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6***7***8***9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L***o***********.***************6***7***8***9

医疗废物监督
医监一科 张邦恒
2011年9月
主要内容
u医疗废物概念和分类
u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u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内容
u医疗废物行政处罚
一、医疗废物概念和分类
(一)基本概念
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
、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
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
物。
 医院废物,指在医院内需要丢弃,不能再利
用的废弃物,它包括生物和非生物也包括生
活垃圾。
 医疗废物的危害
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垃圾、
污水等含有大量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原虫和寄生
虫等,还存在有放射性物质以及较多的化学物质,也就是说,
医疗废物具有及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它的危害
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倍。具有空间传染、急性传
染、交叉传染和潜伏传染等特征,当疏忽管理或处理不当极
易引起医院病人和工作人员遭受感染还会造成社会公害如水
体、大气、土壤的污染,而且可能导致传染性疾病的流行。
危害性的类型:物理危害、微生物危害、化学危
害、相关疾病
(1)物理危害:
物理危害主要是指来自锐利的物品,如碎玻璃、
注射器、一次性手术刀和刀片等。
物理危害的问题不在于他们本身造成的伤害,
而是入侵了人体的防护屏障,从而使各类病菌进入
人体。
(2)微生物危害:
医疗废物的微生物危害来自于被病菌污
染的物质。最典型的例子是传染源的培养基
和传染病人的废物。
(3)化学危害:
包括可燃性、反应性和毒性
 (4)相关疾病:
 a 含感染性微生物造成的危害,可导致如病
毒性肝炎、HIV感染;
 b 如被抗肿瘤药物污染的注射器、针头、药
瓶和接受细胞毒(或抗肿瘤)药物治疗病人
的排泄物都可导致诱导突变和产生畸形;
c 如医院常用的甲醛、对苯二酚、二甲苯、重金属
盐和氰化物等有毒或危险性化学制品或药物造成中
毒;
d 如放射性核素导致的人体慢性损伤,如皮肤损伤、
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生育力受损等。辐射还可
以致癌和引起胎儿的死亡与畸形;
e 在操作中被锐器割伤后造成的医务人员感染。
(二)医疗废物分类
感染性
损伤性
药物性
病理性
化学性
 感染性废物:








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
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
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医疗废物和医学实
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
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
等。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
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
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1)致癌性药物,
(2)可疑致癌性药物,
(3)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2015/4/7
20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
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1)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盛装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
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
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
物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含有汞的体温 计、
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 机构处置;
(6)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
险废物,应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
处理, 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 排泄
物,应按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
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
物,并及时密封;
(8)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 废
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 分类收集标识醒目,收集容器均有医疗废物警示
标识。
 一次性医疗用品(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做到
毁形、无害化处置。
 锐器置于硬质、防渗漏、耐刺、有盖的可一次性
处置的容器中。
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
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
口紧实、严密。具有传染性的污物应双袋。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流程示意图
 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如下图
医疗废物处理
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
“损伤性废物”;
利器盒上应印刷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专用包装袋: 不得使用以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原料制作的包装袋和
利器盒,要易于焚烧;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
孔;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
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医疗废物院内转运要求
 专用运送工具
密闭,外表面标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规格大小
根据使用单位要求制作。
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
洁。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
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
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
时进行清洗和消毒,并记录清洗消毒的时间
和人员、消毒剂名称和浓度。
 专人转运
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
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
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路线以人流最少或较为偏僻为原则而
划定;

转运时间避开诊疗高峰时段;
转运过程中转运者不得离开转运的医疗废物;
禁止丢弃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禁止将医疗废物自行运出本单位;
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转运专用车清洗、消毒、存放
转运车附
件箱内物
品目录
废 物 袋
扎 口 签
纸 标 签
记 录 单
记 录 笔
弹 璜 秤
手消毒剂
医疗废物交接要求
 1、医疗机构内部交接







登记内容:
医疗废物的来源或产生部门
医疗废物的类别
包装袋(盒)数量或重量
交接时间
最终去向或院内处置方法
经办人签名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
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医疗废物类别
医疗废物数量(袋或盒)
医疗废物重量
医疗废物交接地点
其他
移交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时
医疗机构与集中处置单位交接
院外转移联单
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3 年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要求
1、选址适宜,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
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
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
疗废物;
3、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置门及纱门、窗及纱窗、
密闭贮存容器、密闭运送工具、灭蚊灯等防鼠、
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易于清洁和消毒;设清洗池、拖把池、地漏、紫
外线灯、贴墙壁砖、地面砖,室内地面设微小坡
度;
6、避免阳光直射;
7、配备计重器、医疗废物专用盛装容器、包装袋、
防护用品等;
8、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
食”的警示标识。
9、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
腐条件。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暂存地警示标识
为工作人员配备全套个人防护用品:
工作服、防护衣、手套、帽子、口罩、面罩、
胶鞋、手消毒剂等。
医疗废物分类暂存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
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感染性废
病理性废物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
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
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
医疗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
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应当按
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
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转运车标志
MEDICAL WASTE
医疗废物
注意
暂存地---医废转运后的消毒
医疗废物每两天清理转运后
使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
液喷洒密闭作用半小时后洗
刷,紫外线照60min,并开窗通
风待用。
三、医疗废物监督内容
(一)医疗废物监督机构职责
1、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
处置中疾病防治工作以及人员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3、核实、处理医疗废物的举报、投诉和控告。
4、采取相应措施履行职责。
5、有权在医疗废物传播时采取即时控制措施。
 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




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
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
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
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监督内容
1.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3.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4.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
5.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情况;
 经常出现的问题:
1、制度不全、人名未修改
2、包装材料不符合要求(颜色、太薄、无标识、利
器盒关闭后能开启、垃圾桶无盖)
3、记录不全、合同到过期
4、交接无双人签字;超过48小时
5、转运车、箱、站点太脏;站点不锁;无防鼠防蚊
蝇功能
6、消毒剂过期、不会配置、无消毒工具
7、与生活垃圾混放
8、检查的线路上有:医疗废物如:化验室门口有棉签、发热
门诊门口有帽子、口罩等
9、防护用品没有或不会用
10、保洁员没有体检证明
11、应急预案不清楚
12、无专用通道或清运时不避开工作高峰
13、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但运
送时混放
医疗废物监督工作流程图
四、医疗废物行政处罚
(一)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0号二
00三年六月十六日公布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公布
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医发[2003]287号
 医院废物管理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准规定
环发
[2003]188号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1号
《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
〔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
(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
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
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
处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
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
〔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
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
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
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
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
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
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
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
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
(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
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
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
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
件的通报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
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
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
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
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
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
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
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
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
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
响极坏。

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
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
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
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
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
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
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
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
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
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
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
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
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
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
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
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
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
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
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
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
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
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
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
业素养。
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中央有关媒体曝光了河南省周口市部分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甚至个别机构、人员存在非法买卖
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我部和环境保护部也分别接到媒体举
报,反映山西省稷山县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
存、处置等环节不规范。上述事件反映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分卫生行政部
门监管职责不落实。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加大监管
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管理,落实法定责任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管理措施
三、全面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整改
(一)开展自查(2010年12月—2011年2月)。各级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开展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开展监督检查(2011年3月—2011年6月)。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尤其加强对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地区以及一
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拉网
式监督检查,覆盖辖区内100%的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对不少于30%的县(区)进行抽查;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对不少于20%的市(州、盟)进行抽查。各地要加
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对于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
要进行通报,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医
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并形成报告,于
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我部医政司、监督
局。我部将适时对部分省(区、市)医疗
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进
行通报。
四、不断总结探索,完善长效管理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
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1]19号
2011年02月16日
 略
 五、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十三)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
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
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医
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
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
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
加工利用。
 (十四)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
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
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
稳定达标的,要在1年内依法淘汰或者关停。各停用处置设
施可用于突发疫情期间应急处置医疗废物。不具备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医疗废物行政处罚案由
 1、未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案
 (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
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或者未对有关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
等知识的培训的;
 (2)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的,或者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
料的;
2、医疗废物收集不符合要求案
(1)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或者容器的;
3、废物运送不符合要求案
未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未按照本单位
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
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未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
毒和清洁。
4、废物暂存不符合要求案
未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露天存放医疗废
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超过2天。 无明显的警示标
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 设施。
5、废物处置不符合要求案
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
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6、污水处理不符合要求案
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7、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
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案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未毁形、焚烧
和及时消毒后集中填埋。
敬请各位
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