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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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介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
發生金融消費爭議
該怎麼辦?
2
何謂金融消費爭議?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
生之民事爭議(§5)
買保險,事故發生時未獲得適度理賠;保
險契約停效或復效爭議
 銀行信用卡掛失或帳務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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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權益保護
你不可不知!
大
綱
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與理念
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金融消費者之
保護措施
參、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肆、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5
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
與理念
一、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二、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
費爭議
6
一、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地位平等嗎?
複雜金融商品
商品說明書看得懂嗎?
投資風險
承受得了嗎?
一、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
加重金融服務業行銷商品或服務之
義務及責任
衡平金融服務業與
金融消費者之地位
二、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
費爭議


金融消費爭議之救濟途徑有哪些?
符合消費者期待嗎?
 具備專業性
 無需支付費用
 受理各類金融消費爭議案件
 效率迅速
 具獨立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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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金融消費爭議之救濟途徑
銀行公會
銀
行
信託公會
發生金融
消費爭議
保險局
保
險
財團法人保險事
業發展中心
投信投顧公會
證
券
消保官申訴、鄉鎮巿公所調解、
法院訴訟、仲裁庭仲裁…
期貨商公會--於理事
會下設調處委員會
證券商公會--有價證
券交易紛爭調處辦法
財團法人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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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
費爭議

立法前之金融消費爭議救濟途徑,尚難符
合消費者之期待
 法院訴訟
曠日廢時、訴訟費用、未具金融專業性
 消保官申訴
部分爭議不受理、未具金融專業性
 消費者保護法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消費者」、「消費」定義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連動債?有價證券投資?
最終消費說:消費指不再用於生產
投資行為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消費行為
 鄉鎮市公所調解
未具金融專業性業性
 各同業公會自律機制
具金融專業性、非客觀第三人
金融消費者申
請評議免支付
費用
公平合理、迅
速有效處理金
融消費爭議事
件
設置財團法
人金 融消費
評議中心
整合為單一申
訴管道,保護
金融消費者權
益
具備金融、消
費者保護、法
律之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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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金融消
費者之保護措施
一、適用金保法之金融服務業
二、適用金保法之金融消費者
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重要權利
13
13
一、適用金保法之金融服務業
銀行業
證券暨
期貨業
不包括金融控股公
司、金融重建基金、
中央存款保險、證
券交易所、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期
貨交易所等
適用主體
(金保法
§3)
電子票
證業
其他經主
管機關公
告之金融
服務業
保險業
(產壽險、
保經、保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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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金保法之金融消費者
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排除專業
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 符合一定財力之法人:接受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最近一
期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5000萬元

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專業投資人或專
業客戶)
提供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
臺幣300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
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1500萬元,
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 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 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
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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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1/6)
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
銷活動,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
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對金融消費者所負
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不得藉金融教育
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8)
1.不保本連動債,卻謊稱保本
2.壽險,誆免費贈送保險的優惠利率理財存款
3.高收益債券,只標榜高收益,卻不提相對高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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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2/6)
金融服務業應充分瞭解客戶以確保商品或
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9)
金融服務業應該了解你的???
1.身高
2.體重
3.三圍
或是
1.教育程度
2.財務狀況
3.理財需求
4.工作
5.承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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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KYC?
KYC就是know your customer 了解你的客戶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
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份瞭解客戶之基本資
料、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
及投資經驗等各種資料。
評估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度,以
確保提供適合之金融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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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3/6)
金融服務業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
方式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之重要內
容並充分揭露風險。(§10)

子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
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3)。
以顯著文字表達重要事項(§3)。
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公正表達(§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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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4/6)
金融服務業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
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包括權利行使、變
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費用及違約金,
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有無受存款保險等機制
保障、其他法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事項等。
(§5)
1.締約應負擔的費用、終止合約所產生的違約金。
2.若發生爭議應向誰申訴、如何申訴。
3.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安定基金或其
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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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5/6)
金融服務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
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
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6)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 高報酬商品通常也是高風險產品。
 業者不能只單方面強調獲利率,投資風險亦
應衡平告知。
 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除法律課予業者
責任外,消費者亦需建立正確投資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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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6/6)
金融服務業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致金融消
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
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
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
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
在此限。(§11)
本條規定金融服務業之責任為無過失責任,
並將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轉換由金融服務
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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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金管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捐助成立
101年1月2日正式揭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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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中心簡介







任務:處理金融消費爭議、辦理金融消費教育宣導
組織:財團法人
捐助:由政府全額捐助財產總額新臺幣10億元成立
基金來源:捐助財產、年費、爭議處理服務費。其
中年費、爭議處理服務費均向金融服務業收取,金
融消費者無須繳費。
地址:台北巿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
網址: http://www.foi.org.tw
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 0800-78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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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中心特色
專
業:主任評議委員依事件性質,指派專業領域之評
議委員,進行預審。
迅
速:原則上自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評
議決定。
公平合理:實務上金融消費爭議之態樣多樣,並非現行法
令或司法判解所能含括處理,故賦予爭議處理機構得依公
平合理原則,在斟酌事件一切事實證據後,作成判斷。
有
效:評議成立後,金融消費者得申請法院核定。經
核定之評議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另金保法規定金
融服務業於事前同意適用評議程序,對一定額度以下之評
議決定,應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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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一、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相關規定
二、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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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相關規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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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相關規定(2/2)
申訴階段:
申訴前置程序
期待由該爭議涉及之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
者自行協議解決 。
評議中心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協調金融
服務業處理申訴,而金融消費者可透過免費
服務專線或親臨櫃檯,獲得即時且正確之諮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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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階段:
評議程序
審查
●協助釐清問題
爭議。
●申請符
合程式
●取得當事人雙
方處理爭議問
題相關資料及
主張依據。
●無不受
理情形
●試行調處,調
處不成立則進
行評議。
●案件於進入評
議委員會前,
將先由三名以
上之委員進行
預審及出具審
查意見報告。
●提交評議委員
會審議後作成
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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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其他規定
評議中心有那些例外情形無法受理: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中尚未逾30
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
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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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是什麼?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
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15)
若申請評議事件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或定價
政策之範圍者
例如:
1.X銀行手續費收的比Y銀行多
買東西前還是比價一下,貨比三家不吃虧
2.投資基金不但沒賺反而賠了本金
享受獲利 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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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29日金管法字第10200546450號令
金融消費者對純屬信用評等申請評議者,為金
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九款規定評
議不受理之情形
例如:
Z銀行對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將其信用評等由
A+降為A-1
二、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其他規定
評議決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成立(§29)
金融消費者得申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
。經法院核可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30)
無需擔心金融服務業不賠錢,可申請強制執行
一定額度效力:金融服務業於事前同意適
用評議程序,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
應予接受(§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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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定額度?
投資型商品或
服務之爭議在
新臺幣100萬
元以下
非投資型商品
或服務之爭議
在新臺幣10萬
元以下之評議
決定
金融服
務業必
須接受
保險業所提供之
財產保險給付、
人身保險給付及
投資型保險商品
或服務,其一定
額度為新臺幣100
萬元
保險業提供多次
給付型醫療保險
金給付及非屬保
險給付爭議類型,
其一定額度為新
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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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9月12日金管法字第1020010382
號書函
 保險給付之一定額度,係指保險金之
金額,不包括請求之遲延利息
爭議處理程序圖(金保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爭
議
解
決
向
金
融
服
務
業
申
訴
36
融
服
務
業
逾
30
日
未
回
覆
滿
意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不
接
受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或
金
紛調
爭處
解成
決立
60
日
內
向
評
議
中
心
申
請
評
議
試
行
調
處
不
處願
不調
成處
立或
調
續
行
評
議
申
請
人
接
受
評
議
決
定
申
請
人
拒
絕
評
議
決
定
機評一
構議定
應決額
接定度
受:以
受下
訴之
應額若一
接至申定
受一請額
定人度
額表以
度明上
,願之
受意評
訴縮議
機減決
構該定
亦金:
束
受
訴
機
構
評
議
決
定
不
拘
評
議
成
立
評
議
不
成
立
申
請
人
得
申
請
將
評
議
書
送
法
院
核
可
核
可
後
與
確
定
判
決
有
同
一
效
力
議 他可
途循
徑訴
解訟
決或
爭其
36
當您上完了這堂課…
萬一不小心發生了金融消費爭議…
但是……仍不知如何解決…
沒關係……您可以這樣做
撥打 1998
金融服務專線
0800-789885 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而且完全免費!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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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