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化基础知识讲座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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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1标准化基础知识讲座2013.11.18
标准化基础知识简介
北京标准化协会
宋丰华
一、标准化的概念及原理
二、我国标准化发展概况
三、标准化的法律体系
四、企业标准化工作
五、其他标准化工作
一、标准化的概念
1、什么是标准
2、什么是标准化
3、标准化的原理
4、标准化的作用
5、标准化涉及的范围
标准化概述
在我们生活的世界上,标准和标准化是无处
不在,无处不有的,从吃、穿、住、行,到社
会上的各种管理、服务,从古代象形文字,到
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文字、货币都离不开标准。
北宋时代的毕升发明的活字印刷术,可以说是
标准化发展的里程碑,成功地运用了互换、标
准件、分解、组合、重复利用等标准化的基本
原理。
标准化概述
标准实际上是人们通过社会实践,总结
和摸索的社会经验,或者是习惯性的作法,
通过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随着社会发展,
这些经验也在发生变化,通过制修订标准,
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标准实际上是规
范人与自然规律的关系。它与一般的法律、
法规有区别,主要包括:①标准是协调的
产物,不存在一方强加于另一方。②标准
本身不具有强制力,是法律赋与的强制力。
③标准的制定程序、原则、格式与法律不
同。
标准化概述
标准化活动最初由一个企业发展
到一个行业,后来又发展到一个地区
或一个国家。在不同地区、国家经历
了漫长的过程,自发形成。标准化活
动范围广范、功能多样,人们对标准
化的性质、概念理解上存在着较大差
异,所以增加了统一的难度,给出了
不同的定义。我国给出的定义也经历
了多次调整。
1、什么是标准: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
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的定义: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
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
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
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
ISO/IEC第2号指南对标准的定义: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
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结果规定了规则、
导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
最佳秩序效益。
理解要注意的几点:
为获得最佳秩序
兼顾各方利益,协商一致
经权威机构批准
可重复和普遍应用的规范性文件
以科学技术和经验成果为基础
2、什么是标准化
GB/T20000.1—2002中的定义: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
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
过程。
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
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
术合作。”
ISO/IEC第2号指南(1991年)标准化:是对实际与潜
在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供共同和重复使用,以在预定领
域内获得最佳秩序的效益的活动。
理解要注意几点:
1、 制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包
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2、为了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
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3、标准化的原理
标准化四个原理:简化、统一化、协调、
优化。
简化的定义:在一定范围内缩减对象的
类型、数目,使之在既定的时间内满足
一般需要的标准化的形式和方法。
简化是事后进行的,控制品种、规格,
避免盲目膨胀,但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
益。一般可降低成本16%。
标准化的原理
统一化的定义: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表
现形态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个范围内。
火车轨距:东北 1524mm,京沈 1435 mm,
滇越 1000 mm,现统一为:1435 mm;
电压:110伏60赫、125伏500赫、100伏50
赫,后统一为220伏50赫;
粮食:斗、升、斤、两,统一为克、千克;
货币:金元券、大洋,统一为元;
统一有几个原则:适时、适度、等效。
标准化的原理
协调的定义:每个标准或标准体系
通过协调实现标准或整体体系功能
最佳。
优化的定义:从多个可行的方案中,
选择确定最佳方案。
4、标准化的作用
①标准化可以规范社会的生产活动,推动建
立最佳秩序,促进相关产品在技术上的相互
协调和配合。有利于企业间的生产协作,为
社会化专业大生产创造条件,有利于提高产
品的适用性和进行品种的合理控制,有利于
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标准化有利于实现科学管理和提高管理效
率。
③标准化可以为各种产品和系统提供接口和
互换性,使各种产品和系统的零部件实现互
连和互换,促进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并且
方便了生产和生活。
标准化的作用
④标准化有利于稳定和提高产品、工程和服
务质量,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增强
企业的素质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⑤标准化可以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人身和财
产安全,保护人类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⑥标准化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⑦标准化可以增强世界各国相互沟通和理解,
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国际间的经贸发展和科学
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5、标准化涉及的范围
按标准适用的范围:国际、国家、地区、行业、
地方、企业
按法律的约束性:强制性、推荐性、指导性
按标准的性质:技术、管理、工作
按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工业、农业、服务业中
的产品、方法、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
标准化不涉及的范围
个性化的事物不涉及标准化,
如:国画、手工艺品等。
二、我国标准化发展概况
1、我国标准化的发展历程
2、我市标准化发展情况
3、我国标准化发展的阶段特点
4、现有各级标准情况
二、我国标准化发展概况
1、我国标准化的发展历程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中央财
政经济委员会下设立了中央技术管理局,标准规
格处负责工业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1949-1955年,纺织、卫生、农业、铁道等
部门相继发布部门标准。
1956年,成立国家技术委员会,57年初设立
了国家技术委员会标准局,重新加入IEC。(国
际电工委员会)
1962年11月国务院第120次全体会议通过了
《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1963年4月,第一次全国标准、计量工作会,
通过了标准化十年发展规划。
1963年9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了解
32家研究院所和设计单位为国家标准化核心机构。
1966年“文革”开始,工作停滞。
1972年,成立国家标准计量局
1978年9月成立中国标准化协会,重新加入
ISO。
1978年10月成立国家标准总局。
1979年7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1984年1月全国采标工作会,3月颁布《采
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1988年7月在原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
和国家经委质量局基础上组建了国家技术监督
局。
198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90年4 国务院5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 准化 法实施条例》。
2001年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我市标准化发展概况
1959年北京市科委在北京市计量管理处设标准化科
1962年北京市科委撤销了标准化科
1964年经市委批准,科委恢复了标准化科
1965年北京市计量处更名为北京市计量标准管理处
1978年底市政府将计量标准管理处转给市经委
1979年市经委设标准化处
1983年市经委将标准化工作转交北京市计量管理局
1984年成立北京市标准计量局
1990年更名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2000年更名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我国标准化发展的阶段特点
1949—1988年
标准化起步阶段
技术标准体系初步形成 。
1989—2001年
法》
2001—今
WTO
颁布实施《标准化
成立国家标准委, 加入
4、现有各级标准情况
国家标准
截止到2012年初
国家标准:24946项;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177项 ;
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21769 项;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 105项。
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颁布的行业标准有:41117项。
包括63个行业:SN(商检)、HG(化工)
、YY(医药)、QB(轻工)、SB(商业)
、JB(机械)、JC(建材)、LB(旅游)、
QC(汽车)、NY(农业)、WS(卫生)、SY(
石油)、JT(交通)、AQ(安全)、YD(通
信)、CJ(建设)、SJ(电子)、LS(粮食
)HJ(环境)、GA(公安)、MZ(民政)
等等。
北京市地方标准
目前全国地方标准有:16694项。
北京市地方标准到“十一五”末有:812
项,目前共有900多项。涉及十四个
行业。
企业产品标准
全国企业产品标准有:130多万项。
北京市有企业产品标准:53000多项。
三、标准化法律体系
(一)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标准化法》及法规确定的标准
化工作基本内容
(一)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
过,1989年4月1日实施.
我国第一部调整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
2、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5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共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共四十四条
附则
3、规章——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等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2日十届人大十一次会议通过
地方规章——
《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1991年8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9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28号令
4、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37号文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2年15号文国家标准委发布
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标准化的规定、文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北京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二)《标准化法》及法规确定的标准化工作基本内容
立法宗旨: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
经济效益
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
法确定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内容
1、标准化工作的任务
2、标准化管理体制
3、制定标准的范围及原则
4、我国四级标准体制
5、各级标准的管理
6、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7、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8、标准的实施
9、标准的监督管理
10、法律责任
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内容
1、标准化工作的任务
制定标准
组织实施标准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标准化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
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
管理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标
准化工作 .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本行政
区域标准化工作。
3、制定标准的范围及原则
(1)制定标准的范围
①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
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②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
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
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③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
验方法。
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
全要求。
⑤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
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
法。
⑥重要的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
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990年实施条例增加了:
⑦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
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管理
技术的要求。
⑧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
术要求。
(2)制定标准的原则
1、 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2、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
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
用要求。
3、 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
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
外贸易。
5、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制定标准的组织形式:
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学
术团体的作用。
4、我国四级标准体制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与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相
比,把企业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权力还给了个企
业。三级变为四级。
5、各级标准的管理
(1)标准编号及发布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
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标准编号:
GB xxxxx—xxxx
标准发布年代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强制性标准代号
GB/T xxxxx—xxxx
推荐性标准代号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
行业标准编号:
xx
xxxx—xxxx
标准发布年代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xx/T
xxxx—xxxx
推荐 性行业标准代号
如:HG/T 1234—2000 (JC、JB、YY等63个)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
地方标准编号:
强制性地方标准 DBxx xxx—xxxx
推荐性地方标准 DBxx/T xxx—xxxx
注:x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
码
(北京市110000的前二位),天津市12,上海
市31,河北省13。
如:DB11/T 123—2002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
Q/xxx
xxx—xxxx
(国家“企业标准化管理
办法”规定)
Q/xx
xxx xxx—xxxx
(北京市规定)
注:Q为企业标准代号
xx为企业所在行政区域汉语拼音字头
前xxx为企业名称汉语拼音字头,后xxx为顺序号
最后xxxx为年代号
如:Q/CY JBC 001—2008
(2)各级标准的适用范围
国家标准:在全国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对没有国标又需要在某个行业统一的
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对没有国标和行标又需要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
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3)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的相互关
系:
上级标准是制定下级标准的依据,下级标准是
对上级标准的补充,各级标准之间不得重复制定和
相互抵触。
当上一级标准发布实施后,下一级相应的标准
自行废止。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
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下级标准应随上级标准变化及时进行复审,并
确定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国家、行业、地
方标准复审周期五年,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三年。
(4)标准制定程序
制定标准的一般程序 ,各级标准适用
—编制计划
—调查研究
—起草标准草案
—征求意见
—标准论证
—审查
—批准编号发布
WTO要求标准制定至少应该分五个阶段:
⑴已决定制定一个标准,但技术工作还未开始;
⑵技术工作已经开始,但还未开始征求意见;
⑶已开始征求意见,但未完成;
⑷征求意见完结,但标准还未开始实施;
⑸标准实施开始。
GB/T 1.2-20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
标准制定程序》制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
预研阶段(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立项阶段(提出新工作项目)
起草阶段(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阶段(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
审查阶段(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
批准阶段(提出标准出版稿)
出版阶段(提供标准出版物)
复审阶段(定期复审)
废止阶段
(5)标准审批
一般需有下列材料:
—标准草案(报批稿)
—标准编制说明
—意见的处理情况
—必要的验证报告
6、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标准的法律属性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强制性标准的级别:国家、行业、地方
对强制性标准的补充规定(国家质检总
局):
2000年36号文规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
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2002年15号文规定,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1)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
①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条例规定的范围1990年)
②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
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③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
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
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卫生、环
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
的其它要求;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
准。
⑤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
图方法。
⑥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
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⑦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互换配合标准。
⑧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
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WTO/TBT的五项正当目标
—保障国家安全
—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环境
—防止欺诈
技术法规:
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技术法
规的定义:
技术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
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
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
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
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在和世贸组织谈判中,同意把我国的强制
性标准视为技术法规,对用于贸易的强制性国
家标准应向其他成员国进行通报。
7、标准的监督管理(一)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
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
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实施的监督;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实施监
督;
市、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实施监督。
标准的监督管理(二)
标准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
—就某一项强制性标准开展的监督检查;
—产品认证;
—标准的备案;
—标准化审查;
—对企业声明执行标准的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计量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标准实施监督的重
点内容。标准实施监督不仅限于国家执法机关对标准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
8、法律责任(一)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进、通报批评或给
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条例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未按规定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其标识不符的;
—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
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
法律责任(二)
[条例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责令停
止生产,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
处理;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
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
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责令
停止销售,限期追回已售出商品,监督销毁
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该批
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三)
[条例三十三条]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封存并
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
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
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于行政处分,并可处五
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
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
任。
法律责任(四)
[条例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
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停止销
售,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严重的又
认证部门撤消认证证书。
[条例三十六条]
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
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处违
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处五千
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五)
[条例三十八条] 以上的处罚不免除由此
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条例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
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