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9.05友善校園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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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蔡宗熙
生活中的法律
維持人類共同生活的秩序
保障每個人的權益
 法律可提供保障,不能給你幸福
 了解自己的須求,妥適運用法律

普通法院
刑事(簡易法庭、普通法庭)- 刑事案件
民事(簡易法庭、普通法庭)- 民事案件
 軍事法院 -軍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
 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 智慧財產權法院-民事一、二審及刑事二審
 少年法院(目前僅有高雄少年法院)-少年事件





軍事審判法(刑事)-三級三審
民事訴訟法-三級三審為原則
刑事訴訟法-三級三審為原則
行政訴訟法-二級二審為原則(先經訴願程序)




刑事訴訟-產生對特定自然人或法人刑事罰的結果
刑事罰的種類-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及罰金
民事訴訟的結果-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親子關係
的確定、拆屋還地等…
行政訴訟的結果-撤銷行政處分、公務機關之給付
義務(如國家賠償)等…..
最高法院
檢察署
高等法院
檢察署
地方法院檢察署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 軍事檢察署
 普通法院檢察署
 智慧財產權分署
智財刑事二審案件




辦公室相鄰
同門師兄弟-相同的考訓制度
法官-審判工作
檢察官-偵查、起訴、公訴及執行
高雄大學模擬法庭

刑事訴訟-讓犯罪的人受到處罰的流程
聲請簡判
檢察署
偵查
提起公訴
緩起訴
地方法院
二級二審
地方、高等、最高
三級三審為原則
檢察署
執行
實施偵查(調查涉嫌者及證據所進行之程
序)
 提起公訴(檢具事證請求法院審判之程序)
 實行公訴(到庭代表國家訴究被告刑責之
程序)
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 相驗(證實某人死亡的程序)
 犯罪預防宣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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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告訴、 告發(按鈴申告、遞狀)
檢舉(電子郵件、電話、遞狀)
司法警察(警、調、海巡及憲兵) 機關報告或移送
相驗
剪報偵辦
前案發現(如施毒者供出販毒者)
法院告發
行政機關函送或來函請求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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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起訴(刑訴251條第1項)
刑訴376條之案件為二審定讞,其餘為三審定讞
不起訴(刑訴252條、255條第1項)
職權處分(刑訴253條)376條之案件,得職權處
分。
緩起訴處分(刑訴253條之1)期間1至3年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刑訴451條第1項,以緩刑、得
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
限)
簽結(他案簽結、偵案簽結) 、釋字第48號「未經告
訴自不生處分之問題」、前經不起訴重複告訴
通緝報結(刑訴84條)
253-1條 (緩起訴處分之適
用範圍及期間)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
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
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
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刑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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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第 253-2條 (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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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之意義:有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
實,並希望追訴之意思表示,為發動偵查原因之
一。(向管轄法院申告:自訴)
告訴之實行:應向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署申告
(自訴則向法院申告)。
告訴不可分:告訴人有決定是否提出告訴之自
由,但無選擇被告訴人之權利。從而,此類型犯
罪,重在訴追某犯罪事實之表示,故對於共犯之
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訴第2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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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有下列告訴權之人,並已實行告訴者而言:
被害人: 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且不問是否為告訴
乃論之罪(院1324),又被害人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得
告訴,不以成年為必要。
刑訴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訴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
訴。(獨立告訴權)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
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代行告訴人: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告訴
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訴236條)。




刑訴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
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
不及於他人。
期間計算: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
月內為之。
始點:得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以得為告訴人之主觀
為標準。
甲
夫
乙
妻
子
丙
夫
妻
子
戊(17
歲)
丁


戊(17歲、未婚)騎機車,遭A擦撞後受傷,誰有告
訴權?
丙(戊之父、甲之子、其妻為丙)騎機車,遭A擦撞
後受傷,誰有告訴權?




丙騎機車載戊,遭A擦撞後受傷,誰有告訴權?
甲(丙之父)騎機車,遭A擦撞後受傷昏迷,誰有告
訴權?
甲騎機車遭A擦撞後受傷,乙(甲之妻)已因中風在
醫院無法提出告訴,誰有告訴權?
甲騎機車遭A擦撞後死亡,雖有告訴權?




撤回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護終
結前,得撤回告訴(刑訴238條)。
撤回不可分: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
之罪,對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
訴239條)
如前之車禍案件,戊提告後,誰可撤回告訴?
戊撤回後,丙可否再行提告?
 戊在學校外面,被同學C.D.E.F.等
四人圍毆後受傷,誰有告訴權?
 丙先與同學C之父親和解後,撤回告
訴,效力如何?
 丁(丙之妻)對丙與對方的和解條件不
滿意,另行提告,可以嗎?
 甲坐公車時,因該公車與自用小客車
發生擦撞,對公車司機G提出告訴,
效力是否及於自用小客車駕駛H?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
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
仍依傷害罪各條之規定處斷(刑法283條)。
案例:甲、乙、丙、丁等多人在KTV唱歌時,因丁
之女友戊,行經大廳時,遭隔壁包廂之人吹口哨,
甲、乙、丙、丁、戊及其他同包廂者,約十餘人至
隔壁包廂理論後,甲手持煙灰缸丟擲被害人A,其
餘之人則分持棍棒、椅子、消防栓等物攻擊對方,
隔日凌晨在竹南崎頂山區發現A之屍體。其中丁辯
稱僅係用腳踹A而已,……
與年輕女子
、男子發生
不可告人的
關係,有罪
嗎?





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刑法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對配偶犯221條、224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
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








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阿呆將二十
歲以下女子
帶回同居,
是否犯罪?





刑法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
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
之。

強行撫摸他人胸部或身
體,該當何罪?




性騷擾防制法/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
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
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強制猥褻(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
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網貼色情圖片
,構成犯罪?



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
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
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
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
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9條、314條:前揭二罪皆為告訴乃論之罪。




某太太(A)到地檢署對其先生(B)與C女通姦,並提出
其在A車上裝設的竊錄內容,從錄音中證明B與C
在車上發生性行為…
某太太(A)在家裏的住宅電話,裝設秘錄裝置,監聽
先生(B)與C女的對話,從錄音中證明B與C通姦。
某人在家中裝置錄音機,錄下討債集團成員對其家
人恫嚇的語詞,有無違反通訊監察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30條:第24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

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
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
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
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
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
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在UT網路網際空間,以想元、找援、元妹…
等等,均構成該條犯罪。

案例:某人在網路上販售HELLO KITTY或LV的仿
冒商品,涉犯何罪?







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
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者。



著作權法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 91-1 條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
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
害。

以駭客手法偷他人的遊戲寶物
,該當何罪?



刑法第 339-3條 (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
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
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



刑法第 30 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
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
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起訴
我不跟狗吵架,這讓我不屑。
幹你娘。。。
草泥馬。。。
人渣,人渣就是人渣
。。人教出來的都是爛女人,用身體騙錢(誹謗)
瘋子、腦殘、賤女人、幹、操
某人是想騙人口袋的錢(公然侮辱)





施用毒品
一級: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二級:三年以下
販賣或空中飛人:販賣、運輸一級毒品死刑或無期
持有三級毒品二十公克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F
M
2
海洛因
大
麻
煙
安非他命
搖頭丸



受賄者:刑法143條第1項,投票受賄罪,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行賄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舉者:
總統、副總統一千五百萬元
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一千萬元
直轄市市議員、縣(市)長五百萬元
縣(市)議員二百萬元
一般樁腳及其他民意代表五十萬元

行事以道德、保障由法律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