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貿易局).
經濟部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草案暨附件簡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99年6月25日
經濟部
目
錄
壹、協商過程回顧
貳、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一、協議文本主要內容
二、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臨時原產地規則主要內
容
三、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主要內容
四、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
者定義主要內容
叁、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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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壹、協商過程回顧
從98年2月總統宣佈推動洽簽兩岸經濟協議
以來,兩岸分別展開個別研究,評估兩岸
經濟協議的效益與影響,並在去年11月完
成共同研究,得出了對兩岸經濟發展均屬
有利的一致性研究結論
兩岸兩會在98年12月22日的第4次江陳會
談中,同意將兩岸經濟協議納入第5次江陳
會談的協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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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壹、協商過程回顧
在兩會的安排下,雙方的協商團隊在99年1月26
日、3月31日及6月13日分別在北京及台北進行
了三次協商,就協議文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服
務提供者定義,充分交換意見,並獲致相當程度
的共識
雙方協商團隊於6月23日、24日再就協議文本及
五項附件作最後檢視,目前文本及附件已全部定
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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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貳、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協議文本主要內容
五項附件主要內容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
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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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一、協議文本主要內容(1/8)
協議文本(草案)除序言外、包括總則、
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及其
他等計五章、十六條
序言: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
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
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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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一、協議文本主要內容(2/8)
總則:
協議目標為:
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促進雙方貨品貿易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
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
下措施,加強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 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
稅障礙
– 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
措施
– 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 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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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一、協議文本主要內容(3/8)
貿易與投資(之一)
貨品貿易:
雙方同意在「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
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
速完成
未來貨品貿易協議之磋商內容,包括: 關稅減讓或
消除模式、原產地規則、海關程序、非關稅措施及貿
易救濟措施(如「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防衛協
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品貿易的雙方防
衛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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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一、協議文本主要內容(4/8)
貿易與投資(之二)
服務貿易:
雙方同意在「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
後6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未來服務貿易協議的協商內容,包括: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
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繼續擴展服務貿易
的廣度與深度及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投資: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就建立投資保障機制、提高
投資相關規定透明度及促進投資便利化等事項展開協商,並儘
速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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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一、協議文本主要內容(5/8)
經濟合作
雙方同意加強經濟合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
金融合作
產業合作
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
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等
早期收穫計畫
早期收穫計畫涉及的產品在項目數、金額、比例上
均達到相當的規模;涉及的服務業別開放,也已充
分考量彼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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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一、協議文本主要內容(6/8)
其他(之一)
機構安排:
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與本協
議相關的事宜,包括
– 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 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 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
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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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一、協議文本主要內容(7/8)
其他(之二)
生效:
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
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
日起生效
終止:
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
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一定期間內開始協商。如協
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
通知之日起一定時期間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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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一、協議文本主要內容(8/8)
後續協議協商時間表
協議名稱
展開協商時間
貨品貿易協議 兩岸經濟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儘速完成
服務貿易協議 兩岸經濟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儘速完成
投資相關協議 兩岸經濟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儘速完成
爭端解決協議 兩岸經濟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儘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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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二、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
臨時原產地規則主要內容 (1/2)
訂定臨時原產地規則的必要性及效益:
訂定臨時原產地規則,係為確保只有在兩岸製造的貨
品才能適用優惠關稅待遇,嚴防兩岸以外之其他國家
利用迂迴貿易行為而享有免費搭便車之利益
採用之標準 :
依據貨品製造或裝配程序之特殊性、複雜度、商業上
之重要性等不同因素予以訂定 ,包括稅則號別變更、
區域產值含量、加工工序標準等,只有符合本臨時原
產地規則規定原產於雙方的貨物,才能享有優惠關稅
待遇
各項標準將採單獨或混合使用,即單採稅則號別或區
域產值含量標準,或須同時符合兩者標準始授與原產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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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
臨時原產地規則主要內容 (2/2)
兩岸經濟協議實施後,進口商申請適用優惠
關稅待遇,應在報關時提交出口方簽證機構
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正本,方可申請適
用優惠關稅待遇
自雙方根據本協議達成的貨品貿易協議生效
之日起,臨時原產地規則應終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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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三、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
雙方防衛措施主要內容 (1/2)
現況:
依據WTO規範,貿易救濟分為反傾銷措施、補貼暨平
衡稅措施及防衛措施等3種
防衛措施則係針對進口品急遽增加,採行提高關稅或採
行數量限制等措施,以降低進口品對於國內產業產生之
衝擊。
目前各國所簽署之FTA多訂有貿易救濟條款,俾在依循
相關程序、要件等規定之前提下,提供國內整體產業適
當之保護機制
兩岸經濟協議納入雙方防衛措施,針對特定的早收清單
貨品因兩岸經濟協議降低關稅而導致大量進口,並對相
關產業造成損害時,可依規定藉由調高關稅至兩岸經濟
協議實施前之稅率(亦即恢復MFN實施稅率),以緩解
此類早收貨品帶來之進口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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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三、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
雙方防衛措施主要內容 (2/2)
實施雙方防衛措施之構成要件 :
需因履行兩岸經濟協議早收計畫,調降關稅,導致該計畫
涵蓋之特定貨品進口有絕對或相對增加之情形
前述之進口增加需對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
之虞
諮商:為迅速解決兩岸經濟協議早收貨品帶來進口衝擊之
問題,特設有諮商機制,我方若發現兩岸經濟協議早收貨
品有前述進口增加情形,且可能對我產業造成損害,可要
求陸方進行諮商,以尋求雙方滿意之解決方案
自雙方根據本協議達成的貨品貿易協議生效
之日起,本協議規定的雙方防衛措施規則應
終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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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四、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
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主要內容 (1/2)
訂定目的:
避免外資企業搭便車,確保兩岸服務業者享
有兩岸經濟協議超出WTO承諾的優惠待遇
適用範圍:
僅適用兩岸經濟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
穫部門及開放措施中,超出我國及中國大陸
各自在WTO承諾的服務部門及開放措施
適用對象:
持有兩岸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以及在兩
岸設立的法人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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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
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主要內容 (2/2)
法人特殊限制:
同業經營限制:
我方業者如擬至陸方提供服務時,應與其在我方
從事之服務業別相同(醫療服務提供者除外 )。例
如倘我方業者擬至大陸投資提供電腦資訊服務,
須在台灣亦同樣經營電腦資訊業,才可享有優惠
待遇
實質商業經營限制:
需達一定經營年限(即金融業之經營年限須為連
續5年以上,其餘服務業為連續3年以上);
須繳納所得稅;
須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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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結 語(1/2)
協商主要成果
「不進一步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及「不開放大陸勞
工來台」的承諾,維持不變
陸方同意將我方18項農漁產品列入其早期收穫免稅項
目
我方17項易受貿易自由化損害產業的相關產品不列入
早期收穫計畫
我方已取得陸方同意將我傳統產業較具競爭力的產品
列入其早期收穫降免稅項目
陸方與我方的貨品早期收穫計畫,產品項數比1:2.02
(約267項比539項),金額比約1:4 .84(約28.58億美元
比138.38億美元),這個比例與目前兩岸貿易額的比例
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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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叁、結 語(2/2)
兩岸經濟協議涉及廣泛的經貿議題,包括
貨品的降免稅、服務業的市場開放、雙向
投資的促進與保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以
及經濟產業的合作等領域,有助於兩岸優
勢互補、提升競爭力,兩岸經濟協議預期
將帶給兩岸人民正面的經貿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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