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IB) - 台灣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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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期貨商(IB) - 台灣期貨交易所
100年度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宣導說明會
臺灣期貨交易所稽核部
2011年6月
1
簡報大綱
壹、100年度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貳、99-100年個案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參、期貨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
範及自行評估表修正內容
肆、注意事項
伍、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
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陸、資通安全
2
壹、簡報內容
100年度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3
一、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之修正(一)
依據:期交所99.1.5台期交字第09800143610號函修正期
交所業務規則第44條規定。
內控:FCM-CA-21110、IB-CA-19210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除以書面向期貨商(IB)申請於營業場
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者外,期貨商(IB)應請委託人親持
身分證明正本、印章及其他所需相關文件至期貨商(IB)營
業場所辦理開戶,並親自填妥受託契約及客戶徵信資料表
,留存印鑑或簽名樣式卡二份,且於開戶契約上親自簽名
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
約上簽名或蓋章,並出具授權書。
4
一、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之修正(二)
風險解說人員應辦理事項:
期貨商(IB)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
處所(向期貨商(IB)申請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
業於營業處所外辦理解說者除外)當面向期貨交易人詳盡
說明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之內容,並告知各種期貨商品
之性質、交易條件與可能之風險、期貨交易程序與期貨交
易佣金等交易費用之約定、繳交保證金與權利金之方式、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與時限、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
易之條件與相關事項之約定、損害賠償責任之歸屬、交易
糾紛處理方式及違約期貨交易人認定標準等有關期貨交易
人權利、義務之事項。
5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一)
參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6條規定及主管機關99.2.1證期(期)
字第0980070621號函內容,予以明確規範。
內控:FCM-CA/AA-21130、IB-CA/AA-19230
委託人開戶資料變更作業: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開戶資料變更證明
文件臨櫃辦理並當場簽名或蓋章。(FCM&IB)
委託人依規定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則由代理人持開戶資料
變更證明文件臨櫃辦理。 (FCM&IB)
期貨商自行受理開戶及變更開戶資料上傳至期交所結算系統
者,開戶經辦人員應每日列印上傳之資料。 (FCM)
6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二)
委託人開戶資料變更作業(續):
由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辦理開戶及變更開戶資料上傳至
期交所結算系統者,開戶經辦人員應每日列印前一日上傳之
資料。 (FCM)
開戶經辦人員應於當日就上傳資料與開戶契約或申請變更開
戶資料等證明文件逐項審核後,再送請權責主管複核。
(FCM)
協助委任期貨商辦理開戶及變更開戶資料,透過期貨商主機
上傳至期交所結算系統者,開戶經辦人員應於每日列印上傳
之資料,並與開戶契約或申請變更開戶資料等證明文件逐項
審核後,再送請權責主管複核。如發現錯誤,應即更正並通
知委任期貨商。(IB)
7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三)
查核明細表(FCM)
8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四)
查核明細表(IB)
9
二、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之修正(五)
查核明細表(IB)(續)
10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一)
考量市場實務運作及參酌業者建議,爰修訂相關規範文字。
內控:FCM-CA/AA-21210、IB-CA/AA-19310
受託買賣業務部門除已確認係因交易人使用同一電信公司基
地臺造成IP位置相同並留存相關作業紀錄外,應按月篩選網
路下單IP同一位址之交易人,並就未出具委任書之交易人辦
理下列事項:
經聯絡交易人後,若有網路下單帳號、密碼交付他人且未出具
委任書者,則應告知交易人相關期貨交易風險及基本資料有無
變更、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有無收取或錯誤及印鑑、存摺有無交
付他人保管使用等相關交易權益事項,並取得交易人確認委託
交易真實性之書面聲明,及留存上開作業相關紀錄,如未能取
得交易人書面聲明,期貨商應採取適當確認方式,並留存相關
作業紀錄。
11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FCM&IB)
12
三、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三)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36條規定。
內控:FCM-CA/AA-21210、IB-CA/AA-19310
客戶申請變更委託買賣時,除下列規定外,應先辦理撤銷
委託手續,再重新辦理委託買賣:
僅減少委託買賣之數量。
僅就未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或未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否
則取消之限價委託買賣變更其價格或變更為市價委託買賣。
上述撤銷或變更委託買賣均以尚未成交者為限,且前述第2
款原委託買賣已有部分成交者,不得變更為聲明須立即全部
成交否則取消之市價委託買賣。
13
四、結算交割作業之修正
依據:本公司99.6.18台期結字第09900057380號函。
內控:FCM-CA/AA-21221
結算保證金款項撥轉作業:
結算會員辦理現金結算保證金存提作業,如採電腦作業方式
傳輸至期交所結算部,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自訂作業程序,
且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現金結算保證金存入及提領之審核及其作業程序。
現金結算保證金存入及提領採電腦作業方式傳輸作業相關權責
人員之配置,應具相互勾稽與控制之作用,並應將上列相關權
責人員於任用或異動後當日修改相關授權範圍,並變更期交所
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人員權限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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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
結算保證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之修正
依據:依本公司99.3.23台期結字第09900029190號函,
刪除期貨商辦理股票選擇權契約買權賣方交易人以標的證
券繳交保證金作業相關規範文字。
內控:FCM-CA-21310 、CA-21311
期貨交易保證金之繳交,應以現金為之。若收受即期支票
者,除非該支票已兌現入帳,不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期
貨交易人從事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時,得以其標
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期貨交易人辦理抵繳作業時,抵
繳之標的證券占該契約部位應繳交易保證金總額之比例為
百分之百。前述有關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之規定,於
結算會員向委託期貨商收取保證金時,準用之。期貨商辦
理股票選擇權契約買權賣方交易人以標的證券繳交保證金
應依期交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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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之修正(一)
依據:期貨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宣傳資料及
廣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100.1.25金管證期字
第1000002112號函。
內控內稽:FCM-CA/AA-21820-、IB-CA/AA-19110
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應經經理人審核及簽名或
蓋章後始可使用;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申報資料、期貨商自
行審查紀錄及相關文件,期貨商應於向期貨公會申報生效之
日起,至少保存二年。(FCM)
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
項,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
金銷售機構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辦理,並依該管理辦
法規定向期貨公會申報並經生效後,方可對外為該宣傳及廣
告等行為。 (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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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之修正(二)
期貨商及其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
室或個人部落格)發布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前,須依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宣傳資
料及廣告管理辦法」及公司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辦理
。刊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均不得違反該辦法、
期貨相關法令及公司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FCM)
期貨商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刊登之宣傳
資料及廣告內容,應就上開定期審查之期間(至少按週辦理)
,明確訂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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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之修正(三)
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先徵得委
任期貨商之書面同意,並於向期貨公會申報生效後,以委任
期貨商之名義為之。前項之同意書面,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
向期貨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宣傳資料及廣
告物之形式及內容,應經經理人審核及簽名或蓋章後始可使
用;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申報資料、期貨交易輔助人自行審
查紀錄及相關文件,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向期貨公會申報生
效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IB)
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
,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
銷售機構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辦理,並依該管理辦法
規定向期貨公會申報並經生效後,方可對外為該宣傳及廣告
等行為。 (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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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之修正(四)
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從業人員透過網際網路(包括但不限於
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發布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前,須依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
構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及公司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
規定辦理。刊登內容及轉貼或連結他人資料內容不得違反該
辦法、期貨相關法令及公司所定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
(IB)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從業人員個人部落格刊
登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應就上開定期審查之期間(至少
按月辦理),明確訂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IB)
19
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之修正(五)
查核明細表(FCM)
20
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作業之修正(六)
查核明細表(IB)
21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人作業
之修正(一)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4-5條規定
內控內稽:FCM-CA/AA-21860
應與被代理人簽訂書面約定,約定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與被代理人之契約影本或代理人授權書,其內容應符合期交
所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前述契約影本,得以
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代替,聲明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
陸地區投資人,與國內代理人所簽訂之契約內容符合期交所
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
期貨商擔任上開境外外資之代理人,對於該帳戶資金運用資料應
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日資金結
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每月終
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之客戶保證金戶權益數明細、累計結匯
金額,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期交所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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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人作業
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F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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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繳存及帳務管理、領取
作業之修正(一)
依據: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
作業要點第8、11條規定。
內控內稽:FCM-CA/AA-21872
有價證券撥轉方式
期貨交易人於辦理有價證券撥轉時,除股票限以仟股
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限以一千受益權單位為撥轉單位外,其他有價
證券依該有價證券保管機構規定辦理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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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價證券繳存及帳務管理、領取
作業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FCM)
25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一)
依據:主管機關100.1.27、100.2.14金管證期字第
1000002476、1000004074、10000040741號令。
內控內稽:FCM-CA/AA-22110
期貨自營商從事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規定公告之國內外交
易所期貨交易,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其相關規範如下
:
從事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規定公告之任一國外交易所期貨交
易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加計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
支付之權利金,減除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後
之金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十,且
全部交易所上開金額合計數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
低者百分之三十。
26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二)
所持有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期貨契約
、選擇權契約與期貨選擇權契約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金額,加計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之權利金,減除從事
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後之金額,國內期貨市場部
分不得低於國外期貨市場部分之百分之二百。
不得從事以公司法第167條規定不得收回、收買或收回質物
之股票為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交易,且期貨自
營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控制性持股
之投資事業,亦不得從事以該金融控股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
之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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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三)
期貨自營商得與已開辦債券選擇權業務之金融機構進行以
中央政府債券為標的之選擇權避險性交易,惟該金融機構
不得為該公司、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直接或間接持有
該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或上開身分者直接
或間接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轉投資公司。另期貨
自營商進行前開債券選擇權避險性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依主管機關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規定,訂定從事前揭債券選擇權交易之處理程序。上開處
理程序內容應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風險管理制度、內部稽
核制度、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等。
應逐日記錄債券選擇權承作部位及政府債券持有數量及金額
等資訊,備供查核。
28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四)
前述所稱實收資本額或淨值,於外國期貨商係指專撥在中
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或權益;所稱實收資本額於兼營
期貨商係指期貨部門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另淨值或權益
之計算係以前一個月底月報表為計算標準。
期貨自營商依主管機關100.2.14金管證期字第
10000040741號令從事自營業務,應將項目、限額、對象
及風險控管等相關作業原則,增訂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並確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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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五)
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基於股票
選擇權及股票期貨交易避險所需,得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
(以下簡稱本帳戶)買賣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
,並得進行該標的證券之融券賣出、借券賣出或撥券賣出
。其相關規範如下:
開戶型態:
本帳戶限於證券經紀商開立。惟兼營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
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得於證券自營部門帳戶中以另設分
戶之方式開立。
本帳戶僅得用以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
選擇權或股票期貨標的證券之相關交易。
本帳戶中之標的證券,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領
回,並不得辦理質押或出借。
30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六)
賣出標的證券之券源:
融券賣出: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得向辦理有價證券
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融券賣出標的證
券。
借券賣出:
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得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借券系統、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
借券賣出標的證券。
兼營期貨自營商已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者,不得向其他開辦
該項業務之證券商借券賣出標的證券。
撥券賣出:兼營期貨自營商得以證券部門辦理有價證券借貸
業務之券源,撥券供其期貨部門申報賣出標的證券。
31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七)
賣出標的證券之價格:本帳戶融券賣出、借券賣出或撥券
賣出標的證券,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
價之限制。
額度限制:
本帳戶之標的證券數額以沖銷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價格
風險為限。本帳戶並應符合下列額度限制:
持有任一標的證券數量,不得超過持有該股票選擇權賣出買
權、買進賣權及股票期貨賣方未沖銷部位總額所表彰標的證券
數。
借券賣出、融券賣出或撥券賣出任一標的證券之數量,不得超
過持有該股票選擇權買進買權、賣出賣權及股票期貨買方未沖
銷部位總額所表彰標的證券數。
於集中市場買進標的證券,應優先償還借券賣出、融券賣出或
撥券賣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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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八)
本帳戶借券賣出及撥券賣出之金額,不計入期貨自營商得借
入及撥轉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於兼營期
貨自營商為其指撥營運資金)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十之限
制。
專營期貨自營商於本帳戶之標的證券,不計入其以自有資金
持有國內上市有價證券及上櫃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
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二十之限制。
兼營期貨自營商於本帳戶之標的證券,不計入其以自有資金
持有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成分股票及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期貨部門指撥營運資金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
十之限制。
33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九)
本帳戶持有標的證券之數量加計以自有資金及證券部門持有
同一標的證券之數量,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但金融機構兼營期貨自營商者應依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帳戶持有標的證券之成本總額,加計借券賣出、融券賣出
及撥券賣出標的證券以賣出價格計算之總金額,應併入期貨
自營商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用途,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於兼營期貨自營商為其指
撥營運資金)百分之四十總額度限制。
前開淨值之計算,以期貨商(於兼營期貨自營商為期貨部
門)前一個月底月報表為計算標準。
34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十)
控管措施:
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應逐日記錄各股票選擇權或
股票期貨持有部位及本帳戶內標的證券數量等資訊。
本帳戶逾越前開額度限制時,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
,應儘速調整至規定限額內,而在符合規定前,不得再買進
標的證券。
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應明定下列事項,並確實執行:
本帳戶之開戶型態、賣出標的證券之券源、賣出標的證券之
價格、額度限制及控管措施等相關作業原則。
兼營期貨自營商辦理撥券作業前,應依證券與期貨部門營業
及會計必須獨立之原則,訂定標的證券移轉程序、部門間通
報及陳核程序、內部轉撥計價及相關損益計算等作業規範。
35
九、買賣決策之訂定作業之修正(十一)
有關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會計科目計入調整後淨
資本額之方式,應依主管機關100.3.11金管證期字第
1000008850號令之規定辦理。
36
十、買賣決策之執行作業之修正(一)
參酌業者建議及證交所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爰調整相
關規範文字。
內控內稽:FCM-CA/AA-22120
買賣申報輸入時,應按期交所業務規則第35條規定依序逐
筆輸入相關資料,並檢核正確後再執行。成交後,應即與
公司買賣決策或授權範圍所決定之商品種類、數量、價格
核對。
37
十、買賣決策之執行作業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FCM)
38
十一、自營買賣申報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一)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36條規定。
內控:FCM-CA/AA-22210
買賣申報作業:
申請變更買賣申報時,除下列規定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
報,再重新申報之:
僅減少買賣申報之數量。
僅就未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或未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
取消之限價買賣申報變更其價格或變更為市價買賣申報。
前項所指撤銷或變更買賣申報均以尚未成交者為限,且前項第
二款原買賣申報已有部分成交者,不得變更為聲明須立即全部
成交否則取消之市價買賣申報。
39
十一、自營買賣申報及成交作業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FCM)
40
十二、自營結算交割作業之修正(一)
依據:主管機關100.2.14金管證期字第1000004074號令
內控內稽:FCM-CA/AA-22220
證券商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部門間撥轉有價證券之規範如
下:
從事公債期貨契約交易時,得以其證券自營部門持有之標的
債券撥轉至期貨部門帳戶,辦理到期交割;但其期貨部門因
公債期貨交割所取得之標的債券,不得撥轉至證券自營部
門。
得以證券部門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券源,撥轉供其期貨
部門因應交割及避險所需而申報賣出;除申報賣出中央登錄
公債之避險行為外,上開申報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
之收盤價。
41
十二、自營結算交割作業之修正(二)
得以證券部門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期貨部門,辦理期貨自
營業務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
前揭撥轉有價證券之限額規範,應依主管機關100.2.14金管
證期字第1000004074號令之規定辦理。
兼營期貨自營商辦理部門間有價證券撥轉作業前,應依證
券與期貨部門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之原則,將標的證券移
轉程序、部門間通報及陳核程序、內部轉撥計價及相關損
益計算等作業規範,明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42
十二、自營結算交割作業之修正(三)
查核明細表(FCM)
43
十三、自營買賣紀錄作業之修正
依據:主管機關100.1.11金管證期字第1000000289號令
內控內稽:FCM-CA/AA-22300
44
十四、執行造市業務作業之修正
依據:依主管機關100.3.11、100.1.27金管證期字第
1000008850、1000002476號令
內控內稽:FCM-CA-22410
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基於股票
選擇權及股票期貨交易避險所需,得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
買賣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之標的證券,並得進行該標的
證券之融券賣出、借券賣出或撥券賣出,其開戶型態、賣
出標的證券之券源、賣出標的證券之價格、額度限制及控
管措施等相關作業及交易之會計處理暨計入調整後淨資本
額之方式,應依主管機關100.3.11金管證期字第
1000008850號及100.1.27金管證期字第1000002476號令
之規定辦理。
45
十五、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取得、處
分作業之修正(一)
內控內稽:FCM-CI/AI-21000、22000
依據主管機關99.3.25金管證期字第0990002225號令內容
,調整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買賣國內上市之臺灣存託憑證
作業之相關規範文字。
依據主管機關99.3.25及100.3.11金管證期字第
09900022251及1000008850號函內容,刪除期貨商辦理
股票選擇權契約買權賣方交易人以標的證券繳交保證金作
業相關規範文字。
依據主管機關100.2.14金管證期第1000004074、
10000040741號令內容,調整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範圍之
相關規範文字。
46
十五、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取得、處
分作業之修正(二)
專營期貨經紀商得以自有資金買賣國內上市有價證券、上
櫃股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
金、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及從事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規定
公告之期貨交易、與已開辦債券選擇權業務之金融機構從
事債券選擇權之避險性交易。
專營期貨自營商得以自有資金買賣國內上市有價證券、上
櫃股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
金及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貨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
47
十五、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取得、處
分作業之修正(三)
兼營期貨自營商得以自有資金買賣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
灣五十指數成分股票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期貨商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證券商兼營期貨自營業務
者部門間撥轉有價證券之規範,請參主管機關100.2.14金
管證期第1000004074號令規定。
期貨商依規定所為自有資金之運用,應就項目、限額、對
象及風險控管等相關作業原則,明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會計科目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之
方式應依主管機關100.3.11金管證期字第1000008850號
令之規定辦理
48
十五、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取得、處
分作業之修正(四)
專營期貨經紀商、專營期貨自營商及兼營期貨自營商自有資金之運用
,其持有額度及相關規定,請參主管機關100.2.14金管證期第
1000004074號令規定。
查核明細表(FCM)
49
十五、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及取得、處
分作業之修正(五)
查核明細表(FCM)
50
十六、股東權益作業之修正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5、16規定。
內控:FCM-CR-21000
51
十七、借款作業之修正
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5、16規定。
內控:FCM-CR/AR-23000
52
十八、法令遵循制度之修正(一)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25條規定。
內控:FCM-CM/AM-29000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金融控股
公司之子公司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
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
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期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代
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53
十八、法令遵循制度之修正(二)
查核明細表(FCM)
54
十九、IB業務員管理作業之修正(一)
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6、27條
規定、主管機關99.5.3金管證期字第09900175811號令
內控內稽:CA/AA-19320
業務員係指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並應具有期貨業務員資
格:
(一)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
…
(二)內部稽核。
(三)自行查核。
其中(一)與(二)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55
十九、IB業務員管理作業之修正(二)
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於辦理前項(一)所
定之業務、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
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依主管機關99.5.3金管證期字第09900175811號令修正。
56
貳、簡報內容
99-100年個案內控修正主要內容
57
一、權責劃分及買賣決策檢討、系統開發及
維護作業(一)
依據:99年6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29082號
內控內稽:FCM-CA/AA- 22130、CC/AC-29000
自營部門部位風險控管作業應依公司自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部位風險控管之權責人員。
部位風險控管之作業程序。
異常情事(如電腦系統異常、涉險金額過高,或逾越授權額
度等)發生時應採行之措施。
公司經營之業務項目(如經紀、自營),其系統開發維護相
關事宜,均需依據本作業項目之規範內容辦理。
58
一、權責劃分及買賣決策檢討、系
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二)
查核明細表(FCM)
59
一、權責劃分及買賣決策檢討、系統開
發及維護作業(三)
查核明細表(FCM)(續)
60
二、業務員管理作業
依據:99年7月30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39778號
內控內稽:FCM-CA/AA-21230、IB-CA/AA-19320
公司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非屬公司之軟體,且除
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外,不得涉及期貨顧問業務。
61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
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一)
依據:99年9月29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51763號
內控內稽:FCM-CA/AA-21230、21310、21510、IB-CA19340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FCM)
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控管,應依存款銀行信用評等等級,自行
訂定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資金於單一銀行存款金額及比率之風
險分散控管機制。
業務員管理作業(FCM)
從業人員受有強制執行者,公司應瞭解其原因及影響,並陳
報權責主管,留存紀錄。
62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
、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二)
營業糾紛或訴訟之處理作業(FCM)
期貨商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其受僱人如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
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期貨商為破產人、有銀
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
營業日內檢具期貨商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其受僱人經營期貨
業務發生訴訟事件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送由期交所轉送主管機
關。
63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權
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三)
期貨交易輔助人發生訴訟事件或違反法令事件之處理
期貨交易輔助人有下列情事時,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
五個營業日內,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主管機關,並同時通知
委任期貨商:
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
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期貨交易輔
助人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及業務員有期貨交易法第28條所定之
情事。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期
貨交易法,或主管機關依該法所發布命令之行為。
從業人員受有強制執行者,公司應瞭解其原因及影響,並陳
報權責主管,留存紀錄。
64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權
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四)
查核明細表(FCM)
65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
、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五)
查核明細表(FCM)(續)
66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權
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六)
查核明細表(FCM)(續)
67
三、業務員管理、期貨交易保證金
、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七)
查核明細表(IB)
68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一)
依據:99年10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53386號
內控內稽:FCM-CA/AA-21260、CC/AC-29000、IBCA/AA-19230
期貨經紀商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之相關
作業,應依下列申請流程、核可標準及相關控管配套措施
辦理:(FCM)
申請流程
期貨交易人申請API服務時,除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
作業同時申辦外,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並於營
業場所當場簽名或蓋章。
期貨交易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申請書上簽名
或蓋章,並出具授權書。
69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二)
期貨經紀商於受理期貨交易人提出使用API服務之申請時,
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有關使用API
服務之注意事項及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包含使用API服務所
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及相關使用約定等),並經期貨交易人
出具聲明書確認已受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上述聲明書應
由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並加註日期存執。
有關期貨交易人所出具之聲明書內容,至少應聲明相關事項
已充分暸解並遵循。
核可標準
開立期貨受託契約至少滿三個月。
已申請電子(網路)交易帳戶。
最近一年內期貨契約及選擇權契約交易成交合計至少達十筆
以上。
70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三)
相關控管配套措施
期貨經紀商應能區分使用API服務所傳送之委託,對於使用
API服務下單與其他下單方式之委託應有公平之先後次序。
對於期貨交易人使用API服務下單應訂定具體之異常標準及
異常狀況處理程序,並確實執行。必要時得暫停交易人使用
API服務下單,並通知交易人改用其他委託方式,至排除異
常狀況後,再通知交易人得恢復使用API服務下單。
期貨經紀商應於期貨交易人首次使用API委託下單前,就相
關傳輸設定進行連線測試,並留存相關測試紀錄。
期貨交易人利用網際網路使用API服務下單前,必須通過網
路下單帳號、網路登錄密碼及數位憑證(電子簽章)等身分
驗證程序。
71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四)
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
網路下單交易軟體相關系統進行開發與維護時,應於程式上
線前與期交所連線進行功能測試並留存相關紀錄。
72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五)
查核明細表(FCM)
73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六)
查核明細表(FCM)
74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七)
查核明細表(FCM)
75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八)
IB
協助委任期貨商受理期貨交易人申請使用應用程式介面
(API)服務作業者,應依下列申請流程辦理:
期貨交易人申請API服務時,除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
作業同時申辦外,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並於營
業場所當場簽名或蓋章。
期貨交易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申請書上簽名
或蓋章,並出具授權書。
期貨交易輔助人於協助受理期貨交易人提出使用API服務之
申請時,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有關
使用API服務之注意事項及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包含使用
API服務所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及相關使用約定等),並經
期貨交易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受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上
述聲明書應由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並加註日期存執。
76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九)
有關期貨交易人所出具之聲明書內容,至少應聲明對下列
事項已充分暸解並遵循:
使用API服務下單所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如因網路壅塞、
斷電、斷線、電腦程式交易錯誤等所導致之風險。
使用API服務下單之期貨交易人應自行決定買賣之執行。
應妥善保管個人交易帳戶、網路登錄密碼及數位憑證(電子
簽章),不得交由第三人或資訊廠商從事未經核准之全權委
託期貨交易,以免發生交易糾紛。
使用API服務下單除應遵循與期貨經紀商所訂之相關約定外
,並不得為任何不法之使用。
77
四、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服務、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十)
查核明細表(IB)
78
五、受託買賣等交易相關紀錄保存期
限延長(一)
依據:99年11月24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60103號
內控內稽:FCM-CA/AA-21130、21210、21320、IB/AACA-19230、19310
辦理寄送對帳單作業,若該期貨交易人於當月份無交易、無
未沖銷部位且保證金或權利金未曾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應留存符合期交所「期貨商寄送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
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包括得改寄對帳單至期貨交易人戶籍地
址或暫免寄送對帳單應取得之各項通知或退回紀錄、電話通知
書面紀錄、雙掛號郵寄紀錄、郵政單位回執及退回之對帳單等
,其保存年限同開戶契約保存年限,並應留存電話通知錄音紀
錄至少1年。
79
五、受託買賣等交易相關紀錄保存期
限延長(二)
受理與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
存證,並將電話錄音紀錄置於營業處所。若接受以傳真機、
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傳輸設備(包括以網路視訊會議NetMeeting為方式者)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
容存檔備查。前述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1年。但期貨
交易委託有爭議者,應保存至委託人確認或爭議事項經仲裁
確定或法院判決確定時為止。
期貨商辦理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等通知作業,均應由合格
業務員執行,並留存電話錄音、當面通知、電子郵件及書面
通知等紀錄。以電話或當面通知時,應同步存證,並至少保
存1年 …。
80
五、受託買賣等交易相關紀錄保存期
限延長(三)
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保證金追繳,得以書面、電
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辦理。…。
期貨商並應留存前揭通知送達之紀錄,並至少保存1年,但
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得以書面、
電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辦理。…
。期貨商並應留存前揭通知送達之紀錄,並至少保存1年,
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期貨商如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式傳輸設備通知期
貨交易人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者,前述書面、錄音及傳輸內容
至少應保存1年。但期貨交易委託有爭議者,應保存至委託
人確認或爭議事項經仲裁確定或法院判決確定時為止。
81
五、受託買賣等交易相關紀錄保存期
限延長(四)
IB
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等通知作業,均
應由合格業務員執行,並留存電話錄音、當面通知及書面通
知等紀錄。以電話或當面通知時,應同步存證,並至少保存
1年;…。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保存委任期貨商通知其辦理保證金追繳之
書面、電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之
紀錄,…。前揭通知送達之紀錄至少應保存1年,但有爭議
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82
五、受託買賣等交易相關紀錄保存期
限延長(五)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留存委任期貨商通知其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之書面、電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
之紀錄,…。前揭通知送達之紀錄至少應保存1年,但有爭
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期貨交易輔助人於協助受理期貨交易人以電話申請提領保
證金時,應同步錄音存證,電話錄音紀錄應至少保存1年。
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83
六、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一)
依據:99年12月31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72336號
內控內稽:FCM-CA/AA-21110、IB-CA/AA-19210
FCM
專兼營期貨商辦理期貨開戶作業,原則上應由委託人依規定
親自填寫開戶契約資料,但期貨商(他業兼營期貨業務或期
貨商兼營他業業務)電腦系統中已建立有該委託人之相關資
料者,得由期貨商列印電腦系統既有資料交予委託人確認,
非既有資料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並由期貨商詳予核對有無
錯誤遺漏。期貨商辦理前述作業前應自行訂定控管措施(如
:系統之控管、文件之管理等)。
84
六、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二)
開戶經辦人員應辦理事項:
請期貨交易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當面核對是否為期貨交易
人本人,並請期貨交易人親自填寫或勾選受託契約等開戶文
件上之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電話、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
單之方式與寄送地址等各項資料。如採列印電腦系統既有資
料交予委託人確認簽章之方式者,則依該相關規定辦理。
85
六、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三)
IB
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期貨開戶作業,原則上應由委託人依規
定親自填寫開戶契約資料,但期貨交易輔助人電腦系統中已
建立有該委託人之相關資料,得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列印電腦
系統既有資料交予委託人確認,非既有資料應由委託人親自
填寫,並由期貨交易輔助人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期貨交
易輔助人辦理前述作業前應自行訂定控管措施(如:系統之
控管、文件之管理等)。
開戶經辦人員應辦理事項:
請期貨交易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當面核對是否為期貨交易
人本人,並請期貨交易人親自填寫或勾選受託契約等開戶文
件上之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電話、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
單之方式與寄送地址等各項資料。如採列印電腦系統既有資
料交予委託人確認簽章之方式者,則依該相關規定辦理。
86
六、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三)
查核明細表(FCM)
87
六、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四)
查核明細表(IB)
88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一)
依據:100年1月17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73252號
內控內稽:FCM-CA/AA-21110、21310、21860、IBCA/AA-19210
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FCM)
華僑及外國人部分
期貨商受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取得境
內華僑及外國人檢具之下列文件,始得辦理開戶:
完成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
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
記證明 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89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二)
期貨商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開戶從事期
貨交易,應取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檢具之
下列文件,並由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在開戶文件上簽章,
始得辦理開戶:
完成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
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或代理人授權書,其內容應符合期交
所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
前述契約影本得以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代替,聲明境外華
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與國內代理人所簽訂之契約內容
符合期交所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
90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三)
期貨商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除
依上述規定外,應取得境外外國期貨商檢具之下列文件,並
由其國內代理人在開戶文件上簽章,始得辦理開戶:
具備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證明。
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或其分支機構在我國未曾受證券期貨有關主
管機關或自律機構處以暫停總(分)公司證券或期貨經紀業務
處分之聲明書。
最近三年未有違背市場交易契約或違反申報資料義務情節重大
情事之聲明書。
最近三年未曾受期交所處以註銷其綜合帳戶情事之聲明書。
上開有關檢具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辦理開戶之規定,於期
貨商受理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或境外外
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不適用。
91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四)
期貨商受理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開戶從事國
內市場交易,應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期貨商通報期交所;
受理綜合帳戶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於完成開戶手續,並將
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期交所電腦檔案後,3個營業日內檢具
相關文件向期交所申報。
期貨商具有期交所結算會員資格者始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
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國
內、外期貨交易。期貨商不得接受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
期貨商透過綜合帳戶自行買賣或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外
之人透過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
92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五)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作業
期貨商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國內
期貨交易以期交所接受之外幣為限,並符合期交所有關保證
金收付之規定;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
以外幣為之,不得結售為新臺幣。
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人
期貨經紀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指經
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
應遵守下列事項:
僅得代理未從事有價證券投資及未辦理期貨交易實物交割之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代理業務。
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與大陸地區投資
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擔任向境
內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之外國期貨商代理人,亦應辦理前述事
宜。
93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六)
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IB)
華僑及外國人部分
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或代理人授權書,其內容應符合期交
所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接受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透
過綜合帳戶自行買賣或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外之人透過
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
94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七)
查核明細表(FCM)
95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八)
查核明細表(FCM)
96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九)
查核明細表(FCM)
97
七、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作業(十)
查核明細表(IB)
98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一)
依據:100年2月1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02462號
內控內稽:FCM-CC/AC-23000、26000、27020、28000
、29000、IB-CC/AC-28000
安全組織作業(FCM)
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在組織功能上之權責必須明
確劃分。在執行資訊系統相關業務時,應明確劃分業
務範圍、責任及權限,實施適切的業務組織分工,以
有效發揮相互制衡體制之功能。舉例業務組織之分工
如下︰
程式撰寫: 設計者、程式撰寫者等。
資料輸入:開立傳票者、資料整理檢核者、資料登錄者等。
資訊系統之操作: 電腦操作員、操作申請人、操作核准人、
操作驗證人等。
檔案管理:程式檔案管理者、資料檔案管理者等
99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二)
實體及環境安全作業(FCM)
應訂定設備報廢作業程序,報廢前應將機密性、敏感性資料
及授權軟體予以移除或實施安全性覆寫,若委託第三者銷毀
時,應簽訂保密合約。
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作業(FCM)
電腦設備之管理:
應設置系統管理人員。
電腦操作管理:
為正確且安全運轉資訊系統,應訂定日常各種作業處理程序手
冊。
100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三)
存取控制作業(FCM)
權限管理:(電腦系統管理-系統使用者管理)
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查並檢討久未使用之使用者權限(使
用者為客戶者除外)。
密碼管理:
除輸入介面僅可輸入數字外(例如:語音按鍵下單),公司應
使用優質密碼設定(長度超過六個字元,且具有文數字及符號)
,並加強宣導客戶定期更新使用者密碼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
除客戶外,公司其他使用者之密碼應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
為防止密碼洩漏,應採取不顯示、不印錄等措施。
101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四)
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FCM)
系統引進
如應用系統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者,應注意下列重點:
委外作業應簽訂契約,委外作業契約內容應包含資訊安全協定
與對委外廠商資安稽核權等條款。
102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五)
存取控制作業(IB)
權限管理:(電腦系統管理-系統使用者管理)
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查並檢討久未使用之使用者權限(
使用者為客戶者除外)。
密碼管理
除輸入介面僅可輸入數字外(例如:語音按鍵下單),公司應
使用優質密碼設定(長度超過六個字元,且具有文數字及符號)
,並加強宣導客戶定期更新使用者密碼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
除客戶外,公司其他使用者之密碼應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
103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六)
查核明細表(FCM)
104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七)
查核明細表(FCM)
105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八)
查核明細表(FCM)
106
八、安全組織、實體及環境安全、電腦系統及作業
安全管理、存取控制、系統開發及維護等作業(九)
查核明細表(FCM)
107
九、總則
依據:100年1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02356號
採專人辦理分支機構自行查核作業者,應加強分支機構之
督導查核,方式如下…(FCM、IB)
公司符合下列標準者,總公司對上述加強分公司之督導查核
頻率,得由每月一次調整為每季一次:
最近1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或其他法律
處以警告之處分,或期貨交易法第119條或其他法律處以罰鍰
之處分。
最近2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或其他法律
為解除或撤換人員以上之處分。
公司如符合前開標準且擬適用放寬查核頻率規定時,應以書面
函報期交所,經核准後始可執行。一旦發生不符上開標準情事
時,公司應即自行恢復每月查核之頻率,並即向期交所申報,
嗣後擬再採行放寬機制時,應重新申請。
108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一)
依據:100年2月21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73299號
內控內稽:FCM-CA/AA-21320、IB-CA/AA-19230
代為逕行沖銷作業(FCM)
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應指定登記合格之期貨業務員
辦理,但該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業務員或內部稽核人員。
期貨商已依期交所「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
作業要點」申請核准者,得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執行
代為沖銷作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依執行人員別及時序別,列印代為沖銷買賣委託紀錄,並於
收市後由該執行人員及其權責主管簽章,相關代為沖銷交易紀
錄,應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人員使用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競價終
端機之地點,以該員於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登錄之營
業據點為限。
109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二)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競價終端機管理,應符合期交所「期貨競
價終端設備管理要點」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之規定。另應參採期交所「期貨商
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要點」訂定人員及相關作
業之使用管理辦法。前述辦法內容,應包括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之安全管控措施,使用人員應經訓練及評核,並經由執行代為
沖銷作業部門及資訊部門主管簽核同意;使用人員離席時應即
登出該作業系統,避免他人之使用。並應將競價終端設備配置
位置、IP位址、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執行代為沖銷人員
姓名等相關資料向期交所申報,異動時亦同。
應確實遵守「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相關規定,並就
使用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之競價終端機,其網路連線應
有必要之實體隔離,於交易時段內,不得與公眾網路連結。
為區別於期貨交易人委託之買賣委託,期貨商應於執行代為沖
銷之買賣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代為沖銷」、「強制
沖銷」或類似字樣。
110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三)
代為逕行沖銷作業(IB)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執行代為沖銷之買賣委託書或買賣委託
紀錄,註記「代為沖銷」、「強制沖銷」或類似字樣。
期貨交易輔助人已依期交所「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
賣委託書作業要點」申請核准者,得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
託書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依執行人員別及時序別,列印代為沖銷買賣委託紀錄,並於
收市後由該執行人員及其權責主管簽章,相關代為沖銷交易紀
錄,應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人員使用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競價終
端機之地點,以該員於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登錄之營
業據點為限。
111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四)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競價終端機管理,應符合期交所「期貨
競價終端設備管理要點」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之規定。另應參採期交所「
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要點」訂定人員
及相關作業之使用管理辦法。前述辦法內容,應包括使用者
帳號及密碼之安全管控措施,使用人員應經訓練及評核,並
經由執行代為沖銷作業部門及資訊部門主管簽核同意;使用
人員離席時應即登出該作業系統,避免他人之使用。並應將
競價終端設備配置位置、IP位址、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
書執行代為沖銷人員姓名等相關資料向期交所申報,異動時
亦同。
應確實遵守「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相關規定,並
就使用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之競價終端機,其網路連
線應有必要之實體隔離,於交易時段內,不得與公眾網路連
結。
112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五)
查核明細表(FCM)
113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六)
查核明細表(FCM)
114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七)
查核明細表(IB)
115
十、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八)
查核明細表(IB)
116
參、期貨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
規範及自行評估表修正內容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25條規定
期貨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修正內容
第參條第四項
法令遵循之評估程序採取自行評估作業,各單位每年至少須辦
理一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
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
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第參條第七項
本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期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修正內容
係配合期貨管理相關法令之修正,調整評估表相關項目之內
容,請參評估表修正後內容。
117
肆、注意事項
本次標準規範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5月
20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10249號函准予備查,至遲應於
100年7月1日開始執行。
如未及於99年7月1日前召開董事會通過,亦應儘速召集董
事會追認(外國期貨商在臺分支機構得由在臺分支機構負
責人書面同意替代之)。
標準規範為各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之最低要求標準,公司應視本身之規模、業務範圍等訂定
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118
伍、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一)
主管機關鑑於薪資報酬制度為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重要之一環
,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健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
酬制度,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共計14條,其要點臚列如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第2條﹚
公司依本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
組織規程及其應記載事項,並規範其訂定及修正程序,以確
保公司之落實執行。﹙第3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由董事會委任至少三人組成,且其成員之任
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另為強化資訊公開,規範薪資
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委任及異動訊息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告。﹙第4條﹚
119
伍、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二)
為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專業性,規範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
專業資格,並訂定其成員應解任之情形(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
各款情事之一。二、違反本辦法所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資
格。 )。 ﹙第5條﹚
為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獨立性,規範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
獨立性要求。﹙第6條﹚
為確實發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功能,明定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
權範圍及其履行職權應遵守之原則。﹙第7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開會議之頻率及其會議召集方式。﹙第8條﹚
明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議程之訂定方式及議決程序,以利薪
資報酬委員會議事之順暢。﹙第9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議事錄相關事項。﹙第10條﹚
120
伍、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
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三)
為使薪資報酬委員會擁有足夠之資源以利行使職權,規範得委
任專業人員提供意見或為查核,並由公司負擔費用。﹙第11條
﹚
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事項後續執行作業之授權及報告事宜。﹙
第12條﹚
考量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實務運作需要,爰規範公司應依
本辦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完成期限。(第13條)
本辦法第13條-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司應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前依本辦法設置薪資報酬
委員會,並於100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但實收資
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者,得於100年12月31日前設置完成
,並於100年12月31日前,不適用第8條第1項有關召開會議次
數之規定。
121
陸、資通安全宣導(一)
交易人申請電子式交易時應注意事項
目的:加強防範電子式交易相關影響交易人權益情事之發
生。
交易人方面
應妥善保管電子式交易密碼及電子交易憑證,勿將密碼或憑
證交付他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
不要輕易相信他人代操績效,而委其代為交易。
委託他人代為交易應要求簽具授權書,以保障自身權益。
應隨時掌控委託他人交易情形及帳戶權益。
期貨商方面
從業人員於交易人開戶及申請電子式交易時加強宣導。
122
陸、資通安全宣導(二)
網路下單交易軟體之維護及測試應注意事項
目的:確保期貨交易人使用網路下單軟體之功能正確無誤,
並避免造成交易糾紛。
期貨商方面
系統維護:
網路下單交易軟體相關系統進行開發與維護時,應於程式上
線前與期交所連線進行功能測試並留存相關紀錄。
應用系統異動管理:
正式作業與測試作業之程式、資料、工作控制指令等檔案應分
開存放。
程式經修改其相關文件應及時更新。
123
報告完畢!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