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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況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0年4月
簡報大綱
ECFA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況
一、ECFA原產地證明書
1.ECFA附件
2.ECFA早收貨品臨時原產地之行政程序
3.ECFA產證填寫須知
4.ECFA產證申請及結案流程
二、加工證明書及第三國出口產證
三、原產地查證及違規處分
1
一、ECFA原產地證明書
ECFA 附件1
貨品貿易
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267項
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539項
2
我方早期收穫產品(我方降稅)
產業
石
化
機
械
紡
織
次
產
業
基本原料、特用化學品、
塑膠原料、塑膠製品
工具機、產業機械、其他
機械、機械零組件
紡織中上游、下游
項數
42
69
22
運輸工具 自行車及其零件、嬰兒車
17
化學品、染顏料、運動器
材、儀器、模具、卑金屬
製品、手工具、橡膠、電
子、電機、玻璃、遊樂設
備、雜項製品
117
其
他
總
計
267
3
陸方早期收穫產品(陸方降稅)
產業
次
產
業
項
數
基本原料、特用化學品、塑
88
膠原料、塑膠製品
工具機、產業機械、其他機
機 械 械、機械零組件
107
中上游(紗、線、布)、下
紡 織 游紡織品、紡織製品、鞋類 136
汽車零組件、自行車及其零
運輸工具
50
組件
鋼鐵、水泥、染顏料、運動
器材、醫材、儀器、模具、
其 他 金屬製品、玻纖、橡膠、漆、 140
電子、電機、小家電
農產品 切花、水果、漁產品
18
石
化
總
計
539
4
早期收穫產品 - 降稅情形
降稅
模式
陸方降稅期程規劃
關稅
級距
早收
實施
早收
實施
早收
實施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2011.1.1)
(2012.1.1)
(2013.1.1)
依關稅
降為
0<X<=5
0關稅
級距分
3次降
至零關
降為
5<X<=15 5%
0關稅
稅
(自ECFA
早期收穫
實施2年
內降至零
關稅)
15<X
10%
5%
我方降稅期程規劃
關稅
級距
0<X<=2.5
早收
實施
7.5<X
早收
實施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2011.1.1)
(2012.1.1)
(2013.1.1)
降為
0關稅
2.5<X<=7.5 2.5%
降為
0關稅
早收
實施
5%
降為
0關稅
2.5%
備註:雙方採相同降稅模式,但適用不同標準,雙方降稅速度與幅度相當
降為
0關稅
5
早期收穫產品查詢1
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267項
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539項
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可至貿易局經貿資訊
網(http://cweb.trade.gov.tw/)\專題報導\ECFA兩
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了解更多資訊) \ 早收清單
查詢
6
早期收穫產品查詢2
進入ECFA官網(www.ecfa.org.tw)
點選「早收清單查詢」
輸入已知的台灣
或中國大陸之號
列(8位碼)即
可查詢是否為早
收清單貨品及目
前稅率
查詢結果
7
1. ECFA附件
ECFA 附件2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
臨時原產地規則
第17條
原產地相關行政程序
執行本規則所需之行政程序由雙方
原產地規則磋商小組另行商定後實施
8
2 . 行政程序條文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
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
簽證機構及原產地證明書定義(第1條)
原產地證明書 (第2條)
樣式、填寫須知、簽發規定
原產地文件之保存(第3條)
與進口有關之義務(第4條)
保證金之收取與退還(第5條)
原產地查證(第6條)
拒絕給予優惠待遇(第7條)
保密條款(第8條)
聯繫溝通機制(第9條)
9
2-1 簽證機構及原產地證明書定義
簽證機構指一方有關規定授權簽發原
產地證明書之機構 (第1條)
ECFA原產地證明書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
時原產地規則」規定簽發,證明該證
明書中所列貨物原產於一方之制式書
面文件 (第1條)
10
簽證機構
貿易法
第20條之2
簽 發 單 位
優惠關稅
(俄羅斯烏克蘭
GSP產證、台
巴、台瓜、台
尼、台薩宏FTA
產證)
16個政府機關
 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 加工出口區管理局及其分處(5個)
 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南科管理局、
農委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
優惠關稅
(ECFA產證)
16個政府機關
1個財團法人
45個工商團體
11
2-2 原產地證明書1(第2條)
12
2-2 原產地證明書2(第2條)
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物出口報關前簽發
1份原產地證明書之貨物應同1批次交運
1份原產地證明書項數不超過20項
只有1份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持正本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優惠關稅
有效日期為簽發日起12個月
2-2 原產地證明書3(第2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出口商或生產商可在貨
物出口報關之日起90天內申請補發ECFA原產地
證明書:
因不可抗力或出口方經規定可接受之正當理由
1.進口商未事前要求提供ECFA產證,惟已向海關主動申報適用優惠
關稅待遇(檢附切結書及進口商說明書)
2.進口商已向海關主動申報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並繳交保證金(檢附切
結書及繳交保證金證明文件)
簽證機構已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但由於在填製或簽
發證明書時產生之技術性錯誤,出口商申請註銷及
補發原產地證明書
ECFA原產地證明書遺失或損毀
補發之原產地證明書自貨物出口報關日起12個
月有效,並註記「補發」字樣
2-3 原產地文件之保存(第3條)
生產商或出口商自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日起,
應將與原產地有關之證明文件至少保存3年
出口商或生產商獲得相關貨物之直接證據,如其帳冊及
與出口貨物之採購、成本、價格與付款等有關憑證
有助於證明生產貨物所用材料是否為原產之文件,例如
所有直接及間接原料之採購、成本、價格與付款等有關
單據或憑證
證明原材料生產和加工之文件
簽證機構自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日起,應各自
依其規定保存原產地證明書之副本及原產地相
關之證明文件
15
原產地文件之保存—國內規定
出口商或生產商自產證簽發之日起,應將
與原產地有關之證明文件保存5年
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應自簽
發日起保存2年。但電子資料應自簽發日
起保存5年
第 29 條 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2年,以供貿易
局查核,期滿予以銷毀。
原產地證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年。
明書及加
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 第 31 條 貿易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之貨品來源證明文件資料或加工
證明書之加工證明文件資料,以供查核其原產地或加工事實
前項文件資料,申請人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5年
16
2-4 原產地查證1(第6條)
雙方應建立原產地查證聯絡點
進口方海關可以下列方式對貨物原產地進
行查證
要求該方之進口商限期提供補充資料
經由上述聯絡點,書面請求出口方之出口商、
生產商或簽證機構對貨物原產地提供協助
雙方共同商定之其他方式
17
2-4 原產地查證2(第6條)
進口方海關向出口方提出原產地查證請求
時,應說明貨物係以擔保或繳稅方式放行
外,另應具體說明查證之事項、理由及重
點,並將現有之相關文件、資料、或其影
本提供給出口方
出口方之回復不得超過收到請求之日起120
天
18
3. 填寫須知
第1欄(出口商)
在我國註冊登記
填寫出口商詳細
名稱、地址、電
話、傳真和電子
郵件
如無傳真或電子
郵件,應填寫
「無」
*申請時須填寫
統一編號
第3欄(進口商)
在大陸註冊登記
填寫進口商的詳
細名稱、地址、
電話、傳真和電
子郵件
如無傳真或電子
郵件,應填寫
「無」
第2欄(生產商)
在我國註冊登記
填寫生產商名稱、地址、電話、
傳真和電子郵件。如無傳真或
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詳細列出所有生產商名稱、地
址,如證明書填寫不下,可以
隨附生產商清單
如生產商和出口商相同,應填
寫「同上」
*不論產證是否列印生產商,
生產商欄位仍必須填寫
如因機密考量不願在產證上列
出生產商,可於生產商列印方
式選擇「簽證機構或相關機關
要求時提供」
19
3. 填寫須知
第5欄(受惠情形)
申請人毋須填寫此欄
第6欄(備註)
如有需要,得填寫訂單
號碼、信用狀號碼等
第4欄(運輸工具及路線)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
裝貨口岸和到貨口岸
如離港日期不確定,得填寫
預計的離港日期,並註明
「預計」字樣
20
3. 填寫須知
第7欄(項目編號)
填寫項目編號
不得超過20項
第8欄(HS編碼)
對應第9欄中的
每項貨物填寫調
和制度編碼
以進口方8位碼
為準
第10欄(毛重或其他計量單位)
填寫貨物數量,可依照雙方慣
例採用的計量單位填寫,但應
同時填寫以國際計量單位衡量
的數量,如毛重(千克),容積
(公升),體積(立方米)等
第9欄(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
列明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
貨品名稱可在中文名稱外輔以英文,
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
貨品名稱應與出口商發票及調和制
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裝貨,應註明「散裝」
21
3. 填寫須知
第12欄(原產地標準)
第11欄(包裝嘜頭或編號)
填寫嘜頭或包裝號,
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
出口商必須標明其貨物申報適用
優惠關稅待遇所根據的原產地標
準
如果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依據
「累積規則」條款、「微小含量」
條款,或「可互換材料」條款,
亦應於本欄相應填寫「ACU」、
「DMI」或「FG」
本表格第9欄列名的貨物生產或製造的詳情
填入第12欄
(a)出口方完全獲得的貨物
WO
(b)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符合本附
件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的原產材料生產
WP
(c)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貨物
PSR
22
3. 填寫須知
第14欄(出口商聲明)
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
填寫、簽名,並應填寫
簽名的地點及日期(西曆
日期) 。如:台北,
2011.01.28
第13欄
(發票價格、編
號及日期)
填寫出口商商
業發票成交價
格、發票編號
及發票日期
*含價格及幣
別;應填寫西
曆日期
第15欄(證明)
由簽證機構的授權人員
填寫簽證地點和日期(西
曆日期),如:台北,
2011.01.28 ,並簽名、
蓋簽證機構印章
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
傳真及地址由系統自動
帶入
為避免產生疑義,建議
第14及15欄的日期應與
簽發日期一致
23
3. 書表格式
證明書:自系統印出,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簽字
後交予簽發單位審核無誤,蓋印簽署交由申請人
生產商清冊:如生產商2家以上,且選擇於產證
列印生產商明細時,系統將自動列印生產商清冊
作為產證續頁
24
3. 書表格式
申請書:自系統印出,蓋上出口商大小章或由已獲
授權人簽字後交予簽發單位
申報書:自系統印出,蓋上生產商大小章或由已獲
授權人簽字後交予簽發單位
25
3. 書表格式
切結書:
放行後申請、註
銷換發、遺失補
發等情形時填寫
並加蓋大小章後
交予簽發單位
26
4.申請及結案流程
申請人透過貿易局網站或自便捷貿e網 (關貿及汎
宇) 軟體連結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
申請
申請人填寫所有必填欄位並送出申請案
系統產生「收件編號」時,申請人列印申請書及申
報書,經蓋章或簽字後,可併同商業發票或交易文
件先傳真至簽發單位,由簽發單位核對交易文件與
產證資料等無誤後核可。
簽發單位核可並產生「產證編號」後,申請人可至
貿易局產證線上作業系統自行列印產證
27
4.申請及結案流程
申請人將 (1)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2)出口商或已獲
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請書 (3)生產商或已獲授權人
蓋章或簽字之申報書(4)經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簽
字之產證交簽發單位
授權書正本係由被授權人留存,簽發單位應保留至少
1份之授權書正本或副本(即影本加蓋授權者公司大小
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簽發單位於產證蓋印及簽發人員簽字後交予申請人,
商業發票、申請書及申報書由簽發單位留底
貨物出口放行後,申請人應至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
系統,填寫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申請結
案(產證簽發後30日內)
簽發單位審核報單資料與產證資料無誤後准予結案
28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點選「申請作業」
押下「產證
類別」即出
現下拉式選
單點
點選「ECFA
產證」
29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系統設定為非
電子印章式
不得點選電子
印章式
。
系統設定為1
份(不可修改)
30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所有*者皆
為必填欄位
31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押下「製造
商列印方式」
即出現下拉式
選單
點選列印方式
32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必須填寫製造商資料
不得點選「主管機關
要求時提供」
33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押下「新增貨品明
細」後,彈跳出此
視窗,即可輸入貨
品資料
每項貨品須點選1
次「新增貨品明細」
34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欲填寫第21項貨
品時,系統將出
現提示畫面
35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可填寫訂單號碼或信用
狀號碼等
所填資料將列載於產證
第6欄「備註欄」
申請人欲告
知簽發單位
之訊息
資料將不會
列載於產證
上
此欄填寫資料將列載於
產證第9欄「貨品名稱」
下方
倘非放行前申請,
需符合規定情形並
檢附切結書
填寫完畢
後押下
「申請」
送出案件
36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至「案件內容暨進度查詢」查詢
申請成功會出現「收件編號」時,
可列印申請書、申報書
待簽發單位審核完成後,即會出
現「產證編號」可列印產證
37
4-1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申請人由系統列印出產證、
申請書及申報書
簽字或蓋章後交予簽發單
位
38
4-2 線上作業系統結案流程
申請人應於ECFA產證簽
發後30日內申請結案
先點選左方「結案申請作
業」並輸入產證編號後押
下「案件查詢」
39
4-2 線上作業系統結案流程
系統將帶出產
證內容資料
40
4-2 線上作業系統結案流程
押下「新增報
單明細」即彈
跳左方視窗
輸入出口報單
號碼及項次資
料後押下「儲
存」即可
41
複習一下
取得要出口貨品稅則號列(8位碼)
1
至ECFA官網(www.ecfa.org.tw)
查詢是否為早期收穫清單貨品
2
查看出口貨品
是否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規定
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
(https://cosystem.trade.gov.tw)
符合
ECFA產證
不符合
一般產證
42
二.加工證明書及第3國出口產證
緣
起
法源依據
申請及簽發流程
43
緣起(加工證明書)
為什麼需要
加工證明書?
自由貿易港區業者要求調降港區內原產
地認定標準之附加價值率,惟如此則港
區與課稅區標準不一,爰無法調降,惟
為突顯外貨在我國加工之品牌利益及商
業價值,爰修正貿易法,增列核發加工
證明書之規定。
44
緣起 (第3國出口產證)
為什麼需要
第三國出口產證?
本國廠商接單、第3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
三角貿易,倘無法於我國申請產證,需
將進口國買方資料提供第3國出口商,由
第3國出口商申請該國產證,不利貿易商,
爰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
辦法,增加簽發第3國出口產證。
45
法源依據 - 加工證明書 1
貿 易 法 第 20 條 之 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應出口人輸出貨品之
需要,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並得收取費用。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
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
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對於出口貨品
亦得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46
法源依據 - 加工證明書 2
原產地證明書 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其加工未
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 符合第3條第2款(註:指實質轉型)情形
第 7 條
者,得申請在我國加工之加工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
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
第 21 條
申請人申請加工證明書,其申請書內容應
載明之事項 (申請人、出口人 、進口人、
加工廠、貨品、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號
碼或原進口報單號碼等 )
原產地證明書 申請加工證明書應檢具之資料 (申請書、
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 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或原進口報單
第 22 條
影本、出口報單影本 )
47
法源依據 -第三國出口產證 1
原產地證明書
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
第 2 條
原產地
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分為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
明書及原產地為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為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分為外貨復出
口之原產地證明書及貨品由第3國直接輸往
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為我國
國
貨
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為外國
外貨復出口
原產地證明書
第3國出口
原產地證明書
48
法源依據 -第三國出口產證 2
申請人申請第3國出口產證,其申請書內
原產地證明書 容應載明之事項 (申請人、出口人 、進口
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 人、貨品、原產國、原產國或第3國之原
第 16 條
產地證明書號碼、第3國提單號碼或載有
進出口地之運送單據號碼等 )
申請第3國出口產證應檢具之資料
原產地證明書
及加工證明書 (申請書、原產國或第3國之原產地證明書
管理辦法 影本、第3國之提單影本或載有進出口地
第 19 條
之運送單據影本 )
49
申請及簽發流程
申請及簽發流程與一般產證相同
僅以下欄位及檢附文件不同
預計於 本
(100)年5
月1日實
施
加工證明書
第3國出口產證
需填寫原產國
檢附原產國之原產
地證明書影本或原
進口報單影本
需填寫原產國
檢附原產國或第3國之原
產地證明書影本、第3國
之提單影本或載有進出
口地之運送單據影本
50
三. 原產地查證及違規處分
簽發單位
申 請 人
稽查
貿易法第28條
第1項
處分 申請人
貿易法第28條
第3項
處分 簽發單位
偽造文書移送法辦
貿易法第17條
貿易法第28條
第1項 第3項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
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六、有第17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3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51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CFA服務中心
電話 0800002369
傳真 02-23970522
官網 http://www.ecfa.org.tw
電郵 [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 8:30~17:30
原產地證明書服務窗口
楊明美
陳怡禎
何月貴
宋宗善
02-23977395
02-23977371
02-23977414
02-23977372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