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原留印鑑 - SMART 專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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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投資人辦理無
股務單位有價證券
所有權拋棄作業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中華民國1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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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背景說明
貳、調整前後作業比較
參、作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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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
一、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64年6月17日臺(64)函參字第
05196號函及經濟部96年1月31日經商字第09602011720
號函釋
公司股東欲拋棄其持有之股份,應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其意
思表示完成後,該公司因而取得該股份所有權
二、經濟部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函釋
1、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屬單獨行為,無須相對人同意。惟因拋
棄股票涉及股東名簿之更改,故須通知公司。依民法第95條規
定,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以其意思表示之通知達到相對人時,
發生效力
2、投資人將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
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與該公司是否有人員可代
為收受信函或該信函是否被退回無涉
3、為便於股東拋棄股份實務作業之遂行,股東可採通知發行公司
拋棄股份之存證信函辦理集保帳戶之股份拋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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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調整前後作業比較
調整前
投資人
向參加人申
請
1.填寫申請書,檢具
原留印鑑及證券存
摺 ( 繼 承人 另 檢附
繼承相 關文 件 ) 向
往來參加人辦理
調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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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
發
存
證
信
函
郵
局
投資人
向參加人申
請
2.填寫申請書,檢具
存證信函、原留印
鑑及證 券存 摺 ( 繼
承人另檢附繼承相
關文件)向往來參
加人辦理
參加人
通知本公司
2.操作連線交易
並將申請文件
送交本公司審
核
參加人
通知本公司
3.操作連線交易
並將申請文件
(含存證信函)
送交本公司審
核
撥入處理專戶
3.審核無誤後辦理轉帳
(所有權人為投資人),
並留存申請文件俟發
行人恢復營運時交付
撥入處理專戶
4.審核無誤後辦理轉帳
(所有權人為發行人),
並留存申請文件俟發
行人恢復營運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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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內容
一、投資人辦理拋棄無股務單位有價證券所有權作業,應
檢具寄至發行人登記地址,通知發行人拋棄股份之郵
局存證信函
二、存證信函內容
1、存證信函應敘明拋棄之意思表示,記載欲拋棄之有
價證券名稱、數額、所在集保帳號,並經郵局加蓋
郵戳
2、收件人名稱及其地址,須為發行人於經濟部商業司
網站之登記資料
三、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無登記資料(如華成工業及KY潤
百),維持調整前作業方式,投資人免提供存證信函
四、投資人拋棄之有價證券仍撥入本公司設置之處理專戶,
惟系統加以註記,所有權歸屬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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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內容(續)
五、個案處理
1、因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無登記資料,投資人免提供存證
信函者(如華成工業及KY潤百),調整系統註記所有權人
為投資人
2、本次調整作業上線前,投資人已撥入處理專戶之有價證
券,所有權歸屬投資人,若投資人補提供存證信函,將
個案調整所有權人為發行人
六、上線實施:本(102)年4月1日
七、修正「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
位專用)」(C76傳票)
1、舊版C76傳票自實施日(4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版傳票
於3月19日起開放參加人請購或換領
2、102年3月29日前客戶申請拋棄作業,依調整前作業方式,
填寫舊版C76傳票,免附通知發行人拋棄股份之郵局存
證信函(即參加人於102年3月29日前操作C76交易者,所
有權歸屬投資人)
3、102年4月1日起,客戶應填寫新版C76傳票,並附通知發
行人拋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即參加人於102年4月1日
起操作C76交易者,所有權歸屬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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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內容(續)
八、申請拋棄-客戶
(一)查詢經濟部商業司之發行人地址:
1、登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
2、「公司登記查詢」項下點選「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3、輸入發行人完整名稱或統一編號及驗證
碼 ,點選「送出」鍵後即可查得該公
司登記地址
◎相關查詢規則 參考該網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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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內容(續)
輸入公司完整名稱及
驗證碼後,點選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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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內容(續)
點選公司名稱後,接著會顯示
下列地址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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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內容(續)
八、申請拋棄-客戶
(二)存證信函內容及注意事項:
1、收件人名稱及其地址,須為發行人於經濟
部商業司網站之登記資料
2、應記載欲拋棄有價證券名稱、證券代號、
數額、集保帳號及敘明拋棄之意思表示,
並經郵局加蓋郵戳
3、寄件人:本人或有權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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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內容(續)
集保帳號為11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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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內容(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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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內容(續)
八、申請拋棄-客戶
(三)經濟部釋示函、郵局存證信函書寫範例,及下市
(櫃)、下興櫃無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公司名稱、統
一編號資料,可至本公司網站參閱 :
1、登入本公司網站
(http://www.tdcc.com.tw)
2、點選「下載專區」,「權益證券類」 項下點
選「無股務單位有價證券所有權拋棄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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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內容(續)
八、申請拋棄-客戶
1、客戶本人申請
(1)持證券存摺、原留印鑑及存證信函,填具「拋棄
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
用)」(乙式三聯)(以下簡稱申請書)。
(2)申請書簽蓋客戶原留印鑑。
(3)拋棄證券之帳載數額須一次申請拋棄。
2、繼承人申請
(1)持被繼承人證券存摺、有權繼承人印章、其身分證明
文件正本及存證信函,填具申請書,並附「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繼承相關文件。
(2)申請書簽蓋繼承人印章;未檢附股份分配同意書或法
院裁判書件者,申請書需簽蓋全體繼承人印鑑。
(3)拋棄證券之帳載數額可分次申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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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內容(續)
九、申請拋棄-參加人
1、檢視客戶填寫之申請書資料及存證信函內容是否相符
正確,並核對客戶或繼承人印鑑與確認身分證明資料
或繼承相關文件是否無誤。
2、操作C76交易,申請類別「1.申請」,並於申請書上認
證。
3、操作C77交易,查詢類別「 1 .申請中」,列印「拋棄
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
位專用) 」。
4、 C77報表簽蓋參加人留存集保印鑑,於申請日後次一
營業日前,併同申請書第一聯、存證信函及繼承相關
證明文件(蓋妥參加人留存印鑑,影本需加蓋「與正本
相符」印戳)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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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
原留印鑑
17
聯 絡 窗 口
總機代表號 :(02)27195805
業務部
分機461、46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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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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