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節薄金屬導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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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第十六節薄金屬導線管

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電力工程技術決策支援及業務推動」委辦計畫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訓練教材
第三章 配線方法及器材
委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編製者:蔡孟承
編製者:呂梅毓
現任:台灣綜合研究院顧問
歷任:台電公司北西區處副處長、業
務處副處長、彰化區處處長
現任:台灣綜合研究院、艾爾電
氣研究教育基金會顧問
歷任:台電公司台北西區、台北
北區處處長
103.09
修正重點說明(1/4)
第三章 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三章修正重點說明
第一節 配線方法 (第1條~第35條)
1.
為了跟國際接軌,屋內線路裝置規
則修訂係以NEC條文編排為依據。
2.
現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四章低壓
配線方法相 關內容納入本章並酌作
修訂
3.
同時為確保屋內所有配線之安全性,
爰參考NEC Chapter 3 Wiring
Methods and Materials,擴大規範配
線方法,並對配線所使用之器材一
併規定,而以「配線方法及器材」
為章名。
4.
屋外低壓配線部分則移至屋外供電
線路裝置規則中予以規範。
5.
按章、節、款、條及條、項、款、
目編列,共計43節624條。
第二節 一般配線之導線 (第36條~第44條)
第三節 電氣箱、開關盒及電表插座外箱 (第45條~
第55條)
第四節 出線口、裝置、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
配件及手孔之箱盒 (第56條~第81條)
第五節鎧裝電纜 (第82條~第96條)
第六節 組合型扁平電纜 (第97條~第107條)
第七節 扁平導線電纜 (第108條~第123條)
第八節 氣充間隔電纜 (第124條~第134條)
第九節 高壓電纜 (第135條~第142條)
第十節 裝甲電纜 (第143條~第157條)
第十一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 (第158條~第1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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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說明(2/4)
第三章 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三章修正重點說明
第十二節 非金屬被覆電纜 (第173條~第184條)
6. 增訂組合型扁平電纜、扁平導線電纜、
薄金屬導線管、耐水可撓非金屬導線
第十三節 電力及控制用電纜架型電纜 (第185條~第
管、輔助線槽、電纜匯流排槽、多孔
190條)
金屬地板管槽、懸吊型管槽、露出型
第十四節 進屋電纜 (第191條~第196條)
金屬管槽、表面非金屬管槽、地 板下
第十五節 地下幹線及分路用電纜 (第197條~第206
管槽、隱蔽式磁珠及磁管配線、吊線
條)
支撐配線、開放式礙子配線、超過六
○○伏特之屬外架空導線等配線。
第十六節 薄金屬導線管 (第207條~第233條)
第十七節 厚金屬導線管 (第234條~第261條)
第十八節 可撓金屬導線管 (第262條~第276條)
第十九節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 (第277條~第292條)
第二十節 硬非金屬導線管 (第293條~第313條)
第二十一節 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 (第314條~第329
條)
第二十三節 無螺紋電線管 (第330條~第346條)
7. 現行內規第四章第十五節合成樹酯可
橈導線管(CD、PF)將整合至可撓非金
屬導線管有關條文中。
8. 有別於現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法規
條文式寫法,NEC類似施工手冊方式
以章節為單元作完整呈現,相近章節
之條文或有所重複、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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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說明(3/4)
第三章修正重點說明
第二十四節 可撓金屬管(第347條~第373條)
第二十五節 電氣非金屬浪管(第374條~第383條)
第二十六節 輔助線槽(第401條~第413條)
第二十七節 匯流排槽(第414條~第433條)
第二十八節 電纜匯流排槽(第434條~第443條)
第二十九節 多孔金屬地板管槽(第444條~第455條)
第三十節 金屬導線槽(第456條~第469條)
第三十一節 非金屬導線槽(第470條~第483條)
第三十二節 多出線口組裝(第484條~第488條)
第三十三節 懸吊型管槽(第489條~第500條)
第三十四節露出型金屬管槽(第501條~第512條)
9. 導線、電纜、導線管、線槽及電纜架
等皆須經登錄其適用場所範圍並作標
識。
10.明訂器具、導線、電纜、導線管、線
槽及電纜架等以適當之方法確實固定
及支撐。
11. 厚金屬導線管維持電氣的連續性,得
作為設備接地導線用。
12. 管槽之一般規定列於本章第一節中,
而明確之規定,則列於本章各相關之
節次內,參考NEC之規定,針對不同
材質及型式之個別管槽,細分為專有
之節次,規定之描述較為詳細、完整,
使條文之引用較為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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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說明(4/4)
第三章 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三章修正重點說明
第三十五節 表面非金屬管槽(第513條~第525條)
第三十六節 地板下管槽(第526條~第539條)
第三十七節 電纜架(第540條~第552條)
第三十八節 隱蔽式磁珠及磁管配線(第553條~560
條)
第三十九節 吊線支撐配線(第561條~567條)
第四十節 開放式礙子配線(第568條~576條)
第四十一節 超過六○○伏特之屬外架空導線(第577
條~581條)
13. 第二十六節輔助線槽係參考NEC366
增訂,輔助線槽不歸屬於管槽範圍,
可作為補充電表箱、分電箱、配電盤
及類似裝置之輔助配線空間。
14.第三十七節電纜架係現行內規第四章
第七節之章節次變更,並參考
NEC392之規定,納入本節予以修訂。
15.第十二節 非金屬被覆電纜(經確認
CNS無相關電纜標準,內規審議小組
決議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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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配線方法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3-1條 適用範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NEC300.1)
除其他章節另有規定外,本節適用於所有配線裝置之配線方法。
解說:現行條文規定之適用範圍僅侷限於屋內低壓配線方法,不足以確保屋內其他
配線方法之安全性,爰參考NEC300.1,擴大現行適用範圍,明定所有配線方法均
應受本規則之規範。另屋外低壓配線部分則移至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中予以規
範。
第3-3條 導體(線)之配線 (第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五條、NEC300.3)
一、同一電路之導體(線)應裝於同一管槽。
解說:與電工原理一致,為了減少電流感應之熱效應及避免所有電路阻抗值增加,
同一電路之所有導線應予以成組穿設於同一管槽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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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配線方法(1~35)
第3-3條 導體(線)之配線 (第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五條、NEC300.3)
二、電壓為六○○伏特以下導線不得與六○○伏特以上者裝於同一設備配線封閉體
或管槽內。
三、導體(線)未有遮蔽絕緣且運轉於不同電壓等級者,不得裝設於同一封閉體、
電纜或管槽內。
解說:決定系統電壓600伏特以下導線絕緣之最小電壓額定,係採用管槽內最高電
路電壓,並非管槽內導線最高絕緣電壓額定。
如二線式110伏特電路與使用600伏特絕緣等級之三線式110/220伏特電路裝設
在同一管槽內,二線式110伏特電路之導線,可以使用300伏特絕緣等級,因為
電路最高電路僅有220伏特。
太陽光電電路不得與其他系統導線裝設在同一箱體內,除非所有導線以隔版隔
開或連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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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地下裝置 (第四百八十四、ㄧ百八十九條、NEC300.5)
一、以直埋電纜、管路或其他管槽方式裝設者,其埋設深度應符合表3-4之規定。
二、裝設於地下之電纜或絕緣導體(線),及其連接或接續,應具有防潮性,可適
用於潮濕場所。
三、地下電纜裝設於建築物下面時,應將電纜穿入管槽內。
四、直埋導線及電纜,應依下列規定予以保護,避免受到損害:
(一)直埋導線及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自第一款規定之地面下方四五○毫米
延伸至完工地面至少二.五公尺處,應以適當之導線管予以保護。
(二)導線進入建築物時,進屋點應以適當之保護。
(三)地下接戶線未包封於混凝土內,且埋入地面下深度四五○毫米以上者,於
地下裝置上方至少三○○毫米處之溝槽,應有警告標示帶。 (四)如封閉箱體
或管槽受外力損害時,導線應裝設於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硬非
金屬導線管。
第一節 配線方法(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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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地下裝置 (第四百八十四、ㄧ百八十九條、NEC300.5)
五、直埋導線或電纜,其接續或分接應依第1-20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施作者,得
免使用接續盒。
六、含有大塊岩石、鋪路材料、煤渣、大塊或尖角物料,或腐蝕性材料等,不得
作為挖掘後之回填料。
七、水氣會進入而碰觸帶電組件之導線管或管槽,其一端或兩端,應予以封閉或
塞住。
八、直埋導線或電纜引上之地下裝置連接至導線管或其他管槽末端時,應有整體
護套開口之套管或終端配件。
九、同回路導線(含接地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之所有導線,應裝於同一管槽或電
纜,或緊靠於同一溝槽內。
第一節 配線方法(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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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配線設備腐蝕及劣化之保護 (NEC300.6)
一、鐵磁性金屬設備:其內、外面應鍍上防腐蝕材質予以保護,如需防腐蝕,且
金屬管在現場作絞牙,此絞牙應塗上導電性、防腐蝕材料。
二、鋁金屬設備:包封於混凝土內或直埋於地下,應具有防腐蝕之保護。
三、非金屬設備:裝置於陽光照射下,應具有耐陽光特性者。裝置於化學氣體或
化學溶劑等場所時,應具有耐化學特性者。
四、建築物內水氣場所:罐頭工廠、牛奶加工廠、洗衣店與其他屋內之水氣場所,
及該場所有潮濕紙或木材等吸濕材料之表面或常洗刷之牆壁,其暴露之全部
配線系統與牆壁或支持物表面間之空間距離,應至少為六毫米。
第3-6條 導體(線)及其他系統之裝置 (NEC300.8)
內含有電氣導線之管槽或電纜槽,不得再裝置入蒸汽管、水管、空調管、瓦斯管、
排水管或電氣用以外之任何接戶設施。
第3-7條 金屬管槽及封閉體之電氣連續性 (第二百二十九條、NEC300.10)
導線之金屬管槽、電纜鎧裝外皮及其他金屬封閉體,應作金屬連接形成一條連續的
電氣導體(線),且應連接至所有配線盒、配件及電氣箱,提供有效之電氣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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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固定及支撐(第二百二十九條、NEC300.11)
第一節 配線方法(1~35)
一、固定及支撐:管槽、電纜組裝、配線盒、電氣箱及配件等,於裝置時應予固
定,電纜及管槽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支撐。
二、電纜配線不得作為其他電纜、管槽或非電氣設備之支撐用。
第3-10條 導體(線)之機械及電氣連續性(第二百二十九條、NEC300.13)
一、管槽內之導線,於出線口、配線盒及裝置等之間,應為連續性。於管槽內,
不得有導線接續或分歧。
二、多線式分路,被接地導線之配置應具有連續性,不得以燈座、插座等裝置作
為連接,以免器具移除時,中斷被接地導線之連續性。
解說:供電中啟開中性線可能引起異常電壓,除非其中性線已構成環路,於更換插
座或燈座時,不致中斷下游線對中性線負載之連續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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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條 管槽裝置 (NEC300.18)
一、完整性:除匯流棑槽或具有鉸鏈,或可打開蓋子之暴露式管槽外,管槽於出
線口、連接箱,或中間分歧接續點之間,於導體(線)穿入管槽前,應完全配裝
妥。預先組裝配線妥之管槽,僅在本規則可適用配線方法有特別允許者,始得
裝設。
二、銲接:除有特別設計或本規則有特別允許外,金屬管槽不得以銲接方式支撐
、固定或互相連接。
第3-15條 垂直式管槽內導體(線)之支撐 (第二百三十條、NEC300.19)
一、最大間距:導線垂直裝置之間距不得超過表3-13規定;如超過時,垂直管槽
內之導線應予以支撐。導線、電纜應於垂直管槽之頂端或最近頂端之處,予
以支撐固定。導線支撐固定間距超過表3-13時,應增加中間固定。
二、耐火電纜及導線:支撐方法及支撐間距,應符合電氣電路保護系統之有關
規定,且不得超過表3-13所示值。
解說:本條垂直式管槽內導線,其垂直裝設之間距如超過表3-13所示值時,該導
線應予支撐。此係為防止導線之重量對導線引起導線管處之絕緣造成損壞,及
防止導線端子被拉掉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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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配線方法(1~35)
第3-15條 垂直式管槽內導體(線)之支撐 (第二百三十條、NEC300.19)
三、支撐方式:導線應依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支撐:
(一)使用夾型裝置或管槽終端裝入木製或適當之楔子支撐。如絕緣夾住方式未
能適當支撐電纜,導線亦應予夾住。
(二)以適當之方式裝置及綁住,以承受導線之重量,並於適當區段內,使用插
入式接線盒,予以固定導線,此接線盒須有蓋板。
(三)於連接盒處電纜彎曲不小於九十度,放置電纜之水平距離不小於二倍電纜
直徑。電纜由二個以上絕緣物支撐;如有需要,得再以紮線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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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條 感應電流 (第四百十七條、NEC300.20)
第一節 配線方法(1~35)
一、交流電路之導線,裝置於鐵磁性金屬管槽內,應將相導線、接地導線及設備
接地導線,組裝一起,避免因鐵磁性金屬周圍之感應作用,產生過熱現象。
二、交流電路之單芯導線,穿過具磁性之金屬板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使感應作
用減少至最低:
(一)個別導線穿過金屬板時,其開孔與開孔間切一溝槽
(二)有一絕緣壁面積足夠容納電路所有導體(線)穿過。
解說:同一電路之全部導線裝於同一金屬管槽內,係指載流之導線,不含設備接地
導線或非載流之控制線。金屬管槽係屬封閉金屬箱體,如僅一條載流導線裝在
槽內,電流通過金屬管槽,槽的四周會因感應作用而有感應電流,會使金屬管
槽有過熱現象,因此必須將同一電路之全部導線裝在同一金屬管槽內,使槽內
導線有相反方向的電流流通,使電流之向量和保持零,則無感應電流存在,金
屬管槽不會有溫度升高而影響導線載流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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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配線方法(1~35)
第3-17條 火焰或燃燒生成物之蔓延 (NEC300.21)
於中空空間、垂直管道,及通風或空調風管等場所之電氣線路裝置,應使火焰或燃
燒生成物之蔓延不致於擴大。電氣線路貫穿具耐火額定之牆壁、隔板、地板或天花
板等,應以適當之方法,維持耐火額定,予以阻火。
解說:本條規定在要求電纜、電纜架及管槽等電氣線路裝置,應妥善貫穿於耐火額
定之牆壁、地板及天花板組件,不致助長火焰或燃燒生成物之蔓延。
用來作為阻火系統之器材要按照製造廠家隨器材提供之說明書指示進行裝設。
當需要施作貫穿裝置之開口時,地板或牆壁組件之結構完整性應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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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條 風管內之配線、不作為空調、環境空氣調節風管及通氣室(風箱)之其他空
間使用 (NEC300.22)
一、任何型式之配線系統,不得裝置於輸送粉塵、飛絮物或可燃性蒸發汽之管道
內;亦不得裝置於商業型烹飪設備通風或蒸發汽排除之管道內。
二、環境空氣調節管道:空調用風管道內之配線方法,應採用礦物絕緣(MI)金屬
被覆電纜、平滑或螺旋狀金屬被覆之鎧裝電纜、電氣金屬管、可撓金屬導線
管、薄金屬導線管或厚金屬導線管等。
第一節 配線方法(1~35)
解說:本條規定於調控環境空氣之區域,限制使用萬一發生火災時,會助長煙霧及
燃燒生成物之器材,並且本條第二款提供有效之屏蔽,以阻止燃燒生成物之蔓
延進入風管或風箱。
本條第二款適用於以薄金屬板特地建造,作為輸送環境空氣之風管、其他風管
及風箱。因為諸如照明器具及電動機等設備及裝置,通常不被允許裝在風管或
風箱內,因此本條第二款之配線方法與本條第三款中允許之配線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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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條 風管內之配線、不作為空調、環境空氣調節風管及通氣室(風箱)之其他空
間使用 (NEC300.22)
三、環境空氣調節用之其他空間:本款適用於非特定作為環境空氣調節用之空間,
而是作為空氣處理用之空間,如空氣室。其配線方法規定如下:
第一節 配線方法(1~35)
解說:本條第三款規定適用於特地建造之風管及風箱以外,供輸送環境空氣使用之
其他空間,如組裝之樓板或屋頂與懸吊式天花板間的空間。在懸吊式天花板上
方之許多空間係作為輸送回流空氣用,某些空間亦作為供給空氣用,但其空間
遠小於通常用於回流空氣者。
本條第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可居住之空間及其他主要目的不作為空調用之空間,
包括(1)懸吊式天花板上方供輸送環境空氣之空間;(2)適合於居住之空間,如
辦公室、教室或零售攤位;(3)作為調控空氣之房間或空間,其不論電氣設備是
否裝設在房間內,均適用本條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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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條 風管內之配線、不作為空調、環境空氣調節風管及通氣室(風箱)之其他空
間使用 (NEC300.22)
(一)配線方法:應採用完全封閉,不通風之無插入式接頭絕緣匯流排槽、礦物
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金屬被覆鎧裝電纜、裝甲型電纜或多芯電力及控
制電纜等。
(二)電纜架系統:於環境空氣調節用之其他空間內,使用可觸及之金屬電纜架
系統規定如下:
1、得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配線方法予以支撐。
2、附有堅實金屬覆蓋之堅實金屬側面與底部電纜架系統,符合第3-584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但不含本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者,得使用封閉
配線方法及電纜裝置。
(三)設備:電氣設備附金屬封閉體,或經登錄用於空氣處理空間且具足夠之耐
火與低煙霧產生特性,並有適合周圍溫度相關配線材料之非金屬箱,得裝
置於其他此類空間。
四、資訊技術設備:於建築物內天花板下,空氣處理區域內之資訊技術設備,其
電氣配線得適用第六章第八節規定。
第一節 配線方法(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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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電壓超過六○○伏特
第3-29條 彎曲半徑 (第四百十九條、 NEC300.34)
電纜之內彎曲半徑,無遮蔽導線者,應為導線直徑之八倍以上;有遮蔽或鉛皮電纜
者,應為電纜直徑之十二倍以上。
多芯電纜或具個別遮蔽導線之單芯多重導線,應為個別遮蔽電纜直徑之十二倍以上,
或應為所有導線直徑之七倍以上,兩者選擇其較大者適用之。
第3-31條 地面上之配線方法 (NEC300.37)
地面上導線應裝置於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電氣金屬管、硬質非金屬導線
管、電纜架、輔助槽如匯流排槽、電纜匯流排槽及其他經確認之管槽等。暴露型之
高壓電纜、裸導體(線)及裸匯流排,得裝置於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場所。匯流排得
為銅或鋁。
第3-33條 絕緣遮蔽層(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七、 NEC300.40)
金屬及半導電絕緣遮蔽層於施工時,應依電路電壓及絕緣別剝除適當之長度。廠家
組裝之電纜終端遮蔽層於施工時,應配裝電場釋放錐。電纜之金屬絕緣遮蔽層,其
材質如銅帶、銅線或銅編織,應連接於接地線、接地匯流排或接地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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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配線方法(1~35)
第3-35條 地下裝置 (第四百十六條、 NEC300.50)
一、一般要求:地下電纜,應經確認用於其裝置時之電壓及條件。直埋式電纜之
裝置,應符合第3-38條規定。地下電纜之裝置,應符合第3-35條第一款第一目
或第一款第二目下列規定。地下埋設深度應符合表3-35 。
(一)地下電纜金屬外皮應予以有效接地。此等電纜應確認適用於直埋或管槽內
配線。
(二)其他未遮蔽電纜,應裝置於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或硬質非金屬
導線管內,其上面覆蓋混凝土之厚度,不得少於七十五毫米。
二、潮濕場所:封閉體或管槽裝置於地下者,其所裝置之絕緣導線及電纜,應經
登錄適用於潮濕場所者,且應符合第3-38條第三款規定。地下裝置之任何連接
或中間接續,應確認適用於潮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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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損壞保護:導線由地下引出時,應以導線管予以保護。導線管裝置於電桿時,
其保護應使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硬質非金屬導線管或同等品,
且依表3-35規定之埋設深度延伸至距地面上二.五公尺高度。導線由地下引入
建築物內從最低覆蓋深度至進屋點,應以導線管或封閉體予以保護。金屬封
閉體,應予以接地。
第一節 配線方法(1~35)
表3-35
電路電壓(伏特)
601~22000
22001~40000
直埋電纜
750
900
最 小 埋 設 深 度 (毫 米)
硬非金屬導線管
450
600
厚及薄金屬導線管
150
150
1,100
750
150
40001以上
註:1. 本表適用於用戶用電範圍內(不含公共道路)。
2. 採用硬非金屬導線管時,除應保持表列之深度外,應在管之上方另舖50毫米以上厚之混凝土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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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條 地下裝置 (第四百十六條、 NEC300.50)
四、接續:直埋式電纜之中間接續或分歧,其接頭應為水密型者及有外力損壞保
護。電纜遮蔽層於電纜之連接及分歧處應為連續性。
五、回填料:不得含有大塊岩石、鋪路用材料、煤渣、大塊或尖銳稜角的物體或
腐蝕性物質,避免損害或引起管槽、電纜、其他結構物之腐蝕及回填鬆弛。
六、管槽密封:地下管路進入建築物內,於屋內端之管口,應以經確認封膠予以
密封,防止水份或瓦斯進入。
第二節 一般配線之導線(36~44)
第二節 一般配線之導線
第3-36條 適用範圍 (NEC310.1)
本節適用於導線及其型式名稱、絕緣、標示、機械強度、安培容量額定,及用途等
之一般規定。此等規定不適用於整體設備之部分組件如電動機、電動機控制器及類
似設備等之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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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條 一般配線導體(線)之適用場所 (第十四條、 NEC310.10)
一般配線導體(線)之適用於乾燥場所、乾燥及濕氣場所、潮濕場所、暴露於陽光直
接照射場所應經確認適合於此場所者。
五、遮蔽:絕緣導線於永久裝置時,其運轉電壓超過二千伏特者,應具耐臭氧之
絕緣體及遮蔽層。所有金屬絕緣遮蔽層應予以連接至接地極導線或接地電極。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節 一般配線之導線(36~44)
解說:運轉電壓超過2000伏特之固態電介質絕緣之永久裝置導線,必須具有抗臭氧
之絕緣及接地之金屬遮蔽層。遮蔽層係由金屬帶或非金屬半導電帶包繞導體(線
)表面而成,以防發生電暈(corona)及降低高壓電應力。
電暈為接近高壓導線表面產生之微光現象。如因高壓造成電應力,而在導線與大
地間發生充電電流(通常由於濕氣引起),則附近之大氣會被離子化,而電氣在一
般氧氣或空氣中放電時,會產生臭氧,此臭氧會攻擊導線外皮及絕緣,最終可
能破壞外皮及絕緣。遮蔽層係位於大地電位,所以遮蔽層外部之外皮不會出現
高於大地電位之電壓,因此,可防止外皮放電而產生臭氧。
23
第3-38條 一般配線導體(線)之適用場所 (第十四條、 NEC310.10)
六、直埋:作為直埋式使用之導線,應經確認適合於此用途之類型者。如金屬電
纜者,其金屬遮蔽層、金屬被覆或裝甲式外皮應予以連接至接地極導線或接
地極。
八、並聯導線:
(一)截面積為五十平方毫米以上導線,依第二目至第六目規定安裝之鋁、銅包
鋁或銅線,其每一相、極性、中性線或被接地導線得並聯使用。
(二) 並聯導線應符合下列所有規定:相同長度 、由相同導線材質組成、相同
截面積、相同絕緣導線型式、相同方式終端處理。
(四)安培容量之修正:並聯導體(線)安培容量應依表3-39-6低壓導線於周溫超過
攝氏三十五度時之修正係數。
第二節 一般配線之導線(36~44)
解說:依本條規定,導線並聯後可視為所有並聯導線截面積總和之單一導線。因此
,如單獨之導線要從並聯導線分歧引接時,分歧接頭必須包含該相全部並聯
導線整體連接。如只與並聯導線中之一條導線分歧引接時,會導致並聯導線
間對分歧線負載電流之分配不平衡。此不平衡會造成並聯導線中之一條導線
承載超過其原本該被分配之負載,可能產生過熱及導線絕緣破壞。
24
第3-39條 電壓二○○○伏特以下之導體(線)安培容量
(第十六、十七、一百二十二條、 NEC310.15)
一、導線之安培容量,依表3-39-1至3-39-4所示。
二、常用低壓導線,其絕緣體容許溫度,如表3-39-5所示。
三、對已知長度之電路中,適用之安培容量有二個以上時,應選用安培容量最低
者。
四、導線之運轉溫度,不得超過所設計絕緣導線額定溫度。
五、低壓導線裝於周溫高於攝氏三十五度之場所,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3-39-6所
列之修正係數。
六、裸線或被覆導線與絕緣導線一起敷設時,裸線或被覆導線之溫度額定應等於
絕緣導線之最低溫度額定。
第二節 一般配線之導線(36~44)
25
第3-40條 導體(線)額定電壓為二○○一至三五○○○伏特
(第十七條、 NEC310.15)
一、固態介電質絕緣導線額定電壓為二○○一至三五○○○伏特,其安培容量,如表340-1至表3-40-8所示。
三、表3-40-1至表3-40-8之安培容量,係指電纜之金屬遮蔽層,只有一處接地,如
超過一處接地時,其遮蔽層電流會產生熱量,其安培容量,應予考慮降低。
四、直埋或裝置於電氣管路組之地下線路,其安培容量得依下列之埋設深度予以
修正:
(二)埋設深度超過規定深度時,所有各種熱阻係數之土壤,埋設深度每增加三
○○毫米,其安培容量之縮減係數得為百分之六。
六、二○○一至三五○○○伏特電力電纜,敷設時如土壤溫度超過攝氏二十度,或空
中周圍溫度超過或低於四十度,其安培容量應分別乘以表3-40-9所列之修正係
數。
第二節 一般配線之導線(36~44)
第3-41條 導體(線)構造(NEC310.104)
絕緣導體(線)應符合國家標準(CNS)導體(線)構造之規定。
26
第三節 電氣箱、開關盒及電表插座外箱
第三節電氣箱、開關盒及電表插座外箱(45~55)
第3-46條 濕氣及潮濕場所 (NEC312.2)
表面型封閉體,裝設於濕氣或潮濕場所時,其位置或配裝,應具有可防止濕氣或水
份進入或堆積於電氣箱或開關盒內,且封閉體與牆面或其他固定表面之間,至少應
有六毫米之空間。封閉體裝設於潮濕場所時,應為耐候型者,使用經登錄適用於潮
濕場所之配件。
第3-47條 牆壁內裝設位置 (NEC312.3)
電氣箱裝設於混凝土、瓷磚或其他不可燃物體之牆壁內,其開口邊緣處,距牆壁完
成面,不得超過六毫米。如嵌入木板或可燃物體內時,箱體開口邊緣處,應與木板
之表面或突出物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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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條 導體(線)進入金屬電氣箱、開關盒與電表插座外箱 (NEC312.3)
導線進入金屬電氣箱、開關盒與電表插座外箱,應予以保護,以防止受到磨損,且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空隙封閉:導線進入箱孔後,箱孔內之空隙應妥為封閉。
二、金屬電氣箱、開關盒與電表插座外箱:本節適用之金屬箱體,如以吊線支撐
配線、礙子支撐開放式配線,或隱藏式磁珠及磁管配線裝置時,導線應配裝
絕緣套管進入箱體,或於乾燥場所,從最終絕緣支撐點以可撓管延伸進入箱
體,並確實固定於箱體。
三、電纜:每條電纜進入金屬電氣箱、開關盒或電表插座外箱時,電纜在箱孔處,
應予以固定。但電纜為全部非金屬被覆,如符合下列所有規定,得配裝長度
四五○毫米以上、三.○公尺或十英尺以下之非可撓性管槽,進入表面裝置之
箱體頂部:
(三)管槽之每一終端均需裝設配件,以保護電纜不受磨損。
解說:禁止數條電纜聚攏成束,穿過預留孔或短節導線管,而應使用個別之電纜夾
或接頭,每一電纜夾或接頭拉穿一條電纜。
28
第3-52條箱體內開關或過電流裝置 (NEC312.8)
第三節電氣箱、開關盒及電表插座外箱(45~55)
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用之箱體,其配線空間得作為導體(線)穿越、接續、分接至
其他箱體、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用,但需符合下列所有規定:
一、裝設於箱體內之導線,在任何配線空間之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配線空間截面
積之百分之四十。
二、裝設於箱體內之所有導線、接續頭及分接頭,在任何配線空間之截面積總和,
不超過配線空間截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箱體上需有警告標誌,以供識別任何經過導線之最靠近的隔離設備。
第3-54條 箱體材質 (第六十六條、NEC312.10)
電氣箱、開關盒及電表插座外箱,其材質規定如下:
一、金屬箱體及開關盒:內部及外部應具有耐腐蝕之保護。
二、強度:箱體之設計及製造,應具有足夠之強度及硬度。如使用鋼板者,其淨
厚度不得小於一.六毫米。
29
第四節 線口、裝置、拉線盒、接線盒、導管
盒、配件及手孔之箱盒
第3-58條 非金屬線盒 (NEC314.3)
非金屬線盒僅適用於開放式礙子配線、隱蔽式磁珠及磁管配線、非金屬被覆電纜配
線、可撓軟線(花線)及非金屬管槽配線。
第3-59條 金屬線盒 (第六十六條之一、 NEC314.4)
所有金屬線盒,應依第二章第八節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
款規定被接地。
第3-60條 濕氣、潮濕場所 (第二百二十七條、 NEC314.15)
裝設於濕氣或潮濕場所之線盒、導管盒及配件,其位置及配裝,應可防止水份進入
或滯留於線盒內。裝設於潮濕場所之線盒、導管盒及配件應為經登錄適用於潮濕場
所者。
30
第3-62條 導體(線)進入線盒、導管盒或配件 (NEC314.17)
四、絕緣配件:管槽內二十二平方毫米或較大之絕緣導線進入電氣箱、開關盒、
箱體或管槽時,導線應以確認具有圓滑絕緣表面之配件予以防護,避免外力
損壞。
第3-64條 牆壁或天花板之線盒 (NEC314.20)
牆壁或天花板表面為混凝土、磚、石膏、膠泥或其他不可燃材質,裝設線盒,應使
線盒前緣距離表面凹入不超過六毫米。
牆壁或天花板表面為木製或其他可燃性材質,裝設線盒,應使線盒、表面或突出物
齊平。
第3-66條 暴露型表面延伸 (NEC314.22)
由嵌入式之線盒表面延伸配管時,應另裝延伸框,以延伸及固定於既設線盒,延伸
框應以蓋板蓋住出線口。設備接地及搭接應符合第二章第八節規定。
如蓋板之設計,於其固定螺絲鬆弛後不致於掉落或被移除者,得容許自線盒蓋板處
設置表面延伸配線。此配線方法應為可撓性。
31
第3-68條 線盒之深度 (第二百二十六、二百二十七、二百四十七條 NEC314.24)
出線盒及裝置盒應有足夠之深度,以容納設備:
解說:本款係依據1.線盒裝設器具與否2.導線線徑大小加以規範線盒深度並以明確
尺寸訂之
第3-69條 蓋板及燈具罩 (NEC314.25)
除符合第4-133條第二款之裝設者外,線盒裝設完成後,每一線盒應具有蓋板、面板、
燈座或燈具罩。
一、非金屬或金屬之蓋板及面板:使用金屬蓋板或面板者,應符合第2-273條接地
規定。
二、暴露的可燃性牆壁或可燃性天花板:應以非可燃性材質覆蓋。
解說:因短路、接地故障或過度照明導致之熱,可能造成燈具出線盒罩蓋或盤蓋內
部起火的危險。任何可燃性牆壁或天花板,露出於出線盒邊緣及燈具罩蓋周邊
之間,應以非可燃性材質覆蓋。非可燃性材質不必是金屬。
32
第四節
出線口、裝置、拉線盒、接線盒、導
第3-70條
出線盒 (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NEC314.27)
一、燈具或燈座之出線盒:作為燈具或燈座支撐用之出線盒或配件,並依第3-67
管盒、配件及手孔之箱盒 (56~81)
條規定裝設者,得作為燈具或燈座之支撐。
(一) 牆壁上之出線盒:作為燈具或燈座用,其所承受最大燈具之重量小於二十
三公斤者,應在出線盒內部標示該出線盒所能承受之最大燈具重量。但壁
掛式燈具或燈座重量未超過三公斤者,得以其他線盒或擴充盒支撐。
(二)天花板出線盒:作為照明專用之每一出線盒,應設計或裝設使可附裝燈具
或燈座。線盒應可支撐燈具重量最少為二十三公斤。燈具重量超過二十三
公斤者,除非該出線盒係經登錄並標示有支撐最大重量者,否則應另與出
線盒無關獨立之支撐。
二、地板線盒:供地板內插座使用之地板線盒,應經登錄適用於地板處所者。
三、天花板懸吊式電扇出線盒:出線盒或出線盒系統作為天花板懸吊式電扇之唯
一支撐者,應經登錄,並由製造廠標示適合此用途,如吊扇重量超過三十二
公斤或七○磅時,該出線盒不得作為支撐天花板懸吊式電扇用。
四、用電設備:線盒用以支撐用電設備,除天花板懸吊式電扇外,應符合第一款
需有相同大小及重量之規定。但用電設備重量未超過三公斤或六磅者,得由
線盒支撐,或固定於其他線盒之擴充盒支撐。
33
第四節
出線口、裝置、拉線盒、接線盒、導
第3-71條
拉線盒、接線盒及導管盒之裝置
(NEC314.28)
一、最小管徑:管槽內含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之導線及電纜,其拉線盒或接線盒
管盒、配件及手孔之箱盒 (56~81)
裝置於管槽內,或電纜穿過拉線盒或接線盒時,其最小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線拉線:作為直線拉線之線盒或導管盒之其長度不得小於管槽中最大標稱
管徑之八倍。
(二)轉彎或U型拉線:作為接續、轉彎或U型拉線用之拉線盒或導管盒,由拉線盒
或導管盒之一側轉彎至另一側之距離,不得小於管槽最大標稱管徑之六倍。
拉線盒之長或寬,應為盒頂面或側面引入管槽中最大標稱管徑之六倍,再分
別加上各自同側同排之其他管徑之總和。盒頂面或側面之每一排導線管管徑
應個別計算,取其中一排算出之最大距離者為基準。
二、拉線盒或接線盒內之導線:拉線盒或接線盒,長或寬尺寸如超過一.八公尺
者,盒內所有導線應予以綁住或放在支架上。
三、蓋板
四、永久隔板
五、配線端子板
34
第3-74條 金屬線盒、導管盒及配件 (第二百二十七條、NEC314.40)
一、耐腐蝕性:金屬線盒、導管盒及配件,應為耐腐蝕性者,或內外面鍍鋅、上
釉或使用其他適當之塗料,可防止腐蝕者。
二、金屬厚度:容積不超過一六五○立方公分之鋼片製線盒,其厚度不得小於一.
六毫米。不鏽鋼製線盒,其厚度不得小於一.二毫米。
四、接地規定:每一金屬製線盒,應具有可供連接設備接地導體(線)用之配件,
連接方法得採用引接栓或同等方式。
第3-80條 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及手孔之尺寸(NEC314.71)
拉線盒、接線盒及手孔,應具有適當之空間及尺寸,以供裝設導線,並符合本節
規定。
一、直線拉線:作為直線拉線之線盒之長度,不得小於進入線盒之最大遮蔽層或鉛
外皮導線或電纜之外徑之四十八倍或不得小於最大無遮蔽層導線或電纜之外
徑三十二倍
二、轉彎或U型拉線:作為轉彎或U型拉線用之線盒,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為轉彎或U型拉線用之線盒,由線盒之一側轉彎至另一側之長度,不得小於
最大電纜或導線含被覆之外徑三十六倍。上述長度應再增加通過同側之其他
電纜或導線含被覆之外徑總合長度。
(二)進入及拉出之間距:電纜或導線從線盒進入及拉出之間,其長度不得小於該電
纜或導線含被覆外徑之三十六倍。但無遮蔽層及鉛外皮之電纜,得縮減為外
徑之二十四倍。
35
第四節
出線口、裝置、拉線盒、接線盒、導
第3-81條
線盒之構造及裝設
(NEC314.72)
一、防腐蝕:線盒應以防腐蝕性之材料製成,或將線盒之內外面,以上釉、鍍鋅、
管盒、配件及手孔之箱盒 (56~81)
電鍍或其他方式妥為保護。
二、通過隔板:導體(線)或電纜通過隔板及其他必要場所,應使用平滑圓形邊緣
之合適護套、遮蔽或配件。
三、完全封閉:線盒應能完全封閉其所含之導線或電纜。
四、裝設線盒及導管盒時,導線須為可觸及,不須移開建築物或構造物之任何固
定部位,並應提供符合第1-35條規定之工作空間。
五、適當蓋板:線盒應使用適當蓋板,予以定位牢固閉合。線盒之蓋板上,應予
耐久性標示如下:
「高壓危險 – 請勿靠近 (HIGH VOLTAGE DANGER – KEEP OUT)」。
六、承受外力:線盒及其蓋板應能承受預期之最大外力。
36
第五節 鎧裝電纜
第3-83條 定義 (NEC320.2)
鎧裝電纜係指將具有絕緣之導線組裝於由金屬帶製成之圓形螺旋狀之裝甲可撓管內。
第3-84條 適用場所 (NEC320.10)
裝設於暴露及隱蔽場所之幹線及分路、電纜架、乾燥場所、埋置於非潮濕或濕氣之
灰泥磚或石造場所、無過度水氣或濕氣之石塊或磁磚牆表面場所。
第3-86條 暴露作業 (NEC320.15)
鎧裝電纜以暴露方式敷設,除依第3-8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應緊貼並沿建築物表面
或板面敷設。如在每一托梁處有支撐,及位於不受外力損害之場所,鎧裝電纜得暴
露敷設於托樑底面。
37
第3-90條 固定及支撐 (NEC320.30)
第五節鎧裝電纜(AC型) (82~96)
一、一般要求:施設時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害,且電纜應用騎馬釘、電纜帶、護管
帶、掛鉤或類似配件予以支撐及固定。
二、固定:電纜距離出線盒、接線盒、電氣箱或配件,在三○○毫米內應予以固定,
或如裝置或橫跨於構架時,每隔一‧四公尺內應予以固定。
三、支撐:鎧裝電纜每一‧四公尺內應予以支撐。水平敷設之電纜裝設於木質或金
屬構架或類似支撐措施時,如支撐間距未超過一.四公尺視為有支撐。
第3-92條 安培容量 (NEC320.80)
鎧裝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3-39-2至表3-39-4選定。
一、隔熱處所:鎧裝電纜裝設於隔熱處所,其導線絕緣物應能耐熱攝氏九十度,
其安培容量應不超過攝氏六十度額定之導線絕緣物容許溫度。
解說:鎧裝電纜裝設於熱絕緣場所時,採用90℃之安培額定作為60℃使用之要求,
係基於電纜減低散熱能力所做之考慮。
38
第3-93條 構造 (NEC320.100)
第五節鎧裝電纜(AC型) (82~96)
鎧裝電纜應具有圓形可撓鎧裝金屬帶,其內附有整條長度之銅或鋁條緊密接觸可撓
鎧裝金屬帶。
解說:組裝所需內部搭接用裸銅線可在鎧裝電纜之終端簡易切斷或將搭接線彎回,
不需將其連接至設備接地端子。其減低了螺旋形裝甲之感抗及提升裝甲作為設備接
地之功效。
第3-94條 絕緣導體(線) (NEC320.104)
鎧裝電纜之絕緣導線,其外皮應具有耐濕性及耐燃性者。
第3-95條 設備接地導體(線) (NEC320.108)
鎧裝電纜應提供一故障電流之適當路徑,作為第2-230條第一款第五目或第二款第四
目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39
第六節 組合型扁平電纜
第六節組合型扁平電纜(FC型)
(97~107)
第3-98條 定義 (NEC322.2)
組合型扁平電纜(FC型)係指由並排導體(線)組合,其外層以絕緣材料網被覆,再裝入
金屬管槽內,以供現場使用。
第3-99條 適用場所 (NEC322.10)
組合型扁平電纜得使用於下列場所:
一、作為分接供照明、小型用電器具或小負載之用電。此分路之額定電流,不得
超過三十安培。
二、裝設於暴露工作之場所。
三、不易受到外力損壞之場所。組合型扁平電纜如裝設於離地面或固定工作平台
上方小於二‧五公尺時,應以經確認適用之蓋板予以防護。
四、經確認適用之表面金屬管槽。
第3-100條 不適用場所 (NEC322.12)
組合型扁平電纜不得使用於、暴露於腐蝕性環境之場所、升降路、升降機(電梯)或
升降階梯(電扶梯)、經分類為危險場所、建築物外或於潮濕或濕氣場所。
40
第3-102條 線盒及配件 (NEC322.40)
線盒及配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終端:每一組合型扁平電纜,其終端應以經確認適用之末端封蓋封閉。封閉
型表面金屬管槽之終端配件,應為經確認適用者。
二、燈具吊桿:用於組合型扁平電纜之燈具吊桿, 應為經確認適用者。
三、配件:組合型扁平電纜之配件,應予適當設計及裝設,以防止外力損壞電纜
組件。
四、延伸:組合型扁平電纜之所有延伸部分應採用經確認之配線方法於接線盒內,
裝設於組合型扁平電纜之任一終端。
第3-103條 接續及分接 (NEC322.56)
導線之接續及分接規定如下:
一、接續:導線之接續,應在經登錄之接線盒內施作。
二、分接:任一相導線與接地導線或任一其他相導線間之分接線,應由經確認適
用之分接裝置及配件引接。分接裝置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十五安培,或對地
電壓應大於三○○伏特,且應依第3-107條第三款規定,標示顏色別。
41
第六節組合型扁平電纜(FC型) (97~107)
第3-105條 導體(線) (NEC322.104)
組合型扁平電纜應具有五‧五平方毫米之銅絞線。
第3-107條 標示 (NEC322.120)
組合型扁平電纜之標示規定如下:
一、溫度額定:應在電纜表面至少每六百毫米標示溫度額定。
二、被接地導線識別:被接地導線全線應以明顯且耐久之白色或灰色標示。
三、端子板識別:經確認適用之端子板,應有明顯且耐久之顏色或文字加以標示
。被接地導線部分,應有白色標示或其他適當之標識。端子板之其次相鄰部
分,應有黑色標示或其他適當之標識。再其次部分,應有紅色標示或其他適
當之標識。最終或外層部分,相對於端子板接地導線部分,應有藍色標示或
其他適當之標識。
42
第七節 扁平導線電纜
第七節扁平導線電纜(FCC型)
(108~123)
第3-108條 適用範圍 (NEC324.1)
本節適用於由本節定義之扁平導線電纜(FCC型)及相關組件組成分路之現場裝設配線
系統。配線系統係設計作為扁平導線電纜於方型地毯覆蓋下之配線裝設。
解說: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係設計供一完整隨手可及、可撓之供電系統,提供辦公室
設備之老舊供電系統簡易重新佈線啟用之方式。方型地毯不得大於914毫米 × 914毫
米(或36英寸×36英寸),以符合第3-91條第六款之規定。藉由掀開方型地毯立即可接
近電纜,故限制地毯尺寸是必要的。此亦可減少電纜因小刀或刀片割穿電纜上方之
地毯,刺穿電纜之遮蔽蓋,使電纜受到損害之可能性。
第3-111條 適用條件 (NEC324.10)
扁平導線電纜適用條件如下:
一、分路:作為一般用及用電器具之分路與專用分路。
二、分路額定:
(一)電壓:相間電壓不得超過為三○○伏特,相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特。
(二)電流:一般用與用電器具之分路電流額定,不得超過二十安培。專用分路
之電流額定不得超過三十安培。
七、電纜系統高度: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之任一部分,其超出地板二‧三毫米者,超
出部分應予逐漸變小或於邊緣處削成與地板同高度。
43
第3-112條 不適用場所 (NEC324.12)
扁平導線電纜不得使用於建築物外或潮濕場所、腐蝕性蒸發汽場所、經分類為危險
場所、住宅、學校及醫院建築場所。
第3-113條 交叉配置之禁止 (NEC324.18)
於任何地點,不得有三條以上之扁平導線電纜交叉配置。扁平導線電纜得於扁平之
通訊或信號電纜之上方或下方交叉配置,且在每一情況,金屬遮蔽之接地層應將兩
電纜分開。於任一點不得有三條以上扁平導線電纜交叉配置情形。
第3-114條 固定與支撐 (NEC324.30)
所有扁平導線電纜系統組件, 應使用經確認適用之黏著劑或機械性鐵閂系統錨固於
地板或牆上。在方型地毯放置妥前,地板上應先備妥確認適用於扁平導線電纜之黏
著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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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5條 電纜之箱盒與配件 (第二百六十三條、 NEC324.40)
第七節扁平導線電纜(FCC型) (108~123)
電纜之箱盒與配件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如下:
一、電纜連接及終端絕緣:所有扁平導線電纜之連接應使用經確認適用之連接接
頭,且於裝設後應具有電氣連續性、絕緣及密封性,並能防止濕氣或液體滲
入。所有裸露之電纜終端,應使用經登錄之絕緣終端接頭,予以絕緣及密封,
且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連接極性:所有插座及接線應於裝設後維持系統之正確極性。
三、遮蔽:導線遮蔽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頂部遮蔽:所有裝設於地板上之扁平導線電纜、連接接頭及電纜終端之上
方,應裝有金屬頂部遮蔽物。頂部遮蔽物應完全覆蓋所有電纜敷設路徑、
轉角、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
(二)底部遮蔽:所有裝設於扁平導線電纜、連接接頭、及絕緣終端接頭之下方,
應裝設有底部遮蔽物。
四、連接至其他系統:扁平導線電纜系統與其他配線系統間之電力饋供、接地連
接及遮蔽系統連接,應以經確認適用之轉接組件配裝。
五、金屬遮蔽接頭:金屬遮蔽物應以金屬遮蔽接頭予以相互連接,並以金屬遮蔽
接頭連接至線盒、插座盒、內建式裝置及轉接組件。
45
第3-116條 地板之覆蓋 (NEC324.41)
扁平導線電纜、連接接頭及絕緣終端接頭,裝設於地板表面時,應以方型地毯覆蓋,
其邊長不大於九一四毫米。方型地毯應為可拆式,黏著於地板。
第3-117條 扁平導線電纜之裝置(NEC324.42)
扁平導線電纜之裝置規定如下:
一、插座: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之所有插座、插座盒及內建式裝置,應經確認適用
者,且應連接至扁平導線電纜及金屬遮蔽物,於每個插座處,扁平導線電纜
之接地導線應連接至金屬遮蔽系統。
第3-118條 中間接續與分接 (NEC324.56)
一、電纜系統改裝:扁平導線電纜系統得予改裝。新連接點應使用新電纜連接接
頭。已敷設而未使用之電纜及相關連接接頭,得保留於適當位置,並予以加電
壓帶電。所有電纜終端應予以絕緣包覆。
二、轉接組件:轉接組件應為經確認適用者。每一組件應具有與扁平導線電纜結
合之設施,使其易於進入組件,作為扁平導線電纜連接至被接地導線,及作為
組件至金屬電纜遮蔽物及設備接地導線間之電氣性連接。
46
第3-119條 接地 (NEC324.60)
第七節扁平導線電纜(FCC型) (108~123)
所有金屬遮蔽物、線盒、插座盒及內建式裝置等,應與供電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作
電氣連續性連接。該遮蔽系統之電阻性不得大於此電纜中任一條導線之電阻性。
第3-120條 構造(NEC324.100)
一、扁平導線電纜:扁平導線電纜應為經登錄並由三條、四條或五條扁平銅導線
組成,其中一條應作為設備接地導線。
二、遮蔽物:遮蔽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質及尺寸:所有頂部及底部遮蔽物之材質應經確認適用者。電纜頂部之
遮蔽物,應使用金屬材質;底部之遮蔽物,得使用非金屬材質。
(二)電阻性:金屬遮蔽物應具有截面積使其電阻性不大於所裝設扁平導線電纜
中之一條導線電阻性。
47
第3-121條 耐腐蝕(NEC324.101)
第七節扁平導線電纜(FCC型) (108~123)
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之金屬配件,應具有耐腐蝕性特性,採用耐腐蝕材質塗層或與腐
蝕性物質之接觸面隔離。
第3-122條 絕緣材質(NEC324.112)
扁平導線電纜之絕緣材質,應具有耐濕性及防焰性。扁平導線電纜系統之所有絕緣
材質,應經確認適用者。
第3-123條 標示(NEC324.120)
電纜標示:扁平導線電纜之兩側,以每隔不超過六一○毫米處,依第3-44條規定作
明顯且具耐久之標示導線材質、最高溫度、額定安培容量。
48
第八節氣充間隔電纜(IGS型)
(124~134)
第八節 氣充間隔電纜
第3-125條 定義(NEC326.2)
氣充間隔電纜係指工廠組裝之單芯或多芯導線,每芯導線個別予以絕緣,再被包覆
於充滿氣體之可撓非金屬管鬆弛配件內,作為額定電壓為六○○伏特以下之氣充間隔
電纜。
第3-126條 適用場所(NEC326.10)
氣充間隔電纜適用於下列之地下配線,含直埋式:
一、進屋導線。
二、幹線或分路導線。
三、接戶(分接)導線。
第3-129條 彎曲(NEC326.26)
於在拉線盒間或電纜終端間,敷設氣充氣間隔電纜,包括位於拉線盒或電纜終端之
轉彎處, 應不含超過等值四個直角彎度(合計三六○度)。
49
第3-131條 導體(線) (NEC326.104)
第八節氣充間隔電纜(IGS型) (124~134)
氣充間隔電纜之導線應由一股至十九股,直徑為十二‧七毫米之實心鋁線並排組。
其最小截面積應為一二五平方毫米,最大截面積為二三七五平方毫米。
第3-132條 絕緣材質 (NEC326.112)
氣充間隔電纜絕緣體應為乾牛皮紙帶及六氟化硫(SF6),且兩者均可適於電氣用者
。六氟化硫經常壓力應為二十磅/平方英寸。間隔紙之厚度應符合表3-132所示值
。
第3-133條 導線管(NEC326.116)
導線管應為中密度聚乙烯導線管,且經確認適用於氣充間隔電纜者。以公制管徑
標示為為五十三、七十八或一○三,英制管徑為二、三或四英寸。導線管之管徑
, 如表3-133所示。
50
第九節 高壓電纜
第3-135條 適用範圍(NEC328.1)
本節適用於高壓電纜(MV型)之使用、裝置及構造規範。
第3-136條 定義(NEC328.2)
高壓電纜係指單芯或多芯之固態介電質絕緣電纜,電壓額定為二○○一伏特至三五
○○○伏特者。
解說:本條高壓電纜之電壓額定為601伏特至35000伏特。額定電壓超過2000伏特之
電纜都需有金屬遮蔽層。601至2000伏特電纜無遮蔽層時,依第3-32條第一款第
二目規定,該等電纜埋設於地下時,須裝置於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
或硬非金屬導線管內,其上面覆蓋混凝土之厚度,不得少於75毫米(或3英寸)。
51
第3-137條 適用場所(NEC328.10)
第九節高壓電纜(MV型)(135~142)
高壓電纜適用於
一、潮濕或乾燥場所。
二、管槽配置場所。
三、經確認適用之電纜架,高壓電纜整條有金屬被覆或鎧裝,符合裝甲電纜規定,
得裝設於電纜架內。
四、符合第3-35條規定直埋地下者。
五、符合第四十一節第二款規定,採吊線支撐配線者。
六、高壓電纜整條有金屬被覆或鎧裝,符合裝甲電纜規定,依第3-31條規定,得
採暴露敷設裝置。
第3-138條 不適用場所(NEC328.12)
除經確認得使用者外,高壓電纜不得使用於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下場所。
第3-139條 裝設(NEC328.14)
高壓電纜應由合格人員裝設、終端處理及測試。
第3-141條 電纜構造(CNS、NEC328)
高壓電纜應為銅、鋁或銅包鋁之導體(線),且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52
第十節 裝甲電纜
第十節裝甲電纜(MC)(143~157)
第3-144條 定義(NEC330.2)
裝甲電纜(MC)係指工廠組裝之單芯或多芯絕緣導體(線),附裝光纖元件或無附裝光
纖元件,其最外層以鎧裝型連鎖金屬帶,或以平滑或螺旋狀之金屬被覆。
第3-145條 適用場所(NEC330.10)
裝甲電纜適用於下列場所:
一、一般使用場所:
(一)接戶設施、幹線及分路(二)動力、照明、控制及信號電路(三)建築物內或建
築物外(四)暴露或隱蔽場所(五)經確認適用於直埋地下者(六)經確認適用於
電纜架者(七)任何管槽(八)吊線式架空電纜(九)經本規則其他章節特別指定
適用之危險(分類)場所(十)乾燥場所及埋置於灰泥磚或石造場所(十一)符合3
情況之潮濕場所 (十二)同回路單芯電纜之所有導線應組群裝設
二、特殊使用場所:裝甲電纜得依第七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三款適用之規定裝設,
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纜架(二)直埋(三)進屋電纜(四)建築物或構造物外或架空電纜。
53
第3-146條 不適用場所(NEC330.12)
第十節裝甲電纜(MC)(143~157)
裝甲電纜不得使用於受外力損壞之場所、直埋地下、埋入混凝土中、暴露於煤堆、
強氯化物、強鹼、氯氣或鹽酸場所。
第3-149條 彎曲半徑(第二百六十二條、NEC330.24)
一、平滑金屬被覆:
(一)電纜外徑不大於十九毫米者,其彎曲半徑內側,應為電纜外徑之十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為大於十九毫米,不大於三十八毫米者,其彎曲半徑內側,應為
電纜外徑之十二倍以上。
解說:本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最小彎曲半徑為單芯遮蔽電纜外徑的十二倍,符合
常用的工程慣例。但對於多芯遮蔽電纜,此最小值則會超過。
(三)電纜外徑大於三十八毫米者,其彎曲半徑內側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五倍以上
。
二、連鎖狀鎧裝或螺旋狀金屬被覆:電纜之彎曲半徑內側,應為電纜外徑之七倍
以上。
三、具遮蔽導體(線)單芯電纜之彎曲半徑內側應為電纜外徑之十二倍以上;多芯
電纜之彎曲半徑內側應為電纜外徑之七倍以上。
54
第3-150條 固定及支撐(第二百六十一條、NEC330.30)
一、一般要求:裝甲電纜之設計及裝設,應以騎馬釘、電纜帶、護管帶、掛鉤或
類似配件或其他經確認之方法,予以固定及支撐,以防電纜損壞。
二、固定:除有其他措施外,每一個電纜固定之間距,不得超過一.八公尺。電
纜為四芯以下,且截面積不大於五.五平方毫米者,在距每一出線盒、電氣
箱、配件,或其他電纜終端接頭三○○毫米內,應予以固定。
三、支撐:除有其他措施外, 每一個電纜支撐之間距,不得超過一.八公尺。裝
甲電纜水平裝置於木質或金屬構造物之構件或類似支撐上,如支撐間距不超
過一.八公尺,應視為有支撐及固定,無需再支撐及固定。
第3-154條 導體(線)最小線徑或截面積(NEC330.104)
裝甲電纜之導線,應為銅、鋁,或銅包鋁之單線或絞線。導線之最小線徑或截面積
,銅者為一毫米或○.七五平方毫米,鋁或銅包鋁者為三.五平方毫米
55
第3-155條 設備接地(NEC330.108)
第十節裝甲電纜(MC)(143~157)
裝甲電纜作為設備接地導線,應符合第二章第八節之規定。
解說:連鎖型裝甲電纜之金屬帶,通常不作為提供設備接地用,但可作為內部接地
導線之輔助。在新的施工法裡,多芯電纜內的鋁設備接地導線如與鋁連鎖帶連
續相接者,則可作為設備接地導體(線)。
多芯裝甲電纜內,無論是單一或因施工需分段的設備接地導線,此設備接地導
線需為多芯鎧裝電纜整體的一部分。決定設備接地導線的線徑,依第2-279條規
定。
第3-157條 被覆(NEC330.116)
裝甲電纜之金屬被覆,應符合下列型式之一:
一、金屬被覆應為平滑金屬被覆、螺旋狀金屬被覆、連續鎧裝型金屬帶。
二、金屬被覆應為連續及緊密之組件。
三、單芯電纜應採用非磁性被覆或裝甲之材質。
56
第十一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
第3-159條 定義(第二百六十六條、 NEC332.2)
第十一節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158~172)
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係指工廠組裝之高度壓縮耐火礦物質為絕緣體,並以具
有耐水性、氣密性之銅或鋼合金為被覆之單芯或多芯電纜。
第3-160條 適用場所(第二百六十七條、 NEC332.10)
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適用於接戶設施、幹線及分路、動力、照明、控制及
信號電路、乾燥、潮濕或有持續性濕氣之場所、建築物內或建築物外配線、暴露或
隱蔽場所、埋設於地面上或地面下之灰泥、混凝土、土方或其他石造場所、依本規
則其他章節所指定之危險(分類)場所、暴露於油類或汽油場所、暴露於腐蝕性環境
而不致使其被覆劣化之場所、具有適當防護,可避免外力損壞及腐蝕情況之地下線
路、在電纜架內或附掛於電纜架上。
57
第十一節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158~172)
第3-161條 不適用場所(第二百六十八條、 NEC332.12)
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不得使用於地下線路、 暴露於對金屬被覆有破壞性及
腐蝕性場所。
第3-163條 彎曲半徑(第二百七十二條、 NEC332.24)
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彎曲時,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壞,且其彎曲內側半徑,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纜外徑不大於十九毫米者,其彎曲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大於十九毫米,但不大於二十五毫米者,其彎曲內側半徑,應為電
纜外徑之十倍以上。
58
第3-164條 連接(第二百七十三條)
第十一節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158~172)
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應使用經確認適合之接線盒、接線箱或其他裝置,予以
連接。連接後須具完全之電氣連接;而在交流電路中,應將同一回路之全部導體(線)
裝於同一箱內、管內、盒內。
第3-165條 固定及支撐(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3-166條 單芯導體(線)(NEC332.31)
單芯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之配置,應將所有相線、中性線群組裝設,以降低
金屬被覆之感應電壓。
解說:截面積較大之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只有單芯電纜,在金屬被覆上造成
感應電壓,因此本節要求集中組裝所有的電路導線,使金屬被覆上產生的感應
電壓能降低到最低程度。
當單導線進入一鐵磁性金屬封閉體內時,因為鐵磁性金屬中的磁通造成的磁滯
損會感應發熱,且會因導線產生的感應電流發生I2R的損失。
59
第3-169條 導體(線) (NEC332.104)
第十一節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158~172)
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之導線,應為實心銅質、鎳或鎳包銅者。
第3-170條設 備接地導體(線)(NEC332.108)
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之外層被覆為銅質者,應具有供設備接地用足夠容量之
路徑;為鋼質者,則應另裝一條單獨之設備接地導線。
第3-171條 絕緣材質(NEC332.112)
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之絕緣材質,應為一種高度壓縮、耐火之礦物質,並提
供導線間適當間隔。
第3-172條 被覆 (NEC332.116)
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之外層被覆,應為連續結構,作為機械性保護及防止濕
氣進入。
60
第十三節 電力及控制用電纜架型電纜
第3-186條 定義 (NEC336.2)
電力及控制用電纜架型電纜(TC)係指由工廠組裝之兩芯以上絕緣導線,其外層被覆
為非金屬材質。不論有無裸線或包覆之接地導線。
第3-187條 適用場所(NEC336.10)
1.電力及控制用電纜架型電纜(TC)適用於電力、電燈、控制及信號電路、電纜架、
管槽、以吊線支撐配線之建築物外場所、非電力限制用火警電路。
2. 工業廠房內,如維護及監督條件能確保僅合格人員能從事裝設,且電纜持續以
適當方式支撐及防護者,得作為電纜托架及用電設備或裝置間使用。
3.潮濕場所(但電纜應具有耐濕性及耐腐蝕性)。
解說:其外皮係屬「氣密式連續被覆」。即不可經由該電纜的芯體傳輸瓦斯或蒸發
汽;此類電纜裝用於危險(分類)場所時,須依第五章規定予以密封。
61
第3-188條 不適用場所(NEC336.12)
電力及控制用電纜架型電纜(TC)不得安裝或使用於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裝設於管
槽或電纜架之外、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及直埋之場所。
第3-189條 彎曲半徑(NEC336.24)
電力及控制用電纜架型電纜(TC)彎曲時,不得使電纜受到損壞。電力及控制用電纜
架型電纜(TC)無金屬遮蔽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規定如下:
一、電纜外徑為二十五毫米以下者,應為電纜外徑之四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為超過二十五毫米,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為超過五十毫米者,應為電纜外徑之六倍以上。
電力及控制用電纜架型電纜(TC型)具有金屬遮蔽層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
電纜外徑之十二倍以上。
第三款 施作規範 (3-195~3-198)
解說:(現行內規無電纜構造規範之規定,且屬CNS標準所訂,為避免NEC之電纜構
造規範與國內CNS有不一致情形,暫不納入,或移至技術手冊。)
62
第十四節 進屋電纜
第3-191條 定義 (NEC338.2)
進屋用電纜係指單芯或多芯之絕緣導線,主要作為引接電源用,不論其整體外部有
無被覆者。分類如下:
一、一般進屋用電纜(SE):具有耐燃性被覆之絕緣進屋用電纜,或交連聚乙烯電力
電纜(XLPE)。
二、地下進屋用電纜(USE):經確認適用於地下用之進屋用電纜,如交連聚乙烯電
力電纜(XLPE),或具有耐濕而不要求有耐燃被覆之進屋用電纜。
第3-192條 適用場所 (NEC338.10)
1.進屋用電纜適用於進屋線、作為分路或幹線用,未絕緣導線僅作為設備接地導
線用。
2. 進屋用電纜供電給用電器具時,導線溫度不得超過電纜絕緣材質之耐熱溫度
3.分路及幹線之裝設方法規定如下:
內部裝設:應符合第十二節第二款裝設規定。如裝設於熱絕緣場所,安培容 量
應符合導線絕緣溫度攝氏六十度之安培額定。
外部裝設:應符合第二章第五節第一款裝置規定。電纜應依第3-182條規定予以
支撐。進屋用電纜(USE)裝設於地下作為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者,應符合第十五
節第二款規定。
63
第3-193條 不適用場所 (NEC338.12)
第十四節 進屋電纜 (SE及USE) (199~205)
國內無明訂SE及USE產品,亦無相關耐燃標準,建議請電纜公會、標檢局澄清此疑
慮
第3-194條 彎曲半徑 (NEC338.24)
進屋電纜於裝置中或裝妥後之內彎曲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第3-195條 施作 (NEC338.100)
單芯電纜、地下進屋用電纜為單芯,作為地下系統使用者,得含有一條裸銅導線組
合。
地下進屋用電纜為單芯、並聯或電纜導線組合,作為地下系統使用者,得含有一條
裸銅同心導線,其外層不需包覆。
SE型或USE型之進屋用電纜(SE或USE)內含二條以上導體(線)者,得含有一條未絕緣導
體(線)。
64
第十五節 地下幹線及分路用電纜
第3-198條 定義 (NEC340.2)
第十五節地下幹線及分路用電纜(UF)(206~216)
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係指工廠組裝之單芯或多芯之絕緣導線,其外層被覆為非金屬
材質者,適合於直埋地下。
第3-200條 適用場所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一、 NEC340.10)
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適用於地面下(含直埋地下)、潮濕、乾燥或腐蝕場所、太陽光
電發電系統。
第3-201條 不適用場所 (NEC340.12)
地下幹線及分路用電纜(UF)不得使用於埋入灌洗水泥、混凝土,或混凝集合材料內
、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處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架空電纜。
(第一款~第七款待討論)
65
第3-202條 彎曲半徑 (NEC340.24)
電纜之內彎曲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
第3-203條 安培容量 (NEC340.80)
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安培容量應符合第3-39條規定導線攝氏六十度之安培容量
第3-205條 絕緣 (NEC340.112)
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之絕緣體,應具有耐濕性者;如代替NM型非金屬被覆電纜配
線方法裝置時,其導線絕緣額定溫度應為攝氏九十度者。
第3-206條 被覆 (NEC340.116)
地下幹線及分路電纜之被覆,應具有耐燃性、耐濕性、耐黴菌及耐腐蝕性,且適用
於直埋地下者。
66
第十六節 薄金屬導線管
第3-208條 定義 (第二百二十一條、 NEC342.2)
薄金屬導線管(IMC)係指有螺纹、圓形鋼製之金屬管槽,作為導線與電纜遭受外力損
傷之保護。
解說:薄金屬導線管是一種薄壁硬金屬管,其可使用的場所與厚金屬導線管相同。
薄金屬導線管與厚金屬導線管的螺紋配件、連接接頭、終端接頭等,可相互交
換使用。
第3-210條 適用場所 (第二百二十三條、 NEC342.10)
薄金屬導線管適用於大氣環境及居住場所、腐蝕性環境、煤屑場所、潮濕場所。
67
第3-213條 相異金屬管之電蝕效應 (NEC342.14)
第十六節薄金屬導線管(IMC) (217~245)
任何場所之金屬導線管,不同材質金屬管之間,應避免互相接觸,以消除可能的電
蝕效應。
第3-214條 電磁平衡 (第二百二十條 )
解說:同一電路之全部導線(包括各相線、中性線及設備接地線等) 均須穿在同一薄
金屬導線管內,以免管內導線之合成磁場不平衡而產生渦流,導致金屬管發熱
。
第3-218條 彎曲數 (NEC342.26 )
在於拉線點間如導管盒與線盒間之薄金屬導線管(IMC),不得超過四個轉彎(全部合
計三六○度)。
第3-219條 整修及絞牙 (NEC342.28)
所有導線管終端切斷處,應予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 如導線管於現場絞牙,應使用
絞牙模具處理。
68
第3-220條 固定及支撐 (第二百二十四條、 NEC342.30 )
第十六節薄金屬導線管(IMC) (217~245)
一、薄金屬導線管(IMC)應依下列方法之一予以確實固定:
(一)薄金屬導線管配管時,於每一出線盒、接線盒、器具盒、電氣箱、導管盒,
或其他導線管終端九○○毫米 內,應予以確實固定。
(二)如結構構件不得固定於九○○毫米以內時,此固定得增加置於一.五公尺距
離以內處。
(三)如經確認,於屋頂上方支撐竿終端之接戶線頭處,得不要求固定於距該處
九○○毫米以內。
二、薄金屬導線管(IMC)應依下列方法之一予以支撐:
(一)導線管配管間隔每隔二公尺以內,應予以支撐。
(二)從工業機器或固定設備沿伸之暴露的垂直導線管,如導線管有絞牙連接,
並於導線管最頂端及底端有支撐與確實固定,且無其他有效之中間支撐方
法者,其配管支撐間隔得不超過六公尺。
(三)水平裝設之薄金屬導線管(IMC)以構架組件之開口支撐,構架間隔不超過二
公尺,且距每一配管終端點九○○毫米內,予以確實固定者,得以構架開口
支撐。
69
第3-222條 護套之裝置 (NEC342.46 )
第十六節薄金屬導線管(IMC) (217~245)
薄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箱體,管口應裝置護套,以保護導線免受磨
損。
第3-233條 標示(NEC342.120)
薄金屬導線管至少每隔一.五公尺,應清楚且永久標示管之稱呼。每一長度應依
第1-25條規定予以標示。
第3-234條 標準長度(NEC342.130 )
薄金屬導線管標準長度為三.六公尺,包含附件連接接頭及每一終端應予絞牙。
70
第十七節 厚金屬導線管
第3-235條定義(NEC344.2 )
厚金屬導線管(RMC)係指有絞牙之圓形金屬管,作為導線及電纜遭受外力損傷之保
護及配線,一般以鍍鋅鋼鐵製成。
第3-237條適用場所(第二百二十三條、NEC344.10)
厚金屬導線管(RMC)適用於大氣環境及居住場所、腐蝕環境、煤屑場所、潮濕場所
。
第3-240條相異金屬管之電蝕效應(NEC344.14)
任何場所之金屬管配管,不同材質金屬管之間,應避免互相接觸,以消除可能的電
蝕效應。
第3-242條管徑(第二百二十一條、NEC344.20)
厚金屬導線管(RMC)最小管徑不得小於標稱管徑十六或二分之一英寸,最大管徑不
得大於標稱管徑一五○或六英寸。
第3-244條彎曲處理(NEC344.24)
厚金屬導線管彎曲時,其導線管不能遭受損傷,且其管內直徑不能因彎曲而減少。
任何彎曲點至導線管中心線之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厚金屬導線管(RMC)內徑之六
倍以上。
71
第3-247條固定及支撐(第二百二十五條、 NEC344.30)
與第3-220條薄金屬導線管固定及支撐規定一致
第3-248條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第二百二十九條、 NEC344.42)
厚金屬導線管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線管使用無絞牙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者,須緊密連接。如導線管埋入石板
或混凝土內,導線管應使用可防止混凝土滲入型式者。如裝置於潮濕場所內,
須符合第3-60條規定。無絞牙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不得使用於有絞牙導線管之
終端上,但經登錄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導線管終端連接處有絞牙者,不得使用導線管之連接接頭。
解說:金屬導線管間,或金屬導線管與其配件間之連接,須具有良好的電氣性接續
,且應保持極低的接地電阻值,以利非被接地導線萬一接觸到金屬管或其配件
時可產生足夠的接地故障電流,使過電流保護器動作,以策安全。
一般接線盒,有四方形或八角形等而不用圓形者,其原因為四方形或八角形者
與護圈及制止螺絲圈之接續處為平面,較能獲得良好的機械與電氣性接續。
72
第3-251條 設備接地導線( NEC344.60)
第十七節厚金屬導線管(RMC)
厚金屬導線管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用。
(246~274)
第3-261條 標示(NEC344.120)
厚金屬導線管至少每隔三公尺,應依第1-25條規定予以標示。
第
條 標準長度(NEC344.130,本條列入技術手冊)
厚金屬導線管標準長度為四公尺, 比厚金屬導線管標準長度較長或較短部分,允許
有連接接頭及絞牙或無絞牙。
73
第十八節 可撓金屬導線管
第3-263條 定義(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一、 NEC348.2)
第十八節可撓金屬導線管(FMC) (275~289)
可撓金屬導線管係指由金屬片製成之螺旋狀及互鎖之圓形導線管。
解說:可撓金屬管係使用一種圓形,可撓金屬製成之管槽、彎曲性良好、施工方便
。互相連接時,不必絞螺紋,使用特殊配件鎖緊。一般使用於較短彎曲電氣引
接線或特殊應用之管槽,如特別是依第3-16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風管、風箱(
通氣室)及其他空調空間內之配線。可撓金屬管容易彎曲且耐震,如配合適當之
配件裝設,可作為瓦斯與燃燒物有效之屏障及在不受外力損害之處有足夠之機
械強度。
第3-264條 適用場所(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三)
可撓金屬導線管得使用於暴露場所及可點檢之隱蔽場所。
第3-265條 不適用場所(第二百二十三條、 NEC348.12)
可撓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潮濕場所、升降路、蓄電池室、在危險(分類)場所、
暴露於如石油或汽油之場所、地下土壤或混凝土中、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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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8條 管徑(NEC348.20)
第十八節可撓金屬導線管(FMC) (275~289)
可撓金屬導線管管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撓金屬導線管最小管徑不得小於標稱管徑十五或二分之一英寸。但符合下
列規定者,得使用標稱管徑十二或八分之三英寸之可撓金屬導線管:
(一)第4-452條第二款規定之電動機密封引線用可撓金屬導線管。
(二)長度未超過一.八公尺供下列任何用途者:
1、用電設備。
2、經登錄組合之部分。
3、第4-162條第三款規定作為連接至照明器具之分歧連接線。
(三)廠製之配線系統。
(四)升降路內。
(五)第4-171條第三款規定作為連接至照明器具配線,經登錄組合之部分。
二、可撓金屬導線管最大管徑不得大於標稱管徑一○一或四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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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節可撓金屬導線管(FMC) (275~289)
第3-270條 彎曲處理(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六 、 NEC348.24)
可撓金屬導線管彎曲時,其導線管不能遭受損傷,及其管內直徑不能因彎曲而減少。
可撓金屬導線管得以人工彎曲,不需以輔助設備施作。可撓金屬導線管之彎曲內側
半徑應為導線管內徑六倍以上。
第3-271條 彎曲數(NEC348.26)
在兩個拉線盒間之金屬管,不得超過四個轉彎,其每一內彎角不得小於九十度。
第3-273條 固定及支撐(NEC348.30)
可撓金屬導線管應依下列規定,以適當之方法確實固定及支撐:
一、固定:可撓金屬導線管配管時,應在每一線盒、電氣箱、導管盒或導管終端
三○○毫米內適當位置,以適當之方法確實固定,及每隔不超過一.四公尺應
予支撐及固定。
二、支撐:可撓金屬導線管水平裝置於構架組件上,並穿過構架組件之開口,構
架間隔不超過一.四公尺,及距每一配管終端點三○○毫米內,予以確實固定
者,得以構架開口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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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節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
第3-278條 定義(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一 、 NEC350.2)
第十九節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290~305)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LFMC)係指一種圓形可撓金屬管,其外層再包覆耐水性、耐日
照之非金屬外皮,配合連接接頭、終端接頭及配件,作為電氣導線裝設用。
第3-280條 適用場所 (NEC350.10)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LFMC)適用於下列暴露或隱蔽場所:
一、在裝置、運轉或維護情況,需要彈性或對水、蒸發汽、或固體之保護者。
二、經登錄並標示適用於直埋地下者。
第3-281條 不適用場所 (NEC350.12)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周溫及導線溫度產生之運
轉溫度,超過導線管之耐受溫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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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3條 管內之導線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二)
第十九節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290~305)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配線之導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內應使用絕緣導線。
二、銅導線直徑超過二‧六毫米或鋁導線直徑超過四毫米,應使用絞線。(限縮第
二款應用絞線之銅導線直徑)
三、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內導線不得接續。
第3-286條 彎曲處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六、 NEC350.24)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彎曲時,導線管不能遭受損傷,且其管內直徑不能因彎曲而減
少。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得以人工彎曲,不需以輔助設備施作。彎曲時,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裝設於露出場所或點檢時,可卸下導線管之隱蔽場所者,其彎曲內側半徑,
應為導線管內徑之三倍以上。
二、裝設於露出場所或點檢時,不可卸下之隱蔽場所或無法點檢之隱蔽場所者,
其彎曲內側半徑,應為導線管內徑之六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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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8條 固定及連接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七、 NEC350.30)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應依下列規定,以適當之方法確實固定及支撐:
一、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配管時,應在每一線盒、電氣箱、導管盒或其他導線管
終端三○○毫米內適當位置,以適當之方法確實固定,並但符每隔不超過一.
四公尺,應予支撐及固定。
二、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水平裝置於構架組件上,並穿過構架組件之開口,固定
及支撐間隔不超過一.四公尺,及距每一配管終端點三○○毫米內,予以確實
固定者,得以構架開口支撐。
第3-291條接地及搭接 (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八、 NEC350.60)
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之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作為連接設備需要柔軟性,以使設備振動傳遞最小化
或為設備提供柔軟性者,應裝設設備接地導線。
二、設備接地導線之裝設,應符合第2-294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設備用搭接跳接線之裝設,應符合第2-27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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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節硬非金屬導線管
第二十節
硬非金屬導線管
 第3-293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硬非金屬導線管(PVC管)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裝設及施作規範。
解說:
(一)PVC導線管本質上能耐受含有腐蝕性藥劑之空氣,也能耐受鉻酸、氫氟酸、稀
酸液及電鍍液等之腐蝕性蒸氣或霧,適合使用於有嚴重腐蝕性影響及化學物質
之場所。
(二)配裝於PVC導線管內之導線或電纜,其絕緣層之額定溫度若高於PVC導線管之
額定溫度,當導線或電纜負載電流達到其安培容量值時,會使導線管變形損壞
,故須予限制使用。但如該導線或電纜係設計使用於較導線管之額定溫度為低
之運轉溫度時,則可放寬使用。例如絕緣層之額定溫度為90℃之導線或電纜,當
其設計使用於線路上時,其最大負載電流值不致使其運轉溫度超過75℃者,則可
採用PVC導線管運轉溫度額定為75℃之配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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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97條 (不適用場所)
硬非金屬導線管(PVC管),不得使用於下列場所:
五、戲院及類似場所。但符合第5-205條及第5-211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解說:
(一)極端寒冷之環境,可能使得某些非金屬導線管之材質變成易碎之特性,也就變得較易受到
外力損壞。因此,遇有類似環境,於配裝時,需予斟酌。
(二)PVC導線管於火災時,會燃燒並產生臭味、煙霧等生成物,故不可裝置於風管、通氣室及
其他空調設備之空間內,以免火災時促成火焰或燃燒生成物之流通擴散。
 第3-300條 (導線數)
裝置於硬非金屬導線管內導線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線數不得超過第九章表一容許之百分比值。
二、在各別之電纜章節規定容許裝置於硬非金屬導線管內者,其電纜數不得超過第九章表一容
許之百分比值。
解說:
PVC導線管中,各個導線或電纜截面積之總和
與導線管截面積之比例限制如下表,但線盒間之
導線管如為600毫米或24英寸以下之短節管者,得
容許不超過百分之六十:
導線或電纜數
百分比
1
53
2
31
超過2
40
81
 第3-302條 (彎曲數)
在拉線點如導管盒及線盒間之硬非金屬導線管,不得超過四個轉彎(全部合計三六○度)
。
解說:
(一)在拉線點間(如導管盒與線盒間
)之PVC導線管,不得超過4個
轉彎(全部合計360度)係指其間
之PVC導線管所有彎角,含緊
靠線盒等之彎角,其總和之最
大容許值為四個直角之等量,
即360度,例如圖3-315所示,
兩線盒間PVC管彎角之總和為
10°+10°+90°+25°+25°+25°+25
°+90°+10°+10°=320°,其彎曲
總和小於360°,所以圖示配置
符合規定。
(二)管路中彎曲數之限制,有助於
減少導線所承受之張力。此外
,當管路被永久地埋入地下或
混擬土中時,彎曲數之限制,
有利於日後導線之增設或移除
。
90°
25°
25°
90°
10°
10°
圖3-302
82
 第3-307條 (伸縮配件)
硬非金屬導線管互相連接,或與線盒連接,應考慮溫度變化,在連接處裝設伸縮配件
,以補償受到溫度變化之膨脹及收縮。
以硬非金屬導線管作直線配裝管線時,在固定裝置組件間如線盒、電氣箱、肘型管或
其他管路終端之間值考量六毫米(或四分之一英寸)以上之伸縮,在連接處裝設伸縮配件
,以補償受到溫度變化之膨脤及收縮配電改變其長度。
解說:
(一)PVC導線管按明管裝設時,若配管延伸較長,且易受氣溫冷熱變化之影響時,應
使用如圖3-307所示之伸縮接頭,裝設於接近配管之末端處,以連結PVC導線管
,承受導線管可能發生之膨脹或收縮現象。
(二)PVC導線管使用於地下管路時,極少使用伸縮接頭連接,因為地下的溫度變化較
小,不必考慮受到溫度變化而發生膨脹或收縮。
圖3-307
83
第二十一節 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
 第3-317條 (適用場所)
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得適用於下列狀況:
四、直接埋入地下或混凝土中。
解說:
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HDPE)係指一種以高密度聚乙烯製成之圓形之非金屬導線管
,可配合終端接頭、連接接頭及配件,作為電氣導線裝設用。
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係為塑膠型之硬非金屬導線管,只能裝設於地下,得用於直接
埋設,或混擬土封裝,可用在周溫50℃以下之處。除非有特別標示,高密度聚乙烯導
線管可與溫度額定75℃以下的配線一同使用。如直埋或封裝於混擬土中時,可與溫度
額定90℃以下的配線一同使用。
84
第二十三節無螺紋金屬導線管(EMT)
 第3-350條 (適用場所)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EMT)適用於下列場所:
二、鐵磁性或非鐵磁性無螺紋金屬導線管,肘型管、連接接頭及配件,得裝置於混凝土中,直
埋地下或嚴重腐蝕影響區域內及經確認適用之場所。
三、潮濕場所。但無螺紋金屬導線管(EMT)之所有支撐、螺栓、護管帶、螺絲及配件等,應具有
耐蝕性材質,或有耐腐蝕保護者。
解說:
(一)無螺紋金屬導線管(EMT)埋設於地面或高於地面之混擬土內時,通常不需另加特殊之防蝕保
護,埋設於地面以下之混擬土內或埋設於與土壤有接觸時,則需要特殊之防蝕保護。
(二)無螺紋金屬導線管(EMT)可裝設於潮濕場所,其所有護鐵、螺栓、螺絲等配件,應具有耐蝕
性材質,或有防腐蝕保護者。
85
第二十四節 可撓金屬管
 第3-375條 (定義)
可撓金屬管係指一種圓形、可撓、金屬製及耐水,無非金屬外皮之金屬管。
解說:
(一)可撓金屬管係使用一種圓形可撓金屬製成之管槽,彎曲性良好,施工方便。互相連接時,
不必絞螺紋,使用特殊配件鎖緊。一般使用於較短彎曲電氣引接線或特殊應用之管槽,特
別是依第3-16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風管、通氣室及其他空調空間內之配線。可撓金屬管
容易彎曲且耐震,如配合適當之配件裝設,可作為瓦斯及燃燒生成物有效之屏障,在不受
外力損害之處有足夠之機械強度。
(二)如出線盒裝設於距燈具(照明設備)300毫米或12英寸之內,則1.8公尺或6英寸以下之可撓金
屬管可作為供電至燈具(照明設備)分路分歧線之管槽。
86
 第3-377條 (適用場所)
可撓金屬管適用於下列場所之分路:
二、隱蔽場所。
四、系統電壓低於一○○○伏特者。
解說:
(一)可撓金屬管通常使用於裝設在懸吊式天花板上或懸吊式天花板上方之用電設備或燈具,作
為其供電分路配線之配管。
(二)標示燈之安定器、標示燈之變壓器、標示燈之電子電源供應器或油燃燒器之點火變壓器,
其二次電路使用可撓金屬管配線時,電路電壓限制於1000伏特以下。
 第
條 (接地)(本條刪除)
如符合第2-277條第七目規定者,可撓金屬管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
解說:
施作接地時,須盡量減少接地故障電流流經可撓金屬管之距離,以免接地故障電流
縮減,造成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動作之可能。
87
第二十五節 電氣非金屬浪管
 第3-384條 (適用範圍)
本節規定適用於電氣金屬浪管及其相配件之使用、裝置及構造規範。
解說:
(一)電氣非金屬浪管(ENT)與硬非金屬導線管(PVC管)係由相同之材質製成。用於硬非
金屬導線管(PVC管)外徑12.5毫米至50毫米,或1/2英寸至2英寸之標準連接接頭及
其他配件,亦可用於電氣非金屬浪管(ENT)上。
(二)因為管槽為波紋狀,可徒手予以彎曲,且有某種程度之可撓性,但電氣非金屬浪
管(ENT)不可用於需要具有可撓性之場所,例如電動機為了防止噪音及震動之傳
輸,其終端之連接,或可調整之照明設備或移動組件之連結,不宜採用ENT。
(三)電氣非金屬浪管(ENT)適合作為有標示溫度額定之導線裝設用,其最高容許周溫
為50℃。
88
 第
條 (適用場所)(暫不列入,與NEC362.10規定不同)
電氣非金屬浪管適用於下列場所:
一、隱蔽、乾燥或濕氣之場所,非第3-387條禁止者。
二、混凝土管路或埋入鋼筋混凝土地板內者。
三、嚴重腐蝕性影響場所,應依照第3-5條規定,且其使用之配件確認適合可防止化學損害者。
四、屋內潮濕處所,或裝在地面上或地面下之混凝土地板內,且其配件須配合此用途者。
解說:
(一)任何建築物地面以上之樓層不超過三層部分,電氣非金屬浪管(ENT)及其相關配件得以明管
配裝於不受外力損害之處,或以暗管配裝於隱蔽而無耐火額定之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內
。
(二)任何建築物地面以上之樓層超過三層部分,電氣非金屬浪管(ENT)應配裝於隱蔽之牆壁、樓
地板及天花板內,且該等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應施作隔熱屏蔽之材料,具經登錄至少有
15分鐘耐火額定之組件。15分鐘耐火額定之隔熱屏障得使用於易燃或非易燃之牆壁、樓地
板及天花板。
(三)如導線之穿設係使用工廠製造機具配裝,且控制在可防止導線絕緣受到傷害之情況下,則
電氣非金屬浪管(ENT)可預先予以穿線配裝成經登錄之廠製預先配線的管線組合體。廠製預
先配線的管線組合體需予切割時,要採用特殊切割工具,以防造成導線之傷痕。
(四)導線或電纜額定溫度高於電氣非金屬浪管(ENT)登錄之額定溫度,但其運轉溫度不高於電氣
非金屬浪管登錄之額定溫度者,得裝設在電氣非金屬浪管(ENT)內。
89
第二十六節 輔助線槽
 第3-401條 (適用範圍)
本節規定適用於金屬輔助線槽與非金屬輔助線槽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裝置及構造規
範。
解說:
(一)輔助線槽係供擴大箱槽空間,以補充各型電氣封閉體及設備所需配線空間之用。
此擴大之箱槽空間可能是為了補足封閉體內裝設之導線數規定所需足夠之空間大
小,或補足封閉體內導線連接至端子,其規定所需導線彎曲空間之大小。
(二)雖然輔助線槽與一般之導線槽,兩者之構造並無差別,但兩者之現場應用,則有
所不同。根據本規則第一章之用詞定義,係將導線槽(wireway)歸類於管槽
(raceway)之內,而輔助線槽所擴大之封閉體配線空間,並不歸類在管槽內。因此
,本規則規定僅適用管槽者,不適用於輔助線槽。例如,幹線及分路導線不得與
接戶導線配裝於同一管槽內之規定,亦適用於導線槽。但裝設之輔助線槽所擴大
之配線空間係作為接戶設備之封閉體使用者,因不歸類為導線槽,不受其限制。
90
 第3-404條 (適用場所)
輔助線槽適用於下列場所:
一、金屬輔助線槽:
(一)屋內及屋外。
(二)潮濕場所。
二、非金屬輔助線槽:非金屬輔助線槽,應標示導線絕緣溫度額定。
(一)屋外。非金屬輔助線槽如經登錄且標示適合屋外使用者,得裝置於屋外。
(二)屋內。
解說:
(一)金屬輔助線槽在屋內或屋外皆可使用。安裝在潮濕地點時,應使用適用於該地點之金屬輔助線槽。
(二)非金屬輔助線槽,應列有適合周溫及標示導線絕緣溫度額定。非金屬輔助線槽可設置於屋內及屋外,但
設置於屋外者,應適合需求。
(三)若預期溫度變化會導致溝槽有超過6.4毫米或0.25英寸的伸縮,金屬與非金屬溝槽都應配裝延伸配件。
 第3-410條 (導線接續及分歧)
輔助線槽內導線之接續及分歧,應符合下列規定:
四、輔助線槽內導線引出之分歧引接線,應依第2-206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設備。
解說:
為避免磨損導線之絕緣,導線經過彎曲處或位於線槽及箱內或其他場所之間時,應有適當之護套、屏蔽等
予以保護。所有由輔助線槽引接之分歧線(如連接至電路或設備)均應予清楚地標識,且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予以保護。
91
第二十七節 匯流排槽
(1/2)
 第3-414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進屋線、幹線與分路、匯流排槽及其相關配件之裝置。
解說:
(一)匯流排槽係指以被接地之金屬封閉體,於工廠將裸導體或經絕緣之導體裝入其內部,而組
成一體之匯流排裝置。該裸導體或經絕緣之導體通常採銅質或鋁質之排狀、棒狀或管狀配
置。匯流排相互間及與外包金屬封閉體間應互為絕緣。
(二)匯流排槽之金屬封閉體可當作設備接地導線使用。在某些情況下,另外加裝之接地匯流排
也可當作設備接地導線使用。匯流排槽設計上不予使用於受電(接戶)設備之前方者,需於
其電源端標示要求之過電流保護的最大額定值。
(三)可採用之四種匯流排槽如下:
(1)照明用匯流排槽,最大電流額定為50安培,可供給照明器具之用電,且可支撐照明器具
。
(2)觸輪式匯流排槽,容許經封閉體內之槽溝與觸輪連續接觸,若設計作為與照明器具搭配
使用者,亦可予以標示為照明用匯流排槽。
(3)連續型插座式匯流排槽,容許沿其全長,在任意點插裝插入裝置。此種匯流排槽限制最
大電流額定值為225安培。設計作為一般用途使用,且可予以裝設在人員可達之範圍內
。
(4)短節匯流排槽,其設計主要係作為饋供開關盤之用。水平長度限制在10公尺或30英尺以
下,垂直長度則為3公尺或10英尺以下。
(四)匯流排槽經審查確定,適合做為特定地點之裝置、用於垂直配置、作為支撐間隔大於1.5
公尺或5英尺之配置、或使用於屋外等情況者,應依實予以標示。含有蒸發汽密封裝置之
匯流排槽或配件,除非另有標示,因未經審查合格,不可穿過具有防火額定之牆壁。
92
 第3-416條 (適用場所)
匯流排槽適用於下列場所:
(1/2)
三、匯流排槽裝設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穿越牆壁或地板:
(一)未中斷之匯流排槽得延伸穿越乾燥之牆壁。
(二)貫穿地板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地板上方至少一.八公尺,有適當之保護,以避免外力損害,並在穿越
處為全密閉之匯流排槽,得垂直延伸穿越乾燥地板。
2、在其他工業用建設物上,如垂直上升管槽貫穿兩個以上乾燥地板,應在地
板所有上升匯流排槽開口周圍裝設至少一○○毫米之邊欄(curb),以防止液體
進入開口。邊欄應安裝在地板開口的三○○毫米(或十二英寸)以內。電氣設備
應設置於有邊欄保護,且不會受到液體傷害之處所。
解說:
依據經驗,通常處於乾燥狀態之建築物,如果上方樓層發生液體溢出事故,溢出
之液體往往會流至貫穿匯流排槽之開口,再沿垂直裝設之匯流排槽向下流,溢出之液
體可能導致匯流排槽及建築物之電氣系統發生巨大之損害。本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
圍繞匯流排槽加設高至少100毫米或4英尺之邊攔(curb),此措施可助消除上方樓層溢
出之液體,沿垂直裝設之匯流排槽滴流而下,以致損害電氣系統之可能性。
93
 第3-418條 (過電流保護)
匯流排槽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2)
一、幹線用之匯流排槽,應依其容許電流額定,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但符合第2-197條及第4-436條第一款
第三目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如匯流排槽降低其安培容量,仍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但工業用電如由主匯流排槽分歧引出匯流排
,其長度不超過十五公尺,且其電流容量至少等於過電流保護裝置三分之一時,則在分歧點不需裝設
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如以匯流排槽作為幹線,並以插入式分接器自幹線引出者,或分路由匯流排槽引出者,應裝設過電流
保護設備,以保護幹線或分路。插入式分接器應裝設可外部操作之斷路器或熔線開關。如此等設備,
包括隔離設備,裝設在可接觸範圍外,應提供在地面上可以操作隔離之設備如繩索、鍊條或操作棒之
適當設備。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符合第2-206條規定者。
(二)固定式或半固定式之燈具,如分路過電流保護設備為可撓軟線(花線)連接燈具之一部分者。
(三)如燈具未以可撓軟線(花線)連接,而直接以插入式由匯流排槽引接,且過電流保護設備裝設在燈具
上者。
四、分路用之匯流排,應依第2-31條規定裝設過電流保護設施。
解說:
(一)匯流排槽之額定電流容量由容許溫升決定,一般可參考名牌標示。
(二)自匯流排槽引出之適當容量分歧匯流排槽時,不必另裝過電流保護,例如:1200安培匯流
排槽引出400安培(1200安培之三分之一)分歧匯流排槽時,在1.5公尺或50英尺以內者時,
不必另裝過電流保護設備,若分歧匯流排槽是小於400安培,如200安培、300安培等時,
分歧匯流排槽應有過電流保護。
(三)由外部操作之熔線開關及斷路器,插入匯流排槽,且裝設於人員無法觸及的地方,若係使
用繩索、鏈條或操作棒等操作時,可視為裝設於可觸及的(Accessible)場所。
94
第二十八節 電纜匯流排槽
 第3-434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電纜匯流排槽及其組合配件之使用及裝設。
解說:
(一)電纜匯流排槽之裝置方式與電纜架支撐系統類似。
(二)電纜匯流排槽通常係依工程內容之說明,在裝設地點之現場,把絕緣導線及由
工廠供應或指定之相關組配件等,裝設在金屬結構框架內之特殊絕緣隔板上,
該項隔板需沿電纜配置方向,按特定間隔距離予以裝設,以供固定支撐及控制
導線間之間隔。為了將導線完全封閉,再於金屬框架上裝置通風之頂蓋,構成
具有保護性之金屬槽體。
(三)導線之截面積及數量,應依匯流排槽之設計而定。但最小截面積應為五十平方
毫米或1/0AWG以上。
(四)電纜匯流排槽之設計,應可耐受預期之故障電流及其產生之磁力作用。
(五)電纜匯流排槽之金屬構架如有搭接接地,得做為分路及幹線之設備接地導線。
95
第二十九節 多孔金屬地板管槽
 第3-445條 (定義)
多孔金屬地板管槽係指一種金屬板組成之多孔金屬管槽,配合適當配件,裝設在地板上,作為
配線用。
一、管槽圓形管:係指在多孔金屬地板管槽內之一種單一封閉的管狀空間,單一圓形管之軸線
與整組金屬地板管槽軸線平行。
二、上層金屬管路:係指配裝在管槽上面之橫向金屬管路,以供導線進出管槽。
解說:
(一)多孔金屬地板管槽係一種金屬地板結構,設計使用於鋼架結構之建築物,以金屬板製成各
種型式之金屬管,配置於鋼板上,組成多孔管槽,再以插入管接通其上層之橫向金屬管槽
,形成一管槽系統,以供導線配線之用。
(二)依結構強度之需要,延伸穿越建築物之地板管槽,可有各種不同之型式及大小。
 第3-446條 (不適用場所)
多孔金屬地板管槽不得裝置於下列場所:
一、腐蝕性氣體場所。
二、經分類為危險場所。但符合第5-72條規定,及第5-12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第一類第二種場
所者,不在此限。
三、商業修車庫。但樓地板下的天花板出線口或延長線,不在此限。
解說:
如管槽內裝有電氣導線時,不得再裝設蒸氣管、水管、輸氣管、瓦斯管、排水管或電氣用以外
之其他接戶設施,以避免損壞導線。
96
 第3-447條 (管槽內導線之截面積)
多孔金屬地板管槽內,導線之截面積,不得大於五十平方毫米(或1/0 AWG)。
解說:
多孔金屬地板管槽,其管徑不會太大。因此,僅適用於50平方毫米(或1/0AWG)以下之導線
使用。
 第3-448條 (管槽內導線最多數量)
多孔金屬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或電纜之總截面積,不得超過管槽圓形管或上層金屬管路截面積
之百分之四十。
解說:
上層管槽(header)與地板管槽連接時,僅需接通預定作為配置導線用之地板管槽。二個或三
個獨立之上層管槽連接至不同組之地板管槽,得使用於不同之系統,如照明、電力、信號及通
訊系統等。
 第3-452條 (接線盒)
上層金屬管路之接線盒,應與地板表面平行,且應密閉,以防止水份或混凝土進入。接線盒應
為金屬材質,並與上層金屬管路作電氣性連接。
解說:
配線至牆壁之出線口時,除非裝有設備接地終端裝置,否則須以金屬管槽施作。其裝置方式
之說明由製造廠家提供,以供裝設作業有關之一般包商、施工者、電氣包商、檢驗人員及其他
有關人員參考使用。
97
第三十節 金屬導線槽
 第3-456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金屬導線槽及其組合配件之使用、裝置,及構造規範。
解說:
(一)金屬導線槽係指以金屬板製成之封閉體,裝有絞鏈式或可移動之蓋板,以供配裝及保護導
線或電纜之用。整個導線槽系統需於配裝導線或電纜之前施作完成。
(二)導線槽通常製作長度為0.3至3公尺或1至10英尺,配合各種寬度與深度,依現場需要設計使
用。導線槽可配裝連接裝置、肘型裝置、終端封版及各種配件,如T型裝置及交叉裝置等
,施作成導線槽系統。
(三)經常配裝之導線截面積應不超過導線槽內部截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並不超過30條導線。
 第3-459條 (不適用場所)
金屬導線槽不得使用於下列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害之場所。
二、腐蝕性場所。
解說:
因金屬導線槽係暴露型裝置,不宜裝在易受外力損害之場所,以避免槽內導線受到損傷而影
響電力供應。因係金屬製品,不宜裝在有腐蝕性之場所,但有耐腐蝕措施者,不在此限。
98
 第3-462條 (導線數量)
裝於金屬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二十。該線槽內導線之
安培容量,應依表3-39-2至表3-39-4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之。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則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此限制:
一、升降機、升降送貨機、升降階梯或自動走道之配線,如按金屬導線槽裝置,且其金屬導線
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金屬導線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五十者。
二、導線如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控制器間之控制線,僅於啟動時有電流通過者,視為無載之
導線。
三、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依表3-39-2至表3-39-4中導線「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
表3-39之修正係數計算時,則裝置導線數,可不加限制。但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
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解說:
(一)本條規定裝於金屬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亦
即線槽內之導線數量應予以限制,以避免導線數過多,導致散熱不良,而使導線超過其耐
受溫度。如導線槽之截面積為寬(W) 高(H),而導線總截面積為A,則A<WH 20%,或A
/20%>WH,或WH>100/20A,一般而言,導線槽截面積係指淨截面積,亦即線槽鐵板厚度
,內部增強材料及導線支撐物等截面積不予計入。本條亦規定線槽內之有載導線如符合第
一款至第三款中任一款者,得超過30條,第一款係限於升降機、升降送貨機、升降階梯或
自動走道等場所之配線,惟線槽內導線總截面積不得超過線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及
A<WH 50%。
(二)第二款規定如線槽內裝有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者,因視為無負載之導線,
因而不予限制導線數。
(三)第三款規定線槽內裝置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依表3-44-2至表3-44-4中導線為「三以下」者,
並在乘以表3-443中之修正係數者,其導線數不予限制,但導線總截面積仍不得超過線槽截
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99
 第3-464條 (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
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金屬導線槽為水平裝設者,在每一終端處及其間距不超過一‧五公尺,應予以支撐。除產
品另有標示支撐間距外,支撐點之間距,不得超過三公尺。
二、金屬導線槽為垂直裝設者,每隔四‧五公尺內,應予以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
一處之連接。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予拴緊固定在一起,以確保有堅實連接。
解說:
金屬導線槽裝置於牆壁或樓板下,得採用直接或以支架固定於牆壁,或以吊架或直接固定於
樓板下,如採水平裝置者,每隔1.5公尺或5英尺及導線槽終端或接續處,應予以固定,每一支撐
點之間距,應不超過3公尺或10英尺。如採垂直裝者,則每隔4.5公尺或15英尺內,應予以固定,
且導線槽間之連接,應予固定接續妥。
 第3-467條 (金屬導線槽之延伸)
由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線,應配裝懸吊繩索,且應符合第4-10條之規定或依第三章任一種
配線方法裝設,並含設備接地組件。如有個別設備接地導線連接於金屬導線槽,應符合第2-243
條及第2-244條之規定。
解說:
由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線,得以金屬管槽、金屬被覆電纜、非金屬被覆電纜、硬非金
屬導線管、電氣非金屬浪管及耐水可撓非金屬導線管等方式貫穿導線槽之預留孔或現場施作之
開孔予以配裝。電纜、非金屬管槽及導線槽應裝設設備接地裝置,以確保設備接地導線之有效
接續。
100
第三十一節 非金屬導線槽
 第3-470條 (適用範圍)
本條適用於非金屬導線槽及其組合配件之使用,裝置及構造規範。
解說:
(一)非金屬導線槽係指以耐燃性非金屬材質製成之槽體,裝有可移動之蓋板,以供配裝及保護
導線或電纜之用。整個導線槽系統需於配裝導線或電纜之前施作完成。
(二)非金屬導線槽應裝置於構造物表面不可裝置於隱蔽場所。
(三)若非金屬導線槽為未經接續或未有中斷者,其裝置容許穿越牆壁。
 第3-472條 (適用場所)
非金屬導線槽得使用於下列場所:
一、暴露裝置。但符合本條第四款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腐蝕性場所,且經確認適合者。
三、潮濕場所。
四、如貫穿牆壁之長度未中斷,作為橫向穿過牆壁之延伸用。接近之導線應予維持在牆壁之兩
側。
解說:
非金屬導線槽與金屬導線槽相似,適用於暴露型裝置及貫穿牆壁之裝置。但因屬非金屬材質
,亦適用於潮濕場所及腐蝕性場所。
101
 第3-473條 (不適用場所)
非金屬導線槽不得使用於下列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害之場所。
二、危險(分類)場所。但符合第5-69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暴露於陽光照射場所。但經登錄並標示適合者,不在此限。
四、易受周圍環境溫度影響之場所。
五、絕緣導體(線)額定溫度高於非金屬導線槽之耐受溫度者。
解說:
非金屬導線槽比金屬導線槽較為脆弱,且不耐高溫,亦不耐紫外線。因此,不適用於所述之
五種場所。
 第3-477條 (非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
非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金屬導線槽為水平裝設者,在每一終端處及其間距不超過九○○毫米處及在每一終端或中
間接續處,應予以支撐。除產品另有標示支撐間距外,支撐點之間距,不得超過三公尺。
二、非金屬導線槽為垂直裝設者,每隔一‧二公尺內,應予以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
過一處之連接。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予拴緊固定在一起。以確保有堅實連接。
解說:
非金屬導線槽裝置於牆壁或樓板下,得採用直接以支架固定於牆壁,或以吊架或直接固定於
樓板下,如採水平裝置者,每隔900毫米或3英尺及終端或接續處,應予以固定,每一支撐點之
間距,應不超過3公尺或10英尺。如採垂直裝置者,則每隔1.2公尺或4英尺內,應予以固定,且
導線槽之接續,應予堅固接續。
102
第三十二節 多出線口組裝
 第3-484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多出線口組裝之使用及裝設。
解說:
(一)多出線口組合裝置係指管槽設計裝設於敷設面上、或裝入敷設面之開孔後與敷設面齊平、
或裝設成落地型(能自立的),以供配裝分路導線及多連插座之裝置。
(二)多出線口組合裝置之管槽可為金屬或非金屬之材質,其插座之間距可視需要配置,於用電
現場組裝或於工廠組裝。
(三)多出線口組合裝置適用於乾燥場所。
(四)多出線口組合裝置不適用於下列場所
(1)隱蔽場所
(2)易受外力損害之場所
(3)使用之線間電壓為三〇〇伏特以上之場所,但組裝之金屬厚度不小於一點〇二毫米(或
〇點〇四英寸)者,不在此限。
(4)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5)升降路(Hoistway)內
(6)任何危險(分類)場所,但本規則其他章節容許者,不在此限
103
第三十三節 懸吊型管槽
 第3-490條(用詞定義)
懸吊型管槽,係指一種金屬管槽,配合相關附件,懸吊於構造物表面,作為導線及電纜裝設用
。
解說:
Strut-Type-Channel-Raceway一詞,中文用詞原採用懸吊型管槽,經參考NEC原文,擬予修改
為支桿型管槽,其用詞定義並擬予修飾如下:
支桿型管槽係指一種金屬管槽,配合相關附件,設計予以裝設於構造物之表面,或予以懸吊
於構造物,使下垂在空中以供配裝電氣導線及電纜之用者。
 第3-496條 (固定及支撐)
懸吊型管槽之固定及支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表面上裝設時,每隔三公尺內及距每一出線口、電氣箱、接線箱或管槽終端九○○毫米(或
三英尺)內,應將管槽予以固定及支撐。
二、懸吊裝置時,每隔三公尺(或十英尺)內及距管槽終端九○○毫米(或三英尺)內,應將管槽予
以固定及支撐。
解說:
支桿型管槽之裝置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固定於構造物表面,其固定之間隔每隔三公尺(
或十英尺)內及距每一出線口、電氣箱、接線盒或其他管槽終端九〇〇毫米(或三英尺)內,應予
以固定。另一種是懸吊於構造物,使下垂在空中,其固定及支撐之間距為每隔三公尺(或十英尺)
內及距管槽終端九〇〇毫米(或十英尺)內,應予以固定及支撐。
104
第三十四節 露出型金屬管槽
 第3-501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露出型金屬管槽及其配件之使用、裝設及施作規範。
解說:
(一)露出型金屬管槽係指一種裝置在構造物表面上之金屬管槽,配合連接接頭、終
端接頭、接線盒及配件等,以供導線及電纜裝置之用。
(二)導線接續及分歧得裝置在表面金屬管槽內,惟在裝置後,管槽需具有可打開之
蓋板且為可觸及者。導線含導線接續及分歧,在裝置位置之表面管槽內所占截
面積,不得超過管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五。管槽如無裝配蓋板,則導線接續
及分歧應僅可在接線盒內施作。
(三)露出型金屬管槽內所有導線或電纜總條數,不得超過所設計管槽之導線或電纜
總條數。容許裝置於表面金屬管槽內之導線線徑、型式及數量,通常製造廠家
會標示在管槽表面或依其型錄內容配裝。
105
第三十五節 露出型非金屬管槽
 第3-513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露出型非金屬管槽及其配件之使用、裝設及施作規範。
解說:
(一)露出型非金屬管槽可製成與護壁板相似之預鑄型管槽,配裝電路導線時,可無
需穿鑿牆壁。預鑄型管槽之構造亦可製成電燈電力、有線電視及通訊等不同系
統共用之管槽,不同系統應予配裝於分開之間隔,並以戳記、記號或顏色等確
認。
(二)露出型非金屬管槽不得使用於線間電壓超過三〇〇伏特之場所。
(三)如需設備接地時,應在露出型非金屬管槽內另裝設一條設備接地導線。
(四)露出型非金屬管槽及其相關配件,應依製造廠家之裝設說明予以支撐固定。
(五)導線接續及分歧得裝置在露出型非金屬管槽內,惟在裝置後,管槽需具有可打
開之蓋板且為可觸及者。導線含導線接續及分歧,在裝置位置之露出型非金屬
管槽內所占截面積,不得超過管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五。管槽如無裝配蓋板
,則導線接續及分歧應僅可在接線盒內施作。
(六)露出型非金屬管槽裝設。
106
第三十六節 地板下管槽
 第3-526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地板下管槽之使用及裝設。
解說:
對於配裝電燈、電力、信號及通訊等系統至不位於接近牆壁空間的辦公桌、工作
台等之配線工程而言,地板下管槽之裝置係屬於一種合乎實用的措施。地板下管槽裝
置之配線方式使用於活動式隔間板之場所時,可提供具有彈性之線路配置。此外,此
種配線方式一般使用於大賣場及辦公大樓,以便供應電力至任何需用之地點。
地板下管槽得容許使用於混擬土、木質或其他地板材質面之下。在管槽接線盒與
電氣箱或出線盒間之配線方式,得使用硬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硬非金屬導線
管、耐水可撓非金屬導線管、電氣非金屬浪管、電氣金屬管及本章任何合適之配線方
式。
107
 第3-529條 (覆蓋)
地板下管槽上方之混凝土覆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半圓型與平頂型之管槽,其寬度不超過一○○毫米(或四英寸)者,管槽上面覆蓋混凝土或木
質之厚度,不得小於二十毫米(或四分之三英寸)。但平頂型管槽符合本節第三款及第四款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平頂型管槽,其寬度大於一○○毫米(或四英寸),但小於二○○毫米(或八英寸),且管槽間之
間距,至少為二十五毫米(或一英寸)者,則管槽上面覆蓋混凝土厚度,不得少於二十五毫
米(或一英寸)。管槽間距小於二十五毫米(或一英寸)者,則覆蓋混凝土厚度應為三十八毫米
(或一.五英寸)。
三、槽溝型管槽,其上面附有可打開之蓋子,得與地板表面齊平,且蓋板應具有適當的機械保
護,其堅硬度與接線盒之蓋子同等值。
四、在辦公場所,槽溝型金屬管槽,其寬度不超過一○○毫米(或四英寸)者,得與混凝土地板表
面齊平裝置,並以厚度不小於一.六毫米(或○.○六二五英寸)之亞麻油地毯或同等品覆蓋
之。
解說: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詳如圖3-526之A所示。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詳如圖3-526之B所示。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詳如圖3-526之C所示。
(四)本條第四款規定詳如圖3-526之D所示。
108
第三十七節 電纜架
 第3-540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電纜架系統,含梯子、通氣槽、通氣管道、實底板,及其他類似結構體。
解說:
(一)電纜數量較多時,為便於電纜之裝置及維護,可將電纜配裝在電纜架上,作為
固定、支持或維護之用,以配合廠房或建築物內之電纜槽、溝道及管槽等裝置
。電纜架係為配線之機械支撐系統,不歸類於管槽範圍內。
(二)電纜架裝置係一種典型的工業型配線方法,然而,電纜架裝置並不能只限用於
工業場所,有時也使用於商業場所,且廣泛使用於通訊與資訊裝置及幹線與分
路配線之電線電纜管理系統。
109
 第3-544條(電纜架之裝設)
電纜架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纜架裝設須為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使電纜架系統有電氣性連接
。電纜在電纜架上應予以固定。電纜架系統在電纜架配置間或電纜架配置與設
備間,得具有機械性連續。
解說:
(一)由設備之電源至設備之終端間,其電纜架之配裝不需全部具有機械之連續性,
亦即電纜架系統之機械連續性容許中斷,且時常發生在分歧、交叉、升降變更
、阻火或熱脹冷縮等位置,而且電纜架系統得不需機械性連接至供電之設備。
(二)電纜架系統如有中斷區段時,應以搭接跳接線連接。因此,在電纜架系統中,
跨越任何機械性中斷之區段及跨越電纜架與導線終端設備封閉體或其設備接地
匯流排間之任何空間,需裝設適當大小之搭接導線。
110
 第3-587條 (金屬電纜架之接地)
金屬電纜架之接地及搭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金屬電纜架之連續維護及管控能確保由合格人員執行,且電纜架符合本節規定,金屬電
纜架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金屬電纜架支撐電氣導線,應依第2-275條及第二章第八節導線
外箱之規定予以接地。金屬電纜架僅裝置非電力用導線者,應以確認的連接或使用截面積
不小於五.五平方毫米(或10AWG)之搭接跳線予以電氣性連續。
二、如金屬電纜架系統依規定允許機械式中斷時,應以符合第2-279條規定之搭接跳線,將兩
區段之電纜架,或電纜架與管槽或設備間,予以搭接。搭接應符合第2-275條規定。
解說:
(一)支撐電氣導線之所有電纜架系統,不論其裝置是屬於機械連續性,或是含有中斷分開之區
段,均應予以裝設成電氣連續性,且應有效地予以搭接並予以接地。不論電纜架是否需作
為設備接地導線使用,或作為接戶導線使用而連接至被接地系統之導線或接至被接地系統
之接地極導線者,上述規定均適用。
2.若金屬電纜架僅配裝非電力用導線時,如消防警報、通訊、有線電視或寬頻導線等,則電纜
架必須使用經確認之連接方式或使用截面積不小於五點五平方毫米(或10AWG)之搭接跳接
線,以保持其電氣連續性。搭接跳接線得為絞線或單股實心線。
111
第三十八節 隱蔽式磁珠及磁管配線
 第3-553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隱蔽式磁珠及磁管配線之使用、裝設及施作規範。
解說:
雖然開放式礙子配線應予施設於暴露之場所,但隱藏式磁珠及磁管配線則容許施設於隱蔽之
場所。隱蔽式磁珠及磁管配線之設計係供配裝於牆壁、天花板及閣樓等之中空空間內,利用此
空間內之自由空氣予以散熱。
 第3-556條 (不適用場所)
隱蔽式磁珠及磁管不得使用於下列場所:
一、商業用車庫。
二、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影攝影棚。
四、經分類為危險場所。
解說:
牆壁、天花板及閣樓等之中空空間,若有泡沫狀等隔熱材料包圍導線時,因會阻礙導線之散
熱作用,造成導線絕緣體積熱而提升導線溫度,可能因而使導線絕緣體遭到破壞,甚至可能引
起絕緣體發火燃燒,發生危險,因此,有此顧慮之場所,禁止裝設隱蔽式磁珠及磁管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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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節 吊線支撐配線
 第3-561條(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吊線支撐配線之使用、裝設及施作規範。
解說:
(一)吊線支撐配線係指使用吊線支撐絕緣導線之一種暴露型配線支撐系統。吊線支
撐配線系統經生產且成功地應用於工業設施之裝置已有多年時間,此外,電業
予以應用於商業及住宅裝置之接戶線亦有很多年之實用經驗。
(二)吊線應於其終端予以支撐,以消除跨距中間之導線張力。導線不得與吊線支撐
物或任何構造物、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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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節 開放式礙子配線
 第3-570條(適用場所)
開放式礙子配線僅適用於六○○伏特以下之工業或農業用電之配線方法,及下列場所
:
一、屋內或屋外。
二、潮濕或乾燥場所。
三、腐蝕性氣體場所。
四、接戶設施。
解說:
(一)開放式礙子配線為一暴露式配線方式,不容許隱蔽於建築物之結構或固定裝潢
內部。適用於屋內或屋外、潮濕或乾燥場所,以及若選用之導線絕緣適用於腐
蝕性環境時,可適用於腐蝕性氣體場所。
(二)開放式礙子配線不適用於建築工地之臨時電燈及動力線路,但得使用於農業用
建築物之電燈及動力線路,亦可作為接戶設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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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74條(導線之間隔)
開放式礙子配線之導線與金屬管槽、導管、或其電感材料,與任何露出電燈、動力或
訊號導線間之間隔,至少為五十毫米(或二英寸)。如使用絕緣管,則其末端,應予以
固定。
解說:
(一)開放導線應與金屬管槽、導管、或其他導電材質,及任何暴露之電燈、動力、
或訊號導線保持至少五十毫米(二英寸)之間隔,或者應在導線絕緣之外,另加連
續且穩固之非導電體與上述物件隔開。上述開放式導線另加保護性絕緣之規定
,其用意在防止開放式導線與金屬管、金屬物件、或其他電路之暴露導線互相
碰觸之危險。
(二)使用任何絕緣管,其終端均應予以固定。
(三)任何管路如有漏水或累積濕氣之虞者,可行的話,導線應由其上方跨越,不可
由其下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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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76條(固定及支撐)
開放式礙子配線之固定及支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線截面積小於八平方毫米(或8 AWG)者,應予以支撐於不燃性、不吸水性之絕緣材質構
件,,且不得接觸任何物體,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中間接頭或分歧接頭一五○毫米(或五英寸)內,應予以固定。
(二)距燈座或插座之導線末端三○○毫米(或十二英寸)內,應予以固定。
(三)導線裝設,每隔一.四公尺(或四.五英尺)內,應予以支撐。
二、導線截面積為八平方毫米(或8 AWG)以上者,穿越開放空間,應每隔四‧五公尺內予以支撐
,如使用不燃性、不吸水性之絕緣隔板,則應每隔一.四公尺(或四.五英尺)內,應予以
支撐,且導線與導線間隔至少為六十五毫米(或二.五英寸)。如在每木質構件上,支撐導
線之絕緣礙子,期間距保持一五○毫米(或六英寸),導線截面積為八平方毫米(或8 AWG)以
上者,得越過開放空間。
三、工業用電場所,限由合格人員維護及監控電氣系統條件下,導線截面積為一二五平方毫米
(或二五○kcmil)以上者,其裝置如每隔九公尺(或三十英尺)內予以支撐,得貫穿中空空間。
解說:
(一)木質建築之樓地板及天花板,一般係使用間隔大約為4.5公尺(1.5英尺)之木材、橫樑或木柱
予以支撐。若天花板夠高,無障礙物,且導線不可能碰觸其他物件時,本條第二款規定容
許8平方毫米(8AWG)以上之導線,支撐間之導線跨距得為4.5公尺(15英尺)以內。
(二)一種在工業用廠房普遍採用之實際作法係把開放式幹線裝設在礙子上,而該裝設導線之礙
子裝設於屋頂構架底部之橫梁,每一橫樑與橫樑之間隔往往大於4.5公尺(15英尺)。因此,
本條第三款規定,在保證有合格人員負責維護及監控下,容許截面積125平方毫米
(250Kcmil),以上之導線,其支撐之間隔得為九公尺(三十英尺)以內。開放式配線之裝置
或變更除了施工容易且成本經濟外,使導線間隔靠近,線路電抗會因而減小,壓降亦可隨
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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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節 超過600伏特之屋外架空導線
 第3-577條(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超過六○○伏特屋外架空導線之使用及裝設。
解說:
(一)本節係NEC 2011年版新訂之規定,適用範圍為標稱電壓超過六00伏特屋外架
空導線之使用及裝置,但NEC 2014年版將適用範圍修訂為標稱電壓超過一00
0伏特屋外架空導線之使用及裝置。
(二)用戶大範圍之建築物與基地之用電,其配線裝置利用電壓超過一000伏特之
架空系統配電者,目前已有多處採用,隨著電氣使用之增加及經濟評估,此種
配電方式將更形普遍。很多此類裝置係利用屋外架空裸導線裝設於礙子上,作
為饋線(幹線)及分歧線(分路)予以安全地配電至分散之多棟式建築物、構造物、
及設備地點。因此,本節訂定此等裝置之配線方法及相關規定,以供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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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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