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最有利標廠商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副處長 邱奕恭 1 大綱 前言 決標方式之區別 最有利標作業介紹及其他方式差異說明 1 前置作業 2 審查評選規定 3 開標審標 4 執行評選 5 協商程序 6 後續作業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結語 2 3 自己的選擇 4 審計 稽察 法規 時代 價格 品質 5 最低價標面臨規格訂定問題 機關編列 要採購較 習慣用最 合理預算 好之標的 低標決標 該如何辦 26條執行 訂定較嚴 理? 注意事項 格規格 6 最低價標面臨資格訂定問題 機關編列 要較好之 習慣用最 合理預算 廠商履約 低標決標 該如何辦 採購法第 訂定較嚴 理? 37條 格資格 7 最低價標面臨品質問題 機關編列 要較好之 習慣用最 合理預算 工程品質 低標決標 該如何辦 監督鬆散 訂定嚴格 理? 品質低落 品管機制 8 採購制度之變革 世界貿易組織 先進國家作法 政府採購協定 採購法 最有利標 真的會用嗎? 9 最有利標意義 依招標文件 所規定之評 審標準 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 術、品質、功能、商 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 作綜合評選 以擇定 最佳決 標對象 10 評選之效益 得到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 格雖較高但屬合理之廠商 評選 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 效益 預算用得最有價值 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 搶標 11 最有利標被質疑事項 部分機關利用最有利標掩護內定廠商 高價決標浪費公帑 履約品質未提升 洩露委員名單 廠商期約賄賂評選委員 12 訂定資格 採購法36 實際需要 訂定資格 特殊採購 巨額採購 13 訂定資格限制 採購法37 基本資標 資格 特定資格 14 最有利標統計資料 年度 年度總件數 類最有利標 件數 94 95 96 97 98 99 100 176,254 169,059 168,153 190,911 204,484 198,880 185,429 32,111 30,364 27,674 30,553 35,513 39,118 37,682 類最有利標 18.22% 17.96% 16.46% 16.00% 17.37% 19.67% 20.32% 為何要學習最有利標作業? 件數比率 年度總金額 (億) 類最有利標 金額(億) 10,425 10,228 12,305 12,904 12,844 13,657 2,380 1,397 1,162 1,035 1,263 1,296 類最有利標 22.83% 13.66% 金額比率 9.44% 8.02% 9.83% 9.49% 「類最有利標」指: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 15 上此課程之目的 最有利標 讓學員瞭 知悉辦理 正確辦理 較複雜 解規定 程序 最有利標 16 17 採購招標/決標類型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異質最低標 選擇性招標 未訂底價標價合理最低標 公開取得 準用最有利標 選擇性招標是否可以搭 (異質)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配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P29 取最有利標精神 複 數 決 標 18 異質之定義 19 何謂異質 技術 細則66 不同廠商 所供應之 工程 財物 勞務 品質 功能 標的 在某些方 面有差異 效益 異質 採購 特性 商業條款 20 技術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1 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 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 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 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 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 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 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21 品質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2 品質管制能力 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 操作容易度 維修容易度 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 可靠度、美觀 使用舒適度、故障率 耐用性、耐久性 使用壽命 22 功能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3 產能 便利性 多樣性 擴充性 相容性 前瞻性 特殊效能 23 管理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4 如組織架構 人員素質及組成 工作介面處理 期程管理 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 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 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 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 24 商業條款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5 履約期限 付款條件 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 維修服務時間 售後服務 保固期 文件備置 25 過去履約績效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6 履約紀錄、經驗、實績 法令之遵守 使用者評價 如期履約效率 履約成本控制紀錄 勞雇關係 人為災害事故 26 價格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7 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 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 折讓 履約成本控制方式 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 殘值、報廢處理費用 成本效益 27 異質大小之判斷 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 異 質 性 大 多 差異 大 異質項 目數量 少 不同廠 商履約 異質項 目差異 之程度 差異 小 異 質 性 小 28 決標方式之分析及差異 採購標的 是否需確認異質 情形及要求 熟悉最 有利標 作業 報上 明確 級核 規格 准 適用決 成立組 標情形 織 是否 議比 價 取最有利 標精神 評比小 組 議價 比價 未達公告金額 之採購標的 需確認異質性/ 需熟悉 不宜 與異質大小無關 (參考) 訂定 專業、技術、 資訊服務及設 計競賽 免確認異質性/ 需熟悉 不宜 否 本身具異質性 (準用) 訂定 準用最 有利標 評選委 員會 議價 採購房地產 免確認異質性/ 需熟悉 不宜 否 本身具異質性 (準用) 訂定 準用最 有利標 勘選小 組 議價 否 適用最 有利標 評選委 員會 / 需確認異質性/ 不宜 需熟悉 訂定 是 異質差異性大 適用最 有利標 評選委 員會 / 需確認異質性/ 異質差異性小 / / 否 異質最 低價標 審查委 員會 / 同質性 / 已訂 定 否 同質最 低價標 / 專業、技術、 免確認異質性/ 不宜 需熟悉 訂定 資訊服務 本身具異質性 其他採購標 的 錯誤 態樣 否 29 /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最有標作業手冊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其作業 程序概述如下: 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 由(參考採購法第52條第2項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 作業須知),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30 得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之標的及法源 委託專業服務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7 委託技術服務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2 委託資訊服務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0 22-I-10 辦理設計競賽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9 22-I-11 採購房地產 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10 22-I-9 準用最有 利標標的 錯誤 態樣 31 技術服務本身即屬異質 請釋-北採二字第0920002835號函 說明三—經機關認定採購標的確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 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條所稱之委託技術服務,並 擬依同辦法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 時,是否仍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之規定,另 行確認係屬異質勞務採購後,始得辦理? 工程會解釋-工程企字第09200213620號函 如招標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委託技 術服務採購,鑒於上開案件本質即屬異質之採購,爰應 無來函說明三所述之疑慮 其他標的應可類推適用 32 決標原則及限制 採購法52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 於招標文件中:…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 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 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3-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 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 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33 可直接採最有利標之採購標的 採購法52-III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 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34 異質大小決標方式不同 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號 有關旨揭作業須知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旨揭作業須知所稱「異質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 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 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 者 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 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 決標 其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 須知」 35 最有利標V.S.熟悉作業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3 …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皆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500220160號函 該作業須知第3點「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建 議上級機關得考量所屬機關過去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案例,有 無發生違反法令或遭外界質疑之情形等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作業準 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準用該作業須知(機關 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規定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辦 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應參考該作業須知規定 36 最有利標V.S.訂定規格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3 已訂有明確規格之採購…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37 38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1前置作業介紹 1前置 2審查評 3開標 4執行 5協商 6後續 作業 選規定 審標 評選 程序 作業 39 前置作業— 1-1確認是否得以最有利標辦理 1-1確認是否得以最有利標辦理 1-2報准以最有利標辦理 1-3成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40 擬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件前提 採52-II 擬以最有 利標辦理 前提 09500191630 最有利標須知3 最有利標須知3 錯誤 態樣 41 前置作業—1-2報准以最有利標辦理 1-1確認是否得以最有利標辦理 1-2報准以最有利標辦理 1-3成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42 報准以最有利標辦理 採購法第56條-III 採最有利標 決標應報經 核准 準用最有利標/取最 有利標精神案件則免 錯誤 態樣 43 函/簽報內容 法令規定 報准最有 個案情形 利標內容 個案是否適法 請核准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採購文件下載中心簽稿範例 44 前置作業—1-3成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1-1確認是否得以最有利標辦理 1-2報准以最有利標辦理 1-3成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45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3-I 訂定/審定評選規定 任務 辦理廠商評選 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 評定方式 評審標準 協助機關解釋評選 相關事項 評選過程 評選結果 46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4/7 原則上 於招標 前成立 組成 5~17人 無給職 須與採購案有專門知識 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1/3外聘 工程會有建議名單 簽報及核定不受建議名單限制 可支予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 取最有利標 精神案件免 成立評選委 員會 評選 錯誤 規定 態樣 擔任(代理)主席 置召集人及副 均為委員 召集人 可由機關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 案例 員擔任/亦可由委員會互推47 先徵詢人員是否擔任委員之問題 工程企字第9149550000號函 是否擔 應先徵得其 其同意但未被 任委員 同意後聘之 勾選者該如何? 48 徵詢人員是否擔任委員之技巧 工程企字第9149550000號函 請釋 說明四—機關如於 大會之「專家」資料庫網頁,下載 一定人數之名單,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候選委 員名單,並加註先後順序後,採購單位再依批示次序洽 詢被圈選者之意願,並於取得該委員會足額外聘「專家」 後,不再徵詢其他人員意見之作法是否妥適?... 解釋 來函說明四所述作法,尚無不可。 49 如何『聘』? 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之「聘兼」程序,政府 採購法規尚無明文規定須出具聘書(函)。機關出具之 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 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 …對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勾選後,即對該等委員發出「採購評選委員會遴選外 聘委員意願調查表」,並將意願調查結果,連同開會 通知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嗣後以機關 名義發出之開會通知單,出席者載有遴聘之專家學者 姓名,當可認定已完成「聘兼」程序,無需另出具聘 書(函)--工程企字第10100137940號函 50 機關遴選委員限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4~1 錯誤 態樣 51 不得被遴選之採購評選委員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5 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不得被遴 選之委員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 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52 委員名單之保密與解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6 於開始評選前 保密 全體委員同意公告名單除外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 委員 密措施一覽表 名單 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 解密 經評選而無法選出致廢標者 錯誤 錯誤 案例 態樣 態樣 下次招 標委員 會是否 應重新 53 成立? 成立評選委員會之通知 工作內容 評分或評比方式 通知委 員內容 保密規定 利益迴避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54 工作小組任務與組成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8-I 協助評選 工作 ≧3人 小組 組成 指定機關或邀請專業人士擔任 無給職 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1人 55 協助評選之專業人士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8-II 有關機關人員 委員會開會時 下列人員列席 機關得邀請 協助評選 學者 專家 56 成立取最有利標精神案件之工作小組 取最有利標 是否成立工 由機關自行 精神案件 作小組 決定 57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2審查評選規定介紹 1前置 2審查評 3開標 4執行 5協商 6後續 作業 選規定 審標 評選 程序 作業 58 審查評選規定—2-1研擬評選規定 2-1研擬評選規定 2-2召開審查會議 2-3製作會議紀錄 59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3-I 任務 辦理廠商評選 協助機關解釋評選 相關事項 評審標準 評選過程 評選結果 60 介紹評選項目 61 評選項目 異 質 之 所 在 評 選 項 目 62 訂定評選項目之依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專服辦法第5條 訂定依據 技服辦法第17條 資服辦法第7、8條 視個 案情 形擇 適合 者訂 定之 設計競賽辦法第7條 63 擇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要求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6 與採購目的有關 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擇定項目 之要求 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明確、合理及可行 不重複擇定子項 錯誤 態樣 64 價格納入評選項目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7/16-III 固定得≦20% 總標價及 其組成 錯誤 態樣 錯誤 態樣 錯誤 態樣 以往機關決標 非固定費用或費率 時主要之考量 50% ≧占總滿分之比率≧20% 65 固定價格配套措施 增設下列 評選項目 創意 廠商承諾額外 給付機關情形 避免得標 廠商發生 超額利潤 以與採購標的 有關者為限 66 簡報及詢答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0 配分或權重 ≦20% 委員 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 得輔以簡 評選 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 報或詢答 評選 錯誤 規定 態樣 應與評選項目 有關 67 介紹評審標準 68 評審標準給分的標準在什麼情況下給多少分 1.本表評選項目、評選子項及其配分,機關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 實際需要,參考「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 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自行調整或增刪。 2.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於各子項之表現及評分: 屬優者(高水準,明顯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85%~100%之評分) 屬普通者(一般水準,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70%~84%之評分) 屬劣者(無資料、有錯誤、不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0%~69%之 評分) 各子項內有扣分或計分方式者,從其條件。 3.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 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4.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其章節順序應依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順 序製作,以利評選。 69 案例 70 擇定配分及權重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7 多? 少? 評選項目 之重要性 71 計分原則分類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8 依差異情形區 計分 分級距計分 原則 依廠商優劣情 形計分 例依旅館之 分級情形計 分較客觀 廠商所展現 出好壞之情 形較主觀 72 訂定計分之要求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8 訂定計分 依差異情形區 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 分級距計分 之差異應明確 依廠商優劣情 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 形計分 應有合理之比例 之要求 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 計分應具客觀 性 評選 錯誤 規定 態樣 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 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 容為計分基準 73 介紹評定方式 74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1 總評分法 打分數 評分單價法 價格/分數 序位法 分數轉序位 評定方式 工程會認定 評選 規定 75 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法V.S.價格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2 A:價格納 入評分 總評分最高 首長決定或委 員會過半決定 B:價格不 綜合考量廠商 首長決定或委 納入評分 總評分及價格 員會過半決定 C:固定價 格 總評分最高 首長決定或委 最 有 利 標 員會過半決定 除非固定價格,否則在決定最有利標時, 評選 案例 規定 價格總是應該被考量 76 最有利 標之價 格考量 價格 好壞 77 總評分法 A:價格納入評分/個別委員評分表 項 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 評分 一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 10 二 品質管制計畫 5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5 四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5 五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25 六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25 七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5 八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0 總滿分/總評分 100 78 總評分法 A:價格納入評分/評分總表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平均 甲 87 84 78 80 82 411 82.2 乙 75 80 76 81 77 389 77.8 丙 77 81 80 75 81 394 78.8 丁 70 77 79 72 80 378 75.6 79 委員D評分結果 廠商 非價格部 價格部分 分評分 廠商標價 評分 (占80分) (占20分) 分數 合計 甲 72 760萬元 8 80 乙 62 700萬元 19 81 丙 63 740萬元 12 75 丁 58 720萬元 14 72 忽略品質高之標的 價格亦相對較高 標價低分數高/標價高分數低 80 總評分法 B:價格不納入評分/個別委員評分表 項 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 評分 一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 10 二 品質管制計畫 10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10 四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10 五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35 六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20 七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5 總滿分/總評分 100 81 總評分法 B: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評選總表 廠商 評分 (平均) 標價(預算 1000萬元) 甲 90 900萬元 乙 88 800萬元 丙 75 750萬元 丁 69 720萬元 整體表現最 優者 最 優 82 總評分法 C:固定價格/評選總表 廠商 固定價格/廠商 不必報價 評分 (平均) 最有利標廠 商 甲 900萬元 90 得分最高 乙 900萬元 88 丙 900萬元 75 丁 900萬元 69 83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1 總評分法 打分數 評分單價法 價格/分數 序位法 分數轉序位 評定方式 工程會認定 84 評定最有利標—評分單價法V.S.價格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3 最 有 D:價格不 商數最低 價格/分數 為何商數較低對機關較有利? 者 納入評分 利 標 85 評分單價法D:價格不納入評分/評選總表 評分 標價(預算 價格與總評 最有利標廠 廠商 (平均) 1000萬元) 分之商數 商 甲 90 900萬元 10 乙 88 800萬元 9.09 丙 75 730萬元 9.73 丁 69 720萬元 10.43 √(商數最低) 86 評選結果相同之處置-總評分法/評分單價 法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 再綜合評 A/C/D 針對相 選一次 方式 同者 擇配分最 高項目 評選 規定 再相同 抽籤 再相同 抽籤 87 總評分法 A:價格納入評分/評分總表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平均 甲 83 80 75 77 79 394 78.8 乙 75 80 76 81 77 389 77.8 丙 77 81 80 75 81 394 78.8 丁 70 77 79 72 80 378 75.6 88 總評分法 B: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評選總表 廠商 評分 (平均) 標價(預算 1000萬元) 甲 88 800萬元 乙 88 800萬元 丙 75 750萬元 丁 69 720萬元 整體表現最 優者 89 總評分法 C:固定價格/評選總表 廠商 固定價格/廠商 不必報價 評分 (平均) 甲 900萬元 90 乙 900萬元 88 丙 900萬元 88 丁 900萬元 69 最有利標廠 商 90 評分單價法D:價格不納入評分/評選總表 評分 標價(預算 價格與總評 最有利標廠 廠商 (平均) 1000萬元) 分之商數 商 甲 90 900萬元 10 乙 88 800萬元 9.09 丙 77 700萬元 9.09 丁 69 720萬元 10.43 91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1 總評分法 打分數 評分單價法 價格/分數 序位法 分數轉序位 評定方式 工程會認定 92 評定最有利標—序位法V.S.價格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5 E:價格納 入評分 首長決定或委 員會過半決定 F:價格不 綜合考量廠商 首長決定或委 納入評分 評比及價格 員會過半決定 G:固定價 格 評選 規定 序位第一 序位第一 首長決定或委 員會過半決定 最 有 利 標 93 序位法 E:價格納入評分/個別委員評分表 評選項目 1.參選醫療機構之服務 能力 2.專業技術及人力 3.醫療品質設備 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 性 5.過去履約績效 得分加總 轉換為序位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配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20 18 16 15 13 20 20 18 17 15 18 17 18 16 17 30 28 26 27 25 10 9 90 1 8 83 3 7 84 2 6 77 4 94 序位法 E:價格納入評分/評選總表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序位名次 甲廠商 1 2 1 2 2 8 1 乙廠商 3 3 2 1 1 10 2 丙廠商 2 1 4 3 4 14 3 丁廠商 4 4 3 4 3 18 4 95 序位法 F: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評選總表 標價(預算 整體表現序 1000萬元) 位第一 廠商 評比結果 評分 (平均) 甲 1 90 900萬元 乙 2 89 850萬元 丙 3 80 750萬元 丁 4 75 720萬元 96 序位法 G:固定費用/評選總表 廠商 評比結果 評分 (平均) 固定費用 整體表現序 900萬元 位第一 甲 1 90 900萬元 乙 2 89 900萬元 丙 3 80 900萬元 丁 4 75 900萬元 97 評選結果相同之處置-序位法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5~1 再綜合評 選一次 E/G 針對相 擇配分最 方式 同者 高項目 序位第1較 多 評選 規定 再相同 抽籤 再相同 抽籤 再相同 抽籤 98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結果相同之處置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8等 評選結果 價格較低 價格仍相 同最有利 相同者 者較優勝 同者 標之處理 取最有利標精神案件 準用/專服辦法19等 錯誤 態樣 99 序位法 E:價格納入評分/評選總表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序位名次 甲廠商 1 2 1 2 2 8 乙廠商 3 1 2 1 1 8 丙廠商 2 3 4 3 4 16 丁廠商 4 4 3 4 3 18 100 序位法 E:價格納入評分/個別委員評分表 評選項目 1.參選醫療機構之服務 能力 2.專業技術及人力 3.醫療品質設備 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 性 5.過去履約績效 得分加總 轉換為序位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配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20 18 16 15 13 20 20 18 17 15 18 17 18 16 17 30 28 27 27 25 10 9 90 8 84 7 84 6 77 101 個別委員評分相同序位之處置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97/02/15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 個別委員評 例第2名 分Σ分數 有2家 應於招標文件訂明 102 第n名以後皆 列序位為n工程企字第 09600493890號 個別委員 決定序位 評選 規定 90分 序位第1 88分 序位第2 87分 序位第3 84分 序位第4 80分 序位第5 76分 序位第5 考量第5名以後之廠商多已無得標機會,且該執行方式可避免 評選委員刻意予表現較佳廠商異常序位致影響評選結果之流弊 應於 招標 文件 訂明 103 分階段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1-II 第1階段 (較多家數) 錯誤 態樣 第 1 階 段 合 格 過 濾 以2階段 為原則 第2階段 (較少家數) 104 分階段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應用 營養午餐 書面審查/ 現場勘查 評選 評選 技術服務 書面審查/ 動畫/模型 評選 評選 採購服裝 書面審查/ 評選 樣衣評選 105 分階段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1-II 權 重 合 計 需 較 高 技術 20% 品質 30% 功能 30% 管理 10% 商業條 款10% 錯誤 態樣 A+B第1階 A~E第2階段是否 段是否合格 _ 合格/A、B不重評 106 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工程企字第09400072290號函 評選 錯誤 規定 態樣 第1階段票選 前3名進入 (未經評分) 第2階段 107 審查評選規定—2-2召開審查會議 2-1研擬評選規定 2-2召開審查會議 2-3製作會議紀錄 108 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議之必要性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3-II 評選規定 審查會 錯誤 態樣 機關自 行訂定 有前例 免召開 條件簡單 委員會至遲得 於開標前成立 書面徵詢皆無意 應召開 其他情形 需耗時多久? 見 時 效 急 迫 該 如 何? 109 書面徵詢皆無意見免召開審查會函示 工程企字第89025971號函 機關於招標前依本準則第三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其訂 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會議…如 貴局經以書面洽各委員審 查評審標準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 110 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內容之保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密件 評選委員對於所知悉之資訊 開會通知 對各委員分 會議紀錄 繕發文 載明下列事 項 應予保密 委員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 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 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 評選 規定 評選 會議 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111 評選規定審查會議應準備之物品 及注意事項 簽到表 電源線 出列席人員名牌 茶水、必要之點心或餐盒 議程 紙、筆 議題 燈光控制 錄音機 外聘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 投影機 領據 布幕 112 議程 主席致詞 確認出席委員人數是否已達法定人數 推選副召集人 作業單位報告: 詢問委員是否有應辭職等事項-須知6 提案討論 臨時動議 主席總結 散會 會議程序說明 宣導「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採購標的簡介 113 議題A 1.委員名單是否公布於招 5.本案如涉及評分者,是 標文件中 否訂定總滿分及評分及格 門檻 2.是否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3.如採分階段辦理評選者, 6.本案如採總評分法者, 是否訂定價格納入評比之 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評定 情形 入圍及優勝廠商之方法, 為下列何方式:採總評分 7.本案如採序位法決定優 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 勝廠商者,是否訂定價格 納入評比之情形 4.如不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者,評定優勝廠商之方法, 8.評選項目、配分草案及 為下列何方式:採總評分 是否要求廠商辦理簡報等 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 內容之審查意見 9.如要求廠商辦理簡報及 答詢者,辦理時間之妥適 性 114 議題B 10.是否允許廠商之名稱載明 於企劃書、簡報資料及報告 中 11.企劃書格式規定之審查意 見 12.當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 時,評決優勝次序之方式 13.本案無法決標時,是否須 採協商措施,以及,如採協 商措施者,其得協商之項目 14.工作小組係應依據評選項 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 審意見,或本委員會另指定 之項目擬具初審意見 15.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 之項目 16.是否指定委員就工作小組 所擬具之初審意見內容預先 審查 17.是否有實地勘驗之需 18.修正後之評選規定是否需 重新召開審查會議;重新審 議 19.委員對本採購案評選項目、 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以外文 件之修正建議意見 115 開會法定人數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9-I/II ½出席 錯誤 態樣 法定人數 ⅓外聘 因故未能擔任委員 委員人數不符合94規 定者應另遴選 外聘≧2人 取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案 件? 116 委員會人數問題 評選 規定 成立 外聘2人 內派4人 委員會 委員會 成立5人委 4人出席是 5~17人 員會 否流會? 外聘3人 外聘2人;內 內派6人 派6人出席 是否妥適? 是否流會? 11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118 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工程企字第09700106760號 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 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 員會委員須知」內容 說明:依據審計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5年度財物採 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核有共通性之缺失事項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委員是否知悉 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爰重申機關除將該須知 提供評選委員外,並於評選前提醒評選委員注意須知內 容。… 11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條文類型 共通性須知 評選規定審查會須知 評選會議須知 120 擔任委員後續投標之限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3-I 參加投標 委員自接獲評選 不得就該 作為投標廠商之 有關資料之時起 採購案 分包廠商 擔任投標廠商之 工作成員 錯誤 態樣 121 委員之保密義務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3-II 委員對於所 招標資 知悉之 訊應予 保密 122 私下接洽廠商之禁止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3-III 委員不得 與所辦採 購案 有利益關 係之廠商 私下接洽與 該採購案有 關之事務 是否單指 投標廠商? 123 委員執行職務準則V.S.請託/關說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4 委員 不 為 應依據 本於專業 公正執 法令 及良知 行職務 不 受 請託/關說 124 委員之守 法義務 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 員須知5-I 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 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遊、冶遊或其他類似 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委員不 得有 倫理準則第 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七條規定之 未公正辦理採購 行為 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案例 案例 1 2 … 125 違反守法義務之處置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5-II 應予解聘 機關發現委 並應通知主 員有前項行 其屬自主管 管機關 為者 機關之建議 以作為將其 名單遴選者 自名單除名 之依據 126 主動求取擔任委員之限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5-III 機關對於主動求取擔 應不遴選其擔 任委員事宜之人員 任委員 127 評選委員之辭職或解聘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6 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 遴選為委員或有應辭職之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 機關予以解聘: 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 者 … 評選 規定 128 委員訂定評選規定之原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6-II 錯誤 態樣 委員訂定 評選項目、子項 不應以有利或不利於特 /審定 及其評審標準 定廠商為目的 129 委員參與評選情形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8 委員參與 評選情形 應全程參與 避免遲到早退 應親自為之 不得由他人代理 應參與評分 (比) 錯誤 態樣 130 告知本須知方式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13 評選 規定 本 由成立採購 於通知委員 須 評選委員會 派兼或聘兼 知 之機關 事宜時 一併附於 通知書中 131 委員名單是否公開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6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 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 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 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 標致廢標者,亦同 若公告委員名單得「以召公信」,亦可減少主辦機關 對於委員名單保密之困擾,但可能會增加委員被廠商 請託或關說之困擾 評選 規定 132 評定最有利標招標文件應載明評分事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6 各評選項目之配 子項有配分亦應 分 載明 總滿分— 例如100分 文件應載明評分 有關事項 (總)合格分數— 例如70分 或各評選項目之 合格分數 委員過半合格 09600123830 評選 錯誤 規定 態樣 總評分不合格之 不得作為協商對 處置 象或最有利標 133 簡報招標文件規定1 廠商辦理簡報時: 本機關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之設備或器具,供廠商使用,但本 機關不保證該等設備、器具與投標廠商設備相容,且絕對不會 損壞:110V電源;電源延長線;投影機;投影布幕;單槍投 影機;雷射光筆;麥克風P.S.未提供之設備或器具,應予刪 除 參選廠商於評選會議時應派專案負責人或工作小組人員出席 簡報,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 次序為準。 參選廠商於評選會議時應派專案負責人或工作小組人員出席 簡報,簡報之先後次序於文件審查後在標場抽籤決定之。 輪由該廠商簡報時,其出席人數應不得超過5人。其他廠商 應先行退場。 134 簡報招標文件規定2 廠商辦理簡報時(續): 輪由特定廠商簡報,而該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予允許順延 簡報之次序,但順延至最後順序之應簡報時間,再加10分鐘,廠商 仍未能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簡報(及答詢)。 經順延簡報之廠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名次或分數。 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 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參選廠商家數未達6家時,簡報時間為〔 〕(未填時為20) 分鐘,答詢時間以〔 〕(未填時為10)分鐘為原則;6家以 上,簡報及答詢時間以各縮短為2/3為原則。 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5分鐘時,按鈴1聲;倒數2分鐘時,按鈴2 聲;時間到時按鈴3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 評選 規定 評選 會議 135 廠商名稱或記號之出現 評選 規定 可於招標文件 廠商提出供評 不得出現廠商 規定 選之資料 名稱或記號 如: 樣 品 V.S.經歷 136 企劃書格式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9-2 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之裝釘、章節次序、頁數、 紙張大小、份數、須分開裝釘之資料。惟應注意避免過於 僵硬,以免發生例如超出一頁即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草擬製作格式建議如下 1.建請以A4之紙張繕打,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 2.建請以直式橫寫,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 3.建請加目錄、編頁碼、加封面並裝訂左側成冊。 4.內容次序建請按評分表之評選項目次序排列。 5.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建請不超過50頁(單面印製1張 評選 規定 計1頁;雙面印製1張計2頁)。 6.建請印製12份 137 工作小組研擬初審意見之範圍 審議規則3 工作小 就受評 工作小組組成有何規定? 擬具初 評選項目或 組應依 據 廠商資 本委員會指定 料 審意見 之項目 評選 規定 138 初審意見之預審 審議規則5-I 評選 規定 本委員會 得指定委員就工 於作成決 作小組所擬具之 議前 初審意見內容 預先 審查 其審查意見 應送本委員 會參考 139 評選之分工 審議規則2 評選 規定 依案件 由召集人或委員 每位委員之分工 性質 會會議決定 及應評選之項目 140 調查或實地勘驗 審議規則5-II 調查或 委員 認有 實地勘驗之 得經本 實施調 委員會 查或勘 決議後 驗 必要 評選 規定 141 審查評選規定—2-3製作會議紀 錄 2-1研擬評選規定 2-2召開審查會議 2-3製作會議紀錄 142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1-I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 載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 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 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 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 項 143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1-II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 評選 會議 並予確認 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 正 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檢送會議紀錄之規定 範例 144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3開標審標介紹 1前置 2審查評 3開標 4執行 5協商 6後續 作業 選規定 審標 評選 程序 作業 145 3開標審標介紹 簽辦 招標 錯誤 態樣 公告 廠商 投標 備標 時間 /成 本問 題 開標 法定 家數 確認/ 要開 幾次? 資格 規格 評 審查 審查 選 資格不 宜過嚴 /資格 特性納 入評選 很小 疏忽 問題 規格 建議 書 合格 廠商 始可 納入 146 簽辦公開取得案件特別注意事項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3 可於截止收件前 簽請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 如公告結果未能取 得3家以上廠商報 價或企劃書者 或於未取得3家以 依當時情形簽辦 上廠商報價或企劃 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書時 147 第2次公開取得案件家數問題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3 第1次公告未能取 得3家以上廠商報 價或企劃書者 續辦第2次公告時 廠商家數得不受 限制 148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4執行評選介紹 1前置 2審查評 3開標 4執行 5協商 6後續 作業 選規定 審標 評選 程序 作業 149 執行評選—4-1研擬初審意見 4-1研擬初審意見 4-2辦理評選 4-3記錄並予確認 150 初審意見之擬訂及審查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3/5 工作小組 應依據 全部評選項目 委員會指定項目 得指定 委員預 先審查 就 擬具 受評廠 初審 商資料 意見 審查意見 應送委員 會參考 151 初審意見之內容及提供委員方式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3 採購案名稱 範例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初審意見內容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 連同廠商資料 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受評廠商於各評 送委員供評選參考 選項目之差異性 152 初審意見—廠商報價 作為評分或決定 最有利標之依據 應審查廠商單價及 總價並考量 廠商須報價者 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 廠商報價 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 之初審意 目是否合理、完整 見 固定價格給付,且 規定廠商於投標文 件內須詳列組成該 亦同 價格之內容者 153 工作小組人員之迴避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8-IV 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 工作小 審議 組人員 規則 迴避準 第14 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 用 條 虞 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 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154 工程採購之特別建議 最有利標評 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 選辦法5-6 績 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得 經驗 實績 技服辦法 17-I-1 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17-II 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本法主管機 關網 站查詢 廠商於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與 技服辦法 18-I-1 信譽。得包括優良、不良紀錄 或事蹟 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本法主管機關網站 查詢 155 http://cmdweb.pc c.gov.tw/pccms/o wa/cmdmang.use rin 156 157 158 159 執行評選—4-2辦理評選 4-1研擬初審意見 4-2辦理評選 4-3記錄並予確認 160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3-I 訂定/審定評選規定 任務 辦理廠商評選 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 評定方式 評審標準 協助機關解釋評選 相關事項 評選過程 評選結果 161 函送投標文件予委員核閱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應為密件 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函送公文 對各委員 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 分繕發文 保密 應於文中 委員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 載明 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廠商之投標文件,評選委員 開會通知部分 出席會議時攜回,評選後機 關應收回保存 162 評選V.S.監辦 監辦範圍 評選? 163 評選會議應準備之物品及注意事情 議程 簽到表 外聘委員出席交通費領據 評選委員切結書 出列席人員名牌 110V電源 電源延長線 數位錄音機 投影機、單槍投影機 投影布幕 雷射光筆 麥克風 茶水、必要之點心或餐盒 紙、筆 號碼籤 燈光控制 時間紀錄表 碼表或手錶 按鈴 釘書機、膠水 計算機 各委員評選表密封袋 164 最有利標評選議程及議題 一:主席致詞 二:確認出席委員是否達 到法定人數 三:作業單位報告相關評 選事宜與宣導「採購評選 委員會委員須知」 四:徵詢出席委員是否有 應辭職之情形,協助評選 之人員是否需迴避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內 容 六: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 見 七:請受評廠商進場並就 簡報及答詢程序提出說明 八:介紹本案委員予廠商, 並徵詢廠商表示本案委員 有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 情形 九:依序請廠商辦理簡報、 詢答 十:請委員抽號碼籤並辦 理廠商評選及彌封個別委 員評選表 十一:統計個別委員評選 結果,並填寫於評選總表 165 最有利標評選議程及議題 十二:請各委員確認評選總 表內容是否正確 十三:確認各委員之評選結 果是否有明顯差異或與工作 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十四:議題—本委員會是否 決定準最有利標廠商為最有 利標廠商P.S.適用於由評選委 員會決定最有利標 十四:議題—本委員會是否 決定準最有利標廠商為向機 關首長建議之最有利標廠商 P.S.適用於由機關首長決定最 有利標 十五:主席詢問委員對於會 議之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十六:確認評選會議紀錄 十七:請廠商代表進場,由 主席總結並宣佈評選結果 十八:散會(時間下午○○ 點○○分) 出席委員簽認: 166 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 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 不論是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均應公正辦理評 選 應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 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工程會業已函頒「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供機 關參辦 評選 會議 167 開會法定人數 ?出席 法定人數 ?外聘 因故未能擔任委員 委員人數不符合94規 定者應另遴選 定者應?????? 外聘≧?人 168 相關人員於評選會出席情形 委員 全程/採購評選委員須知8 承辦人 全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9-III 工作小組 廠商 評選 錯誤 會議 態樣 全程,但會議表決時 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 人員退席/同上 重要事項宣告 及徵詢意見 簡報及答詢 評選結果之 宣告 16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17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條文類型 共通性須知 評選規定審查會須知 評選會議須知 171 委員之辭職或解聘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6/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4 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 為委員或有應辭職之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 解聘: 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 居親屬之利益者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 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 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評選 錯誤 會議 態樣 172 委員參與評選情形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8 委員參與 評選情形 應_________ 應全程參與 避免遲到早退 應_________ 應親自為之 不得由他人代理 應參與評分 (比) 173 評選規定之變更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9 錯誤 態樣 評選委員 應依招標文 會評選最 件載明之評 有利標 選規定辦理 變更需 公告41 評選項目、子項 變 其配分或權重 更 快速的 風險 174 應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9-IV 項 一、服 務建議 書內容 二、專 案人員 之安排 三、廠 商經歷 與實績 四、簡 報及答 詢 錯誤 態樣 目 1.建議書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含背景環境資料之認知及可能遭遇之問題) 2.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含協辦招標決標)、 監造及專案管理之初步構想及計畫 3.預定工作進度及如期、如質之履約能力 4.建議事項 本評選項目權重 1.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2.廠商資源與其他支援能力 本評選項目權重 1.廠商於服務項目之經驗 2.廠商信譽及廠商(曾)榮獲新北市政府或其他機關 評定為優良廠商之情形 3.監造廠商工程品質執行力 本評選項目權重 1.廠商簡報 2.廠商答詢 本評選項目權重 總評分 權重 廠商 編號 1 2 3 10% 評分 9 9 8 25% 評分 22 20 18 10% 5% 50% 15% 5% 20% 5% 評分 9 評分 4 合計 44 評分 14 評分 4 合計 18 評分 5 8 5 42 12 4 16 5 7 2 37 11 3 14 3 10% 評分 10 9 5% 20% 5% 5% 10% 評分 4 合計 18 評分 4 評分 4 合計 8 88 5 20 4 3 7 175 85 3 15 4 4 8 74 9 受評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之保密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11-I 除供公務 使用 委員對於 應保守 不得挪 評選後亦 廠商資料 秘密 作他用 同 或法令另有 規定外 176 受評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之保密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11-II 廠商 應避免 於評選 未收回 投標 攜出機 後收回 者由委 文件 關 保存 員 自行銷毀 並負保密 之責 177 評選結果之資訊公開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12-I 全部委員姓名 評定最有 利標後 將於主管機關 之政府採購資 全部委員職業 訊網站公開 出席委員姓名 178 評選結果之資訊公開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12-II 閱覽 評選會議紀錄 將允許投標 及評選總表 廠商申請 除涉及個別廠 商之商業機密 者外 錯誤 態樣 抄寫 複印 攝影 179 評選結果之資訊不公開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12-III 閱覽 各出席委員之評 不得允許投 分或序位評比表 標廠商申請 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 應保守秘密 評選 會議 抄寫 複印 攝影 180 相關人員辭職、解聘、迴避 審議規則14/組織準則8-IV/採購法15 辭職/解聘 評選委員 工作小組 參與評 協助評選 選人員 人員 相關專業人士 廠商 評選 會議 符 合 要 件 迴避 迴避 不得投標 181 初審意見之擬訂及審查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3/5 工作小組 應依據 得指定 _____預 先審查 就 擬具 ______ ____ __資料 ____ 審查意見 應送 ____ __參考 182 初審意見之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3 採購案名稱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範例 初審意見內容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 是否__________________ 受評廠商於各評 評選 會議 選項目之_______ 183 廠商更改投標文件之限制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0-III、採購評選委員須知9-I 投標文件A 錯誤 態樣 利用 變更 投標文件 B不納入 A+B 評選 184 機關或委員更改投標文件之限制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9-II 投標文件A 利用 要求 投標文件 A+B 185 委員對於不同廠商之詢問及態度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9-III 委員執 行評選 詢問內容 詢問態度 除有 否則不 是否可以有差別 得有差 正當 待遇? 別待遇 理由 186 廠商未出席簡報之效果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0-IV 影響投標文 件有效性之 該如何處置? 情形為何? 評選 錯誤 會議 態樣 187 評選之分工 審議規則2 依案件 由召集人或委員 每位委員之分工 性質 會會議決定 及_____________ 如何計算平 均分數? 價格、簡報 如合評分? 188 委員會評選規則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6 各評選項目 委員會評 選應就 受評廠商資料及 逐項討論 後為之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189 機關屬意廠商意見表達之限制 機關人員 評選 錯誤 會議 態樣 不得對評 選委員 明示 暗示 特定屬意 之廠商 190 評選明顯差異 191 明顯差異之態樣 多數委員評定其序位為前1、2名 個別委員對廠商之整體 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為最後1名 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 委員 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低於70 不同委員 分 間有異 個別委員對廠商於個別 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明 明顯差 顯異於其他委員 異類別 與工作小 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80分以上 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配分30分) 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 數為24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 定其分數為10分 個別委員對廠商之整體 初審意見顯示某廠商於評選項目整 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 體表現明顯較其他廠商差,委員卻 審意見有異 評為較優序位或高分 個別委員對廠商於個別 初審意見顯示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 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與 表現明顯較其他廠商差,評選委員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卻評為高分 組初審意 見有異 192 評選明顯差異之處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6-III/評選委員須知10 經討論結 某個別委員於各廠商之給分 果無明顯 雖均較低,但無偏頗情形, 差異情形 對廠商名次亦無影響 就明顯差異情 得由有該情形之委員就相關 形討論 評選項目辦理複評 經討論有 明顯差異 情形 維持原評選結果 -1 如該委員拒不辦 理複評或拒不出 席會議 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 計評選結果-2 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 評選結果-3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4 評選 錯誤 案例 會議 態樣 193 決定最有利標模式 機關首長 可不依該 建議 採購法56 向機關首 最有利 標評選 第1名 長建議之 簽辦有無 經評選委 (準)最有 異常情形 員會出席 利標廠商 決定為最有利 標廠商 過半決定 審議規則 9 錯誤 態樣 並經機關首長 錯誤 態樣 (準)最有 簽辦有無 成為最有利標 利標廠商 異常情形 廠商 最有利標 作業須知 6 機關首長 不得變更 評選結果 194 準用最有利標決定優勝廠商 準用最有利 確定廠商序 經出席委員 標評選 位 過半同意 (準)優勝廠商 前N名 議價 決標 簽辦有無異 常 並簽辦議價 評選 錯誤 會議 態樣 195 委員表達不同意見及處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2 將不同意見載入 委員對於會議之 會議紀錄,或 決議有不同意見 者,得要求 將意見書附於會 以備查 考 本委員 會不得 拒絕 議紀錄 評選 會議 196 評選會議得否宣佈評選結果 工程企字第09900093440號函 機關於評選委員會對評選結果作成決議後,投標廠商 尚在場者,「得」當場宣布評選結果,並向廠商說明 該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 效… 評選 會議 197 執行評選—4-3記錄並予確認 4-1研擬初審意見 4-2辦理評選 4-3記錄並予確認 198 評選委員會議紀錄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1-I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 載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 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 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 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 項 199 評選最有利標會議紀錄內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3 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載 明下列事項: 一、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二、評選方式。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評選過程紀要。 五、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 六、有評定最有利標者,其理由。 七、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 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200 會議紀錄確認方式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1-II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 並予確認 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 正 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紀錄實例 評選實錄 201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5協商程序介紹 1前置 2審查評 3開標 4執行 5協商 6後續 作業 選規定 審標 評選 程序 作業 202 協商程序—5-1執行協商 5-1執行協商 5-2重提企劃 5-3再綜合評選 203 何謂「協商」? 協商 協調商議 204 協商之啟動 得就招標文 件已標示得 更改項目 採購法56/57 錯誤 態樣 招標文件載 無法評定最 採行協 明可協商 有利標 商措施 招標文件未 標示得更改 項目/不得 205 可協商之對象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6 總評分合格 可參與協商 總評分或個別子 不可參與協商/ 項不合格 不得為最有利標 參與評選廠商 錯誤 態樣 應於招標 文件載明 206 協商內容 細則78 確認招標文 針對該等項目指明其 建議廠商針對上開缺 件得允許修 優點、缺點、錯誤或 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改之項目 疏漏之處 修改其投標文件 207 價格列入協商項目之必要性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肆-六-(二) 除已標示固定金額 價格必須為協 或費率給付者外 商項目之一 208 善用協商獲取合理價格 最有利標作業須知4 辦理 最有 利標 應確定擬決標 標的價格合理 無浪費公帑情 形後 方得決 定最有 利標 為執行該規定 機關應妥善利用協商程序 209 最有利標之洽減價格 以公開招標或選 評定最有利 如有洽 應於招標 擇性招標採最有 標後再洽該 減價之 文件納入 利標決標辦理者 廠商議價 必要 協商措施 錯誤 態樣 210 最有利標之底價訂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2 錯誤 態樣 機關採最有 以不訂底價 利標決標 為原則 其訂有底價, 於採行協商 而廠商報價逾 措施時洽減 底價須減價者 之 211 協商注意事項 優點之處 細則78 缺點之處 列出協商廠商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 擬具協商程序 限制參與協商人數 慎選協商場所 協商注 意事項 執行保密措施 錯誤之處 疏漏之處 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 均應保密(採57-1) 但不包括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 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購作業(細76-III) 投標文件內容 不得將協商廠商相關資料透漏於其 他廠商 錯誤 態樣 作成紀錄 優、缺點 評分212 協商方式 工程企字第91023267號函-書面 會議 協商方式 書面 會議+書面 213 協商程序—5-2重提企劃 5-1執行協商 5-2重提企劃 5-3再綜合評選 214 重提企劃 採購法57-5 應予參與協 依據協 於一定期間內 重行遞送投 商之廠商 商結果 修改投標文件 標文件 215 協商程序—5-3再綜合評選 5-1執行協商 5-2重提企劃 5-3再綜合評選 216 再綜合評選參與委員之限制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1-III 辦理第2次 未參與第1次綜 不得 綜合評選時 合評選之委員 參與 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217 再綜合評選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1-IV 辦理第2 次綜合 評選 應就廠商因 協商而更改 之項目重行 評分(比) 與其他未更改 合併計算以 項目之原評分 評定最有利 (比)結果 標 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218 重提企劃與協商無關之評選原則 細則77 廠商重提 企劃內容 有與協商無 關或不受影 響之項目者 該項目應 不予評選 並以重行遞 送前之內容 為準 219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6後續作業介紹 1前置 2審查評 3開標 4執行 5協商 6後續 作業 選規定 審標 評選 程序 作業 220 後續作業—6-1簽辦評選結果 6-1簽辦評選結果 6-2辦理後續事宜 6-3執行履約管理 221 檢視評選結果規定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6/8 作業須知6 …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作業須知8 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 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 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222 檢視評選結果之投標須知規定 「經本機關確認無相關事宜」之內容如下。若經本機 關確認有下列第1目至第3目之情事者,則退回評選委 員會重新審議,再行決定;若有第4目及第5目之情事 者,則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 標價不合理;有浪費公帑情形。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 明顯差異。 不同委員之評分結果有明顯差異。 評選委員會作成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決議。 發現其他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等。 評選結果之簽辦重點 223 後續作業—6-2辦理後續事宜 6-1簽辦評選結果 6-2辦理後續事宜 6-3執行履約管理 224 應另作決標紀錄 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 鑑於過去機關於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後,多逕為 宣布決標,並未製作決標紀錄,致有決標時監辦人員 未會同監辦或未於決標紀錄簽名、決標價格不合理、 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及評選程序違法等情形, 爰明定機關應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第6點規定,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後,方得宣布決標,決標時並應製作決標紀錄 225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是否訂定底價 採購法47-I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 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得不訂定底價 洽優勝廠商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 採購 議價 應訂定底價 小額採購 226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議價之底價訂定 細則54-III 洽優勝廠商議價 不可於開標前 即訂定底價 訂定底價者 議價前參考廠商 之報價訂定底價 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 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 227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不訂定底價之處理 細則74/採購法第46-II 得以採購評選 委員會代之 洽優勝廠商 不訂定底價 議價 者 應成立評審 價格之評審 審定廠商報 委員會 成立時機準用底 價之訂定時機 價 228 最有利標結果之通知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0-IV 標價 最有利標 對於合於招標 評定最有 文件規定但未 利標後 得標之廠商, 應通知其 錯誤 態樣 之 總評分或序位 評比結果 該未得標 總評分或序位 廠商之 評比結果 229 辦理決標公告之內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0-I 標價,及; 最有利標 總評分或序位 評定最有利標 後應於決標公 主管機關之政 告公布 府採購資訊網 評比結果 站公開相關資 訊 230 後續作業—6-3執行履約管理 6-1簽辦評選結果 6-2辦理後續事宜 6-3執行履約管理 231 履約、稽核、查核重點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9 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 約,不得任意變更。 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 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232 233 準備事項 1 2 3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 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最有利標 採購法第56條第3項 決標辦理採購者,未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未於招標前確 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務,不宜以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 第2條第1項 款或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誤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 10款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規定,例 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如:辦理統包工程,依機關委託專 法 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234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1 1 2 3 錯誤行為態樣 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 式,除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由採購 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 成立時點違反規定,例如:除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 外,未於招標前成立;評選項目、評審標 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未於 開標前成立。 組成不符合規定,例如:委員未具備與採 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委員人數不符合5 人至17人之規定或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 少於三分之一;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 任者,未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依 據 採購評選委 員會組織準 則第3條 採購評選委 員會組織準 則第3條 採購評選委 員會組織準 則第4條第1 項、第7條第 2項 235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2 4 5 6 錯誤行為態樣 遴聘評選委員時,為特定廠商利益 而為遴選。 機關人員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 定屬意之廠商。 委員會名單除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 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外,未於開 始評選前保密;委員會名單於評選 出最有利標或廢標後,未予解密。 依 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第4條之1 採購法第6條、採購 人員倫理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第6條 236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1 1 2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之相關事項, 例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 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 最有利標評選辦 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 法第9條第1項、 內容,並納入評選;個別子項有配分 第16條、第17條 或權重者,或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 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未於招標文件載 明。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 機關委託專業服 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 務廠商評選及計 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 費辦法第8條第2 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第2款,卻依最 款、最有利標評 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 選辦法第14條、 237 規定辦理。 第15條之1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2 3 4 5 錯誤行為態樣 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相關事項不明確, 例如: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 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載明於招 標文件之時點不符合規定,例如:選擇 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 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未載明於資 格審查文件。 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若僅有一家 並經資格審查合格時,提高合格分數門 檻。 依 據 最有利標評選 辦法第12條、 第15條 最有利標評選 辦法第18條 採購法第6條第 1項。 238 評選項目及子項 1 2 3 4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擇定不符合規定,例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如:與採購標的無關;重複擇定子項。 第6條第1項 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而訂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 第6條第2項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與重要性 不平衡,例如:10分鐘之簡報,其配分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即占20%;不論採購性質為何,皆規定 第7條、第10條 廠商須作簡報,並給予配分或權重。 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符合規定,例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如:簡報及詢答配分或權重逾20%;非 第10條第2項、第 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價格納入評選 16條第3項、第17 項目者,其配分或權重低於20%,或逾 條第3項 50%。 239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1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違反法令規定, 例如: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格廠商者,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 第11條至第15條 段先行評選,或不符合二階段原則 之規定;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240 底價 1 2 3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採最有利標決標,如訂有底價,評選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出超底價之最有利標廠商後無法減價 第22條 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 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其採訂定底價 者,未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其採不訂底價 54條第3項、第74 者,未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 條、第75條 選委員會代之)辦理提出建議金額事 宜。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 採購法第46條、施 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 行細則第54條第3 商,未分別訂定底價。 項 241 開標與審標 1 2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例如:招 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 採購法第51條 格者,機關人員未先予審查資格文 件。 誤以為皆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 標方可開標,例如:為特定個案辦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理選擇性招標者,1家廠商投標亦 55條 可開標;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亦 無家數之限制。 242 評選1 1 2 3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未全程出席。 織準則第8條第2項 採購法第3條、第6 採購評選委員會為違反法令之決定, 條、採購人員倫理 機關未予制止。 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決議,不符合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及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 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人數之三分之一之規定;會議進行中, 議規則第9條、第 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揭規定者,議案 仍然提付表決;委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 10條 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 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 定者,未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243 評選2 4 5 6 7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出席之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參與,或由他人代理。 議規則第6條第1項 評選時允許廠商於簡報時更改投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文件內容;又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 第10條第3項 補充資料者,亦將該資料納入評選。 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及詢答,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於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 第10條第4項 時,即判定其為無效標。 廠商須報價格者,僅比較不同廠商 價格高低為計分基準,未考量該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 第8條第1項第3款 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 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 244 評選3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未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而以某 一投標廠商之表現或取各廠商平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8 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評 第8條第1項 比基礎。 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 果有明顯之差異時,召集人未提交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9 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 議規則第6條第2項 評,逕採去頭(不計最高分)或去 尾(不計最低分)之計分方式辦理。 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任意變更招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10 標文件之評選規定,例如:變更配 第19條 分或權重;變更評選項目或子項。 245 評選4 11 12 13 14 錯誤行為態樣 委員辦理評選,未於機關備具之評分 (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 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 評選後,未彙整製作總表,載明相關 內容。 機關於委員有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 形時,未依規定辦理。 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仍 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 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而機關 未發現或發現時仍決標予該廠商。 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 定最有利標者,機關首長仍變更該評 選結果。 依 據 採購評選委員會 審議規則第6條 之1 採購評選委員會 審議規則第14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 審議規則第14條 之1 採購法第56條 246 協商 1 2 3 4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卻 採購法第57條第 未依規定對於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 1款 內容採取保密措施。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未 平等對待廠商,例如:只與第一名廠商 採購法第57條第 而非與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協 2款 商。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於 招標文件未規定得採行協商措施,且未 採購法第57條第 標示得協商項目之情形下,仍於評選過 3款 程中進行協商措施,而未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 後要求廠商減價。 法第22條 247 決標程序 1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決標程序違反規定,例如:以公開 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 採購法第56條、最 辦理者,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 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該廠商議價;以限制性招標之公開 12條至第15條、採 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辦理者,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於評定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 9款及第10款子法、 商議價;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 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於擇定符合需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要者後未再洽其議價或比價。 248 決標之資訊公開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內 容,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通知 採購法第51條、 其原因;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 1 最有利標評選辦 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未通知其最有利標廠商 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 法第20條第2項 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選 委員會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 2 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不允許投標廠商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 3 後或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 者,未予解密。 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未登載最有利標 4 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最有利標評選辦 法第20條第1項 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第6條 第2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 法第20條第1項 249 結語 最低標案件不一定好辦 最有利標促進良善競爭 善用機關、廠商、人民皆得利 誤用則反之 給採購案一個機會 採購人員對採購案件之態度 最有利標規則多、防弊機制多,應該— 提早辦 小心避免犯錯 250 政府採購法種子教師 邱奕恭 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