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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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
民間團體補助核銷注意事項
宜蘭縣政府主計處
陳羿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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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內容
第一階段:流程簡介
第二階段:法規介紹
第三階段:憑證核銷說明
2
審核流程
事
前
審
核
執
行
面
審
核
審核流程
申請
執行
依要點審核補助對象、條件、用途、程序、
補助範圍及文件等
法令依據
各補捐助要點
各補捐助要點
依照法令規定(如採購法、要點等)辦理
核銷
督導考核
憑證是否正確、完備
期中考核及事後輔導抽查
政府採購法
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統一發票使
用辦法、所得稅
法、各類所得扣
繳率標準、薪資
所得扣繳辦法等
二、補捐助法規從屬關係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
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社會處所訂要點
勞工處所訂要點
各機關單位所訂要點…
法規名稱
公佈日期
文
號
號令說明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
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
府主專字第1020023718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府主專字第1020176452號函
一、 為加強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附屬單位預算營
業、非營業特種基金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支用之考核與管制,俾提
升補(捐)助成效,特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補(捐)助預算如涉及上級補助款或特定財源之經
費,依補(捐)助機關(單位)所定作業規範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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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
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級主
管機關核定;具同性質之補(捐)助款,為達公平一致性,
由主管機關(單位)訂定統一作業規範。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補(捐)助對象。
(二) 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 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 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七) 督導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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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
配方式處理。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
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四)符合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委託、協助
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
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
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
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補助計
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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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就下列
事項納入第二點之作業規範內或於補(捐)助契約中訂
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
金額。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或隱匿不實或造
假等情事,除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繳回該部分
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
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
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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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
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
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
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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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
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
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
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
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
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
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
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
補(捐)助一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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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憑證
送審規定,應請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
單,以及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
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前開
原始憑證者,各機關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
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憑證正本皆應送審;除非有特殊情況,報審計
機關同意得免送憑證,審計機關派員就地審查;
免再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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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暨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資訊公開: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於接獲補(捐)助案件後,非屬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限制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
團體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以下簡稱補
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稱、受
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六、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除應於補捐子系統登錄補(捐)助案件之考
核結果,並應按季列印彙整表逐級核章後送本府計畫處辦理獎懲作
業,獎懲標準由本府計畫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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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單位)應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業務
強化內部控制機制,依下列規定辦理管制考核,並於事
後抽案切實輔導查核。
(一)對補(捐)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
理,各受補(捐)助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及各
機關學校得減少或收回補(捐)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
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得逕減少補(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
下次申請補(捐)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考核項目如下:
(1)活動辦理執行情形。
(2)設施設備之購置及財產登錄、移交執行情形。
(3)興建及修繕工程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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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常事務類補(捐)助案件由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
校逕為考核,其考核方式如下:
(1)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
查方式辦理活動現 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
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
二十。
(3)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活動現場訪
視,並得審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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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設備類補(捐)助案件由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逕
為考核,其考核方式如下:
(1)營建工程類,執行單位應依建築相關法規及政府採購
法第四條辦理;其中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案件發包後應
將開工日期及開標紀錄表(其屬建築類應檢附建築執照
或雜項執照影本)送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備查,並應由
本府工程抽查小組列入抽查範圍。
(2)設備類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
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
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
之二十。
(3)設備類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
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四)營建工程類一百萬元以下及設備類五萬元以下之案件採
書面審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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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宜,各主管機關(單位)得
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並可視實際
業務執行需要,另訂補充規定。
九、各項補(捐)案件如涉及議員建議案,由本府議
會總聯絡員擔任聯絡秘書,承 縣長之命處理案
件及聯絡事務。
十、本注意事項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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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中有關補助的規定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
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
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
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
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於開標、
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機關監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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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各機關單位修正要點
緣由
因各機關單位要點訂定各不相同,
為避免混淆及誤解文字原意,擬針
對補助金額、資本門及專案補助統
一規範文字。
第533次縣務會議決議
要點統一修正如下:
『…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
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但
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
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
此限,惟該受補(捐)助團體該年度不得
再申請補助。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
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項限制。』
103年4月14日
「研商各機關單位補捐助會議」
審計部已查核101年度各縣市議員建議動支
情形,本縣缺失之一為議員建議案多為補
助活動之經費,要求縣府改善。
預算已經不足支應補助案件。
地檢署已特別指派兩位檢察官專責查核補
捐助案件。
會議決議
不論全國、全縣或地方鄉鎮型活動,單
一申請案件補助金額限縮。
補助務實項目。
補助項目、金額要合理。
EX:項目常以「一式」帶過,未寫明數量、單價。
三、憑證核銷說明
(一)法令依據:係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
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等。
(二)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點:…支付
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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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種類
1.二聯式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
2.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
聯(第三聯),如有扣抵聯(第二聯)得一併附
上。扣抵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
等)單獨報支。
3.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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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應記明事項:
1、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2、採購名稱及數量。3、單價及總價。
4、開立統一發票日期。5、買受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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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銀機統一發票
收銀機統一發票
收銀機統一發票免抬頭,應輸入
各機關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得
以扣繳憑單編號替代)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廠商加
註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
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由經手人
加註上開資料後蓋章負責,若無
詳細品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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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如便利商店等):依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發票應記明營業人、地址
等資料,惟目前財政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
要點其電子證明聯格式未有上述等資料,
在該格式尚未檢修前,如有部份廠商電子
發票無該資料時,應請廠商於電子發票證
明聯上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於財政部稅
務入口網以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營業
人基本資料等方式補正。
以紙本電子發票報支應影印之規定,免再
適用。
收據種類:商店收據、個人及非營利團體收據、
規費等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範例:
買
受
人
填
全
銜
統一發票專
用章不得用
於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
統一編號
23456789
店章須有
地址及統
一編號
印
須蓋商店
負責人章
收據需填寫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小計及合
計金額,數量如為「1批或1式」者,補附項目明細表
個人及非營利團體收據原則上應載
名事項:
1、受領事由。
2、實收數額。
3、支付機關名稱。
4、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份證或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5、受領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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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書據
凡非屬上開發票、收據之
其他證明支付款項之憑證
屬之。如使用牌照稅繳款
書、購票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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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
憑證內容如有更改,其更改之處,應加蓋出據者原印章。
遺失或供其他用途: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
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
本之原因。
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
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憑證之總數不得塗改、
挖補、擦括或用藥水塗滅。
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活動聘請授課
人員講授課程所發之鐘點費屬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講演鐘點費、稿費、版稅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18萬免
稅>屬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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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常見注意情形:
講師鐘點費:
講師鐘點費支用標準請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
講座鐘點費支規定」或另規定之要點辦理。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
九十分鐘。
委託(補助)機關人員擔任委託計畫辦理之各類
訓練班次,其鐘點費應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
請檢附課程表等資料,並請逐一檢附或註明內外
聘,及授課期間。
應請檢附扣繳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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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金:
(一)如租賃對象為個人,請依「各類所得扣
繳率標準」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並依規定
於次年一月底前依規定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租
賃對象如為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取據統一發票,
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二)受補助單位不得以自己場地出租列報租
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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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人所得部分(如出席費、講師鐘點費等),
核銷時應檢附所得扣繳憑單嗎?
接受補助單位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款
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
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個人所得部分,核銷時應檢附所得扣繳憑單,
或切結於年度結束時一併開立扣繳憑單。
Q2:核銷是否應在當年度12月底前完成?
原則上當年度案件皆應在當年度核銷完畢,將當
年度取具憑證依限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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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統一發票應以2聯式或3聯式核銷?每張均要繳
嗎?3聯式發票需一併檢附收執聯及扣抵聯嗎?
統一發票之核銷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六點
規定辦理,2聯式或3聯式均可,2聯式發票
檢附收執聯,3聯式發票檢附扣抵聯及收執
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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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補助比率如何計算?
實際執行後權責發生數比率,分攤補助說明如下:
案例
情況一
案例
情況二
案例
情況三
案例
情況四
案例
情況五
申請原計畫經費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申請縣府補助經費
15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申請團體自籌經費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縣府核定最高補助經
費
15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150,000
團體實際執行經費
200,000
250,000
180,000
155,000
150,000
100%
125%
90%
77.50%
75%
150,000元
135,000元
(分攤補助)
(150,000×90
%)
116,250元
(分攤補助)
(150,000×77. 5
%)
112,500元
(分攤補助)
(150,000×75
%)
團體計畫經費類別
權責發生比率
核銷時,縣府實際補
助經費
150,000元
*權責發生數比率:團體實際執行經費÷申請原計畫經費
37
經費核銷錯誤態樣表-1
常見可能違失(錯誤態樣)
注
意
事
項
收據或統一發票漏(未)註明 收據或統一發票須註明買受人、
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 日期、品名、數量及金額等。
或金額大寫登載錯誤等。
收銀機式發票未加註中文說明。 收銀機式發票應加註中文說明。
收據或發票金額有誤或修改處
漏未核章。
收據或統一發票金額應正確,
若有修改應於更正處核章。
發票誤以扣抵聯或影本辦理核
銷。
為避免重複申報,應取得發票
「收執聯」進行經費核銷,若
為3聯式發票請同時附「收執
聯」及「扣抵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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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錯誤態樣表-2
常見可能違失(錯誤態樣)
注
意
事
項
黏存單或請購單,「經辦」、「請 黏存單或請購單,「經辦」、
購」、「採購」、「驗收或證明
「請購」、「採購」、「驗收或
人」、「會計」、「團體負責人」 證明人」、「會計」、「團體負
漏核章;經辦人與驗收人為同一人。 責人」應予核章;經辦人與驗收
人不可同一人。
空白收據取得後自行書寫。
收據應請店家書寫。
採購案件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採購案件應符「政府採購法」規
誤以分批方式辦理或逕自購置,未 範,避免分批辦理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資本門購置案件報核時,漏填或未
附「財產增加單」。
資本門(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
使用年限超過兩年)購置案件報
核時,依規定應檢附「財產增加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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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錯誤態樣表-3
常見可能違失(錯誤態樣)
注 意 事 項
個人所得漏未辦理所得稅扣繳。個人所得(鐘點費、出席費
等)是否辦理所得稅扣繳,
如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
幣二仟元者,而免予扣繳者,
仍須列單申報。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即以影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
本核銷。
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負責證
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由
申購單位填寫切結書,說明
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保證
不會重複報支。
40
管考
分為期中考核(應注意事項第七條)及
事後輔導抽查(每半年主管機關單位、政
風處、主計處、工務處聯合實地抽案查
核。)
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
除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追繳部份之
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
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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