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委員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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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考績委員會相關規定

考績法規與實務研習
銓敍部法規司
1
102.10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與實務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2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與實務
3
壹、前言
源
流
悠
遠
的
考
績
制
度
尚書舜典
董仲舒春秋繁露
• 考績之法,考
• 三載考績,三
考,黜陟幽明, 其所積也。
庶績咸熙。
4
考績宗旨

考績法第2條明定,公務人員之考
績,應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
準確客觀之考核。

考績目的在於拔擢優秀人才、輔導
績效不佳、淘汰不適任者,以收績
效管理之目的。
5
公平、公正、客觀、覈實是各機關在
辦理考績時所應把握的首要原則。
考績相關法規
• 考績法
• 考績法施行細則
•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
6
貳、平時考核相關規定
一、平時考核範圍及程序
(考績法第5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4點)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性質特
殊職務之考核,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每年4、8月,各人事機構
將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
表分送主管人員考核屬員
平時成績。
主管人員依考核表所列項
目逐一考評,並記錄其優
劣事蹟,考核後密送人事
機構。
7
人事機構彙整考核紀錄表後,密陳機關首
長(至少每半年一次)核閱
主管人員應就考評結果,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
議,並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解。
調職人員平時考核資料隨時密移
新職機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19點)
8
一級單位主管之平時考核,應
由機關首長考核
人數過少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
考績委員會之機關,仍應辦理平
時考核。
9
二、平時考核獎懲之種類(12-1-1、細則13)
嘉 獎
獎勵
記 功
記大功
申 誡
懲處
記 過
記大過
各主管機關得依業
務特殊需要,另訂
記一大功、一大過
之標準,報送銓敘
部核備。 嘉獎、
記功或申誡、記過
之標準,由各機關
視業務情形自行訂
定,報請上級機關
備查。
「書面嘉勉」、「書面糾正或口頭告誡」非法規明定
平時考核獎懲種類。
10
平時考核獎懲程序
單位主管提出獎懲建議
1. 對 結 果
設置考績委員會者,應
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核定
2.對復議之結果仍不同意,得加註理
由後變更之
有意見,
得簽註意
見,交考
績委員會
復議
平時考核獎懲之記功(過)以下案件
先行發布獎懲令
1.已有相同案情核議有案
2.已有明確標準
獎懲令發布後30日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
如考績委員會不同意時,應循程序變更。
12
函釋-退離或死亡人員,其在職期間如有獎懲事由,於退離或
死亡後辦理平時考核獎懲及專案考績之方式(銓敘部95.6.9.部法二
字第0952643846號令)
平時考核記功(過)以下
之獎懲
除死亡人員外,退離人員應由其主管
機關或權責機關核發獎懲令,並由服
務機關人事單位登錄個人資料。
平時考核1次記一大功(過)除死亡人員外,退離人員應由其主
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發獎懲令。
之獎懲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退離及死亡人員均應辦理一次記二
大功專案考績,由主管機關或其授
權機關核定獎懲令後,並應依考績
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函送
本部銓敘審定。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
除死亡人員外,退離人員應由其主
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定獎懲令,
並以函之方式送本部登記。
13
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
規定記一大功(過)者,不得併記記功
(過)、嘉獎(申誡);依同條第3項規
定記功(過)者,亦不得併記嘉獎(申
誡)。
( 銓 敘 部 93.5.17. 部 法 二 字 第
0932328291號令)
各機關受考人如以同一事由獲頒
功績或楷模獎章及記功以上之獎
勵時,於辦理考績時,僅得擇一
採認。(銓敘部99.12.15.部
法二字第0993282086號)
14
函釋受考人職務未異動,僅係工作指派而
配置或支援其他機關,依前開規定,
其平時考核獎懲之程序,仍應由其原
單位主管人員為之,惟為符合綜覈名
實、信賞必罰之旨,其所支援之單位
主管評擬之意見,得作為原單位主管
考評之參考。(銓敘部99.03.31部法
二字第0993184065號書函)
15
考試錄取實務訓練期間人員於前任職
機關之優劣事蹟,如何辦理獎懲?
• 如受考人未具占缺之任用資格,以原機關已辦理其
「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訓練學習」之卸職動態登記,
參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7年2月19日97公申
決字第0027號再申訴決定書意旨,非屬本部75年8月
13 日 書 函 規定所稱之調任或再任情形,爰 受 考 人 於
前任職機關之優劣事蹟,由其原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
核 發 獎 懲 令 。 ( 本 部 102 年 3 月 8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1023700509號書函)
【本部75年8月13日75台華甄五字第38361號函意旨,
調職人員如在調職後始予核定者,由原服務機關列舉
獎懲事實,擬具獎懲種類,送請新任機關參辦或發表;
至辭職人員,倘辭職後確知其再任之機關為政府機關
者,比照調職人員辦理。】
16
三、平時考核與考績之關係
1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成績紀錄及獎
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5-1、13) -- 應以
2
平時考核獎懲之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
大過於年終辦理考績時,得互相抵銷。(12-1-1、細則
3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所剩獎勵或懲處得增減考
績分數。 (12-1-1、13、細則16)。
獎懲案件發布生效之考績年度為準。
15)。
17
平時考核之功過 - 考績法第13條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專案考績
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外
 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僅得列甲
等。
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僅得列甲等
或乙等。

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僅得列丙等
或丁等 。
18
辦理平時考核獎懲紀錄登載於考績表時,
務必詳實且重複確認,以免產生不符考績
法規之情事
 100公申決字第0286 號再申訴人決定書-
再申訴人各次獎勵令及人事資料列印報表影本
記載與考績表所載之獎勵次數與核布再申訴人之
獎勵次數不符,顯示服務機關未確實查核再申訴
人平時考核之獎勵次數,對再申訴人所為99年年
終考績評定之基礎事實即有違誤,核不符合考績
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19
案例討論
一.A君101年度累計記功7支、嘉獎1支, 其 102
年終考績,得否適用考績法第13條規定不得
考列乙等以下?
97年12月31日部法二字第0973008101號書函略以,無論考績
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或第13條之適用,均應於辦理年終考績
時,先將平時考核之獎勵與懲處相互抵銷,惟其不同在於第
12條於獎懲抵銷後,積餘之懲處得以累積,累積至二大過,
即應考列丁等,至第13條於獎懲抵銷後,積餘獎勵或懲處無
法累積(如獎懲抵銷後積餘記功3次,尚不得累積視為記一大
功),須有完整之記一大功2次(即第13條所稱之曾記二大
功)、記一大功1次、記一大過1次,始有第13條之適用,且
專案考績(1次記二大功或1次記二大過)無法與平時考核獎
懲相互抵銷 。
20
二.B君退休後始核布之獎懲令,得否併入當年度平
時考核獎懲紀錄辦理另予考績?
Ans :
公務人員如於退休當年度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而
未滿1年,應於退休時辦理另予考績,並考核其
實際在職期間之工作表現,從而平時考核獎懲
亦應以實際在職期間已核定發布之獎懲為限,
爰如關務人員退休生效後,獎懲案始核定發布
者,以其已逾受考核期間,無法併入平時考核
獎懲據以辦理另予考績。(本部101年2月2日
部特四字第1013547108號函)
21
三.平時考核獎勵案經考績委員會決議「不予敘獎
」人員,機關是否須以書面通知受考人?
Ans:
1. 平時考核獎懲係屬機關首長之人事管理權,是對於受考人
表現敘獎與否及敘獎額度,係由機關首長本於權責裁量決
定。
2. 公 務 人員 保 障 暨 培訓 委 員會 101 年 12 月 14 日 公 保 字 第
1010034661號函略以,設置考績委員會之機關,其公務
人員平時考核獎懲固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惟考績委員會
之決議如未經機關長官核定並對外作出表示,無法認係機
關之管理措施,進而據以提起申訴、再申訴。
3. 是以,就受考人單位主管提出之敘獎案,因非受考人所為
之申請,機關首長如本於權責裁量決定不予敘獎,尚無法
認為是機關之管理措施,自不生告知受考人不予敘獎之義
22
務。
四、考核獎懲之行使期間
1、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10年
2、平時考核(未達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程
度) 之懲處:10年
3、已退離人員:仍不得逾10年行使期間規定
※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2條
23
辦理獎懲作業常見錯誤
撤銷原因
考績委員會組織不合法
懲處事實與所依據法令規定之構成要件不同
懲處事實未經詳實調查或認定有誤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就同一違失事實,分別核予懲處,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要求
【如服務機關就當事人同一使用通訊軟體Line聊天之事實,僅
因媒體報導,即再予處罰,核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24
叁、考績相關規定
一、考績種類及辦理時機
考績種類
年資/事由
辦理時機
年終考績
各官等人員
任職1~12月
年終考核(3--1)
於每年年終舉行,特殊情
形得展期辦理,不逾次年
6月底。(細則2-1)
另予考績
任職未滿1年,連
續任職6個月
以上之考核(3--2)
於年終辦理之。但特殊情
形應隨時辦理。
專案考績
(細則7-2~7-5)
平時重大功過
(3-3) .功過情形(12- 隨時辦理(3--3)
3、細則14)
25
案例討論
 A君服務地方機關於限制轉調期間,復應高考
筆試錄取,於102年10月25日分配至他縣市機
關,其考績如何辦理?Ans:由原機關於其卸職
時,辦理另予考績及發放考績獎金【考績法施
行細則第7條第3項】。
 B君自101年5月1日至同年10月14日因案停職,
甲機關以其於考績年度內任職前後段年資併計
達6個月,辦理A君另予考績,是否正確?
Ans:錯,未連續任職達6個月,不能辦理考績
【考績法第3條】。
26
案例討論
 C君於102年9月20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其機
關於年底辦理其他人員年終考績時,併同辦
理,是否正確?Ans:錯,應隨時辦理【考績
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 。
 D君於102年9月30日轉任公營事業擔任處長一
職,如該公營事業未併資辦理考成,其考績
如何辦理?Ans:原機關應於年終辦理另予考
績【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5項】。
 E君於102年5月25日失蹤至年底仍未尋獲,本
年度可否辦理考績? Ans:不予考績。 【本部
86年1月9日86臺甄一字第1390913號函釋】
27
二、考績年資
年資計算(3、細則2)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年資併計
(4-1:調任且繼續任職)
其他公務年資併計
(4-2:教育、公營事業、政務人員年資)
參照考績法第4條規定,實務放寛,受考人於特考特用
限制轉調期間,以另具任用資格調任其他機關且年資銜
接者,得併資辦理年終考績。(銓敘部96.12.19部銓五字第
0962885902號書函)
28
併資考績函釋
簡任機要人員併原任委任
銓敘部95.12.12部銓二字第
官等職務年資,辦理簡任 0952728223號書函
官等年終考成。
教育人員辦理留職停薪,
借調公立醫院擔任院長, 銓敘部99.4.20部法二字第
轉任當年度其教育人員年 0993182072號書函
資得併計公務人員年資辦
理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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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績項目及細目
項目(5-1)
占比
工作
50%
操行
20%
學識
15%
才能
15%
總和
100%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
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細則3)
平時考核獎懲:於考績時併入增減分數
(即平時考核獎懲分數內含於考績分數中;細則16)。
30
四、辦理考績機關
考
績
種
類 辦
理
考
年終考績
(細則2-2、2-3)
原則:由年終任職機關辦理
另予考績
(細則7-2)
均由原任職機關辦理
專案考績
(3--3、細則14)
績
機
關
例外或特殊情形
12月2日以後調機關者:原任機關
借調留職停薪者:本職機關
支援其他單位者:本職機關
12月2日至31日間試用及格審定實授者:由審
定實授機關辦理
由具有重大功過時之任職機關辦理
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9 ;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3--1)
31
五、考績評列等次規定
甲等
丁等
平時考核之功過
所具條件不屬甲等或丁等條件者
兼具甲等及丁等條件者
兼具甲等之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者
32
考績評列等次規定-甲等
擬列甲等者,除考績法及細則另有規定外,須具有特殊條件各
目之 一或一般條件2目以上之具體事蹟(6-2,細則4-1)
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細則4-3)
1.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受緩刑者,亦不得考列甲等)。
2.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3.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4. 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者。
5. 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應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
安胎所請之假)
6.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者。
33
函釋
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得考列甲等之特殊條件
一目以上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僅能認定其當年
度具有得考列甲等之資格條件,並非必須予以考
列甲等,而受考人如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不得考
列甲等之各款情事之一者,當年度考績則不得考
列甲等,而並無同細則第6條裁量審酌考列甲等之
適用。(銓敘部89.8.14 89法二字第1932209號函)
34
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受考人考績等次
之考量因素(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
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
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
產假。
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
之工作時間。
 安胎事由所請之假(銓敘部100年4月27日部
法二字第1003341545號令)。
35
函釋
 受考人如扣除因安胎所請休假、事假、病假、流產
假、延長病假日數後,屬全年無工作事實之情形,
仍應依95年2月3日及95年2月13日書函,以受考人
全年無工作事實致無績效可資考評,無從考列乙等
以上等次規定辦理。(銓敘部102年4月12日部法二
字第1023711626號書函)
36
規定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原因?
76年1月16日考
績法施行前
90年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兩位首長,以聯名箋函方式,
請各主管機關首長配合依考績考
列甲等人數比率以75%為上限共識
辦理。
考績考列考列一
等(即甲等)者,
只能有1/2~1/3
76 年 1 月 16 日
考績法施行後
改在考績法細
則訂定甲等條
件,以取代甲
等比率的規定。
37
考績甲等比率人數計算
2位受考人於考績年
度內請娩假達21日以
上,依實際表現考核
甲機關
受考人34人
編制員額
預算員額
計算甲等人
數比率,以
32人為基準
計算
得有24人
考列甲等
適度衡酌身心障礙受考人與一
般人員可以承擔業務的輕重差
異,而從寬考量後覈實考評。 38
考績評列等次規定-丁等
受考人應考列丁等條件: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
(12-1-1)
受考人得考列丁等條件:
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3)
1.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
據者。
2.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
據者。
3.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4.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
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39
所具條件不屬甲等(細則4)或丁等
(6)條件者
 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
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細則6-1)
以評列乙等或丙等為限
40
兼具甲等(細則4)及丁等(6)條件者
除其獎懲已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
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細則6-2)
為免因考列甲等或丁等,致生兩極化之效果引
起紛擾,故仍以考列乙、丙等為宜
41
兼具甲等積極條件
(考績法第13條 - 曾記二大功不得列乙等以下)
與消極條件(細則第4條-不得考列甲等)者
除其獎懲已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
官視情節,評定甲、乙或丙之適當等次
42
函釋-銓敘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
為符合考績法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
作準確客觀考核之立法意旨,同時兼顧
社會觀感,各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時,
對於違法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合「受考
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
該條件者,考績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
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
丙等以下為宜,以落實考績獎優汰劣之
功能。
43
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一)
1. 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分者。
2. 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過一次以上未
達二大過者。
3. 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
日者。
4. 對他人為性騷擾,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5.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6. 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7. 稽延公務,造成人民權益損害,影響機關聲譽,經查證屬實者。
8. 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
償責任者。
9. 故意洩漏公務機密,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10. 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禁止規定,情節重大,
44
經查證屬實者。
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二)
11.違反廉政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12.違法兼職兼業,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13.違反公序良俗,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14. 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發表與本職業務有關言論,影響機關聲譽,
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15.違反公務人員義務及服勤法令,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16.未善盡交待義務,造成機關損失,經查證屬實者。
17.違反品操紀律、言行失檢或不聽勸導,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
證者。
18.辦理為民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者。
19.執行職務畏難規避、推諉誤事,致造成人民權益損害,影響機關
聲譽,有具 體事證者。
20.濫權、越權或處理案件顯失公正,造成人民權益損害,影響機
45
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三)
21. 為圖私利、浮報公費,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22. 擔任主管利用職權整肅異己,徇私不公,情節重大,有具體事
證者。
23.涉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之罪,經移送法辦者。
24.涉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移送法辦者。
25.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規定,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26.執行職務違法失職,經監察院彈劾或糾舉者。
46
六、考績獎懲結果
考績種類
獎懲結果(7,8,12;有例外情形)
年終考績
甲等:晉級+1個月獎金 (無級可晉者 2 個月
獎金)
乙等:晉級+0.5個月獎金 (無級可晉者1.5個
月獎金)
丙等:留原俸級
丁等:免職
另予考績
甲等:1個月獎金
乙等:0.5個月獎金
專案考績
一次記二大功 :晉級+1個月獎金 (無級可晉級
2個月獎金) ;但同年度內再辦一次記二
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敍俸級,
改給2個月獎金
一次記二大過者 :免職
丙等 :不予獎勵
丁等 :免職
47
考績獎懲-例外情形
一、年終考績應晉俸級不再晉敘情形(10):
在考績年度內(2月至12月間)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
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
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
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
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二、前開不再晉敘情形不包括(細則11)
1. 考績年度內,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
級者。
2.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先以低職等比敍,復以較高職等比敍晉敘俸級者。
3. 於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時,僅敘同數額俸點之俸
級,惟同時以其他曾任公務年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條規定提敘俸級者。
48
案例討論
C君於101年委任公務人員經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
於101年10月31日升任改派薦任官等職務時,依俸給
法第15條規定,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俸點
高於原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370俸點時,其101
年併資辦理年終考績,可否晉敘?
按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
試及格資格,並不包括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者,爰委
任公務人員經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者,於升任或原職
改派薦任官等職務時,依俸給法第15條規定,應自升
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倘起敘之俸級高
於原敘俸級時,辦理年終考績即不再晉敘。
49
七、考績結果執行-執行日期
1、年終辦理之考績:其獎懲俟考績(成)案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案到達後執行,並自次年1月1日起
執行(18、細則9-1-1) ;但考績獎金於考績案經機
關長官覆核後,得先行借墊,俟經銓敘部銓敘審
定後,再行發給歸墊(考績成作業要點13-1)。
2、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
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18)。
3、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18、細則24)。
50
函釋-銓敘部92年9月15日部銓一字第0922280262號令
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經專案考績一
次記二大過免職,當年度任職期間如合
於考績辦理規定者,得於免職當年度年
終時辦理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但如同
一事由符合考列丁等要件,依法經初核、
覆核程序擬予考列丁等者,得免作成考
績處分,以符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51
七、考績結果執行-獎金給與標準
(施行細則第9條 )
區分
年終考績
12月2日
以後調職
者
考績辦
理時間
考績辦
理機關
年終
最後任
職機關
年終
考績獎金
給與標準
考績獎金
發給機關
受考人次年1
受考人次年1月
月1日之在職
1日之俸給總額
機關
原任職機關
受考人次年1
受考人次年1月
(以原職務
月1日之在職
1日之俸給總額
辦理)
機關
52
(續) (考細 §9 )
區分
考績
辦理
時間
考績
辦理
機關
考績獎金
給與標準
次年1月1日在辦理派
公務人員留
出國協助友邦機關、
職停薪辦法
本職
借調機關、公民營事
第4條第1項
機關
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
第4款至第6 年終 (以
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
款規定辦理
本職
總額50%以上之財團
留職停薪人
辦理)
法人所支之俸(薪)
員
給總額
另 予 考 績
最後
(7-12 月 任 年終 任職
職)
機關
考績獎金發給機關
辦理派出國協助
友邦機關、借調
機關、公民營事
業機構或政府捐
助經費達設立登
記之財產總額50
%以上之財團法
人
受考人次年1月1日之 受考人次年1月1
俸給總額
日之在職機關
53
(續) (考細 §9 )
區分
考績
辦理
時間
考績辦
理機關
考績獎金
給與標準
考績獎金
發給機關
12 月2 日以後 因撤職 、休
職、免職、辭職、退休、
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
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 年終
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
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
績者
最後在
職機關
在職同等級且
支 領 相 同 俸 給 辦理考
項目者次年1月 績機關
1日之俸給總額
因撤職、休職、免職、辭
職、退休、資遣、死亡或
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 隨時
法併計者(按:非於年終
辦理之另予考績)
最後在
職機關
受 考 人 最 後 在 辦理考
職日之俸給總
績機關
額
54
(續) (考細 §9 )
區分
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復應
其他考試錄取,於分配實
務訓練期間未具占缺職務
任用資格者,其當年原職
之另予考績
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業
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
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
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
成或考核者之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
考績辦
理時間
考績辦
理機關
考績獎金
給與標準
考績獎
金發給
機關
隨時
原任職 原職務最後在 辦理考
職日之俸給總
績機關
機關 額
年終
在職同等級且
轉任前 支領相同俸給 辦理考
項目者次年1
之機關 月 1 日 之 俸 給 績機關
總額
有重大
功過時
任職
機關
主管機關或授
權之所屬機關 辦理考
獎懲令發布日 績機關
之俸給總額
55
函釋銓敘部98.10.22.部法二字第0983119164號函
12月2 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
、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
計或轉任(調)不適用考績法規定之機關,經
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
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
日之俸給總額為準。考績結果包含晉敍及考績
獎金者,考績獎金應以晉級後之俸級,依在職
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1月1日之俸
給總額為準予以發放。
56
考績結果執行-獎金給與
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9-2) —其考績獎金之
各種加給 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
因國內外駐區互調人員(9-3) —其年終或另予考績獎
金均以當 年度國內外服務月數,按比例計算,不適用
前二項之規 定。

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9-4) —考績獎
金之各種 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
依第一項規 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
57
函釋
簡任非主管人員考績年度內僅部分月數
比照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其比照支領主
管職務加給部分,得比照考績法施行細
則第9條第2項規定,依實際支領月數,
按比例計算。(銓敘部99.11.23法二字
第0993272464號)
58
考績獎金發給實例
例一:原任薦任第八職等專員,於12月2日以
後調他機關科長,敘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三
級630俸點,年終以原職[八職等年功六(頂)
630俸點]辦考績並考列甲等,其考績獎金
如何發給?Ans:以次年1月1日俸給總額發給2
個月獎金。
例二:去年以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五級考列
甲,本年以八功六630考列甲,明(次)年考績
升薦任第九職等,其考績獎金?
Ans:以次年1月1日俸給總額發給2個月獎金。
59
考績獎金發給實例(續)
例三:某甲於101年12月9日調新職,原職務之專
業加給大於新職務之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應計算原職專業加給 × 12/12是否大於原職專業
加給×11/12+新職專業加給 × 1/12+新職主管加
給× 1/12時,以採計最有利方式計算發給。
例四:職務由政務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致俸給總
額減少者,得否依其任職政務人員月數,依所領
之主管加給按比例核算考績獎金?
政務人員並非公務人員法規所稱之公務人員,
不適用考績法規定,非屬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
60
第2項所稱之「職務異動」。
考績獎金發給實例(續)
例五:任職公務人員期間,如經核派代理民
選首長期間,得否依其代理月數,所領之主管
加給按比例核算考績獎金疑義?
代理鄉長期間所支領民選首長待遇倘經人事
總處認定其係法定加給,考績獎金自可依代理
鄉長職務之月數,依其所領之主管加給按比例
計算考績獎金。
【本部102年7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23743700號】
61
考績獎金發給實例(續)
• 例六:原任科員敘薦任第七職等,100年8月30
日至同年9月23日代理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
並支領薦任第九職等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且於101年1月1日考績升等核敘薦任第八職等,
其考績獎金?
本應按實際代理職務的月數比例計算(即薦任第
七職等專業加給×10/12+薦任第九職等專業加給
及主管職務加給〉×2/12數額核給),惟101年1月
1日考績升等核敘薦任第八職等,以薦任第八職
等專業加給數額,大於上開各項加給按比例計算
所得結果,故考績獎金應依101年1月1日俸給總
額 發 給 。 ( 銓 敘 部 102 年 2 月 21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1023682086號電子郵件)
八、考績升等-升等條件
取得同官等
一. 2年列甲等者。
任本職等年終考
二. 1 年列 甲 等 2 年列 高 一 職 等 之
績
乙等者。
任用資格
另予考績
不同官等職等併
不得予以併
資辦理年終考績
計取得高一
之年資
職等升等任
經懲戒處分受休 在不得晉敍期間考列
用資格
職 、 降 職 、 減 俸 甲等或乙等的考績
或記過人員

63
八、考績升等-例外情形
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
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11-2但)。
併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辦理之
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
高者,併資當年度考績得作為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
任用資格之年資(4、細則12-1)。
64
九、考績作業-辦理程序
調查符合參加當年度年
終〈另予〉考績人數,以
利計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填 具受 考人之
考績表有關項目,
送單位主管人員
評擬
彙 整 機 關 人 員
考績表,提考績
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主管機關核定
權責機關送銓敘部
銓敘審定,並依銓敘
部銓敘審定函製發考
績通知書。
65
九、考績作業-例外情形
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14-1但.細則7)
 依規定不設置考績委員會者(14-1但)
以上2種情形,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
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66
十、辦理銓敘審定及通知
(一)年終考績案經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
定後,至遲不得逾次年3月送達銓敘部。但依規
定展期辦理者,不在此限(細則21-1)。
(二)各機關考績案經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
定後,應以考績(成)通知書通知受考人,於
發給時,應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細則
21-3)。
67
函釋-銓敘部101年10月2日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號函
各機關如遇受考人過去違法失職之行為,因嗣後經告發而知
悉,機關知悉當年度,對於受考人尚在機關10年懲處權行使
期間之違法失職行為課予懲處,而該等懲處係作為懲處當年
度考績之評擬依據,合於考績法制規定;對於案情重大、嚴
重傷害政府信譽且深受社會關注者,機關若經查證屬實且在
10年懲處權行使期間,本於權責撤銷重辦受考人違法失職行
為各該年度之考績,亦非法所不許;惟機關撤銷重辦受考人
已核定之考績,仍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
,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之規定。
68
考績委員會相關規定
69
一、考績委員會設置
(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 各機關原則均應設考績委員會,下列
例外情形得不設置考績委員會,而逕
由機關長官考核(14-1):
1、長官僅有一級
2、因特殊情形(如機關因受考人數過少)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者
※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
70
二、考績委員任期及委員人數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1年。(規程2)
• 考績委員期滿得連任。
•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3人。
• 人數究以奇數或偶數為宜,應視機關實
務運作所需而定,不必然以奇數為準。
71
三、考績委員組成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當然委員(規程2-2)
(二)票選委員(規程2-2、2-4)
(三)指定委員(規程2-2、2-3)
– 主席:由機關首長就考績委員其中1人指定為主席,換言
之機關首長如欲指定票選委員擔任主席,亦可。
– 其他參加人員:考績委員會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
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 (規程4-3)
– 不宜參加人員:為免機關首長列席考績委員會,造成考績
委員行使權限時有所顧慮,機關首長應不宜列席考績委員
會,俾避免影響考績委員會決議之效力。
– 受考人委任律師:非屬上開所稱其他參加人員。
72
肆、考績委員會相關規定
考績委員組成-當然委員
• 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 兼任他機關人事人員
– 依現行組織法規(含組織法律及編制表)規定兼
任他機關人事人員者,得認定為該兼任機關之人
事主管人員,從而自得為兼任機關考績委員會當
然委員
• 兼辦他機關人事業務之人事人員
– 因無組織法規之授權,為避免發生他機關人員考
核本機關人員之情事,不得認定為該兼辦機關之
人事主管人員並擔任該兼辦機關之考績委員會當
然委員。
73
肆、考績委員會相關規定
考績委員組成-票選委員
人數-考績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
選舉權人-以本機關受考人為限。學校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亦為
受考人之一,得擔任考績委員會委員及參與投票。
票選方式-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但各機關
情形特殊者,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
候補人員-票選考績委員會委員時,如於當選公告中列有候補人
員者,得於票選委員出缺時,由原列之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74
肆、考績委員會相關規定
考績委員組成-指定委員
• 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 按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人員得為指定委員
– 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應有1人為該
協會代表
•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 為兼顧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監督管理權,
許其擔任指定委員
• 不包括所屬機關首長及所屬機關推薦人員
– 按均非屬「本機關人員」
75
四、考績委員會職掌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
(成)、另予考績(成)、專案考績(成)及平
時考核之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規程
3-1)
(二)其他有關考績(成)之核議事項及本機關
長官交議考績(成)事項(規程3-2、3-3) ,
如:
– 試用期滿成績考核
– 涉嫌刑責之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案
76
五、考績委員會議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開會與決議法定人數(規程4)
(二)書面文件準備(規程5)
(三)開會決議方式(實務)
(四)廻避事項(規程8)
(五)保密事項(規程7)
77
考績委員會議-
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
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
同意(規程4-1) 。
 考績委員會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
該案件出席人數計算(規程4-2) 。
 主席如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
中指定1人代理會議主席(規程2-2) 。
78
肆、考績委員會相關規定
考績委員會議-書面文件準備
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應由主席將考
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
席委員互相審閱 (規程5) 。
79
考績委員會議-開會決議方式(實務)
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係由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考績清冊、
考績表及有關資料,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
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長官覆核。
 考績委員會如已踐行整體包裹核議機制,即已符合核議
程序,並非須就受考人之考績相關資料逐一審閱表決。
 考績委員會雖得經由決議採取適當方式變更單位主管評
擬之分數,惟該項變更之結果,應經考績委員會確認。
80
考績委員會議-
(規程8)
1、主席
–考績委員會為合議制,主席係為處理議事、維護秩序,
不生迴避之問題;惟如於初核或復議時欲變更主席本
身之考績或平時考核獎懲者,主席即應迴避以符法制。
2、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對涉及本身之考績事項應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
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 (如公
務員服務法第17條及行政程序法第32條等規定予以迴
避)
81
考績委員會議-保密事項(規程7)
考績法第20條規定,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 並
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組織規程第7條規定,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
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 不
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評定係屬服務機關管理措施(非屬行政處分)
之人事行政行為,有關其個人平時考核紀錄、考績表及考績委員會
紀錄等相關資料,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請求閱覽卷
宗。
個人平時考核紀錄、考績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考績過程資料,屬
依法應嚴守秘密事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條);至於考績結果於核定發布後,得依當事人之申請予以提供。
82
保障法相關規定
 保訓會撤銷考績案之考量因素
1、有法定程序上之瑕疵;2、對事實認定有違誤;3、考績委
員會之審議未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4、有與事件無關
之考慮牽涉在內;5、有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 。
 救濟方式
1. 對考績等次如有不服時,除考列丁等者,得提起復審救濟外,
其餘考列丙等以上者,得提起申訴救濟。
2. 對考績(成)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之銓敘審
定如有不服時,得提起復審救濟。
3. 對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不服時,以主管機關發布之獎懲令
為唯一之救濟標的,得提起復審救濟。
4. 已退離人員辦理之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應晉級部分須於再
任職時,始依再任職之等級執行,其如不服,可提申訴救濟。
5. 對平時考核獎懲如不服,得提起申訴救濟。
83
結 語
◆歡迎各位隨時以電話聯繫,以利業務辦理順
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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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彙編 法規釋例
84
講
敬
85
授
請
完
指
畢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