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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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98年度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99年度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臺灣期貨交易所稽核部
2010年6月
1
簡報大綱
壹、99年度修正主要內容
貳、98-99年個案修正主要內容
參、注意事項
肆、資通安全宣導
2
壹、簡報內容
99年度修正主要內容
3
一、總則之修正 (一)
依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3.24金管證審字第
0990011062號令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
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內容
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FCM&IB)
期貨商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依其規模、
業務狀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
人員,應設有內部稽核主管,綜理稽核業務,其應具備領導
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職務應為專任。內部稽核主管
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
4
一、總則之修正 (二)
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
等,應由稽核主管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
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
同意後,再行簽報董事長核定。
內部稽核人員應注意事項(FCM&IB)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但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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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之修正 (三)
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
充分溝通,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
(包括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
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檢查及會計師專案審查
所發現之各項缺失),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
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並提報董事會至改
善為止,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應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
交付各監察人查閱。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服
務事業有受重大損失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
各監察人。如對前揭缺失事項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
納,將肇致公司重大損失者,亦應作成報告陳核及通知各監
察人,並通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或通
知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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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之修正 (四)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FCM)
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免再將書面資料申報
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
書及公開說明書
風險管理機制(FCM)
公司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
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
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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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之修正(一)
依據:主管機關99年6月4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17129號函
開戶函證及回函處理
委託人為法人者,應以雙掛號函證委託人依法登記所在地地
址,查證是否授權開戶,非俟授權人回函確認後,不得接受
受任人委託買賣。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
管機構代辦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證明者,得免函
證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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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
稽查作業由每週查核乙次調整為每月查核乙次
(FCM&IB)
(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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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
沖銷交易作業之修正 (一) – FCM
依據: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
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
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係以國外期貨結算機構規定每日結算時
點或以複委託期貨商與期貨商間之期貨交易每日結算點之認定
為準。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從事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前,應
先行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金額,不得低於外國期貨交易所規
定該期貨商品的原始保證金(以下簡稱原始保證金)之百分之五
十。
但依國外期貨交易所規定需收足全額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前述期貨商所收取之保證金,因該期貨商品市價變動,致使該保
證金數額低於其原始保證金數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期貨商得立即
對該期貨交易人持有之部位逕行沖銷;如有超額損失(over loss)時
,應要求該期貨交易人依約定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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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
沖銷交易作業之修正 (二) – FCM
期貨商依前項標準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保證金者,應合於注
意事項所訂條件(評估客戶信用及財務狀況、與其客戶簽
訂同意書…)。
期貨商依注意事項規定進行評估時,應先經營業部門與交
易室主管共同審核,並經總經理核准。
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持有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之部位,
應於當日期貨交易收盤前沖銷,若期貨交易人欲留倉者,
期貨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每筆依注意事項規定標準收取保證金之當日沖銷交易委託
單,須加蓋「當日沖銷」戳記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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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員管理之修正-FCM(一)
依據:主管機關98.11.11金管證期字第0980060589號令
、主管機關98.07.08金管證期字第0980033249號函、期
交所98.11.11台期結字第09800119260號函
調整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及風險管理人員納入為期貨商業
務員、證券及期貨業務員兼任範圍
業務員係指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
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
算交割。(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核。(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
託。(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六)期貨交易之
主辦會計。(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八)辦理其他經核准
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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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員管理之修正-FCM(二)
期貨商之業務員,除下列情形外,應為專任,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業務員
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
、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自行查核
、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
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
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證
券部門經理人且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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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員管理之修正-FCM(三)
增訂結算會員辦理期貨結算交割業務之人員最低人數、兼任
及申報登記之規定
結算會員辦理期貨結算交割業務之人員,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
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結算交割業務員最低人數如下:
(一)個別結算會員:三人。
(二)一般結算會員:五人。
(三)特別結算會員:五人。
結算會員之下列業務人員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相互兼任或由其
他部門人員兼任:
(一)辦理保證金收付業務之人員。
(二)辦理結算、交割帳務處理業務之人員。
(三)內部稽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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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員管理之修正-FCM(四)
結算會員為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前項業務之人
員,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且具有期貨業務員資格之證券部
門人員兼任。前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金
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之結算會員準用之。
結算會員應於辦理結算交割業務前,將負責前項業務人員
及其主管列冊,向期交所辦理登記。異動後五日內,結算
會員應向期交所申報變更,在辦妥異動登記前,結算會員
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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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員管理之修正-IB(一)
增訂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得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證券商
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
業務員係指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並應具有期貨業務員資格:
(一)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
則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1.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2.代
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3.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
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4.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
及代為沖銷交易。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二)內部稽核。
其中(一)與(二)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得同時受託證券之買
賣及辦理前項( 一)所定之業務,內部稽核業務得由證券部門
具期貨業務員資格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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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
業之修正 – FCM
依據期交所98.12.24台期交字第09800136060號函內容,
調整綜合帳戶申報制度作業之相關文字
修正後內容
修正前內容
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期貨商,
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期貨商,
經約定由其擔任申報人者, 經約定由其擔任申報人者,
應依期交所公告之申報期限、應依期交所所定期限,透過
標準、內容及作業方式,申 期交所媒體申報系統申報綜
報綜合帳戶下個別境外華僑 合帳戶下個別境外華僑及外
及外國人之交易明細。
國人之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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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商擔任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人
作業之修正(一) – FCM
依據期交所98.5.13台期交字第09800051030號函內容,
調整期貨商擔任外資代理人作業之相關文字
期貨經紀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指
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人)之代理
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以擔任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且未辦理實物交割及未投資國內
有價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代理人為
限。
期貨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代理人前
,應確認委任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未開立
保管銀行受託保管證券交易帳戶、新台幣存款帳戶及有價證
券保管帳戶;已開戶者,應予銷戶並取得書面銷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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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商擔任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人
作業之修正(二) – FCM查核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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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營結算交割作業之修正(FCM)
依據主管機關98.11.9金管證期字第0980058223號函內容增
訂兼營自營業務之證券商得以證券部門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
辦理期貨自營業務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相關規範
專、兼營期貨自營商以自有有價證券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
證券商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得以證券部門持有之有價證券撥
轉至期貨部門,辦理期貨自營業務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惟
辦理撥轉作業前,應依證券與期貨部門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之
原則,將標的證券移轉程序、部門間通報及陳核程序、內部轉
撥計價及相關損益計算等作業規範,明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
另撥轉有價證券之額度應依主管機關98.11.9金管證期字第
0980058223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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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投資取得、處分作
業之修正(一) – FCM
依據:主管機關98.10.15金管證期字第0980054538號函
、主管機關99.03.16金管證券字第0990011992號函
增訂期貨商以自有資金買賣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特定
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持有額度之相關規
範
有價證券投資決策作業:
增訂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基
金受益憑證得為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同時經營期貨經紀與
自營業務或專營期貨自營業務之本國專營期貨商、外國期貨
經紀商從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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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投資取得、處分作
業之修正(二) – FCM
有價證券投資取得、處分作業:
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
持有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加計持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不得超過其實
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三十;且與主管機關前已核准轉
投資事業之投資總額併計,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
。
持有任一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
基金前一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期貨信託基金之金額
,以原始投資成本為認定標準,投資後如因公司淨值或被投資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變動,以致未符規定時,期貨商得不需立即
處分,惟嗣後只得賣出,不得再行買入,以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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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投資取得、處分作
業之修正(三) – FCM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與期貨自營業務或專營期貨自營業務之本
國專營期貨商
持有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加計持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不得超過實收
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三十;且與主管機關92.12.9台財
證七字第0920005035號令規定得借入有價證券金額,及主管
機關前已核准轉投資事業之投資總額併計,不得超過其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四十。
持有任一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
基金前一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期貨信託基金之金額
,以原始投資成本為認定標準,投資後如因公司淨值或被投資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變動,以致未符規定時,期貨商得不需立即
處分,惟嗣後只得賣出,不得再行買入,以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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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投資取得、處分作
業之修正(四) – FCM
本國專營期貨商不得購買其轉投資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
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調整期貨商投資外國事業及大陸事業總金額額度規範
修正後內容
修正前內容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以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為限,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期
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且與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資金用途合計不得超過
期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直接或間接
投資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外國事
業,不得再轉投資國內期貨相關事業。
(臺灣地區期貨商在大陸地區投資期貨
公司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
區期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以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為限,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期
貨商淨值百分之三十,且與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資金用途合計不得超過
期貨商淨值百分之四十;直接或間接
投資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外國事
業,不得再轉投資國內期貨相關事業。
(臺灣地區期貨商在大陸地區投資期貨
公司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
區期貨商淨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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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令遵循制度作業之修正 – FCM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3.24金管證審字第
0990011062號令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
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內容,調整法令遵循單位隸屬於總經
理之規範
法令遵循制度作業:
負責法令遵循制度規劃、管理及執行之單位,應隸屬於董事
會或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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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FCM查核明細表
防制洗錢作業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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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簡報內容
98-99個案修正主要內容
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承辦人:張雅青,23663177)
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
(FCM&IB)(承辦人:林志超,23663160)
三、網路下單憑證管理(FCM&IB) (承辦人:李國維,23663314)
四、國內期貨契約當日沖銷未平倉部位之強制沖銷及盤後處理作業
(FCM)(承辦人:藍如君,23663298)
五、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FCM&IB) (承辦人:張怡寧,23663285)
六、IB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及IB總公司對分支機構
設置專任稽核之稽核作業工作督導(承辦人:蘇勇志,2366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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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一)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保證金及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控管
期貨商應建置期貨交易人持有部位之風險控管系統及即時查詢機制,
並設置專人管理。
期貨商對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期貨商得委任期貨
交易輔助人依循風險控管系統及即時查詢機制,注意所屬期貨交易
人部位及保證金狀況。就該期貨交易帳戶盤中或結帳後之權益數低
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期貨商應即告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請其加強
對交易人說明風險狀況並提醒其儘早備妥相關因應措施。
追加保證金之追繳
盤中:期貨商盤中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並依系統警示對權益數
低於控管標準之期貨交易人,應以當面或電話方式發出追繳通知。
但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保證金追繳通知作業者,期貨交
易輔助人應依期貨商之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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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二)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盤後:每日收盤結算後,期貨商列印追繳明細報表,除由期貨商以電
話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追繳狀況外,期貨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期貨交
易人,惟期貨商經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後,得以電子郵件方式替代書面
通知。期貨商對於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得委任期貨
交易輔助人執行前述電話方式通知保證金追繳作業,期貨交易輔助人
應依期貨商之通知辦理。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等通知作業,均
應由合格業務員執行,並留存電話錄音、當面通知、電子郵件及書面
通知等紀錄。以電話或當面通知時,應同步存證,並至少保存2個月;
以書面方式通知時,應至少保存1年;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時,亦應同
步存證,並比照現行期貨商以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之相
關作業程序及控管方式辦理(詳本公司93年3月17日台期稽字第
09300020120號函及94年3月14日台期稽字09400018940號函) 。但有
爭議者,均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29
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三)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保證金追繳,得以書面、電話
、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辦理。前揭期貨
商透過風險控管系統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保證金追繳者,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期貨交易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數餘額,低
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對該期貨交易人發出盤中或盤後保證金
追繳通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留存前揭通知送達之紀
錄,電話錄音紀錄至少應保存2個月,其他通知紀錄至少應保
存1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逾期未補足追繳保證金之處理
每日開盤前及盤中,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檢視遭追繳之期貨
交易人是否已將追繳款項補足,並依受託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期貨交易人未於規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額度前,期貨商或期貨交易
輔助人不得接受新增部位委託,但沖銷原有契約部位者,不在此限。
30
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四)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代為逕行沖銷作業
期貨交易人經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通知補繳保證金後,
逾期未補足追繳款項、帳戶保證金比率低於期貨商規定或其
他符合雙方簽訂之受託契約內容得代為逕行沖銷條件時,由
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但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
行代為沖銷作業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照期貨商之通知執
行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期貨交易
輔助人應於代理委任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
,增訂以下約款:(1)使期貨交易人瞭解代為沖銷作業係由期
貨交易輔助人執行。(2)期貨交易輔助人因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有故意或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委任期貨商應與自己
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3)其他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與
委任期貨商依雙方委任契約內容,涉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之相
關約定。
31
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五)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應指定登記合格之期
貨業務員辦理,但該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業務員或內部稽核
人員。
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得以書面、
電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辦理。前
揭期貨商透過風險控管系統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
銷作業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期貨商之規定,於期貨交易
人帳戶權益數比率低於期貨商規定或符合雙方受託契約得代
為逕行沖銷條件時,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期貨商及期貨交易
輔助人並應留存前揭通知送達之紀錄,電話錄音紀錄至少應
保存2個月,其他通知紀錄至少應保存1年,但有爭議者,應
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期貨商應將沖銷之結果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
由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通知期貨交易人沖銷結果。
32
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六)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代期貨交易人所為之沖銷,除依期
貨商及期貨交易人雙方受託契約之規定處理外,期貨商或期
貨交易輔助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務使期貨交易人之損
失盡量減到最少程度。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彙整保證金追繳及部位沖銷之處
理情形及相關資料,經相關權責主管批示後歸檔備查。
超額損失及違約之處理
倘期貨交易人符合「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
點」之違約申報規定時,由期貨商依規定以電腦傳輸或函報
方式申報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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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七)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當發生超額損失及違約時,由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人及處理
後續帳務追討作業,若係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
戶,得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通知及處理帳務追討作業,惟
申報交易人違約事項,仍應由期貨商依「期貨商申報委託人
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對超額損失及違約處理情形相關資
料彙整後,應送相關權責主管批示並歸檔備查。
爭議案件之處理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設置申訴管道受理期貨交易人申
訴或檢舉案件。
34
一、FCM及IB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八)
- 98.7.9台期結字第09800070911號、98.7.9台期稽字第09800073780號
對糾紛發生原因調查,由期貨商稽核人員訪談期貨交易人及經辦
人員,若係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可由期貨交易
輔助人協助,由其稽核人員訪談期貨交易人及經辦人員,以瞭解
其原因,並應調閱相關憑證加以查核,確認各項作業均符合規定
。
爭議案件調查結果除通知期貨交易人外,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
人事後應留存完整處理報告紀錄。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保證金追繳通知及代為沖銷作
業時,雙方應於委任契約上載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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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
理開戶前置作業-FCM(一)
-98.7.17台期稽字第09800074841號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
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與期貨交易輔助人簽訂包含相關事項之契約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
業時,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
契約中,增訂相關約款。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
作業,期貨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應於辦理開戶前置作業日後三週內,完成開戶、徵信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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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
理開戶前置作業-FCM(二)
-98.7.17台期稽字第09800074841號
期貨開戶經辦人員於接獲期貨交易輔助人送達之營業場所外
委託人開戶文件等相關資料時,應逐戶確認其開戶作業流程、
交易費用、風險預告書及受託契約有關保證金追繳之方式與
時間、代為沖銷之時點與方式等重要事項,並與期貨交易輔
助人製作之「非營業場所開戶彙總表」內容詳予核對,並建
置專檔備查。
內部稽核人員應每月定期抽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
外代理開戶之期貨交易帳戶交易委託買賣方式、存提保證金、
函證委託人、對帳單分送及專檔控管等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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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
理開戶前置作業-FCM(三)
-98.7.17台期稽字第09800074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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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
理開戶前置作業-IB(一)
-98.7.17台期稽字第09800074841號
受期貨商委任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與委任期貨商簽訂包含相關事項之契約。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
業時,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
契約中,增訂相關約款。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
作業,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開戶前置作業係指提供開戶申請表格供委託人填寫、身分認
證、收件或訪談,不涉及開戶、徵信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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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
理開戶前置作業-IB(二)
-98.7.17台期稽字第09800074841號
辦理本項業務,以經委託人提出書面申請者為限且應設置網
頁或專線電話,以供委託人核對期貨業務員身分之用;期貨
業務員辦理前揭開戶前置作業,應配戴期貨公會製發之工作
證、員工識別證且不得拒絕委託人有關期貨業務員身分之詢
問。
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經辦人員領取空白開戶文件除於開戶文
件控管表簿相關欄位登載外,應陳報相關權責主管(含開戶
及營業主管)簽核後始能承辦開戶前置作業。期貨交易輔助
人應於辦理開戶前置作業日後三週內,完成開戶、徵信之審
核。委託人中止本項開戶作業時應回收該預先編號之開戶文
件並於該開戶文件及控管表簿註記作廢字樣;未能回收之開
戶文件除應於控管表簿相關欄位註記作廢字樣外,尚需由承
辦開戶前置作業之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經辦人員及業務員出
具經權責主管簽核之書面說明,載明開戶文件無法回收之原
因,以供日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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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
理開戶前置作業-IB(三)
-98.7.17台期稽字第09800074841號
辦理開戶前置作業之場所,以能辦理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
序、風險預告解說及核對、確認委託人身分、基本資料之時
間地點為宜。
辦理本項業務,應由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經辦人員及期貨業
務員共同在場辦理。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經辦人員應提供委
託人已加註「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字樣之受託契約、風險
預告書並核對及確認委託人身分、基本資料,由期貨業務員
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風險預告等解說後,交由委託
人簽名或蓋章。
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稽核人員應逐筆查核開戶作業,並作成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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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路下單憑證管理(一)
-98.8.19台期稽字第09800088530號
受託買賣業務部門應按月篩選網路下單IP同一位址之交易
人,並就未出具委任書之交易人辦理下列事項(FCM&IB)
經聯絡交易人後,若有網路下單帳號、密碼交付他人且未出
具委任書者,則應告知交易人相關期貨交易風險及基本資料
有無變更、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有無收取或錯誤及印鑑、存摺
有無交付他人保管使用等相關交易權益事項,並取得交易人
確認委託交易真實性之書面聲明,及留存上開作業相關紀錄。
就前項作業內容,檢視交易人開戶作業、受託買賣交易作業
(交易頻率、損益狀況、下單型態等)及對帳單寄送作業、
出入金作業等流程有無異常或違反法令規定情事。
期貨商應確實瞭解交易人所屬業務員有無從事交易人媒介、
代理交易操作、業務員有無遵循內部人使用網路下單管理規
範及相關行動通訊管理內控制度規範,並針對異常作業情事
採取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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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路下單憑證管理(二)
-98.8.19台期稽字第09800088530號
網路下單應全面使用認證機制,且期貨商應按月統計所屬
交易人網路下單有效開戶數(指開立網路下單並完成數位
憑證下載者),並與所購置之憑證數量相核對,以檢視數
位憑證有無逾期失效或數量不足情形。(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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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內期貨契約當日沖銷未平倉部位之強
制沖銷及盤後處理作業(FCM)
-98.10.13台期稽字第09800107230號、99.6.2台期稽字第09900055580號
應於期貨交易收盤前15分鐘,產製相關檢核報表,於該時
點後,開始取消尚未成交之當日沖銷交易新增部位委託單
及當日沖銷交易平倉委託單,並以市價單或依規定之合理
限價單等方式執行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強制平倉,或以委
託單改價功能,以市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執行強制平倉,
但對於期貨交易人當日沖銷已為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之平
倉委託單並已限制無法撤銷者,得不受應於收盤前15分鐘
執行取消改掛或委託單改價之限制。
應於收盤前對期貨交易人當日沖銷部位執行沖銷至全數了
結為止。惟已依市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或前項漲停買進或
跌停賣出之平倉委託單執行沖銷卻因市場發生流動性不足
等不可抗力情形而未成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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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FCM&IB(一)
- 99年4月29日台期稽字第09900038761號、 99年5月12日台期稽字第
09900048970號
從業人員設立個人部落格網站或於該部落格網站刊登宣傳
資料及廣告內容,均應立即以書面向所任職之期貨商進行
申報;期貨商業務部門應審查確認在個人部落格刊登宣傳
資料及廣告內容之從業人員已符合所刊登內容應具備之業
務員資格,並進行下列追蹤管理措施:
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刊登之宣傳資料及
廣告內容是否與原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一致,如與原向期
貨公會申報之內容不符,則屬新宣傳資料或廣告,應即刪除
或於向期貨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能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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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FCM&IB(二)
- 99年4月29日台期稽字第09900038761號、 99年5月12日台期稽
字第09900048970號
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是否有轉貼其他未向期
貨公會申報之內容,如有該情形,應一併審查所轉貼之內容是否
符合或未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如有不符或
違反規定之情形,應請該從業人員立即刪除。若轉貼內容係屬宣
傳資料或廣告,但尚未向期貨公會申報者,應即刪除或於向期貨
公會重新申報且生效後始能刊登。
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是否有連結至他人部落
格,如有該情形,應一併審查所連結該他人部落格之內容是否符
合或未違反期貨管理法令及期貨公會之相關規定,如有不符或違
反規定之情形,應請該從業人員立即終止連結。
上開審查情形,應留存相關審查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載明審
查之日期與時間、審查對象之相關資料(含從業人員之姓名、業
務員資格類別與部落格網址)、審查結果及處理情形,並應經期
貨商業務部門主管或相關審核人員出具意見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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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FCM&IB(三)
- 99年4月29日台期稽字第09900038761號、 99年5月12日台期稽
字第09900048970號
期貨商就其向期貨公會申報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如區
分公用版(供全體合格業務員使用)及非公用版(僅供部分合
格業務員使用),除應按照前點各款規定辦理外,並應就
區分該二版本之相關申請與審查流程及其他須一併規範之
事項自行訂定管理規範及稽核作業,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相關查核程序與查核工作底稿中。
從業人員透過部落格以外之網際網路系統、電子郵件或電
子看板所為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文宣,其刊登、轉貼或連結
他人資料及區分公用版與非公用版之管理措施,期貨商應
按照前二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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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IB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一)
-99年5月17日台期稽字第09900049400號
IB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應準用IB內控總
則9至17之規定,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人員資格條件:自行查核人員應具備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
理規則第5條所定資格條件,並向期貨公會辦理業務員登記。
在職教育訓練應參加期貨公會內部稽核人員在職訓練。
人數配置:每一分支機構應設置至少2人,且不得就自己負責
之業務進行查核。
查核項目、頻率及格式:分支機構辦理自行查核作業,其查核
項目、頻率及格式均比照現行IB內部稽核報告(含查核明細表
、查核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相關規範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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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IB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二)
-99年5月17日台期稽字第09900049400號
採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者,總公司應加強分支機構之督
導查核,方式如下:
內部稽核作業(自行查核作業)之督導查核:由總公司指派內部稽核
人員每月對每家分支機構至少依「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
」項目查核1次。
業務作業之督導查核:由總公司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每月對每家分支機
構至少依「查核分支機構業務作業報告表」項目實際查核1次,不得以
覆核方式辦理。
公司並應視管理需要及分支機構實際狀況,每年提出加強查核之項目
(例如過去曾發生之重大缺失事項)、頻率及深度。
上開內部稽核作業(自行查核作業)及業務作業之督導查核,公司應
於查核之次月五日前將「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包含
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內部稽核作業工作底稿及覆核項目之查核明細
表與工作底稿等之完整稽核報告)」及「查核分支機構業務作業報告
表」(包含查核明細表、查核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彙整於總公司
,俾利主管機關或期交所調閱。
49
六、IB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三)
-99年5月17日台期稽字第09900049400號
分公司應全數適用,並應於每年12月向期交所函報次一年度
查核制度(新設分支機構應於開業前申報),未函報者,視
為分支機構採設專職內部稽核人員之制度。另經申報後,同
一年度不得變更查核制度。
採專人辦理自行查核作業者,其成效不佳時,IB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分支機構當月份之自行查核,經總公司評比為欠佳,或當月份
與交易人發生營業糾紛經主管機關、期交所或自律組織派員查
核者,總公司應於次一月份增加對該分支機構之查核頻率(查
核頻率由每月查核1次,調整為每月查核2次)。
經總公司評比為欠佳並增加對該分支機構之查核頻率後,該分
支機構自行查核之成效如仍未改善,或經期交所抽核該分支機
構自行查核之查核報告,發現查核作業不確實者,總公司應於
五日內向期交所提出改善計畫並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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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IB指派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四)
-99年5月17日台期稽字第09900049400號
改善計畫經期交所抽核發現未確實執行或該分支機構自行查核
之成效仍未改善者,該分支機構應於三個月內改為設置專任稽
核,並向期交所申報,且次一年度應設置專任稽核,不得採行
自行查核。未設置專任稽核前,總公司應再增加對該分支機構
之查核頻率(查核頻率由每月查核2次,調整為每月查核4次)
。
其他:應遵守主管機關及期交所就證券商兼營期貨交易輔助
業務內部稽核制度或作業所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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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IB總公司對分支機構設置專任稽核之稽核工作督導作業(五)
-99年5月17日台期稽字第09900049400號
IB應依IB內控總則之規定,每半年對每家分支機構至少查核一次(查
核作業評核表,詳「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
IB應將「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包含內部稽核作業評
核表、內部稽核作業工作底稿及覆核項目之查核明細表與工作底稿等
之完整稽核報告),於查核完成之次月5日前彙整於總公司,俾利主
管機關或本公司調閱。
另經本公司發現IB有督導不周之情況,將視情節輕重函報主管機關對
該IB總公司稽核主管予以適當處置;另並派員對其分支機構進行實地
查核。
IB分支機構之內部稽核作業,經總公司督導查核評等為「欠佳」者,
總公司應於次月派員加強輔導,若經再次輔導考核仍未改善,本公司
將派員對該分支機構進行實地查核。
IB若增設分支機構,則總公司應對該新成立之分支機構於開業2個月
內,優先前往督導查核其內部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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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注意事項(一)
本次標準規範除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4
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062號令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
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至遲得自該令
發布後6個月內實施外,應於99年7月1日實施。
如未及於99年7月1日前召開董事會通過,亦應儘速召集董
事會追認(外國期貨商在臺分支機構得由在臺分支機構負
責人書面同意替代之)。
標準規範為各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之最低要求標準,公司應視本身之規模、業務範圍等訂定
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53
參、注意事項(二)
落實KYC管理
風險解說人員應辦理事項
當面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之內容,
並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與可能之風險、期貨
交易程序與期貨交易佣金等交易費用之約定、繳交保證金與
權利金之方式、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與時限、期貨商
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與相關事項之約定、損害賠償責任之
歸屬、交易糾紛處理方式及違約期貨交易人認定標準等有關
期貨交易人權利、義務之事項。
確認期貨交易人已瞭解,並經期貨交易人出具已獲充分告知
、閱讀並瞭解之聲明書後,於受託契約之風險解說人員欄位
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54
參、注意事項(三)
開戶經辦人員應辦理事項
請期貨交易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當面核對是否為期貨交易
人本人,並請期貨交易人親自填寫或勾選受託契約等開戶文
件上之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電話、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
單之方式與寄送地址等各項資料。
應詳細核對開戶者所填寫之開戶資料上所列各欄資料內容與
其提供之身分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是否相符,並檢查客戶
所檢附之資料是否齊全、確實。如經檢視相符、正確且無遺
漏,除應請期貨交易人於受託契約親自簽名、蓋留存印鑑及
加註日期外,並應於受託契約之開戶人員欄位簽名或蓋章以
示負責。如經檢視有不一致、錯誤或遺漏之處,應即請期貨
交易人更正並於更正之緊接處簽名或蓋留存印鑑,再依上述
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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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資通安全宣導(一)
資通安全–系統開發及維護
目的:避免錯誤之程式邏輯上線至正式區,可能造成交易
系統中斷、錯誤下單等,進一步導致公司損失。
期貨商方面
期貨、選擇權新商品上線前或配合交易系統、結算系統相關
作業變更時,應配合進行必要之全市場測試。
應用系統異動管理:
a.正式作業與測試作業之程式、資料、工作控制指令等檔案
應分開存放。
b.程式經修改其相關文件應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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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資通安全宣導(二)
提醒交易人注意事項
目的:加強防範電子式交易相關影響交易人權益情事之發
生。
交易人方面
應妥善保管電子式交易密碼及電子交易憑證,勿將密碼或憑
證交付他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
期貨商方面
從業人員於交易人申請電子式交易帳戶時加強宣導。
建議於對帳單上載明前揭提醒交易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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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