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5-172 條
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電力工程技術決策支援及業務推動」委辦計畫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訓練教材
第五章 特殊場所
委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編製者:邱正義(宜德電機技師事務所電機技師)
歷任:(1)張德霖建築師事務所工程師
(2)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計師
(3)宜德電機技師事務所電機技師
(4)NCC委辦台北市北區電信審驗處主任技師
103.09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訓練教材
(103年度)
第五章第14節
醫療照護設施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157條 )
5-157條 (適用範圍)
爲人員提供服務之醫療照護設施內之電力建造及裝設,應符合本節規定
。
本節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不僅適用於單一用途之建築,亦適用於多
用途建築物內各別型式之空間,如位於安養設施內之醫生檢查室,應符
合第5-159條(第二款 配線與保護 適用範圍)規定。
解說:
本節中各項規定,適用於所有類型之醫療照護設施;但各不同類型
之醫療照護設施仍需遵守各自特殊之規定。例如,在辦公大樓內一系列
醫師辦公室,會被當作一般空間,只需遵守本規則相關部分之規定;惟
醫師辦公室附屬之檢查室,則必須符合本節第二款之相關規定。
本節所規範的範圍也包含移動式,或服務非常有限門診病人之醫療
照護設施;惟動物醫院或獸醫診所則不在規範之範圍內。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158條 ) 1/7
5-158條 (用詞定義)
醫療照護設施(Health Care Facilities):指提供內科、牙科、精神科、
護理、產科或外科醫療之建築物或部分建築物,包含但不限於醫院、
護理所、安養設施、診所、內科診所、牙科診所及流動式照護中心,
亦不論其為永久式或移動式。
醫院(Hospital):指二十四小時提供四位以上住院病患之內科、精神科
、產科或外科醫療之建築物或部分建築物。
安養設施(Limited Care Facility):指二十四小時提供四位以上人員住所
之建築物或部分建築物。上述所稱之人員係因年老、意外或疾病導致
之身體缺陷、或心理疾病如心智遲緩、發展性缺陷、心理疾病、藥物
依賴,而無法自我照顧的人。
護理所(Nursing Home):指二十四小時提供四位以上人員之住宿與護
理照護之建築物或部分建築物。上述所稱之人員係因心理或生理疾病
,在無他人協助情況下,可能無法自行提供自己所需與安全。
精神病院(Psychiatric Hospital):指二十四小時專門提供四位以上住院
病患精神疾病診療之建築物。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158條 ) 2/7
病患診療區(Patient Care Area):指醫療照護設施中提供病患檢驗或治
療之場所。
(一)一般診療區(General Care Areas):指病房、檢驗室、治療室、診所及
其他相類之區域,致使病患接觸一般用電器具。
(二)緊要診療區(Critical Care Areas):指特殊照護室、加護病房、冠狀動
脈病房、血管造影室、心導管室、產房、手術室及其他類似之區域,使
病患接受侵入性手術。
(三)潮濕手術場所(Wet Procedure Locations):指在有病患時,經常在潮濕
情況下進行手術之病患診療空間。
解說:醫療照護設施內部之廁所或浴室及治療區域洗手用之水槽,並
不算是潮濕場所。
病患診療鄰近區(Patient Care Vicinity):指病患接受一般照護之區域中
,病患或可接觸病患之照護人員,可能碰觸其表面之空間。一般在病
房內,此區域為病床正常位置之床緣向外延伸至一‧八公尺以外,及
垂直向上延伸高出地板二‧三公尺以上所包圍之空間。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158條 ) 3/7
護理站(Nurses' Stations):指為一群照料臥床病患之護士,所提供護理
行為中心之區域。
病床場所(Patient Bed Location):指放置病患臥床,或緊要診療區中所
使用之病床或手術台之場所。
麻醉場所(Anesthetizing Location):指在檢查或治療過程中,建築物內
被指定用來施行任何易燃或非易燃性吸入式麻醉劑之區域。
解說:本款麻醉場所之定義,不適用於施行止痛(非使用麻醉劑)或局部
麻醉,如小手術或是牙科治療等之場所。醫療照護設施內部之任何區域
,在緊急狀況下,都有可能進行麻醉程序,也不屬本款定義之麻醉場所
。
易燃性麻醉場所(Flammable Anesthetizing Location):指建築物內被指定
在一般檢查或治療過程中,用來施行任何易燃性吸入式麻醉劑之區域
。
易燃性麻醉劑(Flammable Anesthetics):指可與空氣、氧氣,或還原氣
體如氧化亞氮,形成易燃性或爆炸性混合物之氣體或蒸發汽,如氟乙
烯醚、環丙烷、乙烯基醚、氯乙烷、乙醚與乙烯。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158條 ) 4/7
替代電源(Alternate Power Source):發電機組或電池系統,作為經常電
力供電中斷期間,提供電力;或以公用電力設施,作為用戶自備發電
之經常供電中斷期間,提供電力。
緊急供電系統(Emergency System):指內含電路及設備之系統,用以
提供一定量預定功能之替代電力,其對保護生命及安全極為重要。
解說:在醫療用途以外場所裝設緊急供電系統,主要是以生命安全,及
從建築物逃生的考量;而醫院裡的緊急供電系統,除了考量維生系統外
,也必須考慮維持緊要病人照護系統之電源供應。
重要電力系統(Essential Electrical System):指內含替代電源及所有相連結之配
電系統與附屬設備之系統,設計於經常電源中斷之情況下,確保醫療照護設
施指定區域及功能之供電連續性,並將內部配線系統之故障降至最低。
設備供電系統(Equipment System):指內含電路及設備之系統,用於延遲、自
動或手動連接至替代電源,且主要供電給三相重要電力設備。(NEC 2014
Equipment System 改為 Equipment Branch)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158條 ) 5/7
緊要分路(Critical Branch):指緊急供電系統之子系統,包含供電給病
患診療有關之區域及功能之工作照明、特殊電力電路及特定插座之幹
線及分路,病患其在經常電源中斷期間,透過一個以上切換開關連結
至替代電源。
維生分路(Life Safety Branch):指緊急供電系統之子系統,包含幹線與
分路,用於提供適當之電力需求,確保病患及人員之安全,並在經常
電源中斷期間,能自動連結至替代電源。
電力維生設備(Electrical Life-Support Equipment):指依賴電力運作之
設備,其持續運作對維持病患生命為不可或缺者。
隔離電力系統(Isolated Power System):指內含隔離變壓器或相當之裝
置、線路隔離監視器及其非被接地電路導體(線)之系統。
隔離變壓器(Isolation Transformer):指多繞組變壓器,其一次與二次
繞組有實體分離,二次繞組以電感性耦合至供電給一次側繞組之電路
導體(線)。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158條 ) 6/7
線路隔離監視器(Line Isolation Monitor):指設計作為連續檢測隔離電
路每一線對地之平衡與不平衡阻抗,且內建測試線路,在不增加漏電
危險電流之條件下,執行警報之測試儀器。
危險電流(Hazard Current):指隔離電力系統內流經連接於隔離導線與
大地間之低阻抗總電流。
(一)故障危險電流(Fault Hazard Current):不包含線路隔離監視器在內之
所有裝置,連接至隔離系統時之危險電流。
(二)監視危險電流(Monitor Hazard Current):單獨線路隔離監視器之危險
電流。
(三)總危險電流(Total Hazard Current):包含線路隔離監視器在內之所有
裝置,連接至隔離系統時之危險電流。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158條) 7/7
X光裝置(X-Ray Installations):
(一)瞬間額定之X光裝置(Momentary Rating X-Ray Installations):指額定運
轉期間不超過五分鐘之X光裝置。
(二)長時額定之X光裝置(Long-Time Rating X-Ray Installations):指額定運
轉期間為五分鐘以上之X光裝置。
(三)可攜式X光裝置(Portable X-Ray Installations):指X光設備設計成可以
手提者。
(四)移動式X光裝置(Mobile X-Ray Installations):指X光設備架設在附有
輪子、腳輪,或二者均有之固定機座上,當組裝完成後,可方便搬運設
備。
(五)可運送式X光裝置(Transportable X-Ray Installations):指可由運輸工具
載運,或易拆解並可由運輸工具運送之X光設備。
第二款 配線與保護 ( 5-159,162條)
5-159條 (適用範圍):所有醫療照護設施之病患診療區,應符合本節
第二款規定。但不含下列區域:
一. 診所、內科及牙科診所及門診設施之商業辦公室、通道、候診室等
類似區域。
二. 護理所及安養設施中,專作為病患臥房之區域。
解說:護理所內休息的病患,常常是因為個人需求及安全而尋求
護理協助,而不需要特別醫療照護。若是護理所內用來讓病患接
受檢驗或治療之區域,可視為病房或檢驗室,屬於廣義的病患診
療區。
5-162條(病患診療區插座及固定式電氣設備之接地):
一. 配線方法:供電給病患診療區之分路,應裝設於金屬管槽系統
或附有金屬鎧裝或金屬被覆之電纜內,以提供有效接地故障電
流路徑。
二. 絕緣的設備接地導體(線):下列各項應直接連接至分路導體(線)
中之絕緣的銅質設備接地導體(線)。 1. 所有插座之接地端子 2.
含插座之金屬接線盒及封閉體(外箱) 3. 運轉電壓超過一○○伏
特之所有固定式電氣設備中無載流之導電性表面。
第二款 配線與保護 ( 5-163,165條)
5-163條 (配電箱搭接) :供電給同一獨立病患診療鄰近區之經常及重要分
路配電箱之設備接地端子匯流排,應以五‧五平方毫米以上之絕緣連續銅導
體(線)搭接在一起。
5-164條 (絕緣接地端子之插座):第2-300條第四款規定之絕緣接地端子之
插座(絕緣接地端子型插座,可在金屬裝置盒和插座接地端子間不安裝搭接
跳接線),不得在本節使用。 (NEC 2014 不得在本節使用改為 不得在病患
診療鄰近區使用)
5-165條 (接地故障保護)
一. 適用範圍:本條接地故障保護之規定適用於醫院、具有緊要診療區或維生
設備之建築物。
二. 幹線:如依第2-183條或第2-50條規定於接戶隔離設備或幹線隔離設備裝
設接地故障保護,則於下一層所有通往負載之幹線隔離設備,應增加一級
接地故障保護。
三. 接戶設施及幹線隔離設備之接地故障保護應有選擇性保護,使負載側發生
接地故障時,能啟斷幹線保護裝置,而非接戶保護裝置。
解說:在適當協調下,附加接地故障保護能將接地故障限制在單一幹線上
,避免醫療設施發生全面停電。此協調須考慮跳脫設定、時間設定,及各
層接地故障保護系統之動作(跳脫時間)。
第二款 配線與保護 ( 5-166條) 1/2
5-166條(一般診療區之配線及保護)
一、病床場所:每一病床場所應至少由二個分路供電,一分路接自緊急
供電系統,另一分路接自經常系統(或另一緊急供電系統)。所有接自
經常系統之分路應源於同一配電箱,但特殊用途出線口或插座(如可
攜式X光)不需從同一分電箱或配電箱供電。 診所、門診及精神科、
戒護與復健醫院之病床場所、護理所及安養設施之臥房,不在此限。
二、病床場所之插座:每一病床場所應設有至少四個插座,可為單連插
座、雙連插座或四連插座,或此三者之組合。所有插座均應經登錄為
醫院等級。但符合下列情形不在此限:精神科、藥物戒護及復健醫院
,精神科安全室內,不需裝設插座。 (NEC 2014 四個插座改為 八個
插座)
一般診療區
病床A
EMR1
一般診療區
病床B
EMR2
病床A
MR1
EMR1
病床B
MR1
第二款 配線與保護 ( 5-166條) 2/2
5-166條(一般診療區之配線及保護)
三、小兒科場所:小兒科場所之房間、浴室、遊戲間、活動間及診療區
之插座,應經登錄為防誤觸型,或有經登錄之防誤觸蓋板。
2P3W 125V 20A
雙連插座
圖左側為符合本條第二款之醫院等級插座,右側為符合本條第
三款規定之醫院等級防誤觸(Tamper-Resistant)插座,其表面
均以綠點作為醫院等級識別。
第二款 配線與保護 ( 5-167條) 1/2
5-167條(緊要診療區之配線及保護)
一、病床場所分路:同一般診療區,但接自緊急供電系統之分路應至少
有一分路僅供電給該病床場所之出線口。緊急供電系統之插座應標示
其供電之配電箱及電路編號。供應病床場所之分路,不得為多線式分
路之一部份。
二、病床場所之插座:同一般診療區,但每一病床場所應設有至少六個
插座,且至少其中之一應連接至經常系統之分路或與該場所中其他插
座非同一切換開關之緊急系統分路。
解說:每一個病床場所都必須提供至少六個插座;單一插座計算為一個
插座,雙連插座則計算為二個插座;因此,三個雙連插座可符合本規定
。 (NEC 2014 六個插座改為 十四個插座)
病床A
EML1-3
EMR1
緊要診療區
病床B
病床A
EML2-8
EMR2
符合規定
EML1-3
MR1
EML1
緊要診療區
病床B
EML1-3
EML2
不符規定
MR1
第二款 配線與保護 ( 5-167條) 2/2
5-167條(緊要診療區之配線及保護)
三、病患診療鄰近區之接地及搭接(選項):病患診療鄰近區得裝設病患
設備接地點。此接地點得包含一個以上經登錄之接地及搭接插接器。
所有接地型插座接地端子連接至病患設備接地點應採用五‧五平方毫
米以上之設備搭接跳接線。
四、緊要診療區之附加保護機制(選項):隔離電力系統得用於緊要診療
區,且若使用此系統,則隔離電力系統之設備應為經登錄為隔離電力
設備。
五、特殊用途之插座接地:特殊用途插座之設備接地導體(線),例如供
移動式X光設備用之插座,應接自供電給特殊用途插座分路之參考接
地點。
第二款 配線與保護 ( 5-168,169條)
5-168條(潮濕手術場所之配線及保護)
一、插座及固定式設備:位於潮濕手術場所之病患診療區須設置下列特
殊保護方式之一,以避免觸電:
(一) 配電系統發生第一個接地故障時,可抑制接地故障電流於低值, 且
不中斷供電。
(二)實際接地故障電流超過六毫安(6mA)時,才會中斷供電之配電系統。
二、隔離電源系統:採用隔離電源系統時,應符合第5-196條(517.160)規
定。
解說:病患診療潮濕場所區域之插座及固定式設備需要接地故障保護
,但也須避免供電中斷。潮濕手術場所可採用隔離電源系統供電。
5-169條(保護人員之接地故障斷路器):緊要診療區之病房內裝設衛
生設備及水盆者,該區之插座得不要求裝設接地故障斷路器。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 5-170條), ( 5-172條) 1/4
5-170條(適用範圍):醫療照護設施之重要電力系統應於經常電力供
應中斷期間,供生命安全及依序斷電之所需。醫療診所、門診病患設
施、護理所、安養設施、醫院,及其他服務病患之醫療照護設施內之
重要電力系統亦適用本規定。
5-172條(醫院之重要電力系統):
一、一般要求:
(一)分離的系統:醫院之重要電力系統應包含二個分離的系統:緊急供
電系統及設備供電系統,於經常電力供應中斷期間,供生命安全及醫院
有效運作之所需。
(二)緊急供電系統:緊急供電系統應限於維生及緊要病患診療之電路。
(三)設備供電系統:設備供電系統應供電給對病患診療及醫院基本運作
之主要電氣設備。
(四)切換開關:緊急供電系統每一分路及每一設備供電系統應有一個以
上切換開關。
(五)選擇性負載:非本節規定之發電設備供電之負載,有下列情況者,
應由其自設切換開關供電:1.切換會使發電設備過載。2.發電設備過載時
,該負載須被自動卸除。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 5-172條) 2/4
解說:重要電力系統在醫療設施電力系統之架構如下
經常電源
替代電源
自動切換開關
維生分路
緊要分路
非重要電力系統
設備供電系統
緊急供電系統
重要電力系統
延時自動切換開關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 5-172條) 3/4
二、配線規定:
(一)分離的電路:緊急供電系統之維生分路及緊要分路應彼此獨立及保
持完全獨立於其他所有之配線及設備,且不得進入對方或其他配線之管
槽、線盒或配電箱。但切換設備箱體、二個電源供電之照明器具、由同
一分路及同一切換開關供電電路除外。
(二)隔離電力系統:每一系統應由專用的電路供電。
(三)緊急供電系統之機械保護:醫院內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應有機械保
護。
三、系統容量:重要電力系統應有適當之容量,滿足由每一系統及分路
供電之所有功能及設備運轉之需量。發電機組應有足夠之容量與適當之
額定,滿足任何時刻重要電力系統負載之需量。應以下列規定之一為基
礎。第7-5條及第7-25條規定容量不適用於醫院發電機組。
(一)考量之需量因數及歷史負載資料。(二)連結負載。(三)符合第二章第
四節規定之幹線計算程序。(四)上述規定之任何組合。
解說:第7-5條及第7-25條規定容量為一般用緊急供電系統規定(應具備足
夠之容量及額定,以供應所有負載同時運轉。) ,但對於醫療設施有較為
寬鬆之規定,允許較多的負載連接至發電機組。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 5-172條) 4/4, ( 5-173條)
四、插座識別:由緊急供電系統供電之插座蓋板或插座本體,應有明顯
區別之顏色或標示以利辨識
圖左側為一般供電之醫院等級插座,右側為緊急供電之醫院等級插座
(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5-173條 (緊急供電系統) :應分為二種分路,即維生分路緊要分路。
緊急供電系統分路應連接至替代電源,使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緊急
供電系統之所有功能應能自動恢復運轉。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 5-174條)
5-174條 (維生分路):下列照明、插座與設備,應連接至維生分路:
一、逃生路徑之照明:逃生路徑之照明,如走廊、通道、樓梯間、逃生
門之平臺及所有通往出口必要路徑之照明。若二個電路不會同時熄滅,
且僅選擇一個電路時,此一醫院內病患走廊照明電路得裝設開關,使能
自一般照明電路切換至夜間照明電路。
解說:逃生路徑之照明必須常亮且不得裝設開關;除非分為二個電路,
且不會同時熄滅,才可選擇一個電路裝設開關。
二、出口標示及出口方向標示。
三、警報及警戒系統: (一)火災警報。(二)非易燃性醫療用氣體管路系統
之警報。(三)維生系統操作所需之控制及其他附屬設施。
四、通訊系統:於緊急狀況期間,用於發布指令之醫院通訊系統。
五、發電機組及自動切換開關之場所。
六、發電機組附屬設施。
七、升降機廂內之照明、控制、通訊及信號系統。
八、建築物出口之自動門。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 5-175條) 1/2
5-175條 (緊要分路)
緊要分路規定如下:
一、工作照明及特定插座:
(一)使用麻醉氣體之緊要診療區之工作照明、特定插座及固定式設備。
(二)在特殊環境之隔離電力系統。
(三)下列病患診療區之工作照明及特定插座:1.嬰兒房。2.醫藥準備區。
3.配藥區。4.特定急性護理區。5.精神科病床區(不含插座)。6.治療室。7.
護理站(走廊照明能提供適當照明者,其照明器具除外)。
(四)特殊病患診療需要所增加的工作照明及插座。
(五)護士呼叫系統。
(六)血液、骨頭及組織之庫房。
(七)電話設備室及電話設備櫃。
(八)下列之工作照明、特定插座及特定電力電路:1.一般診療病床,每一
病房至少一個雙連插座、2.血管造影室、3.心導管室、4.冠狀動脈診療器
具、5.血液透析室或區域、6.急診室之特定治療區域、7.生理實驗室、8.
加護病房、9.特定之手術恢復室。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 5-175條) 2/2 , ( 5-176條) 1/2
(九)為使醫院有效運轉所增加的工作照明、插座及特定電力電路,單相
小於一馬力電動機得連接至緊要分路。
解說:緊要分路供電給有限之插座及場所,以減輕負載,並使故障機率
降至最低。一般病患診療區走道之插座得用於緊要分路,但必須以符合
第5-167條第五款規定標識(色碼或標記)。
5-176條 (設備供電系統連接至替代電源):設備供電系統應安裝接至
替代電源,使本條第一款規定之設備能於緊急供電系統啟動後適當之
時間延遲間隔內自動恢復運轉,並隨後再連接至本條第二款規定之設
備。但小於一五○仟伏安之重要電力系統,得無時間延遲間隔。
一、延遲自動連接之設備:下列設備得安排延遲自動連接至替代電源。
(一)醫療中央真空系統、(二)污水幫浦、(三) 醫療壓縮空氣系統,此系統
得接至緊要分路、(五)廚房油煙罩火災時,應運轉之廚房油煙罩供氣或
排氣系統、(六)供氣、回風及排氣之通風系統,此通風系統得接至緊要
分路。(七)手術室及產房之供氣、回風及排氣通風系統。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 5-176條) 2/2, ( 5-177條)
二、下列設備得延遲自動或手動連接至替代電源:
(一)暖氣設備、(二)於經常電力中斷期間,提供服務病患、外科、產科之
特定升降機、(三)高壓治療設施、(四)減壓治療設施、(五)自動門、(六)
小容量之電熱消毒鍋、(七)本條所規定設備之控制裝置、(八) 設備供電系
統供電之其他設備。
三、非延遲之自動連接交流設備:發電機輔助設備,包含:燃料供應幫
浦、電動通風百葉及其他發電機運轉之重要輔助設備等,應安排自動連
接至替代電源。
5-177條 (重要電力系統之電源)
一、二個獨立電源:一個為經常電源,通常供電給整個電力系統,及一
個以上替代電源,於經常電源中斷時可供切換。
二、替代電源:替代電源應為下列規定之一:(一)用戶自備之發電機、
(二)用戶自備經常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其他發電機組、(三)用戶自備經常
電源發電機組以外之外來電業電力、(四)用戶自備之電池系統。
三、重要電力系統組件之位置:設置重要電力系統組件空間之位置應謹
慎考量,使該區域經常承受之自然力干擾降至最低。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 5-178條)
5-178條(護理所及安養設施之重要電力系統)
一、適用性:護理所及安養設施之重要電力系統應符合本條第三款至第
5-182條規定。
但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有下列情況作為護理所及安養設施之獨棟建築物:
(一)病患或居住者辦理入院及出院過程中,不需要電氣維生設備。
(二)不提供一般麻醉之外科治療。
(三)備有自動電池運轉系統或設備,其能有效運轉至少一.五小時,且
能供電給出口燈、出口走廊、樓梯間、護理站、醫療準備區、鍋爐室及
通訊區之照明,並能供電給所有警報系統。
一般要求:二、住院病患醫療照護設施:提供需要電氣維生設備住院病
患醫療照護之護理所及安養設施,其重要電力系統,應符合第5-172條至
第5-177條規定。
三、緊鄰醫院或與醫院同一院區內之護理所及安養設施,得由該醫院供
電給其重要電力系統。 。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 5-179條)
5-179條 (重要電力系統)
一、一般要求:護理所及安養設施之重要電力系統應具備二個分離的分
路,其於經常電力供應因故中斷期間,為生命安全及該機構之有效運作
之所需。此二分離的分路應為維生分路及緊要分路。
解說:第5-172條第二款規定為二個分離的的系統:緊急供電系統及設備
供電系統。本條第一款縮小範圍為二個分離的分路:維生分路及緊要分
路(均屬緊急供電系統) 。
二、與其他電路分離:維生分路應保持完全獨立於其他所有之配線及設
備,且不得進入其他配線之管槽、線盒或配電箱。
解說:第5-172條第三款規定為維生分路及緊要分路應彼此獨立及保持完
全獨立於其他所有之配線及設備。本條第四款縮小範圍為僅維生分路保
持完全獨立。
第三款 重要電力系統 ( 5-180, 181條)
5-180條 (自動連接至維生分路):維生分路應連接至替代電源,並於
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本條規定之所有功能應能自動恢復運轉。
解說:第5-173條規定為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緊急供電系統應能自動
恢復運轉。本條縮小範圍為僅維生分路十秒內應能自動恢復運轉。
5-181條 (連接至緊要分路)
緊要分路應連接至替代電源,使本條第一款規定之設備能於維生分路恢
復運轉後適當之時間延遲間隔內自動恢復運轉,並藉延遲自動或手動運
轉使其再連接至本條第二款規定之設備
解說:第5-176條規定設備供電系統應安裝接至替代電源,第一款規定之
設備能於緊急供電系統啟動後適當之時間延遲間隔內自動恢復運轉,並
隨後連接至第二款規定之設備。本條第一款縮小範圍為緊要分路,但第
5-176條內之污水幫浦、廚房油煙罩供氣或排氣系統、供回風及排氣之通
風系統、暖氣設備、升降機等設備,仍屬延遲恢復供電之範圍。
第四款 吸入式麻醉場所 ( 5-184條) , ( 5- 185條) 1/3
5-184條(麻醉場所分類):麻醉場所分類如下:
一、危險(分類)場所:
(一)使用場所:在使用易燃性麻醉劑之場所,其由地板向上至一.五二
公尺處之空間,視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超過一.五二公尺至構造物天
花板之剩餘空間,視為危險(分類)場所上方之區域。
(二)儲藏場所:在任何儲存易燃性麻醉劑或揮發易燃性消毒劑之房間或
場所,其自地板至天花板之區域應視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
二、非危險(分類)場所:僅可使用非易燃性麻醉劑之任何吸入式麻醉場
所,視為非危險(分類)場所。
5-185條 (配線及設備)
麻醉場所之配線及設備規定如下:
一、危險(分類)麻醉場所內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隔離:除符合第5-200條規定外,電力電路全部或部分位於第5-184條
之易燃性麻醉場所內者,應使用隔離電力系統與任何配電系統隔離。
第四款 吸入式麻醉場所 ( 5-185條) 2/3
(二)設計及裝設:在使用隔離電力系統之場所,其設備之設計及裝設應
符合第5-200條規定。
(三)運轉電壓超過十伏特之設備:在第5-184條規定之危險(分類)場所,
所有固定式配線及設備、可攜式設備,包含燈泡及其他用電設備,若線
間運轉電壓超過十伏特,應符合相關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規定。
(四)延伸場所範圍:如線盒、配件或封閉體(箱體)僅有局部位於危險(分
類)場所,則該場所範圍應延伸包含整個線盒、配件或封閉體(箱體)。
(五)插座與附接插頭:危險(分類)場所內之插座與附接插頭,應為可用於
第一類C群危險(分類)場所,且應可供接地導線連接。
二、危險(分類)麻醉場所上方區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線方法:第5-179條規定之危險(分類)場所上方區域之配線應裝設
於厚金屬導線管、電氣金屬管(EMT)、薄金屬導線管、礦物絕緣(MI)金
屬被覆電纜或具有連續性氣密/蒸發汽密金屬被覆之鎧裝電纜。
(二)設備封閉體(箱體):固定式照明之燈泡及燈座、切斷器、開關、發電
機、電動機,或有開閉或滑動接點之其他設備,可能引發電弧、火花或
熱金屬微粒者,應為完全封閉型。但裝設於危險(分類)易燃性麻醉場所
上方之壁式插座,不需為完全封閉型。
第四款 吸入式麻醉場所 ( 5-185條) 3/3
(三)照明器具:外科及其他照明器具應符合第5-24條第二款規定。但有下
列規定情況者,不在此限:1.表面溫度限制符合第5-24條第二款第一目規
定者。2.內建式或懸吊式開關,若裝設於危險(分類)場所上方,且不會下
降至危險(分類)場所者,不需為防爆型。
(四)密封接頭:經登錄之密封接頭應符合第5-13條規定。
(五)插座及附接插頭:位於危險(分類)麻醉場所上方區域之插座及附接插
頭,應經登錄為醫院用,並可供接地導線連接。本規定適用於交流單相
標稱電壓一一○伏特之兩極三線接地式插座及附接插頭。
(六)二五○伏特額定五十安培及六十安培之插座及附接插頭:額定二五
○伏特供連接五十安培及六十安培交流電醫療設備之插座及附接插頭,
使用於危險(分類)場所上方區域時,其裝置應使六十安培插座能接受五
十安培或六十安培之插頭,而五十安培插座不能接受六十安培附接插頭
。附接插頭應為兩極三線之設計,其第三接點連接至電力系統中絕緣(綠
色或綠色帶黃色條紋)設備接地導線。
第四款 吸入式麻醉場所 ( 5-186條), ( 5- 187條) 1/3
5-186條 (接地):在任何麻醉區域中,所有金屬管槽、金屬被覆電纜
及固定式電氣設備之正常時非供承載電流導電部分,均應被接至設備
接地導體(線)。第一類場所之接地應符合第5-16條規定。但設備線間
運轉電壓不超過十伏特者,不需被接至設備接地導體(線)。
解說:麻醉場所之接地要求,僅適用於金屬管槽、金屬被覆電纜及電氣
設備;推車、桌子及其他非電氣組件則不要求被接地。在易燃性麻醉場
所中,可攜式推車及桌子通常具有不超過一百萬歐姆的對地絕緣電阻值
,其透過使用導電輪胎、輪子及導電地板,以避免產生靜電。
5-187條 (麻醉場所之被接地電力系統)
一、電池電源供電之照明器具:照明器具應裝設一個以上電池電源供電
,並得配線至該區域接有任何現場開關之緊要照明電路。
解說:供電給手術室之緊急電路幹線故障時,會導致房間突然陷入黑暗
。本條第一款對緊急照明器具要求至少裝設一個電池供電,可使在失去
電力的時候能得到即時的照明,有助於減少潛在的危險。
第四款 吸入式麻醉場所 ( 5-187條) 2/3
二、分路配線:僅供電給永久裝設於危險(分類)場所上方及非危險(分類)
場所之設備之分路,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經常被接地之單相或三相系
統供電。但本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不適用於非危險(分類)場所。
(一)被接地與隔離電路之配線未敷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
(二)設備之所有導電性表面均已被連接至設備接地導體(線)。
(三)除封閉式X光管及接至X光管之導線外,位於地板上至少二‧五公尺
之處或麻醉場所外之設備。
(四)位於危險(分類)場所外之被接地分路開關。
三、固定式照明分路:僅供電給固定式照明之分路,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由經常被接地系統供電。但本款不適用於非危險(分類)場所。
(一)照明器具位於地板上二‧五公尺以上之處。
(二)照明器具之所有導電性表面均被連接至設備接地導體(線)。
(三)供電給照明器具之電路配線未與供電給隔離電力之電路敷設於同一
管槽或電纜。
(四)開關為壁式且位於危險(分類)場所上方。
第四款 吸入式麻醉場所 ( 5-187條) 3/3, ( 5-188條) 1/2
四、遙控單元:電壓二十四伏特以下遙控開關之壁式遙控單元,得裝設
於任何麻醉場所。
五、隔離電力系統場所:使用隔離電力系統之場所,其隔離電力系統設
備及其電源電路若裝設於危險(分類)場所上方或非危險(分類)場所內者,
得位於麻醉場所。
六、麻醉場所之電路: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電力電路全部或部分位於第
5-184條定義之易燃性麻醉場所內者,應與任何供電給非麻醉場所之配電
系統隔離。
5-188條 (低壓設備及儀器)
一、設備規定:經常與人體碰觸,或有暴露載流元件之低壓設備,應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運轉電壓十伏特以下。
(二)經確認為本質安全或為雙重絕緣之設備。
(三)具有耐濕性。
第四款 吸入式麻醉場所 ( 5-188條) 2/2
二、電源:低壓設備應由下列之一種方式供電:
(一) 合適之可撓軟線(花線)及附接插頭,連接獨立可攜式隔離變壓器(不
得使用自耦變壓器)至隔離電路插座。
(二)裝設於非危險(分類)場所之一般低壓隔離變壓器。
(三)獨立乾式電池。
(四)位於非危險(分類)場所之一般蓄電池組。
三、隔離電路:供電給低壓電路之隔離型變壓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次側電路至二次側電路以經確認之方式絕緣。
(二)鐵心及外殼被連接至設備接地導體(線)。
四、控制:電阻及阻抗裝置得用於控制低壓設備,惟不得作為限制設備
之最大可用電壓。
五、電池供電之用電器具:由電池供電之用電器具,除其充電電路包含
整套隔離型變壓器外,運轉時不得充電。
六、插座或附接插頭:任何使用於低壓電路之插座或附接插頭,不得與
較高電壓電路交互使用。
第五款 X光裝置( 5-190, 191條)
第5-190條 (供電電路之連接) :
一、固定式及非移動式設備:固定式及非移動式之X光設備連接電源之
配線方法,應符合本規則第一至第四章適用之規定及本節第五款之規定
。但由額定三十安培以下之分路供電之設備,得透過適當之附接插頭及
耐用型電纜或軟線供電。
二、可攜式、移動式及運輸式之設備:可攜式、移動式及運輸式之醫療
X光設備,如其容量不超過六十安培時,不需使用專用分路。
三、超過六○○伏特之供電:線路及設備之運轉電壓超過六○○伏特時
,應符合第四章第十八節之規定。
5-191條 (隔離設備)
一、容量:供電電路應裝設適當容量之隔離設備,其容量為X光設備瞬
間額定輸入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長時間額定輸入之百分之百,二者中取
其較大者。
二、位置:隔離設備應裝設於自X光控制設備可輕易到達之操作位置。
三、可攜式設備:連接至一一○伏特三十安培以下分路之設備,得以接
地型附接插頭及適當額定之插座作為隔離設備。
第五款 X光裝置( 5-192, 195條)
第5-192條 (供電導體(線)及過電流保護之額定)
一、診斷設備:
(一)分路:供電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電流額定,不
得低於瞬間額定之百分之五十,或長時間額定之百分之百,二者中取其
較大者。
(二)幹線:供電給二個以上X光設備分路之幹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
置電流額定,不得低於最大設備瞬間額定之百分之五十,加上次大設備
瞬間額定之百分之二十五,再加上其他所有設備瞬間額定之百分之十。
如X光設備同時進行雙面檢查,供電導線及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最大一
個X光設備瞬間額定之百分之百。
二、治療設備:導線之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不得低於醫
療X光治療設備電流額定之百分之百。
5-195條 (高壓X光電纜之裝設) :連接至X光管及影像增強器之被接
地遮蔽電纜,得與X光設備控制及供電導線裝設於同一電纜架或電纜
內,不需隔離。
第五款 X光裝置( 5-196條)
第5-196條 (防護及接地)
一、高壓組件:所有高壓組件,包含X光管,應裝設於被接地封閉體(箱
體)內,且應使用空氣、油、氣體或其他合適之絕緣介質,使高壓組件與
其被接地封閉體(箱體)絕緣。自高壓設備連接至X光管及其他高壓組件,
應使用高壓遮蔽電纜。
二、低壓電纜:低壓電纜連接至未完全密封之充油設備,如變壓器、冷
凝器、油冷卻器及高壓開關,其絕緣應為耐油型。
三、非載流金屬組件:X光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如控制器、桌子、X光管
支架、變壓器槽體、遮蔽電纜及X光管頭等之非載流金屬組件,應依第
二章第八節規定之方法被連接至設備接地導體(線),並符合第5-162條第
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註:第5-162條 (病患診療區插座及固定式電氣設備之接地)
第七款 隔離電力系統 ( 5-200條) 1/4
第5-200條 (隔離電力系統)
一、裝設:
(一)隔離電力電路:每一隔離電力電路應由一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使該
電路每一導體(線)有一開關極,以同時切斷該電路所有電源。此電路之
隔離應經由一個以上隔離變壓器、發電機組或隔離電池所達成。隔離電
路導體(線)不得與其他系統共同設置於電纜、管槽或封閉體(箱體)內。
(二)電路特性:隔離變壓器之一次側電源電路線間運轉電壓應不超過六
○○伏特,且應裝設適當之過電流保護。此變壓器之二次側電壓,每一
電路之線間電壓不得超過六○○伏特。二次側供電之所有電路應為非被
接地,且每一導體(線)應有經確認適當額定之過電流裝置。由電池或發
電機組直接供電之電路應與隔離變壓器二次側電路相同為非被接地且有
經確認之過電流裝置。若有靜電遮蔽時,應將其連接至參考接地點。
(三)設備場所:隔離變壓器、發電機組、電池與電池充電器,及附屬之
一次側或二次側過電流裝置,不得裝設於危險(分類)場所。隔離二次側
電路配線延伸進入危險麻醉場所者,應符合第5-12條規定。
第七款 隔離電力系統 ( 5-200條) 2/4
(四)隔離變壓器:除下列情形外,一個隔離變壓器不得供電給超過一間
之手術室。本條規定之麻醉觀察室視為手術室之一部分。
1.觀察室:如觀察室服務超過一間手術室,由該觀察室服務之任一間手
術室之隔離變壓器可供電給該觀察室之隔離電路。
2.較高電壓:下列情形,隔離變壓器得同時供電給數個病患區之單連插
座:(1)供電給一五○伏特以上設備之備用插座,如可攜式X光設備。(2)
插座及其插頭,與該區隔離電力系統之插座不會混用。
(五)導線識別:隔離電路導線之識別規定如下:。
1.第一隔離導線:橘色。整條有至少一條非白色、綠色或灰色之條紋。
2.第二隔離導線:棕色。整條有至少一條非白色、綠色或灰色之條紋。
三相系統,第三導線應以黃色識別,整條有至少一條非白色、綠色或灰
色之顏色條紋。若隔離電路導線供電給單相一一○伏特、十五安培及二
十安培插座,橘色有條紋導線應連接至符合第2-7條第二款規定被接地電
路導線連接之插座端子。
(六)拉線膏:會增加介電常數強度之拉線膏不得使用於隔離供電系統之
二次側導線。
第七款 隔離電力系統 ( 5-200條) 3/4
左圖為醫院隔離電力系統配電箱範例,包含內建之
隔離變壓器、線路隔離監視器、負載中心及被接地
匯流排
二、線路隔離監視器規定如下:
(一)特性:除一般控制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外,每一
隔離電力系統應裝設連續運轉之線路隔離監視器,
以顯示總危險電流。此監視器應裝有綠色信號燈,
可使隔離電力系統供電每一區域之人員持續可見,
於系統與大地有適當隔離時,此信號燈維持點亮之
狀態。
在標稱線路電壓情況下,任一隔離導線對地之總危險電流,含可能之電阻
及電容洩漏電流,達到五毫安之門檻值時,毗鄰之紅色信號燈及音響式警
告信號應啟動;若有需要,警告信號可設在遠端。如故障危險電流低於三‧
七毫安,或總危險電流低於五毫安,線路監視器不得發出警報。但系統可
設計於總危險電流在較低門檻值時運轉。此系統之線路隔離監視器應確認
故障危險電流可調降不低於總危險電流五毫安門檻值之百分之三十五;且
監視危險電流相對調降至不超過總危險電流警報門檻值之百分之五十。
第七款 隔離電力系統 ( 5-200條) 4/4
(二)阻抗:線路隔離監視器應設計有足夠之內部阻抗,當適當地連接
至隔離系統,且隔離系統任一點被接地時,可通過線路隔離監視器之
最大內部電流應為一毫安。但線路隔離監視器可為低阻抗型,在隔離
系統任一點被接地時,通過線路隔離監視器之電流不超過警報門檻值
之二倍且時間不超過五毫秒。
(三)電流計:系統總危險電流(故障危險電流加上監視危險電流)之校正
後電流計,應設置於線路隔離監視器上清楚可見之處,且警報動作區
應趨近於刻度之中央。但線路隔離監視器可為組合之單元,其感知部
分以電纜連結至有警報或測試功能所在之分離的顯示面板上。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訓練教材
(103年度)
第五章第15節
公共聚集場所
( 5-201條)
第5-201條 (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係指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酒家、酒店、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
泳池、體育館、旅館、市場、超級市場、百貨商場、餐廳、咖啡廳、茶
室、速食店、公共浴室、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陳列館、水族館、
圖書館、寺廟、廟宇、教會、集會堂、醫院、療養院、孤兒院、養老院
、感化院、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
斯公司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場所、行政機關、幼稚園、學校、補習班
、訓練班、車站、航空站、加油站、殯儀館、修車場、育樂中心、證券
交易場所、視聽伴唱遊藝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解說:現行條文第三百四十四條移列為本條,原條文公共場所定義不符
社會現況,故比照「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中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定義修正。
( 5-202條), ( 5-203條) 1/2
第5-202條 (公共聚集場所之適用範圍)
除第5-210條明確規定之集會場所外,一○○人以上集會用之所有建築物
、建築物或構造物之一部分,應符合本節規定。本節所稱集會,包含商
議、宗教活動、娛樂、餐飲、遊戲、候車或類似之目的。
第5-203條 (公共聚集場所之種類)
公共聚集場所之種類如下:
一、公共聚會場所實例:集會場所如軍事訓練中心、展覽館、集會廳、
體育館、禮堂、殯儀館、保齡球館、多用途室、俱樂部、博物館、會議
室、等候運輸工具處、法庭、宗教活動處所、舞廳、賭場、餐飲設施、
餐廳及溜冰場等,但不限上述場所。
二、多用途場所:如公共聚集場所為多用途建築物之一部,本節僅適用
於建築物中視為公共聚集場所之部分。多用途建築物內之房間或空間作
為少於一○○人聚集之用,且附屬於其他場所,則應視為其他場所之一
部分,且應符合該類場所之適用規定。
( 5-203條) 2/2 , ( 5-205條) 1/3
三、劇場區域:任何建築物、構造物或其中之一部包含固定式或移動式
之放映室、舞台,或戲劇、音樂作品之發表區者,該區域及其附屬觀眾
席之配線、使用於該等區域之所有設備及用於表演且非連接至永久裝設
配線之可攜式設備與配線,應符合第十六節規定。
第5-205條 (配線方法)
公共聚集場所之配線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要求:固定式配線應採用下列方法:
(一)金屬管槽。
(二)可撓金屬管槽。
(三)包覆於五十毫米(或二英寸)以上混凝土之非金屬管槽。
(四)包含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鎧裝電纜或裝甲型電纜。
配線方式應包含符合第2-286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體(線),或應包含一條
線徑符合表2-289規定之絕緣設備接地導體(線)。
( 5-205條) 2/3
二、非防火結構: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之配線方法外,非金屬被覆電纜、
裝甲型電纜、電氣非金屬浪管及硬非金屬導線管得裝設於建築法規未要
求防火結構之建築物或建築物之部分內。
三、具防火面材之空間:以下列方法配線者,電氣非金屬浪管及硬非金
屬導線管得裝設於俱樂部房間、旅館或汽車旅館之會議室、法庭、餐飲
設施、餐廳、殯儀館、博物館、圖書館及宗教活動處所。但電氣非金屬
浪管及硬非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符合第3-16條第三款規定供環境空氣
使用之其他空間。
(一)電氣非金屬浪管或硬非金屬導線管隱藏裝設於牆壁、地板及天花板內
,該牆壁、地板及天花板具有熱屏障材質,至少十五分鐘之防火額定,
且經確認登錄為防火額定組件者。
(二)電氣非金屬浪管及硬非金屬導線管裝設於懸吊式天花板之上,該懸
吊天花板具有熱屏障材質,至少十五分鐘之防火額定,且經確認登錄為
防火額定組件者。
( 5-205條) 3/3
儲藏室
接待區
集會場所
集會場所
食物
準備區
盥洗
室
服務
走廊
盥洗
室
儲藏室
集會場所
防火結構
非防火結構
集會場所
辦公室
左圖中,屬單一樓層設施之盥洗室
及辦公區域並不屬於集會場所,因
此,不需要特殊之配線方法。一般
配線方法可用於儲藏室牆壁之內側
表面上,及儲藏室間之隔間上或隔
間內,因為此處亦非集會場所。然
而,在儲藏室防火牆內之空間,必
須符合本條規定。若防火牆或天花
板之空間亦具有15分鐘防火額定,
且非屬供環境空氣使用之其他空間
,電氣非金屬浪管與硬非金屬導線
管可用於本條第三款規定之特定場
所。
( 5-206條), ( 5-203條) 1/2
第5-206條 (供電)
可攜式開關盤及可攜式配電設備限由經登錄之電源出線口供電,該電源
出線口應有足夠之電壓及電流額定,且有過電流裝置。其過電流裝置及
電源出線口不得為一般大眾可觸及,且應有供設備接地導體(線)連接之裝
置。
第5-207條 (接地)
公共聚集場所之用電設備應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並依第二章第二
節之規定加裝漏電斷路器保護。
第5-208條 (隔熱裝置)
所有易生高溫之器具,應有隔熱裝置,並與其他易燃物質間隔一○○毫
米以上。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訓練教材
(103年度)
第五章第16節
劇院、電影及電視攝影棚之
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209, 211條)
第5-209條 (適用範圍)
設計或用於成果發表、戲劇演出、音樂演奏、電影放映或類似目的之所
有建築物或建築物之部分,或構造物,包含室內或室外,及於電影或電
視攝影棚內特定觀眾座位區,應符合本節規定。
解說:本節之特別規定僅適用於建築物作為戲院或類似目的使用之部分
,不需適用至整棟建築物。例如學校建築物中,作為戲劇演出或其他表
演之廳堂。本節之特別規定適用於舞台、觀眾席、更衣室,及通往廳堂
之主要廊道,但不適用於非表演或娛樂用途之建築物其他部分。
第5-211條 (配線方法)
一、一般要求:固定配線方法應採用金屬管槽、包覆於五十毫米或二英
寸以上混凝土之非金屬管槽、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鎧裝電纜,
或包含絕緣的設備接地導體(線) 之裝甲型電纜。
二、可攜式設備:可攜式開關盤、舞台燈光、舞台效果之配線,及非於
固定場所之其他配線,得使用本節其他規定之經確認可撓軟線(花線)及電
纜,不得使用未絕緣之騎馬釘或釘子固定。
三、非防火結構:非金屬被覆電纜、裝甲型電纜、電氣非金屬浪管及硬
非金屬導線管得裝設於建築法規未要求防火結構之建築物或部分。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212, 213,215 條)
第5-212條 (管槽內導體(線)數量)
本節規定使用之任何金屬導體(線)管、硬非金屬導線管內之導體(線)數,
或供電路或遙控導體(線)使用之電氣金屬導線管內之導體(線)數量,不得
超過第九章表一所示之百分比容積率。於輔助線槽或導線槽內所有導體(
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輔助線槽或導線槽內部截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但第3-293條及第3-343條之三十條導體(線)限制不適用之。
第5-213條 (帶電組件之封閉及防護)
帶電組件應予封閉及防護,以防止人員及物體意外碰觸。所有開關應為
可外部操作。含可變電阻之調光器應配置於封閉所有帶電組件之箱體或
箱櫃內。
第5-215條 (分路)
供電給一個以上插座之任何大小分路,得供舞台燈光組合使用。插座之
電壓額定不得小於電路電壓。插座安培額定及分路導體(線)安培容量不得
小於分路過電流裝置之安培額定。表2-33-1 不適用本規定。
解說:本條規定將本節所適用之場所,排除其在本規則一般連接器之額
定及分路負載規定,如表2-33-1 (以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至插座之
最大負載總和)
第二款 固定式舞台開關盤 ( 5-217, 218,219條)
第5-217條 (正面不帶電)
舞台開關盤,除經合格實驗室及認可之測試標準與原理,確認適用於舞
台開關外,應為正面不帶電型,且須符合第四章第五節第四款規定。
解說:本規則規定「正面不帶電」、「背面防護」及「金屬罩」之目的
在防範作業人員觸電,及防範發熱設備造成其上方或四周之布幕或佈景
著火。基於這些理由,現代的開關盤為完全封閉的。
第5-218條 (開關盤背面防護)
背面有暴露的帶電組件之舞台開關盤應以建築物之牆壁、網狀格柵或其
他經確認之方法予以封閉。此封閉體(箱體)之出入口應自動關閉。
第5-219條 (插座電路之控制及過電流保護)
舞台照明開關盤應具備過電流保護裝置,供舞台照明分路負載電路之過
電流保護,並包含舞台與觀眾席供軟線及插頭連接舞台設備之插座分路
。如舞台開關盤含有控制非舞台燈光之調光器時,此分路之過電流保護
裝置得位於舞台開關盤上。
解說:本條目的於確保演出時,過電流保護裝置為舞台人員輕易可及。
第二款 固定式舞台開關盤 ( 5-220條), (5-221條) 1/3
第5-220條 (金屬罩)
舞台開關盤為非完全封閉之前後不帶電或嵌入牆壁內者,應備有與盤體
等長之金屬罩,保護開關盤上所有設備不受掉落物體損傷。
解說:舞台通常很擁擠,且常有大量的易燃性物質,因此舞台開關盤前
方不得有暴露的帶電組件。此外,舞台開關盤後方之空間必須加以防護
,以避免非合格或未經授權人員進入或碰觸。將開關盤後方與牆壁間之
區域以一邊有門的鋼板封閉,為可接受的方法之一。
第5-221條 (調光器)
一、隔離與過電流保護:如調光器裝設於非被接地導體(線)者,每組調光
器應配有該調光器額定一‧二五倍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且當供電給此
調光器之主要或獨立電源開關或斷路器位於開路位置時,應自所有非被
接地導體(線)隔離。
解說:在現代化高密度數位調光器機架中,每一分路通常都連接有一個
調光器(一般為20、50或100安培容量)。此機架通常由三相四線式加地線
之幹線供電,透過匯流排配接至架上之所有調光器。典型的調光器機架
內包含12至96個調光器,且總電力容量可高達288瓩(kW)。
第二款 固定式舞台開關盤 (5-221條) 2/3
分路負載
分路斷路器
匯流排
ØA
ØB
ØC
N
矽控
調光器
矽控
調光器
矽控
調光器
典型數位矽控(SCR)調光器
開關盤之電路架構圖
每分路一組
調光器
矽控
調光器
控制電子
ØA
ØB
ØC
N
調光器機架
數位資料連結至電腦
控制台
二、電阻型或電抗型調光器:電阻型或串聯(連)電抗型調光器得安裝於電
路之被接地或非被接地導體(線)。調光器設計為可啟斷調光器之電源電路
或受其控制之電路者,應符合第4-34條第二款規定。安裝於電路中被接
地中性導線之電阻型或電抗型調光器不得啟斷回路。
第二款 固定式舞台開關盤 (5-221條) 3/3
三、自耦變壓器型調光器:供應自耦變壓器型調光器之電路線間電壓不
得超過一五○伏特。輸入與輸出電路應共用被接地導體(線)。
四、電子固態型調光器:除特別經登錄適用於較高電壓者外,供應電子
固態型調光器之電路線間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特。當調光器電源有被
接地導體(線)時,其輸入與輸出電路應共用被接地導體(線)。調光器底座
應與設備接地導體(線)連接。
解說:現代舞台的開關盤通常屬於遙控式。開關盤由遠端控制台操作,
一般為電腦控制系統。開關盤或調光器機架通常設於舞台外之調光室內
,該處可提供適度的環境控制,且機架冷卻風扇之噪音不會對舞台表演
造成影響。分路通常以一對一之方式連接至機架之調光器。數位控制電
纜則連接電腦與調光器機架,如此操作人員可在舞台上或觀眾席內,方
便觀察表演。
第二款 固定式舞台開關盤 ( 5-222條)
第5-222條 (開關盤種類)
舞台用開關盤應為下列一種或二種型式以上之組合:
一、手動:調光器及開關以機械連動把手操作控制裝置。
二、遠端控制:裝置可從輔助控制台或控制盤以電氣信號操作。輔助控
制盤得為開關盤之一部或置於其他位置。
三、中繼:具電路交互連接功能之舞台用開關盤作為二次開關盤(跳線
盤)或舞台用一次開關盤之遠端配電箱。中繼開關盤應具有過電流保護
。如調光器盤已具備所需之分路過電流保護,得免設中繼開關盤之過電
流保護。
解說:中繼舞台開關盤通稱為跳線盤,位於調光器開關盤與分路之間。
其用途為將大型調光器回路分為較小之分路或選擇所要控制之分路。
第二款 固定式舞台開關盤 (5-223條) 1/2
第5-223條 (舞台開關盤幹線)
一、幹線之種類:舞台開關盤之供電幹線應為下列其中之一種:
(一)單一幹線:由單一隔離裝置隔離之單一幹線。
(二)多組式幹線連結至中繼舞台開關盤(跳線盤):若所有多組幹線為單
一系統之一部,則多組幹線之數量得不受限制。經組合後,於管槽中之
中性導體(線)應有足夠之安培容量以承載同一管槽中多組幹線產生之最大
不平衡電流,惟不需大於一次舞台開關盤電源幹線中性線之安培容量。
並聯之中性導體(線)應符合第3-34條第八款規定。
解說:供電至跳線盤之幹線通常為很多單相調光器控制回路,其電流為
100安培以下,因此可分配至相同大小或較小分路之不同組合。此裝設通
常需要共同中性線,且由於回路之數量很多,許多裝設需要一些並行中
性線佈設在數個管槽內。一般而言,這些並行中性線之線徑決定如下:
1. 根據主開關盤之幹線決定共同中性線之線徑。
2. 將此中性線分為數條並行導線,每個管槽一條。
3. 以多個單相回路每相每條非被接地導線線徑比例均分在各管槽間。
絕對不可將非被接地導線集中裝設於一管槽中,卻將共同中性線裝設於
另一個管槽。
第二款 固定式舞台開關盤 ( 5-223條) 2/2
(三)獨立之多組分散式幹線連結至單一一次舞台開關盤(調光器組):連
結至單一一次舞台開關盤之每組獨立之分散式幹線應有幹線隔離設備。
一次舞台開關盤應有永久且明顯之標示說明隔離設備數量及所在位置。
如隔離設備位於一個以上配電開關盤中,則一次之舞台開關盤應對應不
同隔離設備之位置以隔板隔開。
二、中性導體(線) 之安培容量:
(一)、供電給固態相位控制之三相四線調光系統幹線之中性導體(線),應
視為載流導體(線)。(二)、供電給固態正弦波之三相四線調光系統幹線之
中性導體(線),不視為載流導體(線)。(三)、 供電給使用或可能使用相位
控制及正弦波調光器系統幹線之中性導體(線),應視為載流導體(線)。
解說:供電給固態、三相四線式調光系統之幹線,其中性線承載有三次
諧波電流,此諧波電流即使在平衡負載狀況下亦存在。
三、供電容量:供應開關盤之電源供電容量得以開關盤預計控制之最大
裝設設備容量計算,並符合下列規定:(一) 供電給開關盤之幹線,應以
過電流裝置保護,其額定不得大於該幹線之安培容量。(二)過電流裝置之
開啟(off)不得影響出口指示或緊急照明系統之正常運作。
第三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舞台設備 ( 5-224,225條)
第5-224條 (回路負載)
一、額定二十安培以下回路:供電給腳燈、上緣燈及前舞台側燈之分路
額定應為二十安培以下。
二、額定超過二十安培回路:僅供電給重責務型燈座之電路,其電路得
適用第二章第二節關於重責務型燈座供電回路之規
解說:如中型底座或重型底座之螺旋殼型燈座,用於固定式照明,則依
第2-34條第二、三款規定,得以30安培、40安培或50安培之分路供電。
第5-225條 (導線之絕緣)
腳燈、上緣燈、前舞台燈、可攜式條狀光源及連接器線槽之配線,其導
體(線)絕緣應適用於該導體(線)之運轉溫度且不得低於攝氏一二五度。攝
氏一二五度導體(線)之安培容量應選用攝氏六十度導體(線)之安培容量。
自連接器線槽引出之導體(線)應為攝氏九十度導體(線),線徑應選用攝氏
六十度軟線及電纜之安培容量,且其延伸至連接器線槽內之長度不得超
過一五○毫米。
解說:125°C最小溫度額定,是基於燈泡所產生之熱能,會使配線所在
位置之周圍溫度上昇。由連接器線槽垂下之導線通常為可撓軟線(花線)
,90℃額定之軟線未與對其加熱之回路充分接觸。
第三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舞台設備 ( 5-226條) , (5-227條) 1/2
第5-226條 (腳燈)
一、金屬溝槽:容納回路導體(線)之金屬溝槽應採用厚度○‧八一毫米以
上,且經防銹處理之金屬板製作。金屬溝槽至燈座端子間之距離應保持
最少十三毫米。回路導體(線)應焊接在燈座端子上。
二、金屬溝槽以外:如未使用金屬溝槽,腳燈應由獨立之出線口及燈座
構成,且配線方法應為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或可撓金屬導線管
、鎧裝電纜、礦物絕緣(MI)或金屬被覆電纜。回路導體(線)應焊接在燈
座端子上。
三、隱藏式腳燈:隱藏式腳燈於收回至內嵌存放位置時應能自動斷電。
解說: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之腳燈通常為在現場建置的老式腳燈,
現代的腳燈為模組化、在工廠已配線之組件。隱藏式腳燈被設計成在封
閉位置內時可由組件內之水銀開關自動斷電,藉此避免聚熱引發火災。
第5-227條 (上緣燈、前舞台側燈、懸吊線盒及連接器線槽)
一、一般要求: (一)、以符合第5-226條之方法裝設。(二)、適當地安置
及支撐。(三)、反射器(鏡)之凸緣或其他足夠之防護措施,應設計能
保護燈泡不受機械性損壞或與舞台布景、易燃材質意外碰觸。
第三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舞台設備 ( 5-227條) 2/2 ,( 5-230條)
三、用於上緣燈、懸吊線盒及連接器線槽之軟線及電纜:
(一)、一般要求:用於供電給上緣燈、懸吊線盒及連接器線槽之軟線及
電纜應為經登錄為超嚴苛使用。導體(線)之安培容量應符合表4-5規定。
(二)、經登錄供超嚴苛使用,且未與具發熱元件之設備直接接觸之多芯
軟線及電纜,得依表5-227之規定。
(三)、超嚴苛使用多芯軟線及電纜內導體(線)之識別:被接地(中性)
導體(線)應為無條紋之白色或於導體(線)終端以明顯的白色標識。接地導
體(線)應為綠色或有黃色條紋之綠色或於導體(線)終端以明顯的綠色標識
解說:為了方便調整高度以便清潔及更換燈泡,上緣燈常以鋼纜支撐。
因此,供電給上緣燈之回路導線,應為可撓電纜。表4-5規定,如90℃絕
緣5.5 mm²安培容量為44A,未與具熱元件接觸可依表5-227規定放寬為
47A。
第5-230條
(後台照明(裸燈泡))
裝設在後台及供人員進入佈置舞台布景之輔助區域之照明(裸燈泡),應
設置於適當位置,並加防護以防止機械性損害,且與易燃物間應保持五
十毫米以上之空間。但裝設於舞台布景之裝飾用燈泡,不視為本條所規
定之後台照明。
第四款 舞台用可攜式開關盤 ( 5-233條) ,( 5-234條)
第5-233條 (戶外表演用連接配電箱(一種跳線盤))
戶外表演用連接盤,係指設計作為戶外表演用舞台可攜式開關盤,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負載回路:回路應引接自接地型之具極性插頭。
二、回路轉接:回路在固定及可攜式開關盤間之轉接,應同時將所有回
路導體(線)轉接。
解說:本規定必須同時轉接電路之所有導線,包含任何被接地導線。
三、過電流保護:輔助回路之電源供應裝置應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
護。戶外表演用連接配電箱及劇院之每一輔助回路,應以裝設於戶外表
演用連接配電箱內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第5-234條 (電源供應)
可攜式開關盤僅限由足夠電壓與電流額定之電源出線口供電。此電源出
線口應包含僅可外部操作、封閉之熔線開關或斷路器,架設在舞台上,
或自舞台地板可輕易觸及之永久式開關盤上。可攜式開關盤應提供設備
接地導體(線)連接用之裝置。為考慮導體(線)額定之減額,適用第5-223
條第二款規定。
第四款 舞台用可攜式開關盤 ( 5-236條) 1/5
第5-236條(構造及幹線)
舞台上使用之移動式開關盤及幹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封閉體(箱體):可攜式開關盤應置於運轉時,可打開之堅固箱體內。
二、帶電組件:箱體內不得有暴露之帶電組件。
三、開關及斷路器:開關及斷路器應為封閉型,可於開關盤外部操作。
四、電路保護:開關盤供電之每一電路非被接地導體(線)應具備過電流裝
置。
五、調光器:調光器端子應置於箱體內,應可避免輕易地意外碰觸面板
接點。
六、內部導體(線)規定:(一)類型:除開關盤封閉體(箱體)內之匯流排外
,所有導體(線)應為絞線。導體(線)應經確認運轉溫度至少等於開關盤內
調光器裝置經確認之運轉溫度,且不得低於下列規定:1.電阻型調光器
:攝氏二○○度。2.電抗器型、自耦變壓器型及固態電子型調光器:攝
氏一二五度。(二)保護:每一導體(線)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供電之斷路
器、開關或熔線之額定。
第四款 舞台用可攜式開關盤 ( 5-236條) 2/5
七、指示燈:箱體內應附有指示燈,且應連接至開關盤之電源回路,確
保在主開關開啟(off)時不會切斷燈泡之電源。
八、電源導體(線):(一)一般要求:可攜式開關盤之電源導體(線)應使用
經登錄供超嚴苛使用之軟線或電纜。電源軟線或電纜(及連接器組件)應有
足夠之安培容量承載所有開關盤連接之負載,且應有過電流裝置保護。
解說:本規定之連接,可簡單如多芯電源線之永久性終端,或多極式連
接器組件(插頭);亦可複雜如一組並行之單芯幹線電纜。根據實際連接負
載決定幹線線徑。
(二)單芯電纜:單芯之可攜式電源電纜組合其導體(線)線徑不得小於三十
八平方毫米。設備接地導體(線)線徑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多條單導體
(線)並聯以增加安培容量,其導體(線)之線徑與長度應一致。單芯電源電
纜應群集一起但不得成束。被接地導體(線)得於兩端標示一五○毫米長之
白色或灰色記號。設備接地導體(線)得於兩端標示一五○毫米長之綠色或
綠色帶黃條紋記號。同一用戶內存在一個以上標稱電壓系統時,每一非
被接地導體(線)應依系統分別標示。
第四款 舞台用可攜式開關盤 ( 5-236條) 3/5
九、電纜安裝:電纜穿過箱體處應以套管保護,且應適當安排防止電纜
拉力傳達至連接部位。
解說:一般藉由拉力釋放裝置,或繩索將電纜綑綁於箱體之方式,以移
除連接處上之拉力。
十、電源導線互連點之數量:電源導線若使用連接器,在電源供應點與
開關盤間之總長度不超過三十公尺時,最多可有三個互連點(成對之連接
器)。如電源供應點與開關盤間之長度超過三十公尺時,電源導線每增加
三十公尺得附加一個互連點。
解說:增加過多的互連點不利於供電導線之機械與電氣整體性。
十一、分離式單極連接器:單極可攜式電纜連接器應為經登錄可扣鎖型
。以多組單極分離式連接器並聯組合承載電流之輸入裝置時,應有醒目
的警示標籤標示內部之並聯使用。分離式單極連接器之使用至少應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一) 連接或隔離連接器應僅可於電源連結器與電源互鎖
情況下,且於電源通電時,連接器不得連接或隔離。(二)線路連接器為經
登錄順序互鎖型者或線路連接器旁有警告標識指示,其負載連接器依下
列順序連接,而依反向順序隔離:1.連接設備接地導體(線)。2.若有被接
地導體(線)時,連接被接地電路導體(線)。3.連接非被接地導體(線)。
第四款 舞台用可攜式開關盤 ( 5-236條) 4/5
十二、電源導體(線)與連接器之保護:電源導體(線)及連接器應以經確認
之方式保護,以避免受外力損害。此保護不要求裝設於管槽內。
十三、凹槽式插頭入線口:引接電源之凹槽式插頭應具足夠安培額定。
十四、端子排:舞台電纜連接用端子排應置於方便接近之處。
十五、中性導體(線)規定如下:(一)中性導體(線)端子:可攜式開關盤設
備設計供三相四線含接地導體(線)系統供電者,電源中性導體(線)端子之
電流額定及相關匯流排或其等效配線,或兩者之安培容量,至少應為最
大非被接地電源端子安培容量之二倍以上。但可攜式開關盤設備為特定
構造,且確認內部可由現場依經確認方式從平衡三相四線含接地導體(線)
系統供電,轉換為由平衡單相三線含接地導體(線)系統供電,電源中性導
體(線)端子之電流額定及相關匯流排或其等效配線,或二者之安培容量,
至少應為最大非被接地電源端子安培容量。
解說:若任一種三相四線式開關盤被帶進僅有單相三線式電源的場所,
很可能會將開關盤的兩相連接至一腳,而將另一相連接至另一腳。此種
連接會使中性線的電流加倍,因此中性線之大小必須加倍。本條但書規
定,於單相供電給開關盤時可用較小中性線,惟該開關盤須有切換裝置
,可於單相運轉時,將B相負載平均分配於A相與C相匯流排。
第四款 舞台用可攜式開關盤 ( 5-236條) 5/5
(二)電源中性導體(線):供電給固態相位控制調光器使用之可攜式開關盤
電源導體(線)線徑之決定,應將中性導體(線)視為載流導體(線)。僅供電
給固態正弦波調光器使用之可攜式開關盤電源導體(線)線徑之決定,應將
其中性導體(線)視為非載流導體(線)。在多相回路中,使用單芯幹線電纜
且非裝設於管槽,並供電給固態相位控制調光器使用者,中性導體(線)之
安培容量應為可攜式開關盤供電回路非被接地導體(線)安培容量一‧三倍
以上。在多相回路中,使用單芯幹線電纜且非裝設於管槽(或上述幹線),
如僅供電給固態正弦波調光器使用者,中性導體(線)之安培容量應為可攜
式開關盤供電回路非被接地導體(線)安培容量百分之一百以上
十六、合格人員:可攜式電源導體(線)之敷設、電源連接器與其他電源之
連接與隔離,及電源設施之送電與斷電,均應由合格人員執行,且應在
開關盤上用永久及明顯之方式標示此規定。但可攜式開關盤連接至永久
式裝設電源插座,其過電流保護裝置電流額定為一五○安培以下,且插
座、中間接續及開關盤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得由非合格人員執行連接
:(一)使用經登錄適合每一電源連接用途之多極連接器。(二)防止一般民
眾接近電源連接。(三)使用經登錄供超嚴苛使用使用之多芯可撓軟線(花
線)或電纜,其安培容量應不小於負載且不小於連接器之安培額定。
第五款 除開關盤外其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5-237,238條)
第5-237
(弧光燈)
弧光燈,包含包封式弧光燈及相關安定器,應為經登錄者。互連軟線組
、互連軟線及電纜,應為經登錄供超嚴苛使用者。
第5-238條 (可攜式配電單元)
一、封閉體(箱體):為無暴露之載流組件之構造。
二、插座及過電流保護:插座應符合第5-228條(解說:插座配線)規定,
且於箱(盒)內應有分路過電流保護。熔線及斷路器應予保護以避免受外
力損害。懸吊型插座或附軟線連接器之可撓軟線或電纜,應為經登錄供
超嚴苛使用者。
三、匯流排與端子:匯流排之安培容量應等於連接至匯流排所有回路之
安培額定之總和,且須提供主電纜之連接端子。
四、凹槽式插頭入線口:引接電源之凹槽式插頭應具足夠安培額定。
五、電纜配置:穿過封閉體(箱體)之電纜應具足夠之保護,其配置應避
免電纜拉力傳至終端。
第五款 除開關盤外其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5-239,240,241條)
第5-239條 (支架器具之配線)
一、支架之配線:布景用之支架配線應置於支架內部,且器具穿線桿應
穿越至布景之背面,穿線桿末端應套上護套。延伸穿越布景之配線採用
設計供嚴苛使用之軟線時,支架或其他器具得使用外部配線,其接線頭
或接續點不得置於器具之背罩內,且終端連接應為經確認供舞臺使用之
連接器,於實務上連接器應位於距器具四五○毫米之範圍內。
二、架設:器具應安全固定之。
第5-240條 (可攜式燈軌)
可攜式燈軌之裝設應符合第5-227條第一款上緣燈及前舞台側燈之規定。
電源電纜經過金屬處,應以絕緣護套保護,且使電纜拉力不能傳達至連
接點。
第5-241條 (燈串)
於燈串上配線之接點應交互錯開。如燈座之端子為可穿透絕緣使與導體(
線)接觸者,僅可附掛於絞線型導體(線)。封閉於易燃材質之燈罩或類似
裝置內之燈泡,應具有防護。
第五款 除開關盤外其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5-242,243,244條)
第5-242條 (特殊效果)
用於模擬雷擊、瀑布或類似特效之電氣裝置,其裝設及配置,應能防止
火燄、火花或高溫微粒與易燃材質接觸。
第5-243條 (多極式分路電纜連接器)
用於可撓性導體(線)之多極式公型及母型分路電纜連接器,其裝設應使
電纜之拉力不能傳達至連接點。母型部分應與電源軟線或電纜相接。連
接器應具安培額定,其設計應防止不同額定之裝置相互連接;惟二十安
培T型槽插座得與相同電壓額定、十五安培之附接插頭相接。交流多極
式連接器之極性應符合第4-68條(解說:附接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
接頭,及輪緣型裝置) 規定。
第5-244條 (可攜式設備導體(線))
一、導體(線)類型規定如下:
(一)一般要求:供電給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可撓導體(線)含電纜延伸線,應
為經登錄超嚴苛使用之軟線或電纜。
(二)立燈:經登錄為嚴苛使用之軟線,在無外力損害顧慮,且過電流裝
置額定為二十安培以下時,得作為立燈之電源供應導體(線)。
第五款 除開關盤外其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5-244條) 2/3
(三)高溫使用:穿於套管內長度為一.○公尺以下之特殊組合導體(線),
若個別導體(線)為絞線,其溫度額定為攝氏一二五度以上,且外部套管壁
厚為○‧六三五毫米 以上之玻璃纖維,得取代可撓軟線(花線)。可攜式舞
台設備所需較高溫度額定之可撓電源導體(線),其一端永久連接至設備者
,得使用經合格實驗室及認可標準測試之替代適當導體(線)。
解說:舞台照明燈具通常以高溫運作。一般而言,沒有供高溫(150℃至
250℃)超嚴苛使用之軟線。略低於超嚴苛使用之軟線,其長度限制在1.0
公尺(或3.3英尺)內,以減少因置於地板上或其他區域,而有被交通或移
動場景破壞之可能性。
(四)分路器(Breakouts):經登錄為嚴苛使用之軟線,如符合下列所有
條件時,得使用於分路器組合:1.軟線用於連接包含二個以上分路之單
一多極式連接器與多個二極三線連結器。2.分路器組合中最長之軟線不
得超過六公尺。3.分路器組合整體長度附著於管架、桁架、塔台、台架
或其他堅固的支撐構造物,避免受外力損害。4.所有供給分路器組合之
分路過電流裝置之額定為二十安培以下。
解說:分路器組合是一種多極連接器,有一些懸吊式插座連接於其中,
將多分路分開成個自分路,也可能用類似的安排在懸吊式插頭上。
第五款 除開關盤外其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5-244條) 3/3,
( 5-245條)
二、導體(線)安培容量:導體(線)安培容量應符合第4-5條規定。但經登錄
為超嚴苛使用且未與具發熱元件之設備直接碰觸之可攜式多芯軟線,其
安培容量依表5-227決定。但本條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可替代導體(線),
其安培容量應符合本規則適用於該導體(線)類型之表格。
解說:分路器組合是一種多極連接器,有一些懸吊式插座連接於其中,
將多分路分開成個自分路,也可能用類似的安排在懸吊式插頭上。
第5-245條 (轉接器)
單轉雙轉接器及其他單一與多回路出線口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減少電流額定:轉接器不得使用於較大電流額定之舞台回路。
二、連接器:所有連接器依第5-244條規定配線。
三、導體(線)類型:轉接器及單轉雙接器之導體(線)應為經登錄超嚴苛使
用或嚴苛使用之軟線。嚴苛使用之軟線其總長限定在一‧○公尺。
第六款 化妝室 ( 5-246,247,248條)
第5-246條 (懸吊燈座)
懸吊燈座不得裝設於化妝室內。
第5-247條 (燈泡護罩)
在化妝室內所有距離地面低於二‧五公尺暴露之白熾燈泡,應配有開口
式護罩,該護罩應固定至出線盒蓋,否則應以其他方式密封之。
解說:由於化妝室內有多種易燃性材質,如化妝品與假髮,因此不得使
用懸吊式燈座。燈泡須配有適當開口式護罩,可更換燈泡且不易被移除
。如此使得避免燈泡與易燃性材質接觸之防護不易被破壞。
第5-248條 (需用的開關)
化妝室內所有裝設於化妝鏡附近,或化妝台上方之燈具與插座,應由裝
設在化妝室牆上之開關來控制。每一化妝鏡附近或化妝台上方由開關控
制之插座,應於化妝室外門口附近設置插座帶電指示燈。裝設於化妝室
內之其他出線口則不需開關。
解說:僅針對化妝鏡附近及化妝台上之插座。設於房間其他地方的插座
,則不必裝設開關與指示燈。開關規定之目的在確保所有咖啡壺、燙髮
鉗、吹風機與其他類似的用電器具,在表演終了後能被斷電。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訓練教材
(103年度)
第五章第18節
節慶活動、馬戲團表演、
展覽會及類似活動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262,264條)
第5-262條 (適用範圍)
節慶活動、馬戲團表演、展覽會及類似活動用之可攜式配線及設備之裝
設,包含在構造物上或構造物內之配線,應符合本節規定。
第5-264條 (其他章節相關規定)
一、可攜式配線及設備:本規則其他章節與本節規定不同時,可攜式配線
及設備應依本節之規定。
二、永久式構造物:永久式構造物之配線應符合本章第十五節及第十六節
之規定。
四、利用水池、噴水池及類似蓄水設備之表演設備,其裝設應符合第六章
第十七節相關規定。
解說:本節規定臨時性演出如嘉年華會、馬戲團與博覽會之可攜式配線與
設備之裝設。本節規定適用於可攜式構造物內部或上面的所有配線。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265,266條)
第5-265條 (架空導體(線)間隔)
架空導體(線)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垂直間隔:導體(線)至地面之間隔應符合第2-100條(解說:架空導體(
線)及電纜之間隔) 規定。此規定僅適用於裝設於帳棚及營業場所之外部
配線。
二、可攜式構造物之間隔:
(一)、六○○伏特以下:除供電給該構造物之導體(線)外,可攜式構造物
與六○○伏特以下架空導體(線)之間隔,於任何方向均不得少於四‧五公
尺。
(二)、超過六○○伏特: 可攜式構造物不得位於超過六○○伏特導體(線
水平四‧五公尺下方之空間內。
第5-266條 (電氣設備之保護)
於可攜式構造物內部或上面之電氣設備及配線方法,有遭受外力損害之虞
者,應有機械性之保護。
第二款 電源 ( 5-267,268條)
第5-267條 (接戶設施)
接戶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護:受電設備除可上鎖者外,不得裝設於非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場
所。
二、架設及場所:受電設備,除為耐候型構造者外,應安全固定在堅固
處,並作防氣候影響之裝設。
解說:在露天遊樂場、嘉年華會與類似活動中,整個現場包含有電氣設
備之處,都有大量的人員通行。此規定有助於安全防護一般大眾,避免
意外觸及帶電的受電設備。
第5-268條
(多重電源)
可攜式構造物由多重電源、分離的電源供電系統供電者,若構造物間之分
隔距離小於三‧七公尺者,其所有電源之設備接地導體(線)應於構造物處
搭接在一起。搭接導體(線)應為銅質且其線徑應依表2-289表(解說:接地
管槽及設備接地導線最小線徑)並以可攜式構造物之供電最大過電流裝置
決定之,但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解說:彼此距離小於3.7公尺由多重電源供電之構造物,為了維持其暴露
的非載流之金屬部位間等電位,本規定使用共同接地搭接。
第三款 配線方法 ( 5-269條) 1/2
第5-269條 (配線方法)
一、類型:使用可撓軟線(花線)或電纜應經登錄為超嚴苛使用,於不會遭
外力損壞之場所,得使用經登錄為嚴苛使用。屋外使用應為登錄適用於
潮濕環境且為耐日照型。超嚴苛使用之可撓軟線(花線)或電纜得作為不會
遭受外力損害之可攜式娛樂騎乘設施或表演設備之永久性配線。
二、單芯導體(線):單芯電纜僅得使用於線徑為三十八平方毫米以上者。
三、開放式導體(線):除為經登錄之組件一部或燈串照明,其裝設符合第
二章第五節規定外,不得使用開放式導體(線)。
四、接續:可撓軟線(花線)或電纜於線盒或配件之間應為連續,不得接續
或分接。
五、軟線連接器:除使用經登錄為潮濕環境使用者,軟線連接器不得裝
置於地面。連接器與電纜之連接,除有防護外,不得裝置於觀眾往來之
路徑或公眾可觸及之區域內。
六、支撐:針對娛樂騎乘設施、表演設備、帳篷或類似構造物之配線,
不得利用其他騎乘設施或構造物來支撐。但為此目的特別設計者,不在
此限。
第三款 配線方法 ( 5-269條) 2/2, ( 5-270條)
七、保護:可撓軟線(花線)或電纜若為公眾可觸及者,其裝置應使絆倒危
險性降至最低,且得於其上覆蓋較不易導致絆倒之絕緣墊。電纜得埋設
之。
八、線盒及配件:每個連接點、出線口、開關點或接線點,應裝設線盒
或配件。
第5-269條
(騎乘設施、帳篷及營業攤販)
一、隔離設備:每個可攜式構造物應有可隔離所有非被接地導體(線)之隔
離設備,隔離設備應位於操作員視線可及且與操作站距離其一‧八公尺範
圍內。操作員應可輕易觸及隔離設備包括騎乘設施正在運轉時。在非合
格人員可觸及之處,隔離設備應可上鎖。能啟斷熔線隔離器或斷路器之
跳脫裝置,於騎乘設施操作台之開關閉合(ON)時,得作為啟斷電路之方
法。
二、帳篷及營業攤販內部之可攜式配線:裝設在帳篷及營業攤販內部之
電燈配線應安全裝設之,在易受外力損害之處應加機械性保護。所有一
般照明燈泡應以適當之燈具或燈座加防護罩以防止意外之破損。
第三款 配線方法 ( 5-271條)
第5-271條
(可攜式分電箱或終端箱)
可攜式分電箱或終端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造:箱體應設計為除合格人員於進行所需之測試、調整、供電或
維護時外,不得有帶電組件暴露。裝設於屋外者,箱體應為耐候型構造
,架設高度應使封閉體(箱體)底部在地上一五○毫米以上。
解說:此規定可避免過多的濕氣進入設備內,且使自底下進出設備的導
線可有適當的彎曲半徑。
二、匯流排及端子:匯流排之安培額定不得低於供電幹線之過電流裝置
額定值。導體(線)終端直接接至與匯流排時,應使用匯流排連接器。
三、插座及過電流保護:插座應於箱體內裝設過電流保護。除符合第四
章第十一節電動機負載之規定外,過電流保護不得超過插座之安培額定
。
四、單極式連接器:使用單極式連接器時,應符合5-290條規定。
第三款 配線方法 ( 5-272條)
第5-272條
(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保護)
一、下列情況應設置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以保護人員:
(一)所有一般大眾輕易可觸及或非閉鎖型供插接使用之單相一二五伏特、
十五與二十安培之插座。
(二)一般大眾輕易可觸及,且由單相一二五伏特、十五或二十安培分路供
電之設備。
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得為附接插頭之一部或安裝於電源供應軟線距離
附接插頭三○○毫米之範圍內;亦得使用經登錄內置人員保護之接地故
障斷路器(GFCI)之軟線組。
二、不需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保護之處:不能從地面輕易可觸及且僅
作為使電氣設備快速隔離與連接之插座,不需有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
保護。此類插座應為閉鎖型。
三、不得使用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保護之處:出口指示燈不得裝設接
地故障斷路器(GFCI)保護。
第四款 接地及搭接 ( 5-273,274條)
第5-273條
(設備搭接)
接至相同電源之下列設備應予搭接:
一、金屬管槽與金屬被覆之電纜。
二、電氣設備之金屬封閉體(箱體)。
三、可攜式構造物、拖車、卡車,或其他包含或支撐電氣設備之金屬架
與金屬組件。
供電給本條之設備電路,有可能使金屬架或金屬組件帶電時,其設備接
地導體(線)得作為設備之搭接線。
第5-274條
(設備接地)
所有被接地之設備應接至第2-286條規定類型與線徑之設備接地導體(線)
,且應依第二章第八節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裝設。
設備接地導體(線)應接至系統被接地導體(線),其連接點應在接戶隔離設
備處。若為分離的電源供電系統,例如發電機,則連接點應位於發電機
或由發電機供電之第一個隔離設備處。
被接地電路導體(線)不得於接戶隔離設備負載側或分離的電源供電系統隔
離設備負載側,連接至設備接地導體(線)。
第四款 接地及搭接 ( 5-275條)
第5-275條
(確保接地導體(線)之連續性)
為降低感電危險,依第2-284條(由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之設備)、第
2-296條 (附插頭可撓軟線(花線)連接之設備)、第4-62條(濕氣或潮濕場所)
第三款及第5-315條第四款(臨時電插座)規定所裝之接地導體(線),應於每
次可攜式電氣設備連接電源時,確認其連續性。
解說:娛樂設施之暫時性性質,及在某些情況下,與博覽會、嘉年華會
及馬戲團有關之整個配電系統,會增加設備接地導體系統連續性被阻斷
之可能性。確認接地系統連續性,有助於確保工作人員與一般大眾之安
全,他們可能與電氣設備或被通電設備之暴露非載流表面碰觸。每次可
攜式設備重新連接時,都必須確認接地系統的連續性。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訓練教材
(103年度)
第五章第19節
電影攝影棚、電視攝影棚
及其他類似場所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276,278條) 第二款 舞台或攝影場地( 5-279條)
第5-276條 (適用範圍)
本節規定適用於除第5-209條(解說:劇院、電影及電視攝影棚之
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規定外使用軟片或是電子式攝影機之電視攝
影棚及電影攝影棚。
第5-264條
(可攜式設備)
可攜式舞台及攝影棚之照明設備及可攜式電源配電設備,若送電中有合格
人員監管,且與一般民眾隔離,得於戶外作為臨時性使用。
第5-279條 (永久配線)
永久配線應為鎧裝(MC)電纜、含有符合表2-298規定線徑之絕緣設備接地
導體(線)之裝甲(AC)電纜、礦物絕緣(MI)金屬電纜,或裝設於經認可之管
槽內。
第二款 舞台或攝影場地 ( 5-280條)
第5-280條
(可攜式配線)
一、舞台攝影場地之配線:舞台攝影場地燈光之配線及其他未固定之供
電配線,須使用經登錄嚴苛使用之可撓軟線與電纜。於易受到外力損壞
之地方,此類之配線須使用經登錄超嚴苛使用之可撓軟線及電纜。若全
部連接之負載未超過電纜之最大安培容量,則允許電纜有接續或分接頭
。
二、舞台效果及作為舞台道具之電氣設備:若導體(線)具有防止外力損壞
之保護且使用經認可電纜綑綁線或絕緣U型釘固定在佈景上,則舞台效
果及作為舞台道具之電氣設備之配線得使用經登錄之單導體(線)或多芯導
體(線)之可撓軟線或電纜。經登錄裝置施作之接續或分接頭,得裝設於二
十安培以下保護之電路。
三、其他電氣設備:非屬超嚴苛使用之軟線及電纜得作為經登錄組合體
之一部。
第二款 舞台或攝影場地 ( 5-281~3條)
第5-281條
(舞台燈光及效果之控制)
使用在製片場舞台攝影場地之燈光與效果(在舞台、製片廠及外景拍攝
地點)之開關應為可外部操作型。接觸器作為保險絲之隔離設備使用時
,除遠端控制開關外,外加一個可控制每一個接觸器之獨立外部操作適
當容量之開關,須裝設於距離接觸器一.八公尺以內處。裝設於距離外
景拍攝地點配電盤一.八公尺以內之單一可外面操作之開關,得同時隔
離該外景拍攝地點配電盤上的所有之接觸器。
第5-282條
(直流插接接線盒)
每一個直流插接接線盒之插座須為三十安培以上之額定。
第5-283條 (帶電組件之封閉及防護)
一、帶電組件:帶電組件應予封閉或防護,以防止人員及物體意外碰觸
二、開關:所有開關應為可外部操作之類型。
三、變阻器:變阻器應裝設於可封閉所有帶電組件,且僅外露操作把手
之經認可箱體或箱櫃內。
四、載流組件:大型開關、外景拍攝地點配電盤、匯流排軌架及直流插
接接線盒之載流組件須被封閉、保護或裝設於人員不會意外進入而接觸
載流組件或攜帶導電體意外碰觸載流組件之地方。
第二款 舞台或攝影場地 ( 5-284,5條), ( 5-286條) 1/3
第5-284條
(可攜式照明器具)
可攜式照明器具與工作燈應以可撓軟線、合成物或金屬外皮的陶瓷插座
及堅固的保護設置。
第5-285條
(可攜式弧光燈)
一、可攜式碳棒弧光燈:可攜式碳棒弧光燈須堅固地架設。弧光燈須提
供阻擋火花與碳棒及防止人員或物體接觸弧光或裸露之帶電組件為設計
目的之外箱,且外箱需具有通風。所有開關須為可以外部操作類型。
二、可攜式非碳棒弧光放電燈:包含封閉的弧光燈在內之可攜式非碳棒
弧光燈及關聯的安定器須為經登錄。相互連結之軟線組及相互連結之軟
線與電纜須為經登錄超嚴苛使用類型。
第5-286條
(過電流保護—一般要求)
電影製片廠舞台拍攝地點燈光及供電給舞台燈光用之舞台電纜,其自動
過電流保護裝置(斷路器或保險絲),應符合下列規定。導體(線)、電纜
或軟線之各種線徑所允許最大安培容量,須符合第三章第310節及第四章
第400節之適用表格。
第二款 舞台或攝影場地 ( 5-286條) 2/3
一、舞台電纜:舞台拍攝地點燈光之舞台電纜應以不超過第三章第310節
及第四章第400節所列適用表格內安培容量之400%過電流保護裝置組予
以保護。
二、幹線:主要供電影製作之建築物中,從變電室至舞台之幹線應以適
當電流額定之過電流設備(通常都設置於變電室內)予以保護。過電流
設備得為可操作的多極或是單極構件。過電流保護得不要求安裝於中性
導體(線)上。每一幹線所設置之過電流裝置應不超過第三章第310節所列
適用表格安培容量之400%
三、電纜保護:電纜於穿過封閉體(箱)時,須用套管予以保護,且須防止
電纜上之拉力傳遞至連接點。於電源導體(線)穿過金屬處,應符合第3-36
條規定。符合下列所有規定時,可攜式幹線電纜得允許臨時性穿越防火
牆、地板或天花板:
(一)開孔為不可燃材質。
(二)於使用時,使用經登錄防火阻燃材質予以臨時密封穿越處。
(三)於未使用時,穿越的地方須用同等防火等級之材質予以覆蓋。
第二款 舞台或攝影場地 ( 5-286條) 3/3
四、外景拍攝地點配電盤:過電流保護(熔線或是斷路器)須設置於拍攝地
點配電盤。拍攝地點配電盤內之熔線安培定額應不超過拍攝地點配電盤
與連接線盒間電纜安培容量之400%。
五、直流插接接線盒:經由直流插接接線盒供應電源之電纜與軟線應為
銅質。小於八平方毫米之電纜與軟線須使用包含二個筒型熔線或二極斷
路器之插頭與連接線盒連接。熔線額定或是斷路器之設定值應不超過第
三章第310節、第四章400節所列適用表格之電纜與軟線之額定安培容量
400%。連接線盒不得使用於交流電系統中。
六、交流電配電箱:使用在音樂舞台及拍攝地點之交流電配電箱,應包
含具極性之接地型連接插座。
七、燈光:工作燈、立燈及額定一○○○瓦以下且與直流插接線盒相接
之燈具,須用內含二十安培以下之二個筒型熔線插頭,或連接至二十安
培以下熔線或斷路器保護電路之特殊出線口。除非栓型熔線接至拍攝地
點配電盤內熔線或斷路器之負載端,否則不得使用栓型熔線。
第二款 舞台或攝影場地 ( 5-287條)
第5-287條
(電視攝影棚拍攝地點幹線導體(線) 之線徑選擇)
電視攝影棚拍攝地點幹線導體(線)之線徑規定如下:
一、一般要求:得依表5-287所列之需量因素應用於攝影棚或舞台燈光之
最大可能連接負載,以選定介於變電室與舞台間所有固定安裝之幹線,
及介於主舞台配電盤與舞台配電中心或拍攝地點配電盤間所有固定安裝
之幹線。
表 5-287 舞台拍攝地點燈光之需量因數
舞台拍攝地點燈光之需量因數適用範圍(伏安/VA)
50,000以下部分
50,001~100,000部分
100,001~200,000部分
200,000以上部分
幹線需量因數(%)
100
75
60
50
二、可攜式幹線:最大可能連接負載之百分之五十需量因數得應用於所
有可攜式幹線。
第二款 舞台或攝影場地 ( 5-290條)
第5-290條 (單極分離式連接器)
一、一般要求:使用單極可攜式電纜連接器時,連接器應為經登錄且為
扣鎖型。承載電流之單極分離式連接器之並接組合當作輸入裝置使用時
,須有明顯的警告標籤註明內部並接的地方。單極分離式連接器之使用
,至少須符合下列任一情況:
(一) 連接或隔離連接器應僅可於電源連結器與電源互鎖情況下,且於電
源通電時,連接器不得連接或隔離。
(二) 線路連接器為經登錄順序互鎖型者,其負載連接器應依下列順序連
接,而依下列反向順序隔離:1、連接設備接地導體(線)。2、若有被接地
導體(線)時,連接被接地電路導體(線)。3、連接非被接地導體(線)。
(三) 線路連接器旁應有警告標識指示插頭連接時,應依下列順序連接,
而依下列反向順序隔離:1、設備接地導體(線)連接器。2、若有被接地導
體(線)時,被接地電路導體(線)連接器。3、非被接地導體(線)連接器。
二、可替換性:使用於可攜式專業電影及電視設備之單極分離式連接器
,如為經登錄之交流(ac)/直流(dc)兩用或不同之電流額定,且以適當方式
明確標示其所要連接之系統,則得於同一個用電場所使用。
第三款 化妝室( 5-292條) 第五款 硝酸纖維素影片儲藏室( 5-294,5條)
第5-292條 (化妝室)
化妝室之固定式配線須符合第三章所規定之配線方式。可攜式化妝室之
配線應經確認。
解說:本規定與第16節第六款規定不同。
第5-294條 (硝酸纖維素影片儲藏室內之燈泡)
硝酸纖維素影片儲藏室內之燈泡須裝在玻璃包封及墊片式之堅固燈具中。
燈泡之每一非被接地導體(線)皆須有一極之開關控制。此開關須設在儲藏
室外面並有指示燈顯示開關是處於開或關狀態,且須與儲藏室內所有出線
口之電源非被接地導體(線)隔離。
解說:硝酸纖維素影片(膠片)為易燃材質,安全上須有較周詳之考量。
第5-295條
(硝酸纖維素影片儲藏室內之電氣設備)
除5-294條規定外,硝酸纖維素影片儲藏室內不得設置插座、出線口、電
熱器、可攜式燈具或是其他可攜式電氣設備。但得設置經登錄適用於該場
所且符合本章第一節(Article 500, Class I, Division 2.)規定之電動機。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訓練教材
(103年度)
第五章第20節
動畫放映室
第一款 一般規定 ( 5-300,301條)
第二款專業型的設備與放映機 ( 5-302條)
第5-300條 (適用範圍)
本章節的規定適用於動畫放映室、動畫放映機與使用白熾燈泡、碳棒式
弧光燈、氙氣燈或其他會產生危險氣體、灰塵或輻射的光源設備之專業
型或是非專業型相關設備。
第5-301條
(用詞定義)
一、非專業型放映機:非專業型放映機是指本條所定義之專業型放映機以
外之放映機。
二、專業型放映機:使用最小寬度三十五毫米或且每一邊212孔/m或的三
十五毫米或七十毫米底片之一種放映機,或是一種使用碳棒式弧光燈、氙
氣燈或其他會產生危險氣體、灰塵或輻射的光源設備。
第5-302條 (動畫放映室的規定)
每一個專業型放映機需安置在放映室內。每一個放映室須為永久式建造,
且應確認為放映室的建築物類型。所有放映口(埠)、聚光口(埠)、檢視觀
看口(埠)與類似的開口應以玻璃或其他經確認的材料完全密封。這類的放
映室不須視為本章第1節所定義的危險(分類)場所。
第二款專業型的設備與放映機 ( 5-303條)
第5-303條 (相關電氣設備的場所)
一、電動機發電機組、變壓器、整流器、變阻器與類似設備:在使用硝
酸鹽底片的場所,用於放映或是聚光燈設備的電流供應或是控制的電動
機電機組、變壓器、整流器、變阻器與類似的設備應設在獨立的房間內
,若設在放映室內時,應位於弧光或火花不會碰觸底片的地方,或有相
當之防護。
二、開關、過電流裝置或是其他的設備:正常時不需要或不用於放映機
、音效重置、大量或其他特殊效果的燈泡或其他設備之開關、過電流裝
置或是其他的設備不得設於放映室內。惟經確認僅使用纖維二醋酸酯(
安全)底片的放映室內,得安裝連結放影設備操作與燈光、布幕、與音
效裝置等控制的附屬電氣設備,在此種放映室的門外及室內明顯位置處
須貼有【此房間內僅可使用安全底片】之標示。此外,觀眾席燈光的遠
端遙控開關或操作動畫場景布幕與遮幕的電動機開關亦可安裝在放映室
內。
第二款專業型的設備與放映機 ( 5-302條)
第5-304條 (導體(線)之線徑)
供電給專業型弧光燈及氙氣燈放映機的電源出線口之導體(線)不得可小於
八平方毫米,且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放映機的電流額定。供電給白熾燈
泡型放映機的導體(線)須符合第2-35條(分路之基本要求) 所規定的一般配
線標準。
第5-305條 (在燈炮與發熱設備上的導體(線))
導體(線)週溫大於50°C的地方,所有燈泡或其他設備須使用額定運轉溫度
200°C以上的絕緣導體(線)。
第5-306條 (可撓軟線)
可攜式設備須使用經確認可供嚴苛使用之軟線。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訓練教材
(103年度)
第五章第21節
臨時電裝設
臨時電裝設 ( 5-314條)
第5-314條 (時間限制)
臨時電裝設之時間限制如下:
一、施工期間:於建築物、構造物、設備之建造、改建、保養、維修、
拆解或其他類似作業期間,得裝設臨時電力與照明。
二、九十天:期限不超過九十天,供節慶裝飾用燈光或類似目的者,得
裝設臨時電力及照明。
三、緊急情況及測試:於緊急情況、測試、試驗及開發工作之期間,得
裝設臨時電力與照明。
四、移除:施工完成或裝設臨時電之目的已達成時,應立即移除臨時配
線設施。
解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90天期限,僅適用於與假日展示相關之臨時性
電氣裝置。臨時性配線裝設之建造、緊急情況及測試,均不受此時間限
制。由於本節規定使得臨時性配線裝設可能不符合所有用於永久安裝之
規定,因此,一旦施工完成或裝設臨時電之目的已達成,所有臨時性配
線不僅必須斷電,且應自建築物、構造物或其他裝置場所中移除。
臨時電裝設 ( 5-315條) 1/5
第5-315條 (一般規定)
臨時電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戶設施:接戶設施應依第二章第六節規定裝設。
二、幹線:幹線應依第2-213條、第2-215條、第2-232條及第2-235條規定
裝置過電流保護。導體(線)得為電纜組合,或依表4-5規定經確認為嚴苛
使用或超嚴苛使用型之多芯軟線或電纜。非金屬型(Type NM)及非金屬被
覆型(Type NMC)電纜得使用在住宅、建築物或構造物,且無高度限制或
建築物之構造類型限制,亦不需隱藏於牆壁、地板或天花板內。若僅合
格人員可觸及者,單芯絕緣導線得裝設於第5-314條第三款規定之情形。
解說:本規定不論其建築高度或建造型式為何,非金屬及非金屬被覆電
纜得使用於任何建築物或構造物中。臨時性幹線得為電纜組合、多芯或
單芯軟線。用作幹線之軟線必須經確認為可供嚴苛或超嚴苛使用者。單
一導線不得為開放式導線,而必須為電纜組合之部分或配於管槽系統中
。只有在緊急情況或測試期間才可使用開放式或獨立導體幹線。
臨時電裝設 ( 5-315條) 2/5
三、分路:所有分路應引自經確認之電源出線口、開關盤或配電箱、馬
達控制中心、或熔線開關箱。導體(線)得為電纜組合,或依表4-5規定經
確認為嚴苛使用或超嚴苛使用型之多芯軟線或電纜。導體(線)應依2-213
條、第2-215條、第2-234條及第2-235條規定裝設過電流保護。非金屬型
(Type NM)電纜及非金屬被覆型(Type NMC)電纜得使用在住宅、建築物
或構造物,且無高度限制或建築物之構造類型限制,亦不需隱藏在牆壁
、地板或天花板內。
惟依第5-317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用途而裝設之分路,得使用單芯絕緣
導體(線)。如依第5-317第二款規定裝設配線,其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
○伏特,配線應避免受外力損害,且導體(線)應支撐在礙子上,其礙子間
距應不超過三公尺;若為燈串照明時,導線之安排應防止過度拉力傳遞
至燈座。
解說:本條第三款對於安全的基本規定為臨時性配線之位置與裝設應使
其避免受到外力損害。注意嚴苛使用或超嚴苛使用之延長軟線得被敷設
於樓地板上。
臨時電裝設 ( 5-315條) 3/5
四、插座:
(一)、所有插座:所有插座應為接地型。除裝設於符合2-277條可作為設
備接地導體用之連續金屬管槽或連續金屬護套之電纜外,所有分路應包
含一條獨立之設備接地導體(線),且所有插座應與設備接地導體(線)連接
。施工現場之插座不得由臨時照明分路供電。
(二)、潮濕場所之插座:所有裝設於潮濕場所之十五安培及二○安培、一
二五伏特及二五○伏特插座應符合4-70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
解說:本規定在於將照明及插座負載的非被接地導線分開,以使熔線、
斷路器或接地故障斷路器因故障或設備過載而動作時,不會造成照明回
路斷電。
五、隔離設備:每個臨時電路之所有非被接地導體(線),應裝設適當之隔
離開關或插接連接器以便隔離。多線式分路應有可在其引接電源之出線
口或配電箱處同時隔離所有非被接地導體(線)之隔離設備,並得使用經確
認之連動把手隔離設備。
臨時電裝設 ( 5-315條) 4/5
六、燈泡保護:所有一般照明之燈泡應有適當燈具或燈座防護,以便防
止意外之接觸或破損。除外殼被接地外,黃銅質外殼或紙板燈座或其他
金屬外殼燈座不得使用。
七、接續:施工現場之電路若使用多芯軟線或電纜組合時,其導線接續
得不使用配線盒,惟應確保設備接地之連續性。如第1-20條第二款及第48條規定。導線管、薄管系統或金屬被覆之電纜系統有變更時,應使用線
盒、導管盒或終端配件等,且每一導線應有開孔護套。
八、意外損害之保護:可撓軟線(花線)或電纜應有意外損害之保護,避免
銳角或突出。在經過出入口或其他夾擠處,應有防止損壞之保護。
解說:不同於第4-8條規定,臨時電裝設允許可撓軟線(花線)與電纜,因
其使用需要,當有防止損壞之保護時得通過出入口。
九、裝置內之終端:可撓軟線(花線)或電纜進入含有終端裝置之封閉體(
箱體),應以適用之配件固定於箱體。
臨時電裝設 ( 5-315條) 5/5, ( 5-317條) 1/4
十、支撐:電纜組合及可撓軟線(花線)及電纜應於適當間距之位置支撐,
以確保其不受外力損害。支撐應為U型釘、電纜綁紮線、吊帶或類似型
式之配件,使其不致受損。植物不得用於分路或幹線架空跨距之支撐。
但符合第5-314條第二款之節慶用照明,若導線或電纜裝有適當之釋放拉
力裝置、承受張力裝置或其他經確認之方法,避免因植物之移動而造成
損壞,則樹木得作為分路導體(線)或電纜架空跨距之支撐。
解說:本規定假日照明得裝設及支撐於樹上,不超過90天,只要配線的
安排是依據適當的釋放拉力裝置、承受張力裝置,或其他方法以避免因
樹木晃動而傷害導線。
第5-317條 (人員接地故障保護)
所有臨時配線裝置之人員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條只適用於
在建築物、構造物、設備之建造、改建、保養、維修、拆解及其他類似
作業期間,供電給人員使用設備之臨時電配線裝設。無論由電業供電或
由現場發電機供電均應依本條規定辦理。
臨時電裝設 ( 5-317條) 2/4
一、插座出線口:用於在建築物、構造物、設備之建造、改建、保養、
維修、拆解及其他類似作業期間,供電給人員使用設備之臨時插座,應
依下列規定裝設。惟僅在工業建設中,其維護及監督情況確保僅由合格
人員執行時,對於僅供電給斷電時會造成更大危險或其設計不適用接地
故障斷路器保護之設備的插座出線口,得採本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設
備接地導體(線)確保程序保護。
(一) 非永久配線之插座出線口:所有單相一二五伏特、十五安培、二十安
培及三十安培之插座出線口,非屬建築物、構造物永久式配線之一部,
且供人員使用者,應有接地故障斷路器以保護人員。:
(二)既設或裝設為永久配線之插座:所有單相一二五伏特、十五安培、二
十安培及三十安培之插座出線口,若為既設或裝設為建築物或構造物永
久配線之一部,且做為臨時供電者,應有保護人員之接地故障斷路器,
並得使用內含經登錄之人員接地故障斷路器,且被確認為可攜式使用之
軟線組或裝置。
臨時電裝設 ( 5-317條) 3/4
(三) 一五千瓦以下可攜式發電機上之插座: 所有單相一二五伏特及一二五
/二五○伏特、十五安培、二十安培及三十安培之插座出線口,其為一五
千瓦以下可攜式發電機之一部者,應有保護人員之接地故障斷路器。所
有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一二五伏特及二五○伏特之插座,包括可攜式
發電機之一部者,若用於有濕氣或潮溼場所時,應符合4-70條第一款及
第二款之規定。
二、其他出線口之使用: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之臨時配線裝置
及插座,用於在建築物、構造物、設備之建造、改建、保養、維修、拆
解及其他類似作業期間,供電給人員使用設備者,應依下列第一目規定
予以保護,或依第二目規定之設備接地導體(線)確保程序保護。
(一)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GFCI):以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人員。
(二) 設備接地導體(線)確保程序:指定一位以上人員於現場,依照書面之
設備接地導線確保程序,以持續確保所有非屬建築物、構造物永久配線
之軟線、插座,及利用軟線附插頭連接之設備之接地線,確實依第2-284
條、第2-296條、第4-62條第三款及第5-264條第四款之相關規定裝設及維
護,並符合下列規定:
臨時電裝設 ( 5-317條) 4/4
1.非屬建築物、構造物之永久配線之軟線組、插座及利用軟線附插頭連
接並須接至設備接地導體(線)之設備,應實施下列測試:(1)所有設備接
地導體(線)應測試其連續性且確保電氣之導通。(2)每個插座及附接插頭
應針對設備接地導體(線)之正確連接做測試。設備接地導體(線)應與其
適合之端子連接。(3)所有規定之測試應按照下列實施:
a.第一次現場使用之前
b.有損壞跡象時
c.設備維修後開始使用之前
d.週期不超過三個月之定期檢查
2.上述所要求之測試應做成紀錄便於主管機關查驗。
解說:由於使用臨時性配線的人員在進行建造、改建、維護、修理及破
壞等作業時,常常遇到較為嚴苛的環境條件,而較有可能發生觸電或電
殛危險。本條第一款規定用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所有臨時性裝設的單相
125伏特,15、20及30安培插座,其目的在於保護使用這些插座的人員,
在建造及維護作業期間可能會遇到的觸電危險。
臨時電裝設 ( 5-318~322條)
第5-318條 (防護)
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配線,應設置適當之圍籬、屏障或其他有效
之措施,以限制僅被授權之合格人員才可接近。
第5-319條 (臨時電設施之檢驗)
臨時電設施應經檢驗合格方得送電。
第5-320條(屋外防水燈頭)
臨時屋外照明應使用無開關之防水燈頭
第5-321條(照明分路之設置)
每一照明分路之總負載電流不得超過十五安培,並裝設分路過電流保護
器;惟每一燈具不必另裝開關。
第5-322條(照明開關及保護設備之裝置)
照明開關及保護設備應儘量裝置於屋內;惟應裝置於屋外時,應附防雨
設施,且該項設施應為專用,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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