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103.6 法規
103年度新竹縣 毒性化學物質法規說明會 報告單位: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主持人:邱秘書世昌 報告人:盧宥宇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6 月 1 8 日 1 甚麼東西是毒性化學物質? • 商品名: 捕魚劑 • 其中含:水 99%W/W、氰化鈉1%W/W 說明:任何溶液、物質內含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且已達列管濃度者 皆屬毒性化學物質。 宣導重要事項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法 • 個資法上路,申請案件補件請勿找代辦單獨抽換附件。 • 新增公告列管:五氧化二砷、鉬鉻紅、硫鉻酸鉛及三2-(氯乙基) 磷酸,於2015年前申請完成。 • 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學物之年運作 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 放量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 • 第一類至第三類有效証件日期為五年期限,請業者記得申請展延。未 來第四類也會有效期限。 • 從國外進口毒化物,請業者要到營業所申請輸入證,才可輸入毒化物。 • 聲明廢棄請於線上填寫後並列印出來,發公文至環保局聲明廢棄。 • 請業者檢視運作人資料應對應公司變更登記表名稱、地址;運作場所 應對應工廠登記證名稱、地址,若有不相同請來進行變更資料。 • 毒化物請照實申報,不可與廠家為了某些原因串通毒化物運作紀錄申 報,如:記帳、開發票等原因。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法 1. 2. 3. 4. 5. 化學物質登錄 第四類毒化物 新增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得使用用途 釋放量公開讓民眾查閱 加入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 化學品登錄 毒管法第7條第1項 法規公布日(102.12.11)起一年後實施 • 為健全國內各機關管理化學物質所需資料,製造或輸入 每年達一定數量既有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期限內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 質者應於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化學物質資料,前開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經核准 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既有化學物質第二次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 增補提報作業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 起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類毒化物 毒管法第7條第2項 本法規僅供法規宣導會使用 不代表立法及最終公告條文 •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 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照核可內容運作。 103年4月22日預告訂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取得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 始得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第四類毒化物廢棄前檢具毒性化學質廢棄聲明書,向毒性化 學物質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始得廢 棄,並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證件有期效性,期限五年,證件時間到需要 申請展延。 本辦法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第四類毒性 化學物質備查文件視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臨時核可文件;其有 效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毒管法第17條 • 第1類至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 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 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毒管法第23條 • 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 或轉讓予未依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 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新增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得使用用途 六溴環十二烷、α-六溴環十二烷、β-六溴環十二烷、γ-六溴 環十二烷因具生物濃縮性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一類毒性化 學物質特性,故增列六溴環十二烷、α-六溴環十二烷、β-六溴 環十二烷、γ-六溴環十二烷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增列列管 編號174,序號01、02、03、04)。(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及附 表一) 二異氰酸甲苯(簡稱TDI,列管編號074序號01)及2,4-二異氰酸 甲苯(簡稱2,4-TDI,列管編號074序號02),於申請許可證照時 登載名稱及濃度易造成登載混淆,爰將2,4-二異氰酸甲苯(簡稱 2,4-TDI,列管編號074序號02)併入二異氰酸甲苯(簡稱TDI, 列管編號074序號01)。(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及附表一) 修正鉻化砷酸銅(列管編號055,序號25)之禁止運作事項,增 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 使用於木材防腐劑,但已取得鉻化砷酸銅使用於木材防腐劑之登 記文件,得使用至該登記文件有效期限屆至為止。」。(修正公 告事項第二項及附表二) 修正多溴二苯醚類物質(列管編號091,序號02至08)之禁止運 作事項,增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於電 子產品之阻燃劑,但已取得多溴二苯醚類物質使用於電子產品阻 燃劑之登記文件,得使用至該登記文件有效期限屆至為止。」。 (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項及附表二)。 配合本法第十七條修正及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簡稱GHS),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 文字,並將法規名稱「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 辦法」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MSDS物質安全資料表更改為SDS安全資料表。 釋放量申報 毒管法第8條 •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 其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上網分期公開供 民眾查閱 加入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 毒管法第16條第4項 本法規僅供法規宣導會使用 不代表立法及最終公告條文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者,應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輔助前項事 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 少量、無大量運作之分,向地方環保局提報備查文件。 同法3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6萬至30萬罰鍰,限期改善。 運作記錄流向清查 及現場稽查重點 每日填寫運作紀錄 及每月申報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 • 運作記錄:於運作場所內使用公告格式逐日填寫,可使用電子檔。 • 申報表(於每月10前申報前一月份運作量) 使用、貯存 貯存量 110公斤 100公斤 請確認結餘量是否正 確 取10公斤 製程 廢棄物 當月申報廢棄物產出 轉入、轉出 撥入、撥出 A公司 A公司新竹廠 B公司 A公司林口廠 廢棄 因故無法再使用 之原料(存在於結餘量中) 填寫廢棄聲明書送至地 方環保局 經地方環保局核准 (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 毒化物 申報廢棄行為 廢棄物 申報產出量 現場稽查重點 • 文件審核(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 • 表單(申報、運作記錄、運送聯單) • 計劃書(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變 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 專責人員設置文件 • 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 毒化物儲存、運作現場 • 每年兩次無預警測試及乙次正式演練資料 35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 36 毒管法第24條 毒性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立即 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報知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 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 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第一項第二款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 人應至遲於兩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 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37 毒管法第24條 第一項運作人除應於事故發生後,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依 規定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報請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備查;其報告之格式、內容、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8 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 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通報表 • 毒性化學物質初步事故調查處理速報 • 毒性化學物質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流程 39 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通報表 1. 本通報表係由工廠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 應變中心或直轄市、縣(市)環保局通報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或環保署時使用,惟緊急狀況時,可同 時向上級通報。 2. 本通報表於事件發生四小時內應每隔一小時至少 通報一次,超過4小時後則每天通報災況變動直 至調查報告完成。 40 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 毒性化學物質初步事故調查處理速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天內,提報初步事故調查 處理速報(簡稱速報),報告包含下列調查資料: 1. 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2. 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3. 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 41 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 毒性化學物質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 事故發生後十四天內,提報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詳加勘查、蒐集 事證,予以分析研判、究明發生事故原因,包括下列事項之結報: 1. 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2. 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3. 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4. 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 5. 檢討與改善。 6. 建議事項。 42 Questions and comments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