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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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101年度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臺灣期貨交易所稽核部
2012年6月
1
簡報大綱
壹、101年度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貳、100-101年個案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參、資通安全
肆、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財務業務內稽作
業缺失案例
2
壹、簡報內容
101年度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3
一、總則之修正
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7條、第8條及第14條規定
關於內部控制之五大組成要素,其中「風險評估及回應」,
參酌國際相關規定,風險回應係風險管理組成要素,尚非
內部控制組成要素,爰修正為「風險評估」,並配合修正
相關組成要素內容(FCM 、IB)
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施,適用之事業應將對金融消費
者保護事項納入內部控制作業及稽核項目(FCM 、IB)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事業應將薪資報酬
委員會運作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作業及稽核項目(FCM )
另為確保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事業能夠順利導入及提升財
務報導品質及內部控制目標,爰訂定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
管理之控制作業及稽核項目(FCM )
4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一)
依據:參酌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7條規定及參酌證券市場規
定,爰修訂相關規範文字
內控: CA-21130
違約戶之建檔作業:
(二)為確實執行期交所業務規則第47條之規定,應即時利用
期交所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所提供之期貨暨證券市場違約客
戶相關資料線上查詢功能。如發現客戶有經通報違約情事,
即應停止接受新委託,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不在此
限。客戶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銷戶。(FCM)
5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
6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一)
依據:參酌本公司100.1.26台期交字第10002002650號函、
101.1.13台期交字第10100000900號函、101.3.28台期交字第
10100003170號函、業務規則第48條及53條、期貨商辦理以電
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爰修訂相關規範文
字。
內控:CA-21210 、CA-19310
業務員接受客戶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營業場所內為之。(FCM
、IB)
期貨商受理綜合帳戶之交易委託,應依該帳戶下個別交易人之
買賣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FCM)
7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二)
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或以語音、網際網路、電子式專屬
線路下單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
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FCM)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
作完成。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能確認每筆委託之業務員者,得免逐一列印買賣委託書,但應
依業務員別及時序別列印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該受託買賣
業務員與業務主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
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IB)
A.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B.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C.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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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三)
得以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方式接受委託買賣。不聲明限
價委託或其他委託者,視為市價委託。前開委託為當日有效之
委託。接受交易人市價委託前,應告知交易人成交價格偏離之
風險,俾交易人充分瞭解。而其告知市價委託單風險之內容,
至少應包含:「市價委託係不限定價格之委託,其成交價格與
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價格間可能產生偏離情形
,且其偏離幅度可能超出交易人之預期」之意旨。惟期貨交易
輔助人倘有下列情事之一,其接受交易人市價委託前,得不再
另行告知市價委託單之風險(IB)
(1)期貨交易輔助人於接受交易人開戶時告知並於受託契約或風險
預告書內已列明市價委託單之風險。
(2)交易人當面或以電話、語音、書面、電報或其他方式下市價單
者,期貨交易輔助人已檢附書面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回郵信封或
回條)由該交易人簽名同意,或業以電話向該交易人告知市價委託
單之風險,並留存前揭告知紀錄。
9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四)
查核明細表FCM
10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五)
查核明細表FCM
11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六)
查核明細表FCM
12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七)
查核明細表IB
13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八)
查核明細表IB
14
四、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之修正
依據:本公司97.3.31台期交字第09700030100號函將該
項作業改以媒體申報方式辦理,爰刪除原須以傳真方式辦
理之相關作業內容
內控:CA-21320
超額損失及違約之處理:
5.若委託人因上述事由補繳保證金,造成保證金專戶權益數
金額變動時,除向期交所申報「委託人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
數申報書」外,應同時檢附客戶保證金存入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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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一)
依據:依期貨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
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5
條第1項第1款、第12條、第13條第3項修改相關文字
內控:CA-21820、CA-19110
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
、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交易人之精神,遵守下列原則:
(FCM、IB)
(一)應致力充實期貨經紀服務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
誤導交易人,對交易人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
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FCM
、IB)
(四)應以期貨商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
許可證照字號(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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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二)
廣告宣傳資料應確認該資料之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交
易人、違反相關法令及期貨公會所定「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
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之情事,
且經該經理人審核及簽章。 (FCM、IB)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從業人員透過電子郵件、電子看板
、網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或其
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發布廣告宣傳資料,應由總公司訂定該公
司與分支機構所屬業務員共同遵循之範本,不得變動其內容亦
不得添載其他與期貨業務有關之廣告宣傳文字,並限由總公司
向期貨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對外使用,且應依金融消費者保護
法第8條、主管機關所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
促銷活動辦法」、期貨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
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及公司所定內部控
制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FCM、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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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三)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從業人員設立個人部落格網站或於
該部落格網站刊登廣告宣傳資料,均應立即以書面向所任職之
期貨商進行申報;期貨商業務部門應審查確認在個人部落格刊
登廣告宣傳資料之從業人員已符合所刊登內容應具備之業務員
資格,並進行下列追蹤管理措施: (FCM、IB)
應定期(至少每週一次)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刊登
之廣告宣傳資料是否與總公司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一致,如與
總公司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不符,則屬新廣告宣傳資料,應即
刪除或於總公司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能刊登。
應定期(至少每週一次)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是否
有轉貼其他未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如有該情形,應一併審查
所轉貼之內容是否符合或未違反相關法令或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
,如有不符或違反規定之情形,應請該從業人員立即刪除。若轉
貼內容係屬廣告宣傳資料,但總公司尚未向期貨公會申報者,應
即刪除或於總公司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能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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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四)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就其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廣告宣傳
資料,如區分公用版(供全體合格業務員使用)及非公用版(
僅供部分合格業務員使用),除應按照前點各款規定辦理
外,並應就區分該二版本之相關申請與審查流程及其他須
一併規範之事項自行訂定管理規範及稽核作業,並納入內
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相關查核程序與查核工
作底稿中。 (FCM、IB)
從業人員透過部落格以外之網際網路系統、電子郵件或電
子看板所為之廣告宣傳資料,其刊登、轉貼或連結他人資
料及區分公用版與非公用版之管理措施,期貨商應按照第
六點及前點規定辦理。 (FCM、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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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五)
查核明細表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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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六)
查核明細表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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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七)
查核明細表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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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八)
查核明細表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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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九)
查核明細表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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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十)
查核明細表IB
25
六、買賣決策之訂定之修正(一)
依據: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及
10000577281號令修正
內控:CA-22110
期貨自營商從事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規定公告之國內外交易所期
貨交易,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從事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規定公告之任一國外交易所期貨交易未
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加計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之權利
金,減除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後之金額,不得超過
其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十,且全部交易所上開金額合計
數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三十。
(二)所持有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期貨契約、
選擇權契約與期貨選擇權契約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金額,加
計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之權利金,減除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
所收取之權利金後之金額,國內期貨市場部分不得低於國外期貨市
場部分之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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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買賣決策之訂定之修正(二)
期貨自營商為業務需要從事以外幣計價之國內、外期貨交
易時,得以客戶身分向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衍生性外匯商
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避險交易。但不得
辦理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NDF )。
期貨自營商依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
1000057728號令從事自營業務,應將項目、限額、對象
及風險控管等相關作業原則,增訂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並確實執行之。
有關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會計科目計入調整後淨
資本額之方式,應依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
10000577281號令之規定辦理。
27
七、執行造市業務之修正
依據: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1號令
修正
內控:CA-22410
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基於股票
選擇權及股票期貨交易避險所需,得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
買賣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並得進行該標的
證券之融券賣出、借券賣出或撥券賣出,其開戶型態、賣
出標的證券之券源、賣出標的證券之價格、額度限制及控
管措施等相關作業及交易之會計處理暨計入調整後淨資本
額之方式,應依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
10000577281號及100.1.27金管證期字第1000002476號
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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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投資決策作業之修正
依據: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號令
修正
內控:CI-21000
外幣存款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之計算方式:所持外幣存款
應每日依臺灣銀行牌告匯率之即期中心匯率,換算為新臺
幣,並乘上折扣率百分之九十二,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中
。
29
九、有價證券投資取得、處分作業之修正
依據: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及
10000577281號令修正
內控:CI-22000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會計科目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之
方式應依主管機關101.2.22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1號
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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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實體及環境安全之修正(一)
依據:主管機關101.3.6證期(資)字第1010008175號函
修正
內控:CC-26000
應訂定設備報廢作業程序,報廢前應將機密性、敏感性資
料及授權軟體予以移除、實施安全性覆寫或實體破壞,應
確保報廢之電腦硬碟及儲存媒體儲存之資料不可還原,並
留存報廢紀錄,若委託第三者銷毀時,應簽訂保密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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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實體及環境安全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FCM
32
十一、會計及出納作業管理之修正(一)
依據: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
理準則第8條規定修正
內控:CC-28100
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
首次導入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公司應擬定專案計畫,就影
響層面進行評估,並就導入時程、預計進度之控制點及法規
之依循等相關導入事項進行管理。公司應定期將導入國際會
計準則之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控管。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之管理:因應國際會計準則公報之變動
(如新公報或修正後公報之實施),公司應評估公報變動之
影響程度及範圍,並遵循國際會計準則之規範,調整相關控
制點、內部控制流程及公司內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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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計及出納作業管理之修正(二)
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管理:
會計專業判斷程序之管理:公司應自行訂定專業判斷之內部
控制程序,如依公司經營特性對交易事項之本質進行分析與
辨認、複核判斷之依據、核准之層級等。同時將執行專業判
斷之過程予以文件化記載並妥善保存。
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管理:公司應自行訂定會計政策
與估計變更之流程,內容包括變更前之分析、影響之評估、
流程之控制、決定之層級等相關控制作業項目,以及期貨商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定之相關書件、流程與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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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計及出納作業管理之修正(三)
查核明細表FCM
35
十一、會計及出納作業管理之修正(四)
查核明細表FCM
36
十一、會計及出納作業管理之修正(五)
查核明細表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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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一)
依據: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
理準則第8條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
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內控:CM-30000
公司應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
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
應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成員組成
、人數及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
供之資源、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內容。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人數及其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
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4條至第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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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二)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
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之職權。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並於薪資報酬委員
會組織規程中訂明之。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
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
在此限。召集人及召集程序應符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8條之規定。
39
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三)
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其他成員亦得提供
議案供委員會討論。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成員。
成員出席及決議方法
1.召開薪資報酬委員會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成員簽到,並
供查考。
2.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
得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3.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時,應於每
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前述受委託代理人
,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4.薪資報酬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決時如經委員會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
表決同。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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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四)
議事錄
1.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內容應符合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
及行使職權辦法」第10條之規定。
2.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
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3.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
內分送委員會成員,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且
應保存五年。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相
關事項之訴訟時,應保存至訴訟終止為止。議事錄之製作及分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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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五)
公告申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於委任及異動時,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
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
用由公司負擔。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
集人或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委員會為
書面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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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六)
查核明細表FCM
43
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七)
查核明細表FCM
44
十二、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之修正(八)
查核明細表FCM
45
十三、其他(一)
查核明細表FCM
46
十三、其他(二)
查核明細表FCM
47
十三、其他(三)
查核明細表FCM
48
十三、其他(四)
查核明細表IB
49
十三、其他(五)
查核明細表FCM
50
貳、簡報內容
100-101年個案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51
一、查核頻率調整(一)
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FCM 、IB)
因業者空白開戶文件之列印係屬批次作業,大量印製且全體
總分公司一體適用,故是否已於開戶文件上列印「影印無效」
及「編號」於業者印製空白文件時已為既定狀況;另專人專
櫃控管空白開戶文件之機制一旦設立,非屬常態變動事項,
故建議將查核週期調整為月
考量期貨商(委任期貨商)按月編製內部人員及其配偶開戶資
料彙總表係屬每月作業項目,故建議將查核週期調整為月
客戶帳戶之管理(FCM)
調整對帳單寄送頻率作業,考量對帳單寄送及控管係屬相關
經辦人員權責,且制度實施以來未有申訴案件或發生重大違
規情事,建議改以抽核方式辦理以有效利用稽核人力,故建
議由逐戶查核調整至少抽核10戶之樣本
52
一、查核頻率調整(二)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有關委託單新(平)倉碼處理原則作業,考量業者檢視於買賣
委託書是否載有新平倉碼勾選欄位、交易系統是否建置新平
倉碼處理機制等作業,前述機制一旦設立,非屬常態變動事
項,故建議將查核週期調整為季(FCM 、IB)
有關競價終端機設備之使用與管理作業,考量業者檢視競價
終端機設備之配置及使用人員是否符合規定及申報等作業,
前述機制一旦建立,非屬常態變動事項,故建議將查核週期
調整為半年(IB)
53
一、查核頻率調整(三)
保證金追繳作業
依本公司97.3.31台期交字第09700030100號函,為提昇作
業效率,有關委託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為負數時,期貨
商以傳真方式向期交所申報之作業方式,自97年4月1日起
改以透過期交所期貨商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申報作業,並配合
現行實務作法,爰刪除原以傳真方式須同時檢附客戶保證金
存入證明資料之相關作業內容(FCM)
有關期貨商如擬向期貨交易人採行鎖櫃或鎖帳號之措施,期
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訂定相關作業程序,考量該控管作
業異動之情事應不常發生,且採行該措施之發生頻率不高,
故建議將查核週期調整為月(FCM 、IB)
54
一、查核頻率調整(四)
查核明細表FCM
55
一、查核頻率調整(五)
查核明細表FCM
56
一、查核頻率調整(六)
查核明細表FCM
57
一、查核頻率調整(七)
查核明細表FCM
58
一、查核頻率調整(八)
查核明細表FCM
59
一、查核頻率調整(九)
查核明細表FCM
60
一、查核頻率調整(十)
查核明細表FCM
61
一、查核頻率調整(十一)
查核明細表FCM
62
一、查核頻率調整(十二)
查核明細表FCM
63
一、查核頻率調整(十三)
查核明細表FCM
64
一、查核頻率調整(十四)
查核明細表FCM
65
一、查核頻率調整(十五)
查核明細表FCM
66
一、查核頻率調整(十六)
查核明細表IB
67
一、查核頻率調整(十七)
查核明細表IB
68
一、查核頻率調整(十八)
查核明細表IB
69
一、查核頻率調整(十九)
查核明細表IB
70
一、查核頻率調整(二十)
查核明細表IB
71
一、查核頻率調整(二十一)
查核明細表IB
72
一、查核頻率調整(二十二)
查核明細表IB
73
一、查核頻率調整(二十三)
查核明細表IB
74
一、查核頻率調整(二十四)
查核明細表IB
75
二、客戶徵授信作業之修正(一)
內控:CA-21120、CA-19220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採行客戶差異化管理機制,依
個別客戶條件之不同(例如:年齡、期貨交易相關知識熟
悉度、選擇權賣方風險認知、對於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
式適用客戶之標準、交易經驗及資產狀況),設定不同之
部位額度控管(FCM 、IB)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對部位限制之管理除單一契約部
位限制外,應限制單日最高未沖銷總部位(FCM 、IB)
76
二、客戶徵授信作業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FCM
77
二、客戶徵授信作業之修正(三)
查核明細表IB
78
三、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FCM)及客戶帳戶
之管理作業(IB)之修正(一)
內控:CA-21320、CA19230
代為逕行沖銷作業:
期貨交易人經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通知補繳保證金後,逾期
未補足追繳款項、帳戶保證金比率(含選擇權權利金市值)低於期貨
商規定或其他符合雙方簽訂之受託契約內容得代為逕行沖銷條件
時,由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期貨商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訂執
行代為逕行沖銷之帳戶保證金比率最低下限標準)。但期貨商委任
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照期
貨商之通知執行代為沖銷作業。(FCM)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保證金追繳通知及代為沖銷作
業:
期貨交易輔助人於交易人帳戶保證金比率(含選擇權權利金市值)達
委任期貨商所訂最低下限標準時,應依委任期貨商之通知執行代
為逕行沖銷作業。(IB)
79
三、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FCM)及客戶帳戶
之管理作業(IB)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FCM
80
三、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FCM)及客戶帳戶
之管理作業(IB)之修正(三)
查核明細表FCM
81
三、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FCM)及客戶帳戶
之管理作業(IB)之修正(四)
查核明細表FCM
82
三、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FCM)及客戶帳戶
之管理作業(IB)之修正(五)
查核明細表FCM
83
三、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FCM)及客戶帳戶
之管理作業(IB)之修正(六)
查核明細表FCM
84
三、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FCM)及客戶帳戶
之管理作業(IB)之修正(七)
查核明細表IB
85
三、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FCM)及客戶帳戶
之管理作業(IB)之修正(八)
查核明細表IB
86
三、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FCM)及客戶帳戶
之管理作業(IB)之修正(九)
查核明細表IB
87
三、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FCM)及客戶帳戶
之管理作業(IB)之修正(十)
查核明細表IB
88
三、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FCM)及客戶帳戶
之管理作業(IB)之修正(十一)
查核明細表IB
89
四、違約處理作業(一)
內控:CA-21600
期貨商應就委託人違約金額立即採取債權保全措施;另涉
有糾紛或訴訟時,應依CA-21510辦理。
90
四、違約處理作業(二)
查核明細表FCM
91
五、存取控制之修正(一)
依據:依據證期局100年8月31日證期(資)字第
1000042623號函示增訂之(100年度第2次證券期貨市場
資通安全會議決議一、(二))
內控:CC-28000(FCM、IB)
資料輸出管理:(電腦作業管理-資料輸出管理)
交易人於公司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應具有加密傳輸機制(例如
:SSL),以確保交易人於網站查詢資料之保密性。
92
五、存取控制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FCM
93
六、業務員管理之修正(一)
依據:100.10.4中期商字第1000004917號函、加強業者
督導所屬從業人員應邀擔任外部講習課程之相關行為
內控:CA-21230、CA19320
從業人員應邀擔任非公司辦理之說明會、研討會、座談會
及講習課程講師或貴賓,應事先申報公司同意;公司應注
意其參與場合之適當性,並督導其勿有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及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行為 (FCM、IB)
94
六、業務員管理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FCM
95
六、業務員管理之修正(三)
查核明細表IB
96
七、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一)
依據:公司100年1月26日台期交字第10002002650號函
及101年1月13日台期交字第10100000900號函內容
內控:CA-21210(FCM)
受託買賣作業:期貨商得以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授權委
託或其他方式接受委託買賣。不聲明限價委託或其他委託
者,視為市價委託。
期貨商接受交易人市價委託前,應告知交易人成交價格偏離
之風險,俾交易人充分瞭解。而其告知市價委託單風險之內
容,至少應包含:「市價委託係不限定價格之委託,其成交
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價格間可能產生
偏離情形,且其偏離幅度可能超出交易人之預期」之意旨。
惟期貨商倘有下列情事之一,其接受交易人市價委託前,得
不再另行告知市價委託單之風險:
97
七、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二)
A.期貨商於接受交易人開戶時告知並於受託契約或風險預告
書內已列明市價委託單之風險。
B.交易人當面或以電話、語音、書面、電報或其他方式下市
價單者,期貨商已檢附書面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回郵信封
或回條)由該交易人簽名同意,或業以電話向該交易人告知
市價委託單之風險,並留存前揭告知紀錄。
C.交易人以網際網路方式(電子下單)下市價單者,期貨商業
經由網路下單CA認證向該交易人告知市價委託單之風險,
並留存前揭告知紀錄。
D.交易人係專業投資機構或以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下市價
單者,期貨商得免於交易人下單前告知市價委託單之風險,
惟仍應於適當時機(如辦理開戶、申請專線或封閉式專屬網
路時)依期交所100年1月26日台期交字第10002002650號函
規定告知該交易人市價委託單之風險。
98
七、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三)
期貨商接受交易人市價委託,應依交易人信用狀況(包括
保證金、權益數等金額)、交易性質、委託數量、當時市
況及交易人部位最大可能損失等因素,評估市價委託之風
險並採取必要措施,例如對交易人採取加收保證金、限制
委託數量或停止接受委託等控管措施。
期貨商對於過於偏離當時市場價格之限價委託,亦應確實
評估交易人過往交易狀況及確認委託目的等,例如對交易
人採取(6)所列各項措施。
99
七、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四)
查核明細表FCM
100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一)
依據:
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
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
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及第3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
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2條、第3條第1、2款、
第5條第1、2、3、5、6款、第7條及第9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
業促銷活動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
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內控:CA-21110 、CA-21820 、CA-19110 、CA-19210
101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二)
開戶相關文件訂定與交付規範(FCM、IB)
(1)受託開戶時,應先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受託契約應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9條及主管機關所定「金融服務業提供
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5條
與第7條規定,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載明下列重要內容:
a.開戶日期。
b.委託人之姓名、年齡、職業、住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
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代表人、住所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其為華僑及外國人者應載明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
發之身分編號)。
c.委託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之方式及雙方聯繫方法。
d.期貨商執行委託之方式。
e.期貨商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得將委託人帳戶移轉至其他期
貨商之約定。
102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三)
f.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方式、幣別及結匯之約定方
式。
g.委託人保證金專戶存款之利息歸屬。
h.期貨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事項。
i.委託人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j.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
k.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l.期貨商為財務狀況之徵信及徵信範圍。
m.委託人基本資料之異動申報事項。
n.期貨商就影響委託人權益所應行通知之事項及期間。
o.期貨商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之範圍。
p.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範圍、仲裁及
有關事項之處理。
103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四)
q.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r.其他交易糾紛之處理(含申訴專線等申訴管道)。
s.契約條款變更之情事。
t.契約解除之情事。
u.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其他法令所定
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2)在開戶前,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期貨受
託買賣業務員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以委託人能充分瞭解之方式向
委託人詳盡說明並告知受託契約之重要內容(即本作業程序一(一
)3(1)所列重要內容,如:追加保證金之通知方式、保證金追繳時
限、代為沖銷之時點與方式,損害賠償責任歸屬、交易糾紛處理
方式及違約客戶認定標準等事項)、期貨交易程序及風險預告書
之內容,並提供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及載明期貨商與委託人間
權利義務關係之說明文件。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
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
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上述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104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五)
(3)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時,須
經委託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受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受託契
約、風險預告書等相關文件之內容,且經期貨商辦理期貨經
紀部門之主管或其指定人員審核委託人所提供相關資訊或資
料之完整性後,始得簽訂該契約。上述受託契約、風險預告
書及聲明書等相關文件應由期貨商及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並加註日期存執。
(4)提供書面正確之期貨交易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於開戶手
續完成後併同開戶相關文件交付期貨交易人,開戶相關文件
交付應由開戶經辦人員逕行交付期貨交易人,避免由業務人
員轉交,並須留存收執證明。
(5)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有提供空白授權書予期貨
交易人簽章後,再交由非期貨交易人認定之受任人簽署受任
人資料之情事。
105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六)
風險解說人員應辦理事項(FCM、IB)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期貨受託買賣
業務員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以委託人能充分瞭解之方式,於
營業處所(向期貨商申請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
業於營業處所外依本點所定原則、方式、說明之內容等規定
辦理解說者除外)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並告知受託契約之
重要內容、期貨交易程序及風險預告書之內容。任何說明或
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
,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上述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確認期貨交易人已瞭解,並經期貨交易人出具已受充分告知
、閱讀並瞭解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等相關文件內容之聲明
書後,於受託契約之風險解說人員欄位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106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七)
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結算會員(FCM)
在開戶前,期貨商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本於誠實信用
原則,以委託人能充分瞭解之方式向委託人詳盡說明並告知受託契約之
重要內容(即「CA-211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一、作業程序(一)3(1)所列重要內容,如:追加保證金之通知方式
、保證金追繳時限、代為沖銷之時點與方式,損害賠償責任歸屬、交易
糾紛處理方式及違約客戶認定標準等事項)、期貨交易程序及風險預告
書之內容,並提供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及載明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
人與委託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說明文件。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
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
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上述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時,須經委託人出具聲
明書確認已受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等相關文件
之內容,且經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期貨經紀部門之主管或其指
定人員審核委託人所提供相關資訊或資料之完整性後,始得簽訂該契約
。上述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及聲明書等相關文件應由期貨商、期貨交
易輔助人及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並加註日期存執。
107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八)
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FCM、IB)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下稱業
務廣告活動),其方式、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應符合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主管機關所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
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及期貨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
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
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委託人之精神,遵守下列原則:
(一)應致力充實期貨經紀服務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委託人,對委託人
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
或說明。
(二)對期貨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及
顯著之方式表達。
(三)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四)應以期貨商名義為之。
108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九)
期貨商所屬業務員就其從事業務廣告活動所製作之宣傳資料(下稱廣告宣傳
資料),應經經理人及其指定之部門主管審核,確認該資料之內容無不當、
不實陳述、誤導委託人、違反相關法令及期貨公會所定「會員暨期貨信託基
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之情事,且經該經
理人及部門主管簽名或蓋章,並應由期貨商向期貨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使用
;業務廣告活動之相關資料及紀錄,期貨商應於向期貨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
,至少保存二年。(FCM)
期貨交易輔助人所屬業務員就其從事業務廣告活動所製作之宣傳資料(下稱
廣告宣傳資料),應先徵得委任期貨商之書面同意,並於向期貨公會申報生
效後,以委任期貨商之名義為之。前項之同意書面,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向
期貨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廣告宣傳資料應經經理人及其指
定之部門主管審核,確認該資料之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委託人、違
反相關法令及期貨公會所定「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
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之情事,且經該經理人及部門主管簽名或蓋章
,並應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向期貨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使用;業務廣告活動之
相關資料及紀錄,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向期貨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至少保
存二年。(IB)
109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十)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包括
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發布廣告宣傳資料前
,須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主管機關所定「金融服
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期貨公會
「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
促銷活動管理辦法」及公司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辦
理。刊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均不得違反相關
法令、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及公司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
規定。 (FCM、IB)
110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十一)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從業人員設立個人部落格網站或於該部落
格網站刊登廣告宣傳資料,均應立即以書面向所任職之期貨商進行申
報;期貨商業務部門應審查確認在個人部落格刊登廣告宣傳資料之從
業人員已符合所刊登內容應具備之業務員資格,並進行下列追蹤管理
措施: (FCM、IB)
應定期(至少每週一次)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刊登之廣告宣傳資料
是否與原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一致,如與原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不符,則屬
新廣告宣傳資料,應即刪除或於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能刊登。
應定期(至少每週一次)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是否有轉貼其他未向
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如有該情形,應一併審查所轉貼之內容是否符合或未違反
相關法令或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如有不符或違反規定之情形,應請該從業人員
立即刪除。若轉貼內容係屬廣告宣傳資料,但尚未向期貨公會申報者,應即刪除
或於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能刊登。
應定期(至少每週一次)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是否有連結至他人部
落格,如有該情形,應一併審查所連結該他人部落格之內容是否符合或未違反相
關法令及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如有不符或違反規定之情形,應請該從業人員立
即終止連結。
111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十二)
查核明細表FCM
112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十三)
查核明細表FCM
113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十四)
查核明細表FCM
114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十五)
查核明細表FCM
115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十六)
查核明細表IB
116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十七)
查核明細表IB
117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十八)
查核明細表IB
118
八、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及從事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之修正(十九)
查核明細表IB
119
九、總則(自行查核總查分頻率調整)之修正(一)
依據: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1年2月9日稽核委
員會會議結論修正之
採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者,應加強分支機構之
督導查核,方式如下: (FCM、IB)
內部稽核作業(自行查核作業)之督導查核:由總公司指派
內部稽核人員至少每半年對每家分支機構至少依「查核分支
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項目查核一次。
財務業務作業之督導查核:由總公司指派內部稽核人員至少
每半年對每家分支機構至少依「查核分支機構財務業務作業
報告表」項目實際查核一次,不得以覆核方式辦理。
120
九、總則(自行查核總查分頻率調整)之修正(二)
總公司稽核部門應就因作業疏失而遭受主管機關或期貨相關
機構處分(指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函請改善以上之處分或處
置)之分公司加強輔導與查核,並於受處分後每三個月至少
執行一次無預警查核,直至總公司稽核部門評估業已改善為
止,並留存相關紀錄;另總公司稽核部門並應將前開分公司
受處分之缺失事項周知所有分公司並留存通知紀錄,請其他
分公司自行查核人員亦對該等缺失事項注意查核。
公司應針對全體分公司經理人及相關從業人員加強宣導內控
落實之責任及法令遵循之義務,以強調遵法精神,並將相關
宣導資料建檔備查。
公司應就分公司執行自行查核作業之良窳,列入分公司經理
人、督導主管及自行查核人員年度績效考核項目,並留存紀
錄,若對重大違規事項有隱匿之情事者,應依公司獎懲規定
予以處分,以強化自行查核品質。
121
九、總則(自行查核總查分頻率調整)之修正(三)
分公司因投資人檢舉案或外部查核單位查核發現顯有內控內
稽作業未予落實之情形,除應依主管機關或外部查核單位之
規定及要求辦理外,總公司稽核部門並應就該分公司加強輔
導與查核,並留存輔導與查核相關資料。
分公司自行查核結果除應依規報總公司稽核部門彙陳外,總
公司稽核部門應視自行查核結果中所列缺失事項之輕重程度
,即時陳報董事會,於必要時應加強輔導與查核。
122
叁、簡報內容
資通安全
123
叁、資通安全(一)
交易人申請電子式交易時應注意事項
目的:加強防範電子式交易相關影響交易人權益情事之發
生。
交易人方面
應妥善保管電子式交易密碼及電子交易憑證,勿將密碼或憑
證交付他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
不要輕易相信他人代操績效,而委其代為交易。
委託他人代為交易應要求簽具授權書,以保障自身權益。
應隨時掌控委託他人交易情形及帳戶權益。
期貨商方面
從業人員於交易人開戶及申請電子式交易時加強宣導。
124
叁、資通安全(二)
機敏資料控管程序應注意事項
目的:確保機敏資料之安全性,並避免個人資料外洩造成
糾紛。
期貨商方面
實體及環境安全:
應訂定設備報廢作業程序,報廢前應將機密性、敏感性資料
及授權軟體予以移除、實施安全性覆寫或實體破壞,應確保
報廢之電腦硬碟及儲存媒體儲存之資料不可還原,並留存報
廢紀錄,若委託第三者銷毀時,應簽訂保密合約。
存取控制:
交易人於公司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應具有加密傳輸機制(例如
:SSL),以確保交易人於網站查詢資料之保密性。
125
肆、簡報內容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財務業務內稽作
業缺失案例
126
案例一:提供買賣建議訊息
期貨交易輔助人○○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人黃
○○透過前業務員楊○○,以電話提供交易標的、口數、買
或賣及價位之買賣建議訊息予期貨交易人之情事,核已違
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人
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規定
1.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處該公司新台幣12萬元
罰鍰
2.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命令該公司停止經理人黃○○3
個月期貨交易業務之執行
3.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命令業務員楊○○現任職之期
貨交易輔助人○○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其1個月期貨交
易業務之執行
127
案例二:盤中保證金追繳
○○期貨於客戶盤中期貨交易帳戶權益數已低於維持保證金
之情形下,未依規定以當面或電話方式辦理保證金追繳通
知,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49條第1項
規定
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處該公司新台幣12萬元罰
鍰
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126條規定,函請該公司注意改善並處
1萬元違約金
128
案例三:營業場所外開戶作業
期貨交易輔助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
開戶作業時,未依規定事先取得客戶之書面申請即辦理開
戶,且受託買賣業務員未對客戶辦理風險解說,核已違反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
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處該公司新台幣24萬元罰
鍰
129
案例四:接受未具期貨交易人委任書之代理
人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紀○○
有接受未具期貨交易人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期貨商負
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6款及期交所業務
規則第21條第3項規定
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該公司新臺幣12
萬元罰鍰。
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1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該公司1萬
元違約金;另依同規則第134條之規定請該公司暫停業務員
紀○○執行業務一個月
130
案例五:未具期貨業務員資格
期貨交易輔助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辦理開戶
作業,由未具期貨業務員資格之受雇人邱○○擔任開戶經辦
人員,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3條及第29條第3項;內部稽核業務員張○○未確實查核開
戶作業,核已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第2項及第29條第1項
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處該公司新台幣12萬元罰
鍰。
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命令該公司停止業務員邱○○1個
月期貨交易業務之執行。
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命令該公司停止業務員張○○1個
月期貨交易業務之執行。
131
案例六:接受受託買賣未依規定錄音
期貨交易輔助人○○證券○○分公司業務員蔣○○接受客戶電
話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並無錄音紀錄,核已違反證券商經
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6條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36條第1項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9條第2項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
禁止行為所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之規定
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處該公司新台幣12萬元罰
鍰。
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命令該公司停止業務員蔣○○1個
月期貨交易業務之執行。
132
案例七: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以限價委託方式平倉,與受
託契約中依市場或其他急迫狀況認為必要時,得即時以市
價逕行沖銷其所持有未結清之全部交易契約,及該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CA-21320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之規定不符,
核有違反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1條第3項及第60條規定
主管機關101年3月9日函請該公司嗣後應確實落實相關保證
金控管作業,並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
該公司新台幣24萬元罰鍰
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125條規定,函請該公司注意改善
133
案例八:期貨經理事業
○○期貨兼營期貨經理事業宣傳資料內容強調獲利未同時說
明相對風險並提及過去績效、未依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
約定方式通知委任人資產減損、未取得委任人之續約回函
即辦理續約作業、未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載明委任人
風險訴求之執行方式、未對委任人帳戶適時檢討投資策略
並分別撰寫交易檢討報告及未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載
明各交易決定人個人當季前五年內從事交易決定之戶數等
資訊,核有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第22
條第1項第4款、第37條第1項第1款及第7款之規定
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處該公司新台幣84萬元罰
鍰
134
案例九:利用他人帳戶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
易及協助代客操作
○○期貨前業務員甘○○有代期貨交易人保管金融卡,並利用他人
帳戶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及協助代客操作之情事,核有違反
本公司業務規則第65條第6款及第10款規定
該公司未依其96年內部控制制度CA-21110開戶手續及審核作
業規定將授權確認覆函黏貼於開戶契約備查,及未依本公司「
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予以妥善保存交
易人之委任授權書及對帳單寄送變更申請等開戶相關資料,核
有違反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0條第3項及第21條第3項規定
函請該公司注意改進並加強所屬人員教育訓練及宣導,另業務員
甘○○現已非期貨從業人員,其受法院判處之紀錄已函請期貨公會
註記在案
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126及第127條規定,函請該公司注意改善並
加強人員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
135
案例十:開戶作業
期貨交易輔助人○○證券○○分公司辦理期貨交易人開戶作
業時,客戶徵信資料未由交易人親自填具,及業務員張○○
有向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之情事,核有違反期貨商管
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6條第2項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
條第2項、第29條第2項規定
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處該公司新台幣12萬元罰
鍰。
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命令該公司停止業務員張○○1個
月期貨交易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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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加強期貨經紀商客戶保證金專戶
之查核
自本年起,期交所對期貨經紀商進行例行查核時,將新增
向交易人查驗權益數之步驟。
上述查驗步驟,期交所將以訪查或函詢方式抽查交易人於
某基準日之權益數金額,請向交易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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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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