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IB) - 台灣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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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臺灣期貨交易所稽核部
2011年6月
1
簡報大綱
壹、100年度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貳、99-100年個案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參、期貨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
範及自行評估表修正內容
肆、注意事項
伍、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
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陸、資通安全
2
壹、簡報內容
100年度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3
一、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之修正(一)
 依據:期交所99.1.5台期交字第09800143610號函修正期
交所業務規則第44條規定。
 內控:FCM-CA-21110、IB-CA-19210
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除以書面向期貨商(IB)申請於營業場
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者外,期貨商(IB)應請委託人親持
身分證明正本、印章及其他所需相關文件至期貨商(IB)營
業場所辦理開戶,並親自填妥受託契約及客戶徵信資料表
,留存印鑑或簽名樣式卡二份,且於開戶契約上親自簽名
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
約上簽名或蓋章,並出具授權書。
4
一、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之修正(二)
 風險解說人員應辦理事項:
 期貨商(IB)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
處所(向期貨商(IB)申請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
業於營業處所外辦理解說者除外)當面向期貨交易人詳盡
說明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之內容,並告知各種期貨商品
之性質、交易條件與可能之風險、期貨交易程序與期貨交
易佣金等交易費用之約定、繳交保證金與權利金之方式、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與時限、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
易之條件與相關事項之約定、損害賠償責任之歸屬、交易
糾紛處理方式及違約期貨交易人認定標準等有關期貨交易
人權利、義務之事項。
5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一)
 參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6條規定及主管機關99.2.1證期(期)
字第0980070621號函內容,予以明確規範。
 內控:FCM-CA/AA-21130、IB-CA/AA-19230
 委託人開戶資料變更作業:


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開戶資料變更證明
文件臨櫃辦理並當場簽名或蓋章。(FCM&IB)
委託人依規定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則由代理人持開戶資料
變更證明文件臨櫃辦理。 (FCM&IB)
期貨商自行受理開戶及變更開戶資料上傳至期交所結算系統
者,開戶經辦人員應每日列印上傳之資料。 (FCM)
6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二)
 委託人開戶資料變更作業(續):



由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辦理開戶及變更開戶資料上傳至
期交所結算系統者,開戶經辦人員應每日列印前一日上傳之
資料。 (FCM)
開戶經辦人員應於當日就上傳資料與開戶契約或申請變更開
戶資料等證明文件逐項審核後,再送請權責主管複核。
(FCM)
協助委任期貨商辦理開戶及變更開戶資料,透過期貨商主機
上傳至期交所結算系統者,開戶經辦人員應於每日列印上傳
之資料,並與開戶契約或申請變更開戶資料等證明文件逐項
審核後,再送請權責主管複核。如發現錯誤,應即更正並通
知委任期貨商。(IB)
7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三)
 查核明細表(FCM)
8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四)
 查核明細表(IB)
9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五)
 查核明細表(IB)(續)
10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一)
 考量市場實務運作及參酌業者建議,爰修訂相關規範文字。
 內控:FCM-CA/AA-21210、IB-CA/AA-19310
 受託買賣業務部門除已確認係因交易人使用同一電信公司基
地臺造成IP位置相同並留存相關作業紀錄外,應按月篩選網
路下單IP同一位址之交易人,並就未出具委任書之交易人辦
理下列事項:

經聯絡交易人後,若有網路下單帳號、密碼交付他人且未出具
委任書者,則應告知交易人相關期貨交易風險及基本資料有無
變更、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有無收取或錯誤及印鑑、存摺有無交
付他人保管使用等相關交易權益事項,並取得交易人確認委託
交易真實性之書面聲明,及留存上開作業相關紀錄,如未能取
得交易人書面聲明,期貨商應採取適當確認方式,並留存相關
作業紀錄。
11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二)
 查核明細表(FCM&IB)
12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三)
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36條規定。
 內控:FCM-CA/AA-21210、IB-CA/AA-19310
 客戶申請變更委託買賣時,除下列規定外,應先辦理撤銷
委託手續,再重新辦理委託買賣:



僅減少委託買賣之數量。
僅就未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或未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否
則取消之限價委託買賣變更其價格或變更為市價委託買賣。
上述撤銷或變更委託買賣均以尚未成交者為限,且前述第2
款原委託買賣已有部分成交者,不得變更為聲明須立即全部
成交否則取消之市價委託買賣。
13
四、結算交割作業之修正
 依據:本公司99.6.18台期結字第09900057380號函。
 內控:FCM-CA/AA-21221
 結算保證金款項撥轉作業:

結算會員辦理現金結算保證金存提作業,如採電腦作業方式
傳輸至期交所結算部,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自訂作業程序,
且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

現金結算保證金存入及提領之審核及其作業程序。
現金結算保證金存入及提領採電腦作業方式傳輸作業相關權責
人員之配置,應具相互勾稽與控制之作用,並應將上列相關權
責人員於任用或異動後當日修改相關授權範圍,並變更期交所
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人員權限設定。
14
五、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
結算保證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之修正
 依據:依本公司99.3.23台期結字第09900029190號函,
刪除期貨商辦理股票選擇權契約買權賣方交易人以標的證
券繳交保證金作業相關規範文字。
 內控:FCM-CA-21310 、CA-21311
 期貨交易保證金之繳交,應以現金為之。若收受即期支票
者,除非該支票已兌現入帳,不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期
貨交易人從事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時,得以其標
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期貨交易人辦理抵繳作業時,抵
繳之標的證券占該契約部位應繳交易保證金總額之比例為
百分之百。前述有關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之規定,於
結算會員向委託期貨商收取保證金時,準用之。期貨商辦
理股票選擇權契約買權賣方交易人以標的證券繳交保證金
應依期交所之規定辦理。
15
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之修正(一)
 依據:期貨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宣傳資料及
廣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100.1.25金管證期字
第1000002112號函。
 內控內稽:FCM-CA/AA-21820-、IB-CA/AA-19110


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應經經理人審核及簽名或
蓋章後始可使用;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申報資料、期貨商自
行審查紀錄及相關文件,期貨商應於向期貨公會申報生效之
日起,至少保存二年。(FCM)
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
項,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
金銷售機構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辦理,並依該管理辦
法規定向期貨公會申報並經生效後,方可對外為該宣傳及廣
告等行為。 (FCM)
16
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之修正(二)


期貨商及其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
室或個人部落格)發布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前,須依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宣傳資
料及廣告管理辦法」及公司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刊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均不得違反該辦法、
期貨相關法令及公司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FCM)
期貨商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刊登之宣傳
資料及廣告內容,應就上開定期審查之期間(至少按週辦理)
,明確訂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FCM)
17
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之修正(三)


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先徵得委
任期貨商之書面同意,並於向期貨公會申報生效後,以委任
期貨商之名義為之。前項之同意書面,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
向期貨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宣傳資料及廣
告物之形式及內容,應經經理人審核及簽名或蓋章後始可使
用;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申報資料、期貨交易輔助人自行審
查紀錄及相關文件,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向期貨公會申報生
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IB)
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
,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
銷售機構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辦理,並依該管理辦法
規定向期貨公會申報並經生效後,方可對外為該宣傳及廣告
等行為。 (IB)
18
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之修正(四)


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包括但不限於
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發布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前,須依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
構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及公司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
規定辦理。刊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不得違反該
辦法、期貨相關法令及公司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
(IB)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刊
登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應就上開定期審查之期間(至少
按月辦理),明確訂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IB)
19
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之修正(五)
 查核明細表(FCM)
20
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之修正(六)
 查核明細表(IB)
21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人作業
之修正(一)
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4-5條規定
 內控內稽:FCM-CA/AA-21860
 應與被代理人簽訂書面約定,約定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 與被代理人之契約影本或代理人授權書,其內容應符合期交
所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前述契約影本,得以
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代替,聲明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
陸地區投資人,與國內代理人所簽訂之契約內容符合期交所
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
 期貨商擔任上開境外外資之代理人,對於該帳戶資金運用資料應
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日資金結
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每月終
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之客戶保證金戶權益數明細、累計結匯
金額,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期交所登錄
。
22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人作業
之修正(二)
 查核明細表(FCM)
23
八、有價證券繳存及帳務管理、領取
作業之修正(一)
 依據: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
作業要點第8、11條規定。
 內控內稽:FCM-CA/AA-21872
 有價證券撥轉方式
 期貨交易人於辦理有價證券撥轉時,除股票限以仟股
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限以一千受益權單位為撥轉單位外,其他有價
證券依該有價證券保管機構規定辦理撥轉。
24
八、有價證券繳存及帳務管理、領取
作業之修正(二)
 查核明細表(FCM)
25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一)
 依據:主管機關100.1.27、100.2.14金管證期字第
1000002476、1000004074、10000040741號令。
 內控內稽:FCM-CA/AA-22110
 期貨自營商從事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規定公告之國內外交
易所期貨交易,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其相關規範如下
:

從事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規定公告之任一國外交易所期貨交
易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加計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
支付之權利金,減除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後
之金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十,且
全部交易所上開金額合計數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
低者百分之三十。
26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二)


所持有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期貨契約
、選擇權契約與期貨選擇權契約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金額,加計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之權利金,減除從事
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後之金額,國內期貨市場部
分不得低於國外期貨市場部分之百分之二百。
不得從事以公司法第167條規定不得收回、收買或收回質物
之股票為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交易,且期貨自
營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控制性持股
之投資事業,亦不得從事以該金融控股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
之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交易。
27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三)
 期貨自營商得與已開辦債券選擇權業務之金融機構進行以
中央政府債券為標的之選擇權避險性交易,惟該金融機構
不得為該公司、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直接或間接持有
該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或上開身分者直接
或間接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轉投資公司。另期貨
自營商進行前開債券選擇權避險性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

依主管機關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規定,訂定從事前揭債券選擇權交易之處理程序。上開處
理程序內容應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風險管理制度、內部稽
核制度、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等。
應逐日記錄債券選擇權承作部位及政府債券持有數量及金額
等資訊,備供查核。
28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四)
 前述所稱實收資本額或淨值,於外國期貨商係指專撥在中
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或權益;所稱實收資本額於兼營
期貨商係指期貨部門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另淨值或權益
之計算係以前一個月底月報表為計算標準。
 期貨自營商依主管機關100.2.14金管證期字第
10000040741號令從事自營業務,應將項目、限額、對象
及風險控管等相關作業原則,增訂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並確實執行之。
29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五)
 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基於股票
選擇權及股票期貨交易避險所需,得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
(以下簡稱本帳戶)買賣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
,並得進行該標的證券之融券賣出、借券賣出或撥券賣出
。其相關規範如下:
 開戶型態:



本帳戶限於證券經紀商開立。惟兼營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
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得於證券自營部門帳戶中以另設分
戶之方式開立。
本帳戶僅得用以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
選擇權或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之相關交易。
本帳戶中之標的證券,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領
回,並不得辦理質押或出借。
30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六)
 賣出標的證券之券源:


融券賣出: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得向辦理有價證券
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融券賣出標的證
券。
借券賣出:



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得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借券系統、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
借券賣出標的證券。
兼營期貨自營商已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者,不得向其他開辦
該項業務之證券商借券賣出標的證券。
撥券賣出:兼營期貨自營商得以證券部門辦理有價證券借貸
業務之券源,撥券供其期貨部門申報賣出標的證券。
31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七)
 賣出標的證券之價格:本帳戶融券賣出、借券賣出或撥券
賣出標的證券,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
價之限制。
 額度限制:

本帳戶之標的證券數額以沖銷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價格
風險為限。本帳戶並應符合下列額度限制:



持有任一標的證券數量,不得超過持有該股票選擇權賣出買
權、買進賣權及股票期貨賣方未沖銷部位總額所表彰標的證券
數。
借券賣出、融券賣出或撥券賣出任一標的證券之數量,不得超
過持有該股票選擇權買進買權、賣出賣權及股票期貨買方未沖
銷部位總額所表彰標的證券數。
於集中市場買進標的證券,應優先償還借券賣出、融券賣出或
撥券賣出部分。
32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八)



本帳戶借券賣出及撥券賣出之金額,不計入期貨自營商得借
入及撥轉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於兼營期
貨自營商為其指撥營運資金)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十之限
制。
專營期貨自營商於本帳戶之標的證券,不計入其以自有資金
持有國內上市有價證券及上櫃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
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二十之限制。
兼營期貨自營商於本帳戶之標的證券,不計入其以自有資金
持有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成分股票及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期貨部門指撥營運資金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
十之限制。
33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九)


本帳戶持有標的證券之數量加計以自有資金及證券部門持有
同一標的證券之數量,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但金融機構兼營期貨自營商者應依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帳戶持有標的證券之成本總額,加計借券賣出、融券賣出
及撥券賣出標的證券以賣出價格計算之總金額,應併入期貨
自營商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用途,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於兼營期貨自營商為其指
撥營運資金)百分之四十總額度限制。
 前開淨值之計算,以期貨商(於兼營期貨自營商為期貨部
門)前一個月底月報表為計算標準。
34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十)
 控管措施:


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應逐日記錄各股票選擇權或
股票期貨持有部位及本帳戶內標的證券數量等資訊。
本帳戶逾越前開額度限制時,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
,應儘速調整至規定限額內,而在符合規定前,不得再買進
標的證券。
 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應明定下列事項,並確實執行:


本帳戶之開戶型態、賣出標的證券之券源、賣出標的證券之
價格、額度限制及控管措施等相關作業原則。
兼營期貨自營商辦理撥券作業前,應依證券與期貨部門營業
及會計必須獨立之原則,訂定標的證券移轉程序、部門間通
報及陳核程序、內部轉撥計價及相關損益計算等作業規範。
35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十一)
 有關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會計科目計入調整後淨
資本額之方式,應依主管機關100.3.11金管證期字第
1000008850號令之規定辦理。
36
十、買賣決策之執行作業之修正(一)
 參酌業者建議及證交所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爰調整相
關規範文字。
 內控內稽:FCM-CA/AA-22120
 買賣申報輸入時,應按期交所業務規則第35條規定依序逐
筆輸入相關資料,並檢核正確後再執行。成交後,應即與
公司買賣決策或授權範圍所決定之商品種類、數量、價格
核對。
37
十、買賣決策之執行作業之修正(二)
 查核明細表(FCM)
38
十一、自營買賣申報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一)
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36條規定。
 內控:FCM-CA/AA-22210
 買賣申報作業:

申請變更買賣申報時,除下列規定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
報,再重新申報之:



僅減少買賣申報之數量。
僅就未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或未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
取消之限價買賣申報變更其價格或變更為市價買賣申報。
前項所指撤銷或變更買賣申報均以尚未成交者為限,且前項第
二款原買賣申報已有部分成交者,不得變更為聲明須立即全部
成交否則取消之市價買賣申報。
39
十一、自營買賣申報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二)
 查核明細表(FCM)
40
十二、自營結算交割作業之修正(一)
 依據:主管機關100.2.14金管證期字第1000004074號令
 內控內稽:FCM-CA/AA-22220
 證券商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部門間撥轉有價證券之規範如
下:


從事公債期貨契約交易時,得以其證券自營部門持有之標的
債券撥轉至期貨部門帳戶,辦理到期交割;但其期貨部門因
公債期貨交割所取得之標的債券,不得撥轉至證券自營部
門。
得以證券部門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券源,撥轉供其期貨
部門因應交割及避險所需而申報賣出;除申報賣出中央登錄
公債之避險行為外,上開申報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
之收盤價。
41
十二、自營結算交割作業之修正(二)


得以證券部門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期貨部門,辦理期貨自
營業務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
前揭撥轉有價證券之限額規範,應依主管機關100.2.14金管
證期字第1000004074號令之規定辦理。
 兼營期貨自營商辦理部門間有價證券撥轉作業前,應依證
券與期貨部門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之原則,將標的證券移
轉程序、部門間通報及陳核程序、內部轉撥計價及相關損
益計算等作業規範,明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42
十二、自營結算交割作業之修正(三)
 查核明細表(FCM)
43
十三、自營買賣紀錄作業之修正
 依據:主管機關100.1.11金管證期字第1000000289號令
 內控內稽:FCM-CA/AA-22300
44
十四、執行造市業務作業之修正
 依據:依主管機關100.3.11、100.1.27金管證期字第
1000008850、1000002476號令
 內控內稽:FCM-CA-22410
 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基於股票
選擇權及股票期貨交易避險所需,得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
買賣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並得進行該標的
證券之融券賣出、借券賣出或撥券賣出,其開戶型態、賣
出標的證券之券源、賣出標的證券之價格、額度限制及控
管措施等相關作業及交易之會計處理暨計入調整後淨資本
額之方式,應依主管機關100.3.11金管證期字第
1000008850號及100.1.27金管證期字第1000002476號令
之規定辦理。
45
十五、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取得、處
分作業之修正(一)
 內控內稽:FCM-CI/AI-21000、22000
 依據主管機關99.3.25金管證期字第0990002225號令內容
,調整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買賣國內上市之臺灣存託憑證
作業之相關規範文字。
 依據主管機關99.3.25及100.3.11金管證期字第
09900022251及1000008850號函內容,刪除期貨商辦理
股票選擇權契約買權賣方交易人以標的證券繳交保證金作
業相關規範文字。
 依據主管機關100.2.14金管證期第1000004074、
10000040741號令內容,調整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範圍之
相關規範文字。
46
十五、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取得、處
分作業之修正(二)
 專營期貨經紀商得以自有資金買賣國內上市有價證券、上
櫃股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
金、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及從事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規定
公告之期貨交易、與已開辦債券選擇權業務之金融機構從
事債券選擇權之避險性交易。
 專營期貨自營商得以自有資金買賣國內上市有價證券、上
櫃股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
金及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
47
十五、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取得、處
分作業之修正(三)
 兼營期貨自營商得以自有資金買賣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
灣五十指數成分股票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期貨商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證券商兼營期貨自營業務
者部門間撥轉有價證券之規範,請參主管機關100.2.14金
管證期第1000004074號令規定。
 期貨商依規定所為自有資金之運用,應就項目、限額、對
象及風險控管等相關作業原則,明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
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會計科目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之
方式應依主管機關100.3.11金管證期字第1000008850號
令之規定辦理
48
十五、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取得、處
分作業之修正(四)
 專營期貨經紀商、專營期貨自營商及兼營期貨自營商自有資金之運用
,其持有額度及相關規定,請參主管機關100.2.14金管證期第
1000004074號令規定。
 查核明細表(FCM)
49
十五、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取得、處
分作業之修正(五)
 查核明細表(FCM)
50
十六、股東權益作業之修正
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5、16規定。
 內控:FCM-CR-21000
51
十七、借款作業之修正
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5、16規定。
 內控:FCM-CR/AR-23000
52
十八、法令遵循制度之修正(一)
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25條規定。
 內控:FCM-CM/AM-29000
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金融控股
公司之子公司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
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
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期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代
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53
十八、法令遵循制度之修正(二)
 查核明細表(FCM)
54
十九、IB業務員管理作業之修正(一)
 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6、27條
規定、主管機關99.5.3金管證期字第09900175811號令
 內控內稽:CA/AA-19320
 業務員係指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並應具有期貨業務員資
格:

(一)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
…



(二)內部稽核。
(三)自行查核。
其中(一)與(二)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55
十九、IB業務員管理作業之修正(二)
 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於辦理前項(一)所
定之業務、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
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 依主管機關99.5.3金管證期字第09900175811號令修正。
56
貳、簡報內容
99-100年個案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57
一、權責劃分及買賣決策檢討、系統開發及
維護作業(一)
 依據:99年6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29082號
 內控內稽:FCM-CA/AA- 22130、CC/AC-29000
 自營部門部位風險控管作業應依公司自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


部位風險控管之權責人員。
部位風險控管之作業程序。
異常情事(如電腦系統異常、涉險金額過高,或逾越授權額
度等)發生時應採行之措施。
 公司經營之業務項目(如經紀、自營),其系統開發維護相
關事宜,均需依據本作業項目之規範內容辦理。
58
一、權責劃分及買賣決策檢討、系
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二)
 查核明細表(FCM)
59
一、權責劃分及買賣決策檢討、系統開
發及維護作業(三)
 查核明細表(FCM)(續)
60
二、業務員管理作業
 依據:99年7月30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39778號
 內控內稽:FCM-CA/AA-21230、IB-CA/AA-19320
 公司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非屬公司之軟體,且除
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外,不得涉及期貨顧問業務。
61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
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一)
 依據:99年9月29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51763號
 內控內稽:FCM-CA/AA-21230、21310、21510、IB-CA19340
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FCM)

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控管,應依存款銀行信用評等等級,自行
訂定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資金於單一銀行存款金額及比率之風
險分散控管機制。
 業務員管理作業(FCM)

從業人員受有強制執行者,公司應瞭解其原因及影響,並陳
報權責主管,留存紀錄。
62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
、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二)
 營業糾紛或訴訟之處理作業(FCM)

期貨商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其受僱人如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
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期貨商為破產人、有銀
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
營業日內檢具期貨商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其受僱人經營期貨
業務發生訴訟事件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送由期交所轉送主管機
關。
63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權
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三)
 期貨交易輔助人發生訴訟事件或違反法令事件之處理

期貨交易輔助人有下列情事時,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
五個營業日內,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主管機關,並同時通知
委任期貨商:




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
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期貨交易輔
助人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及業務員有期貨交易法第28條所定之
情事。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期
貨交易法,或主管機關依該法所發布命令之行為。
從業人員受有強制執行者,公司應瞭解其原因及影響,並陳
報權責主管,留存紀錄。
64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權
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四)
 查核明細表(FCM)
65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
、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五)
 查核明細表(FCM)(續)
66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權
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六)
 查核明細表(FCM)(續)
67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
、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七)
 查核明細表(IB)
68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一)
 依據:99年10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53386號
 內控內稽:FCM-CA/AA-21260、CC/AC-29000、IBCA/AA-19230
 期貨經紀商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之相關
作業,應依下列申請流程、核可標準及相關控管配套措施
辦理:(FCM)
 申請流程


期貨交易人申請API服務時,除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
作業同時申辦外,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並於營
業場所當場簽名或蓋章。
期貨交易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申請書上簽名
或蓋章,並出具授權書。
69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二)


期貨經紀商於受理期貨交易人提出使用API服務之申請時,
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有關使用API
服務之注意事項及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包含使用API服務所
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及相關使用約定等),並經期貨交易人
出具聲明書確認已受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上述聲明書應
由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並加註日期存執。
有關期貨交易人所出具之聲明書內容,至少應聲明相關事項
已充分暸解並遵循。
 核可標準



開立期貨受託契約至少滿三個月。
已申請電子(網路)交易帳戶。
最近一年內期貨契約及選擇權契約交易成交合計至少達十筆
以上。
70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三)
 相關控管配套措施




期貨經紀商應能區分使用API服務所傳送之委託,對於使用
API服務下單與其他下單方式之委託應有公平之先後次序。
對於期貨交易人使用API服務下單應訂定具體之異常標準及
異常狀況處理程序,並確實執行。必要時得暫停交易人使用
API服務下單,並通知交易人改用其他委託方式,至排除異
常狀況後,再通知交易人得恢復使用API服務下單。
期貨經紀商應於期貨交易人首次使用API委託下單前,就相
關傳輸設定進行連線測試,並留存相關測試紀錄。
期貨交易人利用網際網路使用API服務下單前,必須通過網
路下單帳號、網路登錄密碼及數位憑證(電子簽章)等身分
驗證程序。
71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四)
 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

網路下單交易軟體相關系統進行開發與維護時,應於程式上
線前與期交所連線進行功能測試並留存相關紀錄。
72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五)
 查核明細表(FCM)
73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六)
 查核明細表(FCM)
74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七)
 查核明細表(FCM)
75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八)
 IB
 協助委任期貨商受理期貨交易人申請使用應用程式介面
(API)服務作業者,應依下列申請流程辦理:



期貨交易人申請API服務時,除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
作業同時申辦外,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並於營
業場所當場簽名或蓋章。
期貨交易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申請書上簽名
或蓋章,並出具授權書。
期貨交易輔助人於協助受理期貨交易人提出使用API服務之
申請時,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有關
使用API服務之注意事項及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包含使用
API服務所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及相關使用約定等),並經
期貨交易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受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上
述聲明書應由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並加註日期存執。
76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九)
 有關期貨交易人所出具之聲明書內容,至少應聲明對下列
事項已充分暸解並遵循:




使用API服務下單所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如因網路壅塞、
斷電、斷線、電腦程式交易錯誤等所導致之風險。
使用API服務下單之期貨交易人應自行決定買賣之執行。
應妥善保管個人交易帳戶、網路登錄密碼及數位憑證(電子
簽章),不得交由第三人或資訊廠商從事未經核准之全權委
託期貨交易,以免發生交易糾紛。
使用API服務下單除應遵循與期貨經紀商所訂之相關約定外
,並不得為任何不法之使用。
77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十)
 查核明細表(IB)
78
五、受託買賣等交易相關紀錄保存期
限延長(一)
 依據:99年11月24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60103號
 內控內稽:FCM-CA/AA-21130、21210、21320、IB/AACA-19230、19310

辦理寄送對帳單作業,若該期貨交易人於當月份無交易、無
未沖銷部位且保證金或權利金未曾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
應留存符合期交所「期貨商寄送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
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包括得改寄對帳單至期貨交易人戶籍地
址或暫免寄送對帳單應取得之各項通知或退回紀錄、電話通知
書面紀錄、雙掛號郵寄紀錄、郵政單位回執及退回之對帳單等
,其保存年限同開戶契約保存年限,並應留存電話通知錄音紀
錄至少1年。
79
五、受託買賣等交易相關紀錄保存期
限延長(二)


受理與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
存證,並將電話錄音紀錄置於營業處所。若接受以傳真機、
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傳輸設備(包括以網路視訊會議NetMeeting為方式者)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
容存檔備查。前述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1年。但期貨
交易委託有爭議者,應保存至委託人確認或爭議事項經仲裁
確定或法院判決確定時為止。
期貨商辦理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等通知作業,均應由合格
業務員執行,並留存電話錄音、當面通知、電子郵件及書面
通知等紀錄。以電話或當面通知時,應同步存證,並至少保
存1年 …。
80
五、受託買賣等交易相關紀錄保存期
限延長(三)



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保證金追繳,得以書面、電
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辦理。…。
期貨商並應留存前揭通知送達之紀錄,並至少保存1年,但
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得以書面、
電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辦理。…
。期貨商並應留存前揭通知送達之紀錄,並至少保存1年,
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期貨商如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式傳輸設備通知期
貨交易人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者,前述書面、錄音及傳輸內容
至少應保存1年。但期貨交易委託有爭議者,應保存至委託
人確認或爭議事項經仲裁確定或法院判決確定時為止。
81
五、受託買賣等交易相關紀錄保存期
限延長(四)
 IB


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等通知作業,均
應由合格業務員執行,並留存電話錄音、當面通知及書面通
知等紀錄。以電話或當面通知時,應同步存證,並至少保存
1年;…。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保存委任期貨商通知其辦理保證金追繳之
書面、電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之
紀錄,…。前揭通知送達之紀錄至少應保存1年,但有爭議
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82
五、受託買賣等交易相關紀錄保存期
限延長(五)

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留存委任期貨商通知其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之書面、電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
之紀錄,…。前揭通知送達之紀錄至少應保存1年,但有爭
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期貨交易輔助人於協助受理期貨交易人以電話申請提領保
證金時,應同步錄音存證,電話錄音紀錄應至少保存1年。
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83
六、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一)
 依據:99年12月31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72336號
 內控內稽:FCM-CA/AA-21110、IB-CA/AA-19210


FCM
專兼營期貨商辦理期貨開戶作業,原則上應由委託人依規定
親自填寫開戶契約資料,但期貨商(他業兼營期貨業務或期
貨商兼營他業業務)電腦系統中已建立有該委託人之相關資
料者,得由期貨商列印電腦系統既有資料交予委託人確認,
非既有資料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並由期貨商詳予核對有無
錯誤遺漏。期貨商辦理前述作業前應自行訂定控管措施(如
:系統之控管、文件之管理等)。
84
六、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二)
 開戶經辦人員應辦理事項:

請期貨交易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當面核對是否為期貨交易
人本人,並請期貨交易人親自填寫或勾選受託契約等開戶文
件上之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電話、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
單之方式與寄送地址等各項資料。如採列印電腦系統既有資
料交予委託人確認簽章之方式者,則依該相關規定辦理。
85
六、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三)
 IB

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期貨開戶作業,原則上應由委託人依規
定親自填寫開戶契約資料,但期貨交易輔助人電腦系統中已
建立有該委託人之相關資料,得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列印電腦
系統既有資料交予委託人確認,非既有資料應由委託人親自
填寫,並由期貨交易輔助人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期貨交
易輔助人辦理前述作業前應自行訂定控管措施(如:系統之
控管、文件之管理等)。
 開戶經辦人員應辦理事項:

請期貨交易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當面核對是否為期貨交易
人本人,並請期貨交易人親自填寫或勾選受託契約等開戶文
件上之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電話、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
單之方式與寄送地址等各項資料。如採列印電腦系統既有資
料交予委託人確認簽章之方式者,則依該相關規定辦理。
86
六、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三)
 查核明細表(FCM)
87
六、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四)
 查核明細表(IB)
88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一)
 依據:100年1月17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73252號
 內控內稽:FCM-CA/AA-21110、21310、21860、IBCA/AA-19210
 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FCM)


華僑及外國人部分
期貨商受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取得境
內華僑及外國人檢具之下列文件,始得辦理開戶:



完成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
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
記證明 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89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二)

期貨商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開戶從事期
貨交易,應取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檢具之
下列文件,並由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在開戶文件上簽章,
始得辦理開戶:




完成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
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或代理人授權書,其內容應符合期交
所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
前述契約影本得以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代替,聲明境外華
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與國內代理人所簽訂之契約內容
符合期交所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
90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三)

期貨商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除
依上述規定外,應取得境外外國期貨商檢具之下列文件,並
由其國內代理人在開戶文件上簽章,始得辦理開戶:





具備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證明。
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或其分支機構在我國未曾受證券期貨有關主
管機關或自律機構處以暫停總(分)公司證券或期貨經紀業務
處分之聲明書。
最近三年未有違背市場交易契約或違反申報資料義務情節重大
情事之聲明書。
最近三年未曾受期交所處以註銷其綜合帳戶情事之聲明書。
上開有關檢具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辦理開戶之規定,於期
貨商受理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或境外外
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不適用。
91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四)


期貨商受理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開戶從事國
內市場交易,應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期貨商通報期交所;
受理綜合帳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於完成開戶手續,並將
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期交所電腦檔案後,3個營業日內檢具
相關文件向期交所申報。
期貨商具有期交所結算會員資格者始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
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國
內、外期貨交易。期貨商不得接受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
期貨商透過綜合帳戶自行買賣或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外
之人透過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
92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五)
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

期貨商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國內
期貨交易以期交所接受之外幣為限,並符合期交所有關保證
金收付之規定;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
以外幣為之,不得結售為新臺幣。
 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人

期貨經紀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指經
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
應遵守下列事項:


僅得代理未從事有價證券投資及未辦理期貨交易實物交割之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代理業務。
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與大陸地區投資
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擔任向境
內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之外國期貨商代理人,亦應辦理前述事
宜。
93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六)
 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IB)

華僑及外國人部分


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或代理人授權書,其內容應符合期交
所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接受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透
過綜合帳戶自行買賣或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外之人透過
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
94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七)
 查核明細表(FCM)
95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八)
 查核明細表(FCM)
96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九)
 查核明細表(FCM)
97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十)
 查核明細表(IB)
98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一)
 依據:100年2月1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02462號
 內控內稽:FCM-CC/AC-23000、26000、27020、28000
、29000、IB-CC/AC-28000
 安全組織作業(FCM)
 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在組織功能上之權責必須明
確劃分。在執行資訊系統相關業務時,應明確劃分業
務範圍、責任及權限,實施適切的業務組織分工,以
有效發揮相互制衡體制之功能。舉例業務組織之分工
如下︰




程式撰寫: 設計者、程式撰寫者等。
資料輸入:開立傳票者、資料整理檢核者、資料登錄者等。
資訊系統之操作: 電腦操作員、操作申請人、操作核准人、
操作驗證人等。
檔案管理:程式檔案管理者、資料檔案管理者等
99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二)
 實體及環境安全作業(FCM)

應訂定設備報廢作業程序,報廢前應將機密性、敏感性資料
及授權軟體予以移除或實施安全性覆寫,若委託第三者銷毀
時,應簽訂保密合約。
 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作業(FCM)

電腦設備之管理:


應設置系統管理人員。
電腦操作管理:

為正確且安全運轉資訊系統,應訂定日常各種作業處理程序手
冊。
100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三)
 存取控制作業(FCM)
 權限管理:(電腦系統管理-系統使用者管理)


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查並檢討久未使用之使用者權限(使
用者為客戶者除外)。
密碼管理:


除輸入介面僅可輸入數字外(例如:語音按鍵下單),公司應
使用優質密碼設定(長度超過六個字元,且具有文數字及符號)
,並加強宣導客戶定期更新使用者密碼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
除客戶外,公司其他使用者之密碼應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
為防止密碼洩漏,應採取不顯示、不印錄等措施。
101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四)
 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FCM)


系統引進
如應用系統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者,應注意下列重點:

委外作業應簽訂契約,委外作業契約內容應包含資訊安全協定
與對委外廠商資安稽核權等條款。
102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五)
 存取控制作業(IB)
 權限管理:(電腦系統管理-系統使用者管理)


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查並檢討久未使用之使用者權限(
使用者為客戶者除外)。
密碼管理

除輸入介面僅可輸入數字外(例如:語音按鍵下單),公司應
使用優質密碼設定(長度超過六個字元,且具有文數字及符號)
,並加強宣導客戶定期更新使用者密碼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
除客戶外,公司其他使用者之密碼應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
103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六)
 查核明細表(FCM)
104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七)
 查核明細表(FCM)
105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八)
 查核明細表(FCM)
106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九)
 查核明細表(FCM)
107
九、總則
 依據:100年1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02356號
 採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者,應加強分支機構之
督導查核,方式如下…(FCM、IB)

公司符合下列標準者,總公司對上述加強分公司之督導查核
頻率,得由每月一次調整為每季一次:



最近1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或其他法律
處以警告之處分,或期貨交易法第119條或其他法律處以罰鍰
之處分。
最近2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或其他法律
為解除或撤換人員以上之處分。
公司如符合前開標準且擬適用放寬查核頻率規定時,應以書面
函報期交所,經核准後始可執行。一旦發生不符上開標準情事
時,公司應即自行恢復每月查核之頻率,並即向期交所申報,
嗣後擬再採行放寬機制時,應重新申請。
108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一)
 依據:100年2月21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73299號
 內控內稽:FCM-CA/AA-21320、IB-CA/AA-19230
 代為逕行沖銷作業(FCM)


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應指定登記合格之期貨業務員
辦理,但該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業務員或內部稽核人員。
期貨商已依期交所「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
作業要點」申請核准者,得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執行
代為沖銷作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
應依執行人員別及時序別,列印代為沖銷買賣委託紀錄,並於
收市後由該執行人員及其權責主管簽章,相關代為沖銷交易紀
錄,應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人員使用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競價終
端機之地點,以該員於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登錄之營
業據點為限。
109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二)


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競價終端機管理,應符合期交所「期貨競
價終端設備管理要點」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之規定。另應參採期交所「期貨商
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要點」訂定人員及相關作
業之使用管理辦法。前述辦法內容,應包括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之安全管控措施,使用人員應經訓練及評核,並經由執行代為
沖銷作業部門及資訊部門主管簽核同意;使用人員離席時應即
登出該作業系統,避免他人之使用。並應將競價終端設備配置
位置、IP位址、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執行代為沖銷人員
姓名等相關資料向期交所申報,異動時亦同。
應確實遵守「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相關規定,並就
使用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之競價終端機,其網路連線應
有必要之實體隔離,於交易時段內,不得與公眾網路連結。
為區別於期貨交易人委託之買賣委託,期貨商應於執行代為沖
銷之買賣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代為沖銷」、「強制
沖銷」或類似字樣。
110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三)
 代為逕行沖銷作業(IB)

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執行代為沖銷之買賣委託書或買賣委託
紀錄,註記「代為沖銷」、「強制沖銷」或類似字樣。
期貨交易輔助人已依期交所「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
賣委託書作業要點」申請核准者,得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
託書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
應依執行人員別及時序別,列印代為沖銷買賣委託紀錄,並於
收市後由該執行人員及其權責主管簽章,相關代為沖銷交易紀
錄,應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人員使用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競價終
端機之地點,以該員於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登錄之營
業據點為限。
111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四)

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競價終端機管理,應符合期交所「期貨
競價終端設備管理要點」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之規定。另應參採期交所「
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要點」訂定人員
及相關作業之使用管理辦法。前述辦法內容,應包括使用者
帳號及密碼之安全管控措施,使用人員應經訓練及評核,並
經由執行代為沖銷作業部門及資訊部門主管簽核同意;使用
人員離席時應即登出該作業系統,避免他人之使用。並應將
競價終端設備配置位置、IP位址、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
書執行代為沖銷人員姓名等相關資料向期交所申報,異動時
亦同。
應確實遵守「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相關規定,並
就使用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之競價終端機,其網路連
線應有必要之實體隔離,於交易時段內,不得與公眾網路連
結。
112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五)
 查核明細表(FCM)
113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六)
 查核明細表(FCM)
114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七)
 查核明細表(IB)
115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八)
 查核明細表(IB)
116
參、期貨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
規範及自行評估表修正內容
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25條規定
 期貨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修正內容

第參條第四項


法令遵循之評估程序採取自行評估作業,各單位每年至少須辦
理一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
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
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第參條第七項

本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期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修正內容

係配合期貨管理相關法令之修正,調整評估表相關項目之內
容,請參評估表修正後內容。
117
肆、注意事項
 本次標準規範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5月
20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10249號函准予備查,至遲應於
100年7月1日開始執行。
 如未及於99年7月1日前召開董事會通過,亦應儘速召集董
事會追認(外國期貨商在臺分支機構得由在臺分支機構負
責人書面同意替代之)。
 標準規範為各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之最低要求標準,公司應視本身之規模、業務範圍等訂定
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118
伍、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一)
 主管機關鑑於薪資報酬制度為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重要之一環
,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健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
酬制度,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共計14條,其要點臚列如下:


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第2條﹚
公司依本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
組織規程及其應記載事項,並規範其訂定及修正程序,以確
保公司之落實執行。﹙第3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至少三人組成,且其成員之任
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另為強化資訊公開,規範薪資
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委任及異動訊息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告。﹙第4條﹚
119
伍、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二)
 為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專業性,規範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
專業資格,並訂定其成員應解任之情形(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
各款情事之一。二、違反本辦法所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資
格。 )。 ﹙第5條﹚
 為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獨立性,規範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
獨立性要求。﹙第6條﹚
 為確實發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功能,明定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
權範圍及其履行職權應遵守之原則。﹙第7條﹚
 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開會議之頻率及其會議召集方式。﹙第8條﹚
 明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議程之訂定方式及議決程序,以利薪
資報酬委員會議事之順暢。﹙第9條﹚
 薪資報酬委員會議事錄相關事項。﹙第10條﹚
120
伍、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三)
 為使薪資報酬委員會擁有足夠之資源以利行使職權,規範得委
任專業人員提供意見或為查核,並由公司負擔費用。﹙第11條
﹚
 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事項後續執行作業之授權及報告事宜。﹙
第12條﹚
 考量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實務運作需要,爰規範公司應依
本辦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完成期限。(第13條)
 本辦法第13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司應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前依本辦法設置薪資報酬
委員會,並於100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但實收資
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者,得於100年12月31日前設置完成
,並於100年12月31日前,不適用第8條第1項有關召開會議次
數之規定。
121
陸、資通安全宣導(一)
 交易人申請電子式交易時應注意事項
 目的:加強防範電子式交易相關影響交易人權益情事之發
生。
 交易人方面




應妥善保管電子式交易密碼及電子交易憑證,勿將密碼或憑
證交付他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
不要輕易相信他人代操績效,而委其代為交易。
委託他人代為交易應要求簽具授權書,以保障自身權益。
應隨時掌控委託他人交易情形及帳戶權益。
 期貨商方面

從業人員於交易人開戶及申請電子式交易時加強宣導。
122
陸、資通安全宣導(二)
 網路下單交易軟體之維護及測試應注意事項
 目的:確保期貨交易人使用網路下單軟體之功能正確無誤,
並避免造成交易糾紛。
 期貨商方面


系統維護:
網路下單交易軟體相關系統進行開發與維護時,應於程式上
線前與期交所連線進行功能測試並留存相關紀錄。
應用系統異動管理:


正式作業與測試作業之程式、資料、工作控制指令等檔案應分
開存放。
程式經修改其相關文件應及時更新。
123
報告完畢!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