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 幼稚園行政組 法例規定、行政指令 (1) 收取註冊費和報名費 (2) 收取學費 (3) 售賣教育用品及 提供收費服務 《教育規例》第60(A) 、 61(1)條-須事先經教育局 常任秘書長書面批准 家長購買純屬自願性質  教育局通告第 4/2014號 特定用途費用 (a) 報名費 核准上限 40元 (b) 註冊費 (i) 半日班 (ii) 全日班  970元 或 每月學費的半數, 以較低者為準 1,570元 或 每月學費的半數, 以較低者為準 擬收取超逾核准上限的費用,須事先徵得本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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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2014年11月 幼稚園行政組 法例規定、行政指令 (1) 收取註冊費和報名費 (2) 收取學費 (3) 售賣教育用品及 提供收費服務 《教育規例》第60(A) 、 61(1)條-須事先經教育局 常任秘書長書面批准 家長購買純屬自願性質  教育局通告第 4/2014號 特定用途費用 (a) 報名費 核准上限 40元 (b) 註冊費 (i) 半日班 (ii) 全日班  970元 或 每月學費的半數, 以較低者為準 1,570元 或 每月學費的半數, 以較低者為準 擬收取超逾核准上限的費用,須事先徵得本局批准.

2014年11月
幼稚園行政組
1
法例規定、行政指令
(1) 收取註冊費和報名費
(2) 收取學費
(3) 售賣教育用品及
提供收費服務
《教育規例》第60(A) 、
61(1)條-須事先經教育局
常任秘書長書面批准
家長購買純屬自願性質
2
3

教育局通告第
4/2014號
特定用途費用
(a) 報名費
核准上限
40元
(b) 註冊費
(i) 半日班
(ii) 全日班

970元 或 每月學費的半數,
以較低者為準
1,570元 或 每月學費的半數,
以較低者為準
擬收取超逾核准上限的費用,須事先徵得本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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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只可向已取錄的學童收取註冊費
學童如已繳付註冊費並其後在該校就讀,則校方必
須在收取第一期學費時扣除註冊費的款項
註冊費與第一期學費的差額,不得在8月1日前
(如新學年在9月開始)或7月1日前(如新學年
在8月開始)收取
獲提供學位並已繳付註冊費的學童,如其後放棄學
位,則或會被沒收已繳付的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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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學費應用以支付與教學活動、營辦
幼稚園和維持教育服務水平有直接
關係的所有開支
 不應就這些開支在學費以外另行向
家長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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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教學人員(包括代課教師)及非教學人員
的薪金、公積金、強制性公積金供款及長期
服務金
 學校校監酬金
 校舍租金、管理費、差餉及地租
 供學校使用作教育用途的家具及設備
 圖書、參考書籍和教師及學生用的工作紙等
教具

8
修葺、保養及改善校舍的工程,包括安裝
冷氣機、雙層玻璃及抽氣扇、維修合約,
以及為保持消防、氣體、電氣裝置及樓宇
安全而進行檢查的費用
 水費、電費(包括冷氣費)、電話、傳真機及
互聯網服務費用
 清潔費用 (包括清潔合約及提供給學生的清
潔用品)

9
教學活動所需印刷、紙張、教師文具及其
他消耗品的費用
 郵費及書刊開支
 保險費,以及急救工具及消防安全設備開
支
 核數費及其他因校務而支付的服務費用
 用於校務的交通費

10



所有學生均需參加的常規校內及校外學習
活動支出(包括生日會、畢業禮、外出活動
、旅行及參觀等)
營辦幼稚園所必需的項目,包括學生手冊
、學習進度表、學習歷程檔案、畢業證書
及學生證件等
與教學活動、營辦幼稚園和維持教育服務
水平有直接關係的其他教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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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本及習作簿
茶點
補充學習材料
校服及書包
文具
寢具
13
校巴服務
興趣班
課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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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應強迫家長購買任何教育用品或接受任
何收費服務,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家長純屬
自願性質
b)
售賣的用品或提供的服務,應與教學活動
有直接關係
c)
所有學生均需參加的常規學習活動支出,
以及營辦幼稚園所必需的項目,均屬營辦
費用,不應向家長另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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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明各項用品及收費服務資料(收費和數量),提供式樣
供參考 ,以便家長自行購買用品或取得服務

整套出售的用品,安排學生可在學年中購買個別項目,詳
細列明各單項收費資料

主動將學校於本學年/ 新學年售賣的用品/ 提供的收費服
務的費用,載於學校單張、通訊或入學申請表格內

可提供上一學年資料,以作參考

以書面形式通知家長,如學生於學期開學前退學,家長已
繳交款項的退回物品或退款安排

按要求公開「售賣課本」的帳目
16
給予家長足夠時間考慮是否購買
 向家長收取整批物品或整學期服務的
費用
 早於每年五月收取預購物品或預收服
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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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適用於某一所幼稚園的用品(如印有校徽的
物品) 應盡量減至最少
盡量減少學習所需用品及服務項目
18
 各項用品及收費服務應盡可能以最低價
格出售/提供,不應高於一般市價
 不得從售賣課本中獲取任何利潤
 學校在售賣課本以外物品及提供的收費
服務所得的利潤,不得超過向供應商購
貨成本價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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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任何營辦商/供應商有所協定而獲得折扣或整筆
回佣,應撥入學校帳目內,列為收入項目

所有從供應商獲取的利益,如屬物品或用具,必須
記錄在學校的存貨清單上

一切出售及購買的各類教育用品及收費服務,必須
保存正確的帳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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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開、公正及公平競爭的原則,制訂校本的採購政策

訂立一套妥善的採購及競投程序:
◦
◦
◦
◦
◦
◦

邀請足夠數目的供應商或承辦商參與競投/報價
妥善備存採購/報價記錄
防止報價資料外洩或遭竄改
事先訂定批出服務及工程合約的評審準則
簽署承諾書及在需要時申報利益衝突
為教職員訂立清晰的分工
參閱廉政公署發出的《防貪錦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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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守教育局通告第14/2003號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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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教育局通告第16/2013號「幼稚園收取費
用、售賣教育用品及提供收費服務」
教育局通告第4/2014號「註冊費和報名費
的核准上限」
教育局通告第14/2003號「學校及其教職
員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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