作人员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的许多义务都
是由导游人员来具体完成的。导游人员既
是旅行社的形象象征,也是一个城市、一
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形象
象征。因此,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是旅游
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1987年经
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布了《导游人
员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5月14日国务
•
•
•
•
院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我国
继《旅行社管理条例》之后第二个旅游行
业行政法规,目的是为了规范导游活动,
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而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6.1 导游概述
6.1.1 导游人员的概念
1)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
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
解及相关服务
•
•
•
•
•
•
•
•
•
•
3)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
6.1.2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1)导游资格证
(1)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2)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资格证
2)导游证
(1)导游证的申领程序
(2)临时导游证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3)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
•
•
•
•
•
•
•
•
•
•
(1)性质不同
(2)颁证机构不同
(3)领取程序不同
(4)作用不同
(5)期限不同
6.1.3 导游人员的分类
1)按雇佣性质划分
(1)专职导游
(2)兼职导游
2)按活动范围划分
•
•
•
•
•
•
•
•
•
•
(1)领队
(2)全程陪同导游
(3)地方陪同导游
3)按导游证件性质划分
(1)正式导游人员
(2)临时导游人员
4)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划分
(1)中文导游人员
(2)外语导游人员
5)按技术等级划分
•
•
•
•
•
•
•
(1)初级导游人员
(2)中级导游人员
(3)高级导游人员
(4)特级导游人员
6.2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6.2.1 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
犯权
• 2)导游人员享有的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 3)导游人员的其他权利
• 6.2.2 导游人员的义务
•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
技能
•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
民族尊严
•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 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接待
计划
•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维护旅游者
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能从旅游者身
上获取不正当利益
• 6.3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 6.3.1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 1)记分管理机构及职责
• 2)记分管理办法
• (1)扣除10分的行为
• (2)扣除8分的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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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扣除6分的行为
(4)扣除4分的行为
(5)扣除2分的行为
6.3.2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1)年审管理机构及职责
2)年审管理内容
6.3.3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制度
1)导游人员等级划分及管理机构
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1)特级导游员
•
•
•
•
•
•
•
•
(2)高级导游员
(3)中级导游员
(4)初级导游员
3)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
(1)初级导游员
(2)中级导游员
(3)高级导游员
(4)特级导游员
第7章
饭店管理法规
• 学习目的
• 了解世界饭店业的发展历史,了解我国饭
店业发展历史;掌握饭店的概念及其分类;
掌握我国饭店和旅游饭店的区别;了解旅
游饭店星级评定的标准、星级评定机构、
星级评定的工作程序及其复核制度;掌握
饭店治安管理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主要内容
• ①饭店概述;
• 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 ③饭店治安管理法律制度。
•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饭店法,对饭店的
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的手段进行的,
如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旅馆
业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8月,国家旅游
局参照国际标准,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发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
星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等各省市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章
•
•
•
•
•
•
制度。
在旅游饭店管理方面,我国部分采用了国
际旅游饭店协会制定的国际公约和协议,
这些公约和协议对加强我国旅游饭店的管
理,促进旅游饭店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
作用。
7.1 饭店概述
7.1.1 饭店发展历史
1)古代客栈时期
2)大饭店时期
3)商业饭店时期
•
•
•
•
•
•
•
•
•
•
4)现代新型饭店时期
5)中国饭店发展历史
(1)中国古代饭店的形成与发展
(2)中国近代饭店的兴起与发展
(3)中国现代饭店
7.1.2 饭店的概念及分类
1)饭店的概念
2)旅游饭店
(1)旅游饭店的概念
(2)旅游饭店与一般旅馆饭店的区别
•
•
•
•
•
•
•
(3)中国旅游饭店与国外旅游饭店的区别
3)饭店的分类
(1)按饭店位置划分
(2)按饭店功能划分:
7.1.3 饭店法规的作用
1)饭店法规为饭店和旅客提供了行为规范
2)饭店法规为旅游饭店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提
供保障
• 3)饭店法规为国家管理饭店提供了必要的法
律手段
•
•
•
•
•
7.2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7.2.1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概述
7.2.2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1)星级划分及评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
星级的规定》(下称《评定规定》),旅游饭
店星级评定实行五星制,就是分为一星级
饭店、二星级饭店、三星级饭店、四星级
饭店和五星级饭店。这种以五个星级来划
分旅游饭店的依据有如下5项:
• ①饭店的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条件。
•
•
•
•
•
•
•
•
•
•
②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状况。
③饭店的管理水平。
④饭店的服务质量。
⑤饭店的服务项目。
2)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范围
3)星级评定的机构及其分工
4)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方法
(1)一星级饭店
(2)二星级饭店
(3)三星级饭店
•
•
•
•
•
(4)四星级饭店
(5)五星级饭店
5)旅游饭店星级检查
7.2.3 旅游饭店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旅游饭店评定星级后,并非一劳永逸。根
据评定规定,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实
行复检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复核
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
级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饭店评
定机构则是采取有计划、有重点的方法进
行复核。
• 复核采取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对经复核达不到星级标准
的星级饭店,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 ①经复核,星级饭店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签发
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 ②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
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进工作并
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上报发出上述通
知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 ③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两次
(含两次)的饭店,可继续保持原来的星级;
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饭店,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降低或取消其星
级,并向社会公布。
• ④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
或取消星级之日起半年内,不予恢复星级。
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
• 根据《评定规定》,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
评定机构对星级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
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 ①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饭店达不到规
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
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
评、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报国家旅游局
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 ②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若达不到规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
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
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如降低
或取消其星级,须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
评定机构审批。
• ③根据对各星级饭店检查发现的问题,国
•
•
•
•
•
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在通知有关
省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后,直接签发警告
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④各星级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
影响,各级旅游涉外饭店评定星级机构可
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处理权限同上)。
7.3 饭店治安管理法律制度
7.3.1 适用对象
7.3.2 旅游住宿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
1)开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
• 2)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
• 3)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
管理
• 4)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宿、赌博、吸毒、
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8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 学习目的
• 掌握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原则;掌
握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旅游安全事
故的处理;明确旅馆设立变更登记的管理
和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管理及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处罚规定;懂得消防安全管理的
有关制度和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 主要内容
• ①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
•
•
•
•
•
•
•
•
•
②旅馆业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③消防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④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8.1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8.1.1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8.1.2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
1)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
2)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
3)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4)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
•
•
•
•
•
•
•
•
•
(1)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2)重大事故的处理
8.2 旅馆业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8.2.1 旅馆业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8.2.2 旅馆设立变更登记的管理
8.2.3 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管理
8.2.4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
8.3 消防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8.3.1 消防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8.3.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
•
•
•
•
•
8.3.3 消防灭火救援管理制度
8.3.4 法律责任
8.4 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8.4.1 卫生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8.4.2 卫生管理的规定及法律责任
1)卫生管理规定
2)法律责任
①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
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
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
销卫生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
生许可证。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
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
以上30 000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
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处 以 500 元 以 上
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③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 000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 ④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
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
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⑤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
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 000元
以下的罚款。
• 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⑦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
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
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 000元
以下的罚款。
• 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
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9章
旅游投诉法规制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旅游投诉的概念、条件及范围;理解
旅游投诉的特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
责;掌握旅游投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主要内容
• ①旅游投诉概述;
• ②旅游投诉管辖;
• ③旅游投诉的管理与处理。
•
•
•
•
•
•
9.1 旅游投诉概述
9.1.1 旅游投诉法规制度概述
1)旅游投诉的概念、特点
(1)旅游投诉的概念
(2)旅游投诉的条件及投诉范围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
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
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
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示处理的
行为。
• 投诉者的投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①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
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相关
从业人员。
•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示和
事实依据。
• ③属于投诉条例规定的投诉范围。
• 投诉者对于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
诉管理机关投诉:
• ①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 ②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
游服务的。
• ③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
行李物品顾此失彼丢失的。
• ④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
人身伤害的。
• ⑤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
者利益的。
• ⑥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
小费的。
• ⑦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
•
•
•
•
•
•
•
•
(3)旅游投诉的特点
9.1.2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1)旅游投诉管理机关
2)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
3)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
9.1.3旅游投诉者与被投诉者
1)旅游投诉者
2)旅游被投诉者
旅游被投诉者,是与旅游投诉者相对的一
方,被控侵犯旅游投诉者权益,需要追究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通知其应诉的人,主要指旅游者、海外
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
• 旅游被投诉者的权利义务如下:
• ①旅游被投诉者的权利:有权与投诉者自
行和解;有权依据事实,反驳投诉请求,
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 ②旅游被投诉者的义务:在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应当协助旅游投
诉机关调查核实旅游投诉,提供证据,不
得隐瞒阻碍调查工作;确有过错并损害投
•
•
•
•
•
•
•
•
诉者利益的,应主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争取与投诉者和解。
3)投诉时效
①投诉时效的概念。
②投诉时效期间。
9.2旅游投诉管辖
9.2.1旅游投诉管辖的含义
1)旅游投诉管辖的概念
2)确定旅游投诉管辖的原则
(1)效率原则
• (2)兼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与案件性
质的原则
•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 9.2.2 级别管辖
• 9.2.3 地区管辖
• 1)被投诉人所在地
• 2)损害行为发生地
• 3)损害结果发生地
• 9.2.4 移送管辖
• 9.3 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
•
•
•
•
•
•
•
•
•
9.3.1 旅游投诉的受理
1)旅游投诉受理的概念
2)投诉者应具备的条件及投诉范围
(1)投诉者投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投诉者对于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
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3)投诉状
(1)投诉状的概念
(2)投诉状的格式和要求
4)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
•
•
•
•
•
•
•
•
•
•
(1)处理程序
(2)《通知书》的制作
9.3.2 旅游投诉的处理
1)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
2)调解
(1)调解的概念
(2)调解应当坚持的原则
①尽量调解原则。
②调解自愿的原则。
3)处理决定
•
•
•
•
(1)处理投诉案件的原则
(2)处理投诉案件的基础
(3)处理决定
4)行政处罚
第10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
法规制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我国旅游出入境立法的现状;掌握中
国公民出入境的条件和手续以及外国公民
出入境的条件和手续、居住、旅行的基本
法律规定;了解办理外国旅游者来华的手
续;提高学生从事外宾接待工作的能力,
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旅游的需要。
• 主要内容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
•
•
•
•
•
•
•
•
②外国旅游者入出中国国境管理;
③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法规制度。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10.1.1 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概述
1)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2)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宗旨及要求
(1)出入境管理法的宗旨
(2)对中国公民出入境要求
10.1.2 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及申请
办理
•
•
•
•
•
•
•
•
•
•
1)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2)签证
(3)旅行证
(4)出入境通行证
2)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的办理
10.1.3 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和义务
1)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
2)中国公民出入境的义务
10.1.4 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检查及其法律限制
• 1)出境入境检查
• 2)出境的法律限制
• 10.1.5 中国公民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承担
法律责任的情况
• 1)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的情况
• 2)出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的情况
• 3)其他情况
• 10.2 外国旅游者入出中国国境管理
• 10.2.1 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法规
• 10.2.2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及其有效证件
•
•
•
•
•
•
•
•
•
•
1)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1)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
(2)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的职责
2)外国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2)签证
10.2.3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1)外国人入出境的原则
2)对外国人的入境管理
3)外国人居留、住宿管理
•
•
•
•
•
•
•
•
•
•
(1)外国人居留管理
(2)外国人住宿管理
4)对外国人的出境管理
5)对外国旅游者的入出境检查
(1)海关检查
(2)边防检查
(3)安全检查
(4)卫生检疫
(5)动植物检疫
6)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义务
• (1)外国旅游者的权利
• (2)外国旅游者的义务
• 7)外国人违反《入出境管理法》,承担法律
责任的情况
• 10.3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法规制度
• 10.3.1 出国旅游的概念、种类及方式
• 10.3.2 我国公民只能到出国旅游目的地国
家旅游
• 1)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审批
• 2)临时性专项出国旅游的审批与管理
• 10.3.3 旅行社取得经营出国旅游资格的
审批
• 1)经营出国旅游应具备的条件
• 2)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申请
• 10.3.4 出国旅游管理的几项制度
• 1)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制度
• 2)组团社审批制度
• 3)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
• 4)现阶段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
• 10.3.5 组织出国旅游的旅行社的义务和责任
• 10.3.6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 10.3.7 边境旅游
• 10.3.8 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的处罚
第11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
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我国旅游交通概况;掌握旅游交通运
输法规和交通规定及旅游交通中的法律责
任;熟悉旅游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规则、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的规定、铁路运
输企业的基本义务;了解我国民运航空禁
运规定、旅客乘车条件的规定;掌握民运
航空旅客运输、行李运输的内容、国内航
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铁路运输合同
•
•
•
•
•
•
•
•
及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运输方面的规定、铁
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定。
主要内容
①旅游交通法概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1.1 旅游交通法概述
11.1.1 旅游交通法的概念
11.1.2 旅游交通法的特点
1)科学性
•
•
•
•
2)强制性
3)涉外性
11.1.3 旅游交通法调整的范围
(1)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旅游交通运输
企业的关系
• (2)高利润交通企业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
• (3)旅游交通企业之间以及它们同相关旅游
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 (4)我国旅游交通部门同外国旅游交通经营
•
•
•
•
•
•
•
•
•
者之间的关系
(5)旅游交通部门内部的关系
11.1.4 旅游交通法的原则
1)安全运输的原则
2)合理运输的原则
3)计划运输的原则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概述
11.2.2 有关法律规定
1)经营规定
• 2)
禁
运
规
定
11.2.3 运输凭证
• 1)旅客运输凭证(客票)
• (1)出具客票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 (2)登机前交验有效客票是旅客的法定义务
• 2)行李运输凭证(行李票)
• (1)承运人有出具行李票的义务
• (2)行李票的形式
• (3)行李票的内容
• (4)行李票的性质
• (5)未履行出具行李票的强制性义务或未在
行李票上规定法定的具有强制性内容的法
律后果
• 3)航空货物运单
• 11.2.4 承运人的责任
• 1)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
• 2)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责任
• 3)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责任
• 4)承运人对延误旅客、行李运输的责任
• 5)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
•
•
•
•
•
•
•
•
•
6)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7)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规定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概述
11.3.2 有关法律规定
1)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规定
2)对公民爱护铁路设施的法律规定
3)对列车正点到达的法律规定
4)对铁路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5)对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
• 6)对关于旅客乘车条件的法律规定
• 根据铁道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
程》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按
下列规定处理:
• ①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应自乘
车站起至发现时的最近前方停车站止,加
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继续乘车时,
可另行补收票款。
• ②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车票时,除加倍核
收所乘列车区间的票款外,并交公安机关
处理。
• ③持用票价低的车票,越席乘坐票价高的
坐席、卧铺或者越级乘坐高等级别列车时,
如经列车和车站负责人同意的,只补收乘
车区间车票的票价差额。如未经同意,则
加倍核收所乘车区间的票价差额。
• ④持市郊客票乘坐非指定列车时按无票处
理,应另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
• ⑤旅客使用减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者不
符合减价条件的,加倍补收全价票价与减
价票价的差额。
• ⑥持站台票送客的人员不准上车。如已经
上车未及时声明的,应在最近前方停车站下
车,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在开车后
20 min内仍不声明的,或者有意持站台票上
车的,则按无票处理。确因时间来不及买
票的,经车站发给的补票证或者特殊情况
经列车长同意上车的旅客,补收旅客所乘
列车至下车站时止的票款。
• ⑦对违章乘车拒绝补款的人员,铁路列车
工作人员可以责令其下车。
• 7)对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铁
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
的
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
止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
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
• ①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
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
过保价额。
• ②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
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
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
企业的故意或者丢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
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
• 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
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
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
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
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
也不办理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企业不得以
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
保险。
• 上述内容中有关概念的含义是:
• ①限额赔偿,是指在发生铁路责任赔偿事
故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责任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
额;如果实际损失低于限额,则按实际损
失赔偿。
• ②保价运输,是指旅客、托运人在托运货
物、行李和包裹时,可以按照货物、行李
和包裹的实际价值向铁路运输企业申明价
格,并按照申明价格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在发生物品损坏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申
明的价格进行赔偿。保价运输是针对限额
赔偿而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为了保障托
运人的利益和在铁路运输中贯彻我国民法
的公平原则,法律不仅规定了限额赔偿,保
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保护
托运人和旅客的合理的要求,使之得到合
理赔偿,这就是保价运输。
• ③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托运人与保险公司
之间通过订立有关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
理运输保险,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
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1.3.3 法律责任
• 1)《铁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相应追究刑事
责任
• ①违反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
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导致发生了重
大事故的(属企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犯罪的,处以罚金,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②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
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
• ③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
在铁路线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
•
•
•
•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盗窃铁路线上行车设施的零、部件或者
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
⑥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严
重的。
⑦在列车内敲诈旅客财物的。
⑧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
成铁路运营事故,以及滥用职权、利用办
理运输业务之便牟取私利,且情节严重、
•
•
•
•
构成犯罪的。
⑨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
此外,《铁路法》还规定:运输企业违反
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
物运输杂费的,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
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
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国内铁路运输中的侵权责任
(1)承担范围和限额
• 旅客自检票进站直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
其人身伤亡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分
别为人民币40 000元和800元。铁路运输企
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法定的赔偿责
任限额。
• (2)赔偿请求的提出与诉讼
• 旅客或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
30日内答复。如果双方对损害赔偿发生争
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减轻和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
• 由于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因素造成的损害,
可以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铁道部颁
发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4条
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原因造成
人身伤亡或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
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2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
法规制度
• 学习目的
• 掌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等方面的基本
知识。
• 主要内容
• ①风景名胜区的法律制度;
• ②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
•
•
•
•
③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
12.1 概述
12.1.1 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s)
12.1.2 我国有关开发、保护、利用旅游资
源的立法
• 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利用方面,我国
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包括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旅游区(点)质
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文
物藏品定级标准》等。此外,《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也有关于旅游资源开发、
保护、利用的规定。各级地方人大、政府,
特别是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地方人大、政府
•
•
•
•
也都制定了有关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利用
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如《四川
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文物
保护管理条例》等。
12.1.3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规定文化遗产包括:
①文物,即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
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
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
洞以及联合体,例如,中国的故宫。
• ②建筑群,即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
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
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
筑群。
• ③遗址,即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
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
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例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文化遗产
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
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
绘画作品。
• 公约规定自然遗产为:“从审美和科学角
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
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
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
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物区”;“从科学、
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的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例
如,中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
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
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是指自然和文化价值
相结合的遗产,例如,中国的泰山、黄山。
• 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
护,公约规定,缔约国均承认,“本国领
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
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
责任。该国将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
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
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
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公约还明确
规定,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
产
的
所
在
国
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
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
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
予以保护”。
• 2)《公约》的组织机构及运作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目前
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自1975年公
约正式生效后,迄今共有180个国家和地区
加入了该《公约》。《公约》的管理机构
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中国于1985年加
入《世界遗产公约》,1991年在《公约》缔
约国第八次大会上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
委 员 , 1992 年 又 被 委 员 会 选 为 主 席 团 副
主席。
• 世界遗产委员会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
《世界遗产名录》是具有世界意义和突出
价值的保护区的汇总目录。它至少要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 ①反映地球进化历史主要阶段的典型地区。
• ②代表重要的地质过程,生物进化和人与
自然环境关系的地区。
• ③独特的、稀有的或绝妙的自然现象或风
景地区。
• ④珍稀动植物的栖息地。
• 2004年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
议通过“苏州决定”,将《保护世界文化
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原先每年只能申
报一项世界遗产的“凯恩斯决定”修改为:
从2006年起,一个缔约国每年可至多申报
两项世界遗产,其中至少有一项是自然遗
产。自2006年起,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受
理的世界遗产申报数将增加到45个,包括
往
届
会
•
•
•
•
•
•
•
议推迟审议的项目、扩展项目、跨国联合申
报项目和紧急申报项目。决定指出,这一
修订仍然是一个“试验性和过渡性”的措
施。
12.1.4 中国的世界遗产
1)文化遗产部分(22处)
①长城;
②明清皇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
③敦煌莫高窟;
④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
⑤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
•
•
•
•
•
•
•
•
•
•
⑥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⑦曲阜孔府、孔庙、孔林;
⑧武当山古建筑群;
⑨西藏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
⑩丽江古城;
平遥古城;
苏州古典园林;
北京颐和园;
北京天坛;
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
•
•
•
•
•
•
•
•
•
明孝陵、十三陵、盛京三陵);
龙门石窟;
大足石刻;
都江堰—青城山;
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
中国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山西大同云冈石窟;
澳门历史城区。
2)自然遗产部分(4处)
①武陵源风景名胜区;
•
•
•
•
•
•
•
•
•
•
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③黄龙风景名胜区;
④三江并流。
3)文化和自然遗产双重部分(4处)
①泰山风景名胜区;
②黄山风景名胜区;
③武夷山;
④峨眉山—乐山大佛。
4)文化景观部分(1处)
庐山。
•
•
•
•
•
•
•
•
•
12.2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我国保护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法规有:
1985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
法》;
1993年《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12.2.1 风景名胜区的概念与作用
1)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2)风景名胜区的作用
(1)保护生态、生物多样性与环境
• (2)发展旅游事业,丰富文化生活
• (3)开展科研和文化教育,促进社会进步
• (4) 通 过 合 理 开 发 , 发 挥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益
• 12.2.2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 1)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
• 2)风景名胜区的分级
•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
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
划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
• 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各级
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
• ①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
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
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 ②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
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
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 ③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
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
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
•
•
•
•
•
•
•
•
•
3)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4)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5)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6)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12.3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12.3.1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12.3.2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1)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2)自然保护区的划分
(1)从级别上划分
•
•
•
•
•
•
•
•
•
•
(2)从功能上划分
3)自然保护区的命名
12.3.3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1)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关
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3)其他规定
12.4 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2.4.1 文物保护的范围
12.4.2 文物的分类
1)不可移动文物
•
•
•
•
•
•
•
•
•
•
(1)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
(2)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2)可移动文物
(1)玉、石器
(2)陶器
(3)瓷器
(4)铜器
(5)铁器
(6)金银器
• (7)漆器
• (8)雕塑
• (9)
石
(10)书法绘画
• (11)古砚
• (12)甲骨
• (13)玺印符牌
• (14)钱币
• (15)牙骨角器
• (16)竹木雕
刻
砖
瓦
•
•
•
•
•
•
•
•
•
•
(17)家具
(18)珐琅
(19)织绣
(20)古籍善本
(21)碑帖拓本
(22)武器
(23)邮品
(24)文件、宣传品
(25)档案文书
(26)名人遗物
• 12.4.3 文物的所有权
•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①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 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
的文物。
• 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 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
文物。
• 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
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
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
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
• 12.4.4 考古发掘
•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
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
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
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
应当在24 h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
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
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
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
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
告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此发现的文
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哄抢、私分、藏匿。
•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
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发掘。
• 12.4.5 馆藏文物
• 1)馆藏文物的取得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可以
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 ①购买。
• ②接受捐赠。
• ③依法交换。
•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
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 2)馆藏文物的调拨、借用、交换
• (1)馆藏文物的调拨
• (2)馆藏文物的借用
• (3)馆藏文物的交换
• (4)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补偿
• 3)其他规定
• 12.4.6 民间收藏文物
• 1)民间收藏文物的主体及取得文物的方式
•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 ①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 ②从文物商店购买。
• ③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 ④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
依法转让。
•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
•
•
•
•
•
织收藏的上述几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2)禁止买卖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①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②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
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
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
《文物保护法》第20条第4款规定的应由文
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 ④来源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
的文物。
• 3)文物商店
•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
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
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①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②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
• ③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
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做出标识。
• 4)文物拍卖
•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
当具备下列的条件:
• ①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
物拍卖许可证。
• 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
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③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
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
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
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
企业。
•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
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
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
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
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
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
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
行政部门审核。
• 12.4.7 文物出境进境
• 1)文物出境的程序及禁止出境的文物
•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
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
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
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
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
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
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
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但是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出境展览
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 2)文物出境展览
•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
门批准;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
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
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
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未曾在国内正式
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
•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
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
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
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
构审核查验。
• 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
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
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 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
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
或者撤销展览。
• 12.4.8 奖励及法律责任
• 1)奖励
•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
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①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
物成绩显著的。
• ②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
争的。
• ③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
为文物保护事业做出捐赠的。
• ④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
保护的。
• ⑤在考古发掘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 ⑥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
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 ⑦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 ⑧长期从事文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 2)法律责任
• (1)刑事责任
•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
•
•
•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②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
物的。
③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
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④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
者送给外国人的。
⑤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
物的。
⑥走私文物的。
• ⑦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
物的。
• 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
行为。
• (2)民事责任
•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
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3)行政责任
•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12.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2月24
日颁布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
定》(GB/T 17775—2003),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
与评定》。该标准的制订旨在加强对旅游
区(点)的管理,提高旅游区(点)服务质量,
维护旅游区(点)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
•
•
•
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该标准制订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区(点)
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
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
准 条 文 。 同 时 , 根 据 GB/T 17775—1999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
标准自1999年至今近7年时间的实施情况,
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使其更加符合旅游区(点)的发展实际。
12.5.1 旅游区(点)的概念
12.5.2 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
12.5.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
第13章
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
度
• 学习目的
• 了解娱乐场所的概念、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的设立;了解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有关规
定;掌握娱乐场所禁止活动的内容、娱乐
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主要内容
• ①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概述;
• ②娱乐场所管理;
• ③娱乐场所的监督;
• ④法律责任。
• 文化娱乐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
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每一个社
会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娱乐活动,
它是社会政治、经济的反映,又影响和作
用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在阶级社会中,
其文化娱乐活动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我国
旅游业及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贯彻执行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方
向
和
“百花齐效、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决抵制
资本主义腐朽、丑恶的东西,坚决实行
“三禁”(禁止赌博、卖淫、嫖娼),在旅客
的旅行、游览过程中,开展各种健康、文
明的文化娱乐活动,开阔胸襟,陶冶情操;
丰富旅行生活,促进相互了解,增进友谊。
• 为保证我国文化娱乐事业的健康发展,把
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依法
治理文化娱乐事业,全国人大、国务院、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制定
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娱乐活动的制度,
以确保我国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
• 文化娱乐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的重要领域。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必然带
动文化娱乐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目前,我
国的文化市场已形成了包括文化娱乐、音
像、图书、美术、演出、电影、文物、中
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培训等在内的综合
性市场体系,形成了以国家为主,集体、
个人为辅,开发文化市场的经营格局和由
中央、省、地、县四级文化市场的管理网
络。在文化市场中,既有以普及为主的大
众文化艺术,也有以文化积累和发展、提
高为主的事业,同时也包括消费性的歌舞、
游艺等事业。文化艺术、娱乐、教育、审
美和认识等功能都在文化市场上得到了不
同程度的体现和发挥,为人民群众提供了
丰富多彩的精神产品。
• 文化娱乐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本章主
要以文化市场中的娱乐市场为对象,通过
对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的学习,掌握系
列法规的基本概念、娱乐场所的管理制度
及相关法则。
• 13.1 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概述
• 13.1.1 新条例的基本特征
• 1)严格了设立标准
• 2)强调了娱乐场所的内容和形式的安全合法
问题
• 3)进一步明确了娱乐场所安全消防责任等
问题
• 4)维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5)加强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娱乐场所的
管理和监督
• 6)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
•
•
•
•
•
•
13.1.2 娱乐场所的概念
1)娱乐性
2)公共性
3)经济性
13.2 娱乐场所管理
13.2.1 设立管理
1)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凡是有以下经历的人不允许开办或从事娱
乐场所内工作:
• ①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 ②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③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 ④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 2)外资限制
• 3)选址条件、噪声控制、经营面积要求
• 娱乐场所虽然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生活
•
•
•
•
•
•
需求,但该行业的娱乐性质往往吵闹、人员
纷繁复杂,对外界环境的影响较大。所以
其不同于其他的公共文化事业场所。娱乐
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①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
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②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③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④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⑤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设立申请与审批
•
•
•
•
•
•
•
•
(1)申请
(2)受理
(3)登记
(4)备案
5)变更要求
13.2.2 经营管理
1)娱乐场所的禁止性经营活动
①娱乐场所的经营宗旨是活跃群众文化生
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为
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
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为此,1999年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禁止从事的活动,
做出了6项原则性的规定,修改过的新条例
经过补充和完善,做出了9项规定:
• a.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b.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 c.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
益的;
•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
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
结的;
• e.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 f.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
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 g.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h.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i.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将娱乐活动纳入到法制
和道德的范围内,由于娱乐活动的多样性、
违法活动的多变性和隐秘性,在规定限制
性活动中不便一一列举,所以采用原则性
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操作的需要。
• 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
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
行为提供条件:
• a.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
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 b.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嫖娼;
• c.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 d.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 e.赌博;
• f.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 g.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
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提供条件。并且要求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
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
标志。
• 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
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
•
•
•
•
•
•
•
•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子监控
3)内部场所畅通
4)使用合法音像制品和娱乐游戏
5)安全管理
6)消费者和未成年人保护
7)用工制度
8)经营时间
13.3 娱乐场所的监督
13.3.1 监督权的行使
•
•
•
•
•
•
•
•
13.3.2 信息归档与公开
13.3.3 当事人举报与处理
13.3.4 部门协作
13.3.5 对执法机关人员的监督
13.3.6 建立行业自律
13.4 法律责任
13.4.1 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
第43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
•
•
整顿1~3个月:
①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
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
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③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
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④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
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的。
• ⑤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13.4.2 违反部分经营管理的处罚
• 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1~6个月:
• ①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
曲库连接的。
• ②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
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
含有本条例第13条禁止内容的。
• ③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④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
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⑤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13.4.3 违反用工规定的处罚
• ①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
工作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1~3个月。
• ②第49条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
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
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
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 ③第51条规定: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
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 000元罚款的标
准给予处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
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13.4.4 违反从业规定的处罚
• 第52条规定: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
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
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
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
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
业整顿3~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
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13.4.5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竞合情况
• ①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
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③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
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
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 13.4.6 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补充规定
• 第54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
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
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13.4.7 主管部门的违法处理
• 第56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
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 ②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
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③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
查处的;
• ④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⑤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
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 ⑥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