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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集保作業修訂說明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中華民國102年5月
集保作業內控修訂內容
一、修訂內控作業項目有13項
二、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適用:
修訂保管機構往來登記(CA-66113 )作業1
項,修訂內容與證券商之保管機構往來登
記作業(CA-16113 )相同
1
CA-16111 開戶基本資料建檔(140)
一、調整“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
(179) 下列作業程序:(頁次1-3)
(一)操作交易後應於空白報表紙印錄認證資料
並簽蓋經辦員章,且將認證資料黏貼於申請
書背面空白處。
(二)增加查詢及列印功能。
二、本項作業修訂內控,未修訂內稽、查核明細表
及查核工作底稿
2
CA-16113保管機構往來登記(156)
一、因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修正,放寬專業機構投資人辦理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免簽訂
三方權義協定書及全權委託保管委任或信託契約,爰修
正相關作業程序。 (頁次4-5)
二、專業機構投資人包括國內外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
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及大陸地區之合格機構投
資者。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未修訂內稽、查核明細表及查核工
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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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6122 補登存摺、未登摺資料明細補印申請、
客戶當日登摺資料查詢(144、A44、C44)
一、客戶持證券存摺申請未登摺資料明細補印
(A44),申請書得不須簽蓋客戶原留印鑑,爰
修正相關作業程序。 (頁次6-8)
二、客戶持證券存摺申請者,申請書備註欄印錄
「過摺」字樣。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74)及查核工作底稿(W-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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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6231 存券匯撥(130)
一、新增使用時機(頁次9-14)
(一)遺產管理人申請移交遺產歸屬國庫。
(二)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內部人,申請將股票由
賣出限制帳戶移轉至FIDI(FINI)帳戶,爰修正相
關作業程序。
二、以繼承遺產中之有價證券抵繳遺產稅款時,申請書應
由任一繼承人簽名或加蓋印章 。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47)及
查核工作底稿(W-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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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6231-1 整戶存券匯撥(513)
ㄧ、新增得使用整戶存券匯撥交易(513)轉帳類別
選2.債券,撥轉帳戶內之全部債券,爰修正相
關作業程序。 (頁次15-18)
二、接續操作“整戶存券匯撥資料查詢”交易(514)
,於查詢種類選2.債券,列印「整戶存券匯撥
資料查詢單」核對 。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未修訂內稽、查核明細表
及查核工作底稿。
6
CA-16232 存券更正轉帳(131)
ㄧ、新增下列使用時機:(頁次19)
(一)遺產管理人申請移交遺產歸屬國庫。
(二)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內部人,申請將股票由賣
出限制帳戶移轉至FIDI(FINI)帳戶,爰修正相關作
業程序。
二、本項作業查核週期由日查核更改為週查核。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6)及查核工
作底稿(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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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6239-1
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376)、
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用)(C76)
一、新增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及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作業
程序(頁次22-31),並調整作業項目名稱。
二、公司檢視「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
專用)」內容、印鑑、郵局存證信函及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操
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用)”
交易(C76)。
三、結帳時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資料查詢
(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C77),列印「拋棄有價證券所有
權轉帳/撤銷申請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於查詢
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加蓋公司留存於集保公司之印鑑,併同申請
書乙聯及郵局存證信函乙份,於申請後次一營業日送交集保公
司。
四、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48-1)及查核工作
底稿(W-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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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6239-2 收購交存/撤銷轉撥(360)、
公開收購整批退回資料傳檔(C41)
ㄧ、新增“公開收購整批退回資料傳檔”交易(C41),
提供受委任機構(O O公開收購專戶)於收購截止後,
因收購案未成就或已成就但交存數額超過預定收購,
退還應賣人有價證券批次作業,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
並調整作業項目名稱。(頁次32-35)
二、「公開收購整批退回資料查詢」(C42)與次一營業
日之「存券交易異動表」或「存券交易日結單」,及
次二營業日所收到集保結算所編製之「交易明細表」
(ST01)覆核。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81-3)
及查核工作底稿(W-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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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6244 質權解除/異動申請(320)
一、新增出質人因公司本身合併、分割或營業讓與,申請將質物移
轉予存續、新設或受讓公司之作業,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
(頁次36-41)
二、屬出質人因公司合併者,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公司變更登記
表;屬公司分割者另需再檢附分割計畫書、資產負債表或其他
可資證明移轉明細之相關文件。
三、屬出質人公司營業讓與者,檢附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
證券交易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質物為依法免徵證券交易稅之
有價證券者免附)、資產負債表或其他可資證明移轉明細之相關
文件;質物為上市有價證券且超過一成交單位者,應另檢附證
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四、新增「有價證券設質交付質權餘額轉帳申請書(代傳票)(出質人
因公司合併、分割或營業讓與,辦理質物移轉時使用)」請於
集保公司網站自行下載使用。
五、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I-50)及查核工作底稿
(W-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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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6620 主管卡控管作業
ㄧ、稽核人員於查核主管卡控管作業時,當日
166、186、909等3項交易,得不列為查核樣
本,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頁次42)
二、「使用授權卡交易一覽表」應與「交易流
水資料查詢—代主管卡使用情形備查簿」或
「主管卡使用情形備查簿」相對應之記載資
料核對是否相符 。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
(I-11)及查核工作底稿(W-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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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6630 集保作業安全管理
一、為配合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之加密機
制由GPG金鑰改為憑證,系統安裝程式置放
於集保公司網站上,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
(頁次43)
二、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查核明細表
(I-47-3)及查核工作底稿(W-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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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6710 傳票與報表管理
ㄧ、每日接收集保公司傳送之報表媒體檔案,若有
無法接收、無法開啟或檔案份數短少等情形,
可登入集保公司網站查詢、列印或補寄。另得
將報表媒體檔案匯入證券商內部電子簽核系統,
爰修正相關作業程序。 (頁次44-45)
二、為符合實務作業,簡化查核程序並調整部份查
核內容及項次。
三、本項作業修訂內控、內稽及查核明細表(I-81)
,未修訂查核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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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16745 客戶資料調閱申請 (K67)
一、修正客戶資料調閱申請時,集保公司編製下列4
種報表名稱。(頁次46-47)
「保管劃撥帳戶異動明細表」(ST18A)
「保管劃撥帳戶客戶餘額表」(ST11X)
「客戶信用交易異動明細表」(信用交易SD30)
「客戶信用餘額表」(信用交易SD32)
二、本項作業修訂內控,未修訂內稽、查核明細表
及查核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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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稽作業調整項目
一、降低查核頻率:131、714 (查核週期日改週)
二、刪除部份程序:刪除內部稽核實行細則、查核
明細表、工作底稿
310(I-75,W-27)
三、僅修訂查核明細表、工作底稿:
A23(I-36,W-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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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明細表及工作底稿修訂
查核明細表
修訂:I-6、I-7、I-11、I-46、I-47、I-47-3、
I-48-1、I-50、I-74、I-75、I-81、
I-81-3 (計12頁)
查核工作底稿
修訂:W-3、W-5、W-22、W-23、W-25-1、W-27、
W-28、W-43、W-47-3、 W-47-11 (計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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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一、非客戶本人辦理存券匯撥作業
(一)內控標準規範CA-16710傳票與報表管理規定:
「證券商受理非客戶本人辦理集保作業,基於
保護客戶權益及經營風險考量,得先行向客戶
本人確認或請其出具委任書,必要時並得請受
委任人提示身分證明文件」
(二)公司倘受理非客戶本人申請存券匯撥、整戶存
券匯撥之作業程序有較於前揭規範更嚴謹之規
定,請公司於內控制度中將非本人申請之作業
程序明確規範,並呈報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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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續)
二、股東會及委託書相關作業
(一)徵求人徵求書面資料送達被徵求之公司前,
不得以電話或親自拜訪等方式向客戶期約收
取委託書
(二)股東會委託書之取得,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
他利益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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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續)
(三)持有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
股東會,持有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者應指派人員出
席。
證券商持有股票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或
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
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不得出具委託書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訂委
託書規則及對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資料拒絕提供
之規定,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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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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