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勞務課程--簡報--李添旺(1189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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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03年國中小主任儲訓班
勞務及財物採購招標實務
總務諮詢輔導團李添旺
1
講師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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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臺南市中西區進學國小校長第4年
曾任臺南市北區開元國小校長4年
100學年度台南市校長師鐸獎
臺南市教育局學校總務諮詢輔導團輔導校長
99-101學年度臺南市教師專業評鑑輔導團召集校長
教育部101年度永續校園局部改造計畫南區種子人才培訓暨工
作坊及南.高.雲.澎縣市研習講師演講
受邀教育局及雲林縣擔任無障礙校園設施研習講師
政府採購法基礎初階認證及進階受訓
受聘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擔任稽核及複核委員
政府採購的核心
同等品機制
用最少的預算
取得適當標的
用合理的預算
取得最好標的
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
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維護公共利益、公平合理原則
不得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
專業判斷採購決定
符合<=>不違反
落實公平、公正、公開、
效率、品質之政府採購制
度
促進採購功能、效益
確保採購品質
3
前言
 政府採購觀念: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
 未能充分了解,謬誤及抱怨仍多
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 選擇必須公平無私
熟悉政府採購法令(先利其器而後方能善其事)
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 解釋令(函)
 執行程序、一覽表、注意事項
 投標須知、契約範本、作業手冊
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財物採購定義及性質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適用政府採購法。
◎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
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定之財物。
◎生鮮農漁產品: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
,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
◎「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不符合上開修法
意旨。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
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財物採購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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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市場上流通
有客觀的價格
有固定的品質
品質有差異
交貨期依廠商能力不同
廠商加入及退出容易
交貨後付款
以公開招標之最低標為常態
6
勞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適用政府採購法。
◎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
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採購法。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
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採購是項專業
一、工程:新建校舍工程、建築工程、整修
工程、 小型修繕。
二、財物採購:設備(電腦、單槍投影機等)
學校常見
招標
餐盒、午餐食材、畢業紀念冊
等。
三、勞務採購: 建築師評選、校外教學。
四、共同供應契約
8
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前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相關核准作業
•擬訂招標文件
(規格、資格)
招標
• 上網公告
• 領標、受
理投標
• 處理疑義、
異議
開、決標
• 底價訂定
• 開標
• 審標
• 評選
• 減價、決
標
履約驗結
• 廠商交貨、
施工
• 驗收
• 不符改善
• 保固、結案
採購前決定內容
(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基
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率及專業判斷為考量原則。) --分
案(分批、分別辦理、分項或數量組合、統包)
A.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
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
定辦理。
B.細則第6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v.s.預算v.s.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C.細則第13條: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
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
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確認有無採購法之適用
1. 何謂採購?
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於徵收
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
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
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
11
確認有無採購法之適用





委託代收款項。
合建分屋。
公有財產提供使用。
廢棄車輛之處理。
公益團體捐贈候車座椅、垃圾桶等
供旅客使用,僅於捐贈之設備標示
適當之名銜及標誌。
12
確認有無採購法之適用
2. 生鮮農漁產品非屬採購法所稱財物 。
(生鮮農漁產品: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
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
品」性質不同 ,且價格每日變動,蔬菜水果漁
貝介類品項多,無法以價格為基準辦理招標決標)
 冷凍食品--雞鴨肉、豬肉、包子、貢丸、水
餃? 「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不符合
上開修法意旨。
 便當、西點麵包?
13
確認有無採購法之適用
3. 採購法與行政程序法之分界
 採購行為,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非屬
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機關依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公告及審標、
決(廢)標結果之決定,均非屬行政處
分。
14
採購規模及招決標方式:
採購
規模
案 工程
件 財物
性
質 勞務
招
/
決
標
巨額
2億元
1億元
2千萬元
查核
金額
5千萬
元
1千萬
元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
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其十
額
分之一
100
萬元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第1項第1款
至第16款)
逾10萬元,
未達100萬元
第23條:
未達辦法第2條:
1.22-1-1~15
2.22-1-16
決標原則
(限制性招標)
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固定 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費率(用)決標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公開取得)
小額
10萬元以下
第23條:
未達辦法第5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
逕洽廠商採購,
得免提供報價單
或企劃書
勞務採購—規劃設計及監造招標
• 以百分比法試算勞務採購預算金額決定招標
方式。
• 10萬元以下逕洽廠商報價
• 善用總包價法提昇採購效率
1. 總包價法簽呈
2. 總包價法預算書
3. 總包價法報價單
16
勞務採購-逾10萬元未達公告金額
•評選(100萬以上)VS評審(逾10萬元未達100萬
元)
•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服務品質,以固
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價格列入評選/審,須佔總評分之20-50%
•適用最有利標之評選(100萬以上) ,需報上
級機關核准,準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評審(逾10萬元未達100
萬元)【機關首長一權責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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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招標方式
• 共同供應契約:法93(第5、6、7、11、12、14條)
1.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
訂共同供應契約。
2. 各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及勞務,得以共同供應
契約方式辦理,以增進採購效率,減少採購人力,降低
採購成本。
• 利不同行業別辦理小額採購
 不同行業分別採購簽呈 (範例一) (範例二)
 請上網情查詢經濟部: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http://gcis.nat.gov.tw/cod/
18
認定採購歸屬
1. 工程採購?
2. 財物採購?
3. 勞務採購?
 校外教學?機票採購?流動廁所租
用?
 開發公文系統及供應桌上型電腦100
台;平板電腦及應用軟體?
 歸屬錯誤之後果?
19
確認需否辦理採購
1. 有無共同供應契約可利用。
 共同供應契約之意義?有何好處?
 可到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web.pcc.gov.tw)查詢。
 確認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對象及條件
(規格、下訂量、交貨期限)。
 非共同供應契約之標的,得否併向共同
供應契約廠商辦理採購?
20
確認需否辦理採購
 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大量訂購之監辦︰
1) 單筆訂購金額(含額外項)未達查核金額者,
適用採購法第13條監辦規定。
2) 依契約約定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
優惠條件,具議價、比價性質,惟因已有
共同供應契約,與議價、比價尚屬有別,
不適用採購法第46條規定。
3) 如參酌第46條訂底價,亦可。如不訂底價,
可擇價格最低或條件最優之廠商訂購。
21
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
1. 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
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
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
理者。(細13)
 教育部補助本市32所學校,每校4萬元*2台,
共256萬元?
 不同村里之道路改善工程(採購金額各約
70萬元),預算科目及來源不同 ?
 食、宿、保險、運輸、門票分別採購?
 不同年級戶外教學?
2. 合併辦理更具效益者,不以分別辦理為限。
22
採購金額認定
※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之區分?
採購金額: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
方式詳採購法細則第6條: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
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
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
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
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
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
用價值認定之。
23
採購金額認定
• 預算金額:
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
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
預算金額。
預計金額:
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
,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開標

開標家數: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招標次數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第一次(家 第二次以後
數)
(家數)
3以上
1以上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名單
6以上
6以上
選擇性招標—特定個案
1以上
1以上
限制性招標—比價(僅一家投標
得當場改為議價)
2以上
2以上
1
1
3以上
1以上
限制性招標—議價
公開取得
公開招標與公開取得之比較
公開招標
公開取得
採購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
未達公告金額
依據法條
法18條
法49條
流標處理
重新公告
當次採限制性招標(事先
簽准)
刊登公報
必要
不必要
等標期限
依刊登公報日起算 (公報
21條)
當天起算(至少5天)(招
標期限11條)
26
慎選招標及決標方式
•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22條第1項各款
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法49)
• 逕洽廠商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
劃書。10萬元整要招標?(法23子法第5條) 附註:
1.現行經費核銷規定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為
逕洽廠商採購報價(須檢具報價單) ,以後會改為20萬元,
尚待立法院通過
2.第一次開標需3家合格廠商投標,未來將解禁
27
決標原則
1訂有底價,底價以內最低標得標
2未訂有底價,預算數額以內最低標得標
3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4複數決標:得分項;得依不同數量(細§65)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異質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
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
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52)
異質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勞務,於技
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
異者。(細§66)
•28
同質採購、異質採購與決標原則
同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異質採購
最有利標決標
機關異質最低標作業須知
(成立審查委員會)
機關異質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準用最有利標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得成立評審小組
•29
最有利標之評選適用情形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公開招標為主)須成立評選委員會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以限制性招標辦理
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
選、房地產之勘選)第9款或第10款須成立評選委員會;
第11款不須成立評選委員會
三、参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
價及企劃書)不須成立評選委員會,但得成立評審小
組
•30
異質最低標決標
機關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
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
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
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
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31
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
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
由之差別待遇。
32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1.是否曾有採購類似標的之前例
2.過去採購之類似標的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
預期
3.過去採購經驗如有未符合預期需求情形,
辦理本次採購時有無檢討改進
4.是否曾瞭解其他機關有無採購類似標的及
使用經驗
5.國內廠商有無製造/供應能力
6. 是否曾瞭解外國產品之工作環境是否與我
國相似…………………
33
擬定規格
1.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
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
準者,從其規定。
2. 技術規格於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
爭。
3. 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得
列出參考廠牌但須註明「或同等品」字
樣。
34
擬定規格
 戶外教學採購限遊覽車車型、色系、屬同
一家遊覽車公司、特定飯店(如六福莊飯
店)?
 露營地點為走馬瀨農場?
 樂器採購限定YAMAHA?
 遊具採購請建築師繪製詳細構造材質圖說?

平板電腦採購指定蘋果牌i-pad或同級品?
35
訂定規格之常見方式
1. 先查詢有無CNS標準或國際標準,有者依該
標準訂定。
2. 如該標準不符合需用而須訂定較嚴格者,
應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規定之審
查方式辦理。
3. 如無標準可用,查詢以前是否曾經採購過,
以資參考。
4. 如無前案例,可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
36
訂定規格之常見方式
5. 向廠商洽取參考資料訂定規範者,應注意
有可能限制競爭之地方應予以修改。亦可
辦理公開閱覽供廠商提供意見。
6. 以功能或效益訂定規格,如提供部分參考
廠牌,須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擬指定廠牌,應注
意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
規定。
37
訂定規格之常見方式
8. 要求交貨時檢附相關文件:機關如採購應
施檢驗之商品時,採購需求應載明廠商交
貨時應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驗證登錄證書、檢驗合
格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俾於驗收時要
求廠商提供。
9. 可要求廠商交貨時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
廠保固證明書?影響為何?
10.須要求廠商投標時檢附產品型錄?
38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1. 所謂國際標準,指由國際標準化及(或)
標準組織所制定及採行之標準,例如:國
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等標
準;至於國家標準,則指由國家標準機構
所制定及採行之標準。現行中國國家標準
(簡稱為CNS)依其專門技術領域或行業別
分類,共分為土木工程及建築、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電子工程、等共26類。
39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2. 外國著名之國家標準,在日本有JIS、美國
有ANSI、英國有BS、德國有DIN、法國有NF。
如有需要,可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總局資料
中心及各分局之資料室申購。
3.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
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
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
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尚無不可,惟須依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規定擇
適當之審查方式後再行辦理。
40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4. 如無國際或國家標準時,並非不得增列其他
團體標準,如「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美國混凝土學會(ACI)」、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美國鋼構
造學會(AISC)」等,惟仍不得限制競爭。
41
正字標記
1. 正字標記,係證明使用該標記之商品品質符
合中國國家標準,而生產工廠之品質管理系
統符合品質保証制度。國外也有類似之驗證
標記,如美國的UL標記、日本JIS標記、德國
的DIN標記、加拿大的CSA標記,英國的BS標
記…等。
2. 由於採購法第26條、WTO政府採購協定第6條
第3項之規定,及廠商申請正字標記亦非屬強
制性質,機關目前辦理採購,如以正字標記
作為規格標示,仍應允許使用同等品。
42
同等品注意事項
1.規定同等品提出之時機宜慎重。
2.招標文件宜規定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
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
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
3.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
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
約價金中扣除。
4.不可刁難廠商使用同等品。
43
擬訂資格
1. 基本資格之擇定。
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例如廠商登記或設
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
稅);加入公會之會員證。
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例如廠商具有製造、
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
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
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
制能力文件。
44
擬訂資格
2. 特定資格之擇定:
例如相當經驗或實績(如於截止投標日前5
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
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
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
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
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
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
情形證明)特定資格之擇定。
45
擬訂資格
 訂定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廠商家數,
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宜製
作成紀錄。(子法13)
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
事業機構,參加投標時,依法令得免繳
驗相關證明文件,該規定須否於招標文
件載明?(子法16)
46
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可否作為投標
資格限制
國際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例如ISO 9001(品
質管理系統)、ISO 13485(醫療器材品質管理
系統)及ISO/ TS 16949(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
系統)驗證證書;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例如CNS 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CNS
1501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及CNS 14790
(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
 工程會88年6月14日函示「各機關請勿以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自101年
2月13日停止適用,回歸「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
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

47
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機關辦理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除
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者外,應由原住民廠商承
包。上開無法承包,指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
規定之情形(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
不在此限),或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之
情形者。(交貨地點如為非原住民地區﹖)
 履約地點涵蓋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地區者,如屬
可依地點分開辦理者,建議分開辦理,如屬不
可分開辦理者,則可依其採購預算比率之大小
認定其履約地點係位於何地區。

48
辦理100萬元以下身心障礙廠商可供應
之採購

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規定,機關及接受政
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於合理價格
及一定金額(100萬元)以下者,優先採購該辦
法第3條第1項(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
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第2項(包括
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務、
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所定物品及
服務。
49
公司法修正後資格之訂定
 公司法修正後,公司辦理登記不再發給公司
執照。至於公司營業項目之登記,除依法規
須經政府許可業務外,其餘毋需申請公司登
記,亦即非屬政府許可業務之營業項目,不
申請公司登記亦無妨。
 因而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不應再要求
檢附公司執照,對於營業項目之限制,亦應
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工程會亦已配合修訂投
標廠商聲明書格式,於第1項增列廠商符合公
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聲明項目。
50
公司法修正後資格之訂定
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
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機關應避免再
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
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51
擇定適當之招標方式
1. 公開招標
 適用時機。
2. 選擇性招標
 適用時機。
 類別及家數
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特定個案-
52
限制性招標
1. 適用情形及注意事項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有投標廠商
評選結果均未達合格門檻?預算金額提高?
底價調高?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獨家代理商或
獨家經銷商代表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
應?
 第22條第1項第3款︰上級(補助)機關核定
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流廢標多次且
年度預算執行期限將屆?
53
限制性招標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擴充金額偏高?
第6款逾原主契約金額部分得引用本款?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如何敘明?清潔
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後續擴充須再議價?
後續擴充結果逾原載明採購金額?
 限制性招標,但不知潛在廠商,或不知選定
哪些廠商,得依細則23之1辦理公開徵求。但
適用政府採採購協定者,不要用。
 限制性招標議價應敘明無法以比價方式辦理
之情形。
54
限制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僅1家廠
商投標,應重新訂定底價。
 限制性招標邀請1家廠商議價
 議價案於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
或估價單。
 須製作招標文件?
 如何辦理?
55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
1. 以公開招標或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是否妥適?
2.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採限制
性招標。
3.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性招標。
 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
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
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
管機關認定。
 踐行程序為何?
56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
4. 公開徵求3家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辦
理比價或議價。
 擇符合需要與不擇符合需要之比較。
 第一次公告未達3家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 事前簽--限制性招標之對象
 事後簽--限制性招標之對象
57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採最低標決標者,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
僅取得1家廠商之書面報價,而已事前簽
經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可當
場改採議價辦理。又如已併簽准由原底價
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由機關首長
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
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
調整金額,即可避免因核定底價作業不及,
致需另擇期辦理議價之情形。
58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
5. 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 長期逕洽同一家廠商採購?

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3家廠商之報價或
估價單,供機關作為採購之決定?

所有案件皆未經議價程序?未考慮廠商報價
之合理性,逕以報價決標?

不適用本法第101條?
59
招標文件之相關規定-外國廠商或產品
1. 是否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之認定原則。
2. 大陸地區廠商屬外國廠商,機關辦理採購,
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
機關視個案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惟應符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
規定。廠商交付之標的,原產地是否允許
來自大陸,亦同。
3. 機關採購之標的,如屬經濟部公告允許輸
入之品項,其賣方得為大陸地區廠商。
60
招標文件之相關規定-決標原則
1. 決標原則:
 決標原則種類:
 異質最有利標、異質最低標決標、取最有
利標精神之差異。
 複數決標適用情形:
2. 未達公告金額採最有利標決標,後果如何?
3. 公開評選應勾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4. 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
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允許
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61
招標文件之相關規定-分段開標
1. 分段開標與不分段開標之意涵。
2. 分段開標與不分段開標之適用時機。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適用(準用、參考)最有利標
 異質最低標決標
62
等標及接受廠商領取標單
1. 招標文件內容經修正並公告,廠商未發現
而以舊內容投標,當如何?
2. 領標時可索取名片嗎?
3. 其他部門主管洽詢領標情形,得告知否?
63
受理廠商請求釋疑及處置
1. 先確認係疑義或異議。
2. 應注意請求及答復釋疑期限。
3. 應以書面為之。(避免以電話或口頭為之)
4. 涉及變更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
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64
開標前之準備事項
1. 場地確認或安排。
2. 監辦、會辦通知—何時?如何?
 何種情形不適用開標、監辦規定?
 依採購金額規模擇定通知對象。
 敘明有無異議、申訴、調解等尚未解決情
形者。
3. 主持開標人員之指派:
4. 查詢投標廠商是否為被停權廠商—需列印?
65
開標前之準備事項
5. 底價訂定事宜
 底價公開時點及檢視者。
 核定人簽名、核定金額、預算金額。
 議價案如何訂底價。
66
進行開標
1. 開標定義。
2. 開標家數門檻之規定。
3. 確認是否為合格廠商家數。
4. 按時間開標。
5. 當場宣布修改招標文件內容,可否?
6. 唱標。不分段開標者,宣布廠商標價。
67
審標
1. 不是藉此補缺漏之文件。
2. 截標後開標前可先打開廠商標封預先審標嗎?
3. 是否應當場審標?(不分段開標?)
4. 依招標文件規定確實審查:押標金額度、內
容、繳納期限;公司票;規格內容(含型
錄);資格文件。
5. 應注意有無重大異常關連之情形。
6. 有重大異常關連情形,押標金可否不發還?
68
審標
7. 限期澄清或更正—支票抬頭錯誤,空白?抬
頭書寫錯誤?
8. 招標文件前後公司大小彰不一致?
9. 審標不實誤為決標對象之後果?
 案例:底價150萬,甲公司標價140萬,審
標當時機關不察誤以未附繳稅證明判為不合
格標,乙公司標價148萬,丙商為155萬,三
家廠商皆未到場,因此決標給乙公司,後經
甲公司打電話表示投標文件有附,經機關再
次查驗確實疏忽誤判為不合格標,如何處理?
69
開價格標/比減價格
1. 審標合格後通知廠商開價格標者,通知單
應載明相關事項。
2. 有訂定底價者之減價程序。
3. 無訂定底價者之減價程序--審查最低標價。
4. 標價偏低不合理之處置方式。
70
決標及公告
1. 決標前須再查詢列印停權情形?
2. 如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之情形者,可依細則
第58條規定辦理。
3. 未得標廠商發還其押標金。
4. 辦理彙送、公告。
 未經公開之限制性招標議價,因議價不成
而廢標,無須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 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除
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辦理者外,免刊
登決標結果之公告。
 契約變更契約價金增加?
71
簽約
1. 招標投標契約三用文件,毋須再通知簽約。
2. 簽約得不以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限。
 有何差異?
3. 可於招標文件載明繳納履約保證金之期限。
查核金額案件繳納履約保證金應給予14天
以上合理期限。
72
簽約
4. 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招標公告為要約引
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
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
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
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
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
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
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
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
契約成立日。」工程會已刪除契約範本「除另
有規定外,契約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
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之條款。
73
履約管理及驗收應注意事項
1.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
力)第3款載明:「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
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或係明顯打字
或書寫錯誤之情形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
屬機關文件者,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屬廠
商文件者,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74
履約管理及驗收應注意事項
1. 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
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
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
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尚無排除「已完成履約付款結案,且已發還
廠商履約保證金在案」之情形。個案終止契
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該項但書
已有規定,得報上級機關核准(免?)終止或
解除契約,惟仍得依該項規定追償損失。(部
份解除契約亦同)
75
履約管理及驗收應注意事項
2. 違反採購法第59條低價保證者,應依該規定
辦理。該條第3項規定「將溢價及利益自契
約價款中扣除者」,上開「溢價」,指同
條第1項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廠商於同樣
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
價格之差額;上開「利益」,指同條第2
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
後謝金或其他利益,機關應就個案實際情
形認定。
76
履約管理及驗收應注意事項
3. 依採購法第64條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者,該損失不包
括所失之利益。
4. 契約未載明逾期違約金20%之上限,如經計算
逾20%,當如何處理?
5. 廠商於延誤履約期限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
無法履約,該期間應否計入逾期?
77
履約管理及驗收應注意事項
6.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
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
限期改善。廠商不於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
行者,機關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
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該使第三人
改善行為須否適用採購法?
7. 保證金應予控管及依規定發還或不發還:
8. 有保固保證金者,應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
款前收取保固保證金。【押保辦法24】
78
履約管理及驗收應注意事項
9. 廠商以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保證金
者,機關有為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與保
險公司有關否?
10.依契約規定廠商須於履約期間投保相關保險
者,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影本應交機關收
執。
11.解除或終止契約是權利,亦是義務。
12.機關接受廠商以同等品替代,其價格較原契
約低者,漏未扣除。
79
履約管理及驗收應注意事項
13.免計工期之日,廠商如欲施作,其涉及監造
或監工者,應先報請機關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
要,決定是否同意施作。機關如同意施作,應
要求監造、監工單位現場監造、監工,以確保
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契約如未規定該日數是
否計入工期,基於鼓勵廠商加速工程進度之原
則,機關得同意免計入工期。另機關宜於契約
規定,廠商未經機關同意,於免計工期之日施
工之處理方式。
14.結算驗收證明書主驗及監驗人員應簽認。
80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 8 條
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

增訂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者,如無法提出
其標價偏低之合理說明,機關可拒絕其提出擔保
(即差額保證金),且不決標予該廠商,以防止廠商
惡意低價搶標,確保採購品質。
 工程會為利評估廠商提出之說明是否合理,
特訂廠商提出說明之方向,包括:
1. 標價為何偏低;
2. 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之情形。
廠商提出之說明,如與完成招標標的之事項
無關者,視為說明不合理。
執行原則
•如發現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不適用採購
法第58條之規定。
•機關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
會;廠商無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之權利。
機關未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者,縱廠商主動提出
差額保證金,機關亦應拒絕。
•機關依本程序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而以次低標廠商
為最低標廠商,其仍有標價偏低情形者,亦適用採購
法第58條之規定。
•決標後調整契約個別項目之單價
1.「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第2項載明:「契約總價曾
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
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
,亦同」。
2.89年7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20421號函釋例說明
三:「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者,如認為最低
標廠商部分標價偏低,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
要者,應以有本法第58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
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
•決標後調整契約個別項目之單價
3.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附會議紀
錄結論一:「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
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保留
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4.應避免發生「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六
):「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
調整廠商單價。」
公開招標程序
預算、計畫需求
準備招標文件
公報/網路/招標公告27/28
是
是否達
查核金額12
否
是否
三家以上合
格廠商投標48
機關內部監辦13
否
報上級機關
監辦或核准
12
第二次公告
是
開標45.48.50
審標48.50.51.58.60
決標52-57.59
是否達
公告金額
訂約
是
公報決標公告61
否
履約第四章
驗收第五章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
確認符合採用限制性招標之依據22
函邀廠商投標
準備招標文件
是
報上級機關
監辦或核准12
是否達
查核金額12
否
比價開標45.50
機關內部監辦13
議價
審標48.50.51.58.60
比價或議價
決標52-57.59
訂約
是否達
公告金額
是
公報決標公告61
否
履約第四章
驗收第五章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程序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招標
是否逾公告金額1/10
是
個案
選擇性招標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否
法22條第1項第1-15款
得逕洽廠商採購
限制性招標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報價或企劃書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報價或企劃書
第
二
次
公
告
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
改採限制性招標
法22條第1項第16款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准,免報經主管
機關認定
第一次公告
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報價或企劃書
審查報價或企劃書
傳真或電子資料遞送其
正式文件遞送未達三家
得不受三家
廠商之限制
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
改採限制性招標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擇符合需要者
遞送正式文件
比價或議價
元照出版
最有利標決標程序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
(招標前先報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56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刊登採購公報27
工作小組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開標、審標57
有前例或簡單者
綜合評選各投標廠商之技術、品質
、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
【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
(不得逾三次)56
廠商修改投標文件
重行遞送57
工作小組
否
不合格標
是否通過評審標準56
是
對所有通過評審標準
廠商採行協商措施
(含減價)57
否
是否可評定最有利標
否
是
決標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廢標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訂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22
評選優勝廠商程序(22條第
9、10、11)
刊登採購公報27
工作小組
成立評選委員會94
開標、審標(準用57)
綜合評選各投標廠商之技術
、品質、功能、商業條款
或價格等項目
(不得逾三次;準用56)
廠商修改投標文件
重行遞送(準用57)
是否通過評審標準
(準用56)
有前例或簡單者
工作小組
否
不合格標
是
對所有通過評審標準
廠商採行協商措施
(含減價;準用57)
否
是否可評定優勝
廠商22
否
是
議價決標
資料來源:蘇明通 游麗慧 (民90)政府採購法實務Q&A
元照出版
廢標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同質採購
異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採購法第56條、最有 1.採分段開標,資格、
規格符合者,再開價
利標評選辦法、採購
格標,最低標決標。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
及審查,借重專家學
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規則等。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異質
最有利標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以最
低標決標。
對於標價偏
低廠商,依
採 購 法 第 58
條規定程序
辦理。
同質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同質採購
異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採購法第56條、最有 1.採分段開標,資格、
規格符合者,再開價
利標評選辦法、採購
格標,最低標決標。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
及審查,借重專家學
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規則等。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異質
最有利標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以最
低標決標。
對於標價偏
低廠商,依
採 購 法 第 58
條規定程序
辦理。
同質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比較表
區別
性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質
規定
金額
組成
公告
等標期
開標家數
價格
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
勝廠商
取得最有利標精神
擇最符合需要者
一.採購法第五十二條 一.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一.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第一項第三款
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
二.投標須知
二.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二.採購法第三十九條
六十六條
三.第23條子法
公告金額以上較佳
公告金額以上較佳
採購評選委員會
採購評選委員會
V
V
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 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公開招標第一次三家
選擇性招標無家數限制
不訂為原則
評定最有利標
無家數限制
訂、不訂、固定
與優勝廠商議價
未達公告金額
評審小組
公開取得
招標期限標準第五條
第一次未取得三家經
簽辦亦可辦理,第二
次得不受限制
訂、不訂、固定
與符合需要者議價
最有利標訂定底價評定方式評選作業分析
評定方式區分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分析
以總評分最高為最有利標,若價格未進底
價,進入協商程序,由廠商重新報價後,
重新評選。價格配分在20%及50%之間,為
避免影響品質,價格配分越低,較適合採
行。
綜合廠商總評分及價格,若價格未進底價
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進入協商程序,由廠商重新報價後,重
新評選,因無審查標準,較有爭議。
總評分法(固定價格)
以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者為最有
利標,因已採固定價格,無須訂定底價。
評定方式區分
分析
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
評分單價法
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若價格未進底價,
(價格未納入評分) 進入協商程序,由廠商重新報價後,重新評選
,因以商數最低為審查標準,爭議較少。
序位法
(價格納入評比)
以序位第一為最有利標。若價格未進底價,進
入協商程序,由廠商重新報價後,重新評選,
價格權重在20%及50%之間,為避免影響品質,
價格權重越低,較適合。
綜合廠商總評比及價格。若價格未進底價,進
序位法
入協商,由廠商重新報價後,重新評選,因無
(價格未納入評比)
審查標準,較有爭議。
序位法
(固定價格)
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
定者為最有利標,因已採固定價格,無須訂定
底價。
評定方式區分
評選方法
總評分法
(價格納入評分)
•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
總評分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合廠商總評分及價格,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
總評分法(固定價格)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
評分單價法
• 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
(價格未納入評分)
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序位法
(價格納入評分)
• 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
序位法
(價格未納入評分)
• 綜合廠商總評比及價格,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
序位法(固定價格)
• 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
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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