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雅雪 高雄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 非醫療非院內委員 2010-07-26 赫爾辛基宣言: 醫學之進步奠基於科學研究,而此研 究終究必須有部份仰賴以人為受試驗 者。 人體試驗泛指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包 括生物醫學(Biomedical)研究與行為 (Behavior)研究都屬於人體試驗的範 圍,需接受IRB的監控以保障受試者 之安全與權益。 誇大新流感? 歐報告疑WHO圖利藥廠 2010-06-06 中國時報  歐洲四日公布的兩份報告不約而同指出,聯合國「衛 生組織」(WHO)去年誇大了H1N1新型流感病 毒的流行,導致各國政府浪費大批公帑囤積疫苗,甚 至質疑WHO可能有圖利藥廠之嫌。但WHO對此已 提出嚴厲駁斥。  兩份報告之一來自歐洲理事會所屬議會的「衛 生與家庭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針對WHO處理H 1N1流感問題的過程進行調查,結論是WHO提供 的意見導致歐洲各國搞錯優先次序,浪費公帑,還造 成民眾不必要恐慌和懼怕。  另份報告公布在《英國醫學雜誌》(BMJ),這份報告 由BMJ和倫敦民間組織「調查採訪局」(Bureau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共同發表,內指WHO當初 宣布H1N1新型流感進入大流行,係根據「緊急委員會 」提供的意見,而委員會中有三位委員拿過「羅氏藥廠」 和「葛蘭素史克藥廠」顧問費;這兩家藥廠都抗流感疫苗 。  「緊急委員會」係WHO為因應新流感危機而成立,共十 六位委員。WHO至今拒絕透露這些委員身分,理由是避 免藥廠對他們施加壓力。WHO發言人哈托說,他們曉得 有些委員與藥界有接觸,但他不認為委員會因此受到不當 影響。  WHO發言人哈托駁斥說,WHO宣布新流感進入大流行 經過審慎評估,指責這並非大流行係扭曲且不負責任。 核電廠瘋實驗 喝鈾汁 (2009-08-19)  約四個月前,以色列迪莫納核反應爐廠員工向勞 工裁決所提起訴訟,指控廠方以實驗為由,在未 告知風險的情況下,要求他們喝下摻有「鈾元素」 的果汁。 以色列《國土報》報導,提告者馬立克在迪莫納 核反應爐廠工作十五年,去年辦理退休。他向勞 工裁決所提告,一九九八年廠方高層要求他參加 一項喝鈾元素的實驗,共五人參與,但實驗開始 前完全沒有告知風險,也沒有對他們詳細解釋實 驗內容。  他們之所以喝下,是因為恐懼未來在廠內 的前途,當時他喝下摻了鈾元素的葡萄或 葡萄柚汁,以檢驗排放的尿液中所含鈾元 素成分,最後他們也沒有拿到結果報告。  主持實驗計畫的負責人告訴馬立克說,這 純粹是他們個人的實驗計畫案。但是馬立 克發現,廠方高層未把參與喝鈾元素實驗 的經歷註明於他的病例中,因此要求約四 十七萬美元的賠償。  以色列原子能委員會發表聲明說,迪 莫納的核反應爐設施,向來以確保員 工的健康與安全為優先考量。聲明表 示,參與實驗員工喝下的鈾元素,少 於住在俾什巴的居民一個月從自來水 中喝下的劑量。 1947 的紐倫堡宣言,首次明訂人體實驗的十條倫理規 範,其中最經典的兩條是: 「必須取得受試者知情且出於自願的同意」及「研究 設計必須是科學上有效的方法,並能為人類帶來利益 (即研究利益須大過其風險)」,這是第一份主張 「自願參與」與「知情同意」的國際文獻。 而1964的赫爾辛基宣言則詳述醫師及醫學研究人員在 人體試驗時之倫理指導原則。美國重要研究倫理文獻 「貝蒙報告」(Belmont Report) 中也指出,保護受試 者的責任,需由政府、研究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 研究人員、和病患五部份一起分擔。 世界醫學會之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 中,規範醫師必須以“病患之福祉為首要之考量”, 而國際醫療倫理規章(Internationa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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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陸雅雪 高雄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 非醫療非院內委員 2010-07-26 赫爾辛基宣言: 醫學之進步奠基於科學研究,而此研 究終究必須有部份仰賴以人為受試驗 者。 人體試驗泛指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包 括生物醫學(Biomedical)研究與行為 (Behavior)研究都屬於人體試驗的範 圍,需接受IRB的監控以保障受試者 之安全與權益。 誇大新流感? 歐報告疑WHO圖利藥廠 2010-06-06 中國時報  歐洲四日公布的兩份報告不約而同指出,聯合國「衛 生組織」(WHO)去年誇大了H1N1新型流感病 毒的流行,導致各國政府浪費大批公帑囤積疫苗,甚 至質疑WHO可能有圖利藥廠之嫌。但WHO對此已 提出嚴厲駁斥。  兩份報告之一來自歐洲理事會所屬議會的「衛 生與家庭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針對WHO處理H 1N1流感問題的過程進行調查,結論是WHO提供 的意見導致歐洲各國搞錯優先次序,浪費公帑,還造 成民眾不必要恐慌和懼怕。  另份報告公布在《英國醫學雜誌》(BMJ),這份報告 由BMJ和倫敦民間組織「調查採訪局」(Bureau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共同發表,內指WHO當初 宣布H1N1新型流感進入大流行,係根據「緊急委員會 」提供的意見,而委員會中有三位委員拿過「羅氏藥廠」 和「葛蘭素史克藥廠」顧問費;這兩家藥廠都抗流感疫苗 。  「緊急委員會」係WHO為因應新流感危機而成立,共十 六位委員。WHO至今拒絕透露這些委員身分,理由是避 免藥廠對他們施加壓力。WHO發言人哈托說,他們曉得 有些委員與藥界有接觸,但他不認為委員會因此受到不當 影響。  WHO發言人哈托駁斥說,WHO宣布新流感進入大流行 經過審慎評估,指責這並非大流行係扭曲且不負責任。 核電廠瘋實驗 喝鈾汁 (2009-08-19)  約四個月前,以色列迪莫納核反應爐廠員工向勞 工裁決所提起訴訟,指控廠方以實驗為由,在未 告知風險的情況下,要求他們喝下摻有「鈾元素」 的果汁。 以色列《國土報》報導,提告者馬立克在迪莫納 核反應爐廠工作十五年,去年辦理退休。他向勞 工裁決所提告,一九九八年廠方高層要求他參加 一項喝鈾元素的實驗,共五人參與,但實驗開始 前完全沒有告知風險,也沒有對他們詳細解釋實 驗內容。  他們之所以喝下,是因為恐懼未來在廠內 的前途,當時他喝下摻了鈾元素的葡萄或 葡萄柚汁,以檢驗排放的尿液中所含鈾元 素成分,最後他們也沒有拿到結果報告。  主持實驗計畫的負責人告訴馬立克說,這 純粹是他們個人的實驗計畫案。但是馬立 克發現,廠方高層未把參與喝鈾元素實驗 的經歷註明於他的病例中,因此要求約四 十七萬美元的賠償。  以色列原子能委員會發表聲明說,迪 莫納的核反應爐設施,向來以確保員 工的健康與安全為優先考量。聲明表 示,參與實驗員工喝下的鈾元素,少 於住在俾什巴的居民一個月從自來水 中喝下的劑量。 1947 的紐倫堡宣言,首次明訂人體實驗的十條倫理規 範,其中最經典的兩條是: 「必須取得受試者知情且出於自願的同意」及「研究 設計必須是科學上有效的方法,並能為人類帶來利益 (即研究利益須大過其風險)」,這是第一份主張 「自願參與」與「知情同意」的國際文獻。 而1964的赫爾辛基宣言則詳述醫師及醫學研究人員在 人體試驗時之倫理指導原則。美國重要研究倫理文獻 「貝蒙報告」(Belmont Report) 中也指出,保護受試 者的責任,需由政府、研究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 研究人員、和病患五部份一起分擔。 世界醫學會之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 中,規範醫師必須以“病患之福祉為首要之考量”, 而國際醫療倫理規章(International Code.

陸雅雪
高雄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
非醫療非院內委員
2010-07-26
赫爾辛基宣言:
醫學之進步奠基於科學研究,而此研
究終究必須有部份仰賴以人為受試驗
者。
人體試驗泛指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包
括生物醫學(Biomedical)研究與行為
(Behavior)研究都屬於人體試驗的範
圍,需接受IRB的監控以保障受試者
之安全與權益。
誇大新流感? 歐報告疑WHO圖利藥廠
2010-06-06 中國時報
 歐洲四日公布的兩份報告不約而同指出,聯合國「衛
生組織」(WHO)去年誇大了H1N1新型流感病
毒的流行,導致各國政府浪費大批公帑囤積疫苗,甚
至質疑WHO可能有圖利藥廠之嫌。但WHO對此已
提出嚴厲駁斥。

兩份報告之一來自歐洲理事會所屬議會的「衛
生與家庭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針對WHO處理H
1N1流感問題的過程進行調查,結論是WHO提供
的意見導致歐洲各國搞錯優先次序,浪費公帑,還造
成民眾不必要恐慌和懼怕。
 另份報告公布在《英國醫學雜誌》(BMJ),這份報告
由BMJ和倫敦民間組織「調查採訪局」(Bureau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共同發表,內指WHO當初
宣布H1N1新型流感進入大流行,係根據「緊急委員會
」提供的意見,而委員會中有三位委員拿過「羅氏藥廠」
和「葛蘭素史克藥廠」顧問費;這兩家藥廠都抗流感疫苗
。
 「緊急委員會」係WHO為因應新流感危機而成立,共十
六位委員。WHO至今拒絕透露這些委員身分,理由是避
免藥廠對他們施加壓力。WHO發言人哈托說,他們曉得
有些委員與藥界有接觸,但他不認為委員會因此受到不當
影響。
 WHO發言人哈托駁斥說,WHO宣布新流感進入大流行
經過審慎評估,指責這並非大流行係扭曲且不負責任。
核電廠瘋實驗 喝鈾汁 (2009-08-19)
 約四個月前,以色列迪莫納核反應爐廠員工向勞
工裁決所提起訴訟,指控廠方以實驗為由,在未
告知風險的情況下,要求他們喝下摻有「鈾元素」
的果汁。
以色列《國土報》報導,提告者馬立克在迪莫納
核反應爐廠工作十五年,去年辦理退休。他向勞
工裁決所提告,一九九八年廠方高層要求他參加
一項喝鈾元素的實驗,共五人參與,但實驗開始
前完全沒有告知風險,也沒有對他們詳細解釋實
驗內容。
 他們之所以喝下,是因為恐懼未來在廠內
的前途,當時他喝下摻了鈾元素的葡萄或
葡萄柚汁,以檢驗排放的尿液中所含鈾元
素成分,最後他們也沒有拿到結果報告。

主持實驗計畫的負責人告訴馬立克說,這
純粹是他們個人的實驗計畫案。但是馬立
克發現,廠方高層未把參與喝鈾元素實驗
的經歷註明於他的病例中,因此要求約四
十七萬美元的賠償。
 以色列原子能委員會發表聲明說,迪
莫納的核反應爐設施,向來以確保員
工的健康與安全為優先考量。聲明表
示,參與實驗員工喝下的鈾元素,少
於住在俾什巴的居民一個月從自來水
中喝下的劑量。
1947 的紐倫堡宣言,首次明訂人體實驗的十條倫理規
範,其中最經典的兩條是:
「必須取得受試者知情且出於自願的同意」及「研究
設計必須是科學上有效的方法,並能為人類帶來利益
(即研究利益須大過其風險)」,這是第一份主張
「自願參與」與「知情同意」的國際文獻。
而1964的赫爾辛基宣言則詳述醫師及醫學研究人員在
人體試驗時之倫理指導原則。美國重要研究倫理文獻
「貝蒙報告」(Belmont Report) 中也指出,保護受試
者的責任,需由政府、研究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
研究人員、和病患五部份一起分擔。
世界醫學會之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
中,規範醫師必須以“病患之福祉為首要之考量”,
而國際醫療倫理規章(International Code of
Medical Ethics)亦宣示“在實施任何可能危及病患
身心之醫療措施時,醫師應以病患之福祉為唯一之考
慮。”
 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人體相關研究的內容如下:
 預定的研究設計具備科學上的可靠性,並且不會造
成受試者不必要的風險。
 受試者的風險相對於其預期利益是合理的。
 選擇受試者的過程是公平的。
 對於可能受傷害的受試者具備額外的保護措施。
 充分獲得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告知同意。
 受試者的安全已經盡可能予以維護。
 受試者之隱私與機密已經盡可能予以保護。
 誰+做什麼實驗(藥品/醫療器材/
醫療技術/問卷調查)/主持人資歷/
 試驗的目的/期間/經費來源
 如何進行/方法:隨機分配?
 納入/排除條件及參加人數/公平/招募方式
 易受傷害族群的保護
 風險利益比率(直接/間接/無利益/社會風險)
 損害+替代方式
 隱私保護+投訴
 不良事件之處理及通報
完整審查或簡易審查
醫療法第八條98.5.1修正
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
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
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 完整審查作業:適用於新醫療技術、新藥品、
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
體試驗計畫。
 簡易審查作業:適用於危險性極小或幾無危險
性(非涉及新藥或新醫療技術),且無關試驗,但
須「倫理」審查之臨床研究計畫。
除應衛生署公告之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的簡易
審查之案件外,如符合以上任一項目者,請回答下
列有關危險評估的問題:
 1. 您的研究對象是否為精神疾病患者?
 2. 您的研究對象是否為藥物濫用者?
 3. 您的研究對象是否包括胚胎、孕婦或新生兒?
 4. 您的研究對象是否為監獄受刑人?
 5. 您的研究對象是否為無法自由表達同意權利的
人?
 6. 您的研究對象是否與研究者有從屬關係,
例如:老師/學生或長官/下屬等?
 7. 您的研究是否涉及精神評估或治療?
 8. 您的研究是否涉及給予受試者身體上的刺激、
誘發疼痛或侵入性處置?
 9. 您的研究是否涉及給予受試者未經衛生署許可






之藥物或未依標準建議劑量及用法用於衛生署
已許可適應症?
10. 您的研究是否採用隨機分組設計?
11. 您的研究是否涉及使受試者接受放射線暴露?
12. 您的研究是否涉及基因研究?
13. 您的研究是否涉及生殖醫學,例如:不孕症、
妊娠終止等?
14. 您的研究是否有可能危害研究者,例如:
暴露於不安全的環境等?
以上問題,如果回答皆為”否”,則符合進入簡易審查流
程;如果回答中有任一個”是”,請詳加說明您認為符合
簡易審查的理由:
計畫主持人簽章:
日期:
常見疏忽
 研究計畫的中英文版內容不一致。
 研究計畫的內容(如收案納入及排除條件…)與受試者
同意書不一致。
 可能導致之不良反應、危險及處理方法:
不良反應未依藥物仿單加註。
處理方法不合理: 如 ICU 病患有緊急情況請撥A醫師
電話02-xxxxxxxx 或手機 xxxxxxxxxx。
 成年人的定義: 國外18歲本國20歲。
 追蹤檢查次數、項目或程序?
 解釋受試者同意書者需有人體試驗受訓證明之規定,
在本計畫執行第二年時,沒有被通知到相關法規之變
動。
 納入條件: 1.歡迎本科實習醫生或其他人員參加。
2.歡迎大於20歲意識清楚之護理人員參加。
3.納入84歲患者加入抗凝血劑治療相關心臟
疾病試驗?
4.納入78歲癌症患者加入骨質疏鬆注射藥物
試驗?
 只抽一管血而已,以後只從病歷去追蹤病患的追蹤檢查報
告,不直接和病患接觸或面談,所以是簡易審查?
 試驗的合理性,包括納入人數的合理樣本數及替代藥物的
效果比較
 ICF收案人數為40人,實際收案25人,試驗結果可靠性?
立委憂台灣淪為基因採集地
立委黃淑英說,由於基因資料對新藥品研發相當重要,因
此建置基因資料庫對廠商獲取商業利益是重要關鍵。儘管
廠商會對民眾善盡告知義務,但是她發現,有些厚達整本
的同意書,保存期限、簡體用途說明含糊不清,讓民眾在
無形壓力或不了解的情況下同意。
衛生署藥政處副處長劉麗玲表示,衛生署有設立「基
因研究獨立同意書」,載明研究計畫、檢體保存地、檢體
數量等資訊,同意書須由衛生署、執行研究人體試驗委員
會審核,且由計畫主持人向民眾說明,只要民眾有疑慮就
不要簽署。
黃淑英呼籲,為避免法律空窗期造成民眾權益受損,
衛生署應針對嚴格把關民眾基因檢體,盡速制定基因資料
庫等相關法規,以保障人民權益。
99.02.03 衛生署公告「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
條例草案」
 她的不死細胞 醫學突破功臣 2010-02-10
 近六十年前,美國黑人婦女拉克斯因癌症病逝,後來意
外發現醫界在她生前不告而取的癌細胞株不斷增生,提
供全球醫界源源不絕的研究材料,沒沒無聞的她,因而
成為許多醫學最重大突破的大功臣。但拉克斯的後人並
未因她的貢獻而名利雙收,有些甚至窮到買不起健保。
 拉克斯(Henrietta Lacks)一九五一年十月四日因子宮
頸癌病逝美國巴爾的摩約翰霍浦金斯大學醫院,年僅卅
一。她出身貧寒的菸草採收工家庭,原是無人聞問的小
人物,卻因取自她的活體癌細胞株提供醫界豐富的研究
材料,意外成為造福無數世人的無名英雄。
 醫界起先利用拉克斯名、姓字首命名的海拉細胞株(HeLa)
研發出小兒麻痺疫苗,還用來研發抗癌、流感和帕金森氏
症的藥物,甚至研究基因圖譜和複製技術。海拉細胞也被
用來測試原子輻射的影響,並被送上外太空進行研究。
 全球研究人員從海拉細胞株獲得取之不竭的實驗細胞,更
讓許多相關業者從中獲利。最近出版的新書《拉克斯的不
朽生命》(The Immortal Life of Henrietta Lacks,暫
譯)作者思柯魯特(Rebecca Skloot)說,很難估計海拉
細胞株創造多少利潤,但「的確是一筆很大數目。」
 思柯魯特指出,醫師當年未徵求拉克斯或家人同意即採集
她的細胞,但「這是當時的標準做法。」拉克斯的家人直
到一九七○年代才知道此事,感到非常震驚,且大為光火。
 美國廣播公司報導,儘管某些公司出售海拉細胞株賺進數
十億美元,拉克斯家族卻從來沒有獲得分毫,也沒接獲任
何道歉。這個家族仍然很窮,有些成員甚至負擔不起醫療
保險。
 不過,拉克斯的家人愈來愈了解她對醫學的貢獻後已經息
怒,逐漸變成驕傲。她的兒子說,母親為世人做出貢獻,
「我很高興。」
 1947年所發表的「紐倫堡宣言」,是全球醫界首次對人體
試驗提出的倫理規範。影響最深遠的
 必須取得受試者知情且出於自願的同意(自主及知情同
意)
 退出而不受懲罰的權利
我的血液、你的專利
2010-03-22
 採血研究未經同意 國外團體指侵犯人權 專利應屬原民 促
撤案、道歉 學者葛應欽自認未違法
 國家衛生研究院一項大規模基因研究,找到台灣原住民痛風
基因,國衛院宣稱「這是台灣獻給全世界的禮物」,前年向
美國申請專利,遭人權團體和學者質疑未徵得原住民同意,
違反研究倫理,竊佔基因產權。
 調查此案的人權團體為總部在加拿大的非營利組織「ETC」
,長期關注原住民人權。ETC專案經理寧斯說,這項專利申
請「可能有的龐大商機」,專利應屬原住民。
 「ETC」去年接到加拿大博士候選人馬克檢舉,指研究團隊
召集人高雄醫大副校長葛應欽和國衛院,在未取得原住民部
落同意書的情況下申請專利,要求撤銷申請,同時向被抽血
的原住民道歉。
 葛應欽表示,抽血調查獲同意,強調「原住民基本法」准
許學術研究用途,但並沒規範專利權,他自認沒有違法。
國衛院主任秘書江宏哲說,國衛院決定暫停申請專利,「
目前既無商業可言,那來的利益?」國衛院沒必要道歉。
 調查的寧斯說,葛應欽承認未獲原住民同意即申請專利,
「因為沒有必要」。她還表示,研究團隊成員非常驚訝葛
瞞著他們申請專利。
 葛應欽今年一月八日向高雄地院公證,聲明日後如有商業
利潤,全數歸原住民的基金會,一月廿七日向原民會表達
撤案,另由國衛院向美專利局撤案,但馬克本月十七日查
證,葛應欽和國衛院並未撤案。
 這項研究在九十二年進行,選定新竹縣五峰、尖石鄉,共
抽一千五百名原住民血液做痛風基因研究。
 研究發現原住民痛風基因的位置,國衛院發布新聞指這是
「台灣獻給全世界的禮物」。研究團隊未經原住民同意,
九十四年起兩次向美專利局申請專利,尚在審核。
 「我的血液、你的專利」「ETC」擔心原住民成為研究的「
犧牲者」,且一旦註冊專利,將衍生商業利益、研究壟斷
等紛爭,因調查發現部分原住民確實不知情,認為侵犯原
住民隱私,應接受公評。
 「很多原住民學者常借研究之名,侵犯原住民權益,但葛
應欽是台灣研究原住民健康最具影響力者,竟不顧原住民
的基因產權,我才決定向ETC舉發。」
 舉發葛應欽的加拿大溫莎大學博士候選人馬克,多次在越
洋電話中強調,葛應欽申請專利,未獲被抽血的一千五百
多名泰雅族部落集體同意,嚴重侵犯原住民權益。
 接受馬克投訴、前來調查的 ETC組織專案經理Neth Dano
也說,她訪談多個原住民的團體,他們認為葛應欽的作為
,已經侵犯原住民人權,應該道歉。
 馬克表示,她曾經在台灣住了十多年,研究原住民種族歧
視議題,由於葛應欽是台灣原住民健康研究權威,因此特
別注意葛的文章和研究,發現葛連續兩次申請專利都未取
得原住民同意書,侵犯原住民人權,才透過ETC發聲。
 馬克舉「林媽利事件」為例說,當時林的抽樣對象僅廿九
人,林媽利為此被國科會糾正且公開銷毀唾液檢體,葛應
欽事件被抽血的泰雅族部落有一千五百多人,葛應欽更應
道歉。
 葛應欽副校長榮獲國科會96年度研究傑出獎國科會研究傑
出獎獲獎人,為台灣原住民醫學會名譽理事長,曾擔任國
家衛生研究院「環境衛生與職業醫學組」研究員兼組主任
、「南島民族健康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行政院衛生署
、勞工委員會、環境保護署、原住民委員會、國科會、教
育部、考試院、台灣省政府等政府單位及其他國內外學術
機構之各種委員會委員、召集人或專家諮詢工作,發表學
術論文其中一百餘篇登於國際科學索引(SCI)雜誌,連續
12年皆獲國科會學術研究獎(甲等獎七次、優等獎五次)
,杜聰明紀念演講獎、教育部教師教學優良獎、王民寧獎
(傑出貢獻獎)、行政院衛生署山地離島醫療特殊貢獻獎
、原民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人士獎及其他獎項等。
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1條 2005/05/26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
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
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收益、版權、專利。

由過去的歷史發現,倫理問題有
缺少告知後同意
對自願者強迫(coercion)或不適當的壓力(undue
pressure)或強逼父母同意其小孩加入試驗
以易受傷害族群(vulnerable population)為受試者
剝削(Exploitation)資訊未充分告知(Withholding)

Information

information about risks

available treatment
讓受試者暴露於風險(Putting subjects at risk)
風險大於利益(Risks to subjects outweigh benefits)
欺騙(Deception)
侵犯人權(Violation of rights)
 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
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 衛署醫字第0960223088號公告
 八、人體研究所可能衍生之商業利益,應告知受研究
者,並以書面為必要之約定。
 行政院院會今天(06月3日)通過行政院衛生署擬具「人
體研究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 法規名稱:人體研究法
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
 資料來源:行政院
 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人體研究(以下簡稱研究):指取得、調查、分析、運用
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
有關資訊之研究。
 人體檢體:指人體(包括胎兒及屍體)之器官、組織、細
胞、體液或經實驗操作產生之衍生物質。
 去連結:指將研究對象之人體檢體、自然人資料及其他有
關之資料、資訊(以下簡稱研究材料)編碼或以其他方式
處理後,使其與可供辨識研究對象之個人資料、資訊,永
久無法以任何方式連結、比對之作業。
第 4 條








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訂研究計畫,
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主持人及研究機構。
二、計畫摘要、研究對象及實施方法。
三、計畫預定進度及主要查核點。
四、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同意之方式及內容
五、研究人力及相關設備需求。
六、研究經費需求及其來源。
七、預期成果及主要效益。
八、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前項第四款同意之方式,於涉有採集人體檢體之研究,除
依第九條規定辦理者外,應以書面為之。
 第 6 條 研究機構對經審查通過之研究,應為必要之監督
及查核;於發現重大違失時,應令其中止或終止研究。
第 7 條
 研究對象除胎兒或屍體外,以有行為能力人為限,並應依第
四條第二項規定與審查會審查通過之同意方式及內容,取得
其同意。但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權益之研
究,經審查會通過者,其研究對象得不受須有行為能力之限
制。
 研究對象為胎兒或屍體時,前項同意由其最近親屬為之。
 研究不得以受刑人為研究對象。但無法以其他研究對象取代
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但書之研究對象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時,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為無行為能力
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
。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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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持人取得前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
或其最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
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
二、研究目的及方法。
三、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
四、研究計畫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五、研究對象之權益及隱私保障機制。
六、可預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
七、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及運用規劃。
八、研究可能衍生之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
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
式為之。
第 9 條
 以去連結之研究材料進行之研究,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
得免除前二條所定告知或取得同意之義務。
 第 10 條
 研究材料之取得及使用,應符合倫理原則。
前項倫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1 條
 研究材料於研究結束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之保存期限屆
至後,應即銷毀。但研究材料已去連結者,不在此限。
 使用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逾越原應以書面同意使用範圍
時,應再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審查及完成
告知、取得同意之程序。
 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提供國外使用時,除應告知研究對象
及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並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第 13 條
研究機構所屬之研究主持人或其他成員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未經審查會審查通過之
研究。
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倫理原則。(研究材料之取得及使
用,應符合倫理原則。前項倫理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研究結束或保存期限
屆至後,銷毀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
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去連結之研究材料
,逾越原始同意範圍時,未再辦理審查、告知及取得
同意之程序。
 有前項各款情形,其情節重大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令其終止研究,並得公布研究機構名稱。
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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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機構所屬之研究主持人或其他成員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該研究機構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中止或終止
研究:
一、未依第六條規定,對經審查通過之研究監督及查核。
二、未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取得同意。
三、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可理解方式告知各該事項
或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當
方式取得同意。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洩露因業務知悉研究對象之秘密
或與研究對象有關之資訊。
五、違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
有關審查會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監督或管
理規定。
基因研究同意書內容
心理方面
【說明受檢者因參與本試驗而得知個人的遺傳訊息
後,可能造成個人及人際關係的衝擊】
應提供心理諮商
社會方面
【告知受檢者,目前無法預測因基因資料外洩而造
成對受檢者的社會權益之影響,例如:就學、就業、
就醫或就養等。但計畫主持人應確保避免受檢者基
因資料的外洩。】
 口頭同意之見證(受檢者無法閱讀上述說明,經
由口述說明,需有另一見證人在場)見證人簽署:
日期:
年
月
日計劃主持人簽署:
日期:
年
月
日(受檢者未滿20歲或
無行為能力者,依法可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
家屬代為同意)
Tea Room Trade Study:1960’s
 Laud Humphreys是位神職人員,原計畫觀察公用廁所中
同性戀行為,再找當事人進行研究, 他聲稱只是秘密進行
觀察。但他自稱為把風者(Watch Queen) ,並在得到當事
人的信任後,追蹤當事人汽車牌照號碼到家作拜訪,揭露
100名當事人。在他完成直接觀察後一年,發表social
health survey,並於當事人居住的社區中發表。
 情何以堪????
社會行為研究(Social Behavioral Research / Study)
 泛指有關人類的態度、信仰和行為的研究
 方法
 訪視、調查、問卷(包含網路調查)
「問卷」與「同意書」該合併或分開?(受試者身分與
回覆link or unlink?)
 面談(質性或量性)
 特定族群觀察
 前後測
 非侵入性的生理測量(可能有隨機試驗組/對照組設計)
 包含可辨識資料、Codes之初級或次級資料分析
 School-based research
 常見範圍:健康病史調查、生活品質評估、族譜、癒後研究
、特定事件影響(地震、颱風、海嘯)

 需注意
 不同於傳統的生物醫學研究的風險。
 可能導致受試者包括心理壓力與不舒服、個人和家庭關
係的衝突、甚至經濟上或政治上的傷害。
 這些風險比身體上的傷害較不可預測,因主題較主觀
、內容可能引起個人隱私的問題、易變且不易治癒。
例如:預測受試者回答年幼時遭受性侵的經驗與接受
抽血的反應相比就困難多了。
 這些風險易受社會文化的影響。例如:收集非法移民
的人口學資料所冒的風險遠比收集公民的人口學資料
來得大。
 Social & Psychological Risks are Real Risks 。
 不良反應事件通報不是只有藥物。
 受試者同意書
 不應使用「沒有風險」的陳述(風險不同) 。
 描述研究主題內容可能引起個人隱私問題。
 說明參加者有權利拒絕回答問題。
 安撫參加者的同時不增加其不適感是很困難的。
 如果過程必須錄音,受試者同意書必須寫明參加者有權
利審閱或刪除該錄音,因該紀錄可能會與外人分享。
 對特定族群訊息的保密。
 知情同意= 受試者同意書???
 受試者同意書=保險單=信用卡契約書??
過度管理?
 IRB管太多、太注重細節?
 太注重程序與形式,忽略實質內涵?
 有些研究過度審查,阻礙研究進行?
 研究人員認為IRB為“ethics police”而忽略了
研究者必須對專業與倫理行為,擔負最主要的責
任。
 最新趨勢 --“鐵三角”: 即完善的法規、受過良
好訓練的計畫主持人及有公信力的IRB。
一位非醫療委員的自白
 英國13歲絕症少女拒絕換心,只想和家人平靜渡
過餘生—
“我知道自己會死是件很難過的事,我知道怎麼做
對我最好,我寧可自己做選擇,而不是別人幫我
決定該做什麼?”
「自願參與」與「知情同意」是受試者的權益,也
是研究人員與IRB委員的責任。
Questions?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