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CPR及AED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台灣省花蓮縣支會 急救教練 林唯穎 1 英文簡稱C.P.R. 即基本救命術(B.L.S) (Basic Life Support) 指人工呼吸 及 人工胸部按壓 的合併使用 2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3 • 腦部缺氧4~6分鐘,腦細 胞開始受損(黃金救援時間) • 腦部缺氧超過10分鐘,會 造成腦部無法復原的損傷 及死亡 4 吹氣 按壓 按壓 • 在呼吸停止時,能繼續得 到氧氣供應(吸-21%,吐-16%) • 維持血液循環,將氧氣 送到腦部、心臟及身體其 他重要器官 5 • 呼吸及心跳停止 6 2010成人生命之鏈 安全-評估環境 確定傷患與急救員無進一 步危險 有危險將危險排除,不能排 除就將傷患脫離危險區 9 安全-預防感染 施救者最好戴口罩、手套,使用口袋 型面罩、保護面膜等 10 叫- 檢查意識 • (叫) :檢查意識呼吸 • 拍雙肩-對痛有無反應 • 叫人-對聲音有無回應 • 有反應,全身檢查,後續依 狀況處置. • 無反應且沒有呼吸或沒有 正常呼吸 (亦即患者僅有喘 息) 時 11 叫- 求救-撥打電話119 • (叫) :撥打電話 啟動緊急醫療系統 並設法取得AED • AED:傷患若能及時獲得 去顫術(電擊),存活率將大大 提高。 12 C-實施胸外按壓 c:胸外按壓(Chest compression) 1.位置— 兩乳頭連線中間的胸骨處 (胸骨下半段) 2.姿勢:以掌跟定位,另一隻手重疊 於上,兩手手指互扣上翹,肘關節 打直,在患者正上方。 3.速率:100~120次/分。 4.深度:至少5公分 13 A-打開呼吸道 A:暢通呼吸道(Airway) 清除明顯可見之異物 14 B-進行2次人工呼吸 • B:(Breathing) • 吹2口氣,每口/1秒鐘。 • 兩口氣之間揑鼻子的手指放開 • 吹氣時用餘光觀察胸部是否起伏, 以確定有效。 • 吹氣受阻時—重新打開呼吸道,再 吹一口氣 • 若2口氣都吹不進去,不要堅持再 吹氣,則直接實施胸外按壓. 15 開始循環 C A B 1.每按壓30下吹2口氣代表1個循環 (胸外按壓:吹氣=30:2) 2.按壓與放鬆各佔50﹪(數次數以控制數率,不 得猛然加壓) 3. 5個循環 (約2分鐘) 按壓30下 : 吹氣 2 次 16 終止CPR的情況 • 送醫或專業醫護人員 接手 • 有人接手 • AED到達並聽從AED 操作 • 恢復自主性呼吸心跳 17 心肺復甦術應注意事項 1. 2. 3. 4. 5. 6. 不壓劍突處、不壓胃部 平躺,頭部不高於心臟 避免壓肋骨,以免造成肋骨骨折 心肺復甦術開始按壓後不可中斷10秒以上 預防感染 若真的不願吹氣,請以壓胸替代 (叫叫壓到底) 18 幾種先急救再求救情形 (單人時) 小於八歲 創傷 溺水 藥物中毒 P.S 雙人時同時做 19 強調-高品質CPR • 用力壓 – 按壓深度:成人至少5 公分 兒童及嬰兒為胸部前後徑1/3 • 快快壓 – 儘快開始壓胸 速率:每分鐘 100至120 下 • 胸回彈 – 確保每次按壓後完全回彈 • 莫中斷 –儘量避免中斷 中斷時間儘量不超過10秒 • 莫多吹–避免吹太多的氣 • 要換手 20 D -電擊 • D:電擊 (Defibrillation) •傷患若能及時獲得去顫術,存 活率將大大提高。 •AED(自動體外電擊去顫器) 到達 •操作AED並不需要特別訓練 21 重要性 • AED是一部能釋放適當電量, 使心律 從心室纖維顫動(VF) 或無脈性心室頻脈 ( Pulseless VT) 恢復正常心律的醫療儀器。 •目擊成人死亡心律為VF比率最 高 •每延後一分鐘,電擊成功率減 少7-10% 22 AED的特性 • 自動判斷心律是否需要電擊 • 自動進行充電 • 語音提示 • 抗水、防震、防撞擊及防輻射。 • 具現場錄音與記錄功能。 23 特別情況 • 患者在水中- 移離水面,擦乾胸部 • 藥物貼片經皮膚吸收-影響電流傳導,導致皮膚燒傷 • 胸毛太長- 需剃除、清潔(分秒必爭) • 心律調節器- 距離體內裝置至少1吋(2.5公分)以上 • 如果無法取得手動去顫器,現在 AED 也能用於嬰兒 • 對於嬰兒,使用手動去顫器進行去顫較使用 AED 更為適合。如果無法取得手動去顫器,最好使 用配備小兒劑量衰減器的 AED。如果兩者都無法取得,可以使用不具備小兒劑量衰減器的 AED。 24 嬰幼兒用功能Key • 使用於八歲以下或是 25kg以下的嬰幼兒,電 擊焦耳數,會由成人的 150J,轉變為50J,以降 低嬰幼兒心肌損傷。 • 同時配合提供嬰幼兒CPR 指導。 • 無需另外配備嬰幼兒電 擊貼片→提升成本效益 。 全省AED地圖 法律的保障 • 緊急醫療救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16日醫師法 • 第14條之2(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 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 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 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 亦適用之。 27 2011國際急救與復甦指南 相關訊息 出血-必須給予直接加壓法控制外部出血 燒傷-儘快冷卻(自來水即可,勿用冰塊會凍傷) 請保持寬鬆的覆蓋(水泡別弄破) 中毒-請打中毒諮詢中心(長庚) 0228757525 & 0228739193 中風-口訣,平躺頭肩部墊高,速送醫 心臟病-半坐臥,速送醫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