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之建置— 國立臺灣大學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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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
之建置 — 國立臺灣大學的經驗
報告人:朱家嶠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處研究倫理中心
2011/11/15
1
大綱

國內成立研究倫理委員會的背景概述
(1)中央主管機關的政策 (2)「對人的尊重」之意識的提升
(3)國際性的學術要求

研究倫理委員會所規劃的保護對象
(1)人類研究範圍、方法與目的 (2)須保護的範圍

為什麼我們必須保護研究參與者
(1)當代研究倫理審查制度的源起 (2)案例說明 (3)案例
之倫理議題

國立臺灣大學的經驗
(1)保護研究參與者組織相關辦法的設置 (2)現行之審查類
別與審查原則 (3)輔助圖表
2
國內成立研究倫理委員會的背景概述

中央主管機關的政策

2009年1月,行政院召開「第八次全國科學技術
會議」後,總結報告提出:「…鼓勵民間社團成
立倫理諮詢中心或大學成立科技與研究倫理委員
會,針對新興科技面臨之倫理、社會、法律衝擊
,提出討論、報告與建議,提升民眾對科技之瞭
解與公共討論的品質;重大之科技計畫,應透過
部會或監督單位成立之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
培育科技倫理與研究倫理師資,並發展相關課程
與教材。」
3

根據「第八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決議,國科會
於2009年6月提出「人類行為研究倫理與人體研
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計畫」,臺大現正執行中,
並已建置北區聯盟,將推廣執行經驗。

規劃透過行為與社會科學領域(social-behavioral
sciences,SBS)之研究倫理審查機制的建立與推
廣,促進對研究參與者(research participants)人
權之重視,並符合國際趨勢,希望以此逐漸提升
國內大學在國際之學術地位。
4

須特別說明的是,實際上在衛生署法令與國際認證
條件規範下,生醫(bio-medical)領域設置研究倫
理委員會來審查涉及研究參與者的研究計畫案,在
臺灣各大教學醫院裡,至少已有超過15年的經驗。

但關於社會與行為科學領域(SBS)中涉及研究參
與者的研究計畫案,至目前為止臺灣各大學院校則
尚無經相關主管機關認證之研究倫理審查制度與審
查組織,且相對於生醫領域,對保護研究參與者組
織或研究倫理委員會,亦可能較為陌生。
5

「對人的尊重」之意識之提升
現代社會資訊發達,人類個體與族群的自我意識高漲
,保護自我的要求也相對提高,任何個人與族群之
意願與想法都期待被他人尊重的思維也隨之發達。

國際性的學術要求
目前在學術先進國家生醫類的學術期刊,已全面要求
在學術審查前需提出通過倫理審查的證明,並已逐
漸落實到行為與社會科學、甚至是人文藝術學門,
此為一國際性的學術趨勢,臺灣無法自絕於外。
6
SBS研究倫理委員會所規劃的保護對象

人類研究範圍、方法與目的
研究對象是以人類個體或人類群體為研究對象
且
研究方法為使用介入式方法、互動式方法,或
使用涉及個人資訊之資料
且
研究目的是進行與該人類個體或該人類群體有
關的「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探索
活動」
則定義為涉及人類研究參與者之研究
7

須保護的範圍
研究參與者的人性尊嚴:人的主體性
1、充份瞭解研究內容後而同意 (informed Consent)
2、隱私自主與資訊自決 (privacy/informational autonomy)
 研究參與者的身心福祉
1、研究過程需善盡保護研究參與者之責任
2、研究整體利益與發生在研究參與者上之風險的評估
 參與研究的正義性
1、研究參與者的選取的正當性
2、利益承受者之風險承擔

8
為什麼我們必須保護研究參與者
當代研究倫理審查制度的源起
1、二戰後的Nuremberg Trials與Tokyo Trials
對二戰軸心國(主要為德、日)施作之不人道人體
生物醫學實驗的反思;

2、美國Tuskegee Study of Untreated Syphilis
 對1932至1972年40餘年間人體梅毒自然病程觀察
與實驗的反思,其後促成Belmont Report的發表
,揭示「對人的尊重、行善、正義」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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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Milgram
Experiment(1961)
(美國的心理學案例)
Tearoom Trade Study(1970)
(美國的社會學案例)
Restaurant Letter Study(2001)
(美國的管理學案例)
Havasupai Native Americans Study(2004)
(美國的人類學案例)
10
案列一
Milgram Experiment

Stanley Milgram是一位曾任教於
耶魯大學與哈佛大學的社會心理
學家;

1961年為了瞭解Nuremberg Trials
的戰犯,是否真的是因為如其所
言會「服從上級命令」,而做出
違背良心之事,故在耶魯大學設
計並進行了「服從權威實驗」;
11

當測試問題答錯時,實驗主持
人(E)命令「老師」(T)給
予「學生」(L)電擊;研究
參與者T已被告知真的會使L遭
受痛苦的電擊;

但實際上L是實驗助手所扮演
,研究參與者(T)相信L每次
回答錯誤都真的會遭受電擊,
但其實並沒有真的進行電擊。
12
研究結果相當震撼—絕大多數人會服從權威,
約63%的人都會按到最高懲罰的450伏特。
 但同時也引發了大眾對實驗之倫理議題的重視
—實驗造成參與者的心理創傷:
有些研究參與者在經歷實驗之後,向精神科醫師或
心理師自述,因為自認用高伏特電壓「電擊」
了參與實驗的人,並目睹「被電之後的慘狀」
,而產生極大心理創傷;這些人中最嚴重者有
自殺行為,也有一些人產生終身性的睡眠障礙
。

13


其實這是「隱瞞性」實驗
 招募時只告知與「學習
和記憶」有關
 實驗後進行簡短的「事
後說明(debriefing)」
但知實驗前中後都沒有提
及「研究參與者可隨時離
開實驗」;且事後解釋是
否完善到可以撫平研究參
與者的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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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二
Tearoom Trade Study

社 會 學 家 Laud Humphreys 在 Washington
University(in St. Louis)之社會學博士論
文 , 於 1965-1968 年 以 參 與 觀 察 (
participant observation )及結構性訪談(
structured interview)為主要研究法所進行
的男同性戀者於公廁之性行為研究;

目的是分析參與男同性戀活動者的社會背
景與個人動機,並企圖對當時的同性戀刻
板印象提出質疑。
15


為了進行研究,Humphreys自願擔任公廁衞睄
,幫同志們在性行為時把風並觀察他們,再偷
偷跟蹤曾在公共廁所裡發生男同性戀性行為者
,記下車牌號碼,並到警察局編造一些說辭,
透過車牌號碼取得這些人的住址;
一段時間後,再經變裝並假託是公共衛生部門
的調查人員,親自到這些人的家中訪談一些極
為隱私的問題,而完成博士論文,並於1970年
出 版 專 書 Tearoom trade : impersonal sex in
public places
16

Humphreys的研究評價雖然頗高,但因進行隱
瞞性(deception)研究,卻於研究前後都未告
知研究參與者真正研究的程序與目的,也沒有
取得知情同意,在書中又透露出研究參與者的
真實身份,使某些人被辨識出來並造成他們生
活上的困擾;

結果: Washington University(in St. Louis)
撤銷其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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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三
Restaurant Letter Study


美國Columbia University 管理學院某教授,在
2001年為了研究客戶抱怨店家時的危機處理態
度,在未經倫理審查且研究倫理審查單位事前
亦不知情的情況下,發出240封虛構的抱怨信給
不同的餐廳;
信中訴說:結婚紀念日大餐的慶祝與氣氛,因
為貴店飲食處理失當—讓我們食物中毒—而完
全破壞;信中並表示無意訴訟,只是想告訴餐
廳的店長(老闆)事實,請多注意並改善,並
期待對這封抱怨信有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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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造成的後續問題有:
1. 餐廳店長(老闆)與員工的情低落,工作士
氣遭受很大打擊;
2. 某些餐廳店長(老闆)已開除了信中所指日
期之當日的廚師與服務員工,以示負責;
3.某些餐廳店長(老闆)表示失去經營餐廳的
信念與熱誠。

19

在餐廳店長(老闆)對虛構的抱怨信有反應後
,研究人員即寫信debrief並道歉,說明這只是
一個管理學的研究,目的在於蒐集在客戶抱怨
下,店家危機處理方式與反應態度的資料,並
非實際發生的事;但即便事後做了debrief,傷
害卻已造成,且有些傷害可能是無可挽回的;

結果:在知道實情之後,有些餐廳店長(老闆
)對Columbia University提起聯合訴訟並具體
求償。
20
案例四
Havasupai Native Americans Study

Havasupai族是原居於美國 Arizona大
峽谷的原住民,人數約650人。1990
年,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的人類學
家與生醫領域跨學科合作,計劃利用
生物資訊,研究為何該族人糖尿病患
比例極高的的原因。

研究完成後又經過多年,這些當時取
得的生物資訊,雖已去連結而無法辨
識出個人資訊,但因未向該族群再取
得集體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被用於另
一個探討北美洲原住民的遷移模式與
族源的比較研究計畫。
21

新的研究顯示,族源、遷移模式和部
落傳統的神聖傳說不一樣,造成部落
多人的心理與情緒失調,而昔日的檢
體提供者,也因未被告知檢體會用於
這種用途,所以相當不滿。

結果:2004年,Havasupai族人提起聯
合訴訟,2010年判決定讞,Arizona
State University需賠償70萬美金給41
名被採檢體的原住民,並將所有血液
檢體反還,並停止一切相關研究,日
後亦不得再利用此生物資訊進行任何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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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研究倫理議題的其他案例
1、美國Zimbardo模擬監獄Experiment
2、臺灣南部醫學大學Solomon島原住民案
3、臺灣北部醫學中心臺灣原住民血液研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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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倫理議題
上述各案例中所涉及的研究倫理議題,已
呈現於Belmont Report 所揭示之基本三原則
中,並形成倫理審查的基礎:
對人的尊重(respect
for persons)
行善(beneficence)
正義(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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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據 Belmont Report 與各案例的經驗,歸納出倫
理基本原則:
1、是否告知研究參與者研究的進行程序與真實
目的,並取得同意,即—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所有涉及研究參與者的研究,除非因特殊的研究
需要(如隱瞞式研究),並已取得IRB/REC認定
可免除知情同意或修正知情同意內容,均應於研
究執行前取得知情同意書或完成知情同意完整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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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所有研究過程,是否完全將個人可辨識資
訊去連結;且在研究進行的前、中、後,是
否完善保存極私密的個人資訊;
任何研究參與者的個人資料,均需嚴密保存
不可外流。
3、研究參與者可隨時隨地、無任何不良後果
而退出研究。
研究設計是否做到這點?且需於研究進行前即
讓所有研究參與者明瞭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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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研究過程是否可能導致研究參與者在心理
上、身體上、經濟上、社會地位上受到傷害;
IRB/REC將依據對研究參與者所可能造成的風
險,分類審查。
5、如果隱瞞性的研究設計有絕對必要,是否
有正確的事後說明(debriefing);
若因特殊的研究需要而非得以隱瞞性的做為研
究設計並執行,應於研究執行後將研究資訊完
全告知研究參與者。
27


研究倫理審查的精神之一即是: 提醒研究者試著
轉換立場以研究參與者之角色來思考,若自己或
自己的家人是上述案例中的研究參與者,該如何
是好?
如果因為研究參與者感到不受尊重或因研究而受
到傷害,最後將失去對研究人員甚至是學術研究
的信賴感,而使越來越少人願意參與研究,那麼
需要研究參與者協助的研究,將越來越難進行。
尊重與保護研究參與者是
研究永續經營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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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的經驗
保護研究參與者組織相關辦法的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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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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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考各校做法:
Boston University
Columbia University
Harvard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Kentucky
University of Michiga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Ohio State University
Stanford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





與學會持續溝通互動中: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會
臺灣心理學會
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臺灣社會學會
以各專業學會之倫理規範與
自律機制為基礎,設置倫理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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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3 國立臺灣大學
第2667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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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臺大已通過項法規:「保護研究參與者組織設置
辦法」、「研究倫理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研究倫理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研究倫理委員會獨立行使審查職權,並由委員合
議討論決定,少數人無法支配審查結果;
諮委會、評委會提供政策引導與稽核;
於研究發展處下成立研究倫理中心,對有關保護
研究參與者之研究計畫倫理審查事宜,提供行政
支援,並辦理研究倫理相關教育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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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大研究倫理中心自2010年6月起迄今,已辦
理7場次共24小時之對外開放的研究倫理相關
教育訓練;

臺大研究倫理中心自2011年6月起,已辦理8場
次之倫理審查說明會;

各場次說明會中各方建議與回答的彙整,以及
常見的研究倫理審查技術性問題與說明,敬請
參考臺大研發處研究倫理中心網站:
http://rec.ord.ntu.edu.tw/ 「問與答」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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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臺灣大學SBS研究倫理審查要點

進行研究的風險相對於研究效益是合理的;
對研究參與者的風險降至最低;
保護研究參與者的隱私與保密;
充分的資料安全監督計畫;
知情同意的取得;
知情同意過程中提供所需且合宜的資訊;
研究參與者選取的公平與正義;
對於受保護或易受傷害族群應有額外保護措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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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對研究參計畫與者可能造成的風險程度,採
彈性模式,將研究倫理審查的類別分為三類。
此三類研究計畫的倫理審查原則完全一樣,但
有不同的審查程序與所需時間:
(1)免除審查
(2)微小風險審查
(3)全委員會一般審查

* 「微小風險」定義:「因參與研究而受之生理、心理創
傷的風險,其機率和強度,並不大於日常生活或一般
健康的人,在例行之醫療、牙醫、心理檢查時,所可
能遭遇之身心受創的風險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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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臺灣大學研究倫理委員會第10次月會通過
收件/繳費/分配案件
審查流程圖
PI
研究倫理中心審核資料完整性與確核審查類別
N
Y
微小風險審查
(副召集人指派兩位初審委員審查)
免除審查(中心初審)
免審通過
修正後通過
不符合免審
微小風險審查通過
送交PI修正
轉送
轉送
微小風險審查 一般審查
Y
總召集人
最後確核
修正後通過
送回中心
不符合微小風險審查
送一般審查
初審委員
意見不一致
總召集人
判定審查結果
一般審查通過
送交PI修正
送回中心
中心
複審
初審意見
PI回覆修正
一般審查
(總召集人指派兩位初審委員)
送回中心
修正後通過
一般審查不通過
送回中心
送回中心
N
初審委員複審
召開一般審查委員會
(每月固定會期)
N
Y
微
小
風
險
審
查
不
通
過
修
正
後
通
過
微
小
風
險
審
查
通
過
撤案
或另提新案
或申覆
申覆
送交PI修正
送回中心
送回中心
提請研究倫理
評議委員會
處理
初審委員複審
N
Y
核發許可證明(總召集人簽署)
PI執行計畫
中心控管:研究展期、研究變更與修正、不良反應與不良事件通報
計畫結案、精簡報告送交中心
核備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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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接受SBS研究倫理審查的簡易判別步驟:

1、是否為了建構知識的通則而規劃的系統
化活動?
例如:將會發表研究結果、此計畫執行後將會與學
術社群針對該研究經驗產生互動…等;

2、該研究是否涉及「人類研究參與者」?
人類研究參與者指的是:研究進行當下仍存活的人
類個體與其個人可識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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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須遵守Belmont Report三原則外,再同時符合
以下所有原則即歸類為免除審查:

幾近於零風險;
研究不受行政院衛生署相關法規之規範與管制;
不涉及受刑人;
不涉及個人可辨識之資料;
不涉及健康照護資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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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審查」並非「不用送審」,其指的是:「免
除全委員會合議討論或委員各別審查」即—
無需如一般審查,交由全委員會共同合議討論,亦不
需如微小風險審查交由2名委員審查後,於委員會
中報告結果並取得全體共識等實質且完整的審查,
而是由研究倫理中心主任與資深經理人初步研商與
提供建議後,交由召集人核判是否屬於「免審類別
」。


依風險大小分類之三種審查類別的最終判 定,得
由SBS研究倫理委員會召集人做核判,並非PI自己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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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除須遵守Belmont Report三原則外,再同時符合
以下所有原則即歸類為微小風險審查:
屬於微小風險的研究:研究計畫案對於研究參與
者所造成之風險不會大於微小風險;
非祕密研究:研究不是資訊不公開的祕密研究;
不涉及與受刑人的直接互動:若研究僅涉及使用
因其他目的所蒐集之受刑人資料或檢體,則符合
微小風險審查之範圍;
非以侵入性方法採集生物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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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者迷」
SBS的風險可能比生醫研究更難以察覺,故研究
倫理審查的另一精神即是: 藉此機會,集合不同
專業領域的學者專家以及非學術圈人士,由不同
角度提醒 PI 可能未注意到某些細節,將導致研究
參與者受到身心傷害。
研究倫理審查制度的著重點並不完全在於審查
本身,更大的重點在於培養尊重研究參與者的態
度、提升研究的品質、維護學術與研究在社會大
眾心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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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臺灣大學研究倫理委員會第19次月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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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臺灣大學研究倫理委員會第19次月會通過
43

實際上並非所有SBS的研究計畫,都須送REC/IRB
審查,只有涉及人類研究參與者的才須要;且實
際送至REC/IRB的研究計畫,也不是每一案都須
經委員審查,不涉及個資且風險極微小的屬於免
審類別。

檢送REC/IRB且須經委員審查的SBS研究計畫,絕
大多數都不必接受全委員會一般審查,根據國外
學術先進國家經驗,約95%以上都在微小風險審類
別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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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想瞭解更多細節?
 您有任何疑問?
您願提供寶貴的意見?


敬請參考我們的網頁:
http://rec.ord.nt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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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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