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約用工作人員 適用勞基法權益說明會 報告單位: 人 事 室 日 期:97年1月23日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相關法規 •參、勞動基準法內涵 •肆、退休金制度 •伍、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陸、綜合座談 壹、前言 • 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憲法第153條保障勞工權益 之基本國策所制定,旨在保障勞工權益,加 強勞雇關係及促進經社發展,係規定勞動條 件最低標準之法律。 • 凡經勞委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或工作者,即應適用該法。至於事業單位之 經費來源為何、勞工係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 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與此無涉。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適用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之指定適用公告 主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 人員,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 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 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 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貳、相關法規(1) 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中央法規 勞工退休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勞工請假規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暨其施行細則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 運用要點 校訂規章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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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 適用勞基法權益說明會 報告單位: 人 事 室 日 期:97年1月23日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相關法規 •參、勞動基準法內涵 •肆、退休金制度 •伍、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陸、綜合座談 壹、前言 • 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憲法第153條保障勞工權益 之基本國策所制定,旨在保障勞工權益,加 強勞雇關係及促進經社發展,係規定勞動條 件最低標準之法律。 • 凡經勞委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或工作者,即應適用該法。至於事業單位之 經費來源為何、勞工係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 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與此無涉。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適用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之指定適用公告 主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 人員,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 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 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 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貳、相關法規(1) 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中央法規 勞工退休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勞工請假規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暨其施行細則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 運用要點 校訂規章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
適用勞基法權益說明會
報告單位: 人 事 室
日
期:97年1月23日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相關法規
•參、勞動基準法內涵
•肆、退休金制度
•伍、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陸、綜合座談
2
壹、前言
• 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憲法第153條保障勞工權益
之基本國策所制定,旨在保障勞工權益,加
強勞雇關係及促進經社發展,係規定勞動條
件最低標準之法律。
• 凡經勞委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或工作者,即應適用該法。至於事業單位之
經費來源為何、勞工係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
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與此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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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適用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之指定適用公告
主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
人員,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
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
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
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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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法規(1)
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中央法規
勞工退休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勞工請假規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暨其施行細則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
運用要點
校訂規章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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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法規(2)
勞動基準法專區
•法令
•表格下載
•相關權益比較
•勞基法研習資訊
•相關網頁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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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一、勞動契約
二、工資
三、工時、延長工時工資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
五、職業災害補償
六、工作年資
七、契約之終止事由
八、資遣費
7
勞基法內涵~
一、勞動契約
定期契約(§9#1)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
特定性工作(#1)
繼續性工作(#1)
不定期契約(§9)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
表示反對意思(#2)
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90日
而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2)
除外情形(§9#3)
特定性或季節性之
定期工作非不定期契約
8
勞基法內涵~
二、工資
●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1)
基本工資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
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22)
●給付限制
1.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21#2)
2.不因性別差異 (§25)
3.不得預扣做為違約金、賠償費用(§26)
9
勞基法內涵~
三、工時、延長工時工資(1)
●正常工時
• 標準正常工時: (§30#1)
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總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 二週彈性〈變形〉工時(§30#2)
• 八週彈性〈變形〉工時(§30#3)
• 四週彈性〈變形〉工時(§30-1)
●延長工時—加班(§32#2)
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
每月總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
10
勞基法內涵~
三、工時、延長工時工資(2)
●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24)
第1~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3 (x1.33)以上
第3~4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2/3以上(x1.66)以上
●延長工時後之加班費或補休
延長工時得選擇補休或加班費, 由勞雇雙方協商決
定,並於契約中明定
11
勞基法內涵~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1)
●例假(§36)
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做為例假。
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
例假日工作。
12
勞基法內涵~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2)
紀念日
(8天)
1 /1 開國
2 /28和平
3 /29革命先烈
9 /28孔子誕辰
10/10國慶
10/31蔣公誕辰
11/12國父誕辰
12/25行憲
勞動節日 其他規定之放假
日(10天)
(1天)
5/1
勞動節
開國紀念日翌日
農曆初一至初三
農曆除夕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民族掃墓節
端午節
中秋節
備註
(§37)
1.雇主如徵得勞工同
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2.惟左列休假日得調
移於工作日以達週
休2日。勞工於該日
出勤工作,不生加
倍發給工資問題。
台灣光復節
13
勞基法內涵~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3)
服務同一雇主年資
核給日數(§38)
1年以上3年未滿
7日
3年以上5年未滿
10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
14日
10年以上每1年加給1日
至多30日
●於契約有效期內經勞雇雙方協商後排定
●應休能休而不休者,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之工資
14
勞基法內涵~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4)
●依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假別
日數
薪資
事假
14日
不給
家庭照顧假
7日(併事假)
不給
普通傷病假
非住院30日
住院不得逾1年
30日內折半給
逾30日不給
生理假
(併病假)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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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內涵~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5)
假別
婚假
公假
公傷假
喪假
產假(§50)
哺乳時間
陪產假
育嬰留職停薪
日數
8日
8日; 6日; 3日
8星期;4星期
薪資
照給
照給
照給(抵補償費)
照給
年資未滿半年者給半薪
1星期; 5日
每日2次每次30分
不給
照給
3日(96.12.21通過)
照給
不給
16
勞基法內涵~
五、職業災害補償(§59)
勞工
●遭遇職業災害
●罹患職業病
●疾病
●傷害
●殘廢
●死亡
雇主應給予必須之
●工資
●醫療
●殘廢或死亡補償
●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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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內涵~
六、工作年資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
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
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細則§5)
●公部門臨時人員於適用該法前之年資,如未
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
僱日起算。
18
勞基法內涵~
七、契約之終止(1)—事由
●公部門事業單位進用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後,得依該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非一經僱後
即須永久(終身)僱用。
●不定期勞動契約及尚未屆期之定期勞動契約得因法定
事由或勞資雙方合意而終止。
●雇主欲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須有勞基法第11條至第13條但書
規定之情況。
●勞工欲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須有勞基法第14條規定
之情況。
19
勞基法內涵~
七、契約之終止(2)
●終止勞動契約預告(§16)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
→於10日前預告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
→於20日前預告
3.繼續工作3年以上
→於30日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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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內涵~
八、資遣費
定期
契約
期滿離職雇主無須發給資遣費
適用
勞基法前
依當時適用之法定規定或
自行訂定之規定計算
適用
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
不定期 勞基法後
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
契 約 依勞基法§11~ §13但書、 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
§14、 §20及職業災害勞
工保護法§23、 §24終止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
契約時
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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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退休金制度
一、退休條件
自請退休
(§53)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工作25年以上
•年滿60歲
強制退休
(§54#1)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
勝任工作
•退休條件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
22
退休金制度
二、退休金提撥
●本校約用人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
●強制提繳對象: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自97.1.1起,由學校主動為勞工提繳每月薪資之6%
退休金於勞保局個人帳戶,個人亦可於6%範圍內,
自願提繳退休金
●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勞基法適用對象者,亦須適用
勞退金提繳之制度
23
退休金制度
三、退休金請領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須年滿60歲始得向勞保局請領個人專戶之退
休金(退§24)。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退§28)。
24
退休金制度
四、退休金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之規定,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
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
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規定計
算退休金
●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
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 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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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一、職稱
二、進用
三、升遷
四、酬金
五、差勤
六、考核獎懲
七、訓練進修
八、退休
九、撫卹
十、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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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一、職稱
●職稱按職責程度及知能條件,由高至低依序為〈要點3〉:
資深(專案)經理、經理、副理、幹事、
佐理員
●各單位因業務特殊需要,除第一項所定職稱外,得
準用職務序列表之職責程度另簽准適當職稱。
●副理以上職務應訂定關鍵績效指標(KPI)。
27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二、進用〈1〉
●公開甄選〈要點6〉
A.應辦理公開甄選(公告至少3日)
B.經審核小組審議通過後始得進用
C.並於到職3日內至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
●因業務需要必須進用碩士級以上者,必
須先
提送業務需求說明書,並經本校審核小組審
議通過後,方可向外公開徵才,否則一律以
學士級進用。
28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二、進用〈2〉
●試用(要點6)
A.議定先予試用三個月為原則。
B.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正式進用。
C.不合格者,停止僱用,酬金發至停止試用日為止。
●迴避(要點7)
A.主管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其
主管單位中任職。
B.在主管接任以前進用者,再予續約時仍應受前述迴
避任用之限制。
C.進用後,有應迴避情事而未迴避者,應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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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三、升遷
〈1〉
●國立臺灣大學約用人員職務序列表
●訂定各職稱所需職責程度、內升或外補之知能條件
〈要點3〉
˙外補:以進用佐理員、幹事為原則 。
˙內升:
˙原則--依職務序列表逐級辦理
。
˙例外--工作表現特殊優異並有具體事蹟,經單位簽
請審核小組審議通過者,得不受職務序列表
知能條件及升遷序列之限制 。
30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三、升遷
〈2〉
●新進及升遷均應經審核小組審議。
●領有特殊加給及副理以上職務每年應提
出年度具體業務績效報告,提審核小組
審議,作為續聘與否之依據。
●副理以上職務名額計算,依當年1月1日
全校約用人員在職人數為基準。
31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四、酬金
〈1〉
●約用人員之薪點範圍,
依國立臺灣大學約用人員薪級表規定辦理〈要點11〉
●進用約用人員應按其所具學歷資格,
從最低薪點起薪〈要點12〉
●副理以上職務得支給職務加給,依國立臺灣大學約用人員職務
序列表辦理〈要點11〉
●因業務特殊,經審核小組審議及校長核定後,得另發給特殊加
給〈要點11〉
●辦理本校五項自籌收入業務著有績效者,得酌給額外薪資 〈要
點11〉
32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四、酬金〈2〉
●改敘〈要點12〉
佐理員、幹事利用公餘時間或專案簽准進修,取得較高學
歷者,在該職稱薪級範圍內,得申請改敘,自核定日生效。
●提敘〈要點12〉
●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且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於公立機關(構)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民營機構每滿二年提敘一
級,至多提敘三級
●每一職務應逾六個月之年資,始得併計
33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五、差勤〈1〉
●出勤時間〈規則19〉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84小
時。
●工作日〈規則20〉
˙約用人員工作日配合政府機關當年公告辦公日曆表實施「週
休二日制」,將部分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休假日調
移至週六上午放假。
˙勞動節及依勞基法應休假之政府機關未規定放假之日期,應
依規定上班,且調移後之勞基法規定應放假紀念日當日視為
正常工作日,其出勤不再另行放假不視為加班。
34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五、差勤〈2〉
●加班〈規則25、26〉
˙加班應經單位主管依實際業務需要指派,並事先填 報「加班
指派單」,經一級主管核准後,交加班人員憑以加班。
˙加班人應將核准之影本送各所屬人事單位辦理。
˙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例假日或放假日之加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加班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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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五、差勤〈3〉
●
給假〈規則29〉
˙國立臺灣大學約用工作人員給假一覽表
˙事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及特別休假全年總日
數的計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請婚假、喪假、特別休假、寒(暑)假彈性休假每次至少以半日
計,事假、普通傷病假均以1小時計,累計8小時為一日。
˙公假、普通傷病假、公傷病假等同一假別之請假期間,在30日
以上者,如逢例假、休假日(紀念日)時,併計於請假期間
內。
36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五、差勤〈4〉特別休假〈規則30〉
服務同一雇主年資
核給日數(§38)
1年以上3年未滿
7日
3年以上5年未滿
10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
14日
10年以上每1年加給1日
至多30日
●於契約有效期內經勞雇雙方協商後排定
●應休能休而不休者,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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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五、差勤〈5〉
●特別休假工作年資採計〈規則31〉
--自受僱當日起算--
˙於適用勞基法前後,繼續在本校服務年資。
˙適用勞基法前,已由本校採計之其他公務機關(構)
學校服務年資。
˙適用勞基法後新進人員,特別休假年資僅採計服務
本校年資;其曾於本校服務離職再進用者,原服務
年資不予併計。
38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五、差勤〈6〉
●特別休假補助費〈規則32〉
核給特別休假補助費,其標準得視用人經費準
用編制內職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最高支給二分
之ㄧ,如用人單位及約用人員另有約定,從
其約定,並明定於契約,但不得高於本規則
所訂標準。
39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六、考核
• 試用考核
• 平時獎懲
• 年終考核
40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六、考核獎懲〈1〉
●試用考核〈要點6、16〉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三個月〉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 核,期滿
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
●約用人員考核委員會〈要點21〉
組成及運作準用職員考績委員會規定,票選委員限由約用人員
擔任。
●平時獎懲〈要點23〉
約用人員之獎勵及懲處標準,準用本校職員獎懲要點規定 。
41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六、考核獎懲〈2〉
●年終考核〈要點16~21〉
˙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
間之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結果作為續約、晉級、升遷及職務加給調整之準據
等第
甲等
乙等
丙等
丁等
考 核 分 數
獎
懲
80分以上
得晉敘一級
70分以上,不滿80分 ‧得晉敘一級
‧連續二年列乙等者,第三年不得晉敘
60分以上,不滿70分 ‧不晉級
‧連續二年列丙等者,第三年起終止契約
不滿60分
終止契約,且符合法定終止契約事由
備註
42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七、訓練進修
●訓練〈要點25〉
˙約用人員應參加本校為加強其工作知能所開設之訓練課程。
˙各單位選派參加與業務相關之訓練課程,得於單位相關經費項
下酌予補助訓練課程費用。
●進修〈要點26〉
˙約用人員於在職期間參加各項進修,應利用公餘時間上課,經
專案簽准者,以每週最高八小時辦公時間為限,並應以休假或
事假前往。
˙前項進修應以自費方式辦理。
43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八、退休(1)
●退休金提撥(規則46)
˙公提退休金
由本校以約用人員每月酬金之百分之六按月提繳公
提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退休專戶 。
˙自提退休金
約用人員得在其每月酬金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
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率之調整,一年以二次為
限。
44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八、退休(2)
●退休條件(規則47、48)
種 類
條 件
自請退休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者
2.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強制退休
1.年滿六十歲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
工作(應檢附公立醫院或勞工
保險機關指定醫院之證明 )
備 註
1.適用勞基法前,約
用人員於本校連續
服務之工作年資年
資均得併計辦理退
休。
2.應予強制退休而拒
不辦理退休手續
者,由本校逕行辦
理,並自退休生效
日起停支酬金。
45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八、退休(3)
●退休金領取方式(規則49)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六十歲時請領退休金
種 類
條 件
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
滿15年以
上者
一次
工作年資
退休金 未滿15年
者
備 註
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
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1)適用勞基法前:
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計算退離給與。
(2)適用勞基法後: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
46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九、撫卹
撫卹(規則42)
約用人員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依規定請
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並酌給相當四個月酬金
之一次撫卹金。
47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十、福利
●約用人員於在職期間之各項福利依本校有關
規定辦理。 (要點30)
●約用人員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並加入全
民健康保險,其所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
本校於發放酬金中代為扣繳。(規則43)
●約用人員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加入或成立
社團。 (規則44)
48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結語
適用勞基法後,勢必增加學校經費負擔
及其他行政成本,而政府預算並未同步配合
增加。同仁及學校都需要一段調適時間,而
學校校務發展必須持續進行,需要大家繼續
共同努力,基於校園和諧之精神,懇請以包
容體諒的心,提出建設性的意見,一起運用
智慧讓制度更完善,創造同仁及學校雙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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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約用人員適用勞基法
權益說明會
綜合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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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約用人員適用勞基法
權益說明會
說明會結束
感謝您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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