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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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臺灣期貨交易所稽核部
2010年6月
1
簡報大綱
壹、99年度修正主要內容
貳、98-99年個案修正主要內容
參、注意事項
肆、資通安全宣導
2
壹、簡報內容
99年度修正主要內容
3
一、總則之修正 (一)
 依據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3.24金管證審字第
0990011062號令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
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內容
 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FCM&IB)

期貨商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依其規模、
業務狀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
人員,應設有內部稽核主管,綜理稽核業務,其應具備領導
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職務應為專任。內部稽核主管
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
4
一、總則之修正 (二)
 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
等,應由稽核主管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
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
同意後,再行簽報董事長核定。
 內部稽核人員應注意事項(FCM&IB)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 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 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但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5
一、總則之修正 (三)


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
充分溝通,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
(包括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
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檢查及會計師專案審查
所發現之各項缺失),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
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並提報董事會至改
善為止,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應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
交付各監察人查閱。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服
務事業有受重大損失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
各監察人。如對前揭缺失事項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
納,將肇致公司重大損失者,亦應作成報告陳核及通知各監
察人,並通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或通
知獨立董事。
6
一、總則之修正 (四)
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FCM)

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免再將書面資料申報
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
書及公開說明書
 風險管理機制(FCM)

公司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
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
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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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之修正(一)
 依據:主管機關99年6月4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17129號函
 開戶函證及回函處理

委託人為法人者,應以雙掛號函證委託人依法登記所在地地
址,查證是否授權開戶,非俟授權人回函確認後,不得接受
受任人委託買賣。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
管機構代辦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證明者,得免函
證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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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
 稽查作業由每週查核乙次調整為每月查核乙次
(FCM&IB)
(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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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
沖銷交易作業之修正 (一) – FCM
 依據: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
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
 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係以國外期貨結算機構規定每日結算時
點或以複委託期貨商與期貨商間之期貨交易每日結算點之認定
為準。
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從事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前,應
先行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金額,不得低於外國期貨交易所規
定該期貨商品的原始保證金(以下簡稱原始保證金)之百分之五
十。


但依國外期貨交易所規定需收足全額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前述期貨商所收取之保證金,因該期貨商品市價變動,致使該保
證金數額低於其原始保證金數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期貨商得立即
對該期貨交易人持有之部位逕行沖銷;如有超額損失(over loss)時
,應要求該期貨交易人依約定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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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
沖銷交易作業之修正 (二) – FCM
 期貨商依前項標準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保證金者,應合於注
意事項所訂條件(評估客戶信用及財務狀況、與其客戶簽
訂同意書…)。
 期貨商依注意事項規定進行評估時,應先經營業部門與交
易室主管共同審核,並經總經理核准。
 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持有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之部位,
應於當日期貨交易收盤前沖銷,若期貨交易人欲留倉者,
期貨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每筆依注意事項規定標準收取保證金之當日沖銷交易委託
單,須加蓋「當日沖銷」戳記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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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員管理之修正-FCM(一)
 依據:主管機關98.11.11金管證期字第0980060589號令
、主管機關98.07.08金管證期字第0980033249號函、期
交所98.11.11台期結字第09800119260號函
 調整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及風險管理人員納入為期貨商業
務員、證券及期貨業務員兼任範圍

業務員係指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
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
算交割。(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核。(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
託。(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六)期貨交易之
主辦會計。(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八)辦理其他經核准
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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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員管理之修正-FCM(二)
 期貨商之業務員,除下列情形外,應為專任,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業務員
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
、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自行查核
、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
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
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證
券部門經理人且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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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員管理之修正-FCM(三)
 增訂結算會員辦理期貨結算交割業務之人員最低人數、兼任
及申報登記之規定

結算會員辦理期貨結算交割業務之人員,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
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結算交割業務員最低人數如下:
(一)個別結算會員:三人。
(二)一般結算會員:五人。
(三)特別結算會員:五人。

結算會員之下列業務人員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相互兼任或由其
他部門人員兼任:
(一)辦理保證金收付業務之人員。
(二)辦理結算、交割帳務處理業務之人員。
(三)內部稽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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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員管理之修正-FCM(四)
 結算會員為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前項業務之人
員,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且具有期貨業務員資格之證券部
門人員兼任。前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金
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之結算會員準用之。
 結算會員應於辦理結算交割業務前,將負責前項業務人員
及其主管列冊,向期交所辦理登記。異動後五日內,結算
會員應向期交所申報變更,在辦妥異動登記前,結算會員
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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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員管理之修正-IB(一)
 增訂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得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證券商
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

業務員係指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並應具有期貨業務員資格:
(一)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
則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1.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2.代
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3.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
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4.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
及代為沖銷交易。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二)內部稽核。

其中(一)與(二)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 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得同時受託證券之買
賣及辦理前項( 一)所定之業務,內部稽核業務得由證券部門
具期貨業務員資格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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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
業之修正 – FCM
 依據期交所98.12.24台期交字第09800136060號函內容,
調整綜合帳戶申報制度作業之相關文字
修正後內容
修正前內容
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期貨商,
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期貨商,
經約定由其擔任申報人者, 經約定由其擔任申報人者,
應依期交所公告之申報期限、應依期交所所定期限,透過
標準、內容及作業方式,申 期交所媒體申報系統申報綜
報綜合帳戶下個別境外華僑 合帳戶下個別境外華僑及外
及外國人之交易明細。
國人之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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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商擔任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人
作業之修正(一) – FCM
 依據期交所98.5.13台期交字第09800051030號函內容,
調整期貨商擔任外資代理人作業之相關文字
 期貨經紀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指
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人)之代理
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

以擔任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且未辦理實物交割及未投資國內
有價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代理人為
限。
期貨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代理人前
,應確認委任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未開立
保管銀行受託保管證券交易帳戶、新台幣存款帳戶及有價證
券保管帳戶;已開戶者,應予銷戶並取得書面銷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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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商擔任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人
作業之修正(二) – FCM查核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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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營結算交割作業之修正(FCM)
 依據主管機關98.11.9金管證期字第0980058223號函內容增
訂兼營自營業務之證券商得以證券部門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
辦理期貨自營業務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相關規範
 專、兼營期貨自營商以自有有價證券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


證券商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得以證券部門持有之有價證券撥
轉至期貨部門,辦理期貨自營業務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惟
辦理撥轉作業前,應依證券與期貨部門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之
原則,將標的證券移轉程序、部門間通報及陳核程序、內部轉
撥計價及相關損益計算等作業規範,明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
另撥轉有價證券之額度應依主管機關98.11.9金管證期字第
0980058223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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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投資取得、處分作
業之修正(一) – FCM
 依據:主管機關98.10.15金管證期字第0980054538號函
、主管機關99.03.16金管證券字第0990011992號函
 增訂期貨商以自有資金買賣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特定
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持有額度之相關規
範
 有價證券投資決策作業:

增訂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基
金受益憑證得為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同時經營期貨經紀與
自營業務或專營期貨自營業務之本國專營期貨商、外國期貨
經紀商從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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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投資取得、處分作
業之修正(二) – FCM
 有價證券投資取得、處分作業:

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


持有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加計持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不得超過其實
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三十;且與主管機關前已核准轉
投資事業之投資總額併計,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
。
持有任一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
基金前一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期貨信託基金之金額
,以原始投資成本為認定標準,投資後如因公司淨值或被投資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變動,以致未符規定時,期貨商得不需立即
處分,惟嗣後只得賣出,不得再行買入,以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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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投資取得、處分作
業之修正(三) – FCM
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與期貨自營業務或專營期貨自營業務之本
國專營期貨商


持有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加計持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不得超過實收
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三十;且與主管機關92.12.9台財
證七字第0920005035號令規定得借入有價證券金額,及主管
機關前已核准轉投資事業之投資總額併計,不得超過其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四十。
持有任一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
基金前一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期貨信託基金之金額
,以原始投資成本為認定標準,投資後如因公司淨值或被投資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變動,以致未符規定時,期貨商得不需立即
處分,惟嗣後只得賣出,不得再行買入,以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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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投資取得、處分作
業之修正(四) – FCM

本國專營期貨商不得購買其轉投資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
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調整期貨商投資外國事業及大陸事業總金額額度規範
修正後內容
修正前內容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以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為限,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期
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且與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資金用途合計不得超過
期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直接或間接
投資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外國事
業,不得再轉投資國內期貨相關事業。
(臺灣地區期貨商在大陸地區投資期貨
公司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
區期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以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為限,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期
貨商淨值百分之三十,且與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資金用途合計不得超過
期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直接或間接
投資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外國事
業,不得再轉投資國內期貨相關事業。
(臺灣地區期貨商在大陸地區投資期貨
公司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
區期貨商淨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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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令遵循制度作業之修正 – FCM
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3.24金管證審字第
0990011062號令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
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內容,調整法令遵循單位隸屬於總經
理之規範
 法令遵循制度作業:

負責法令遵循制度規劃、管理及執行之單位,應隸屬於董事
會或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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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FCM查核明細表
 防制洗錢作業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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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簡報內容
 98-99個案修正主要內容
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承辦人:張雅青,23663177)
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
(FCM&IB)(承辦人:林志超,23663160)
三、網路下單憑證管理(FCM&IB) (承辦人:李國維,23663314)
四、國內期貨契約當日沖銷未平倉部位之強制沖銷及盤後處理作業
(FCM)(承辦人:藍如君,23663298)
五、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FCM&IB) (承辦人:張怡寧,23663285)
六、IB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及IB總公司對分支機構
設置專任稽核之稽核作業工作督導(承辦人:蘇勇志,2366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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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一)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 保證金及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控管

期貨商應建置期貨交易人持有部位之風險控管系統及即時查詢機制,
並設置專人管理。

期貨商對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期貨商得委任期貨
交易輔助人依循風險控管系統及即時查詢機制,注意所屬期貨交易
人部位及保證金狀況。就該期貨交易帳戶盤中或結帳後之權益數低
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期貨商應即告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請其加強
對交易人說明風險狀況並提醒其儘早備妥相關因應措施。
 追加保證金之追繳

盤中:期貨商盤中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並依系統警示對權益數
低於控管標準之期貨交易人,應以當面或電話方式發出追繳通知。
但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保證金追繳通知作業者,期貨交
易輔助人應依期貨商之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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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二)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 盤後:每日收盤結算後,期貨商列印追繳明細報表,除由期貨商以電
話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追繳狀況外,期貨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期貨交
易人,惟期貨商經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後,得以電子郵件方式替代書面
通知。期貨商對於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得委任期貨
交易輔助人執行前述電話方式通知保證金追繳作業,期貨交易輔助人
應依期貨商之通知辦理。
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等通知作業,均
應由合格業務員執行,並留存電話錄音、當面通知、電子郵件及書面
通知等紀錄。以電話或當面通知時,應同步存證,並至少保存2個月;
以書面方式通知時,應至少保存1年;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時,亦應同
步存證,並比照現行期貨商以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之相
關作業程序及控管方式辦理(詳本公司93年3月17日台期稽字第
09300020120號函及94年3月14日台期稽字09400018940號函) 。但有
爭議者,均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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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三)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
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保證金追繳,得以書面、電話
、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辦理。前揭期貨
商透過風險控管系統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保證金追繳者,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期貨交易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數餘額,低
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對該期貨交易人發出盤中或盤後保證金
追繳通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留存前揭通知送達之紀
錄,電話錄音紀錄至少應保存2個月,其他通知紀錄至少應保
存1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 逾期未補足追繳保證金之處理


每日開盤前及盤中,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檢視遭追繳之期貨
交易人是否已將追繳款項補足,並依受託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期貨交易人未於規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額度前,期貨商或期貨交易
輔助人不得接受新增部位委託,但沖銷原有契約部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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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四)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 代為逕行沖銷作業


期貨交易人經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通知補繳保證金後,
逾期未補足追繳款項、帳戶保證金比率低於期貨商規定或其
他符合雙方簽訂之受託契約內容得代為逕行沖銷條件時,由
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但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
行代為沖銷作業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照期貨商之通知執
行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期貨交易
輔助人應於代理委任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
,增訂以下約款:(1)使期貨交易人瞭解代為沖銷作業係由期
貨交易輔助人執行。(2)期貨交易輔助人因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有故意或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委任期貨商應與自己
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3)其他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與
委任期貨商依雙方委任契約內容,涉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之相
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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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五)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


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應指定登記合格之期
貨業務員辦理,但該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業務員或內部稽核
人員。
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得以書面、
電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辦理。前
揭期貨商透過風險控管系統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
銷作業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期貨商之規定,於期貨交易
人帳戶權益數比率低於期貨商規定或符合雙方受託契約得代
為逕行沖銷條件時,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期貨商及期貨交易
輔助人並應留存前揭通知送達之紀錄,電話錄音紀錄至少應
保存2個月,其他通知紀錄至少應保存1年,但有爭議者,應
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期貨商應將沖銷之結果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
由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通知期貨交易人沖銷結果。
32
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六)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
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代期貨交易人所為之沖銷,除依期
貨商及期貨交易人雙方受託契約之規定處理外,期貨商或期
貨交易輔助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務使期貨交易人之損
失盡量減到最少程度。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彙整保證金追繳及部位沖銷之處
理情形及相關資料,經相關權責主管批示後歸檔備查。
 超額損失及違約之處理

倘期貨交易人符合「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
點」之違約申報規定時,由期貨商依規定以電腦傳輸或函報
方式申報違約。
33
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七)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

當發生超額損失及違約時,由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人及處理
後續帳務追討作業,若係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
戶,得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通知及處理帳務追討作業,惟
申報交易人違約事項,仍應由期貨商依「期貨商申報委託人
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對超額損失及違約處理情形相關資
料彙整後,應送相關權責主管批示並歸檔備查。
 爭議案件之處理
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設置申訴管道受理期貨交易人申
訴或檢舉案件。
34
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八)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 對糾紛發生原因調查,由期貨商稽核人員訪談期貨交易人及經辦
人員,若係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可由期貨交易
輔助人協助,由其稽核人員訪談期貨交易人及經辦人員,以瞭解
其原因,並應調閱相關憑證加以查核,確認各項作業均符合規定
。
 爭議案件調查結果除通知期貨交易人外,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
人事後應留存完整處理報告紀錄。
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保證金追繳通知及代為沖銷作
業時,雙方應於委任契約上載明相關事項。
35
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
理開戶前置作業-FCM(一)
-98.7.17台期稽字第09800074841號
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
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與期貨交易輔助人簽訂包含相關事項之契約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
業時,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
契約中,增訂相關約款。
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
作業,期貨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應於辦理開戶前置作業日後三週內,完成開戶、徵信之審核。
36
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
理開戶前置作業-FCM(二)
-98.7.17台期稽字第09800074841號


期貨開戶經辦人員於接獲期貨交易輔助人送達之營業場所外
委託人開戶文件等相關資料時,應逐戶確認其開戶作業流程、
交易費用、風險預告書及受託契約有關保證金追繳之方式與
時間、代為沖銷之時點與方式等重要事項,並與期貨交易輔
助人製作之「非營業場所開戶彙總表」內容詳予核對,並建
置專檔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月定期抽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
外代理開戶之期貨交易帳戶交易委託買賣方式、存提保證金、
函證委託人、對帳單分送及專檔控管等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
37
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
理開戶前置作業-FCM(三)
-98.7.17台期稽字第09800074841號
38
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
理開戶前置作業-IB(一)
-98.7.17台期稽字第09800074841號
 受期貨商委任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

與委任期貨商簽訂包含相關事項之契約。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
業時,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
契約中,增訂相關約款。
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
作業,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開戶前置作業係指提供開戶申請表格供委託人填寫、身分認
證、收件或訪談,不涉及開戶、徵信之審核。
39
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
理開戶前置作業-IB(二)
-98.7.17台期稽字第09800074841號


辦理本項業務,以經委託人提出書面申請者為限且應設置網
頁或專線電話,以供委託人核對期貨業務員身分之用;期貨
業務員辦理前揭開戶前置作業,應配戴期貨公會製發之工作
證、員工識別證且不得拒絕委託人有關期貨業務員身分之詢
問。
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經辦人員領取空白開戶文件除於開戶文
件控管表簿相關欄位登載外,應陳報相關權責主管(含開戶
及營業主管)簽核後始能承辦開戶前置作業。期貨交易輔助
人應於辦理開戶前置作業日後三週內,完成開戶、徵信之審
核。委託人中止本項開戶作業時應回收該預先編號之開戶文
件並於該開戶文件及控管表簿註記作廢字樣;未能回收之開
戶文件除應於控管表簿相關欄位註記作廢字樣外,尚需由承
辦開戶前置作業之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經辦人員及業務員出
具經權責主管簽核之書面說明,載明開戶文件無法回收之原
因,以供日後查考。
40
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
理開戶前置作業-IB(三)
-98.7.17台期稽字第09800074841號



辦理開戶前置作業之場所,以能辦理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
序、風險預告解說及核對、確認委託人身分、基本資料之時
間地點為宜。
辦理本項業務,應由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經辦人員及期貨業
務員共同在場辦理。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經辦人員應提供委
託人已加註「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字樣之受託契約、風險
預告書並核對及確認委託人身分、基本資料,由期貨業務員
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風險預告等解說後,交由委託
人簽名或蓋章。
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稽核人員應逐筆查核開戶作業,並作成
紀錄。
41
三、網路下單憑證管理(一)
-98.8.19台期稽字第09800088530號
 受託買賣業務部門應按月篩選網路下單IP同一位址之交易
人,並就未出具委任書之交易人辦理下列事項(FCM&IB)



經聯絡交易人後,若有網路下單帳號、密碼交付他人且未出
具委任書者,則應告知交易人相關期貨交易風險及基本資料
有無變更、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有無收取或錯誤及印鑑、存摺
有無交付他人保管使用等相關交易權益事項,並取得交易人
確認委託交易真實性之書面聲明,及留存上開作業相關紀錄。
就前項作業內容,檢視交易人開戶作業、受託買賣交易作業
(交易頻率、損益狀況、下單型態等)及對帳單寄送作業、
出入金作業等流程有無異常或違反法令規定情事。
期貨商應確實瞭解交易人所屬業務員有無從事交易人媒介、
代理交易操作、業務員有無遵循內部人使用網路下單管理規
範及相關行動通訊管理內控制度規範,並針對異常作業情事
採取因應措施。
42
三、網路下單憑證管理(二)
-98.8.19台期稽字第09800088530號
 網路下單應全面使用認證機制,且期貨商應按月統計所屬
交易人網路下單有效開戶數(指開立網路下單並完成數位
憑證下載者),並與所購置之憑證數量相核對,以檢視數
位憑證有無逾期失效或數量不足情形。(FCM)
43
四、國內期貨契約當日沖銷未平倉部位之強
制沖銷及盤後處理作業(FCM)
-98.10.13台期稽字第09800107230號、99.6.2台期稽字第09900055580號
 應於期貨交易收盤前15分鐘,產製相關檢核報表,於該時
點後,開始取消尚未成交之當日沖銷交易新增部位委託單
及當日沖銷交易平倉委託單,並以市價單或依規定之合理
限價單等方式執行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強制平倉,或以委
託單改價功能,以市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執行強制平倉,
但對於期貨交易人當日沖銷已為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之平
倉委託單並已限制無法撤銷者,得不受應於收盤前15分鐘
執行取消改掛或委託單改價之限制。
 應於收盤前對期貨交易人當日沖銷部位執行沖銷至全數了
結為止。惟已依市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或前項漲停買進或
跌停賣出之平倉委託單執行沖銷卻因市場發生流動性不足
等不可抗力情形而未成交者,不在此限。
44
五、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FCM&IB(一)
- 99年4月29日台期稽字第09900038761號、 99年5月12日台期稽字第
09900048970號
 從業人員設立個人部落格網站或於該部落格網站刊登宣傳
資料及廣告內容,均應立即以書面向所任職之期貨商進行
申報;期貨商業務部門應審查確認在個人部落格刊登宣傳
資料及廣告內容之從業人員已符合所刊登內容應具備之業
務員資格,並進行下列追蹤管理措施:

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刊登之宣傳資料及
廣告內容是否與原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一致,如與原向期
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不符,則屬新宣傳資料或廣告,應即刪除
或於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能刊登。
45
五、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FCM&IB(二)
- 99年4月29日台期稽字第09900038761號、 99年5月12日台期稽
字第09900048970號
 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是否有轉貼其他未向期
貨公會申報之內容,如有該情形,應一併審查所轉貼之內容是否
符合或未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如有不符或
違反規定之情形,應請該從業人員立即刪除。若轉貼內容係屬宣
傳資料或廣告,但尚未向期貨公會申報者,應即刪除或於向期貨
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能刊登。
 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是否有連結至他人部落
格,如有該情形,應一併審查所連結該他人部落格之內容是否符
合或未違反期貨管理法令及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如有不符或違
反規定之情形,應請該從業人員立即終止連結。
 上開審查情形,應留存相關審查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載明審
查之日期與時間、審查對象之相關資料(含從業人員之姓名、業
務員資格類別與部落格網址)、審查結果及處理情形,並應經期
貨商業務部門主管或相關審核人員出具意見後簽名或蓋章。
46
五、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FCM&IB(三)
- 99年4月29日台期稽字第09900038761號、 99年5月12日台期稽
字第09900048970號
 期貨商就其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如區
分公用版(供全體合格業務員使用)及非公用版(僅供部分合
格業務員使用),除應按照前點各款規定辦理外,並應就
區分該二版本之相關申請與審查流程及其他須一併規範之
事項自行訂定管理規範及稽核作業,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相關查核程序與查核工作底稿中。
 從業人員透過部落格以外之網際網路系統、電子郵件或電
子看板所為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文宣,其刊登、轉貼或連結
他人資料及區分公用版與非公用版之管理措施,期貨商應
按照前二點規定辦理。
47
六、IB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一)
-99年5月17日台期稽字第09900049400號
 IB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應準用IB內控總
則9至17之規定,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


人員資格條件:自行查核人員應具備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
理規則第5條所定資格條件,並向期貨公會辦理業務員登記。
在職教育訓練應參加期貨公會內部稽核人員在職訓練。
人數配置:每一分支機構應設置至少2人,且不得就自己負責
之業務進行查核。
查核項目、頻率及格式:分支機構辦理自行查核作業,其查核
項目、頻率及格式均比照現行IB內部稽核報告(含查核明細表
、查核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相關規範內容辦理。
48
六、IB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二)
-99年5月17日台期稽字第09900049400號

採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者,總公司應加強分支機構之督
導查核,方式如下:




內部稽核作業(自行查核作業)之督導查核:由總公司指派內部稽核
人員每月對每家分支機構至少依「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
」項目查核1次。
業務作業之督導查核:由總公司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每月對每家分支機
構至少依「查核分支機構業務作業報告表」項目實際查核1次,不得以
覆核方式辦理。
公司並應視管理需要及分支機構實際狀況,每年提出加強查核之項目
(例如過去曾發生之重大缺失事項)、頻率及深度。
上開內部稽核作業(自行查核作業)及業務作業之督導查核,公司應
於查核之次月五日前將「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包含
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內部稽核作業工作底稿及覆核項目之查核明細
表與工作底稿等之完整稽核報告)」及「查核分支機構業務作業報告
表」(包含查核明細表、查核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彙整於總公司
,俾利主管機關或期交所調閱。
49
六、IB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三)
-99年5月17日台期稽字第09900049400號


分公司應全數適用,並應於每年12月向期交所函報次一年度
查核制度(新設分支機構應於開業前申報),未函報者,視
為分支機構採設專職內部稽核人員之制度。另經申報後,同
一年度不得變更查核制度。
採專人辦理自行查核作業者,其成效不佳時,IB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

分支機構當月份之自行查核,經總公司評比為欠佳,或當月份
與交易人發生營業糾紛經主管機關、期交所或自律組織派員查
核者,總公司應於次一月份增加對該分支機構之查核頻率(查
核頻率由每月查核1次,調整為每月查核2次)。
經總公司評比為欠佳並增加對該分支機構之查核頻率後,該分
支機構自行查核之成效如仍未改善,或經期交所抽核該分支機
構自行查核之查核報告,發現查核作業不確實者,總公司應於
五日內向期交所提出改善計畫並確實執行。
50
六、IB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四)
-99年5月17日台期稽字第09900049400號


改善計畫經期交所抽核發現未確實執行或該分支機構自行查核
之成效仍未改善者,該分支機構應於三個月內改為設置專任稽
核,並向期交所申報,且次一年度應設置專任稽核,不得採行
自行查核。未設置專任稽核前,總公司應再增加對該分支機構
之查核頻率(查核頻率由每月查核2次,調整為每月查核4次)
。
其他:應遵守主管機關及期交所就證券商兼營期貨交易輔助
業務內部稽核制度或作業所為之規定。
51
五、IB總公司對分支機構設置專任稽核之稽核工作督導作業(五)
-99年5月17日台期稽字第09900049400號
 IB應依IB內控總則之規定,每半年對每家分支機構至少查核一次(查
核作業評核表,詳「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
 IB應將「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包含內部稽核作業評
核表、內部稽核作業工作底稿及覆核項目之查核明細表與工作底稿等
之完整稽核報告),於查核完成之次月5日前彙整於總公司,俾利主
管機關或本公司調閱。
 另經本公司發現IB有督導不周之情況,將視情節輕重函報主管機關對
該IB總公司稽核主管予以適當處置;另並派員對其分支機構進行實地
查核。
 IB分支機構之內部稽核作業,經總公司督導查核評等為「欠佳」者,
總公司應於次月派員加強輔導,若經再次輔導考核仍未改善,本公司
將派員對該分支機構進行實地查核。
 IB若增設分支機構,則總公司應對該新成立之分支機構於開業2個月
內,優先前往督導查核其內部稽核作業。
52
參、注意事項(一)
 本次標準規範除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4
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062號令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
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至遲得自該令
發布後6個月內實施外,應於99年7月1日實施。
 如未及於99年7月1日前召開董事會通過,亦應儘速召集董
事會追認(外國期貨商在臺分支機構得由在臺分支機構負
責人書面同意替代之)。
 標準規範為各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之最低要求標準,公司應視本身之規模、業務範圍等訂定
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53
參、注意事項(二)
 落實KYC管理
 風險解說人員應辦理事項


當面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之內容,
並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與可能之風險、期貨
交易程序與期貨交易佣金等交易費用之約定、繳交保證金與
權利金之方式、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與時限、期貨商
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與相關事項之約定、損害賠償責任之
歸屬、交易糾紛處理方式及違約期貨交易人認定標準等有關
期貨交易人權利、義務之事項。
確認期貨交易人已瞭解,並經期貨交易人出具已獲充分告知
、閱讀並瞭解之聲明書後,於受託契約之風險解說人員欄位
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54
參、注意事項(三)
 開戶經辦人員應辦理事項


請期貨交易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當面核對是否為期貨交易
人本人,並請期貨交易人親自填寫或勾選受託契約等開戶文
件上之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電話、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
單之方式與寄送地址等各項資料。
應詳細核對開戶者所填寫之開戶資料上所列各欄資料內容與
其提供之身分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是否相符,並檢查客戶
所檢附之資料是否齊全、確實。如經檢視相符、正確且無遺
漏,除應請期貨交易人於受託契約親自簽名、蓋留存印鑑及
加註日期外,並應於受託契約之開戶人員欄位簽名或蓋章以
示負責。如經檢視有不一致、錯誤或遺漏之處,應即請期貨
交易人更正並於更正之緊接處簽名或蓋留存印鑑,再依上述
程序辦理。
55
肆、資通安全宣導(一)
 資通安全–系統開發及維護
 目的:避免錯誤之程式邏輯上線至正式區,可能造成交易
系統中斷、錯誤下單等,進一步導致公司損失。
 期貨商方面


期貨、選擇權新商品上線前或配合交易系統、結算系統相關
作業變更時,應配合進行必要之全市場測試。
應用系統異動管理:
a.正式作業與測試作業之程式、資料、工作控制指令等檔案
應分開存放。
b.程式經修改其相關文件應及時更新。
56
肆、資通安全宣導(二)
 提醒交易人注意事項
 目的:加強防範電子式交易相關影響交易人權益情事之發
生。
 交易人方面

應妥善保管電子式交易密碼及電子交易憑證,勿將密碼或憑
證交付他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
 期貨商方面


從業人員於交易人申請電子式交易帳戶時加強宣導。
建議於對帳單上載明前揭提醒交易人注意事項。
57
報告完畢!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