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標章申請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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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環保標章申請流程說明

-環保標章申請說明-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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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標誌與宣告—定義
環境標誌與宣告係提供一項產品或服務的整體環境
特性、一種或多種特定環境考量面的相關資訊。產品
或服務的採購者與潛在採購者可利用這項資訊,並依
據環境或其他的考量,來選擇所需的產品或服務。產
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希望環境標誌與宣告,能夠有效地
影響採購者,做出對其產品或服務有利之採購決策。
如果環境標誌與宣告具此效能,則可提昇該產品或服
務之市場佔有率,促使其他提供者得改善其產品或服
務的環境考量面以為因應,俾能使用環境標誌或進行
環境宣告,以降低該類產品或服務之環境衝擊。
2
各國標章圖樣
Green Mark
Germany
Canada
Japan
China(P.R.C.)
USA「 GREEN SEAL」
Nordic
European
Commission
Singapore
Austria
Czech
Republic
Korea
ROC
(Taiwan)
F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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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環保標章
 環保標章是一種經濟工具,目的在鼓勵
「低污染、可回收、省資源」產品之製
造與消費。
 依據國際標準組織之定義,第一類
(Type I) 環保標章是「自願性、多重準則
、第三者驗證之計畫,針對可降低整體
環境負荷的產品發給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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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綠色採購相關法規
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
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
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銜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公布並與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
二十七日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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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
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
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
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
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
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
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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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產品分類

第一類產品:取得環保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
可以及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
標章使用許可者。

第二類產品: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
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
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
第三類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
品,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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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產品認定
已開放環保標章產品項目
產品
環保署認定
發證/登錄
公告
尚未開放環保標章產品項目
可回收
低污染
省能源
產品
省資源、
使用新
資源產
品
環保署認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發證/登錄
發證/登錄
公告
各政府機關採購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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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續)
第十二條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優先採
購環保產品者品,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
一、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
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
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
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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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續)
二、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
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
之決標原則,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
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
金額,在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
率以內者,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
逾價差優惠比率者,不予洽減,決
標予該非環保產品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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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續)
第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環保產品廠商僅一
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
價決標  在二家以上者,機關得自標價低
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一次
,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
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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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續)
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
商減價。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招標文件所定價
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在二
家以上者,機關應優先決標予第一類及第
二類產品廠商,且不以第三類產品之標價
是否低於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之標價為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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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綠色採購做法—決標優惠
一、實際提供優惠價差
假設一標案,公告文件註明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且提供優惠價差7%
實際投標價格
A廠90元 (無環保標章) B廠95元(有環保標章) C廠98元(有環保標章)
則因B廠具有環保標章,且價差未超過7%(96.3元),故B廠得標
二、提供環保廠商降價權
假設另一標案,公告文件註明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但不提供優惠價差
實際投標價格
A廠90元 (無環保標章) B廠95元(有環保標章) C廠98元(有環保標章)
此時應先詢問B廠是否願意以90元成交,若願意則由B廠得標,若否
則詢問C廠,若B、C廠皆不願降價,則由A廠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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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購買環保標章產品
一、台銀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for 政府機關與公營
單位)
二、環保標章資訊站
三、環保產品綠色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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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101.10.17.修正)
三、廠商申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第二類產品證明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一年內,生產工廠或服務場所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 按
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 處分。
(二)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因違反各項環保法規(如環評、空、水、廢、毒、
噪音、土壤地下水、海洋等)遭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處分次數逾 二次,
總次數未逾四次,且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三)申請日前一年內,累計缺失記點數未達十點,或於環保標章使用證書
或第二類產品證明書有效期間內,累計缺失記點數未達十五點者。
(四)產品項目已訂有國家標準者,應先取得測試合格證明文件或經濟部 標
準檢驗局核發之正字標記。
(五)產品品質、成分、運作、安全性及標示等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且產
品及製程運作不得使用本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蒙特婁議定書管
制物質。
(六)產品使用包裝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塑膠包裝材質者,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膠或其他鹵化塑膠。
2、產品出貨使用包裝紙箱者,應為回收紙混合率百分之八十以上製成,
或使用環保標章包裝紙箱。
3、產品包裝材質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
(七)其他經本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決
議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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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有無違反環保法令查詢紀錄表
一、事業名稱:
(統一編號:
)
二、登記地址:
三、查詢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查詢結果如下:
(一)申請日前一年內,生產工廠或服務場所「□未曾;□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
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
(二)申請日前一年內,違反各項環保法規情形如下表:
法規別
是否有違反此法令之違規情形
□是(處分次數:
次)
環境影響評估法
□否
□是(處分次數:
次)
空氣污染防制法
□否
□是(處分次數:
次)
噪音污染管制法
□否
□是(處分次數:
次)
水污染防治法
□否
□是(處分次數:
次)
海洋污染防治法
□否
□是(處分次數:
次)
廢棄物清理法
□否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是(處分次數:
次)
法
□否
□是(處分次數:
次)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否
□是(處分次數:
次)
飲用水管理條例
□否
□是(處分次數:
次)
環境用藥管理法
□否
其他法規,如:
□是(處分次數:
次)
□否
以上合計受處分次數為___次。
(三)申請日前一年內,生產工廠或服務場所是否曾經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未曾;□曾(請說明:
承辦人員:
__)
單位主管:
備註:此查詢紀錄僅供廠商申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證明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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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申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第二類產品證明書,應依本署規定格式檢具
下列書面文件:
(一)申請書。
(二)環保標章使用證書申請及使用同意書或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證明書 申請
及使用同意書。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本國事業毋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生產事業場所位於境外,其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相關單
位進行文書驗證。
(五)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依法得免除公司、事業或工廠登記之公私立機構,可檢附主管機關之證
明書,以取代相關證明文件。
(七)經工廠、服務場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出具事業申請
日前一年內符合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證明文件。
(八)境外工廠應檢具產製該產品所在國有關機關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
重大污染處分記錄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或經本署認可之
公證機構證明。
(九)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方法及設施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並
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自繳交審查費
用起算至少半年以上有效期之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契約書或同意進場處
理文件影本。境外工廠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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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本署指定公告應回收物品或容器業者,應檢具向本署登記之證明文件及
向指定金融機構繳交最近一年(申請日前)該項物品或容器之回收清除處
理費繳費證明。
(十一)符合申請使用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產品條件、品質及安全性等規定之必要
證明文件影本。
1、以檢測報告為證明文件者,應委託經認證之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申請日
前一年內(申請廠商送驗者)或二年內(零附件、配件或材料商送驗
者)完成之檢測報告,檢測項目應包括在認證範圍內,該報告並應符
合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產品申請案件檢測報告基本規範。
2、產品使用之零附件、配件或材料業已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者,可檢
附其證書影本與採購證明,以替代相關項目之證明文件。
3、第一目所稱經認證之專業檢測機構,係指經本署、財團法人全國認證
基金會、當地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亞太實驗室認
證聯盟(APLAC)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機構及國內政府機關等認證通過
之檢測機構。但於特殊檢測技術申請時尚無經認證之檢測機構者,得
經本署同意委託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代驗並出具同內容之檢測報告。
(十二)產品基本資料、產品規格、環境效益、銷售通路資訊及環保標章標示方
式等。
(十三)產品及其製程未使用本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
質切結書及相關證明資料。
(十四)產品使用包裝材質符合規定切結書及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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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產品使用包裝材質符合規定切結書及相關證明資料。
(十五)代理國內(外)產品之申請廠商,需檢附獨家代理文件。
(十六)產品宣導推廣計畫。
(十七)其他審議會決議之限制事項及各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所定項目之證明文件。
五、廠商申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第二類產品證明書,應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本
署規定應檢具文件電子檔至指定資料庫登錄通過後,相關文件經列印、用印
後,自行選定驗證機構並向其提出申請。
申請所附資料為外國文字者,除ISO相關證書及檢測報告外,應翻譯為中文一
併檢送。申請書之記載事項、格式由本署另定之。
六、環保標章使用證書申請案審查作業流程如下:
(一)驗證機構受理並進行申請文件完整性書面審查。
(二)驗證機構現場查核產品製造工廠或服務場所。
(三)驗證機構驗審會實質審查。
(四)申請案送審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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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申請案經網路申報登錄通過所送之文件,驗證機構應於七日內進行書面
資料完整性檢核,如有缺漏或不符者應通知廠商於十四日內完成補正,再經
檢核仍有缺漏或不符者逕行退件。
八、 申請案通過文件檢核後,驗證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於繳費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實質審查。期間得扣除廠商資料
補正日數。
(二)前款審查案件內容如發現缺失,應通知廠商於一個月內補正,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經廠商補件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再次通知廠商補
正。但補正時間總計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仍未補正者,逕由驗 證機
構驗審會審查。
(三)現場查核工作事項包括:
1、確認產品於現場生產,製程與申請文件敘述是否相符。
2、製程中與環保標章規格標準要求或與第二類產品之環保特性相關事項。
3、確認生產現場無污染情事。
4、其他經本署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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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標章申請案驗證流程
廠商
環保標章產品申請文件準備
文
件
完
審整
查性
書
面
資料補正(不得超過一次,時間不得超過14日)
驗證機構
上傳
確認收案受理
文件缺漏不符
文件完整性
審查
案件退回(文件嚴重缺漏不符經補正後,文件仍缺漏不
符廠商補正時間已逾14日)
通過
廠商繳費(審查費)
資料補正
現
場
段查
核
階
補件
申請文件
內容審查
通過
廠商繳費(工廠查核費)
現場查核
資料補正
補件
現場查核
符合規定
通過
實
質
段審
查
階
補件
通知廠商
廠商繳費(證書費)
驗審會審查
不通過
通過
頒發使用證書
追蹤查核
提供季度業務報告、年度業務分析報告送至環
保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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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生產工廠位於境外者,應進行現場查核,驗證機構應提供驗證內容與查驗項
目相關資料,廠商應付費委託驗證機構或經國際認證論壇(IAF)簽署相互承
認協議會員認證,具環境管理系統驗證資格之驗證單位進行現場查核。現場
查核報告應敘明相關事項之確認依據,並將之納入報告附件一併提供審核。
經現場查核之境外生產工廠,如取得國際環境管理系統認證者,三年內得不
重複進行查核。申請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以證明產品確於相同場地以相同製程
進行生產,如廠內生產該機型之紀錄、製造流程文件、現場生產相片、進口
報單等。
十、現場查核如發現有污染情形,驗證機構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署轉知相
關機關前往稽查,並暫停驗證審查,停止期間之日數不予計算。
經確認有污染事實者,申請案即予退件,已繳納之審查相關費用不予退還。
十一、申請案經驗證機構驗審會審查後,驗證機構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審查結
果。審查通過之案件,驗證機構應於廠商向本署繳交證書費後三個工作天內
寄發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與第二類產品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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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驗證審查作業收費基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環署管字第1010102768號核准
項目 收費項目
代號
費額(元/每案)
備註
001 環 保 標 章 申
請審查費
17,000
1.新申請與換發申請均同。
2.同案每增加一件產品增加1,000
元驗證費,每增加一件系列產品
500元,合計最高增加15,000元。
003 環 保 標 章 國
內現場查核
費
7,200
以一廠址計,含變更申請之現場
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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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環境保護產品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換發及補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證書登錄基本資料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三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
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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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標章申請專用切結書
一、立切結書人 【公司負責人】 (以下稱本人)為申請環保標章,謹代表 【公司
名稱】 (以下稱本公司)為本公司產品 【單項或各項申請產品名稱】 (以下稱
本次申請產品),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立下切結。
二、本公司切結事項如下:
(一)本次申請產品之名稱及型號分別為 【申請產品之型號及系列型號】 。
(二)本公司確認本產品係由 【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若有多處工廠請詳列】 所
生產製造,產品及系列產品、型號確認無誤。
(三)【請條列切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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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標章申請資料缺失前十名
• 代理人與聯絡人資料未填寫。
• 中英文工廠名稱填寫不完全。
• “主要使用原料” 填寫過於避重就輕。
• 廢棄物回收基金繳費證明時間過早(請提供最近6個月以內資料)
。
• 現場查核報告未包含本次申請產品,亦未能證明本次申請產品之
生產現場與製造流程。
• 現場生產記錄與流程僅記載廠內產品代號,難以與申請案聯結。
• 申請資料末端之原物料、產品、廢棄物產出資料皆未填寫,或數
值皆為零。
• 申請環保標章專用切結書用字有欠妥當,如 貴公司應切結 “包
裝材料中未含有…..” 而非 “包裝材料中不得含有…..”。
• 未提供經用印之申請書原稿電子檔。
• 外文文件未一併提供中文翻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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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標章申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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