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介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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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金融消費爭議
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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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金融消費爭議?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
生之民事爭議(§5)
買保險,事故發生時未獲得適度理賠;保
險契約停效或復效爭議
銀行信用卡掛失或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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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權益保護
你不可不知!
大
綱
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與理念
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金融消費者之
保護措施
參、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肆、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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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
與理念
一、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二、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
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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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地位平等嗎?
複雜金融商品
商品說明書看得懂嗎?
投資風險
承受得了嗎?
一、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加重金融服務業行銷商品或服務之
義務及責任
衡平金融服務業與
金融消費者之地位
二、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
費爭議
金融消費爭議之救濟途徑有哪些?
符合消費者期待嗎?
具備專業性
無需支付費用
受理各類金融消費爭議案件
效率迅速
具獨立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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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金融消費爭議之救濟途徑
銀行公會
銀
行
信託公會
發生金融
消費爭議
保險局
保
險
財團法人保險事
業發展中心
投信投顧公會
證
券
消保官申訴、鄉鎮巿公所調解、
法院訴訟、仲裁庭仲裁…
期貨商公會--於理事
會下設調處委員會
證券商公會--有價證
券交易紛爭調處辦法
財團法人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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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
費爭議
立法前之金融消費爭議救濟途徑,尚難符
合消費者之期待
法院訴訟
曠日廢時、訴訟費用、未具金融專業性
消保官申訴
部分爭議不受理、未具金融專業性
消費者保護法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消費者」、「消費」定義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連動債?有價證券投資?
最終消費說:消費指不再用於生產
投資行為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消費行為
鄉鎮市公所調解
未具金融專業性業性
各同業公會自律機制
具金融專業性、非客觀第三人
金融消費者申
請評議免支付
費用
公平合理、迅
速有效處理金
融消費爭議事
件
設置財團法
人金 融消費
評議中心
整合為單一申
訴管道,保護
金融消費者權
益
具備金融、消
費者保護、法
律之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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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金融消
費者之保護措施
一、適用金保法之金融服務業
二、適用金保法之金融消費者
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重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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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金保法之金融服務業
銀行業
證券暨
期貨業
不包括金融控股公
司、金融重建基金、
中央存款保險、證
券交易所、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期
貨交易所等
適用主體
(金保法
§3)
電子票
證業
其他經主
管機關公
告之金融
服務業
保險業
(產壽險、
保經、保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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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金保法之金融消費者
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排除專業
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符合一定財力之法人:接受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最近一
期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5000萬元
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專業投資人或專
業客戶)
提供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
臺幣300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
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1500萬元,
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
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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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1/6)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
銷活動,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
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對金融消費者所負
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不得藉金融教育
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8)
1.不保本連動債,卻謊稱保本
2.壽險,誆免費贈送保險的優惠利率理財存款
3.高收益債券,只標榜高收益,卻不提相對高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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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2/6)
金融服務業應充分瞭解客戶以確保商品或
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9)
金融服務業應該了解你的???
1.身高
2.體重
3.三圍
或是
1.教育程度
2.財務狀況
3.理財需求
4.工作
5.承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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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KYC?
KYC就是know your customer 了解你的客戶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
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份瞭解客戶之基本資
料、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
及投資經驗等各種資料。
評估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度,以
確保提供適合之金融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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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3/6)
金融服務業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
方式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之重要內
容並充分揭露風險。(§10)
子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
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3)。
以顯著文字表達重要事項(§3)。
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公正表達(§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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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4/6)
金融服務業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
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包括權利行使、變
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費用及違約金,
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有無受存款保險等機制
保障、其他法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事項等。
(§5)
1.締約應負擔的費用、終止合約所產生的違約金。
2.若發生爭議應向誰申訴、如何申訴。
3.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安定基金或其
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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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5/6)
金融服務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
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
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6)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高報酬商品通常也是高風險產品。
業者不能只單方面強調獲利率,投資風險亦
應衡平告知。
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除法律課予業者
責任外,消費者亦需建立正確投資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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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6/6)
金融服務業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致金融消
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
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
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
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
在此限。(§11)
本條規定金融服務業之責任為無過失責任,
並將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轉換由金融服務
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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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金管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捐助成立
101年1月2日正式揭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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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中心簡介
任務:處理金融消費爭議、辦理金融消費教育宣導
組織:財團法人
捐助:由政府全額捐助財產總額新臺幣10億元成立
基金來源:捐助財產、年費、爭議處理服務費。其
中年費、爭議處理服務費均向金融服務業收取,金
融消費者無須繳費。
地址:台北巿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
網址: http://www.foi.org.tw
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 0800-78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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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中心特色
專
業:主任評議委員依事件性質,指派專業領域之評
議委員,進行預審。
迅
速:原則上自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評
議決定。
公平合理:實務上金融消費爭議之態樣多樣,並非現行法
令或司法判解所能含括處理,故賦予爭議處理機構得依公
平合理原則,在斟酌事件一切事實證據後,作成判斷。
有
效:評議成立後,金融消費者得申請法院核定。經
核定之評議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另金保法規定金
融服務業於事前同意適用評議程序,對一定額度以下之評
議決定,應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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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一、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相關規定
二、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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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相關規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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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相關規定(2/2)
申訴階段:
申訴前置程序
期待由該爭議涉及之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
者自行協議解決 。
評議中心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協調金融
服務業處理申訴,而金融消費者可透過免費
服務專線或親臨櫃檯,獲得即時且正確之諮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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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階段:
評議程序
審查
●協助釐清問題
爭議。
●申請符
合程式
●取得當事人雙
方處理爭議問
題相關資料及
主張依據。
●無不受
理情形
●試行調處,調
處不成立則進
行評議。
●案件於進入評
議委員會前,
將先由三名以
上之委員進行
預審及出具審
查意見報告。
●提交評議委員
會審議後作成
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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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其他規定
評議中心有那些例外情形無法受理: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中尚未逾30
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
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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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是什麼?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
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15)
若申請評議事件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或定價
政策之範圍者
例如:
1.X銀行手續費收的比Y銀行多
買東西前還是比價一下,貨比三家不吃虧
2.投資基金不但沒賺反而賠了本金
享受獲利 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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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29日金管法字第10200546450號令
金融消費者對純屬信用評等申請評議者,為金
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九款規定評
議不受理之情形
例如:
Z銀行對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將其信用評等由
A+降為A-1
二、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其他規定
評議決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成立(§29)
金融消費者得申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
。經法院核可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30)
無需擔心金融服務業不賠錢,可申請強制執行
一定額度效力:金融服務業於事前同意適
用評議程序,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
應予接受(§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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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定額度?
投資型商品或
服務之爭議在
新臺幣100萬
元以下
非投資型商品
或服務之爭議
在新臺幣10萬
元以下之評議
決定
金融服
務業必
須接受
保險業所提供之
財產保險給付、
人身保險給付及
投資型保險商品
或服務,其一定
額度為新臺幣100
萬元
保險業提供多次
給付型醫療保險
金給付及非屬保
險給付爭議類型,
其一定額度為新
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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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9月12日金管法字第1020010382
號書函
保險給付之一定額度,係指保險金之
金額,不包括請求之遲延利息
爭議處理程序圖(金保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爭
議
解
決
向
金
融
服
務
業
申
訴
36
融
服
務
業
逾
30
日
未
回
覆
滿
意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不
接
受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或
金
紛調
爭處
解成
決立
60
日
內
向
評
議
中
心
申
請
評
議
試
行
調
處
不
處願
不調
成處
立或
調
續
行
評
議
申
請
人
接
受
評
議
決
定
申
請
人
拒
絕
評
議
決
定
機評一
構議定
應決額
接定度
受:以
受下
訴之
應額若一
接至申定
受一請額
定人度
額表以
度明上
,願之
受意評
訴縮議
機減決
構該定
亦金:
束
受
訴
機
構
評
議
決
定
不
拘
評
議
成
立
評
議
不
成
立
申
請
人
得
申
請
將
評
議
書
送
法
院
核
可
核
可
後
與
確
定
判
決
有
同
一
效
力
議 他可
途循
徑訴
解訟
決或
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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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上完了這堂課…
萬一不小心發生了金融消費爭議…
但是……仍不知如何解決…
沒關係……您可以這樣做
撥打 1998
金融服務專線
0800-789885 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而且完全免費!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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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