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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
與承攬管理
報告人:來文士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
與承攬管理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法令依據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職責
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
承攬管理
 造成承攬工作原因
 承攬與僱傭
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 承攬關係間應盡安全衛生之責任
法令依據
◆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第12-1條第1-2項規定
『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僱用勞工人數
在100人以上者,應另訂定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規章』
◆ 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
1.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職責
(雇主)
 雇主
 綜理安全衛生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職責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
管理事項,
 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 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 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職責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未置有管理師、管理員之事業單位
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置有管理師、管理員之事業單位
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職責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 管理師、管理員
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 一級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
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
有關人員實施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職責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
▓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
 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
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
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總經理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
人事
部
工務
部
生產
部
採購
部
勞工安全
衛生部
-----------------------------------------------------------------------------------------------------------------------------------------------
課長
課長
領班
課長
領班
作業
勞工
領班
作業
勞工
作業
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1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
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
辨識、評估 及控制
1.有無辨識危害?
有無危害物?
有無危害環境、作業?
有無物理性危害? 有無化學性危害?
2.有無評估危害?
危害之發生頻率? 危害之嚴重率?
風險評估?
有何種災害類型?
3.有無控制危害?
有無控制危害來源?
本質安全、消除危害、取代危害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1
 機械、設備或器具
 符合安全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
 危險性機械、設備
 其他機械、設備或器具
 符合安全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
1.動力衝剪機械
2.手推刨床
3.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動力堆高機
5.研磨機、研磨輪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械或器具
 危險性機械設備
 危險性機械
 危險性設備
1.固定式起重機
1.鍋爐
2.移動式起重機
2.壓力容器
3.人字臂起重桿
3.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4.升降機
4.高壓氣體容器
5.營建用提升機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6.吊籠
關指定具有危險性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之設備
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
械
 其他機械、設備或器具
•鑽孔機
•紙、布、綱纜之捲胴
作業機械
•磨床或龍門刨床、牛
頭刨床
•直立式車床、多角車
床
•帶鋸
•離心機械
•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
自動化機械
• 粉碎機及混合機
•滾軋機
•射出成型機
• 扇風機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1. 危害通識計畫
2. 危害物標示
3. 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4. 教育訓練
 危險物與有害物
1.危險物
2.有害物
(1)爆炸性物質
(2)著火性物質(易燃
固體、自燃物質
、禁水性 物質)
(3)氧化性物質
(4)引火性液體
(5)可燃性氣體
(6)其他
(1)有機溶劑
(2)鉛
(3)四烷基鉛
(4)特定化學物質
(5)其他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 訂定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物理性因子
1.高溫 2.顯著噪音
‧化學性因子
1.中央空調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2.坑內作業場所
3.特定粉塵場所
4.有機溶劑室內作業場所
5.特定化學物質室內作業場所
6.煉焦之場所
7.鉛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
8.四烷基鉛之室內作業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2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事項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
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
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
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評估
(5年重新評估)
 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
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
之數量達一定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
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施工安全評估-1
 建築工程: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50公尺以上
 橋樑工程: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距離在50公尺以上
 採壓氣施工作業
 隧道工程
長度1000公尺以上或開挖15公尺以上豎坑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
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施工安全評估-2
 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15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
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500m²
 模板工程
模板支撑高度7公尺以上,面積達
100m²,且佔該樓層模板支撑面積
60%以上者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
變更管理事項
 採購、租賃管理
契約具體內容、驗收、使用確認
 承攬管理
危害告知
共同作業協議組織運作
 變更管理
製程變更、工作程序、方法變更
、人員異動、法令修改等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 製作程序
1.列出作業種類
2.確認實際工作步驟
3.研擬工作方法
4.辨識不安全因素
5.擬定安全措施
6.規劃事故之處理
○○○安全作業標準(五欄式)
作業種類
作業名稱
作業方式
使用器具、工具
防護具
作業人員資格限制
工作步驟 工作方法不安全因素
編號
訂定日期
修訂日期
修訂次數
製作人
安全措施
事故處理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





機械之定期檢查
設備之定期檢查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機械、設備作業檢點
作業檢點(作業時)
主管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4.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5.高壓氣體、營造及有害作業主管
6.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7.特殊作業人員
8.急救人員
9.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11.在職教育訓練
12.其他(非法定)
在職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6時/2年)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6時/2年)
三、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6時/3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6時/3年)
五、高壓氣體、營造及有害作業主管(6時/3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3時/3年)
七、特殊作業人員(3時/3年) 八、急救人員(3時/3年)
九、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3時/3年)
十、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3時/3年)
十一、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
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
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3時/3年)
十二、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3時/3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 危害最後之防護-防護具
 適量採購
 檢點與維護
 教育訓練
防護具使用、管理、採購計劃(參考例)
項
目
需求
單位
需求防護 每人使用 人 總數/ 單價 總價
具總 類 數 量
數年
1
A1課
活性碳口 X(個/每 X XXX XX
罩
週)
XX
XXXX
2
A2課
耳塞
X(個/每 X XXX X
週)
XX
XXXX
3
A3課
綿紗手套 X(双/每 X XXX X
週)
XX
XXXX
4
A4課
防塵口罩 X(個/每 X XXX X
週)
XX
XXXX
5
A5課
安全鞋
XXXX
6
合
計
X(双/每 X XX
年)
X
XX
X
其它
XXXX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3
 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事項
十一、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
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十一、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
健康促進事項
 健康檢查
1.體格檢查 2.定期健康檢查
3.健康追蹤檢查
 健康管理
1.粉塵作業以外之作業管理
2.粉塵作業管理 3.檢查後依法應採措施
 健康促進
1.健康體能
2.壓力管理
3.健康飲食
4.生活型態
過勞死
1.自來水公司技工
處理大桃園地區供水調配,日以繼夜投入搶修
工作,不幸因過勞合併心 臟病發死亡
2.苗栗縣政府建設局副局長
瞭解地方災情,每天各地查訪,還要批閱大量的
公文,長時間工作致在勘災現場累倒,引發心臟
疾病死亡
3.台北捷運局副工程司
連日為防洪及防颱 勤務值班未充份休息,在工務
所內值班突因心肌梗塞昏迷不醒
4.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技士
忙於會勘艾利颱風和海馬颱風在新竹縣造成的災情
,長時間工作未充分休息不幸過勞而猝死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與運用
 資訊之蒐集
1.法令規章 2.報章雜誌
4.稽查資料 5.事故調查
 資訊之分享與運用
1.集合報告 2.電子郵件
4.安全教導 5.會議宣導
3.文獻報告
6.研討會資訊
3.公告周知
6.安全活動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 緊急應變組織
 通報程序及連絡體系
 緊急應變器材
 疏散路線
 緊急應變程序
 事故調查與復原工作
 訓練及演練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
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 事件之調查處理
1.事件原因之調查及樹立對策
2.善後處理
 事件之統計分析
1.災害類型
2.媒介物(起因物)
3.失能傷害嚴重率及頻率
4.其他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記錄
與績效評估措施
 管理記錄
1.安全衛生政策
2.安全衛生之計畫
3.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4.自動檢查
5.教育訓練
6.安全作業標準
 績效評估
1.績效監督與量測
2.調查與工作有關的傷病、不健康和事故
及其對安全衛生績效的影響
3.稽核
4.管理階層審查
稽核計畫(參考例)
受稽
部門
會計
部
人資
部
安衛
部
加工
部
品保
部
抄造
部
技術
部
儲運
部
稽核
日期
12/5
12/8
12/9
12/10
12/11
12/12
12/15
12/16
稽核
人員
葉00
陳00
黃00
鍾00
楊00
梁00
林00
李00
稽核
條文
1.政策
★
2.規劃
與管
理方案
★
3.組織
★
★
4.作業
管制
★
★
備註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
 自動檢查計畫
 危害通識計畫
 承攬管理計畫
 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 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 局限空間作業災害防止計畫
其他(感電、危險標籤、安全衛生
活動等)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4
 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 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5
 300人以上之第一類事業單位
1. 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2. 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
、材料及設備前評估風險
3. 機械、器具、設備、物料、
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採購、
租賃之契約內容規定
4. 共同作業時,訂定承攬管理計畫
5. 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
及應變之計畫
承攬管理
■
造成承攬工作原因
1.競爭生存、精簡組織、緊縮人力
2.組織規模無法應付事業營運
3.無法勝任專業性特殊性工作
承攬管理
承攬與僱傭
•承攬
當事人約定,一方(承攬人)為他方
(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
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
1.以勞動結果為目的
2.書面契約承攬規範
■
廠房屋頂修繕時,人員踏穿鐵皮
造成墜落災害
承攬管理
承攬與僱傭
‧僱傭
當事人約定,一方(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
之期限內為他方(僱用人)服務,他方給付
報酬之契約
1.以勞動給付為目的
2.為勞動契約 (有償契約)
■
承攬管理
•承攬
1.具雇主之特質,不受約束,為獨立經營
之主體
2.以勞動結果為目的
3.書面契約承攬規範
4.採實質承攬認定,依民法債編中所提
承攬人特徵如品質保證、瑕疵修補、
解約或減少報酬損害賠償、危險負擔
等分析認定
■
承攬關係的認定
1.帶工不帶料,如以勞動給付為目的,且
具指揮監督管理權限時,應係僱傭關係
2.原事業單位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施工
,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者,
應不認定具承攬關係
■
承攬關係的認定
3.甲將工程之「工作」交由承攬人乙
招攬工人承作,雖名為承攬,惟甲
係按實際到工人數及工作天數發放
工資,且派有工地主任在場管理,
對乙之工人有管理權,其實質仍以
勞務給付為目的,甲與乙之工人間
應屬勞動(僱傭)契約
■
承攬關係的認定
4.移動式起重機「連人帶車」之租賃關係,
如出租人除出租移動式起重機
供租用人使用外,並指派操作
人員完成租用人之一定工作
(吊掛作業),則雖名為租賃,
其間並非單純之起重機租賃關
係,而係租賃兼具承攬關係
■
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1.電力公司輸配電工程之配電管溝工程、
電桿新設工程、電塔工程均為電力事業
之一部分,如交付承攬
電力公司應認定為原事業單位,不得以
輸配電前之前置作業為由,認定為業主
■
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2. 醫院將設備裝修工程交付承攬
並與之共同作業
由於裝修工程非其事業,
故醫院宜認定為業主而非原事業單位
■
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3. 高鐵公司為交通運輸業,其將工程交付
承攬
施工期間派駐工地合約督導人員,自適用
勞工安全衛生法,惟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
未有「營造業」項目,且未有實際從事營
造業之事實,即非以其事業交付承攬,
故不應認定為原事業單位
■
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4.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將防波堤興建工程
交付承攬
雖設有台北港工程處辦理工程監造督導
,惟其營利事業登記未有「營造業」項
目,且未有實際從事營造業之事實,即
非以其事業交付承攬,
故不應認定為原事業單位
■
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5.將廠內維修工程交付承攬之事業單位
認定為原事業單位
6.將鋼構工程…交付承攬之營造事業單位
為原事業單位
■
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7.業主平行分包之原事業單位認定
‧如公共工程等業主將土建工程、
機電工程、空調工程等平行分包
,且分別交付承攬共同作業時,
各平行包為其所屬承攬人之原事業單位
■
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8.某基地新建工程由甲營造公司承造,其中
鋼構工程交由乙鋼構公司承攬,乙公司再
將鋼構組配工程交付再承攬,並與之共同
作業
則甲公司為「某基地新建工程」之原事業
單位,乙公司為「鋼構工程」之原事業單
位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 勞工安全衛生法
– 第十六條--承攬法律地位
• 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與承攬
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 勞工安全衛生法
– 第十七條----危害告知
• 事業單位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
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亦應依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承攬關係中之危害告知
•告知內容
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法令規定事項
‧告知時機:事前告知
‧告知方式:書面具體告知(口頭不合規定)
1.書面契約、備忘錄、協議記錄
工程會議記錄、或任何文件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承攬關係中之危害告知
‧告知方式:書面具體告知(口頭不合規定)
2.概括告知不合規定
(1)未就分項工程之「作業」危害因素
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措施
具體告知者認定為不合規定
a.如連續壁工程應告知導溝作業、
鋼筋籠作業‧‧之危害及防災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承攬關係中之危害告知
‧告知方式:書面具體告知(口頭不合規定)
2.概括告知不合規定
b. 僅於合約或其他書面告知承攬人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辦理」,
而未就作業環境危害列舉法規具體
防範措施者,應認定為不合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承攬關係中之危害告知
‧告知方式:書面具體告知(口頭不合規定)
2.概括告知不合規定
c. 以制式書面告知單打鉤,而未具體
敘明作業名稱、作業環境、作業危害
及其依法令應採措施者。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承攬關係中之危害告知
‧告知方式:書面具體告知(口頭不合規定)
2.概括告知不合規定
d. 危害告知前未就作業環境辨識危害
,致遺漏某些重要危害,或遺漏勞
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措施者。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 勞工安全衛生法
– 第十八條---共同作業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
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
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
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
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共同作業之職業災害防止
‧共同作業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勞工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同一期間
同一工程期間,不論工期是否一致
‧同一工作場所
1.工程施工所及之範圍
2.彼此作業間具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之範圍
(不論驗收作業或工作方法介入時之共同作業)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共同作業之職業災害防止
‧共同作業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
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
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共同作業之職業災害防止
‧共同作業規範
1.設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及協調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協助
5.其他防災必要措施—採積極作為
(1)要求依法設置安全設備或採必要措施
(2)採取進場許可
(3)停止危險作業
(4)其他(如記點扣款、撤換管理員、違約)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共同作業之職業災害防止
‧協議組織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並定期或不定期
進行協議事項(p-172)
1.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3.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4.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
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5.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
之作業管制
6.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7.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8.變更管理事項
9.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
(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
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10.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
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
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
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
全措施
11.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 300人以上之第一類事業單位共同作業時,
訂定承攬管理計畫
(1) 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
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
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訂定
(2) 並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遵守勞工安全衛生
法令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事項
(3) 執行紀錄,應保存3年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 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
原事業單位提供者
1.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
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2.必要時,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會同實施
檢查
3.如承攬人有實施檢查之能力,得以書面
約定由承攬人為之。
勞工安全衛生法上對承攬之規範
• 勞工安全衛生法
– 第十九條-----共同承攬
•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
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
,負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
承攬關係間應盡安全衛生之責任
1.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2.承攬人、再承攬人之責任
3.共同承攬之責任
■
承攬關係間應盡安全衛生之責任
1.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1)職業災害補償連帶責任
(2)危害告知
(3)防止共同作業職業災害
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4)承攬人使用機械設備之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
■
承攬關係間應盡安全衛生之責任
2.承攬人、再承攬人之責任
(1)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之責任
a.防止職業災害(無過失補償責任)
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
b.職業災害補償
c. 職業災害連帶補償--再承攬人勞工
d.再承攬人之危害告知
■
承攬關係間應盡安全衛生之責任
3.共同承攬之責任
(1)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
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
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
之事業雇主
a.防止職業災害
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
b.職業災害補償
承攬在勞動基準法上之規範
•
連帶職業災害補償、求償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
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
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
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
補償之責任。 (p-173)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
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
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承攬作業之鑑別(一)
承攬管理技術指引
•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二)
•研訂承攬管理制度/程序及計畫(三)
•承攬人之選擇及評估(四)
•發包及簽約(五)
•溝通及協調 (六)
•入廠之管理 (七)
•施工中之管理 (八)
•施工後之管理 (九)
•安衛績效之監督與量測(十)
•結案及紀錄管理(十一)
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