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海关法——日本海关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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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比较海关法——日本海关法制度

第四章
日本海关法制度
主要内容
• 日本海关与海关法的历史沿革
• 日本海关法律机制
• 日本海关执法
一、日本海关与海关法的历史
沿革
日本海关的建立
江户时代的关所
日本的开国:美国佩里的黑船来航
最初的海关——运上所
长崎、神奈川(横滨)、箱馆(函馆)、东京、
大坂(大阪)、兵库(神户)、新泻
• 1872年11月28日(日本海关日)运上所改为税关
(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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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海关的发展
1886年海关官制——关衔制度
1890年建立6个海关辖区,有非海关辖区的领域
函馆、新泻、横滨、大阪、神户、长崎
20世纪初期废新泻、成立门司,1937年成立名古
屋海关
• 1910年修改安政五国条约成功,关税自主权的恢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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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海关法的产生
• 1890年制定了《海关法》 ,早期仿照西方国家
法制制定的重要立法之一
• 同年制定了《关税法》,作为海关和关税方面的
基本法
• 1899年制定了《关税定率法》,作为如何决定关
税税率的基本法。1910年对《关税定率法》进行
了全面修改
战后的日本海关与海关法制的发展
• 1946年设立了函馆、横滨、名古屋、大阪、神户
和门司六个海关。1953年横滨分离出东京海关。
门司分离出长崎海关。1972年成立冲绳地区海关
• 1951年修改了《关税定率法》、1954年全面修改
《关税法》、1960年颁布了《关税暂定措施
法》 ,构成现行日本三大海关基本法
• 1955年日本加入GATT,1964年加入海关合作理事
会,1966年实行关税申报制
日本海关三大使命
• 征税,即海关是一个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征税执
行机关
• 打击走私,即海关是国家安全的一道屏障。
• 通关的便利,以此来推动贸易的便利化,促进日
本的贸易利益的最大化。
日本政府机构与海关
• 首相—财务大臣—财务省
• 与海关事务相关还有其他省厅:有经济产业省、
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国土交通省
• 关税局(176名职员):总务课、管理课、关税
课、监视课、业务课、调查课
• 关税中央分析所
• 海关研修所
海关外围机构
• 关税及外汇审议会、关税等不服审查会
• 特殊法人:进出口港口关联信息处理中心
(NACCS)
• 特例民法法人:日本通关业联合会、日本贸易关
系手续简易化协会、航空货物运输协会、日本关
税协会
日本海关的九大本关
• 日本海关本关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别是财务省直属的8
个海关本关和冲绳地区海关本关。
• 8个海关本关就是函馆海关、东京海关、横滨海关、名古
屋海关、大阪海关、神户海关、门司海关、长崎海关
• 第二级别是海关支署、海关派出所(出张所)和海关监
视署。海关支署全国一共有73个,海关派出所一共有34
个,海关监视署1个
• 第三级别是海关支署的下属机构,有海关支署派出所83
个,海关支署监视署9个
海关职员
• 海关职员是指各个海关本关所属的各海关辖区职员,属
于国家公务员
• 无正式关衔等级,但根据国际惯例仍然有关衔标志肩章,
九个等级
• 2009年,日本海关职员总数为8713名
• 日本没有专门的大学海关专业教育,因此海关职员都是
从一般大学生中招收
现行九大海关辖区
• 函馆:北海道、青森县、岩手县、秋田县
• 东京:山形县、群马县、琦玉县、千叶县的一部分、东
京都、新泻县、山梨县
• 横滨:宫城县、福岛县、茨城县、枥木县、千叶县的一
部分、神奈川县
• 名古屋:长野县、岐阜县、静冈县、爱知县、三重县
• 大阪:富山县、石川县、福井县、滋贺县、京都府、大
阪府、奈良县、和歌山县
• 神户:兵库县、鸟取县、岛根县、冈山县、广岛县、德
岛县、香川县、爱媛县、高知县
• 门司:山口县、福冈县的一部分、佐贺县的一部分、长
崎县的一部分、大分县、宫崎县
• 长崎:福冈县的一部分、佐贺县的一部分、长崎县的一
部分、熊本县、鹿儿岛县
• 冲绳地区:冲绳县。
二、日本海关的法律机制
海关立法机制:法律渊源
• 海关法律所指的是严格意义上的海关法,仅指关于海关的日
本国会立法
• 海关法令所指的是宽泛意义上的海关法,是在关于海关的日
本国会立法之外还要加上海关行政法规
• 条约等国际法规经批准公布也构成日本法的一部分,地位高
于日本法律,但低于宪法
• 海关法方面的包括不成文法在内的表达术语是“海关法规”
海关法律的立法程序:
行政主导立法
• 海关法律草案的制作。由财务省作为海关事务的主管省厅
提出海关法律原始案。由财务省和执政党交换意见,必要
时向关税及外汇审议会咨询和举行听证会,最后反馈到财
务省制作成法律草案。
• 海关法律草案的内阁议决,由财务大臣提请首相就该法律
草案向国会提案问题召开内阁会议,进行内阁会议的议决。
• 海关法律草案提交国会审议和表决。由首相将海关法律草
案作为国会法律议案提交国会,众参两院议长各自将海关
法律议案提交相关的小委员会讨论审议,审议结束后由众
参两院表决。
• 海关法律的公布和生效。国会表决通过后由众参两院议长
经由首相将海关法律文本上奏天皇。天皇在30天内根据内
阁的建议颁布该海关法律,所公布的海关法律经过内阁会
议决定在公布在政府公报上,并附上法律的番号。
日本海关立法的原则
• 税收法定主义:日本宪法规定了课税的基本要件是:
“课税或变更现行税收必须要依照法律或法定条件进
行。”
• 宪法又规定了日本国民的纳税义务:“国民依照法律的
规定有纳税的义务。”
• 税收公平主义也叫税收中立原则,即具有同样税收负担
能力者应该负担相同的税收(水平的税收公平负担原
则),具有不同税收负担能力者应该负担不同的税收
(垂直的税收公平负担原则)
海关三法
• 《关税法》制定于1954年4月2日,法令番号为法律第61
号,11章和附则构成,一共140条,总字数超过14万字,
属于日本的一部大型立法
• 《关税定率法》制定于1911年,不涉及政治,21个条文
和附则构成
• 《关税暂定措施法》制定于 1960年,是为了应对日本加
入GATT后,在经济高速增长背景下对外贸易大发展后的
新形势下关税政策调整之需要。所以叫“暂定措施”
海关行政法律机制
• 内阁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有权制定政令,同时规定除了
有法律的委任情况外不得规定处罚罚则
• 从夜警国家(立法国家、消极国家) 到行政国家的转化,
委任立法应运而生,突破了传统的国家和法律的理论框
架,为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提供了法理依据
• 海关行政法规因其海关行政的特殊性而特别活跃。现行
有效的政令达33部,省令达21部,其规模、内容和可操
作性远远超过了海关法律
海关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
• 政令是由内阁制定的成文法。在海关行政法规领域,政
令是最主要的行政法规,并多数都具有委任立法性质,
即可以规定处罚罚则
• 府令即内阁府颁布的行政法令
• 省令是由各省大臣就其主持的行政事务的施行所颁布行
政法令
• 海关行政法规主要采用了通达和指针两种法规形式。通
达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基于其上下级领
导关系就其主管事务所发出的指示。有“通达行政”之
称
• 指针的法律效力性最弱,应该说没有实际的规范效力
三、日本的海关执法
海关行政行为
• 海关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一效力具有官方认
定效力,即使该行政行为是不当的,只要没有重大并且
明确的瑕疵,在没有被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的
情况下,该行政行为仍然是有效,并受到官方认可。这
和私法上的合同是不同的。
• 海关行政裁定实际上是一种事前或先行海关行政行为
• 包括对一定的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
的进行事前裁定
日本的通关士制度
• 通关士制度是海关通关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
关士被定位于掌握通关业务专门知识,拥有实践经验的
专家
• 国家通关士考试:财务省主管,各本关主板,每年一次,
是最重要的国家级考试之一
• 2009年一共有15499人从事通关职业,其中7187人具有通
关士资格。他们主要集中在日本主要贸易港口所在地东
京、大阪和名古屋三大城市圈。
特例通关制度(日本版AEO制度)
• 日本对于符合条件的贸易业者实行分类,对于一些守法
和诚信度较高的企业给予特殊待遇通关制度
• 2006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特定出口申报制度
• 2007年4月对AEO进口者的特定申报制度
• 2008年4月扩大到AEO通关业者,实行认定通关业者制度、
及实施特定保税运输制度
• 2009年扩大到AEO制造业者,实行特定制造者制度
• 未来的发展的主要目标将是和欧美发达国家以及东亚近
邻国家之间早日实现AEO的相互承认
电子口岸 :
进出口港口信息处理系统
• NACCS:日本快速处理国际贸易中关于报关以及进口之际
缴纳关税等而建立的数字信息通信系统
• 将海关当局、运输业者、通关业者、仓储保管业者、航
空公司、船舶公司、船舶代理业者、金融机关等与通关
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各业界用数字化信息通信系统联系在
一起,成为日本电子通关的核心制度
• “港口”一词包括空港,1977年,日本制定了《航空运
输货物的海关手续特例法》,空中NACCS
• 1991年10月1日将其业务扩大到海上货物,海上 NACCS
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
• 在日本海关法中叫做“犯则”,是指尚未构成违反海关
法的犯罪行为,由海关当局执法查处的违法行为
• 海关职员对于被怀疑有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嫌疑的物
品或场所有临检权、搜查权和扣押权,但是这些权力行
使的前提是要向当地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事先取得许
可
• 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警察或海上保安官支援。这
是因为目前海关支援还没有携带武器
• 对于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查处在日本属于行政强制和
行政制裁措施
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行为
• 日本的刑法有《刑法典》和特别刑法
• 特别刑法则是以单行法规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其罪
名一般都是按照所违反的法律的名称加以命名的。它有
行政刑法和经济刑法
• 属于行政刑法,是关于违反海关行政秩序的犯罪及其处
罚的法律。其罪名是“违反《关税法》犯罪”
• 日本没有专门的海关法院。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行为是由
一般检查官提起公诉,由普通的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日本的普通法院有三个审级,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
高法院
• 走私犯罪、破坏海关秩序犯罪、法人犯罪
海关边境取缔及规制
• 规制进口货物,以取缔枪支和毒品为核心
• 规制出口货物,主要是禁止毒品、儿童淫秽品、受管制
武器及其原材料等的出口规制
•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 《华盛顿公约》等国际条约产生的海关边境取缔和规制
问题
• 边境取缔制度是一个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工协调的巨大系
统工程,主要涉及到的机构有:警察厅、财务省、海上
保安厅、法务省、国土交通省。日本的自卫队
中日间海关法问题
• 中国对日出口的一般日本海关法问题 :日本的对华贸易
救济问题、日本海关对来自中国的禁制品的取缔和中止
放行问题(在日本在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采取的海
关中止放行中,中国产品却占了大约80% )、日本对华
普遍特惠关税待遇问题
• 中日贸易与中日海关合作:中日贸易相对平衡,从长年
贸易统计看中日贸易的贸易赤字经常互换主体。并且中
国向日本出口中低端产品,日本向中国出口高端产品的
模式实际上是建立了中日间贸易互补关系 。《中日海关
合作与互助协定》
• 中国的中药制品问题、日本海关查处来自中国的兴奋剂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