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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產地證明電子
連線作業
財政部關務署
103年6月
1
ECFA 產地證明電子連線作業
緣起
產證申請及補發作業
出口通關作業
進口通關作業
受、拒惠資料及查核作業
進/出口產證處理狀態查詢
2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6條明定「
海關合作」為兩岸合作事項
 簽訂「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102.2.1生效)
並成立「海關合作工作小組」
 根據協議第三章第八條第九款有關「建立與
ECFA貨品貿易有關的海關電子資訊交換系統」
,建置ECFA產證電子連線列為優先推動項目
 雙方共召開3次ECFA原產地證明連線查核作業會
議,並達成共識
3
 ECFA產證連線查核作業
 資料傳輸:
• 雙方相互傳輸經出口方海關核實的ECFA原產地證
明、與產證有關的部分出口報單資料、受拒惠資料
、協查請求等電子訊息
 通關作業:
• 雙方僅就海關間傳輸數據部份進行共同約定,其餘
內部通關作業依各自規定辦理
 資料保密:
• 對方所提供之電子資料,僅用於海關管理,未經對
方同意,不得對外提供
4
 ECFA產證連線預期效益
•
簡化查證程序,便捷通關
•
核實產證,強化產證有效性
•
產證銷案程序電子化
•
提高ECFA通關資料正確性
•
為ECFA產證無紙化作業舖路
•
加速兩岸ECFA貨物通關並解決通關問題
 ECFA產證連線查核作業之實施
• 103.4.1 起上線實施,宣導期3個月
• 103.7.1 正式實施
5
陸方
1
企業
3
出
口
報
關
數
據
申領產證
紙質產證
業者
申請產證
1
產證簽發
管理機關
產證簽證機構
2 傳送產證
資料
2
產證電子數據
4
E-port
Repository
海關
台方
5
CPT SW
3
報
單
申
報
含
產
證
編
號
4
Repository
5
海關
4.海關須確認出口結關後送關港貿單一窗口。
5.關港貿單一窗口加簽加密後送E-PORT。
6
 ECFA產證傳輸內容(ECFB01)
• 產證編號、簽證機構、簽發日期、有效期
限。
• 出口商、生產商、進口商。
• 預計離港日期、船舶/飛機編號、裝貨口
岸、到貨口岸。
• 貨物內容:
HS編碼、貨物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
數量、計量單位、發票價格、發票幣別。
7
 出口報單傳輸內容(ECFB02)
 與ECFA產證相關之部分內容
•
•
•
產證編號、項次、出口人
船(機)名稱、裝貨港代碼
貨物名稱、稅則號別、型號、規格項
次、、數量、數量單位、單價金額、
幣別代碼
 其他內容
•
報單號碼、報關日期、貨櫃號碼
8
申請產證:出口商或生產商應於出口報關前申
請,並由貿易局以 NX203 將產證資料傳送海關
補發 (更正)產證:產證內容經更正者,應由發
證單位以補發方式重新核發產證,並於產證上
註記「補發-」(簽發日仍為原簽發日),並由貿
易局將補發之產證資料以NX203傳送海關
出口後申請核發產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得以補發方式核發
有效期限:與原證書同,但效期不足3個月者
,得延至3個月,俾有充裕時間辦理通關
9
第1-3欄出口商、生產商、進口商:
•依發票及交易文件如實填報,但地址部分,雙方均
僅填寫城市名稱、地址,不填國名
第4欄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裝/到貨口岸 :
•產證係出口報關前申請,故本欄為「預計」,如實
際離港日期及船機不同時,可於提出相關證明後,
憑原核發產證通關
第9欄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
•貨品之「規格」、「型號」、「包裝件數」及「種
類」等資料可於本欄申報
10
第10欄毛重或其他計量單位:
•因本欄須與出口報單之「數量(單位)」欄勾稽比對,而
出口報單係以「計量單位 」為準,故本欄應填寫「計量
單位 」(不填毛重),其以「重量」為計量單位者,應填
寫「淨重」
第13欄發票價格、編號及日期 :
•應確實依據交易發票填寫,申請產證之發票與出口報關
檢附之發票如係同一筆交易,其發票內容(價格、編號、
日期)應完全一致,如為三角貿易,其申請產證之發票方
可與報關發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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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接收貿易局NX203資料之處理:
資料未傳送陸方者:
•海關電腦自動儲存該產證資料,但不主動
處理(由出口報關系統檢核產證資料)
資料已傳送陸方者:
•貨物出口後換發產證者,電腦於更新產證
資料後,不再與出口報單比對,俟海運結
關/空運放行後傳送陸方
12
報單與產證之對應
一份產證之貨物應於同一批次交運(原產地規則之
行政程序規定第2條)
報單項次與產證項次應以「1對1」對應,並以下
列方式申報:
•1份報單得申報多張產證
•1張產證申報1份報單
出口報單填報注意事項
不可使用簡易申報單、濃縮報單申報
出口報單之貨物名稱、數量、數量單位、稅則號
別、單價金額、幣別等應與產證內容一致(但貨物
名稱無須逐字完全一致)
13
出口報單必填項目
產證編號(11碼)、項次(1、2…)
• 4月1日後簽發者始須填寫
• XML報單:於「原產地證書編號、項次」欄填報
• EDI報單:於「輸出許可證號碼、項次」欄填報
(該欄為14碼,靠左填寫產證編號11碼,如因報關軟體
限制須填滿14碼者,可於產證後3碼填0或其他文數字)
• 證號列印於「主管機關指定代碼」欄
型號、規格: 於「型號」、「規格」欄填寫
,無型號、規格者,填寫「N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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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不受理報關(C、D類錯單5106):
報單項次與產證項次非為1對1對應
報單已申報產證號碼,但有下情形者:
1.僅申報產證號碼,未申報項次(錯單原因D54)
2.未申報型號、規格(錯單原因D52)
3.產證與報單比對不符:HS6位碼不符(錯單原因
D57)、報單數量大於產證數量(錯單原因D55)、計
量單位不符(錯單原因D56)
4.報單申報產證已由其他報單核銷(錯單原因D53)
5.產證資 料不存在(錯單原因D58)(宣導期間仍受理
報關,惟放行後以N5107通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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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證與報單比對項目:HS6位碼、數量、單位
比對通過:
於海運結關/空運放行後將產證資料 ECFB01及報單
資料ECFB02傳送陸方,同時以NX204回傳貿易局
比對不通過:
放行後以N5107通知報關行
產證電子資料不存在:
放行後以N5107通知 報關行
報關行於收到N5107通知後,應檢查係報單或產證
內容錯誤,再憑以向海關或貿易局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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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申請更正出口報單之情形
海關以N5107通知報關人
•產證不存在(包括產證號碼申報錯誤)
•比對不通過(報單HS6位碼、數量、單位)
出口人自行發現報單與產證不符
陸方海關要求更正產證內容,經我方主管機關核
准更正者:出口人應檢附更正後之產證及相關資料
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
海關人員可根據出口人提供之相關資料,並得以
EE32、EE33程式查詢產證內容,以憑辦理更正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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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報單更正後之處理:
報單更正內容涉及傳送內容(ECFB02) 之
處理:
1.已傳送陸方:不再與產證內容比對,於
放行後直接將更正內容傳送陸方
2.未傳送陸方:與產證HS6位碼、數量、
單位比對通過者,於海運結關/空運放行
後將資料傳送陸方
3.比對未通過,或產證資料不存在者:以
N5107通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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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關轉船之處理:
出口人無須申請修改報單號碼,海關電
腦系統將主動更正船/機名稱等資料
出口人得向貿易局申請換發產證,海關
無須通知貿易局
退關出倉之處理:
已傳送陸方:將報單刪除訊息以ECFB02
傳送陸方海關
未傳送陸方: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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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補撈之秋刀魚:
以搬運船出口至大陸者,產證裝貨口岸
應填TWZ99,並填報農委會核准證號
,免辦理出口報關,產證資料直接傳
送陸方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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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陸方資料:
儲存資料:
•電腦自動儲存陸方傳送之產證資料(ECFA01)
與出口報關單資料(ECFA02),如有更新資料,
則以覆蓋方式儲存
分估參考:
•分估關員可於分估畫面(海運IE37/空運IC4E)
查詢ECFA產證及陸方出口報關相關資料
加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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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報單與產證對應關係
報單1項次僅可對應產證1項次,
但產證1項次可對應報單多項次(單
位相同),並以下列方式申報
•1份報單可申報多張產證
•1張產證僅可申報1份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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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單填報
•不可使用簡易申報單、濃縮報單
•貨品分類號列附碼申報「PT」
•進口報單應根據發票內容填寫,貨物名稱、數
量、數量單位、稅則號別、單價金額、幣別等應
與產證內容一致(但貨物名稱無須逐字完全一致)
•報單數量單位應與產證單位一致(請參考計量單
位代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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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證編號、項次填報
• 陸方產證編碼原則:H + 15位碼,共16碼。如屬「小微企
業」申辦者,末尾加標識碼「X」共17碼。
• XML報單:於「原產地證書編號」欄填報(16碼或17碼)
• EDI報單:於「主管機關指定代碼」欄自第2位碼起填報15
碼(第1碼H及小微企業標識碼X免填)
注意:編號、項次應各填報1欄「主管機關指定代碼」,共計2欄
• 證號列印於「主管機關指定代碼」欄
三角貿易案件:報單之賣方、單價金額與產證出口人、發
票金額可不同
產證出口商與發票賣方不同:如係賣方委託產證出口商辦
理出口者,准憑原ECFA產證銷證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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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報關之情形(B類錯單5106)
比對不符:報單資料與陸方傳送之產證資料比對
不符
•稅則前6碼不符(錯單原因B89)
•報單數量大於產證數量(錯單原因B88)
•計量單位不符(錯單原因B87)
報單申報之產證電子資料不存在(錯單原因B92):
產證編號申報錯誤,或陸方未傳送 (宣導期間仍
准收單,但於放行後以N5107通知報關業者)
未申報產證「項次」(錯單原因B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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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證審核作業
產證審核:仍以書面產證為主
•有效產證: (簽發日起12個月、補發註記)
•原產地規則: WO、WP、PSR
•產證內容:如出口商、進口商、稅則前8碼
、貨品名稱等與報單申報內容是否相符
產證電子資料查詢
以海運IE37/空運IC4E分估畫面查詢陸方出口
報關單、產證內容,是否與進口報單及書面
產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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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進口報單審核作業:
• ECFA早收項目:貨名、HS 號列
• 直接運輸:非直航貨物應檢附第3方海關之中轉證
明
• 船舶/飛機編號、日期:與報單申報不同者,其不
同原因合於客觀事實者,免改證
• 三角貿易案件:
1)產證出口商與報單賣方可不同,但進口商 與納
稅義務人須一致
2)產證金額與報關發票可不同,但應合理
• 產證出口商與發票賣方不同:如係賣方委託產證
出口商辦理出口者,准憑原ECFA產證銷證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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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保稅貨物通關作業
報單填報:
與一般報單相同(限D8、B6、F1報單,不
得使用L1報單)
分估作業:影印留存,正本退還
出倉進口:
以D2、G2、F2原貨(分批)出倉進口時,
核銷正本
押款放行: 於結案時再進行受拒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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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處理作業
受惠審核:
1.產證電子資料及陸方出口報關單
內容與進口報單內容相符
2.進口貨物符合ECFA原產地規則及
關務程序 規定
3.報單通過其他分估審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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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處理:
宣導期間:分估關員於IE37/IC4E或IE06註
記准予受惠(未處理者無法進行初複核)
宣導期後:
1.分估關員於IE37/IC4E或IE06註記准予受惠(
未處理者無法進行初複核)
2.產證電子資料不存在者,不得為受惠 處理
,但因海關系統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海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分估關員應以人工
勾選免審產證電子資料通關)
30
拒惠處理作業
拒惠審核:
• 不具備ECFA原產資格或不符合「直
接運輸」規定者。
• 產證未依填寫須知填製、簽章或簽發
• 產證所載內容與所提交之文件不相符
• 產證所載內容與報單申報內容不相符
• 其他不符合ECFA原產地規則及關務
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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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惠處理:
• 未受惠處理:可於IE37將「受惠註記
」空白,表示未受惠
• 拒惠理由:於IE06/IC4E作拒惠處理並
勾選拒惠理由代碼,勾選其他(代碼7)
時應填列具體理由。
• 刪除「PT」:拒惠時應刪除PT,但不
刪除產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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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拒惠資料傳送
拒惠報單:已註記拒惠理由者
受惠報單:
• 報單載列「PT」,且有產證編號者
• 受惠金額=第1欄與第2欄稅率稅額差
批次傳送:
將已放行及押款結案之受拒惠資料
(ECFB03)以批次方式傳送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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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拒惠資料接收
•資料接收:電腦自動儲存陸方傳
送之受拒惠資料(ECFA03),如有更
新資料,則以覆蓋方式儲存
•製作統計表
•加值處理與資料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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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請求:
海關相關單位:經審核認為所檢附之
產證有查核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
,電傳關務署聯絡窗口請陸方協查
相關主管機關:認為所檢附之產證有
查核必要者,得依上開程序請陸方協查
查核請求傳送:關務署聯絡窗口於電
腦畫面填寫查核請求表格後,透過單一
窗口傳送ECFB04表請陸方協查
35
查核產證資料之接收:
接收查核請求:我方海關接獲陸方查
核請求表ECFA04後,由關務署聯絡
窗口處理
協助查核:我方聯絡窗口根據請求內
容,以書面電傳貿易局或海關各主管
單位查核,各單位將查核結果以書面
電傳回復聯絡窗口
回復協查結果:將協查結果以
ECFA04透過單一窗口傳送陸方海關
36
進/出口產證處理狀態查詢
操作說明
 登入網址
 進口報單ECFA產證處理狀態查詢功能說明
 出口報單ECFA產證處理狀態查詢功能說明
 出口通關流程新增顯示ECFA產證處理流程
37
登入網址
• http://portal.sw.nat.gov.tw,點選通關簽審
狀態查詢 (正式環境)
• http://tportal.sw.nat.gov.tw (測試環境)
38
 進口報單ECFA產證處理狀態查詢功能說明  點選
進口通關流程頁簽
 出口報單ECFA產證處理狀態查詢功能說明 點選出
口通關流程頁簽
39
進口報單ECFA產證處理狀態查詢
 點選(GB346)進口報單ECFA產證處理狀態查詢
40
進口報單ECFA產證處理狀態查詢
 輸入陸方產證號碼後,點選查詢鍵
 查詢結果顯示如下。
41
出口報單ECFA產證處理狀態查詢
 點選(GB347)進口報單ECFA產證處理狀態查詢
42
出口報單ECFA產證處理狀態查詢
 輸入陸方產證號碼後,點選查詢鍵
 查詢結果顯示如下。
43
出口報單通關流程查詢
 點選(GB309)出口報單通關流程查詢
44
出口報單通關流程查詢
 輸入報單號碼後,點選查詢鍵
 節錄通關流程查詢結果顯示如下。
45
103年4月1日起上線實施,宣導期3個月
10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 聯絡電話:ECFA專線 02-25581843
關務署:02-25505500 分機2543 林先生
分機2521 陳先生
分機2520 黃先生
46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