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系統 - 第3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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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電力工程技術決策支援及業務推動」委辦計畫
現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新公告條文訓練教材
第六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五節「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第六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委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編製者:杜國良電機技師(明良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第一屆常務理事
註:本講義條文文字僅供參考,敬請以正式公告者為準!
解說文字,大部分源自NEC Handbook。
敬請尊重智慧財產權!
103.09
第六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六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本節係新增)
修正重點說明
第一款 通則
(第396-1 條~第396-3條)
車輛充電系統裝設之範圍、定義、
電壓及材料配件品質。
第二款 配線方法
(第396-4條)
電動車耦合器之配線方法,防範
人員錯誤操作。
第三款 設備構造
(第396-5條 ~第396-11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額定容量、標示、
耦合方法、電纜、電纜自動斷電
及互鎖等構造,確保人員操作安
全。
第四款 控制與保護
(第396-12條 ~第396-16條)
規範電動車輛充電時之控制與保
護規定,避免人員感電及設備損
壞。
第五款 電動車電源設備場所
(第396-17條~第396-19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位於不同場所之
特殊要求,保障安全操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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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通則
第396-1條 (適用範圍)
以傳導或感應方式連接電動車輛至電源之電動車輛外部電氣導體(線)
與設備之裝設,應適用本節規定;電動車輛充電有關設備與裝置之裝設,
亦同。
解說:本節之適用範圍,涵蓋裝設在電源接戶點與公路上使用的電動車外殼間
之所有充電用電氣配線及設備。
傳導方式:分交流、直流
感應方式
資料來源: http://ppt.cc/seaM
資料來源: http://ppt.cc/MG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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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條 (用詞定義)本節重要名詞定義如下:
連接口
充電接口
資料來源:工業局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實務規範-第1部-設置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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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條 (用詞定義)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使用,且由可充電蓄電池、燃料電池、太陽
光電組列或其他方式提供電力至電動機,作為主要動力之自動式車
輛及電動機車。。
二、插電式油電混合動力車(PHEV):指在道路上使用,具備可充電儲
存系統,能儲存及使用車外之電能,且有其他種類動力來源之一種
電動車輛。(註: PHEV 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三、可充電儲存系統:指具有可被充電及放電能力之各種電源。
四、電動車耦合器:指相互搭配之電動車充電接口與電動車連接器。
五、電動車供電設備:指以轉移用戶配線與電動車輛間能量之目的而裝
設之器具,包括非被接地、接地、設備接地之導體(線)與電動車
連接器、附接插頭,及其他所有配件、裝置、電源出線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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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條 (用詞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六、電動車連接器:指藉由插入電動車充電接口,建立電氣連接至電動
車輛,以達電力轉移及資訊交換目的之裝置。
七、電動車充電接口:指在電動車輛上所設非屬電動車供電設備之組件,
而以供電力轉移及資訊交換之連接器插入裝置。
八、人員保護系統:指結合人員保護裝置與構成防護功能組合之系統,
於一併使用時,可保護人員避免遭受電擊。
九、電動車輛非開放式蓄電池:指由一個以上可充電之電氣化學電池所
組成之密閉式蓄電池。
第396-3條 (電壓)
本節供電設備應採用交流系統電壓110、110/220、190Y/110、220、380Y
/220及380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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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CNS 15511-3, C4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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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器:
充電接口+
連接器
資料來源: http://ppt.cc/Ae-s
供電設備(例)
資料來源: http://ppt.cc/yg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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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CNS15511-2 C4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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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配線方法
第396-4條 (電動車耦合器)
電動車耦合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極性:電動車耦合器應分正負極。但該系統部分經設計者確認為
適合安全充電者,不在此限。
二、不可互換性:電動車耦合器應有不與其他電源設備互換配線設備
之構造。非接地型之電動車耦合器不得與接地型電動車耦合器互
換。
三、構成及裝設:電動車耦合器之構成及裝設,應能防護人員碰觸到
電動車供電設備或電池之帶電組件。
四、無意間斷開:電動車耦合器應有防止無意間斷開之裝置。
五、接地極:電動車耦合器應有接地極。但該充電系統之一部分經設
計者確認符合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接地極連接:應採用先連接後斷開之設計。
先連接後斷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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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設備構造
第396-5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
電動車供電設備額定值,電壓為單相125伏、電流為15安或20安,或此
系統部分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電,且符合第 396-10條(註:互鎖)、
第396-11條 (註:主電源中斷)及第396-18條(註:屋內場所)規定,得以
附插頭軟線連接。其他所有電動車供電設備應為永久連接,並牢靠固定。
電動車供電設備之帶電組件不得暴露。
解說:本條條文清楚規定,非可攜式之電源設備必須予以固定裝設及永久配線。
此設備可以附裝於牆上、樓地板上或天花板上。為一般大眾之安全考量,本設
備不得有暴露之帶電組件。
第396-6條 (額定值)
電動車供電設備應具足夠額定容量供負載使用。
本節電動車輛充電負載應視為連續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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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7條 (標示)
電動車供電設備標示規定如下:
一、應由製造商標示「電動車輛專用」。。
二、不需通風之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製造廠商明顯標示之「不需通風」
標識。設備裝設後,該標識應位於視線可及處。
三、強制通風之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製造廠商明顯標示之「強制通風」
標識。設備裝設後,該標識應位於視線可及處。。
參考資料:工業局_電動車充電系統實務規範_第1部 設置規範-10003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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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8條 (連接方式)
電動車耦合方法應採用傳導或感應方式。
附接插頭、電動車連接器及電動車充電接口應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
電者。
第396-9條 (電纜)
電纜安全電流量應符合表94中5.5平方公厘或10 AWG以下,或表16之3中8
平方公厘或8 AWG以上規定。
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7.5公尺(或25英尺)。但配有經設計者確認適合
安全充電之電纜管理系統者,不在此限。
解說:電纜長度7.5公尺(或25英尺)之訂定,係由車身寬度2.1公尺(或7英尺),加
上車身長4.5公尺(或15英尺),再加上至電源出線口固定點之長度0.9公尺(或3英尺)
而得。此項規定限制電纜長度過長,過長可能會使電纜暴露而受到損害。多台電
動車使用單一充電系統,如有裝設經登錄之電纜管理系統,則允許使用長度超過
7.5公尺(或25英尺)之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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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10條 (互鎖)
當電動車連接器從電動車輛脫離時,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互鎖,以啟斷
電動車連接器及其電纜之電力。但額定電壓為單相125伏及電流為15安培
或20安培之可攜式附插頭軟線連接者,不在此限。
解說:為減少電擊危險,經由電動車電源設備採用副線或通訊互鎖以控制電力。
當副線或通訊傳輸電路失能時,可閉鎖電力之供應,隔離電動車電源設備內可能
之危險情況。
第396-11條 (電纜自動斷電)
電動車供電設備或設備之電纜連接器總成,
當受到拉扯時可能導致電纜破裂或電纜與電
力連接器脫離,並露出帶電組件者,應採自
動斷電方式將電纜及電動車連接器斷電。但
用於單相額定電壓為125伏及電流為15安培或
20安培插座之可攜式附插頭軟線連接者,不
在此限。
資料來源: http://ppt.cc/7i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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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控制與保護
第396-12條 (過電流保護)
電動車供電設備之幹線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連續責務型,其額
定電流不得小於最大負載之1.25倍。非連續負載由同一幹線或分路供電
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非連續負載加上連續負載
1.25倍之總和。
解說:OCPD ≥ ∑非連續負載 + 1.25 x ∑連續負載
第396-13條 (人員保護系統)
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經設計者確認之人員保護系統。
使用附插頭軟線連接電動車供電設備者,其人員保護系統應裝設啟斷裝
置,且為整組插頭之組件,或應位於距附接插頭不超過300公厘或12英寸
之供電電纜上。
解說:人員保護系統得含有一個以上組件,以提供電動車電源設備電路不同部分
之電擊防護,其可能運轉於50/60赫(Hz)以外之頻率、直流電壓,及/或對地電壓
高於150伏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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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14條 (隔離設備)
電動車供電設備之額定電流超過60安,或對地額定電壓超過150伏者,應
於可輕易觸及處裝設隔離設備,並能閉鎖於啟開位置。用於鎖住或加鎖
之固定裝置,應於隔離開關、斷路器處或其上方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不
得採用可攜式裝置加鎖。
第396-15條 (主電源中斷)
當電業或其他電力系統電壓喪失時,應有使電動車輛及供電設備之電能
不得反饋至用戶配線系統之裝置。
電動車輛及供電設備若符合第396-16規定者,其電能得反饋至用戶配電系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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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16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及系統其他組件,不論是車載或非車載,其被認定為有
意與車輛互連,而作為電力電源,或提供雙向電力饋送者,應經設計者
確認為適合安全充放電,且不會逆送電力至引接戶之接戶開關負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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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電動車電源設備場所
第396-17條 (危險(分類)場所)
電動車供電設備或配線裝設在特殊場所時,應符合第5章第1節至第8節
規定。
解說:如裝設符合第五章規定,則電動車(EV)充電設備可裝設於危險場所。
第396-18條 (屋內場所)
屋內場所包括整體、附加與獨立之停車場或車庫、封閉地下型停車構造
物及農業用建築物等裝設電動車供電設備規定如下:
一、位置:電動車供電設備應位於可直接連接至電動車輛處。
二、高度:電動車供電設備之耦合裝置應設於離地面高度450公厘或18
英寸以上,1.2公尺或4英尺以下處。但經設計者確認為安全充電之
場所者,不在此限。
三、不需通風:電動車輛使用非開放式蓄電池,或電動車供電設備符合
第396-7條第2款規定(註:不需通風),並經設計者確認可用於建築
物內充電而不需通風者,不需設置機械式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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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制通風:電動車供電設備符合第396-7條第3款規定,並經設計者
確認可用於建築物內充電,並須通風者,應設置機械式通風。通風
應同時具有進氣及排氣設備,且應永久裝設於建築物內供外面空氣
引入或排出口。僅經特殊設計之正壓通風系統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
適用之建築物或區域。同時可被充電之全部電動車輛,其每部之最
小需要通風量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解說:本條第四款規定通風應包括進氣及排氣設施,具通風互鎖裝置,旨在防
範必須通風才可充電之電動車在屋內無通風情況下充電。此種通風互鎖之特性
包含於標準電動車電源設備接續之副線控制內。
本條第四款規定之目的係為確保電池所釋放氫氣充分擴散與稀釋,避免發生危
險狀況。某些電動車使用之電池,在充電期間會釋放氫氣。
(一)符合表396-18~1或表396-18~2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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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96-18~1 同時可被充電之全部電動車輛,其每部之最小需要通風量(立方公尺/分鐘)
分路電壓
單相
分路安培額定
三相
110V
220V或
110/220V
190V或
190Y/110V
220V
380V或
380/220V
15
1.0
1.9
-
-
-
20
1.3
2.6
3.8
4.4
7.7
30
1.9
3.8
5.7
6.7
11.5
40
2.6
5.1
7.7
8.9
15.3
50
3.2
6.4
10
11
19
60
3.8
7.7
11
13
23
100
6.4
12.8
19
22
38
150
-
-
29
33
57
200
-
-
38
44
77
250
-
-
48
55
96
300
-
-
57
67
115
350
-
-
67
78
134
400
-
-
77
89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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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96-18~2 同時可被充電之全部電動車輛,其每部之最小需要通風量(立方英尺/分鐘)
分路電壓
單相
分路安培額定
三相
110V
220V或
110/220V
190V或
190Y/110V
220V
380V或
380/220V
15
34
68
-
-
-
20
45
90
135
156
271
30
68
136
203
235
405
40
90
181
270
313
541
50
113
226
338
391
676
60
136
271
405
469
811
100
226
452
676
782
1352
150
-
-
1014
1174
2029
200
-
-
1352
1565
2704
250
-
-
1690
1958
3381
300
-
-
2029
2349
4058
350
-
-
2367
2740
4735
400
-
-
2705
3131
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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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下列公式計算最小需要通風量:
1、單相:
通風
2、三相:
( 立方公尺 / 分鐘)
通風
( 立方公尺 / 分鐘)
( 伏特) ( 安培)

1718
1. 732( 伏特) ( 安培)

1718
通風
通風
( 立方英尺 / 分鐘)
1. 732( 伏特) ( 安培)

48. 7
( 伏特) ( 安培)

4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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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方英尺 /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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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動車供電設備通風系統由合格人員設計,作為建築物總通
風系統整體之一部分者,最小需要通風量得以符合工程研究之
計算決定。
解說:電動車充電區之通風可透過建築物通風系統。通風系統與充電系統必須
互鎖,以防止在未通風時充電。另外,合格人員必須執行計算通風之需求。
五、依前款規定設置之機械式通風設備,其供電電路應與電動車供電設
備電氣連鎖,且於電動車充電週期內保持通電。電動車輛之供電設
備,其插座額定電壓為單相125伏、電流為15安及20安,應裝設開
關,且機械式通風系統應透過供電至插座之開關為電氣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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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19條 屋外場所包含住宅停車場、車道、路邊、開放式停車構造物、
停車場,及商業充電設施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置:電動車供電設備應設於能直接連至電動車輛之位置。
二、高度:電動車供電設備之耦合裝置應設於離停車位置之地面高度
600公厘(或24英寸)以上,且1.2公尺(或4英尺)以下處。但經
設計者確認為安全充電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解說:如在屋外或開放場所進行充電,電池充電所產生之氫氣排放,相較於屋
內場所,並不會造成相同的可燃性環境危險,比空氣輕之氫氣很容易擴散至大
氣中。除了車道與停車場外,擁有適當自然通風之構造物,例如汽車棚與開放
式停車構造物,並不需要機械式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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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六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本節係新增)
修正重點說明
第一款 通則(396-20 ~396-25)
範圍、定義及其他適用規定,以及基本
裝設、接地故障保護。
第二款 電路規定(396-26 ~396-30)
電源電路之最大電壓、電流及保護,確
保系統穩定及設備安全。
第三款 隔離設備(396-31 ~396-36 )
隔離設備之裝設,避免衝擊用戶其他用
電設備及人員安全。
第四款 配線方法(396-37~396-41 )
配線方法,因應暴露於日照、屋外等環
境,防止人員感電及火災危險。
第五款 接地(396-42 ~396-48)
系統接地,確保於電路、設備帶電狀態
下人員之安全。
第六款 標示(396-49 ~396-54 )
系統電路、設備之標示,防止人員錯誤
操作。
第七款 連接其他電源(396-55 ~39659)
系統連接其他電源,降低對其他電源穩
定性之衝擊。
第八款 儲電蓄電池組(396-60 ~396- 系統裝有儲能蓄電池組,確保其充放電
62)
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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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提醒,供卓參:
1. 本節條文主要規範應用於住宅(家)屋頂型! 對於設計屋外大面積之PV電廠者,
仍可引用。因係住宅(家)屋頂型,為安全考量計採用接地系統型,以利於發生
接地故障時,能立刻隔離故障降低災害。
2. 此係發電系統而非配電系統!且此發電設施已非常接近一般人,含兒童!
3. 本系統交流與直流並存,但特性不同,故特請注意不可以使用交流開關設備
於直流側!! 讀者閱讀本節條文時,請注意條文係指DC側或AC側! 為設備維護
保養及緊急處理,特請注意設置隔離開關之必要性、標示及其相關規定!
4. 採併聯型時,變成系統中存在多種電源。故電力潮流為多方向性,有別於昔
日配電系統分電源側、負載側之單方向性!因此,標示設備、管線屬何種電源
系統,相對重要! 對於可能承受逆向電力之設備,需確認其具備該特性。
5. 本節涵蓋各種不同適用情境,應用時請注意其適用性! 法規之形成,有許多來
自災難後之防災安全措施,也是最基本之要求!
6. 本節條文精神,為因應設備推陳出新,授予設計者、安裝者相當專業判斷權
力,同時肩負所有完全責任! 線路搭配選用之設備,連結成系統網路。因此,
設計者需完全了解應用環境因素或條件限制、業主需求、在重視安全下,以
全系統之考量,從事設計工作、選用經登錄合格設備、器材!
7. 敦請將電力安全視為首要!不要為節省初設成本,而忽略安全。設計者需考慮
現行電力躉售合約為20年或以上。在此壽年期間,部分設備有重置之必要性。
因此,不可忽視可維護性、可視性、可安全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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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通則
第396-20條 (太陽光電系統範疇)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下簡稱太陽光電系統),包括組列電路、變流器
及控制器等,參見圖396-20~1及圖396-20~2所示,應符合本節規定。
前項所稱之太陽光電系統不論是否具備蓄電池等電能儲存裝置,均得與
其他電源併聯或為獨立型系統,並得以交流或直流輸出利用。
太陽光電系統之裝置,依本節規定;本節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章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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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系統類型
太陽光電系統
(Solar Photovoltaic System)
指可將太陽光能轉換成電能之全部組件
與子系統之組合,適合連接至用電負載。
(第396-20條)
太陽光電系統…並得以
交流或直流
輸出利用
(第396-20條)
交流模組系統
(第396-21.14款)
直流系統
太陽光電系統…得與其他電源
併聯或為獨立型系統,…
(第396-20條)
併聯系統
(第396-21.19款)
獨立系統
混合系統
(第396-21.21款) (第396-21.22款)
資料來源:陳斌魁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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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1條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 太陽光電系統:指可將太陽光能
轉換成電能之全部組件與子系統
之組合,適合連接至用電負載。
二. 太陽能電池:指暴露於光源下,
能產生電力之基本太陽光電裝置。
三. 模板:指太陽光電系統中,將數
片模組以牢靠方式整合固定且完
成配線,設計成可作為現場組裝
之單元。
四. 模組:指太陽光電系統中,由太
陽能電池、光學組件及除追日裝
置外之其他組件組成,暴露於日
照下能產生直流電力之完整且耐
候之裝置。
五. 組列:指太陽光電系統中,將模
組或模板以機械方式整合支撐結
構與基座、追日裝置及其他組件,
以產生直流電力之組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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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Richard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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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阻隔二極體:指用以阻隔電流逆向流入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二極體。
七.太陽光電電源:指產生直流系統電壓及電流之組列或組列群。
八.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指介於模組間之電路,及介於模組群至直流系
統共同連接點間之電路。
九.太陽光電輸出電路:指介於太陽光電電源與變流器或直流用電設備
間之電路導體(線)。
十.變流器:指用於改變電能電壓大小或波形之設備,亦稱為電力調節
裝置(PCU)或電力轉換系統(PCS)。
資料來源:http://ppt.cc/jp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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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隔二極體與旁通二極體功能
資料來源:http://ppt.cc/2BJD
旁通二極體
• 防止被遮蔭組列造成斷路
• 防止被遮蔭組列造成熱點(hot
point)
阻隔二極體
• 防止夜間電池逆流
• 防止逆流至被遮蔭組列
解說:本規則並未強制要求使用阻隔二極體,但伴隨太陽光電模組的使用說
明或標章內容可能為必要項目。阻隔二極體並非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用以
取代本規則要求使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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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變流器輸入電路:指介於變流器與蓄電池間之導體(線),或介
於變流器與太陽光電輸出電路間之導體(線)。
十二、變流器輸出電路:指介於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與交流配電箱間之
導體(線),或介於變流器與受電設備或其他發電電源間之導體
(線)。
十三、太陽光電系統電壓:指太陽光電電源或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直流
電壓。若為多線裝設系統者,為任二條直流導體(線)間之最高
電壓。
十四、交流模組:指太陽光電系統中,由太陽能電池、光學組件、變流
器及除追日裝置外之其他組件組成,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交流電
力之完整且耐候裝置。
十五、子組列:指組列之電氣(子)組件。
十六、單極子組列:指在輸出電路中有正極及負極導線之子組列。
十七、雙極太陽光電組列:指對共同參考點或中間抽頭,具相反極性之
二組輸出之組列。
十八、建築一體型太陽光電系統(BIPV):指整合於建築物之外表或結
構中,並作為該建築物外表防護層之太陽光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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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併聯型系統:指與電業之發配電網路併聯,並可供電至該
網路之太陽光電系統。
二十、發配電網路:指發電、配電及用電系統。
二十一、獨立型系統:指不併聯至電業發配電網路之太陽光電系
統。
二十二、混合型系統:指由多種電源所組成之系統,包括太陽光
電、風力、微型水力發電機、引擎驅動之發電機或其他電源
等,不包括發配電網路系統及儲能系統。
二十三、充電控制器:指應用於蓄電池充電,可控制直流電壓或
直流電流之設備。
二十四、分散充電控制器:指將電力從儲能裝置分配給連接之電
網、直流負載或交流負載之調節蓄電池充電程序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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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2條 (其他條款)
太陽光電系統、設備或配線裝設於特殊場所,應符合第5章第1節至第8節
規定。
最大系統電壓超過直流600伏之太陽光電系統,應符合第7章規定及其他
額定超過600伏之裝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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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組列
DC
太陽光電
電源電路
直流
匯流
箱
變流器
輸入電路 / 輸出電路
變流
器或
電池
充電
控制
器
接地
故障
保護
直流
隔離
開關
輸太
出陽
電光
路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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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援
電池
充電
控制
器
AC
電池
隔離
開關
電
錶
台電
系統
交流
隔離
開關
電池系統
PV系統結構方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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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饋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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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3條 (裝設)
太陽光電系統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裝設: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太陽光電輸出
電路不得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幹線或分路,置於同一管
槽、電纜架、電纜、出線盒、接線盒或類似配件。但不同系統之導
體(線)以隔板隔離者,不在此限。
二、標示:
(一)下列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於終端、連接點及接續點應予標示。
但第三目規定之多重系統因空間或配置可明顯辨別每一系統之
導線者,不在此限。
1. 太陽光電電源電路。
2. 太陽光電輸出電路、變流器輸入及輸出電路之導線。
3. 二個以上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置於同一連接盒、管槽或設
備,其每一系統之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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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3條 (裝設)
(二)標示方法得採個別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者。
三、組群:二個以上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置於具有活動外蓋之接線盒或
管槽,每一系統之直流及交流導線至少應有一處以紮線或類似之方
式個別組群後,於間隔不超過1.8公尺或6英尺處再組群。但每一個別
系統之電路從單一電纜或唯一之管槽進入有組群之電路者,不在此
限。
四、模組或模板之連接:應設計使其於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模組或模板拆
卸時,不會中斷接至其他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被接地導體(線)。
解說:模組的終端或出線頭與太陽光電電源被接地導體(線)的連接點之間必須裝
設跳接線。依此方法,模組移除時,不會中斷被接地導體(線)與其他太陽光電電
源電路之連接。若中斷,這些雖被歸類為被接地之導體(線),會以系統對地電壓
運轉,可能因此產生電擊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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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3條 (裝設)
五、用於太陽光電系統之變流器、電動發電機、太陽光電模組、太陽光電
模板、交流光電模組、電源電路組合器及充電控制器等設備,應經設
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用途。
六、配線及連接: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設備與系統、所有相關之配線及
互連應由合格人員裝設。
七、電路路徑: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太陽光電電源及太陽光電輸出導線,
其路徑應沿建築結構可觀測之橫梁、屋椽、桁架、柱子等構件位置敷
設(註:指明管鋪設) 。在未被太陽光電模組及相關設備覆蓋之屋頂區域,
若電路置於事先組裝、疊片、薄板之屋頂材料內,電路之位置應明顯
標示。(註:指暗管鋪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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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被接地導線vs.被接地導線vs.接地導線
(用戶)非被接地導線
(用戶)被接地導線
接地導線
接地極
資料來源:http://ppt.cc/eM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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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3條 (裝設)
八、雙極太陽光電系統:在不考量極性下,二個單極子組列之太陽光電系
統電壓總和超過導體(線)及所連設備之額定值者,單極子組列應予實
體分離,且每一單極子組列形成電力輸出電路,應裝設於個別管槽,
直至連接變流器(註:指直流電路)。 每一單極子組列輸出之隔離設備
及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置於個別之封閉體內。但經設計者確認之開關設
備,其額定為電路間最大電壓,且於每一單極子組列有實體屏障分離
隔離設備者,得用以取代個別封閉體之隔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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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3條第8款:雙極太陽光電系統:雙極太陽光電
系統之單極子組列應予實體分離,且每一單極子組列
形成電力輸出電路,應裝設於個別管槽,直至連接變
流器。每一單極子組列輸出之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
裝置應置於個別之封閉體內。每一個別單極子組列之
導線路徑,應安排於同一管槽。
資料來源:http://ppt.cc/f8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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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3條 (裝設)
九、多組變流器:太陽光電系統得於獨棟建築物或構造物內部或上方裝設
多組電網併聯變流器,並應於每一直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每一
交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及主要接戶隔離設備處應設標識,標示建
築物所有交流及直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之位置。但所有變流器之
隔離設備及太陽光電直流隔離設備組群位於主要接戶隔離設備處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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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4條 (接地故障保護)
被接地之直流太陽光電組列,其直流接地故障保護措施裝設規定如下:
一、接地故障偵測及啟斷:
(一)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或系統,應能偵測接地故障電流、啟斷故障
電流並提供故障指示。
(二)故障電路之被接地導體(線)得自動開啟以啟斷接地故障電流
之路徑,且同時自動開啓該故障電路之所有導體(線)。
(三)以手動操作太陽光電系統主直流隔離開關時,不得使接地故障
保護裝置動作,或導致被接地導體(線)呈現非被接地狀態。
解說:一般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之目的在於單相交流系統的人員安全保護。交
流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功能在偵測到5毫安故障電流時,即啟開非被接地導體
(線)。反之,符合本條規定之裝置則用於防止直流太陽光電電路,因接地故障引
起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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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4條 (接地故障保護)
二、故障電路之隔離:故障電路應以下列方法之一予以隔離:
(一)故障電路之非被接地導體(線)須自動隔離。
(二)由故障電路供電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須自動停止供應電力至
其輸出電路。
三、標示:於併聯型變流器上,或視線可及之鄰近接地故障指示器處,
應設警告標識。若太陽光電系統包括蓄電池組者,於蓄電池組鄰近
處應設相同警告標識。其警告標識應標示下列字樣。
警告
小心!觸電危險!
若有接地故障指示時,正常時被接地
導體(線)可能成為非被接地並呈現
帶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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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4條 (接地故障保護)
非被接地之直流太陽光電組列,應符合第396-41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裝設接地故障保護:
一、裝於地面或裝於桿上之太陽光電組列在不超過二個並聯電源電路,
且所有直流電源及直流輸出電路均與建築物完全隔離之情況。
二、裝設於非住宅之太陽光電組列,每一設備接地導線線徑符合第396-45
規定。
第396-45條 設備接地導線線徑
太陽光電電源及太陽光電輸出電路(註:指直流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大小
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一般規定:線徑應符合第26條規定,且須為2.0平方公厘或14AWG以
上。
二、無接地故障保護:每條設備接地導線之安培容量,至少應為該電路
導體(線)考慮溫度及導管內導線數修正後安培容量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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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5條 (交流模組)
本節有關太陽光電電源電路規定,不適用於交流模組。
交流模組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導體(線)及變流器(註:
指所有直流電路),應視為交流模組之內部配線。
二、變流器輸出電路:交流模組之輸出應視為變流器輸出電路(註:指交
流模組之輸出為交流) 。
三、隔離設備:符合第396-33及第396-35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結
合一個以上之交流模組輸出。多個交流模組系統之任一交流模組,
應具備螺栓型連接器或端子型隔離設備。
解說:併聯型交流光電模組以正確電壓及頻率連接至外部交流電力時,僅用來產
生交流電力。單一隔離設備會移除外部電源,及切斷所有連接至該隔離裝置之交
流光電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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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5條 (交流模組)
四、接地故障偵測:交流模組系統得使用單一偵測裝置,偵測交流接地
故障,並藉由移除供應至交流模組之交流電力,以阻斷組列產生電
力之功能。
解說:本條第四款關於交流光電模組之規定得取代第396-34條規定,第396-34條
規定僅適用於傳統直流太陽光電模組。如第396-34條所述,此為一火災預防裝置
而非電擊預防裝置。現有的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與設備接地故障保護裝置,通
常非經登錄為反饋保護(backfeeding)用,不適合作為符合第四款要求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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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5條 (交流模組)
五、過電流保護:交流模組之輸出電路得有過電流保護,其引接至分路
電路之導線線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解說:導線線徑依草案第2-191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指搭接至分路導線之
fixture wire的最小線徑和長度規定。
(一)20安分路電路:0.9平方公厘或18AWG,佈設長度最長至15公尺
或50英尺。
(二)20安分路電路:1.25平方公厘或16AWG,佈設長度最長至30公尺
或100英尺。
(三)20安分路電路:2.0平方公厘以上或14AWG。
(四)30安分路電路:2.0平方公厘以上或14AWG。
(五)40安分路電路:3.5平方公厘以上或12AWG。
(六)50安分路電路:3.5平方公厘以上或12A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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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模組系統
發配電網路之專用分路
變流器輸出電路
交流模組(含變流器)
組列(交流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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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電路規定
第396-26條 (PV系統之最大電壓)
太陽光電系統中有關電路之電壓規定如下:(註:指直流電路)
一、最大電壓之計算及認定:
(一)於直流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中,太陽光電系統最大電
壓,應依最低預期周溫修正計算串聯太陽光電模組額定開路電
壓之總和。若最低預期周溫低於攝氏零下四○度者,或使用單晶
矽或多晶矽以外之模組者,其系統電壓之調整應依製造廠商之
說明書。
(二)單晶矽及多晶矽模組之額定開路電壓應乘以表396-26所列之修
正係數。太陽光電模組說明書中已提供太陽光電模組之開路電
壓溫度係數者,不適用之。
(三)電纜、隔離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及其他設備之電壓額定應以
最大電壓認定。
二、直流用電電路:直流用電電路之電壓應符合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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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太陽光電電源並非定電壓電源,在實驗室環境控制下產生的額定運轉電
壓與安裝現場環境下產生的開路電壓,兩者的差異可能相當大。因此,必須使
用額定較高的開路電壓來選擇適當電壓額定的電路元件。
太陽光電電源的電壓(包括開路與運轉)會隨著溫度降低而增加。裝設者應注
意太陽光電裝置處之溫度情況。若在裝設地點,最低預期環境溫度低於額定溫
度(25℃),則於選擇導體(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開關箱前,應使用表396-26來
調整單晶矽系統之最大開路電壓。
雙極太陽光電系統(具有正電壓及負電壓)必須以開路電壓的絕對值總和來決
定額定開路系統之電壓。舉例來說,開路對地電壓為正480伏特與負480伏特的
系統,其系統開路電壓為960伏特。此電壓應乘以表396-26所列之溫度修正係數,
得出該系統的設計電壓值,可高達1200伏特。選擇電纜及其他設備時,應參考
此系統設計電壓值。此外,請參照第396-21條關於太陽光電系統電壓的定義。
符合本條第五款用來連接雙極太陽光電組列的方法,在計算最大系統電壓時可
能有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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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cmups.com.tw/B/html/product/show.php?
num=76&root=7&kind=7&page=1&key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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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6.1款
註:
例1:Voc=22.6V DC,23模組串列之組列,在周溫為-7℃時,依表396.26
其Voc (-7℃) = 22.6 x 1.14x 23 = 593V
例2:Voc=22.6V DC,23模組串列之組列,在周溫為-7℃時,依說明書溫度
係數 -0.31%/ ℃。
其Voc (-7℃) = 22.6 x (1-0.31% x (-7-25)) x 23 = 571V
例3:Voc=22.6V DC,23模組串列之組列,在周溫為-7℃時,依說明書溫度
係數 -0.0075V/ ℃。
其Voc (-7℃) = (22.6-0.0075 x (-7-25)) x 23 = 575V
例4:Voc=22.6V DC,23模組串列之組列,在周溫為67.8℃時,依說明書溫
度係數 -0.31%/ ℃。
其Voc (67.8 ℃) = 22.6 x (1-0.31% x (67.8-25)) x 23 = 45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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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6條 (PV系統之最大電壓)
三、二戶以下住宅之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輸出電路,除燈座、燈具或插
座外,其系統電壓最高得為600伏。
解說:建築物內之太陽光電直流電路,係永久連接至本規則規定之配線系統。本
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含避免非合格人員碰觸這些電路之規定。太陽光電直流電路
較為複雜,非合格人員不太可能維護這些電路內的設備。太陽光電直流電路的額
定開路電壓與運轉電壓存在著極大差異。為使太陽光電系統發揮預期功能,可能
出現高達600伏特之額定直流開路電壓。
四、對地電壓超過150伏之電路:二戶以下住宅之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輸
出電路,對地電壓超過150伏之帶電組件,應為非合格人員不易觸
及。
解說:一戶家庭及二戶家庭住宅中有直流對地電壓超過150伏特者,對非合格人
員需要附加保護裝置。保護裝置可為在導線管、密閉電氣箱或封閉體(外箱)之外
部裝設需要工具才能開啟之裝置,且僅合格人員才能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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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6條 (PV系統之最大電壓)
五、雙極電源電路及輸出電路:連接至雙極系統之二線電路,符合下列
全部條件時,其最大電路電壓應為二線電路導線間之最高電壓:
(一)雙極子組列每組電路之其中一條導線直接被接地。
(二)整個雙極組列分成二個相互隔離,且與用電設備隔離者,接地
故障或電弧故障裝置之異常動作得切斷其與大地之連接。
(三)每組電路連接至個別子組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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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6條 (PV系統之最大電壓)
六、前款規定之設備應設明顯標識,標示下列字樣:
警告
雙極太陽光電組列中性線或
被接地導線之切離,可能導
致組列或變流器過電壓。
七、超過600伏系統之電纜及設備額定之電壓認定:
(一)蓄電池電路:在蓄電池電路中,採用充電狀態下或均衡化情
況下之最高電壓。
(二)太陽光電電路:在直流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中,採用最
高系統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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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7條 (電路線徑選定與電流)
電路線徑選定及電流規定如下:
一、各個電路之最大電流之計算: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最大電流為並聯模組額定短路電流之總和
乘以1.25倍。(註:指直流電路)
解說:本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1.25倍係數係因為太陽光電模組、太陽光電電源電
路及太陽光電輸出電路於接近盛夏太陽正午時能釋出高於額定短路電流的輸出電
流,時間可長達三小時以上。此規定會複寫在每一經登錄模組之說明書,且須注
意此係數僅需要適用一次。此1.25倍係本條第二款規定的1.25倍係數外之附加規
定。
炎熱氣候下的太陽光電模組因太陽能加熱,運轉溫度為60℃至80℃,所使用的絕
緣導體(線)額定溫度至少須達90℃,且這些導體(線)之安培容量應依表3-39-4(暫)
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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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7條 (電路線徑選定與電流)
電路線徑選定及電流規定如下:
(二)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前目並聯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
電流總和。
(三)變流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額定電流。
解說:獨立型與併聯型之換流器為電力容量限制裝置。連接至這些裝置之輸出電
路,其線徑大小取決於這些裝置之連續額定輸出,而不是根據負載估算、容量縮
減的太陽光電組列或蓄電池組而定。有些換流器說明書會列出最大持續輸出電流
量,且應選用此數值或額定輸出值中之較大者。
(四)獨立型系統變流器輸入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以最低輸入
電壓產生額定電力時,該變流器連續輸入之額定電流。
解說:獨立型換流器幾乎是定輸出電壓裝置。當蓄電池輸入電壓減少時,其輸入
電流會隨之增加,以維持固定的交流輸出電力。這類換流器輸入電流的計算如下:
換流器之額定全功率輸出(以瓦特為單位)先除以蓄電池的最低運轉電壓,再除
以同一運轉條件下換流器的額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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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7條 1 款4目
註:計算範例
4000W, 24V的變流器,其於22V時效率達85%,則該變流器之輸入電流計
算如下:
輸入電流(安培) =
輸出𝑊
4000
=
= 214A
電壓𝑥 效率 22 𝑥 0.85
解說:單相獨立型換流器的直流輸入電路可能會產生漣波電流,在換流器連續
高輸出時,漣波電流可能會妨礙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運轉。在此情況下,總輸入
電流(ac+dc)的最大實測均方根值,將大於此處計算出來的平均電流,則選擇導
線線徑及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時,應以此均方根值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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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7條 (電路線徑選定與電流)
二、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之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系統電流應視為連續性電流。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註:含直流及交流電路)
1.載流量不得小於依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1.25倍。但電路
為含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組合,且經設計者確認用於100%額定
連續運轉者,得採用其100%額定值。
2.端子溫度限制應符合該端子使用說明書規定,並不得超過其
所連接終端、導體(線)或裝置溫度額定中之最低者。
3.運轉溫度超過攝氏40度,適用使用說明書所載之溫度修正係
數。
4.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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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直流1.5625 法則
第6-285.2.2目
PV輸出電路之OCPD
=(模組Isc x 1.25 x 併聯數) x 1.25
OCPD = (11.8A x 1.25 x 2) x 1.25
OCPD = 29.5A x 1.25 = 36.88A
OCPD = 40A
DC
交流1.25 法則
第6-285.2.2目
AC
變流器輸出電路之OCPD
OCPD = 變流器AC輸出額定電流 x 1.25
OCPD = 24A x 1.25
OCPD = 3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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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7條 (電路線徑選定與電流)
(三)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載流量之較大者:
1.依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1.25倍,而無以溫度修正係數作修正。
2.依環境以溫度係數作修正後,按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
3.依環境以溫度係數作修正後,若有規定過電流保護裝置者,選定
之導線應配合過電流保護之額定選用導線。
三、多重直流電壓系統:太陽光電電源具備多重之輸出電路電壓,且共用同
一回流導線者,此共用回流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個別輸出電路
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
四、模組電路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若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一組二
個以上之並聯模組電路者,每一模組電路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
於單一熔線額定加上其他並聯模組短路電流1.25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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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8條 (過電流保護)
太陽光電系統之過電流保護規定如下:
一、電路及設備: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太陽光電輸出電路、變流器輸出
電路及蓄電池電路之導線與設備,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予以保護
(註:指直流、交流電路均需有OCPD)。若該電路連接超過一個電源
時,應於適當位置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註:如併聯系統或混合系
統) 。
二、太陽光電模組或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導線線徑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選定,
且該導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無並聯連接電源電路、蓄電池或變流器反饋等外部電源。
(二)所有電源之短路電流總和未超過導線安培容量,或未超過太
陽光電模組銘牌上所示之最大過電流保護裝置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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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太陽光電電源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須能保護太陽光電電源電路
導體(線),以符合第二章第七節之規定,且使得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不得超
過模組所標示之最大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來自其他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可能
產生的反饋電流、透過換流器而來的其他供電電源及蓄電池電路等都需納入考
量。
阻隔二極體(模組製造商可能會要求在特定的情況下使用阻隔二極體)可能因
溫度過高,或內部故障而失去阻隔功能。因此,若電路使用阻隔二極體,設計
該電路的過電流保護時,需將阻隔二極體短路的情況納入考量。
在典型一戶家庭及二戶家庭住宅單元中之併聯型太陽光電系統,僅在直流太陽
光電電源或輸出電路,有超過兩個PC串列模組並聯時,可能會要求裝設過電流
保護裝置。
在太陽光電輸出電路的換流器端,或蓄電池端或充電控制器端,若需裝設過電
流保護裝置時,需將源自其他電源的最大反饋故障電流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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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8條 (過電流保護)
三、電力變壓器:電力變壓器之每側各有一個以上電源時,應裝有符合
第177條及第422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並應先考慮一側為一
次側後,再考慮另一側。但電力變壓器連接至電網併聯變流器輸
出之一側,其額定電流不小於變流器輸出連續電流之額定值者,
該變流器側得免設過電流保護(註:已受變流器OCPD保護)。
四、太陽光電電源電路: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得以分路或附屬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過
電流保護。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可觸及。
(三)附屬過電流保護裝置(註:如熔絲)之設置,依其標準安培額定
值應從1安開始至15安,每次增加1安;超過15安者,應符合
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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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若太陽光電電源電路的過電流保護,被視為附加的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
定可有別於分路保護裝置的過電流保護裝置。使用此類裝置得使模組保護,更接
近經登錄模組所附掛之標章上指定的額定。僅合格維修人員才可更換,或重新設
定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內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是可預期的。因此,過電流保護裝置不
需使一般使用者輕易可及。上述附加的過電流保護裝置須經登錄用於直流運轉,
並具備適當的電壓及電流額定。
用於保護模組或互連模組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可能裝設於封閉體(箱體),該封閉體
(箱體)係設置在屋外、容易直接受日照之暴露場所,其可能規定過電流保護裝置
運轉溫度高於40°C。適當的說明書可從過電流保護裝置製造廠家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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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8條 (過電流保護)
五、直流額定:用於太陽光電系統任何直流部分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直流電路,且有適當之額定電壓、電流及
啟斷容量者。
解說:直流故障電流較交流故障電流更難遮斷。標示或經登錄為僅供交流使用
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用於直流電路。
六、串接之模組: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得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以
保護太陽光電模組及互連導線。
解說: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有需要時)得作為串接太陽光電模組所需之逆電
流保護,及互連導體(線)所需之過電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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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9條 (獨立型系統)
獨立型系統之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獨立型系統接戶設施規定。
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電源側隔離設備之配線規定如下:
一、變流器輸出:獨立型變流器之交流輸出,供應交流電力至建築物或構
造物之隔離設備,其變流器輸出電流等級得低於連接至隔離設備之計
算負載。變流器輸出額定值或替代電源額定值應不低於連接至系統之
最大單一用電設備負載。經計算所得之一般照明負載不視為單一負載。
解說:住宅或商用之獨立太陽光電裝置可能有交流輸出,並連接至符合本規則所
有配線規定之建築物。雖然此裝置可能有額定100或200安培、110/220伏特之進屋
設備,但不要求太陽光電電源需供應額定滿載電流或雙電壓予該進屋設備。基於
安全要求必須完全符合本規則對於交流配線的規定時,太陽光電裝置通常會設計
成系統之實際交流電需求,係依太陽光電系統之輸出額定估算。
換流器輸出須有足夠容量,由太陽光電系統供電給最大單一用電設備,但換流器
輸出並沒有被估算同時其所連接的潛在多分路負載。照明負載係由用戶基於從太
陽光電系統可獲得之電源予以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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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29條 獨立型系統
二、導線之線徑與保護:介於變流器輸出與建築物或構造物隔離設備間電
路之導線,應以變流器之輸出額定決定其線徑。導線應依第一章第十
節規定予以保護,並應設於變流器輸出端。
三、單相110伏供電:
(一)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輸出得供電110伏至單相三線110/220伏之
受電設備或配電箱,該受電設備或配電箱應無220伏出線口且無
多線式分路。其所有裝設中,連接至變流器輸出端過電流保護
裝置之額定值,應小於受電設備中性導體(線)匯流排額定值。
(二)前目受電設備應標示下列字樣:
警告
單相一一○伏供電
不得連接多線式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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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多線式分路常見於一戶家庭或二戶家庭住宅。連接至標稱電壓110/220伏
特交流供電時,此多線式分路(典型為三條2平方毫米(或14AWG)導線)之中性導
線電流流量會減低,或最多不超過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當進屋負載中
心兩條非被接地導線以並聯方式,將這些電氣系統連接至單相110伏特太陽光
電系統換流器時,每一多線式分路中性導線之電流會相加,而非相減。中性導
線之電流可高達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的二倍。依此配置,中性導線可能會
過載。
四、反饋斷路器:
(一)於獨立型系統或併聯型系統,以插入式反饋斷路器連接至獨
立型變流器輸出者,應以附加固定件固定,使其不能被拉離
固定處。
(二)標示有電源側及負載側之斷路器不得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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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0條 (電弧線路保護(DC))
太陽光電系統之直流電源電路或直流輸出電路,貫穿或於建築物上,其
最大系統運轉電壓為80伏以上者,得裝設經設計者確認之直流用電弧故
障電路斷路器,且屬於太陽光電型式,或經設計者確認為提供同等保護
之其他系統組件。
太陽光電電弧故障保護系統規定如下:
一、具有偵測及中斷直流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之導線、連接器、模
組或其他系統組件之連續性失效所引發之電弧故障。
二、使下列之一失能或切斷:
(一)當偵測到故障時,連接至該故障電路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
(二)於電弧電路範圍內之系統組件。
三、作動使設備失能或切斷後,以手動方式再行起動。
四、有警示器提供電路斷路器在運轉之燈光警示。此警示信號不得自動
復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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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隔離設備
第396-31條 (所有導線)
太陽光電系統之所有載流直流導體(線)應裝設隔離設備,使能與建築
物或其他構造物內之其他導體(線)隔離。
開關、斷路器或其他裝置之操作可能使標示為被接地導體(線)處於非
被接地及成為帶電狀態者,不得裝設於被接地導體(線)。但符合下列
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開關或斷路器為第396-24規定之接地故障偵測系統之組件,或為第
396-30規定之電弧斷路器偵測/切斷之系統組件,且於接地故障發
生時,會自動切離。
二、開關僅用於太陽光電組列之維護,其額定適用於任何運轉狀況下呈
現之最大直流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包括接地故障情況,且僅為合
格人員可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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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2條 (隔離設備之其他規定)
隔離設備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隔離設備非作為接戶設備者,其組成應符合第396-35規定。
二、太陽光電電源隔離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阻隔二極體等設備,得
設於隔離設備之太陽光電電源側。
解說:一般來說,需要供電的設備應與供電電源隔離。然而,在太陽光電系統
中,如條文所述之設備得位於太陽光電隔離設備之電源側,請參照圖396-32。
供電予此類設備時可能需使組列之全部或部分失效,詳見第396-36條之解說。
不要求隔離設備置於每個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中,或全然地置於每個太陽光電模
組裝置處。不同於負載電路(例如:屋頂式空調),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導線可
能隨時從太陽光電模組獲得電力。靠近換流器或蓄電池,符合本條第三款第一
目規定之中心位置隔離設備,則供作太陽光電電源電路與電力系統其他部分隔
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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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組
隔離設備
太陽光電
電源電路
允許之線路側設備
圖396-32 太陽光電電源隔離設備之電源側可裝置之設備
資料來源:NEC Hand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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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2條 (隔離設備之其他規定)
三、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所有導體(線)應裝有隔離設備,與太陽光
電系統之導體(線)隔離,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置:應裝設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部,或最接近系統導體(線)
進屋點內部之可輕易觸及處,且非屬浴室。但符合第396-37條
第5款規定者,隔離設備得遠離系統導體(線)進屋點。
解說:本條第三款第一目在禁止建築物內部的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與本節規
定之隔離設備距離過遠。可使用短節導線經由牆上第一個穿牆點連接至建築物內
部之隔離設備。依第396-37條第五款規定,這些電路從進屋點至系統隔離設備以
金屬導線管裝設時,得佈設於建築物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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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2條 (隔離設備之其他規定)
三、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所有導體(線)應裝有隔離設備,與太陽光
電系統之導體(線)隔離,並符合下列規定:
(二)標示:每個隔離設備應永久標示,以利辨別其為太陽光電系統
之隔離設備。
(三)適用性:每個隔離設備應適用於大多數之環境條件。裝設於特
殊場所之設備,應符合第五章第一節至第八節規定。
(四)隔離設備之最大數量:隔離設備裝設於單一封閉體、同一群分
開之封閉體或在開關盤之內或之上者,其開關或斷路器之數量
不得超過六個。
(五)組群:隔離設備應與該系統之其他電源系統之隔離設備組群,
使系統符合前目規定。
解說:太陽光電系統可為建築物或構造物眾多電力來源之一,包括電業、太陽光
電組列、備用發電機、風力發電系統。建築物每一電源的隔離設備不得超過六個,
且每一電源之隔離設備需組成一組。太陽光電系統得視為不同於電業電源之電力
來源,且每一電力來源得具備最多六個一組之隔離設備。詳見草案第2-117條及第
2-15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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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2條 (隔離設備之其他規定)
四、併聯型變流器得裝設於屋頂或屋外非輕易觸及處,並依下列規定
裝設:
(一)直流或交流隔離設備應裝設於變流器內部或變流器外視線可
及處。
(二)從變流器及其附加之交流隔離設備,引出之交流輸出導線,
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規定。
解說:本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換流器可作為隔離設備。
本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隔離設備,應能於輕易可及處,使換流器與連接其上
的電路斷電。
(三)每一受電設備位置及所有電力電源系統可被互連之所在位置,
應設永久固定之銘牌,標示屋內或屋頂上之所有電力電源;
具有多個電力電源之裝置得以組群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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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3條 (光電設備之隔離)
變流器、蓄電池、充電控制器及其他類似設備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
所有電源之全部非被接地導體(線)隔離。
設備由二個以上之電源供電者,隔離設備應組群並標示。
符合第396-35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二個以上變流器或併聯型系
統交流模組之集合交流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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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4條 (熔線)
太陽光電系統之熔線規定如下:
一、隔離設備:若熔線二側均有電源者,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
電源隔離。熔線應能獨立斷開,不受其他位於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
熔線影響。
解說:具有適當額定之開關、抽出型開關(pullouts)或類似裝置,得作為供電電
源與熔線隔離之設備。
二、熔線維護:若以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係屬必須維護,不能與帶
電電路隔離者,隔離設備應裝在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上,且應位於熔
線或整組熔線座位置視線可及且可觸及處,並符合第396-35規定。
若隔離設備距過電流保護裝置超過1.8公尺或6英尺,於過電流保護
裝置位置應設標識,標示每一隔離設備之位置。隔離設備非為負載
啟斷額定者,應標示「有負載下不得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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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5條 (開關或斷路器)
非被接地導體(線)之隔離設備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手動操作開關或斷
路器組成:
一、設於可輕易觸及處。
二、可外部操作,且人員不會碰觸到帶電組件。
三、明確標示開或關之位置。
四、對設備線路端之標稱電路電壓及電流,具有足夠之啟斷額定。
符合第396-39規定,且經設計者確認適合此用途之連接器者,得作為交
流或直流之隔離設備使用。
隔離設備之所有端子在開啟位置可能帶電者,於隔離設備上或鄰近處應
明顯標示下列字樣:
警告
小心!觸電危險!
切勿碰觸端子!
啟開狀態下線路側及負載側可能帶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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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6條 (組列之裝設及維修)
為進行組列之裝設及維修,應採開路、短路或不透光外罩法,使組列
及部分組列失效。
資料來源:http://securedsolar.com/why/
解說:為避免人員於裝設、檢修或其他程序中碰觸到帶電組件,有很多方法可
使組列或部分組列失效。其中一個方法,即以不透光外罩覆蓋整個組列或其中
一部分組列。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所有覆蓋的區域必須遮蔽日照。由於時間及
金錢花費高,這種方法並不常用。另一個方法則是利用開關或連接器將組列分
為幾個不具危險性的區段。請見第396-38條。利用開關或插入式連接器使所有
或部分組列短路,加上旁路二極體,也可達到必要的失效效果。旁路二極體裝
設於太陽光電模組中,用以提高模組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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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配線方法
第396-37條 (允許之方法)
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
一、配線系統:本規則規定管槽及電纜之配線方法,及其他專用於太陽
光電組列之配線系統及配件,經設計者確認者,得使用於太陽光
電組列之配線。有整合封閉體之配線裝置,其電纜應有足夠之長
度以利更換。裝設於可輕易觸及處之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
其運轉之最大系統電壓大於30伏者,電路導體(線)應裝設於管
槽中。
二、單芯電纜: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中,太陽光電組列內用於連接太陽光
電模組間之單芯電纜,其最大運轉溫度為攝氏90度且耐熱、耐濕,
並經設計者確認及標示適用於太陽光電配線者,得暴露於建築物
外。但有前款規定之情形時,仍應使用管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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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7.2款
耐溫90℃的單芯電纜,及單芯電纜經登錄且標示為PV線者,應
可作為曝露於屋外場所,PV組列PV模組間互連的PV電源電路。
資料來源:http://ppt.cc/Dm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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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撓軟線及電纜:
(一)連接至追日型太陽光電模組可動部分之可撓軟線及電纜,應
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且經設計者確認屬於防水、耐日照、耐
用型之軟線或可攜式電力電纜。
(二)安培容量應依第94條規定。但周溫超過攝氏30度或華氏86度
者,安培容量應依表396-37所示修正係數調整。
四、小線徑導線電纜:經設計者確認為供建築物外使用之耐日照及耐濕
之單芯電纜,其線徑為1.25平方公厘或16AWG與0.9平方公厘或
18AWG,安培容量符合第396-27規定者,得作為模組互連使用。該
電纜安培容量調整及修正係數,應依第十六條規定。
解說:由於此類小型電纜通常都未標示規則規定之標識,如90℃之地下進屋電
纜,因此太陽光電模組製造商或裝設者應證明這些電纜係有經登錄且有標示為
僅太陽光電使用,因此說明此類電纜為耐日照與耐濕電纜,適用於屋外暴露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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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96-37 可撓軟線及電纜溫度修正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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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物內之直流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建築一體型或其他太陽
光電系統之直流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配線佈設於建築物
或構造物內者,該電路自建築物或構造物表面之貫穿點至第一個隔
離設備間,應裝設於金屬管槽、金屬封閉體內,或採用可供接地用
之鎧裝電纜,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屋頂下方:除太陽光電模組及關聯設備覆蓋之屋頂表面正下方
外,在屋頂鋪板或包板250公厘或10英寸範圍內,不得配線。
於屋頂下方配線時,電路應垂直貫穿屋頂,其下管線敷設應與
屋頂鋪板底面平行,並維持至少250公厘或10英寸之間隔。
(二)可撓配線方法: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導線穿於直徑小於21
公厘或標稱管徑3/4英寸之可撓金屬導線管(FMC),或採
用直徑小於25公厘或1英寸之鎧裝電纜,於跨越天花板或樓板
托梁時,管槽或電纜應有與該管槽或電纜高度以上之實體護條
保護。若管槽或電纜暴露佈設,其配線方法應緊沿建築物表面,
或以避免外力損壞之適當方法為之。但與設備連接處相距不超
過1.8公尺或6英尺者,不在此限。
解說:在建築物內使用金屬管槽或金屬封閉體(箱體)能為上述電路提供附加的外
力保護;如果電纜發生故障,金屬管槽也能提供防火保護。此外,金屬管槽也為
第396-24條規定的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提供附加的接地故障偵測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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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示:下列包括太陽光電電源導線之配線方法及封閉體應永
久標示「太陽光電電源」字樣:
1. 暴露之管槽、電纜架及其他配線方法。
2. 拉線盒及接線盒之外殼或封閉體。
3. 預留之導線管開口處管體。
(四)標示方法及位置: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配線系統每一區段均
應於視線可及處標示。該區段係指被封閉體、牆、隔板、天
花板或樓板隔開者。標識之間隔不得超過三公尺或一○英尺。
(五)隔離設備:裝設應符合第396-32.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
六、可撓細絞電纜:可撓細絞電纜僅能使用端子、接線片、電氣連接裝
置或連接器作終端連接,並應確保其連接良好,對導體(線)不
致造成損害,且須以包括固定螺栓型壓接接頭、熔銲接頭或以可
撓線頭接合。使用導體(線)接合螺栓、柱螺栓或附有朝上接頭
及同等配備螺帽連接時,限用於5.5平方公厘或10AWG以下之導線。
用於超過一條導線之接頭,應予標示。
解說:可撓細絞電纜(如焊接電纜、蓄電池電纜)有很多、不同的細絞,且僅能
與特殊經測試、經登錄及確認之終端一起使用。太陽光電系統大多數電氣設備
使用之端子、連接器及捲曲型接線片,不適合與這些型式之電纜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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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8條 (組件互連)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現場組裝時被隱藏之配件及連接器,得用於現場模
組或其他組列之組件連接。
前項配件及連接器在絕緣、溫升及耐故障電流能力應與現場之配線相同
等級,且能承受工作環境所造成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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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9條 (連接器)
連接器規定如下:
一、構造:應有正、負極性,且與用戶之電氣系統插座具不可互換性之構
造。
二、防護:建構及裝設,應能防止人員誤觸帶電組件。
三、型式:應為閂式或鎖式。用於標稱最大系統電壓超過30伏之直流電路,
或30伏以上之交流電路,且可輕易觸及者,應使用需工具解開之型
式。
四、接地構件與搭配之連接器,在連接及解開時,應先接後斷。
五、電路啟斷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解說:為使電路連接器於可能有載下啟開得予安全隔離,或有警告指示啟開連接
器之前隔離是有必要的,本條第五款對連接器規定兩個選項。
(一)具備足夠啟斷能力而不會危害操作人員。
(二)需使用工具才能解開,並標示「有負載下不可切離」或「不
具備電流啟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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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40條 (接近接線盒)
裝設於模組或模板後方之接線盒、拉線盒及出線盒,其裝設應能直接接
近內部之配線,或利用拆移可拆式之固定扣件及可撓性配線連接之模組
或模板,以利接取內部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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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41條 (非接地型太陽光電系統)
非接地型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併入太陽光電系
統運轉:
一、隔離設備:所有導線均具有本節第三款規定之隔離設備。
二、過電流保護:所有導線均依第396-28規定,設有過電流保護。
三、接地故障保護:具有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或符合下列規定之系統:
(一)接地故障偵測。
(二)接地故障顯示。
(三)自動隔離所有導線,或使連接至故障電路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
器自動停止供電至輸出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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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太陽光電電源導線係以非金屬外皮之多芯電纜或導線裝設於管槽內,
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太陽光電配線之暴露單芯導線組成。
解說:本條第四款對太陽光電電源輸出電路規定三個選項。裝設於屋外、直接
暴露於日照,且位於潮濕場所的所有電纜及導線,須為適用這些情況者,且此
適合性係登錄方式證實。管槽內導線裝設於潮濕場所則要求須經確認或經登錄
為適用此環境情況者。詳見草案第3-39條第三款關於導線裝設於潮濕場所之規
定。開放式單股實心線得用於經登錄且經確認為太陽光電電線、電纜者。這些
導線須能用於直接暴露日照及潮濕情況使用者。雖然不是一般規定之要求,但
這些導線可依裝設者之判斷,裝設於管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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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接地型蓄電池系統符合第396-60.7款規定。
六、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非接地型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
前項太陽光電電源之帶電及非被接地電路可能暴露者,每個接線盒、連
接盒、隔離設備及裝置應標示下列字樣:
警 告
小心!觸電危險!
本太陽光電系統之直流電路導線未
被接地,
可能帶電
解說:太陽光電直流電路在屋外環境下運轉,其帶電的時間預期長達40年以上。
導線老化,或受到塵埃、灰塵的滲透,及被濕氣與水氣侵蝕等,都會使導線與
大地之間產生漏電路徑。這些高阻抗漏電路徑所造成的漏電流值小於接地故障
偵測裝置所能偵測到的數值,但仍能導致任一非被接地導線對地產生潛在觸電
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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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接地
第396-42條 (系統接地)
太陽光電系統電壓超過50伏二線式系統之其中一條導線,及雙極系統之
中間抽頭導線,應直接被接地,或採其他方法使達到等效之系統保護,
且採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用途之設備。但符合前條規定之系統者,
不在此限。
解說:未被接地低電壓系統的每一條非被接地導線皆須具備過電流保護裝置,
以符合草案第2-199條之規定。也可利用其使用可用之設備的以達到草案第2-229
條第一款目標之其他方法,因此提供等同於直接接地的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保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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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43條 (系統接地連接點)
直流電路之接地連接,應設置在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任一單點上。該接
地連接點,應儘量靠近太陽光電電源,使系統於雷擊產生突波電壓時,
能受到更好的保護。
具有第396-24條所述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系統,得由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內建必要之被接地導線對地搭接,該裝置之外部不得再接地。
解說:若非第396-42條規定之直接接地,應依照設備上的標示或裝設說明書內
的指示完成連接。對獨立型太陽光電池系統而言,接地連接點的位置應靠近與
蓄電池及換流器結合的大電流導線。
需要接地故障保護裝置(請見第396-24條)之太陽光電系統,得單點接地連接,
裝設於接地故障保護設備或併聯型換流器內部,而不得為附加的外部搭接連接。
連接方式係以設備上的標示或裝設說明書內的指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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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44條 (設備接地)
設備接地導體(線)及裝置規定如下:
一、設備接地:太陽光電模組框架、電氣設備及導體(線)線槽暴露之
非載流金屬組件,不論電壓高低,均應符合第28條規定。
二、設備接地導線:太陽光電組列及其他設備間之設備接地導體(線)
應符合第28條規定。
三、構造物作為設備接地導體(線):經設計者確認用於太陽光電模組
或其他設備等金屬框架接地用之裝置,得作為搭接暴露之金屬表面
或其他設備至支撐構造物之用。非為建築物鋼材之金屬支撐構造物,
用於接地時,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之設備接地導體(線),或為經設
計者確認之連接各區段金屬間之搭接跳接線或裝置,並應搭接至接
地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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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太陽光電裝配用系統及裝置:用於模組框架接地者,應經設計者確
認為可供太陽光電模組接地。
五、鄰近模組:經設計者確認用於搭接太陽光電模組金屬框架之裝置,
得用於搭接太陽光電模組之暴露金屬框架至鄰近太陽光電模組之金
屬框架。
六、集中佈放:太陽光電組列及構造物之設備接地導體(線),應與太
陽光電組列導體(線)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內。
解說:低壓設備(12及24伏特)系統亦需設備接地導體(線)。為完成設備接地,
非被接地系統必須增加接地電極。為使每一直流電路維持最小電路時間常數,設
備接地導體(線)應盡可能靠近電路導線,如此有助於過電流保護裝置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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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45條 (設備接地導線線徑)
太陽光電電源及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大小依下列規定之一
辦理:
一、一般規定:線徑應符合第26條規定,且須為2.0平方公厘或14AWG以
以上。
二、無接地故障保護:每條設備接地導線之安培容量,至少應為該電路
導體(線)考慮溫度及導管內導線數修正後安培容量之二倍。
解說:無接地故障保護之太陽光電系統上設備接地導線,可能會有接地故障電
流持續流竄,直到接地故障被修正。這些導線於使用電路導線情況時,必須有
安培容量修正。在接地故障情況下,來自並聯電源電路之故障電流,允許設備
接地導線之電流達到正常電流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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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46條 (組列設備接地導線)
太陽光電模組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小於14平方公厘或6AWG者,應以管
槽或電纜之鎧裝保護,以免受外力損壞。但位於牆壁或隔板之空心部
分,不致受外力損害,或已受保護免受外力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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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47條 (接地電極)
接地電極系統規定如下:
一、交流系統:應符合第29條規定,導線之裝設應符合第27條規定
二、直流系統:
(一)應符合第26條規定,導線之裝設應符合第27條規定。於非接地
系統應有接地電極導體(線)連接至接地電極供金屬箱體、管
槽、電纜及暴露設備之非載流金屬組件接地用。
(二)共同接地電極導體(線)得供多個變流器使用。共同接地電極
及其引接導體(線)之大小應符合第26條規定。引接導體(線)
應以熱銲或經設計者確認用於接地及搭接設備之連接器,連接
至共同接地電極導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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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具有交流及直流之系統:直流及交流被接地導線間未直接連接而設
置之直流接地系統應以下列方法之一搭接至交流接地系統:
(一)個別直流接地電極系統搭接至交流接地電極系統:交流與直流系
統間搭接跳接線之線徑,以既設交流接地電極導體(線)及依第
26條規定選定之直流接地電極導體(線)二者中較大之大小為準。
直流接地電極系統導體(線),或搭接至交流接地電極系統之搭
接跳接線,不得替代任何交流設備接地導體(線)。
(二)共同直流及交流接地電極:符合第26條規定大小之直流接地電極
導體(線),從標示為直流接地電極之連接點佈放至交流接地電
極。若交流接地電極為不易觸及,直流接地電極導體(線)係與
交流接地電極導體(線)連接,並以經設計者確認用於設備接地
及搭接之不可回復式壓接接頭或熱熔接方式作接續。此直流接地
電極導體(線)不得替代任何交流設備接地導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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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合直流接地電極導線及交流設備接地導線:無接續或不可
逆接續之結合接地導線,從標示直流接地電極導線之連接點,
沿交流電路導線,佈放至關聯交流設備之接地匯流排。此結合
接地導線線徑依第26條規定線徑中之較大者,且依第27條規定
施工。
(四)採用前二目之方法時,既設交流接地電極系統應符合第一章
第八節規定。
四、前款不適用於交流太陽光電模組。
解說:太陽光電電力系統中所使用的換流器通常含有變壓器,用以隔離直流被
接地電路導體(線)與交流被接地電路導體(線)。為了完成隔離,必須同時裝設直
流和交流接地系統。兩個接地系統必須搭接在一起,或共用一接地電極,如此
所有交流與直流被接地電路導體(線)與設備接地導體(線)將有相同趨近於零的對
地電位。
本條第三款規定直流設備接地、直流系統接地及交流設備接地結合,僅建立一
條接地電路及連接,使整體太陽光電系統形成太陽光電組列至連接的交流點。
於太陽光電直流接地故障情況下,此單一電路之啟斷允許暴露於金屬表面,變
成帶電,達到太陽光電系統最大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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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48條 (設備接地系統之連續性)
移除設備將造成接地電極導線與太陽光電電源或輸出電路設備之暴露導
線表面間之搭接不連續,移除時,應裝設搭接跳接線。
移除併聯型變流器或其他設備將造成接地電極導線與太陽光電電源或輸
出電路之被接地導線間之搭接不連續,移除時,應裝設搭接跳接線。
前二項使用設備搭接跳接線時,應符合第396-46條規定。
第396-46條 組列設備接地導線
太陽光電模組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小於14平方公厘或6AWG者,應以管槽或電纜
之鎧裝保護,以免受外力損壞。但位於牆壁或隔板之空心部分,不致受外力損害,
或已受保護免受外力損害者,不在此限。
解說:太陽光電模組一旦暴露於日照下,太陽光電電源和輸出電路即呈帶電狀態。
設備接地導線系統是預防觸電與火災的主要防線。在許多的太陽光電系統中,主
電源用搭接跳接線及設備接地匯流排都位於可能需移除才能維修之換流器內或直
流電源中心之中。設備移除後,仍需確保設備接地導線之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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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標示
第396-49條 (模組)
模組應標示端子或引線之極性、
保護模組之最大過電流保護裝置
額定及下列額定:
一、開路電壓
二、運轉電壓
三、最大容許系統電壓
四、運轉電流
五、短路電流
六、最大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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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50條 (交流太陽光電模組)
交流太陽光電模組應標示端子或引
線之識別及下列額定:
一、標稱運轉交流電壓
二、標稱運轉交流頻率
三、最大交流功率
四、最大交流電流
五、保護交流模組之最大過電流保
護裝置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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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51條 (直流太陽光電電源)
於太陽光電隔離設備處應永久標示下列直流太陽光電電源項目:
一、額定最大功率點電流
二、額定最大功率點電壓
三、最大系統電壓
四、短路電流
五、若有裝設充電控制器,其額定最大輸出電流
解說:裝設太陽光電組列後,可能不易確定此系統的額定電壓和電流。這些額定、
開路電壓及短路電流將影響系統其他組件的尺寸大小,如本節規定所示。
一般來說,安裝者必須提供本條所規定之標示。太陽光電電源之額定值得以下列
方式計算:將串接連結模組的電壓額定相加,以及將並聯連結模組或太陽光電電
源電路的電流額定相加。
當逐漸增加輸出至蓄電池時,有些充電控制器會較來自太陽光電組列輸入電流為
高的額定輸出電流。
若利用反射鏡或其他類似器材以刻意增加光照水準,將使得太陽光電電源以高於
製造商建議的標準運轉,詳見草案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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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52條 (併聯型併接點)
所有併聯型系統與其他電源之併聯連接點應於隔離設備之可觸及處,
標示電源及其額定交流輸出電流與標稱運轉交流電壓。
第396-53條 (具儲能裝置之太陽光電系統)
具儲能裝置之太陽光電系統,應標示最大運轉電壓,包括任一均衡化
電壓及被接地電路導線之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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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54條 (電源識別)
電源識別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或構造物僅有獨立型太陽光電系統,且未連接至電業電源者,
應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部視線可及明顯處永久標示系統隔離設備之
位置及此建築物或構造物具有獨立型電源系統。
二、建築物或構造物具有電業電源及太陽光電系統者,應永久標示電源
隔離設備之位置;若電業電源與太陽光電系統之隔離設備非位於相
同位置,應同時標示二者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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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連接其他電源
第396-55條 (負載隔離設備)
含多個電源之負載隔離設備,當其位於切斷(OFF)位置時,應隔離所有電
源。
第396-56條 (併聯設備識別)
經設計者確認用於併聯之變流器與交流模組者,始得使用於併聯型系統。
第396-57條 (併聯系統電力中斷)
與發配電網路連接之太陽光電系統,當發配電網路喪失電壓時,太陽光
電系統之變流器或交流模組應自動停止電力輸出至所連接之發配電網路,
至該發配電網路之電壓恢復為止。
併聯型系統得當作獨立型系統,供電給前項發配電網路切開之負載。
解說:本條目的在於防止斷電的系統導線或其他非現場電源(如電業)的輸出導
線通電,並防止電擊產生。併聯型換流器通常具備上述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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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58條 (不平衡互連)
不平衡互連規定如下:
一、單相:混合型系統及併聯混合型系統交流模組之單相變流器,不得
連接至三相電力系統。但被併聯系統不因此產生嚴重之不平衡電壓
者,不在此限。
二、三相:併聯型系統之三相變流器與三相交流模組之一相以上電壓喪
失或失去平衡時,該併聯型系統之每相均應自動斷電。但被併聯系
統不因此產生嚴重之不平衡電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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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59條 (併接點)
併聯型變流器之輸出端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連接:
一、供電側:電力輸出電源得連接至接戶隔離設備之供電側。
二、超過100瓩,且符合下列全部情況者,輸出端得於用戶區域內在一點
以上連接:
(一)非電業電源聚合容量超過100瓩,或供電電壓超過1000伏。
(二)確由合格人員從事系統之維護及監管。
三、併聯型變流器:併聯型變流器之輸出端得連接至用戶任何配電設備
之其他電源供電隔離設備之負載側,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用之過電流保護及隔離設備:各電源之併聯連接,應採用專
用斷路器或具熔線之隔離設備。
(二)匯流排或導線之額定:供電電路之匯流排或導線,其過電流保
護裝置額定安培容量之總和,不得超過該匯流排或導線額定之
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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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併聯型變流器:
(三)接地故障保護:併聯連接點應在所有接地故障保護設備之線路
側。若所有接地故障電流源流經之設備,其具接地故障保護者,
連接點得設在接地故障保護之負載側。連接至負載端子之接地
故障保護裝置,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逆送電者。
解說:電源與常見的交流接地故障斷路器及交流設備接地故障保護斷路器於負載
側連結時,可能會使太陽光電輸出產生逆送電流。實驗證實,流經這些裝置的逆
送電流將損害裝置,並使其無法正常操作。
第2-44條及第2-173條規定係基於電壓等級、電力供電系統型式及設備額定或斷路
器跳脫元件要求設備接地故障保護。
如太陽光電系統有大容量接戶設施或幹線斷路器,配有設備接地故障保護者,除
此裝置經登錄且經確認為逆送裝置外,則不需將負載側連接至這些裝置。
(四)標示:內含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設備,供電至由多重電源供電之
匯流排或導線者,該設備應標示所有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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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於逆送電流:電路若有逆送電流者,斷路器應能適用於此情
況之運轉。
(六)固定件:經設計者確認為併聯型變流器逆送電流之併聯用插入式
斷路器,得省略裝設附加固定件。
(七)變流器輸出之連接:
1. 除配電箱安培額定不低於供電至該配電箱之所有過電流保護裝
置安培額定之總和外,配電箱內之連接點應設置於輸入饋線
位置或主電路位置之反向端,即負載端。
2. 匯流排或導線之安培額定應依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之負載適用。
3. 有串接配電箱之系統,直接連接至併聯型變流器輸出端之第一
只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應納入全部匯流排及導線額定計算
之。
(八)配電設備應永久標示下列字樣:
警告
變流器輸出連接過電流保護
裝置不得移位
前項第三款所稱配電設備包括開關盤及配電箱,係由主電源及一台以上併
聯型變流器同時供電,且該配電設備具有供應多分路或饋線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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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儲電蓄電池組
第396-60條 (裝設)
蓄電池組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電源依第396-42條裝設,其互連之蓄電池組應視為被接地。
解說:太陽光電系統依照本節第六款的規定接地時,太陽光電電力系統中的蓄
電池組通常為被接地。
二、住宅用規定:
(一)運轉電壓:住宅用蓄電池組蓄電池間之連接,應使其運轉電
壓標稱值小於50伏。住宅用之鉛酸蓄電池組不得超過24個串聯
之2伏蓄電池。但於蓄電池例行保養時,其帶電組件非可觸及
者,蓄電池系統電壓得採用符合第396-26規定之電壓。
(二)帶電組件之防護:不論電壓高低或蓄電池組型式,住宅用蓄
電池系統之帶電組件,應加以防護,避免人員或物品之意外碰
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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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流限制:
(一)若蓄電池或蓄電池組列之短路電流,超過該電路其他設備之
啟斷或耐受額定者,靠近蓄電池組之每一電路,應裝設經設
計者確認之限流、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以限流熔線作為限制裝置,應適用第396-34規定。
四、蓄電池組之不導電性外殼及導電性支架:
(一)超過24個串聯之2伏蓄電池之溢流、開放式鉛酸蓄電池組,不
得使用導電性外殼或裝設在導電性封閉體內。但於任何閥調
式鉛酸(VRLA)蓄電池組或其他需鋼製外殼以正常運轉之密
閉式蓄電池組,不適用之。
(二)不導電性外殼頂端150公厘或6英寸內無支架時,得使用導電
性支架作為非導電性外殼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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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串聯蓄電池電路之隔離:現場使用之蓄電池組電路,若超過24個串
聯之2伏蓄電池時,應具有可將每段24個以下串接蓄電池隔離之設
施,以供合格人員維修使用。串接蓄電池之隔離得使用無載啟斷
栓型或插入型之隔離器。
六、蓄電池組維修隔離設備:超過24個串聯之2伏蓄電池之蓄電池組裝
設,應具有可將蓄電池電路系統內被接地電路導線之隔離設備,
其得採用無載啟斷額定開關,以供合格人員維修使用。此隔離設
備不得隔離太陽光電電力系統中之其餘被接地電路導線。
七、超過48伏之蓄電池組系統:在太陽光電系統中,蓄電池組系統超過
24個串聯之2伏蓄電池,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該蓄電池組系統得
在導線非被接地情況下運轉:
(一)太陽光電組列之電源及輸出電路符合396-42規定。
(二)直流及交流負載電路直接被接地。
(三)所有非被接地蓄電池組之主要輸入/輸出電路導線,具有開
關型隔離器及過電流保護。
(四)裝設接地故障偵測器及指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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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61條 (充電控制)
充電控制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太陽光電系統具儲能蓄電池組者,應提供可控制蓄電池
組充電過程之設備。若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業已設計為匹配互連蓄電
池間之電壓額定及充電電流之需求,且前述最大充電電流乘以1小
時所得之值,小於以安培-小時為單位之額定蓄電池容量之3%,或
依蓄電池廠商建議值,可免充電控制。所有控制充電過程之調整裝
置,僅為合格人員可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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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散充電控制器:
(一)調整充電之單一裝置:太陽光電系統以分散充電控制器作為
調整電池充電之單一裝置者,應設置備用獨立裝置,防止電
池過度充電。
(二)具直流分散充電控制器及分散負載之電路:
1. 分散負載之額定電流應不大於分散負載充電控制器之額
定電流。分散負載之電壓額定應大於蓄電池之最大電壓。
分散負載之額定功率應不低於太陽光電組列額定功率之
1.5倍。
解說:分散負載典型額定係以某些額定電壓推斷之電流決定。若此分散負載之
額定電流超過分散負載控制器之電流額定,則該控制器不能適當運作。
2. 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應至少為分
散充電控制器最大額定電流之1.5倍。
解說:若分流充電控制系統任一部分故障,將使電池過度充電而導致潛在危險。
要求使用另一獨立的充電控制方法(通常是使用串接調整器)及可靠的分路控
制器電路,則可將危險發生的可能性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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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併聯型變流器控制蓄電池充電狀態,以轉移多餘電力至公
用電力系統:
1.使用充電調節電路,應符合第396-27規定。
2.應具有備用獨立控制蓄電池充電過程之裝置,以供公用電力
系統停電或主充電控制器故障或失能時使用。
三、裝設降壓/升壓充電控制器及其他直流電力轉換器,使對應輸入電
壓之輸出電流或輸出電壓增加或減少:
(一)選定輸出電壓範圍時,輸出電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以充電控制器
或轉換器之最大額定連續輸出電流為基準。
(二)選定輸出電壓範圍時,輸出電路之額定電壓應以充電控制器或
轉換器之最大輸出電壓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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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62條 (蓄電池互連)
經確認之可撓性電纜,線徑為60平方公厘或2/0AWG以上者,得用於連
接封閉體內之蓄電池端子至鄰近接線盒。可撓性電纜具重責務型且為耐
潮者,亦得使用於蓄電池封閉體內之蓄電池組間及蓄電池間之連接。
蓄電池用之可撓性細絞電纜僅能以包括固定螺栓型之壓接接頭、熔銲接
頭或以可撓線頭接合之端子、接線片、裝置及連接器做終端。
解說:蓄電池板及蓄電池端子通常都是以較軟的鉛或鉛合金製成,裝於塑膠封
閉體(箱體)再以瀝青密封。以較少股數絞成較硬之銅導線,連接到蓄電池板和蓄
電池端子可能會使蓄電池板和蓄電池端子扭曲,而使用可撓性電纜(詳見第四
章第一節規定)可減少變型。應使用經登錄具抗物理及化學變化的電纜。焊接
電纜和「蓄電池」之電纜都不得使用,亦未列入本規則作上述用途之用。可撓
性「建築物配線」—第三章之電纜類型市場上皆有,並適用於上述用途。
用於扭絞導線連接之端子依規定須為經登錄且標示為此用途者。可撓細絞蓄電
池連接電纜不能連接至經確認供較大扭絞導線所用之端子。詳見第6-294條第六
款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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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電力工程技術決策支援及業務推動」委辦計畫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草案說明資料
第六章 特殊器具(設備)
第二十一節「燃料電池系統」、
第二十二節「小型風力發電系統」、
第二十三節「消防幫浦」
委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編製者:杜國良電機技師(明良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第一屆常務理事
註:本講義條文文字僅供參考,敬請以正式公告者為準!
解說文字,大部分源自NEC Handbook。
敬請尊重智慧財產權!
103.09
第六章 特殊設備
第二十一節 燃料電池系統
(本節係新增)
藉由消耗燃料以產生電力之電氣化學系統
修正重點說明
第一款 一般規定(6-345~6-349)
說明FC適用範圍、用詞定義和安
裝等
第二款 電路規定(6-350~6-352)
訂定電路線徑、過電流保護選定
原則和獨立系統之規定
第三款 隔離設備(6-353~6-354)
隔離設備、開關或斷路器之設置
規定
第四款 配線方法(6-355)
說明FC系統之配線系統
第五款 接地(6-356~6-359)
含系統接地、設備接地及接地極
第六款 標示(6-360~6-362)
FC系統相關標示規定
第七款 連接其他電源 (6-363~6368)
需有切換開關、確認併聯設備;
喪失倂聯時、不平衡互聯之處理
原則。
第八款 超過六○○伏特之電纜 (6369)
超過交流六○○伏特時,應符合其他
章節之適用裝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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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6-345條 (適用範圍)
本節為燃料電池系統之規定,有獨立系統或與其他電源併聯之系統,
也有具備如電池等之電力儲存裝置或無電力儲存之裝置。本系統得採
交流或直流輸出供設備使用。
燃料電池系統
(Fuel Cell System)
燃料系統…
並得採交流
或直流輸出
燃料系統…有獨
立系統或與其他
電源併聯之系統
電力
儲存
裝置
交流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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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聯
系統
直流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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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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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6條 (用詞定義)
一、燃料電池:藉由消耗燃料以產生電力之電氣化學系統,燃料電池
主要化學反應用於產生電力而非用於燃燒。但在整個燃料電池系
統內部可能作為燃燒來源,如重組器或燃料處理器(FP)。
二、燃料電池系統:將化學燃料轉換為可用電力之完整設備組合。典
型之燃料電池系統包含重組器、煙囪、電力換流器及輔助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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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併聯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可並聯運轉,且可供電至發電及配電網路,
此處所稱之發電不包含燃料電池系統之能源儲存子系統,如蓄電池
等。
四、最大系統電壓:燃料電池換流器中任兩條非被接地導體(線)間,人
員可觸及輸出端子上之最大輸出電壓。
五、輸出電路:用於燃料電池系統供電端之連接導體(線)。若現場有串
聯或並聯連接之多個單元,其輸出電路也作為燃料電池相互連接之
導體(線)。
六、共同連接點:在並聯系統中此點位於發電及配電網路與客戶介面。
一般而言,此點在於電網電表之負載側。
七、獨立系統:獨立於發電及配電網路且能提供電源之燃料電池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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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連
接點
電表
重組
器
輸出
電路
變流
器
燃料
電池
http://books.google.com.tw/books?id=SFT8fELjLSIC&pg=PA363&lpg=PA363&dq=NEC+695.4,+number+of+disconnectin
g+means&source=bl&ots=EACee4Fiul&sig=CGtd6emavhwZbHEhUNMcOozFpn0&hl=zh-TW&sa=X&ei=OpBtU6yMoijlQWR0oHQBQ&ved=0CFIQ6AEwBA#v=onepage&q=NEC%20695.4%2C%20number%20of%20disconnecting%20
means&f=false
Interpreting the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作者:Truman Surbrook,Jonathan Alt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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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7條(其他規定)
本規則其他條文與本節規定不符者,應適用本節規定。若燃料電池系
統與主要電源並聯運轉,應符合本規則第7-50條、第7-51條、第7-56
條及第7-69條相關規定。
解說:特指與燃料攸關者,本節規定優先於其他條文規定。此處第七
章指既有內規攸關高壓之規定。
第6-348條 (安裝)
安裝規定如下:
一、燃料電池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除提供服務予其他電力供應系統外,
得供電予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
解說:明確說明燃料電池,得供電予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或直接予
其他電力供應系統,如市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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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識別:永久性的名牌或指示牌,應裝置於每個接戶設備位置,用以
標示用戶之所有供電來源。
三、系統安裝:燃料電池系統包含配線及互連之組合,並由合格人員安
裝。
解說:再生能源供電系統,存在於建築物或建構物時,有永久性之銘牌
或指示牌識別,有助於維護或緊急操作。
第6-349條 (登錄設備)
燃料電池系統裝置前,應經確認且經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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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電路規定
第6-350條(電路線徑與電流)
電路線徑與電流規定如下:
一、名牌之額定電流:應將額定電流值標示於燃料電池名牌上。
二、導體(線)之安培容量及過電流裝置之額定值:燃料電池系統至用
戶配線系統間之幹線電路導體(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名牌之
額定電流及燃料電池系統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值。
解說:導線及過流裝置額定(含DC&AC)≥銘牌或FC系統過流裝置之額定。
三、接地或中性導體(線)之安培容量:若並聯單相二線式燃料電池輸
出,被連接至接地或中性導體(線),及三線系統或三相四線Y接系
統中之單一非接地導體,則最大不平衡中性負載電流加上燃料電
池系統額定輸出不得超過接地或中性導體的安培容量。
解說:即接地或中性導體的安培容量≥最大不平衡中性負載電流加上
燃料電池系統額定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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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1條 (過電流保護)
過電流保護規定如下:
一、電路及設備:當燃料電池系統有足以保護負載供電的電路導體(線)
之過流保護時,得不須再設置額外的過電流保護裝置。設備及導
線連接到一個以上電源時應加以保護。
二、可觸及性: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設於輕易可觸及之處。
解說:本條文稱燃料電池系統,依名詞定義即包含DC&AC,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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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2條 (獨立型系統)
除下列規定外,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本規則其他規定。
一、燃料電池系統輸出:獨立系統之燃料電池系統輸出提供交流電力
至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隔離設備時,其電流等級得低於隔離設備額
定值。
二、線徑與保護:燃料電池系統輸出及建築物或構造物隔離設備間之
電路導體(線),應以燃料電池系統之輸出額定來決定其線徑。導
體(線)應有依第2-197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過電流保護應裝設於
燃料電池系統輸出端。
解說:隔離設備電流額定≥FC輸出電流額定;導線安培額定≥FC輸出電
流額定。第2-197條指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條草案之章節。
請注意:以上要求適用於獨立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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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稱單相一一○伏特供電:獨立燃料電池系統之變流器輸出,得以
標稱電壓一一○伏特供電至無二二○伏負載,及無多線分路之單相
三線一一○/二二○伏特之接戶設備及配電盤。在所有的安裝中,連
接至燃料電池系統輸出之過電流裝置,其額定值應小於接戶設備
之額定值。此設備應有下列之標示:
警告
單相一一○伏特供電
不得連接至多線式分路!
解說: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得供電至單相110V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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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隔離設備
第6-353條 (導體(線))
應裝設隔離設備將燃料電池系統電源之所有載流導體(線),與來自建
築物或其他結構物之所有其他導體(線)予以隔離。
第6-354條(開關或斷路器)
非接地導體(線)之隔離設備,應包括輕易可觸及之可手動操作開關或
斷路器。
如隔離設備之所有端子於開路位置可能帶電時,於隔離設備上或鄰近
處應設置警告標識。該標示應清晰可讀,且包含下列文句或類似文句:
警告
危險!小心觸電!
請勿碰觸端子,開路中的線路側
及負載側端子仍可能帶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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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配線方法
第6-355條 (配線系統)
得使用本規則第三章所有之管槽與電纜配線方法,及其他確認用於燃
料電池配線系統及配件。有整體外箱之配線裝置,其電纜應有足夠的
長度以供更換。
解說:指既有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三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
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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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接地
第6-356條 (系統接地)
一、交流系統:交流系統接地應符合第2-246條,且獨立系統應符合
第2-252條規定。
二、直流系統:直流系統接地應符合第2-302條規定。
三、交流與直流系統之接地規定:當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需要交流及直
流接地時,直流接地系統應連接至交流接地系統。搭接導體(線)
之線徑應符合第6-358條規定。單一共同接地極及接地匯流排,
得供交直流系統共用,其接地導線線徑,需符合第2-266條及第
2-305條之要求。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2-246條、第2-252條分別規範系流交之地接被
統,及分離的交流電源供電系統之接地。第2-302條規範直流系統適
用範圍。第2-266條及第2-305條分別規定,交流接地電極導體(線)之
線徑,及直流接地電極導體(線)之線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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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7條 (設備接地導體(線))
應裝設一條個別的設備接地導體(線)。
第6-358 (設備接地導體(線)線徑)
設備接地導體(線)線徑應符合第2-289條規定。
第6-359條 (接地電極系統)
製造商所要求之輔助接地電極,應連接至符合第2-286條規定之設備接
地導體(線)。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2-289條、第2-286條分別規範設備接地導體(線)
之線徑,及設備接地導體(線)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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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標示
第6-360條(燃料電池電源)
說明燃料電池系統、輸出電壓、額定輸出功率及連續輸出電流額定值
之標示,應裝設於燃料電池電源之隔離設備可觸及處。
第6-361條(燃料切斷)
手動燃料切斷閥之位置應標示於所供電之建築物或電路之主要隔離設
備處。
第6-362(儲存能量)
具有儲存電能之燃料電池系統,於用戶之隔離設備現場,應有下列警
告標識:
警告
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包
含
電能儲存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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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連接其他電源
第6-363條(切換開關)
切換開關應裝設於以電網為備用電源之非併網系統。切換開關應維持燃
料電池系統與發電及配電網路間之電氣隔離。應允許切換開關位於燃料
電池系統單元之外部或內部。結構物之電業設施導體(線)連接至切換開
關時,該開關應符合第二章第七節第五款規定。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二章第七節第三款,定規般一之備設電受。
第6-364條(經確認併聯設備)
經登錄且標示適用於並聯之燃料電池系統,始得使用於並聯型系統。
第6-365條 (輸出特性)
輸出特性應符合第7-50 條規定。
解說:第7-50條指內規修正草案第7-50條,定規輸出電力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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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6條(並聯系統電力喪失)
燃料電池系統應具有檢測方式,於發電及配電網路斷電時,不得反饋
至共同連接點之發電及配電網路側。
燃料電池系統應維持此狀態,直到發電及配電網路之電壓恢復。
當發電及配電網路解除併聯時,正常並聯燃料電池系統得如獨立系統
供電給負載。
解說:併聯系統,當市電網喪失時,燃料電池系統得如獨立系統供電
給負載,但不得反饋回市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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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7條(不平衡互聯)
不平衡互聯應符合第7-67條規定。
解說:第7-67條規定不平衡互聯。
第6-368條(電力併網連接點)
電力併網連接點應符合第7-49條規定。
解說:第7-49條規定連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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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超過六○○伏特之電纜
第6-369條(一般要求)
燃料電池系統之最大輸出電壓超過交流六○○伏特時,應符合其他章節
適用於本裝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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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特殊設備
第二十二節 小型風力發電系統
(本節係新增)
修正重點說明
第一款 一般規定 (6-370~6-373)
說明適用範圍、用詞定義及裝設
規定。
第二款 電路規定 (6-374~6-377)
明訂最大系統電壓;線徑、過電
流保護選定,及獨立系統。
第三款 隔離設備 (6-378~6-382)
設置隔離設備之相關規定。
第四款 配線方法 (6-383)
規範允許之配線方法。
第五款 接地 (6-384)
明定設備接地之相關規定。
第六款 標示 (6-385~6-388)
規定標示位置、電源識別等規定。
第七款 連接其他電源 (6-389~6392)
確認併聯設備、運轉電壓範圍及
連接點規定。
第八款 儲能蓄電池組 (6-393~6394)
對電池組裝設、充電控制做規範。
第九款 超過六○○伏特之系統 (6395~6-396)
額定超過六○○伏特之裝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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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6-370條(適用範圍)
適用於一個或多個,額定功率≦100kW之獨立風力發電機所組成之小
型風力發電系統。
第6-371條 (用詞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一、充電控制器(charge controller):指用於對蓄電池或其他儲能裝置
充電,可控制直流電壓、直流電流或兩者之設備。
二、分散充電控制器(diversion charge controller):指將電力從儲能裝
置分配給直流負載、交流負載或與電網連接之一種調節蓄電池或
其他儲能裝置充電程序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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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風力系統與市電連接
交流
發電
機
整流器
換流器
獨立系統
交流
發電
機
直流負載
整流器
資料來源:NEC Hand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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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電
充電
控制器
分散
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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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流器
交流負載
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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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散負載(diversion load):指連接至分散充電控制器或分散負載控
制器之負載,亦稱為釋能負載(註:dump load)。
四、分散負載控制器(diversion load controller):指將電力從發電機分
配給直流負載、交流負載或與電網連接之一種調節風力發電機輸
出之設備。
五、支線(guy):指機械支撐風力發電機組塔架之纜線。
六、變流器輸出電路(inverter output circuit):指介於獨立型系統之變
流器與交流配電箱間,或介於變流器與受電設備或其他發電電源
間之導體(線),例如電業之發、配電網路。
七、最大輸出功率(maximum output power):指風力機於正常穩態運
轉下,每分鐘平均產生之最大功率輸出。(瞬間功率輸出可能更
高)
八、最大電壓(maximum voltage):指風力機運轉時,包括在開路條件
下,產生之最大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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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艙(nacelle):指覆蓋交流發電機及風力機其他部分組件之
封閉體(箱體)。
十、額定功率(rated power):指風力機於每秒一一公尺(或二四.
六mi/h)風速下之輸出功率。若風力機於較低風速下可產生更
大功率者,其額定功率為低於每秒一一公尺風速下所產生之
最佳輸出功率。
十一、塔架(tower):指用於支撐風力機之桿柱或其他結構。
十二、風力機(wind turbine):指可將風能轉換成電能之機械裝置。
十三、風力機輸出電路(wind turbine output circuit):指介於小型
風力機內部組件(可包括交流發電機、積體整流器、控制器及
/或變流器)與其他設備間之電路導體(線)。
十四、風力機系統(wind turbine system):指小型風力發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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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2條 (其他規定)
本規則其他條文與本節規定相異者,應適用本節規定。
小型風力發電系統若與主電源併聯運轉,應符合相關規定。
小型風力發電系統、設備或配線裝設於危險(分類)場所,亦應符合
相關規定。
解說:特指與小型風力發電系統攸關者,本節規定優先於其他條文規
定。
第6-373條 (裝設)
本節規定之小型風力發電系統應由合格人員裝設,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小型風力發電系統:除其他供電系統外,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亦得
供電給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使用。
二、設備:用於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變流器須經驗證合格及設計者確
認適用於該用途者。
解說:明確說明小型風力發電系統,得供電予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
或直接予其他電力供應系統,如市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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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散負載控制器: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以分散負載控制器作為調整
風力機轉速之主要裝置者,應具備附加、獨立且可靠之裝置,防
止過速運轉。互聯電網不得視為可靠之分散負載。
四、突波保護裝置(SPD):小型風力發電系統與由用戶電力系統供電之
任何負載間,應裝設突波保護裝置。供電給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
專用分路上,得採用第三型突波保護裝置;或接戶隔離設備之負
載側任何處,得採用第二型突波保護裝置。突波保護裝置之裝設,
應符合第二章第十節第二款規定。
五、插座:供維護或資料擷取用之插座得由小型風力發電系統分路或
幹線電路供電。插座應以不超過其額定電流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
護。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二章第十節第二款規定避雷器之安裝。
第二型突波保護裝置適用於,固接在接戶隔離設備之負載側任何處。
第三型突波保護裝置適用於分路,接續於受保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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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電路規定
第6-374條 (最大電壓)
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最大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風力機輸出電路:連接至二戶以下住宅之風力機輸出電路最大電
壓得達六○○伏特。最大電壓超過六○○伏特之其他裝置,應符合本
節第九款規定。
二、直流用電電路:直流用電電路之電壓應符合第2-19條規定。
三、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特之電路:二戶以下住宅之電路,其對地電
壓超過一五○伏特之帶電部分,通電時除對合格人員外,應為不易
觸及。
解說:規定二戶以下住宅之風力機輸出電路最大電壓得達六○○伏特。
第2-19條規定 制限壓電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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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5條 (電路線徑選定與電流)
電路線徑選定與電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大電路電流之計算:電路之最大電流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風力機輸出電路電流:風力機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應以風
力機於最大輸出功率下運轉之電流決定。
(二)變流器輸出電路電流:變流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
器連續輸出電流額定。
(三)獨立型變流器輸入電路電流:獨立型變流器輸入電路之最大
輸入電流應為變流器以最低輸入電壓產生額定電力時,獨立
型變流器連續輸入之電流額定。
解說:風力機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風力機最大輸出功率/風力
機額定電壓)。針對獨立型變流器輸入電路電流之計算方式,請參考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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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電流: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電
流應視為連續電流 。
(二)導線線徑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選定:
電路導線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選定,
其載流量不得小於依第一款計算所
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 。過流保護
裝置額定之選定或標置之設定得依
第2-197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但
電路為含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組合,
且經登錄用於百分之一百額定連續
運轉者,得採用其百分之一百的額
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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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第2-197條第二款及
第三款分別規定額定800A
以下及以上之過電流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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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6條 (過電流保護)
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路及設備:風力機輸出電路、變流器輸出電路、蓄電池電路之
導線及設備,應依第二章第七節規定予以保護。當上述電路連接
至超過一個電源時,應於適當位置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以提供
來自所有電源過電流之保護。但電路導線線徑依前條第二款規定
選定,且來自所有電源之最大電流不超過該導線之安培容量者,
得免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二章第七節規範過電流保護,前條第二款規定安培容
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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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力變壓器:電力變壓器之每側各有一個以上電源時,應裝有符合
第4-433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並應先考慮其中一側為一次側
後,再考慮以另一側為一次側。但電力變壓器連接至變流器輸出
之一側,其電流額定不小於變流器輸出連續電流之額定值者,該
變流器側得免設過電流保護。
解說: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併聯型者,電力變壓器兩端均為電源側。此款
說明如何選用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直流額定:用於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任何直流部分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不論是熔線或斷路器,應為經登錄用於直流電路,且有適當之額
定電壓、電流及啟斷容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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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7條 (獨立型系統)
獨立型系統之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本規則類似接戶設施之規定。建
築物或構造物之電源側隔離設備之配線,除下列修正外,應符合本規
則規定:
一、變流器輸出:獨立型系統變流器得以交流供電至建築物或構造物
之隔離設備,其輸出電流等級得低於連接至隔離設備之計算負載
值 。變流器輸出額定值或風力電源額定值不得小於連接至系統
之最大單一用電設備負載。經計算所得之一般照明負載不視為單
一負載。
二、導線之線徑選定與保護:介於變流器輸出與建築物或構造物隔離
設備間電路之導線,應以變流器之輸出額定來決定其線徑。導線
應依第二章第七節規定施予過電流保護。過電流保護應設於變流
器輸出端。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二章第七節規定過電流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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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相一一○伏特供電:獨立型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變流器輸出得供
電一一○伏特至單相三線一一○/二二○伏特之受電設備或配電箱,
惟該受電設備或配電箱不得有二二○伏特出線口且無多線式分路。
在所有裝設中,連接至變流器輸出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值,
應小於受電設備中性線匯流排額定值。此設備應標明下列字樣或
類似字樣:
警告
單相一一○伏特供電
不得連接多線式分路!
四、儲能或備用電力電源之要求:不要求需具備儲能或備用電力電源。
解說:獨立型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變流器得供電至單相11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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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隔離設備
第6-378條 (所有導體(線))
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所有載流導體(線)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建築
物或其他構造物內之其他導體(線)隔離。開關、斷路器或其他裝置之
操作,若會使標示為被接地導體(線)處於非被接地及成為帶電狀態者,
前揭開關裝置不得安裝在被接地導體(線)上。但以自身輸出電路調整
轉速之風力機,其輸出電路得免設隔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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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9條 (附加規定)
隔離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隔離設備:隔離設備不要求需適合作為接戶設備。非被接地導體
(線)之隔離設備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手動操作開關或斷路器組成:
(一)設於輕易可觸及處。
(二)可從外部操作,且操作人員不會碰觸到帶電部分。
(三)明確標示開啟或關閉之位置。
資料來源:http://ppt.cc/l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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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9條 (附加規定)
隔離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隔離設備:
(四)對隔離設備線路端之標稱電路電壓及電流,具有足夠之啟
斷額定。
如隔離設備之所有端子在啟開位置有可能帶電者,在隔離設備
上或鄰近處應設置警告標識。該標識應清晰可辨,且有下列
字樣或類似字樣:
警告
小心!觸電危險!
切勿碰觸端子!
啟開狀態下線路側及負載側可能帶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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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9條 (附加規定)
二、設備:整流器、控制器、輸出電路之隔離開關與短路開關,及過
電流保護裝置,得裝設於隔離設備之風力機側。
三、隔離設備之要求:
(一)位置:小型風力發電系統隔離設備應裝設於輕易可及處,如
風力機塔架上或其附近、建築物或構造物之外部或其內部,
在風力系統導體(線)引入點。但符合第6-383條第三款規定之
裝設,隔離設備得遠離風力系統導體(線)引入點。風力機隔離
設備不要求置於機艙或塔架上。隔離設備不得裝設於浴室。
解說: 內規修正草案6-383條第三款,說明建築物內之直流風力機輸
出電路之配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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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9條 (附加規定)
三、隔離設備之要求:
(二)標示:每個風力機系統隔離設備應有永久標示,以利識別其為
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隔離設備。銘牌之裝設應符合第7-48條規
定。
(三)適用性:風力機系統隔離設備應適用於一般場所。裝設於危險
(分類)場所之設備,應符合第五章第一節至第十四節相關規定。
(四)隔離設備之最大數量:裝設於單一封閉體(箱體)、同一群分開的
封閉體(箱體)或在開關盤之內或之上之風力機隔離設備,其開
關或斷路器之數量不得超過六個。
四、非輕易可及之設備:整流器、控制器及變流器得裝設在機艙內,或
其他非輕易可及之外部區域。
解說: 內規修正草案7-48條,說明告示板。第五章第一節至第十四節,
分別說明各種危險分類場所線路裝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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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0條 (小型風力發電系統設備之隔離)
變流器、蓄電池、充電控制器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之全
部非被接地導體(線)隔離。若設備由一個以上之電源供電,則隔離設
備應組成群組並作識別。
符合第6-379條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互連系統中一個以上變
流器之集合交流輸出。以風力機輸出電路調控風力機速度之系統,其
隔離開關得以短路開關或插頭替代。但裝設於風力機機艙內之設備不
要求有隔離設備。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6-379條,說明隔離設備附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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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1條 (熔線)
若熔線兩側均有電源,且非合格人員可接近者,應裝有隔離設備,使
能與所有電源隔離。開關、拉出或類似適用裝置得作為熔線與所有電
源之隔離設備。
第6-382條 (風力機之裝設及維修)
為進行風力機之裝設及維修,應採開路、短路或機械制動器,使風力
機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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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配線方法
第6-383條 (允許方法)
配線方法應依下列規定:
一、配線系統:本規則規定之所有管槽及電纜配線方法,及特定用為
風力機之其他配線系統及配件,得使用於風力機之配線。在輕易
可觸及處,風力機之輸出電路運轉之電壓大於三十伏特者,應裝
設於管槽中。
二、可撓軟線(花線)及電纜:用以連接至風力機可動部分,或用於維
護及檢修時需迅速移除之可撓軟線(花線)及電纜,應符合第四章
第一節規定,且經型式確認屬於耐用型軟線或可攜式電力電纜,
其應可適用於超嚴苛環境、經登錄為屋外使用且能防水。電纜暴
露於日照下,應為耐日曬者。
三、建築物內之直流風力機輸出電路:裝設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直
流風力機輸出電路,自建築物或構造物表面之貫穿點至第一個隔
離設備間,應封裝於金屬管槽內,或裝設於金屬封閉體內。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四章第一節規範可撓軟線(花線)與可撓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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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接地
第6-384條 (設備接地)
設備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無論電壓高低,塔架、風力機機艙、其他設備及導線
槽之裸露非載流金屬組件,應連接至符合第2-294條或第2-295條
第一款規定之設備接地導體(線)。無電能來源之風力機葉片及尾
翼等附掛之金屬組件不要求連接至設備接地導體(線)。
二、支線:支撐風力機塔架之支線不要求連接至設備接地導體(線)或
符合第2-282條規定。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2-294、2-295、2-282分別說明接地—以永久
配線方法牢固在定位或連接的設備、備設之地接被效有、定點固定設
備或由永久配線方法連接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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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4條 (設備接地)
設備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三、塔架接地 :塔架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輔助電極:風力機塔架應連接至一個以上輔助電極,以限制
因雷擊所產生之電壓。輔助電極得依第2-261條規定裝設。電
極得為塔架基礎之部分但需符合第2-259條第一款第三目混凝
土包封電極。如符合第2-295條第一款規定,被接地金屬塔架
支撐應可視為輔助電極。如裝設於緊鄰鍍鋅基礎或塔架錨定
組件者,應採用鍍鋅接地電極。
(二)設備接地導體(線):風力機與用戶接地系統間應有符合第2282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體(線)。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2-261、2-259第一款第三目、2-295第一款、
2-282條分別規範附加(補強)接地電極、混凝土包覆電極、設備確
實固定在被接地金屬支撐物、定點固定設備或由永久配線方法連接之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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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4條 (設備接地)
(三)塔架接地連接:設備接地導體(線)及接地電極導體(線)應以熱
熔接,經登錄之接線端子、壓接接頭、夾線夾或其他經登錄
之方式連接至金屬塔架。接頭及接線端子等裝置應適合導體
(線)之材質,及該裝置所連接之構造物。如實務上可行,系統
上任何一點應避免不同金屬之接觸,以消除電解作用及電蝕
之可能性。所有機械元件用為導體(線)終端接頭,應為隨手可
及者。
(四)電擊保護系統:輔助電極及接地電極導體(線)如符合相關規定
者,得作為雷擊保護系統之組件;若分開裝設,塔架雷擊保
護系統接地電極應搭接至塔架輔助接地電極系統。以支線作
為雷擊保護系統之接地電極者,不要求搭接至塔架輔助接地
電極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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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標示
第6-385條(互連型系統之併接點)
所有互連型系統與其他電源之併接點,於人員可觸及之隔離設備處,
應標示出其他電源及風力機之額定交流輸出電流與標稱運轉交流電壓。
第6-386條 (具儲能之小型風力發電系統)
具儲能裝置之小型風力發電系統應標示最大運轉電壓、任一均衡化電
壓,及被接地電路導線之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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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7條 (電源識別)
電源識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獨立型系統之設施:凡構造物或建築物僅有獨立型系統,且
未連接至電業電源者,應在構造物或建築物外部容易視及處裝設
永久性之告示牌或指示牌;告示牌或指示牌應標示出系統隔離設
備之位置及此構造物或建築物具有獨立型電源系統。
二、具有電業電源及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設施:建築物或構造物具有
電業電源及小型風力發電系統者,應有永久性之告示牌或指示牌
標示電源隔離設備及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隔離設備之位置。
第6-388條 (使風力機失能之說明)
告示牌應裝設於風力機或其附近,提供使風力機失能之基本操作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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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連接其他電源
第6-389條(確認併聯設備)
經登錄及設計者確認適用於互連之變流器,始得使用於互連型系統。
第6-390條(裝設)
小型風力發電系統若連接至電業電源,應符合第七章第四節規定。
第6-391條(運轉電壓範圍)
小型風力發電系統連接至專用分路或幹線電路,若能使任何配電設備
供電給其他負載之電壓維持在正常範圍內者,該電路得超過標稱電壓
運轉範圍。
第6-392條(連接點)
互連電源輸出端之連接應符合第7-49條規定。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七章第四節、第7-49條,分別說明電力電源互
連系統、連接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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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款 儲能蓄電池組
第6-393條(裝設)
蓄電池組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蓄電池組應依第四章第十七節規
定裝設。
二、住宅用規定:
(一)運轉電壓:蓄電池組蓄電池間之連接,應使其運轉電壓標稱
值小於五十伏特。鉛酸蓄電池組不得超過二十四個串聯之二
伏特蓄電池(標稱值四十八伏特)。但於蓄電池例行保養時,其
帶電組件非可觸及者,蓄電池系統電壓得採用符合第6-374條
規定之電壓。
(二)帶電組件之防護:無論電壓高低或蓄電池組型式,蓄電池系
統之帶電組件,應加以防護,避免人員或物品之意外碰觸。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四章第十七節、第6-374條,分別說明蓄電池、
最大電壓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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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3條(裝設)
蓄電池組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三、電流限制:當蓄電池或蓄電池組列之短路電流,超過該電路其他
設備的啟斷或耐受額定時,靠近蓄電池組之每一電路,應裝設經
設計者確認之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限流熔線應符合第6-381
條規定。
四、蓄電池組之不導電性外殼及導電性支架:超過二十四個串聯之二
伏特蓄電池(標稱電壓四十八伏特)之鉛酸蓄電池組(浸泡、通氣
式),不得使用導電性外殼或裝設在導電性箱體內。當不導電性
外殼頂端一五○毫米或六英寸內無支架時,得使用導電性支架作
為非導電性外殼之支撐。本規定不適用於任何一種閥調式鉛酸
(VRLA)蓄電池組, 或其他密閉式蓄電池組,其需以鋼製或導電性
材質製之外殼,使能維持正常運轉。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6-381條,說明熔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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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3條(裝設)
五、串聯蓄電池電路之隔離:有超過二十四個串聯之二伏特蓄電池電
路(標稱電壓四十八伏特),其須做現場維護時,應具有可將每段
二十四個以下串接蓄電池電路隔離之設施,以供合格人員維修使
用。串接蓄電池之隔離得使用無載啟斷栓型或插入型之隔離器。
六、蓄電池組維修隔離設備:超過二十四個串聯之二伏特蓄電池 (標
稱電壓四十八伏特)之蓄電池組裝設,應具有可將蓄電池電路系
統內被接地電路導線隔離之設備,僅供合格人員接近以進行維修
使用。此隔離設備不得隔離小型風力電力系統中之其餘被接地電
路導線。隔離設備得採用無載啟斷額定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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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3條(裝設)
七、超過四十八伏特之蓄電池組系統:若小型風力發電系統之蓄電池
組系統超過二十四個串聯之二伏特蓄電池(標稱電壓超過四十八
伏特),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則該蓄電池組系統得在導線非
被接地情況下運轉:
(一)直流及交流負載電路應直接被接地。
(二)所有非被接地蓄電池組之主要輸入/輸出電路導線,應具有開
關型隔離器及過電流保護。
(三)應裝設接地故障偵測器及指示器,以監視蓄電池組列之接地
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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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4條(充電控制)
充電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小型風力發電系統具儲能蓄電池組者,應提供可控制
蓄電池組充電過程之設備。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免充電控制:若
小型風力電源設計成匹配互連蓄電池間之電壓額定及充電電流之
需求,且前述最大充電電流乘以一小時所得之值應小於以安培-
小時為單位之額定蓄電池容量之百分之三,或依蓄電池廠商建議
值。所有控制充電過程之調整裝置,僅允許合格人員可觸及以進
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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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4條(充電控制)
充電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分散充電控制器:
(一)調整充電之單一裝置:小型風力發電系統當以分散充電控制器
作為調整電池充電之單一裝置時,應具備二個可靠之獨立裝置,
防止電池過度充電。與電網連接不得視為可靠之分散負載。
(二)具直流分散充電控制器及分散負載之電路:具直流分散充電控
制器及分散之直流負載電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散負載之電流額定不得大於分散負載充電控制器之電流
額定。分散負載之電壓額定應大於蓄電池之 最大電壓。
分散負載之額定功率不得小於小型風力發電系統最大額定
功率之一‧五倍。
2、此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應至少為
分散充電控制器最大電流額定之一‧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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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 超過六○○伏特之系統
第6-395條(一般要求)
最大系統電壓超過交流或直流六○○伏特之小型風力發電系統,應符合
第四章第十八節規定及其他額定超過六○○伏特之裝設要求。
第6-396條(電纜及設備額定)
決定本節第九款之電纜與設備額定之電壓規定如下:
一、蓄電池電路:在蓄電池電路中,電壓應採用充電狀態下或均衡化
情況下之最高電壓。
二、其他電路:在其他電路中,電壓應採用常態運轉下之最高電壓。
解說:內規修正草案第四章第十八節,說明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
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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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特殊設備
第二十三節 消防幫浦
(本節係新增)
目的:無論如何! 就是要能運轉!
對策:提高供電可靠度!
修正重點說明
第6-397條
適用範圍
第6-398條
用詞定義
第6-399條
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源
第6-400條
供電持續性
第6-401條
變壓器
第6-402條
電力配線
第6-403條
壓降
第6-404條
經登錄的設備
第6-405條
設備之位置
第6-406條
控制電路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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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7條(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及不適用範圍分別如下:
一、本節適用於下列之裝置:
(一)電力電源及互聯之電路。
(二)消防幫浦驅動器專用之開關及控制設備。
二、本節不適用於下列裝置:
(一)消防幫浦系統之性能、維護、及驗收試驗,以及系統組件之內
部配線。
(二)持壓幫浦(消防持壓幫浦或補充幫浦)。
解說:本節適用於饋電予消防幫浦及其驅動器之各種電力源(為提高可
靠度),及其間之互聯電路。允許消防幫浦饋線供電予持壓幫浦,但不
含持壓幫浦之裝置規定。本節亦不適用獨棟及雙倂住宅(one- and twofamily dwelling)中,供灑水系統使用之幫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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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8條(用詞定義)
一、耐故障之外部控制電路:係指不論由消防幫浦控制器封閉體(外箱)
引進或引出之控制電路,如有斷路、遮斷、或短路時,不會妨礙
控制器從所有其他內部或外部設備(裝置)去起動消防幫浦;且可能
因為此等狀況而使控制器起動消防幫浦。
二、現場發電設施:係指預期可持續發電之現場經常電源。
三、現場備用發電機:係指現場之發電設施作為替代電源之用者。其與
現場發電設施不同之處,係備用發電機為不持續發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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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9條(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源)
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應具有可靠之電源,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接之電源如係可靠之電源,且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及持壓
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以及相關消防幫浦配裝設備之滿載電流等
之總和者,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源應為下列之一種或以上:
解說:本要求確保在火災發生時,消防幫浦可以持續運轉,直到火災被
撲滅,或消防幫浦本身被破壞為止。I = I堵轉電流(消防幫浦) + I堵
轉電流(持壓幫浦) + ∑ I FL(相關消防幫浦配裝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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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9條(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源)
(一)消防幫浦得由單獨之接戶設施供電,或搭接自接戶隔離設備前端,
但不得與之在相同之電氣箱、封閉體、垂直開關盤等箱體內。搭
接位置及配線,應使由建築物內部火災或曝露危險造成損害之可
能性降至最低。搭接自接戶隔離設備電源側之接續應符合第2177條第五款規定。接戶設備應符合第2-128條之標示規定及符合
第2-169條第二款之位置規定。
解說:本要求說明消防幫浦電源可以由專屬之饋電源供電(即另立責任分
界點),或者與屋內用電共用同一責任分界點。但接續點係自屋內用電接
戶隔離設備之電源端引出獨立饋線,以避免火災時屋內電源被切斷之同
時,讓消防幫浦系統亦失去電源。依台電”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接台電
公司電網方式”,前述兩種接續方式,均需裝設個別計費電錶。消防幫
浦電源配線需避免因火災受損。所以,要求需配置於屋外,或埋設於2英
寸厚水泥或磚塊內、且需單獨、不可與其他屋內配線處相同路徑。其接
續設備需具備接戶設施規格,並具永久標示,設置於遠離一般屋內饋電
之配電箱體。以避免一般電源因火災受損,而波及消防幫浦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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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9條(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源)
(二)消防幫浦得由現場發電設施供電。電源設施之位置及保護裝置,
應使受火災損害之可能性降至最低。
(三)由符合第一目規定之接戶設施引接之專用幹線得作為消防幫浦
之電源。
解說:現場發電設施如其名詞定義,可以是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唯一
電源。它是大樓、結構物或校園內之正常電源,而非緊急電源,也不是
電力公司擁有之發電設施。
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可靠電源,有下列三種:
1. 單獨之接戶設施供電,或搭接自接戶隔離設備前端;
2. 現場發電設施供電;
3. 符合第一目規定之接戶設施引接之專用幹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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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9條(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源)
二、未有前款規定之可靠電源時,消防幫浦應由下列任一電源供電。但
有裝設後備引擎驅動或後備蒸氣渦輪機驅動之消防幫浦者,得免替
代電源。
(一)由符合前款規定之電源兩種或以上組合,且經核可。
(二)由符合前款規定之電源一種或以上,及符合第四款規定之現場
備用發電機組合,且經核可。
解說:如任一符合第一款之電源,無法提供可靠電源時,第二款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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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園型多棟複合式建築,如第一款所示之電源不適用,而其裝置為
該複合建築之一部分時,如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可,且其裝置符合
下列第一目及第三目規定,或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者,幹線得作
為消防幫浦之電源:
(一)兩迴路或以上之幹線,如係連接至或由電業不同饋線引接,則
得視為多於單一之電源。幹線之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
離設備應符合第6-400條第二款規定。
(二)如裝設之替代電源獨立於幹線時,幹線得視為經常電源。幹線
及替代電源之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應符合第6400條第二款規定。
(三)每一隔離設備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與任何其他供電側之過電
流保護裝置保持選擇性協調。
解說:校園型多棟複合式建築,常由高壓供電,其無法符合第一款規定
者適用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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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9條(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源)
四、現場備用發電機作為替代電源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電機應具有足夠之容量,以容許驅動消防幫浦之電動機正常
起動及運轉,並供電所有其他同時運轉之負載。為了符合此容
量需求,得自動卸除一個或以上非必要的備用負載。
(二)發電機隔離設備電源端得不需要裝設分歧點。
(三)鄰近隔離設備不適用第4-368條規定。
解說:本款不必適用內規修正草案第4-368條_電動機及由電動機運轉操
作之設備,由一個以上之電源供電時,則每一電源之隔離設備應緊鄰於
設備處。
現場備用發電機容量,需能承載驅動消防幫浦之電動機正常起動及運轉,
並供電所有其他同時運轉之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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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9條(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源)
五、所有電源之設置位置及配置,應保護其不受建築物內部火災,及暴
露危險造成損害。多電源之配置,應使在其中一電源之火災,不致
引起啟斷其他電源。
六、相變流器不得使用於消防幫浦。
解說:當無載或輕載時,對相間電壓不平衡之顧慮,是相變流器不得使
用於消防幫浦之原因。此情況,可能嚴重地影響控制器的整個電子電路。
而控制器必需保持供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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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0條(供電持續性)
供電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路應予監視,以避免發生下列第一款或第
二款之意外啟斷:
一、供電導體(線)應直接連接電源至經登錄的消防幫浦控制器;或經登
錄的消防幫浦控制器與電源切換開關之組合裝置。
二、經由隔離設備與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隔離設備之數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隔離設備及相關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得裝設於消防幫浦電
源與下列任一裝置之間﹕
(1)經登錄的消防幫浦控制器。
(2)經登錄的消防幫浦電源切換開關。
(3)經登錄的消防幫浦電源控制器,與電源切換開關之組合裝置。
解說:第二款允許,但非要求,安裝隔離設備與過電流保護裝置,於饋
線與消防幫浦控制器設施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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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0條(供電持續性)
2.僅依前條第三款裝設之幹線電源,加裝額外之隔離設備及相關
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得視為已符合本規則其他規定所必需。
3.現場備用發電機作為消防幫浦之供電電源時,得附加裝隔離設
備及相關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解說:第 6-399條第三款指校園型多棟複合式建築。條文允許現場
備用發電機,除設置於其饋電線端之隔離開關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外,內附隔離設備及相關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本條文所允許的隔
離開關,需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一目,及本條第三款第二目至第五
目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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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0條(供電持續性)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連接至個別電源時,個別電源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
應可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及
相關之消防幫浦配裝設備之滿載電流等之總和。如堵轉電流
值無對應之標準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時,應依第2-199條規
定,使用上一級標準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承載堵轉電流
之要求,除消防幫浦電動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外,不適用於
導體(線)或裝置。
2.現場備用發電機與消防幫浦控制器間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其
額定之選用應可瞬間承載幫浦機房內所有負載電流,但不大
於符合第4-335條規定選用供短路保護之額定值。
解說:要求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能承載堵轉電流,是可靠電源之關鍵因
素。無法容許因過電流而跳脫,需視為饋線直接連接到消防幫浦。此要
求不適用於導體線徑之選用。又,現場備用發電機,應能瞬間承載幫浦
機房內所有負載電流;但不要求能承載堵轉電流。內規修正草案第2199條、第4-335條分別說明:定額培安準標、額定或標置_電動機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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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0條(供電持續性)
(三)所有隔離裝置係屬消防幫浦負載專屬設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經常電源之隔離設備應符合下列全部規定:
(1)應確認適用於受電設備。
(2)在閉合(投入)之位置應可上鎖。
(3)不得裝設於非饋供消防幫浦負載之設備內。
(4)應裝設於與其他建築物或其他消防幫浦之電源隔離設備有
充分遠距之處,俾意外之操作不可能在同一時間發生。
2.現場備用發電機作為替代電源使用時之隔離設備,其裝置應
符合第7-8條第二款第五目緊急電源電路之規定,且在閉合
(投入)之位置應可上鎖。
解說:任何第6-399條第一款所規範的電源之隔離開關,需裝設於專屬
消防幫浦負載之開關箱(盤),且須遠離其他配電設備。現場備用發電機
之隔離開關得設置在供電予其他負載之盤體。但其饋線不得與備用或選
擇性備用設備負載之導線共處在同一箱體或同一開關櫃(s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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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0條(供電持續性)
3.隔離設備應予標示「消防幫浦隔離設備」,字體高度應至少為
二十五毫米(或一英寸),且為不需打開封閉體之箱門或蓋板即
可視及者。
4. 鄰近消防幫浦控制器之處應設置告示牌,標明該隔離設備位
置及鑰匙位置(如隔離設備有上鎖時)。
5.隔離設備於閉合(投入)位置時,應依下列任一方式予以監督:
(1)中央站、管理單位、或遙控站之信號裝置。
(2)平時有人值班之處,裝置現場信號系統,可產生聽得到的
信號聲響。
(3)鎖住隔離設備在閉合(投入)位置。
(4)當隔離設備係裝置於設有圍籬之封閉體內或有業主控制之
建築物內時,需有隔離設備之密封(封印(封線))設施,及經
核閱的每週檢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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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裝置於消防幫浦迴路之受監控隔離設備及其過電流保護,必須滿
足下列條件:
1) 過電流裝置需能承載所有消防幫浦馬達之堵轉電流總和。
2) 消防幫浦隔離設施位置,需遠離其他接戶設施之隔離設施。此隔離
設施之額定等同接戶設備,且可鎖住在”on”位置。
3) 收容此隔離設施之箱(盤)體,僅准供電予消防幫浦及其附屬負載。
4) 隔離設施及控制器,應依規定予標示及設告示牌。
5) 迴路在閉合位置時,需依本款第五目之5項受到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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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1條 (變壓器)
受電電壓或系統電壓與消防幫浦電動機之用電電壓不同時,得依本條第
一款及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在系統電源與消防幫浦控制器間裝設具
有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變壓器。僅有依本條第三款規範之變壓
器,得供電給與消防幫浦系統無直接關聯之負載。
一、供電予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變壓器,其額定應至少為消防幫浦電
動機及持壓幫浦電動機負載合計之百分之一二五,再加由該變壓器
供電之相關的消防幫浦附裝設備負載之百分之一○○。
二、變壓器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選用或設定,應可承載消防幫浦電
動機及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總和,再加相關消防幫浦附裝設
備之滿載電流。二次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裝設。承載堵轉電流
之要求,除消防幫浦電動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外,不適用於導體(線)
或裝置。
解說:Tr. 容量 ≥ 馬達負載(FP + PMP) x 1.25 + (∑ 附裝設備負載) x 1
Tr. OCPD 一次側 ≥ LRC (FP + PMP) +∑ FLC (附裝設備負載) ; OCPD 二次側 :不得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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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1條 (變壓器)
三、幹線電源係依第6-399條第三款規定裝置者,供電消防幫浦系統之
變壓器得再供電予其他負載。所有其他負載之計算,應符合第二
章第四節規定,包括可適用之需量因數。變壓器額定及過電流保
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變壓器之額定應至少為消防幫浦電動機及持壓幫浦電動機負載
總和之百分之一二五,再加該變壓器供電其餘負載之百分之一
○○。
解說:第 6-399條第三款指校園型多棟複合式建築。本款允許該變壓器
得供電予其他負載。
Tr. 容量 ≥ 馬達負載(FP + PMP) x 1.25 + (∑其他設備負載) 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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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壓器額定,幹線線徑大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協調,應使
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符合第4-433條規定,幹線之過電流保護符
合第2-44條規定,並使過電流保護之選用或設定可承載消防幫
浦電動機及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之合計,加相關消防幫
浦附裝設備之滿載電流,再加該變壓器供電之其餘負載電流之
百分之一○○,承載堵轉電流之要求除消防幫浦電動機之過電流
保護裝置外,不適用於導體(線)或裝置。
解說:Tr. 幹線OCPD 一次側 ≥ LRC (FP + PMP) +∑ FLC (附裝設備負載
+ 其餘負載) ;
幹線導線容量 ≥ 1.25 x ∑ FLC (連續負載) + ∑ FLC (非連續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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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條 (電力配線)
電力電路及配線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及依第2-178條第一款但書第四
目,第2-182條但書第四款,第2-204條,第2-189條,第2-197條第一款,
及第4-314條規定辦理:
解說:電力配線需符合本條及本規則下述相關規定:
1. 第2-178條第一款第四目:接戶設備過電流保護。需符合第6- 401條第二款第
二項第一目個別電源過電流保護規定。
2. 第2-182條第四款:具單獨過電流保護且僅作為火災警報、其他保護訊號系
統、或提供消防幫浦設備之電路,得連接至接戶過電流保護設施之電源側。
3. 第2-204條:說明消防幫浦不必適用設備之接地故障保護規定 、
4. 第2-189條:短路保護裝置應位於接戶隔離設備之負載側等、
5. 第2-197條第一款:電路之遮斷將衍生危險者,導體(線)不必裝設過載保護、
6. 第4-314條:電動機及分路過載保護之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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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條 (電力配線)
一、供電導體(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接戶導體(線)及現場發電設施供電導體(線)應配裝於建築物之外,
接戶進屋導體(線)之裝置應符合第2-130條,第2-133條,及第二
章第六節第二款規定。供電導體(線)無法配裝於建築物之外時,
導體(線)得依第2-130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配裝通過建築物。
解說:本款要求接戶導線必需設置於建築物之外,使火災發生時,仍得
以確保饋電之可靠性,並應符合本規則下列相關規定:
1. 內規修正草案第2-130條:埋設於建築物或結構物覆蓋至少五公分(或
2英寸)水泥或磚塊、或地下45公分(或18英寸),視同為位於建築物屋
外之導體(線)
2. 第2-133條;接戶導線距離建築物開口(如門、窗)至少90公分;離平
台或地面至少90公分以上之間隔、
3. 第二章第六節第二款:攸關地下接戶導線和進屋導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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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條 (電力配線)
(二) 依第6-400條第二款規定選用之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其
負載側之消防幫浦供電導體(線),或導體(線)係直接連接至現場
備用發電機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導體(線)應與所有其他配線保持完全隔離。
2.導體(線)應僅供電直接與消防幫浦系統關聯之負載。
3.導體(線)應具有防範火災潛在損害、結構物失效、或運轉意外
事故之保護。
解說:本目第1~3項要求饋電予消防幫浦之導線,自隔離設備及過電流
保護裝置負載側起之一般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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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條 (電力配線)
4.如配線路徑穿過建築物內時,導體(線)應依下列任一方式裝置:
(1)包敷於厚度至少五十毫米(或二英寸)之混凝土內。
(2)使用經登錄的具耐火額定組件予以保護,其最小耐火額定為
二小時,且專用於消防幫浦電路。
(3)經登錄的具有至少二小時耐火額定之電氣電路保護系統。
但依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四規定,如供電導線配置在電氣設備機
房,而此機房源自且坐落在消防幫浦室內時者,得不需具有至少
二小時之防火隔離或耐火額定,惟第7-8條第四款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解說:本目第4項要求饋電予消防幫浦之導線,設置於屋內之基本防護
要求。電氣電路保護耐火二小時,表示二小時後受導線管保護內之導線
仍必需正常發揮功能。而建物耐火二小時,表示防止火勢穿透或通過該
堵牆,與是否破壞該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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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條 (電力配線)
二、導線之線徑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電消防幫浦電動機,持壓幫浦,及關聯之消防幫浦附裝設備
之導線,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消防幫浦電動機及持壓幫浦電動
機滿載電流合計之百分之一二五,再加關聯消防幫浦附裝設備
電流之百分之一○○。
(二)僅供電消防幫浦電動機之導線,其最小安培容量應符合第4-306
條規定,且應符合第6-403條壓降規定。
解說:導線線徑安培容量 ≥ 1.25 x ∑ IFL.
(消防幫浦+持壓幫浦) +
∑ IFL.
(消房幫浦附裝設
備)
內規修正草案第4-306條、第6-403條分別說明:連續責務之單具電動機,
其供電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註:≥125% x IFL.) ;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動
機端電壓之壓降(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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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條 (電力配線)
三、電力電路不需裝設過負載之自動保護裝置。惟變壓器一次側過電流
保護裝置符合第6-401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者,不在此限。分路及
幹線應僅具有短路保護裝置。如以分歧電路供電消防幫浦時,其
配線應視為接戶導線,並符合第2-130條規定。另第2-206條規定之
適用距離及線徑大小限制不適用。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蓄電池與引擎間之導線,不需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隔離設備。
(二)現場備用發電機之額定,係以產生連續電流超過消防幫浦電動
機滿載電流百分之二二五者,現場發電機與消防幫浦切換開關
控制器組合裝置或分離裝置之切換開關間之導線,其裝置應符
合第6-402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裝設之保護裝置應符合消防幫
浦切換開關控制器組合裝置或分離裝設之切換開關之短路電流
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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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本條第二款要求,導線線徑安培容量 ≥ 1.25 x ∑ IFL. (消防幫浦+持壓幫浦)
+ ∑ IFL. (消房幫浦附裝設備) ,本款明示不需裝設過負載之自動保護裝置。但變
壓器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第6-401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者,不在
此限。分路及幹線應僅具有短路保護裝置。如以分歧電路供電消防幫浦
時,其配線應視為接戶導線,並符合第2-130條規定,即隔離設備應安
裝於受電之建築物或構造物外側或內側,或安裝於導體(線)穿過建築物
或構造物之處。另第2-206條規定之適用距離及線徑大小限制不適用於
消防幫浦電力配線。
第6-402條 (電力配線)
四、自控制器至消防幫浦電動機間之所有配線,應裝置於厚金屬導線管、
薄金屬導線管、電氣金屬管、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或耐水可撓
非金屬導線管、經登錄之外皮不透水鎧裝電纜、或礦物絕緣電纜
等。
五、如有裝設消防幫浦控制器及消防幫浦電源切換開關時,不得供電該
消防幫浦以外之任何負載。
六、自引擎控制器及電池引接之所有配線,應予防護外力之損害,其裝
置應依控制器及引擎製造廠家之說明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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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條 (電力配線)
七、消防幫浦不需有設備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八、電氣電路保護系統裝置,應符合所選用電氣電路保護系統所條列之
任何限制項目,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線盒應裝設於消防幫浦控制器之前,距耐火額定牆壁或規範
火災區樓地板至少三○○毫米或一二英寸。
(二)經登錄的電氣電路保護系統製造廠家所要求或條列之限制項目,
或本規則其他章節要求之規定。接線盒與消防幫浦控制器間之
管槽,應依要求及製造廠家裝置說明書之提示,在接線盒端予
以密封。
(三)接線盒與控制器間得使用標準配線。
解說:本條第八款,特指經登錄的電氣電路保護系統,至控制器間之配
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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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條 (電力配線)
九、接至或引自消防幫浦控制器之消防幫浦配線,其配置穿過接線盒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線盒之裝置應予牢固。
(二)接線盒之配置及安裝不得違背消防幫浦控制器封閉體(外箱)型式
之額定。
(三)接線盒之配置及安裝不得破壞消防幫浦控制器之完整性,且不得
影響控制器之短路電流額定。
(四)接線盒安裝在消防幫浦機房時,至少應使用防滴型封閉體(接線
盒)。該封閉體應為經登錄的,且符合消防幫浦控制器封閉體之
型式額定者。
解說:本條第九款,特指攸關接線盒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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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條 (電力配線)
(五)如有使用端子、接線裝置、電線連接接頭、及接續組件時,應
使用經登錄的產品。
(六)如有裝設消防幫浦控制器或消防幫浦電源切換開關時,不得作
為接線盒供電其他設備,含持壓(補充)消防幫浦。
十、管槽終端裝置於消防幫浦控制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使用經登錄的導線管護線接頭(conduit hubs)。
(二)導線管護板之型式額定至少應等於該消防幫浦控制器之額定。
(三)應遵守消防幫浦控制器製造廠家裝置說明書之提示。
(四)對消防幫浦控制器所作之變更,除本規則其他章節容許之導線
管接口以外,應經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可。
解說:本條第十款,特指攸關管槽終端裝置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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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3條 (壓降)
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動機端電壓之壓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電動機起動時,消防幫浦控制器線路端之電壓降不得大於經常電
壓(控制器額定電壓)之百分十五。但於緊急運轉機械起動時,不在
此限。
二、當電動機在額定滿載電流百分之一一五運轉時,電動機端之電壓降
不得大於電動機額定電壓之百分之五。
解說:電動機端之壓降
在電動機起動時:≦ 15%
在電動機以額定IFL x 1.15運轉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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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4條(經登錄的設備)
作為消防幫浦使用之柴油引擎消防幫浦控制器,電動消防幫浦控制器,
電動機,消防幫浦電源切換開關,泡沫幫浦控制器,及受限功能控制器,
應為經登錄適用於消防幫浦者。
第6-405條 (設備之位置)
設備之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之裝置位置,應盡可
能靠近,且應在其所控制之電動機視線可及之範圍內。
二、引擎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之裝置位置,應盡可能靠近,且應在其
所控制之引擎視線可及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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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5條 (設備之位置)
三、供消防幫浦引擎驅動用之蓄電池,應支撐在高於地板之處、牢固以
防位移,且應放置於不受外力損害、淹水、過高之溫度或過度震動
等情況之處。
四、所有帶電之設備組件應位於地板平面上方至少三○○毫米或十二英寸
之處。
五、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之安置或防護,應使其不致因幫浦
或幫浦連接之漏水而受到損害。
六、所有消防幫浦控制設備應以牢固之方法裝設在非易燃性支持結構物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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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6條(控制電路配線)
控制電路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延伸至消防幫浦機房外之外部控制電路,其配置應使任何外部電路
之故障(開路或短路),不得妨礙由所有其他內部或外部設備(裝置)操
操作消防幫浦運轉。此等外部控制電路之斷路、啟斷、電線短路、
或斷電時,要能夠使消防幫浦繼續運轉,但不得受此等外部控制電
路故障以外之原因妨礙控制器啟動消防幫浦。位於消防幫浦機房內,
所有不能忍耐故障之控制電路導線,應予防護避免受到外力損害。
第6-406條(控制電路配線)
二、電動機接觸器不得裝設具有欠壓、缺相、頻率敏感、或其他感知器
之功能,而禁止電動機接觸器之自動或手動驅動。但經登錄的消防
幫浦控制器之組件僅作為缺相感知器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裝設防止切換開關自動運轉之遙控裝置。
四、控制器與柴油引擎間之所有配線應為絞線,其線徑大小應可連續承
載如控制器製造廠家所要求之充電或控制電流量。此配線應予防護
以避免外力之損害。控制器製造廠家對距離及導線線徑大小規範之
要求,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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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6條(控制電路配線)
五、所有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其控制電路之配線應裝置於厚金屬導
線管、薄金屬導線管、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耐水可撓非金屬導
線管,經登錄的外皮不透水之鎧裝電纜,或礦物絕緣電纜內。
六、消防幫浦電源切換開關與,在正常斷電時供電給消防幫浦之備用發
電機間之控制電路導線,裝置應與所有其他配線保持完全獨立。
控制電路之配線應予防護以抗阻火災潛在損害或結構物失效。控
制電路導線之配置路徑,得以下列任一方式通過建築物:
(一)包覆在厚度至少五○毫米或二英寸之混凝土內。
(二)使用經登錄的具有至少二小時耐火額定之組件予以防護,且專
用於消防幫浦之電路。
(三)經登錄的具有至少二小時耐火額定之電氣電路保護系統。其裝
置應符合所選用電氣電路保護系統,所條列的任何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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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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