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103.6 法規
103年度新竹縣
毒性化學物質法規說明會
報告單位: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主持人:邱秘書世昌
報告人:盧宥宇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6 月
1 8 日
1
甚麼東西是毒性化學物質?
• 商品名: 捕魚劑
• 其中含:水 99%W/W、氰化鈉1%W/W
說明:任何溶液、物質內含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且已達列管濃度者
皆屬毒性化學物質。
宣導重要事項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法
• 個資法上路,申請案件補件請勿找代辦單獨抽換附件。
• 新增公告列管:五氧化二砷、鉬鉻紅、硫鉻酸鉛及三2-(氯乙基)
磷酸,於2015年前申請完成。
• 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學物之年運作
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
放量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
• 第一類至第三類有效証件日期為五年期限,請業者記得申請展延。未
來第四類也會有效期限。
• 從國外進口毒化物,請業者要到營業所申請輸入證,才可輸入毒化物。
• 聲明廢棄請於線上填寫後並列印出來,發公文至環保局聲明廢棄。
• 請業者檢視運作人資料應對應公司變更登記表名稱、地址;運作場所
應對應工廠登記證名稱、地址,若有不相同請來進行變更資料。
• 毒化物請照實申報,不可與廠家為了某些原因串通毒化物運作紀錄申
報,如:記帳、開發票等原因。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法
1.
2.
3.
4.
5.
化學物質登錄
第四類毒化物
新增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得使用用途
釋放量公開讓民眾查閱
加入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
化學品登錄
毒管法第7條第1項
法規公布日(102.12.11)起一年後實施
• 為健全國內各機關管理化學物質所需資料,製造或輸入
每年達一定數量既有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期限內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
質者應於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化學物質資料,前開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經核准
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既有化學物質第二次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 增補提報作業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
起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類毒化物
毒管法第7條第2項
本法規僅供法規宣導會使用
不代表立法及最終公告條文
•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
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照核可內容運作。
103年4月22日預告訂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取得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
始得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第四類毒化物廢棄前檢具毒性化學質廢棄聲明書,向毒性化
學物質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始得廢
棄,並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證件有期效性,期限五年,證件時間到需要
申請展延。
本辦法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第四類毒性
化學物質備查文件視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臨時核可文件;其有
效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毒管法第17條
• 第1類至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
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
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毒管法第23條
• 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
或轉讓予未依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
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新增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得使用用途
六溴環十二烷、α-六溴環十二烷、β-六溴環十二烷、γ-六溴
環十二烷因具生物濃縮性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一類毒性化
學物質特性,故增列六溴環十二烷、α-六溴環十二烷、β-六溴
環十二烷、γ-六溴環十二烷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增列列管
編號174,序號01、02、03、04)。(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及附
表一)
二異氰酸甲苯(簡稱TDI,列管編號074序號01)及2,4-二異氰酸
甲苯(簡稱2,4-TDI,列管編號074序號02),於申請許可證照時
登載名稱及濃度易造成登載混淆,爰將2,4-二異氰酸甲苯(簡稱
2,4-TDI,列管編號074序號02)併入二異氰酸甲苯(簡稱TDI,
列管編號074序號01)。(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及附表一)
修正鉻化砷酸銅(列管編號055,序號25)之禁止運作事項,增
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
使用於木材防腐劑,但已取得鉻化砷酸銅使用於木材防腐劑之登
記文件,得使用至該登記文件有效期限屆至為止。」。(修正公
告事項第二項及附表二)
修正多溴二苯醚類物質(列管編號091,序號02至08)之禁止運
作事項,增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於電
子產品之阻燃劑,但已取得多溴二苯醚類物質使用於電子產品阻
燃劑之登記文件,得使用至該登記文件有效期限屆至為止。」。
(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項及附表二)。
配合本法第十七條修正及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簡稱GHS),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
文字,並將法規名稱「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
辦法」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MSDS物質安全資料表更改為SDS安全資料表。
釋放量申報
毒管法第8條
•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
其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上網分期公開供
民眾查閱
加入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
毒管法第16條第4項
本法規僅供法規宣導會使用
不代表立法及最終公告條文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者,應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輔助前項事
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
少量、無大量運作之分,向地方環保局提報備查文件。
同法3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6萬至30萬罰鍰,限期改善。
運作記錄流向清查
及現場稽查重點
每日填寫運作紀錄
及每月申報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
• 運作記錄:於運作場所內使用公告格式逐日填寫,可使用電子檔。
• 申報表(於每月10前申報前一月份運作量)
使用、貯存
貯存量
110公斤
100公斤
請確認結餘量是否正
確
取10公斤
製程
廢棄物
當月申報廢棄物產出
轉入、轉出
撥入、撥出
A公司
A公司新竹廠
B公司
A公司林口廠
廢棄
因故無法再使用
之原料(存在於結餘量中)
填寫廢棄聲明書送至地
方環保局
經地方環保局核准
(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
毒化物
申報廢棄行為
廢棄物
申報產出量
現場稽查重點
• 文件審核(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
• 表單(申報、運作記錄、運送聯單)
• 計劃書(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變
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 專責人員設置文件
• 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 毒化物儲存、運作現場
• 每年兩次無預警測試及乙次正式演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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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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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管法第24條
毒性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立即
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報知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
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
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第一項第二款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
人應至遲於兩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
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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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管法第24條
第一項運作人除應於事故發生後,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依
規定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報請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備查;其報告之格式、內容、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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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 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通報表
• 毒性化學物質初步事故調查處理速報
• 毒性化學物質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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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通報表
1. 本通報表係由工廠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
應變中心或直轄市、縣(市)環保局通報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或環保署時使用,惟緊急狀況時,可同
時向上級通報。
2. 本通報表於事件發生四小時內應每隔一小時至少
通報一次,超過4小時後則每天通報災況變動直
至調查報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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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 毒性化學物質初步事故調查處理速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天內,提報初步事故調查
處理速報(簡稱速報),報告包含下列調查資料:
1. 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2. 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3. 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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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 毒性化學物質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
事故發生後十四天內,提報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詳加勘查、蒐集
事證,予以分析研判、究明發生事故原因,包括下列事項之結報:
1. 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2. 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3. 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4. 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
5. 檢討與改善。
6. 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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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and comments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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