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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檢驗科單位內部
危害物質暨相關法規
教育訓練
馬偕醫院新竹分院病理檢驗科
蔡德龍
2012/8/22
本單位危害物質種類、擺放、儲存
位置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彙整如下:

http://10.8.41.220/ghs/

單位內的危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告知,尤
其著重在MSDS之第二項 危害辨識資料、第
四項 急救措施、第五項 滅火措施、第六
項 洩漏處理方法、第七項 安全處置與儲
存方法、第八項 暴露預防措施。
物質安全資料表
一、物質與製造商資料
物品中(英)文名稱:甲醛(Formaldehyde)
同義名稱:蟻醛、甲醯醛、氧代甲烷(Formalin、
Formic aldehyde、Methanal、Methyl aldehyde
、Methylene oxide、Oxomethane)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
諮詢聯絡人及電話:
緊急聯絡電話:
二、成分辨識資料
危害物成
份
化學式
含量(%)
化學文摘
社登記
號碼
CAS.NO
甲醛
(Formald
ehyde)
HCOH
100
50-00-0
三、危害辨認
 進入人體之途徑:[  ]吸入 [  ]皮膚接觸

[  ]吞食
 健康危害效應
急性:
吸 入:1.其蒸氣嚴重刺激鼻、咽及氣管。
2.於2~3ppm下刺痛鼻及咽背,但可忍
受。4~5ppm下能忍耐10~30分,超
過30分不適感大增。
3.於10~20ppm時呼吸困難,嚴重鼻、
咽及氣管灼熱感,造成咳嗽。50~
100ppm會造成嚴重傷害。
4.高濃度引起肺水腫(數小時後出現症
狀)、肺炎或死亡。
三、危害辨認
皮膚接觸:溶液會造成刺激,引起刺痛、乾燥、皮膚
發紅,並且造成皮膚炎。
眼睛接觸:0.2ppm會刺激,2~3ppm會刺痛,4~5ppm
會
流淚,10ppm會流淚不止,濃溶液會造成嚴
重
刺激及傷害。
食 入:1.會造成口、咽、食、腸的刺激及疼痛,並且會
噁心、昏睡、腹痛等。其後的症狀包括暉眩、
沮喪及休克。

2.可能發展成黃疸、體溫降低、酸中毒及血尿。

3.因其蒸氣從食管轉到氣管,接著也會出現吸入

的症狀。
4.不同等級甲醛溶液的甲醇可能也引起毒性效應
三、危害辨認









慢性:1.吸入造成呼吸道刺激及肺功能減弱。
2.造成皮膚刺激及過敏,敏感者對非常
低濃度亦會過敏。
3.過敏包括皮膚刺痛、發紅、濕疹(紅疹
、龜裂)。
4.濕疹可能產生在手肘、腳及部分或全
部的臉、頸處。
5.甲醛為人體正常代謝副產品,在體內迅速分解
成甲酸,接著分解為二氧化碳及水。
三、危害辨認

暴露之徵兆及症狀:刺激感、發炎、皮膚
炎、過敏、流淚、灼傷。
四、急救措施









緊急處理及急救措施
吸 入:1.施救前先做好自身的防護措施,以
確保自已的安全。
2.移除污染源或將患移至空氣新鮮處。
3.若已停止呼吸,立即實施人工呼吸
(不可使用口對口人工呼吸法);若
呼吸困難,最好在醫生指示下由受
過訓練的人供給氧氣。
4.立即就醫。
四、急救措施










皮膚接觸:1.不要直接碰觸此化學品,必要時
戴防滲護手套。
2.脫掉污染的衣物、鞋子以及皮飾
品(如錶帶、皮帶)。
3.儘速用緩和流動的溫水沖洗患部
20分鐘以上。
4.假如刺激感持續存在,立即就醫
。
5.將污染的衣物除污後再使用或丟
棄,而污染的鞋子或皮飾品不要
使用。
四、急救措施

眼睛接觸:1.立即將眼皮撐開,用緩和流動的
溫水沖洗污染的眼睛20 分鐘。
2.沖洗時要小心,不要讓含污染物
的沖洗水流入未受污染的眼睛裡。
3.若沖洗後仍有刺激感,再反覆沖
洗。
4.立即就醫。
四、急救措施

食
入:1.若患者即將喪失意識、已失去意識
或痙攣,勿經口餵食任何東西。
2.若患者意識清楚,讓其用水徹底漱
口。
3.不可催吐。給患者喝下240~300毫
升的水。
4.若患者自發性嘔吐,讓其身體向前
傾,以減低吸入的危險性。
5.讓其漱口及反覆給水。
6.立即就醫。
五、火災及爆炸危害資料
閃火點:40%溶液閃火點為60℃,視濃度
不同由60~83℃不等。
 爆炸下限(LEL):7.0%
 爆炸上限(UEL):73.0%
 滅火材料:二氧化碳、化學乾粉、酒精泡
沫、水霧、聚合泡沫

五、火災及爆炸危害資料







特殊滅火程序:
1.以噴水、二氧化碳或酒精泡沫,或用化
學乾粉滅火。
2.以噴水來降低甲醛容器的溫度,如果漏
出來著火時,可以噴水來降低甲醛蒸氣
及協助試圖止漏的人員。
3.以水來稀釋潑灑的甲醛,使其成不燃的稀溶液
。
五、火災及爆炸危害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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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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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滅火防護及注意事項:
1.滅火者需穿全套呼吸裝置及護目鏡。
2.燃燒時會產生有毒的一氧化碳及二氧化
碳氣體。
3.在不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將容器運
離火災地區。不得使水進入容器內。
4.火災導致安全閥發出聲響或容槽變色時
,人員應立即疏散。
六、洩漏之緊急應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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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意事項:
1.在污染區尚未完全清理乾淨前,限制人員接
近該區。
2.確定清理工作是由受過訓練的人員負責。
3.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4.對該區域進行通風換氣。
5.撲滅或除去所有發火源。
6.報告政府安全衛生與環保相關單位。
六、洩漏之緊急應變
清理時:
 1.不要碰觸外洩物。
 2.避免外洩物進入下水道、水溝或密閉的
 空間內。
 3.在安全許可狀況下設法阻止或減少溢漏。
 4.用砂、泥土或其他不與洩漏物質反應之
 吸收物質來圍堵洩漏物。

六、洩漏之緊急應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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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5.少量洩漏:用不會和外洩物反應之吸收物質
吸收。已污染的吸收物質和外洩物具有同樣
的危害性,須置於加蓋並標示的適當容器裡
,用水沖洗溢漏區域。小量的溢漏可用大量
的水稀釋。
6.大量洩漏:聯絡消防,緊急處理單位及供應
商以尋求協助。
7.噴水以趨散蒸氣,並保護止洩人員。
8.處理人員應有適當防護。
七、處理與儲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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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操作與儲存注意事項
1.工作場所使用經認可的易燃性液體貯存容器。
2.貯桶接地,轉裝時應等電位連接(接地夾須
觸及裸金屬)。
3.使用時遠離火花、明火及其他發火源並於工
作區張貼禁煙標示。
4.在通風好的指定場所最小量使用,使用時避
免其蒸氣或霧滴釋出。
5.須備隨時可用來滅火及處理洩漏的緊急應變
裝置。
七、處理與儲存

6.容器須標示,不用時關緊;空桶可能仍有危害性殘餘
物。
7.貯存於陰涼、乾燥、通風良好及陽光無法直射的地方
。
8.貯存須遠離熱、發火源及不相容物,如氧化物及強鹼
。
9.用不產生火花且接地的通風系統與電器設備,以免其
成為發火源。
10.貯存在貼有標籤的適當容器裡,並避免容器受損。
11.不用的容器以及空桶都應緊密的蓋好。

12.使用適當的貯槽、貯桶、貯櫃、貯室及建築物貯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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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處理與儲存







13.若須要則考慮加裝洩漏偵測及警報系統。
14.限量儲存,並限制人員進入該區,於適當處
張貼警示標誌。
15.貯存區要與員工密集之工作區域分開。
16.定期作洩漏及損毀等瑕疵檢查。
17.貯存區及其附近須備立即可用的滅火器材。
18.遵循貯存與處理易燃物或可燃物的相關法規。
八、暴露預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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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個人防護
眼部:1.化學安全護目鏡、護面罩。
2.操作時不要戴隱形眼鏡。
呼吸:1.在任何可偵測的濃度下:
(1)任何自給式空氣呼吸器,並附有全面
式面罩,屬壓力需求型或其他正壓形式。
(2)任何附全面式面罩的供氣式呼吸防護
具,屬壓力需求型或其他正壓形式並結
合補助自備空氣呼吸器,屬壓力需求型
或其他正壓形式。
八、暴露預防措施
2.在污染物外洩時:
(1)任何清除式全面罩呼吸器,具濾毒罐以防範對象物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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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2)任何外洩型專用自給式空氣呼吸器。
手套:氯丁橡膠、橡膠等防滲手套。
防護衣物/裝備:上述橡膠材質圍裙,安全淋浴設備,工作
靴。
通風設備:1.嚴格管制處理,儘可能隔離或密閉處理。
2.分開使用防爆型且接地的通風系統。
3.排氣口直接通到戶外。
4.排出的廢氣可能須處理,以避免污染環境。
5.供給充分新鮮空氣以補充排氣系統抽出的空氣
。
八、暴露預防措施
個人衛生:

1.工作後儘速脫掉污染之衣物,洗淨

後才可再穿戴或丟棄,且須告知洗

衣人員污染物之危害性。

2.工作場所嚴禁抽煙或飲食。

3.處理此物後,須徹底洗手。

4.維持作業場所潔。

九、物理及化學特性
物質狀態:液體、氣體
 揮發速率(乙酸丁酯=1):-
 外觀:無色溶液或氣體
 蒸氣壓:10mmHg(-88℃);760mmHg(19.5℃)
 氣味:刺激性、窒息性、刺鼻的氣味
 比重(水=1):1.067

九、物理及化學特性
沸點:-20℃
 水中溶解度:55g/100ml
 熔點:-118℃
 pH值:2.8~4.0
 蒸氣密度(空氣=1):1.03(水溶液)、1.075(
氣體)

十、反應特性











安定性:1.溶液狀態穩定,在空氣中會慢慢氧化形成甲
酸。
2.和水不反應,可以和過甲酸過氯酸、苯胺起
劇烈反應。
3.純甲醛在商業上並無效益,其有聚合的趨向
。通常市面上販售的為37%~50%的甲醛再
加上甲醇所混合而成的甲醛液。
4.所謂的福馬林通常為37%(W/W)以上的甲醛
溶液,加入甲醇之甲醛溶液較約甲醛液穩定
。甲醛也常以cyclic trimer trioxane的形式在,
這
是一個完全穩定且不易釋放甲醛的化合物。
十、反應特性

危害分解性:在300℃以下,未催化之分解
反應速率很慢,若以外插法估計其在400℃
之分解率是0.44%/分鐘,在101kpa(1大
氣壓時),主要分解產物是一氧化碳及氫氣
。鉑、銅、鉻、鋁等金屬可催化甲醛生成
甲醇,methyl formate,甲酸,二氧化碳,
甲烷等。
十、反應特性









危害之聚合:
1.容易聚合。
2.無水的甲醛單體(乾燥氣體)80~100℃時較穩定
,但在低溫時易生成聚合物,微量極性的不純
物如酸、強鹼、及水都會加速聚合。當液態甲
醛在密封玻璃瓶且溫度於室溫時,會造成爆炸
與生成高熱(63KJ/mol或15.05Kcal/mol)。
3.加入甲醇或如hydroxypropyl methyl cellulose
,
methyl celluloses或ethyl celluloses及
十、反應特性


4.少量水存在時可減緩甲醛蒸氣生成間甲醛。
5.與胺類產放熱反應,與AZO化合物產生放熱反
應並釋放出氮氣與強鹼產生放熱反應及強烈聚合
反應,與dithiocarbamate產生可燃氣體及有毒蒸
氣,如二硫化碳。與鹼產生放熱反應及可燃性氫
氣,與氮化物產生放熱反應並生成可燃的氨氣與
劇烈的聚合反應。與硝基化合物、飽和脂肪族、
硫化物產生放熱反應,與有機過氧化物產生劇烈
反應,與氧化劑生成放熱反應。與還原劑生成可
燃性氣體及放熱反應。
十一、毒性資料
容許
濃度
容許濃
度
八小
時日
時量
平均
TWA
-
容許濃
度
LD50
LC50
短時間 最高容
時量平 許濃度
均STEL Ceiling
(測試動物、吸收途徑)
(測試動物、
吸收途徑)
-
100mg/kg(大鼠,食入)
420mg/kg(大鼠,皮下注射)
87mg/lg(大鼠,靜脈注射)
42mg/kg(小鼠,食入)
300mg/kg(小鼠,皮下注射)
270μL/kg(兔,皮膚吸收)
260mg/kg(天筑鼠,食入)
203mg/m3(
大鼠,吸入)
454mg/m3(
小鼠,吸入)
92mg/m3(哺
乳動物,吸
入)
1ppm
(瘤)
十一、毒性資料







慢毒性:IARC分類屬於2A,人類致癌證據有
限,動物致癌證據充分,為疑似致癌
性物質。
刺激性:婦女受到甲醛的影響,包括經期異常
及次發性不孕症(Secondary Sterility)。
致畸胎性:細菌、人體分離細胞或動物細胞基
因突變測試呈陽性反應。
十二、環境生態資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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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以多種魚蝦作試驗並未發現蓄積現象。
2.土壤吸收及移動:並未有文獻發現有土壤吸收之
現象。高濃度甲醛氣體在泥土中被吸收是最重要
的泥土消毒用途。而辛醇與水分配係數低(log
Kow=0.35)顯示土壤吸收低。
3.甲醛在水中被底泥及污染分解需42~72小時,而
以stagnant湖水作die-dway試驗,在有氧狀態30小
時分解,在無氧狀態48小時分解。
4.甲醛在水中迅速分解,在土壤中為細菌所分解。
甲醛蒸氣在土壤中被微小植物分解。
十三、廢棄處理與處置
1.聯絡製造商或供應商徵詢處置意見。
 2.聯絡環保當局徵詢處置意見。
 3.經環保當局訂可下予以焚化。

十四、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UN.NO.):2209
 危害性分類:第九類9組Ⅲ分組
 所需圖式種類(Hazard labels):第九類9組
Ⅲ分組

十五、適用法規



◎經其持有人自行認定為廢棄物時,應於棄置前
15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並依「廢棄物清
理法」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規定辦理。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九條規定,甲
醛為已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於民國86年10
月6日公告為許可運作管理之毒性化學物質。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需
遵守「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之各項規定
。
十五、適用法規



◎甲醛必需符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
第二項所訂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排放管道依本標準第七條所列法計量,周
界必需低於0.2ppm之標準。
◎依據「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
標準」第四條規定之甲醛最高容許濃度為
1ppm(1.2mg/Nm3)。
◎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
,甲醛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標示之有害物,必需
遵守「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之相關規定
。
十六、其他資料










參考文獻:
1.行政院環保署,〝中美合作計畫「中文毒理清
冊」〞,中華民國86年3月。
2.行政院環保署,「中文毒理資料庫」。
3.行政院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諮詢委員
會-十七種化學物質基本資料〞,中華民國86
年5月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物質安全資料表參考範
例〞,中華民國83年4月。
5.Handbook of Toxic and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Carcinogens,工業技術研究院。
危害圖示意義
危害標示分類(CNS6864 Z5071)
危害標示分類(CNS6864 Z5071)
第一類:爆炸物(Explosive)
1.1組:有一起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
1.2組:有拋射危險,但不一起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
1.3組:會引起火災,並有輕微爆炸拋射危險的物質
或物品
第一類:爆炸物(Explosive)
1.4組:無重大危險的物質或物品
1.5組:有一起爆炸危險,但不敏感物質或物品
1.6組:有一起爆炸危險,但極不敏感物質或物品
第二類:氣體(Flammable, Non-flammable, Toxic, and
Non-toxic gases)
2.1組:易燃氣體
2.2組:非易燃氣體
第三類: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s)
2.3組:毒性氣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Flammable solids)
自燃物質(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禁水性物質(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4.1組:易燃固體
4.2組:自燃固體
4.3組:禁水性物質
第五類:氧化性物質(Oxidizing substances)
有機過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5.1組:氧化性物質
5.2組: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性物質(Poison)
感染性物質(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Radioative)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Corrosive substances)
第九類:其他危險物(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危害標示內容
本單位危害物質種類、擺放、儲存
位置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彙整如下:

http://10.8.41.220/ghs/
危害物院內網站登錄系統入口畫
面
危害物院內網站
登錄系統入口
54
危害物院內網站登錄系統畫面
填入員工代號及開放
系統密碼後按確認
55
危險物與有害物(含毒化物)視窗畫面
56
現有危害物資料更新
危害物院內網站登錄系統資料為99年度
之資料,請單位先將現有資料更新為100
年度資料。
 危害物資料更新期限100年9月底。

57
危害物資料編輯
58
資料更新(步驟1)
單位更新危害物資料,點
選單位資料查詢。
59
資料更新(步驟2)
3
2
1
1.單位如有危害物使用資料要更新,請點選編輯進行更新
2.如單位有化學品不再使用預刪除建檔資料點選刪除資料
3.單位如要資料匯出存檔,請點選匯出Excel檔進行
60
資料更新(步驟3)
請填寫單位在哪個
地點使用。
請單位估算年使用的平均
量及最大使用量。
請填寫存放在單位
在哪個地點
完成填寫後
資料更新
61
廠商名稱為系統自動
帶出,無需修改
單位新增危害物資料
62
新增危害物資料流程(步驟1)
單位如有新增危害物,點選新增
使用資料,進行單位危害物建檔
63
新增危害物資料流程(步驟2)
單位選取新增危
害物名稱
64
新增危害物資料流程(步驟3)
2
找不到化學品名稱怎辦?
1.選取新增化學品名稱
2.按確認選取
1
65
備註:
1. 如果在此畫面找尋不到
單位所使用的危害物名
稱,表示該危害物在資
料庫沒有建檔。
2. 請使用單位通知勞安室
並提供危害物相關訊息
給勞安室,待勞安室建
檔後,單位在進行危害
物新增。
登錄流程(步驟4)
填寫新增危
害物資料
66
登錄流程(步驟5-完成登錄)
請填寫單位在哪
個地點使用。
請單位估算年使用的
平均量及最大使用量。
請填寫存放在單
位在哪個地點
完成填寫後
新增資料
67
廠商名稱為系統自
動帶出,無需修改
單位查詢登錄資料
68
查詢單位建檔資料(步驟1)
單位查詢資料
69
查詢單位建檔資料(步驟2)
查詢單位內危害物建檔資料
可以查詢到登錄帳號所屬成本中心所登錄之全部危害物。
Example:k379的成本中心為7190,當用k379登錄危害物登錄系統,
可查詢到7190所登錄所有危害物。
70
單位資料編輯、刪除及存檔
備查
71
資料變更及刪除
3
2
1
1.單位如有危害物使用資料要更新,請點選編輯進行更新,依據
page6~page7內容進行。
2.如單位有化學品不再使用預刪除建檔資料點選刪除資料
3.單位如要資料匯出存檔,請點選匯出Excel檔進行
72
資料編輯(步驟1)
點選編輯
73
資料編輯(步驟2)
請填寫單位在哪個
地點使用。
請單位估算年使用的平均
量及最大使用量。
請填寫存放在單位
在哪個地點
完成填寫後
資料更新
74
廠商名稱為系統自動
帶出,無需修改
單位建檔資料刪除(步驟1)
點選刪除資料
75
單位建檔資料刪除(步驟2)
點選刪除,刪除建檔之危害物資料
76
單位建檔資料匯出
77
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圖示表下
載
78
資料下載流程(步驟1)
單位如需要危害物的危害標示或
物質安全資料表,請點選危害物
一覽表進行下載
79
下載危害物標示(步驟2)
80
物質安全資料表
81
危害標識
下載危害物標示(備註)
如果下載物質安全資料表或圖示表時,無法顯示
或是出現錯時,請依照IE設定指示進行變更設定
82
注意事項
83
注意事項:開放系統帳號無法登路危害物
院內網站登錄系統(自我檢查)
開放系統密碼
夥伴密碼
84
註意:
1. GHS系統登錄密碼為開
放系統登陸密碼(密碼),
不能用夥伴密碼登錄
(密碼2)
2. 更動密碼請找自己所屬
單位主管
注意事項

當碰到下列狀況時,請聯絡資訊課


當碰到下列狀況時,請聯絡勞安室



85
下載物質安全資料表或危害圖示時, IE瀏覽器已依指作變更而
無法正常顯示。
新增危害物時,新增畫面無單位所使用危害物資料。
登錄後,登錄帳號無法查詢帳號所屬成本中心之危害物。
資訊課窗口(王昱文/2477);勞安室窗口(何建宗/3311)
人員因使用或接觸危害物質導致受
傷,請立刻送往急診室治療,並提
供物質安全資料表做為醫療參考。(
註:本院勞安室已備妥一份物質安全
資料表於急診守衛組備用)
環氧乙烷(EO Gas)或三氧化鉻屬毒
化物,員工如果因接觸而受傷,在
送往急診室治療之前,需告知急診
,依據毒化災作業進行。
92
93
94
95
危害物質引起火災時,請參依照單
位火災應變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應變
作業。
單位火災應變標準作業程序內容說
明。
1F急診檢驗科火災應變標準程序
3F病理火災應變標準程序
4F病理檢驗科火災應變標準程序
我國化學品GHS制度報告大綱
前言
 危害通識理念
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定義
 我國化學品GHS制度沿革及國際推動狀況
 危害通識制度工作
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重要條
文內容

98
前言


隨著科技的發展,化學物質的製造、處置與使用
愈為複雜,危險性增加,缺乏充分的認知,可能
因操作不當而導致火災、爆炸或毒性化學物質漏
洩危害人體健康等化學災害。
職業災害預防之首要工作為『認知危害』,危害
通識制度之建立,以加強事業單位對化學物質危
害的認知,建立化學物質管理系統,達到預防化
學災害之目的。
99
危害通識理念

雇主使勞工從事危險物或有害物作業,為
避免發生火災爆炸,或危害勞工健康,應
使勞工瞭解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與安全
衛生必要注意事項,即作業勞工有知道的
權利。
100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定義


本規則之危險物及有害物,係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
第10條規定如附表一所列者(簡稱危害物質)。
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


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予標示之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
性物質(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
性液體、可燃性氣體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

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予標示之有害物,係指有機溶劑、鉛、四
烷基鉛、特定化學物質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101
危險物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條︰
 所稱危險物,係指
爆炸性物質
 著火性物質
 氧化性物質
 易燃液體
 可燃性氣體
 爆炸性物品(通識規則規定)

 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外一切易形
成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102
爆炸性物質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條︰
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係指左列容易爆
炸之物質:

 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
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 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
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 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
過氧化有機物。
103
著火性物質
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條︰
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係指左列物質:
 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 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 賽璐珞類。
 碳化鈣、磷化鈣。
 鎂粉、鋁粉。
 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 二亞硫磺酸鈉。
 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104
易燃液體
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3條︰
本規則所稱易燃液體,係指左列物質:
 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閃
火點未滿-30℃之物質。
 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
在-30℃以上,未滿0℃之物質。
 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0℃
以上,未滿30℃之物質。
 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
在30℃以上,未滿65℃之物質。
105
氧化性物質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4條︰
 本規則所稱氧化性物質,係指左列物質:

 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 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
酸鹽類。
 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
氧化物。
 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
 亞氯酸鈉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
 次氯酸鈣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
106
可燃性氣體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條︰
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係指左列物質:

 氫。
 乙炔、乙烯。
 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 其他於一大氣壓下15℃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107
爆炸性物品


火藥:爆發比較緩慢以燃燒作用為主並無顯著爆炸破壞作用
之物品,包括:
 黑色火藥及其他硝酸鹽類之有煙火藥。
 硝化纖維之單基無煙火藥。
 硝化纖維與硝化甘油之雙基無煙火藥。
炸藥:爆發非常迅速隨即發生強烈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包
括:
 雷汞及疊氮化鉛、史蒂芬酸鉛、重氮基酚等之起爆藥。
 硝化甘油及硝酸酯類。
 硝酸鹽之炸藥。
 過氯酸鹽類及氯酸鹽類之混合炸藥。
 三硝基酚、三硝基甲苯等硝基化合物之炸藥。
 液氧爆藥及其他液體爆藥。
108
爆炸性物品-續



爆劑:以硝酸銨等氧化劑為主成分,須置於封閉裝置內以雷管可引爆
之混合物,包括:
 硝油爆劑類。
 漿狀爆劑類。
引炸物:導火燃燒或爆炸用之物品,包括:
 雷管類。
 導火索。
 導爆索。
其他具有爆炸性之化工原料:指原料本身可直接爆炸或經引爆而爆炸
者,包括:
 疊氮化鉛。
 雷汞。
 硝化澱粉。
 硝甲銨基三硝基苯等。
109
有害物



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條︰
本規則所稱有害物,係指致癌物、毒性物質、劇
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激物、腐蝕性物質、
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
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及其他造成肺部、皮膚、
眼、黏膜危害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列舉之55種物質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列舉之62種物質
其他指定之化學物質:計254種物質
110
我國勞工化學品危害通識制度沿革







63.04.16 勞工安全衛生法公布施行
80.5.17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一次修正,增加第七條規定
作為危害通識制度之法源依據。
81.12.28 訂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88.06.29 第一次修正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將
MSDS改成16項等)
96.10.19新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符合
GHS制度),規則實施日期及危害物質適用日期另行公
告
96年11月行政院GHS推動方案之跨部會會議共同決議,
先由勞委會(工作場所)、環保署(毒性化學物物質)及消
防署(公共危險物品)等三部會先實施GHS。
已公告規則自97.12.31實施及第二條第一款適用物質自
97.12.31起, 配合聯合國與APEC決議於2008年底,開
始實施工作場所化學品GHS制度
111
化學品GHS簡介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中文翻譯為化學品全球分類
及標示調和制度(簡稱化學品GHS制度)。
 2002年12月聯合國完成第一版公告文件(紫皮書)。
 2003年7月經聯合國經濟社會委員會議正式採用GHS,
UN及APEC建請各國於2008年前實施化學品GHS。
 2005年完成第一版GHS規範修訂文件(紫皮書)。
行政院化學品GHS推動方案(3年:95年-97年)
 我國95年10月已依最新版紫皮書完成CNS訂定與修正

GHS規範(紫皮書):國家標準CNS 15030
危險物品運輸(橘皮書):新修國家標準CNS 6864
各部會法規修正及服務能量建置工作
112
聯合國環境發展
會議(UNCED)
國
際
1992年建議應展開國際間
化學品分類與標示之調和工作
GHS
推
動
歷
程
我
國
推
動
國際化學品安全
論壇(IFCS)
經濟合作發展
組織(OECD)
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
專家委員會(UNCETDG)
• 負責制訂化學品
對人體健康與環
境之危險分類
標準
•負責制訂化學品物性
安全標準
國際勞工
組織(ILO)
•依據前二標準,
負責發展出相關
之標示與分類
方式
完成一套國際
調和系統(GHS)
•2002年12月
行政院GHS跨部會
3年推動方案
•2006年2月
標檢局完成
GHS標準制定與修訂
•2007年10月19日
各相關部會完成
危害通識規則等法規修正與訂定 •97年12月31日實施
113
化學品GHS推動目的
推動 GHS 的益處
 保護國人健康及環境永
續發展
 提供保護目標對象(工作
場所)對化學品安全知的
權利
 完備我國相關法規之修
訂與化學品管理體系之
建置
 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 善盡國際責任與義務,
提昇國際整體形象
 對國際上已有適當評估
及確認危害之化學品,
可促進其國際貿易
 減少測試和評估化學品
的必要性
ILO SAFEWORK
-Safe Chemicals Use –
ILO 化學品安全使用
National Chemical
Management
國家化學品管理
國際公約
風險
管理與控制
Strategic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Chemicals
Management
(SAICM) 2020
聯合國「國際
化學品管理策
略方針」
危害通識
MSDS/SDS和標示
GHS 危害分類
GHS Guidance Document, UNITAR, 2005/OSHA, USA
114
GHS執行期程及緩衝期(工作場所為主)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 2012 2013 201
1
4
201
5
UN
12/1
全面實施
5/31
11/30
日
本
A
B
歐
盟
台
灣
純物質
12/1
混合物
2015
全面實施
1
(2未定)
(3未定)
日本 A: 現有列管及新增列管標示部分
B: 管制值1%改為0.1-0.3%之物質
台灣 1:原附表一列管物質 2:附表四從嚴管制值為0.1﹪物質(未定) 3:符合CNS15030之擴充新物質(未定)
備註:1.
為緩衝期,
為GHS緩衝期結束後全面實施時程,
2.歐盟之混合物的緩衝期為純物質實施後再加4~5年。
所有目標對象。
115
配合化學品GHS制度對勞工工作場所
危害物質標示相關法規實施情況
•法規公告:96年10月19日 勞安3字第096045703
號令新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實施日期公告:依規則第23條規定,第2條第1款
(附表一所列舉者 )自96年12月31日適用;另依第
24條規定自97年12月31日實施。
•新舊法規銜接:現行法規「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
規則」繼續沿用至新規則適用,再同步廢止。
116
化學品生命週期管理
進口海關
出口
研發
農用與環境用藥
工廠生產製造
作業場所操作
生物蓄積
意外緊急應變
民生消費
健康危害
交通運輸
廢棄
環境流佈
水、空氣、土壤
環境危害
117
我國其他化學品管理部會實施情況






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危險物品定義)
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化物質及環
境衛生用藥)
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
經濟部商業司:商品標示法(民生消費品)
農委會:農藥管理法(農藥)
已整合部會:行政院跨部會決定本會(工作場所)、
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及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
配合UN及APEC決議於2008.12.31實施。
至於民生消費品及農藥部分(UN農糧總署),因國
際發展進度較慢,尚未正式決定實施日期。
118
現行危害通識與化學品GHS制度差異比較





現行危害通識制度
危害分類:九大類(主要
為物理性危害)
分類標示之標準:
CNS6864,及聯合國危險
品運輸建議書UNTDG:橘
皮書規範
適合於交通運輸之緊急洩
漏處理目的(交通運輸與
工作場所一致)但缺乏工
作場所之健康危害及環境
危害分類標示,對勞工健
康及環境生態保護不足。
MSDS為16大項內容。





新實施化學品GHS制度
危害分類:三大類(物理
性、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
共27種危害。
分類標示之標準:
CNS15030(總則及27種標
準,CNS15030-1~27)或
聯合國紫皮書規定
工作場所之分類及標示含
慢性健康危害較周延。
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改為SDS,SDS亦為16大項,
主要為項次調換,實體內
容無大變動。
119
危害通識制度工作
危害通識的二個基本工作為標示及物質安
全資料表。
 配合措施包括危害通識計劃、危害物質清
單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一、標示

 容器上之標示提供簡明易懂的危害資訊,告訴
勞工容器內的化學物質名稱及危險或有害的訊
息,及危害預防措施等。
120
危害通識制度工作-續

二、物質安全資料表
 應提供勞工物質安全資料表,該表內容有詳細的安全
衛生必要注意事項。

三、配合措施
 應訂定危害通識計劃,據以推動危害通識制度,
 建立危害物質清單,以便管理危害物質,
 對勞工施以至少3小時危害通識教育訓練,使勞工瞭解
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內容,達到災害預防之目的。
121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標示
 第三章 通識措施
 第四章 附則

•物質安全資料表
•危害通識計畫
•危害物質清單
•教育訓練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122
法源依據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1)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
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
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
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
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授權,
發布「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規範事
業單位應推動危害通識工作。
123
本規則列管物質(2)
本規則所稱危險物及有害物(以下簡稱危害物
質),指定如下

附表一所列舉者(原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
除附表一以外,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
品分類及標示系列標準,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
康危害之化學品。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124
CNS15030系列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1個總則、27個子項標準
雇主對放射性物質、國
家標準15030 化學品分類
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
物質之標示,應依游離
輻射及環境保護相關法
規規定辦理。(第22條)
原CNS6864:由危險物品運輸續用
125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適用物質與製作MSDS要求
1.原先附表一:列管物質(危險物及有害物列表物質)
2.符合CNS15030中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性之物質
(包含純物質及混合物)
3.其他公告指定。
危害物質
(包含純
物質及混
合物)
4.符合附表四之物質
分類及標示要求
GHS規範製作MSDS基準
危害物質
1.原危害通識規則附表一
表列管之危害物
第2條列管物質
2.符合CNS 15030
中物理性危害、
健康危害性之物質
3.其他公告指定
4.純物質及混合物之健康危害
符合附表四濃度值亦需製作MSDS
126
附表一
壹、危險物:
一、爆炸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有機過氧化物。
‧
‧
貳、有害物:
一、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中之下列物質:
(一)三氯甲烷 Trichloromethane
(二)1,1,2,2-四氯乙烷 1,1,2,2-Tetrachloroethane
(三)四氯化碳 Tetrachloromethane
(四)1,2-二氯乙烯 1,2-Dichloroethylene
(五)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六)二硫化碳 Carbon disulfide
‧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127
用辭定義(3)




製成品:係指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
物品,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
用狀況下不會釋放出危害物質。
 例如水銀溫度計,內含危害物質汞(水銀),但已形成特定形狀,
正常使用狀況下並不會釋出汞,故水銀溫度計為符合危險物與有
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所定義之製成品,不需製作標示及MSDS。
 交通運輸車輛之油箱
 蓄電池
容器:係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及其
他可盛裝危害物質者。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
作系統。
製造商:係指製造危害物質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之事業單位。
供應商:係指輸入、輸出、批發或零售危害物質之事業單位。
128
不適用物品(4)
有害事業廢棄物。
菸草或菸草製品。
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製成品。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滅火器。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129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
此項物品之排除,係參考美國OSHA HCS法規將
一般民生消費品排除之規定,而且我國對於民生
消費品亦有「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故此規則排
除此類商品。
 例如家庭用浴廁鹽酸、漂白水,日常生活使用之立可
白,雖然此類商品含有危害物質,但是勞工使用市售
商品鹽酸、漂白水、立可白,其暴露危害在工作場所
與家庭是一樣的,所以此類商品並不會強制要求針對
工作場所做另一套標示,僅需依據商品標示法要求標
示。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130
標示 (5)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及危害
圖式,參照附表三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
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新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131
危害圖式-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危害圖式
(pitogram)應當
使用黑色象徵符
號(symbol)加白
色背景,紅框要
足夠寬,以便醒
目。
火焰
圓圈上一團火焰
炸彈爆炸
腐蝕
氣體鋼瓶
骷髏與兩根交叉骨
驚嘆號
環境
健康危害
132
標示文字 (5-1)



標示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不能以
外文標示代替。
如有外籍勞工等,建議可同時並列兩種以上語言
之標示文字內容及辦理使其熟悉之教育訓練,以
確保所有勞工之危害認知權利。(楊梅某廠外勞誤
飲碱液致死)
建議事業單位透過落實採購管理之加強及工安單
位參與採購流程,以合約書要求採購過程之新化
學物質及事業單位使用之化學物質,請上游供應
商及製造商提供有中文內容之標示。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133
GHS系統-物理性危害
危
害
性
爆
炸
物
加
壓
氣
體
自
反
應
物
質
發
火
性
液
體
發
火
性
固
體
有
機
過
氧
化
物
金
屬
腐
蝕
物
2.1 2.1 5.1 2.2 3 4.1 4.1 4.2 4.2 4.2 4.3 5.1 5.1 5.2
8
易
燃
氣
體
易
燃
氣
膠
氧
化
性
氣
體
易
燃
液
體
易
燃
固
體
自
熱
物
質
禁
水
性
物
質
氧
化
性
液
體
氧
化
性
固
體
GHS
圖
式
符系
號統
圖舊
式有
符法
號令
1
134
GHS系統-健康及環境危害
呼物
吸質
道
或
皮
膚
過
敏
生物
殖質
細
胞
致
突
變
性
致
癌
物
質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特毒
定性
標物
的質
器單
官一
系暴
統露
特毒
定性
標物
的質
器重
官複
系暴
統露
吸
入
性
危
害
物
質
水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質
▁
▁
▁
▁
▁
▁
▁
▁
~
嚴物
重質
損
害
刺
激
眼
睛
~
腐
蝕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
急
毒
性
物
質
/
危
害
性
GHS
圖
式
符系
號統
圖舊
式有
符法
號令
6.1
8
8
135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危害
物質
爆炸
物
組別(Division)、級別
(Category)或型別(Type) 危害圖式
標示要項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1.1組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
質或物品
危險
爆炸物;整體爆炸危
害物
1.2組有拋射危險,但無整
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危險
爆炸物;嚴重拋射危
害
1.3組會引起火災,並有輕
微爆炸或拋射危險但無整
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危險
爆炸物;引火、爆炸
或拋射危害
1.4組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
物品
危險
引火或拋射危害
備註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
136
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危害
物質
爆炸
物
易燃
氣體
備註
標示要項
組別(Division)、級別
(Category)或型別(Type) 危害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1.5組 很不敏感,但有整
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危險
可能在火中整體爆炸
1.6組 極不敏感,且無整
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無
無
第1級
危險
極度易燃氣體
警告
易燃氣體
第2級
無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
137
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危害
物質
易燃
氣膠
氧化
性氣
體
加壓
氣體
組別(Division)、級別
(Category)或型別(Type) 危害圖式
備註
標示要項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第1級
危險
極度易燃氣膠
第2級
警告
易燃氣膠
第1級
危險
可能導致或加劇燃燒;
氧化劑
壓縮氣體
警告
內含加壓氣體;遇熱
可能爆炸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
138
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危害
物質
加壓
氣體
組別(Division)、級別
(Category)或型別(Type) 危害圖式
液化氣體
標示要項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警告
內含加壓氣體;遇熱
可能爆炸
警告
內含冷凍氣體;可能
造成低溫灼傷或損害
警告
內含加壓氣體;遇熱
可能爆炸
冷凍液化氣體
溶解氣體
備註
139
附表二 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要項
危害物質分類
危害
物質
備註
標示要項
組別(Division)、級別
(Category)或型別(Type) 危害圖式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第1級
危險
極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2級
危險
高度易燃液體和蒸氣
第3級
警告
易燃液體和蒸氣
警告
可燃液體
易燃
液體
第4級
無圖式
備註:危害物質之分類需依據CNS15030之標準,例如易燃液體之分級是利用閃
火點、沸點作分類及分級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CNS15030、紫皮書內容。
140
爆炸物

定義:
 一種固體或液體(或混合物),其本身會因化學
反應產生氣體,導致其溫度、壓力與速度高到
能對周圍造成破壞。

分類:
 依爆炸威力,或由其化學和物理穩定性及敏感
度而定,需經過適當試驗,是屬於極專業之判
定。
141
爆炸物 1.1組

1.1組:有整體爆炸危
險之物質或物品(整
體爆炸係指其本質上
會瞬間影響到幾乎全
部裝載之爆炸)。
142
爆炸物 1.2組

有拋射危險,但無整
體爆炸之物質或物品。
143
爆炸物 1.3組

會引起火災,並有輕
微爆炸或輕微拋射危
險之物質或物品。
144
爆炸物 1.4組

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
物品;其所包含之物
質一旦著火或自行引
發,僅有輕微危害,
其影響大部分限於包
裝本身。
145
爆炸物 1.5組

很不敏感,但有整體
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
品。(因不敏感,正
常運輸下,鮮有因引
發燃燒而爆炸者)
146
爆炸物 1.6組

極不敏感,且無整體
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
品。
147
易燃氣體

係指氣體在20℃,標
準壓力101.3 kPa時,
燃燒下限低於13%;
或不論其燃燒下限為
何,其在空氣中之燃
燒範圍不少於12%者。
148
氧化性氣體

由於含氧,能幫助其
他物料著火。如一氧
化氮、氧氣等。
149
加壓氣體(壓縮氣體/液化氣體 /冷凍
液化氣體/溶解氣體 )

基於運輸之需要而予
以壓縮包裝之氣體,
在20℃時完全為氣態
者。如氫氣、一氧化
碳、氧氣。
150
易燃液體


液體隨著溫度增加,
其蒸氣壓增加,當蒸
氣與空氣混合達燃燒
下限時,遇火燃燒,
惟一閃即滅,稱為閃
火點。
液體之開杯閃火點在
65oC以下者稱為易燃
液體。
151
易燃固體

摩擦或遇熱易於燃燒
之固體如:硫化磷、
赤磷
152
自燃物質

與空氣接觸發熱著火,
或易於自燃發熱者,
如黃磷、鋁粉末、鎂
粉末及其他金屬粉末。
153
禁水性物質

與水接觸反應產生易
燃氣體者,如:金屬
鉀、金屬鈉、碳化鈣、
磷化鈣及其他之物質。
154
氧化性物質

能釋放出氧,幫助還
原性物質燃燒者,如
硝酸鉀、氯酸鈉、過
氧化鉀。
155
有機過氧化物

有機物含有過氧之分
子結構,易於分解爆
炸、燃燒或與其他物
質發生危險反應者。
如丁酮過氧化物
(MEKPO)。
156
毒性物質

毒性物質:
吞食LD50:固體200mg/kg以下,
液體500mg/kg以下
 皮膚接觸LD50為1000mg/kg以
下
 吸入粉塵或霧滴LC50在10mg/l
以下
 吸入蒸氣LC50為5000ppm以下


由於吞食、吸入或與皮膚接觸,
有致人於死、嚴重傷害或有害
健康者。如:四氯化碳、氰化
鈉、異氰酸甲酯。
157
腐蝕性物質

接觸會灼傷皮膚與其
他組織,會侵蝕物品。
158
呼吸道過敏物質

吸入可能導致過敏或
哮喘病症狀或呼吸困
難
159
皮膚過敏物質

可能造成皮膚過敏
160
附表三 標示格式





名稱:
危害成分:
修正菱形之排列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註:
危害防範措施:
1.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
製造商:
依附表二之規定。
2.有二種以上危害圖式時,應全部排
或供應商:
列出,其排列以辨識清楚為原則,
(1)名稱
視容器情況得有不同排列方式。
(2)地址
(3)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161
一種危害物質有多種危害性之標示方式


各種危害圖式全部都要標示出來
「警示語」選取最嚴重者標示即可,例如,三種
危害性之警示語分別為
 危害1:危險
 危害2:警告
 危害3:警告
 依GHS紫皮書規定,選取其中最嚴重「危險」為該物質
警示語,不必再標其他危害性「警告」之警示語。


危害警告訊息全部都要列出來。
參考以下範例:
162
GHS標示範例-苯
警示語
163
混合物的標示(5-2)
危害物質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
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
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
分。
例如混合物之危害性有急毒性,而此急毒性
危害是由成分A及B所造成的,那要標示出來
之危害成分,就是成分A及B。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164
無法分類歸類之危害物標示(5-3)

第一項容器所裝之危害物無法依附表二規定之分
類歸類者,得僅標示第一項第二款事項。
 內容:






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新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165
小型容器之標示(5-4)
 容器容積在100毫升以下者,得僅標
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 小容器標示空間有限,無足夠面積貼上所有標示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166
混合物之標示(6)
混合物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予以標示。
 前項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下:

 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 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
有科學資料佐證外,應依國家標準15030化學品
分類及標示系列之混合物分類標準規定。
 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性危害,應使
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
167
其他標示(7)

雇主對農藥及環境用藥等危害物質之標示,
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68
危害圖式大小與形狀(8)
 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45度角之正
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
 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
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 圖式之大小並無固定之限制,需視容器大
小而定,以達到清楚辨識之規定。
169
可免標示之容器(9)




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
器。
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
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
實驗、研究之用。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170
公告板代替容器標示(10-1)

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
所。(例如:原料倉庫或貯存場所等)

導管或配管系統。

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
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化學
設備。

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

輸送裝置。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171
公告板代替容器標示
172
公告板中製造商與供應商資料(10-2)

(配管系統、化學設備 、冷卻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
裝置、輸送裝置 )之容器有公告板者,其內容之製造
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備有物
質安全資料表者,得免標示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已備
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公告板之標示可不用標示該製
造商及供應商資料。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173
運輸及進入工作場所之標示(11)
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於交通運輸時,已依運輸相
關法規設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
依附表二標示。但於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
危害物質作業時,仍應依本規則辦理。

審慎考量國內勞工如需同時辨識運輸及工作場所二種標示系統,教
育訓練成本增高,在工作場所採用GHS標示,惟當裝有危害物質之
容器於交通運輸時已依國家標準CNS 6864 Z5071危險物運輸標示系
列規定標示時,該容器於工作場所進行運輸時,得免依本規則附表
二規定標示,俟其運輸結束後進行搬運、處置或使用作業時,仍應
依本規則規定予以標示。
174
運輸與工作場所工作人員教育訓練(16)



雇主對於裝載危害物質之車輛進入工作場所後,
應由經相關訓練之人員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之標
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始得進行卸放、搬運、處
置或使用之作業。
前項相關訓練應包括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
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所
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
於本規則施行時,將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
則考量增加本項訓練。
175
物質安全資料表(12)
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或符合附表四(健康危害分類之危
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規定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五提
供勞工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
除了本規則之危害物質,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
亦即混合物中,含有符合附表四之成分時,即使整體
測試後不歸類於法規列管之危害物質,仍須製作物質
安全資料表。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176
MSDS要用中文
物質安全資料表應為中文,如有外籍勞
工,建議另行準備外文MSDS,以供參考。
 建議事業單位透過落實採購管理之加強
及工安單位參與採購流程,以合約書要
求採購過程之新化學物質及事業單位使
用之化學物質,請上游供應商及製造商
提供提供中文MSDS。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Cf.買數位相機,公司貨才有中文說明書,MSDS要給勞工及緊急應變者看得懂
177
附表四:
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健康危害分類
管制值
急毒性物質
≧1.0%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1.0%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1.0%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1.0%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1
級
≧0.1%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2 級
≧1.0%
致癌物質
≧0.1%
生殖毒性物質
≧0.1%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1.0%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 -重複暴露 ≧1.0%
GHS標示與MSDS之比較圖
成分A之LD50為2000mg/kg
濃度2﹪
超過GHS管制值(≧1﹪)
需要製作MSDS,MSDS
需列出成分A之名稱
混合物分類結果
整體測試或計算公式
否
否
LD50 ≦5000mg/kg
是
急毒性物質
是
有其他危害?
需標示
需標示
成分A之名稱需列出
不用標示
依其他危害,
但不用列出成分A之名稱
179
毒性物質


由於吞食、吸入或與皮膚接觸,有致人於死、嚴
重傷害或有害健康者。如:四氯化碳、氰化鈉、
異氰酸甲酯。
列入毒性物質為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 吞食LD50:固體200mg/kg以下,液體500mg/kg以下
 皮膚接觸LD50為1000mg/kg以下
 吸入粉塵或霧滴LC50在10mg/l以下
 吸入蒸氣LC50為5000ppm以下
180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項目說明
一、物品與廠商資料:
物品名稱、其他名稱、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
地址及電話、緊急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二、危害辨識資料:
標示內容、其他危害、物品危害分類。
三、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中英文名稱、同義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CAS No.)、
危害物質成分(成分百分比)。
混合物:化學性質、危害物質成分之中英文名稱、濃度或濃度範圍
(成分百分比)
四、急救措施:
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對急救人員之
防護、對醫師之提示。
五、滅火措施:
適用滅火劑、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特殊滅火程序、消防人
員之特殊防護設備。
181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項目說明
六、洩漏處理方法:
個人應注意事項、環境注意事項、清理方法。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處置、儲存。
八、暴露預防措施:
工程控制、控制參數、個人防護設備、衛生措施。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外觀(物質狀態、顏色)、氣味、嗅覺閾值、pH值、熔點、
沸點/沸點範圍、易燃性(固體、氣體)、分解溫度、閃火點、
自燃溫度、爆炸界限、蒸氣壓、蒸氣密度、密度、溶解度、
辛醇/水分配係數(log Kow)、揮發速率。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安定性、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應避免之狀況、應避
免之物質、危害分解物。
182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項目說明
十一、毒性資料:
暴露途徑、症狀、急毒性、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十二、生態資料:
生態毒性、持久性及降解性、生物蓄積性、土壤中之流動性、
其他不良效應。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聯合國運輸名稱、運輸危害分類、包裝類別、海
洋污染物(是/否)、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十五、法規資料:
適用法規。
十六、其他資料:
參考文獻、製表單位、製表人、製表日期。
183
一、物品與廠商資料

瞭解化學物品之性質或其來源。
物品名稱:
其他名稱:
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緊急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184
二、危害辨識資料
物品危害分類:
標示內容:
其他危害:

目的是希望以簡短的訊息,描述物質的性狀與重要危害,
提供緊急應變人員最立即有效的訊息。
185
三、成分辨識資料

純物質:
中英文名稱:
同義名稱: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
危害物質成分(成分百分比) :

混合物:
化學性質:
危害物質成分之中英文名稱
濃度或濃度範圍(成分百分比)
186
四、急救措施
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
˙吸入:
˙皮膚接觸:
˙眼睛接觸:
˙食入:
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
對急救人員之防護:
對醫師之提示:
187
進入人體途徑
吸入是經由人的呼吸進入人體,包括氣體、
懸浮微粒、霧滴、燻煙及粉塵。
 皮膚接觸是物質經由(穿過)皮膚,與組織
蛋白結合引發皮膚病或進入血液到達器官
發病,甚至引發全身性之危害。
 吞食則是吃進去的,衛生習慣不佳,不洗
手就吃東西、吸煙等。

188
五、滅火措施
適用滅火劑:
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
特殊滅火程序:
消防人員之特殊防護設備:

特殊滅火程序:係指多能有效滅火,並保護人員及避免對
於環境污染或造成更大之災害所採行的特殊滅火過程,例
如當毒性氣體洩出,該氣體又屬可燃,且燃燒後成為無害
時,不妨任其燃燒,而只在旁邊警戒;直至阻止其洩漏或
燃燒完畢。
189
六、洩漏處理方法
個人應注意事項:
環境注意事項:
清理方法:


為意外洩漏及外溢情況下的應變步驟。
可作為緊急應變人員、環保人員在處理事故時之
參考,以降低對生命、財產與環境的不良影響與
傷害。
190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處置:
儲存:


提供一些規範或指南,使在處置與儲存實務上,
能降低物質潛在的危害。
此資料對化學品使用者、倉儲人員或運輸工人皆
極重要。
191
八、暴露預防措施
工程控制:
控制參數: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最高容許濃度:
˙生物指標:
個人防護設備:
˙呼吸防護:
˙手部防護:
˙眼睛防護:
˙皮膚及身體防護:
衛生措施:
192




容許濃度:是使保護對象不致暴露在有害物質濃
度過高的環境,而訂定一種界限值,管制不得超
過這一個值而可以容忍允許的濃度。
工程控制:使工作場所空氣流通,以降低化學物
質之濃度,預防毒害或火災、爆炸,包括將整個
工作場所通風的整體換氣及局部排氣兩種。
衛生措施:於處理化學物質後之徹底洗淨,如洗
手、洗澡,並且依化學物質的燃燒危險特性,禁
止抽煙。
指甲要修剪以免藏納化學毒物。
193
容許濃度


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PEL-TWA):除附表一符號欄
註有「高」字外之濃度,為勞工每天工作8小時,一般勞
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PEL-STEL):附表一符號欄未註
有「高」字及附表二之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
濃度,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15分鐘,不
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或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麻醉
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最高容許濃度(PEL-Ceiling):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
字之濃度,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
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
194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外觀(物質狀態、顏色等)
氣味:
嗅覺閾值:
熔點:
pH值:
沸點/沸點範圍:
易燃性(固體、氣體)
分解溫度:
閃火點: ℉
℃
測試方法: 開杯/閉杯
自燃溫度:
爆炸界限:
蒸氣壓:
蒸氣密度:
密度:
溶解度:
辛醇/水分配係數(log Kow)
揮發速率
195
辛醇/水分配係數(log Kow)

辛醇水分配係數(Kow)是化學物質溶解在辛
醇和水之比率,較水溶性的成分易分配在
水中,較脂溶性者反之,logP值越大表示
脂溶性高水溶性低。
196
外觀

從外表看起來的特徵
 有無顏色
 有沒有金屬光澤
 是軟或硬
 什麼形狀
 透不透明
 粘不粘
 在空氣中會不會冒煙
 會不會發出螢光等。
197
pH值
物質的酸鹼值
 通常以7表示中性,0~3為強酸,3~6為酸,
8~10為鹼,11~14為強鹼
 強酸和強鹼對於人體會產生燒灼刺激或腐
蝕等
 對於材料通常也具腐蝕性

198
沸點
液體在一大氣壓下沸騰,迅速變成氣體(蒸
氣壓與大氣壓相等)之溫度。
 以攝氏(℃)或華氏(℉)表示。

199
蒸氣密度
一定體積的蒸氣或氣體與同體積空氣的重
量比。
 蒸氣密度大於1,表示比空氣重,洩漏時下
降於空氣下方停滯於低漥或坑洞溝槽之低
漥點
 蒸氣密度小於1,表示比空氣輕,而往上方
飄逸而去。

200
熔點
物質開始變成液體之溫度
 用攝氏(℃)或華氏(℉)來加以表示。

201
閃火點 (又稱閃點)





液體或昇華性固體表面可以產生到達燃燒下限濃度之混合
氣體(與空氣擴散混合)的溫度,如與火源接觸,會發生火
花,但不會繼續燃燒。
閃火點的測定有開杯及閉杯兩種方法,通常由閉杯法所測
得的數據比開杯法為低
聯合國建議書對易燃液體的分類是以閉杯法所測得的數據
低於60.5℃。
閃點愈低表示其蒸氣愈容易引燃,故火災的危險也愈大。
同樣地,
爆炸下限愈低或爆炸範圍愈大,則火災爆炸的危險性愈高。
202
爆炸界限(爆炸範圍)
可燃性混合氣中,化學物質的濃度介於爆
炸下限及爆炸上限之範圍。
 若給予適當能量的火源,就會造成火焰的
傳播
 通常在密閉空間中還會發生爆炸。

203
溶解度
一般是以100克的水所溶解的溶質質量
(g/100g)
 若測試方式是以100ml 的水所溶解的溶質
體積,則需另加註明清楚。

204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安定性:
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
應避免之狀況:
應避免之物質:
危害分解物:

安定性:在常溫常壓下,或在儲存、操作、使用之溫度、
壓力條件下,是否會因手撞擊、震動、日曬、高濕等而產
生自發性的分解、聚合、凝結、生熱等變化而造成危險,
會則屬不安定、不會則安定。
205
十一、毒性資料
暴露途徑:
症狀:
急毒性:
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

急毒性:短時間內高劑量的化學藥劑 (通常在24~48小時內)對生物
體所產生的毒害效應。暴露的途徑(吸入、接觸、口服)可能為單一
途徑或同時為二種或三種方式,為較易被生物體所吸收之化學藥劑在
高劑量下產生立即而致危害的毒性。
慢毒性:長期重複給予有毒物質所致的毒性反應或損害。慢性毒性是
一種長期的蓄積毒性,可受衰老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此種資料是化學
物質安全性評估和制定各類容許限量標準的重要依據。
206
毒性資料


LD50(半致死劑量):給予一群供作實驗的動物注射或餵食
一定量(mg/kg)的化學物質,經過14天,如能造成半數動
物死亡,則此劑量稱為半致死劑量LD50,是顯示化學物質
毒性的一種指標,其值越低,毒性越大。
LC50(半致死濃度):使一群供作實驗的動物暴露在一定濃
度的化學物質(氣體、蒸氣)下,1至4小時後,觀察14天,
如能造成該群動物半數死亡,則此濃度就稱為半數致死濃
度LC50,是以實驗的動物在一立方公尺的空氣吸入過程中,
共吸入了多少立方公分的這種毒性化學物質為單位(ppm) ,
和LD50同為顯示化學物質毒性的一種指標,而也同樣是其
值越低,則毒性越大。
207
十二、生態資料
生態毒性:
持久性及降解性:
生物蓄積性:
土壤中之流動性:
其他不良效應:
208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廢棄處置方法:
209
十四、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
聯合國運輸名稱:
運輸危害分類:
包裝類別:
海洋污染物(是/否):
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210
十五、法規資料
適用法規:
211
十六、其他資料
參考文獻
製表單位
名稱:
地址/電話:
製 表 人
職稱:
姓名(簽章):
製表日期
212
濃度不同混合物之物質安全資料表(14)

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物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
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物
質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物品名稱。
例如:70%、75%及80%酒精溶液等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213
MSDS之更新(15)

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
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更新日期、版
次等更新紀錄保存3年。

例:舊的TMAH之MSDS只有腐蝕性危害,在事故案例、
流行病學研究及學術報告指出有毒性後,要適時更新
MSDS危害內容,加入毒性危害。
214
雇主應採取之其他必要措施(17)

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
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3年。
 製作危害物質清單。
 MSDS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 危險物、有害物之教育訓練。
 其他之必要措施。
215
危害通識計畫(17-1)

應含危害物質清單、物質安全資料表、標示、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定、執行、
紀錄及修正措施。

並依實際狀況訂定並適時檢討更新危害通識計
畫,且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結果紀錄保存
三年。
(即是:執行危害通識計畫之PDCA及ISO說寫作能合一原
則,say it, do it and document it!)
216
危害物質清單(17-2)

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
其他名稱、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商
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
存資料等項目,其格式參照附表六。
 法規中並未規定一個物質一定要印出一張清
單,可配合工廠採購或其他化學品相關物料
管理作業,只要含上述項目及掌握化學品狀
況之功能即可。
217
附表六 危害物質清單
※※※※※※※※※※※※※※
貯存資料
※※※※※※※※※※※※※※※
物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_________
※※※※※※※※※※※※※※※
製造商或
供 應 商: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使用資料
最大
數量
使用者
_____
_____
_____
_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_
點
最大數量
_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
______
______
點
※※※※※※※※※※※※※※※
製單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均
數量
地
平均數量
地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類似)
218
MSDS之提供(17-3)

MSDS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 事業單位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文件可以用書
面文件或具有同等功能之電子資料皆可。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219
何謂具有同等功能之電子文件

勞工在工作場所可無障礙地(如無須主管授權要
求、特定密碼等)獲得MSDS清晰的相關資訊。
 平日50名勞工一台電腦,平時給行政業務使用,可以
嗎?平時沒訓練,找不到電腦資料。
 假如勞工之工作場所包括可取得MSDS之區域,則可將
MSDS保存在電腦中。
 若MSDS僅在勞工工作場所之外才能獲得,那就不算是
具有同等功能了。

為考量緊急事故引發廠區斷電等突發狀況,仍建
議準備書面文件。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220
製造商或供應商需提供MSDS(18)

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供應危害物質,或含有
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應
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 考量一般事業單位無能力自行製備及負擔因標示、
物質安全資料表所需進行相關測試之巨額費用,規
定上游之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供應危害物質,或
含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應
提供MSDS。
221
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19)

雇主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留
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
名稱,應檢附相關書面文件,經由勞動檢查機
構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即使經過核定後,也只能保留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
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仍須提供MSDS。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相同)
222
雇主不得拒絕提供事項(20)
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醫師為執行業
務需要時,得要求事業單位提供危害物質
成分之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
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223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
理。
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
物、有害物時,除了3小時的一般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外,應增加3小時之危害通識
訓練課程。
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之規定一致)
224
第四章:附則
第21條: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航空器
或運送車輛之容器標示,依運輸法規規定
辦理。
 第22條:放射性物質及國家標準15030化學
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物質非本規
則適用之範圍,其標示依游離輻射防護及
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225
新危害通識規則之適用
本規則第二條所指定危害物質之適用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23)
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

即是:依國際情事,採彈性機制及有緩衝期規定,給予業者
充裕準備時間,實施時機如下頁:
226
我國GHS實施期程及緩衝規定



96年11月19日舉行的跨部會議已決議先由勞委會、
環保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將工作場所原法規已列管
應分類標示之化學物質,列為第一階段適用物質,
並已於96年12月31日公告,定於97年12月31日實施。
給予業者至少一年緩衝期後,方能於2008年12月31
日與全球同步實施化學品GHS制度。
第二階段以後新化學物質的公告適用化學品GHS制
度物質,勞委會將審慎評估並與業者取得共識後再
實施。
(※與原危害通識法規將MSDS由12項改16項作法類似)
227
工作場所化學品之採購管理

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之第三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第20條之1,雇主
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三、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六、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
事業單位採購管理:於危害物質之採購合約書要
求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MSDS(SDS)等危害資
訊,落實勞工危害通事制度。
228
未來持續辦理措施


本規則之新法規最快已於2008年底實施。
98年度勞委會計畫會有相關配套措施:
 分地區辦理種子師資訓練及各類化學業公會宣
導(例如:油漆、塗料等)
 GHS執行人員訓練班、廠商混合物分類訓練班
 GHS分類專家系統工具
 GHS教育訓練工具

文宣、海報、貼紙、課程教具、電腦教學課程CD等
 諮詢服務(技術諮詢06-2937-770,行政法規諮
詢02-8590-2777)
 持續擴增GHS資訊網站:http://ghs.cla.gov.tw
229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