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办税实务 -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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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
无锡地税办税实务
制作:无锡地方税务局
讲课:孙 涛
1
目录
一、认识无锡地税
六、我要咨询
二、地税相关税和基金
七、我要辅导
(费)
八、我要查询
三、地税主要纳税服务平 九、我要办税
台介绍
十、维权渠道
四、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十一、重要专题解读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十二、以案说法
2
一、认识无锡地税
(一)无锡地税简介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介绍
(三)市区主要税务机构职能简介
3
(一)无锡地税简介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12日。负责全市
14万户企业、10万户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管以及政府委托
的13项基金、费征缴。
无锡地税
派出机构
直属机构
江阴地
税局
宜兴地
税局
第一税务分局
(纳税服务局)
锡山地
税局
第二税
务分局
惠山地
税局
第三税
务分局
稽查局
第四税
务分局
第五税
务分局
第六税
务分局
第七税
务分局
4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介绍
2011年4月,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率先
实施了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逐步建立“以促
进税法遵从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
息管税为依托,以分类分级为基础,建立纳税
服务、风险监控、风险应对”的税收专业化征
管新体系。
5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介绍
推进机关
职能实体
化运作
推进税源
专业化管
理
设立风险
管理专业
化团队
改革主
要内容
设立行业
税源管理
分局
设立重点
税源管理
分局
设立纳税
服务机构
6
(三)市区主要税务机构职能简介
1、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局)
负责组织指导全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
务工作,承担市区各类税款、基金、费的征收工作和税务登
记、涉税审批等依纳税人发起的全部涉税事项的受理、办理,
管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纳税人
之家、纳税人学校等主要纳税服务平台,并承担税法宣传、
纳税辅导、催报催缴、低风险应对、纳税人满意度和需求调
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注册税务师管理和注税行业行政监
管等工作职能,全面实施纳税服务专业化、标准化管理。
办公地址:无锡市工运路18号
7
(三)市区主要税务机构职能简介
2、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行业税源管理分局)
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地产业(含锡山、惠山)和建筑业(不含锡山、
惠山)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无锡市工运路18号
3、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负责无锡新区范围内纳税人(除行业税源管理分局辖管纳税人)
的税源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38号
4、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重点税源管理分局)
负责市区(除新区)范围内总局省局列名大企业、省局级以上重
点税源户、市属企业纳税人(除行业税源管理分局辖管纳税人)的税
源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无锡市新生路65号
8
(三)市区主要税务机构职能简介
5、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行业税源管理分局)
负责市区范围内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事务所等中介
代理业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无锡市南长区南湖大道590号
6、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一般税源管理分局)
负责崇安区、北塘区范围内纳税人(除行业税源管理分局
和重点税源管理分局辖管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无锡市工运路18号
7、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一般税源管理分局)
负责滨湖区、南长区范围内纳税人(除行业税源管理分局
和重点税源管理分局辖管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1
9
(三)市区主要税务机构职能简介
8、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直接查处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范围内的税务违法案件;负
责牵头组织全市地方税收的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受理涉税
(地方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的协护税
工作。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周新西路2号
9、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评估分局
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的管理,具体做好风险情形的调查和
风险识别、排序、推送;负责对重要风险应对案件的复审工作及风险
评估工作的督察、评价、考核工作。
办公地址:无锡市新生路108号
无锡市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方税务局基层税务机构职能和征管
范围请见地税网站“全局概况”栏目。
10
二、地税相关税和基金(费)
(一)税、基金(费)表
(二)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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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基金(费)表
税种
税目及计税依据
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
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申报截止期及备注
娱乐业(高尔夫球适用10%
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
营业税
税率,其他娱乐业项目适用 5%、10% 遇有节假日顺延,具
5%税率)
体详见公告。
注:部分行业营改增,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
5%
具体详见江苏省地方
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税务局专题专栏“营
改增”试点
7%
城市维护建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
5%
设税
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12
(一)税、基金(费)表
税种
税目及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
申报截止期及备注
25%
注:一般为按季申报,于季
后15日内申报。实行按月申
报的,于月后15日内申报。
3%-45%
注:除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
5%-35%
个人所得税 得
实行按季预缴、全年汇缴外,
其它个人所得均在取得所得
其他应税所得(详见
的次月15日内申报。
(二)1、个人所得税 20%
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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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基金(费)表
税种
税目及计税依据
新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购销合同
印花
税
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
同
税率
申报截止期及备注
注:新增当月申报缴纳,新
0.05%
办企业第一个月申报缴纳。
注:新办企业第一个月申报
5元/件
缴纳。
注:核定征收企业按销售收
入的一定比例申报缴纳(从
0.03% 2013年7月1日起,工业80%、
商 业 50% , 详 见 苏 地 税 规
〔2013〕2号)。
0.005%
0.03%
注:具体申报期限、征税范
围及计征依据详见印花税有
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建设
0.05% 关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0.1%
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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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基金(费)表
税种
房产税
税目及计税依据
房产原值×(1-30%)
租金收入
城镇土地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使用税
车船税
车辆、船舶
税率
申报截止期及备注
1.2%
详见房产税有关规定
12%
4元/平方米、年
注:按季申报的,于
6元/平方米、年
季后15日内申报。
9元/平方米、年
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
代缴(详见车船税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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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基金(费)表
税种 税目及计税依据
税率
房开企业开发项目土地
增值税按销售收入进行
预征,开发项目符合清
土地
销售收入(包括 算条件的,需要进行土
增值
预售收入)
地增值税清算;
税
普通企业及个人转让存
量房的,需要按规定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申报截止期及备注
注:房开企业于每月15日
前申报缴纳。(从2013年
7月1日起,无锡市区其他
住宅预征率为3%,非住
宅预征率为4%;江阴、
宜兴其他住宅预征率为
2%,非住宅预征率为3%,
详见苏地税规〔2013〕2
号)
个人转让住宅的,按规定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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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基金(费)表
税种
教育费附加
税目及计税依据
税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
1%
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 1.5%
3%
核定价格;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
差价。
40元/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平方米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消费税税额为征收依据
契税
耕地占用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业计税营业额
防洪保安资金
按本年销售收入
其中:批发企业
2%
申报截止期及备注
详见契税有关规定
详见耕地占用税有
关规定
每月15日前申报缴
纳
3%
0.1% 每季15日前申报缴
0.05%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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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基金(费)表
税种
税目及计税依据
绿化费
义务植树统筹费 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
城镇垃圾处理费
离退休人员
个体工商户
(按从业人数)
社会保险费
税率
申报截止期及备注
8元/年 按年一次性征收,原则上
为每年3月份征收
5元/年 注:缴纳增值税的单位,
城镇垃圾处理费请到国税
84元/年
局申报缴纳。纯营业税户
24元/年 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在地税
部门申报缴纳。84元城镇
84元/年 垃圾处理费中,个人负担
36元,单位负担48元。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按月申报缴纳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 (详见社保费有关规定)
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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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基金(费)表
税种
税目及计税依据
税率
申报截止期及备注
按照职工工资总额
按季征收,季后15日内申报缴纳。
2% 注:市区单位(锡山、惠山除外)由
人保部门提供应征名单和征收金额。
职业技术
教 育 统 筹 按照职工工资总额
经费
按季征收,季后15日内申报缴纳。
0.5% 注:市区单位(锡山、惠山除外)由
人保部门提供应征名单和征收金额。
工会经费
(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 按 季 度 申 报 缴 纳
残疾人就
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上年度本市职 (详见残疾人就业
业保障金
工平均工资数
保障金有关规定)
注:基金(费)的征收种类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性,以上内容介绍主要基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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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范围。
(二)所得税税率表
1、个人所得税
所得类型
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备注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所得-费
七 级 超额 累
用扣除标准3500或4800)*适用
进税率
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个 体 工 商 户 生 产 五 级 超额 累
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
经营所得
进税率
扣除数
应纳税额=(承包承租经营收入个 人 承 包 承 租 经 五 级 超额 累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
营所得
进税率
扣除数
20
(二)所得税税率表
所得类型 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
所得
20%
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的计算
备注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
一 次 收
入 畸 高
适 用 加
成征收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应 纳 税 额 = 每 次 收 入 额 * ( 1-20%) *20%*
(1-30%)
适 用 减
成征收,
按 应 纳
税 额 减
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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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税税率表
所得类型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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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税税率表
所得类型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800)
*20%
每次/月收入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
(1-20%)*20%
财产租赁所得
20%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
*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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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税税率表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
(%) 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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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数
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2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250元的
税率 速 算 扣
(%) 除数
5
0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25
(二)所得税税率表
劳务报酬加成征收适用税率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的部分
20
0
超过20000不超过50000的部分
30
2000
超过50000的部分
40
7000
26
(二)所得税税率表
2、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征收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25%(基本税率)
收入总额×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见下表)×25%
行业
2014年1月1日前 2014年1月1日后
3%
农、林、牧、渔业
3%~10%
分行业应
制造业
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 (有关规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定详见苏
交通运输业
地税规
建筑业
〔2013〕
饮食业
2号)
娱乐业
其他行业
5%~15%
5%
4%~15%
4%
7%~15%
8%~20%
8%~25%
7%
8%
8%
15%~30%
15%
10%~30%
10%
27
三、地税主要纳税服务平台介绍
(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地税网站
(三)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人之家
(五)纳税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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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无锡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于2004年开
通,2009年该热线成功升级至省地税局统一平
台。升级后的12366系统具备信息分类、流量
监控、电话回拨、应急处理等多方面的功能,
提供专家座席和专家座席组团服务。2010年,
开通12366网上在线咨询,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12366
网上在线申请预约服务,对6大类涉税事项进行
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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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税网站(网址:WX.JSDS.GOV.CN)
以“实施‘阳光工程’,打造‘透明地税’”
为目标,全面完善拓展网站功能,加强网站日常运
维,提高政务公开和网上办事效能,成为地税部门
涉税信息发布、纳税人网上自助服务、办理涉税事
项的重要平台,连续多年被评为无锡市优秀政府网
站。目前,全市14万企业纳税人通过无锡地税“网
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发票开具、涉税审
批与备案等主要业务,按照网上办税厅与实体办税
服务厅业务功能趋同的原则,将逐步实现纳税人
“足不出户”办税。
30
(三)办税服务厅
按照“集中管理、合理布点、方便纳税”
和“全域通办”原则,全市目前设有办税服务
厅6个,便民办税服务点44个,驻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2个,市区、新区耕契两税管理所各1个,
滨湖耕契两税代征点1个,进一步优化了办税服
务资源。推行全功能窗口“一窗式”服务,实
行免填单、预约服务等特色服务,开发应用公
共管理服务系统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持续提
高了办税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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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之家
2003年,无锡市惠山地税局在全国税务系统首创
“纳税人之家”建设,开创民主、开放、平等、维权的
新型管理模式。目前,全系统共建立各类型“纳税人之
家”20家。“纳税人之家”通过纳税人参事机制、民主
评税听证评议机制、资讯服务机制、政策扶持机制、监
督评议机制和协同机制,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
与权、表述权和监督权。2009年,原国家税务总局纳税
服务司司长范坚、副司长陆炜先后三次来锡调研“纳税
人之家”建设,高度肯定无锡地税“纳税人之家”建设
模式。
32
(五)纳税人学校
2011年,无锡地税全面开设“纳税人学校”。建
立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辅导机制,提高纳
税人自主办税能力,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学校遵
循无偿、自愿、实用原则,聘请系统内业务骨干、政
策专家以及各高校师资等承担培训工作,课程设置由
每月定期开班的新办企业辅导班和不定期的税收政策
辅导、解读班组成,依托各办税服务厅作为教学点开
展培训。目前,全市已建立5个纳税人学校,实现区域
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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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人学校
机构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无锡地税“纳税人学校”
无锡市新生路108号510室
82752581
江阴地税“纳税人学校”
江阴市虹桥北路158号
86841102
宜兴地税“纳税人学校”
宜兴市陶都路178号
87960081
锡山地税“纳税人学校”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府北路4
号
88207892
惠山地税“纳税人学校”
无锡市惠山新城吴韵路555号
8359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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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权利
(二)纳税人义务
(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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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2、保密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3、税收监督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
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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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
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
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
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
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了解具体内容,请登陆无锡地税网站(wx.jsds.gov.cn)“信息公开”项下
点击“权利义务”栏目或到办税服务厅取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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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
若纳税人未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见的纳税人未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有:
38
(三)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
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
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
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
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
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
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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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
2、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
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0
(三)法律责任
3、未及时进行基础信息变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
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无需工商变更登记或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
登记无关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
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
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41
(三)法律责任
4、常见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
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等情形,由税务机关责
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介绍
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
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三)法律责任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
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
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
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43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国地税共同评定
(两年一次)
账簿(凭证)管理
税款缴纳
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44
六、我要咨询
(一)电话咨询
(二)网上咨询
(三)办税服务厅咨询
45
(一)电话咨询
遇到任何涉税问题,请拨打12366-2,请按照语音提示
进行操作。
12366
国税1
0人工
服务
1最新
通告
地税2
2办税
指南
3信息
查询
4投诉
举报
5留言
传真
46
(二)网上咨询
输入网址http:// wx.jsds.gov.cn,即可登陆
无锡地税网站。
点击页面左侧“在线咨询”进行咨询,实
时解答您的问题。
在线咨询繁忙或非工作时间使用,
一般问题一个工作日内答复。
在线咨询繁忙或非工作时间,可以点击左
侧 “你问我答”栏目进入咨询平台,一般问题
一个工作日内答复。
47
(三)办税服务厅咨询
到各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窗口,由工
作人员当面解答您的问题。
48
七、我要辅导
(一)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培训
(二)各类专题辅导班
49
(一)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培训
时间、对象:主要面向新办企业纳税人
地点见下表
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1号10楼大会议室教学点
每月25日下午
市区
新办企业登记环节随到随学班:市区各办税服务厅
2:30
咨询辅导窗口
每月25日下午
江阴
江阴市虹桥北路158号地税大厦四楼电算化教室
2:30
每月25日下午
宜兴
宜兴市陶都路178号宜兴地税局三楼电教室
2:30
锡山地税局第二办税厅(锡山区安镇镇安镇中学北)
锡山
每月25日下午
新办企业登记环节随到随学班:第一办税服务厅咨
2:30
询辅导区(东亭中路8号行政审批中心)
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
50
(一)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培训
时间、对象:主要面向新办企业纳税人
地点见下表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兴东路1号惠山地税局第三税
务分局会议室教育点,电话:83301655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锡陆路319号惠山地税局第四
税务分局会议室教育点,电话:83201960
惠山
每月25日下午
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堰玉路(玉祁高速出口处向
2:00
南600米)惠山地税局第五税务分局会议室教育点,
电话:83888051
新办企业登记环节随到随学班:惠山区政和大道188
号惠山地税局驻惠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咨
询辅导区,电话:83590060
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
51
(二)各类专题辅导班
围绕当前征管热点、纳税人关注焦点等,
适时举办。
具体开设内容、时间、地点均会提前通过
无锡地税网站公布。
纳税人可关注无锡地税网站“纳税人学校”
栏目,内设办班通知、报名方式、培训课件、
意见建议、活动情况五个栏目。
纳税人平时也可下载培训课件进行自我学
习。
52
八、我要查询
(一)网站查询
(二)网上办税厅查询
(三)发票查询
53
(一)网站查询
登录无锡地税网站(wx.jsds.gov.cn),所有涉税信
息“一网打尽”。
重要栏目:
1、涉税通告:最快捷的涉税资讯。
2、政策法规(含政策解读、最新政策):最权威的
政策发布。
3、网上办税:最新、最详细的办税时间、办税地图、
办税电话、办税日历等。
4、办税指南、操作指南:最有用的实务操作介绍。
5、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查阅:是学习办税知识、
查询税收法规、了解办税流程的综合服务渠道。
54
(二)网上办税厅查询
主要用于查询纳税人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税种鉴定信息、申报状态信
息、纳税风险提醒信息、最新通知公告等各类信息。
重要栏目:
1、信息提示:关注“系统公共信息提醒”,包括最新的征管规定、涉
税风险系统公共信息提醒、涉税通知等。
2、纳税人基本信息查询:点击网上办税厅“查询服务”——“纳税人基
本信息”,您可以在此查看税务登记基本信息。
3、当月申报情况查询:申报界面下方“本月已提交申报表”栏目会显
示您当月已经申报的报表状态。网上申报系统中报表状态为“已暂存”、
“已提交”时,您可以对报表进行修改,除此以外,您无法对报表修改。
4、本月尚未申报税种查询:此功能会显示当月尚未按规定申报的税种
信息,请您关注。
5、纳税风险查询:包括当前风险及历史风险查询。您可以点击申报系
统右边相应功能进入,查看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信息。
6、公告通知:该模块会公布一些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通常为当前正
在开展的登记、申报、调查等工作,请您关注。
7、鉴定信息查询:您可以点击申报系统右边的该功能进入,查看税务
机关核定的鉴定信息。您可以从中了解需要申报哪些税、费、基金。
55
(三)发票查询
1、网站查询
查询范围:江苏省各地地税发票。
查询方式:登录无锡地税网站,点击“网上办税”模
块的“地税办税厅”,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
厅页面选择“发票业务”中的“网上开具发票查询”,
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等相应的发票信
息,进行发票真伪的查验。
同时在无锡地税网站,您可通过点击“网上办税”
模块的“发票查询”模块进行相关发票信息(主要是
发票使用方)的查询作为补充。
如果您需要对发票作真伪鉴定,可携带发票原件
至无锡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新生路108号)
寻求帮助。
56
(三)发票查询
2、发票手机验证服务
查询范围:江苏省各地地税发票。
软件配置:
(1)安卓版在江苏地税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帮助办税→软
件下载栏目下载,点击下载:江苏地税发票手机验证(安卓
版)
(2)IOS版在苹果的appstore下载,在appstore里直接搜索
“江苏地税”。
资费标准:软件完全免费,下载与通讯流量费由运营商收取。
使用方法:江苏地税发票手机查询验证,通过扫描发票上的
条形码直接显示发票信息,或手工输入发票条形码点查询显
示发票信息。在显示的发票信息中请仔细核对开票日期、开
票金额、开票方名称和付款方名称(客户)项目。
57
九、我要办税
(一)办税流程
(二)办税方式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四)办税服务举措
(五) 《涉税信息月报》
(六) CA证书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八)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
(九)网络税控收款机
(十)重要涉税事项办理提醒
58
(一)办税流程
一般企业办税流程如图:
办理税务
登记
设置
账簿
开立银行
账户
是否自
动扣缴
签订委托扣款
协议
纳税申报及 领购及开具
缴纳税款
/代开发票
税收优惠
办理
社保费
退税、领取税款
代征手续费办理
是
是否登记
变更/注销
是
办理社
保自动
扣缴手
续
税务登记变更
/注销
59
(一)办税流程
您可以登陆无锡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x.jsds.gov.cn/)“网上办税”项下
“办税指南”栏目,了解具体事项办理要求
并准备相关资料。
60
(二)办税方式
1、上门办税
您可以就近就便选择办税地点上门办税。
2、网上办税
您也可以选择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
务。网上办税服务厅便捷、高效、环保,可以
节约您的办税时间与办税成本。
61
(二)办税方式
62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所属 办税服务厅(点)
区域
办理业务范围
地址
电话
无锡地方税务局第 全部业务(除契税、
无锡市工运路18号
一办税服务厅
耕地占用税)
无锡地方税务局第 全部业务(除契税、
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38号
二办税服务厅
耕地占用税)
市区
12366
无锡市太湖新城观山路
无锡地方税务局行 全部业务(除契税、
市民中心十二号楼行政
政服务中心窗口 耕地占用税)
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
无锡地方税务局滨 全部业务(除涉税
审批、契税、耕地
湖区办税服务点
号
占用税)
63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所属
区域
市区
办税服务厅(点)
办理业务范围
地址
无锡地方税务局南
长区办税服务点
无锡市南长区通扬南路
80号(南长区行政服务
中心二楼)
无锡地方税务局梅
村办税服务点
无锡市新区梅里路93号
全部业务(除涉
税审批、契税、
无 锡 地 方 税 务 局 马 耕地占用税)
无锡市马山梅梁路20号
山办税服务点
无锡地方税务局胡
埭办税服务点
电话
12366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街道
振胡路13号
64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所属
区域
办税服务厅(点)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征收管理所
市区
办理业务范围
地址
电话
无锡市复兴路118号,房
产 登 记 中 心 三 楼 ( 31-35窗)
江苏无锡地方税务 契 税 、 耕 地 占 用 长江大厦2楼,长江北
12366
局新区耕地占用税 税
路12号
和契税管理所
无锡房屋登记中心
滨湖分中心点
鸿桥路885号
65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所属
区域
江阴
办税服务厅(点)
办理业务范围
地址
江阴地方税务局市区
办税服务厅
江阴市虹桥北路
158号
江阴地方税务局华士
办税服务点
江阴市华士镇澄
杨路81号
电话
部业务(除契 江阴市周庄镇行
江阴地方税务局周庄 全
税、耕地占用税)
12366
办税服务点
政事业中心
税)
江阴地方税务局长泾
办税服务点
江阴市长泾镇人
民路146号
江阴地方税务局青阳
办税服务点
江阴市青阳镇府
前路2号
66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所属
区域
办税服务厅(点)
办理业务范围
地址
电话
江 阴 地 方 税 务 局 利 全部业务(除契税、
江阴市镇澄路
港办税服务点
耕地占用税)
2253号
江 阴 地 方 税 务 局 行 契税
政服务中心窗口
税务登记
江阴
江阴地方税务局南
闸办税服务点
江阴地方税务局云
亭办税服务点
全部业务(除涉税
审批、契税、耕地
占用税)
江阴市长江路
201号
江阴市南闸街道
紫金路5号
12366
江阴市云亭太平
路太平桥堍
67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所属 办税服务厅(点)
区域
办理业务范围
江阴地方税务局祝
塘办税服务点
江阴地方税务局新
桥办税服务点
全部业务(除涉税
江阴
审批、契税、耕地
江阴地方税务局顾 占用税)
山办税服务点
江阴地方税务局徐
霞客办税服务点
地址
电话
江阴市祝塘镇云
顾路25号
江阴市新桥镇新
郁中路51号
12366
江阴市顾山镇香
山西路83-2号
江阴市霞客镇环
镇北路136号
68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所属 办税服务厅(点)
区域
办理业务范围
江阴地方税务局月
城办税服务点
江阴地方税务局璜
土办税服务点
全部业务(除涉税
审批、契税、耕地
占用税)
江阴地方税务局申
江阴 港办税服务点
地址
电话
江阴市月城镇南
环路105号
江阴市璜土镇黄
金北路180号
江 阴 市 申 港 街 道 12366
申新路225号
江阴地方税务局夏
港办税服务点
江阴市夏港街道
新港大街62号
江阴地方税务局靖 全部业务
江园区办税服务点
靖江市江阴园区
滨江路9号
69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所属
区域
办税服务厅(点)
办理业务范围
地址
电话
宜兴市陶都路办税服务 全部业务(除税务登 宜 兴 市 陶 都 路
厅
记、耕契两税业务) 178号
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中 税务登记、耕契两税 宜 兴 市 东 山 西
心办税服务点
业务
路68号
宜兴
宜兴市人社局办税服务 社保费征收
点
宜兴市教育西
路1号
宜兴市丁山办税服务点
宜兴市丁蜀镇
公园东路
全部业务(除税务登
记、耕契两税业务、
外经证和项目登记)
宜兴市张渚办税服务点
12366
宜兴市张渚镇
迎春路
70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所属
区域
办税服务厅(点)
办理业务范围
地址
宜兴市和桥办税服务点
宜兴市和桥镇
西横街
宜兴市周铁办税服务点
宜兴市周铁镇
周前路
全部业务(除税务登
记、耕契两税业务、
外经证和项目登记)
宜兴
电话
12366
宜兴市官林办税服务点
宜兴市官林镇
公园路
宜兴市徐舍办税服务点
宜兴市徐舍镇
虹新路16号
71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所属 办税服务厅(点) 办理业务范围
区域
惠山地税局主体办 全部业务
税服务厅
惠山地税局钱桥办
税服务点
地址
电话
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
188号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
锡陆路319号
惠山地税局洛社办 全 部 业 务 ( 除 新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
税服务点
办 税 务 登 记 、 土 兴东路1号
惠山
地 契 税 征 收 、 耕 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 12366
区
惠山地税局玉祁办 地 占 用 税 征 收 、 堰玉路(玉祁高速出口
税服务点
总 分 包 建 筑 项 目 处向南600米)
及 30 万 元 以 上 建
惠山地税局前洲办 筑 项 目 登 记 及 征 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
堰玉路(玉祁高速出口
收等涉税业务外)
税服务点
处向南600米)
惠山地税局阳山办
税服务点
阳山镇陆区胜利路行政
服务中心内
72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所属
区域
办税服务厅(点)
办理业务范围
地址
电话
锡山地方税务局锡山行
政审批中心办税服务厅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
中路8号
全部业务(除契税、
耕地占用税)
锡山地方税务局锡山区
无锡市锡山区安镇
安镇办税服务点
东兴路198号
锡山
锡山地方税务局契税办 契税、耕地占用税 无锡市锡山区区间 12366
区
税服务点
横路2号
锡山地方税务局东亭办
税服务点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
街道华夏路5号
全部业务(除契税、
耕地占用税)
锡山地方税务局东北塘
锡山区东北塘街道
办税服务点
锦旺新村步行街
73
(三)主要办税服务厅
所属
区域
办税服务厅(点)
办理业务范围
地址
锡山地方税务局锡北
办税服务点
锡山区张泾镇派出所对
面
锡山地方税务局东港
便民办税服务点
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
对面
电话
锡山地方税务局羊尖
全 部 业 务 ( 除 锡山区羊尖镇育才路1号
锡 山 办税服务点
12366
契税、耕地占
区
锡山区鹅湖镇鹅湖路8号
锡山地方税务局鹅湖 用税)
办税服务点
鹅湖镇政府旁
锡山地方税务局厚桥
办税服务点
锡山区厚桥街道厚嵩东
路86号
锡山地方税务局云林
办税服务点
锡山区东亭云林路云林
街道办事处一楼
74
(四)办税服务举措
1、预约服务
为错开办税高峰,避免您在办税服务厅长时间排队
等候,我局提供预约服务。您可拨打12366转2,进行人
工预约,或者登陆无锡地税网站,点击首页“12366在
线咨询”图标进行网上预约。受理范围:
(1)一次性发票认购、验旧量超过300份;
(2)一次性代开发票数量超过5份;
(3)12万元或两处以上申报;
(4)建筑安装项目代开发票;
(5)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6)其他需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特别事项
75
(四)办税服务举措
2、导税服务
为避免您因对办税流程不熟悉而重复排队或多头跑,提高其办税
效率,我局全面实行导税服务。在每一处办税服务厅,我局统一设置
了导税岗,安排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担任起导税员的
角色,帮助您解答相关疑难问题、指引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派发相
关涉税资料和表格、及时安排开展预约服务等。
3、自助服务
(1)自助服务区:我局每个办税服务大厅均设置自助服务区,
区内设有连接互联网的办税电脑,纳税人可通过办税电脑办理网上申
报、涉税查询等业务。
(2)自助办税机:我局在主体办税服务厅设有多功能自助办税
机,实时对接“省级大集中系统”, 具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打印、
涉税信息查询等功能。其能够自动识别身份证信息,纳税人可凭身份
证在机器上快速方便地打印出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完税证明
请妥善保管。
76
(四)办税服务举措
4、定制服务
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我局提供个性化的定
制服务,您可登陆无锡地税网站,点击首页“12366
在线咨询”图标进行网上定制。定制内容包括
(1)涉税信息月报
(2)最新政策
(3)最新通告
77
(五)《涉税信息月报》
《涉税信息月报》有最快的涉税通知、最新的政策
公告、最有用的办税指南、最实用的案例警示和最热门
的12366热点问答,使您当月办税无忧。每月1日前在网
站、办税服务厅同步发布,您可登录无锡地税网站右上
部“全市涉税信息月报”栏目进行阅读“电子版”,也
可至各办税服务厅、点免费获取。
主要栏目:
1、涉税通知:征期变动和税费缴纳提醒,主要活动预告
2、政策公告:发布最新税收政策摘要
3、办税指南: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4、案例警示:以案说法,风险预警
5、12366热点问答:热点反馈,答疑释难
78
(六)CA证书
目前单位纳税人网上办税采用CA证书认证的方式。
CA证书全称为“江苏省组织机构电子证书”,相当于企
业的“身份证”,是您上网办理各种涉税业务的通行证,
请妥善保管。
友情提醒:
1、新办企业的第一个CA证书在办理税务登记后会免
费配发给您使用。若丢失或损坏,可以联系CA公司补办,
但会涉及到办证费用。若您的业务需要两个以上的CA同
时使用,针对第二个CA,除了办证费用外,每年还会涉及年
费。若您在使用CA证书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比如证书过
期、密码锁定、CA证书无法被电脑识别等,可以拨打CA
公司服务热线0510-85541366咨询。
79
(六)CA证书
2、CA 证书设有效期,若您遇到CA证书无法登录,
有可能是CA证书有效期到了,需要进行延期操作。您
可以使用“行助手”客户端,根据提示自行点击进行
网上在线延期,或携带数字证书和延期证明(盖公章)
至CA业务受理点进行延期操作。查看数字证书有效期
方法:打开浏览器选择“工具” → “Internet选项”
→ “内容” → “证书” → 双击“单位名称” → 查看
“有效起始日期”。在线延期过程中如遇问题可拨打
CA公司服务热线0510-85541366咨询。
80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网上办税具有全天候、无纸化、人性化、公开化的特点。
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能够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
和办税时间,切实减轻实体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提高涉税事
项办理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您可以登陆无锡地税网站(http://wx.jsds.gov.cn/)“网上
办税”项下的“地税办税厅”栏目,选择相应的功能点击进入。
常见的事项有纳税申报、网上开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申请、联系信息变更、打印缴款凭证、普通发票核定申请、
施工方项目登记等。
1、纳税申报
在每月申报期内登陆“地税办税厅”——“纳税申报”——
“单位纳税人”申报栏目,申报当期税款及基金费。
81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友情提醒:
(1)网上申报系统只受理当期正常申报,申报期后系统将自动关闭。若您
需要补申报、延期申报或稽查补税,请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2)网上申报系统只受理“正常户”申报,“待注销户”、“非正常户”
请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3)填写申报表时请仔细核对后再提交,一旦报表审核通过,外网将无法
修改。请不要重复申报,否则系统将根据申报情况多次扣款。
(4)提交申报表后请在申报期内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界面查看报表审核状态,
如有审核不通过等情形,需查明原因后重新申报。
(5)网上申报成功后,请您一定要关注扣款情况。若因为账户余额不足、
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因素导致税款没有按期入库,税务机关将按逾期缴纳税款
处理。
(6)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及利股红申报需要使用个税客户端,您可以点
击申报系统上方“个人所得税离线填写新客户端”下载。请您先在客户端中
填写明细数据并正确设置单位名称及税务管理码,保存为*.dat文件再上传至
申报系统。客户端的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点击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
操作手册”进行查看。
82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2、网上开票
网上开票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大力推广的开票形式,
与传统的手工发票、定额发票相比,网上开票具有便
于纳税人保存使用、便于消费者查验真伪、便于税务
机关管理监控等优点。您可以点击“地税办税厅”——
“发票业务”——“发票开具”栏目登陆网上开票系统。
83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友情提醒:
(1)网上开票系统的开票数据与服务器即时联网,能否顺畅使用网
开系统与您的网络速度有关。请您在开票时不要同时运行在线视屏、
迅雷下载等会占用带宽的程序。
(2)若您在使用网开发票过程中出现网络线路问题,无法连接至开
票系统服务器,您可以使用应急开票软件。该软件在开票系统首页右
上方“应急开票”栏目下载。
(3)若您使用应急开票软件,请在规定时间内将开票数据上传,否
则将无法继续使用应急开票软件,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开票数据的准
确性。
(4)网上开票系统将在每月的2号及17号对上月的开票数据进行自动
验旧,您无需再手动验旧。
(5)您在使用网开发票系统或者应急开票软件中遇到困难,可以联
系南开之星公司进行咨询。(无锡市区82740153、82769961,宜兴
887961712,江阴86825551)
84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
您可以利用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
事项的网上办理。
(1)登陆无锡地税网站点击“网上办税”下的“地税办税厅”,到
达首页界面。
(2)点击项目栏中的“涉税业务”。
(3)在“涉税业务”页面左侧点击“证明管理”中的“外经证开具
及缴销”。
(4)选择办理类型(预申请或网上办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
理证明申请界面录入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外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
申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80天)等。
(5)点击“增加”或“删除”按钮增减栏次,录入应税劳务、劳务
地点、劳务期限、合同金额等外出经营详细信息。
(6)点击“附报资料”选项,上传附报资料影印文件。
(7)点击标签栏中的“政策要点”,查看该笔业务的政策要点。
85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8)相关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暂存”按钮后,然后点击
“提交”。在弹出的网页对话框填写联系人名字、手机号码后
点击确定。
(9)在弹出的信息对话框,点击“是”、“确定”。
友情提醒:如选择预申请办理方式,可不上传相关资料影印件;
在查看政策要点时,如有需满足条件,则在需满足条件前的选
择框中打勾;填写联系人信息时,联系人信息务必准确填写;
当提交成功后,该笔业务状态显示为“已提交”,可随时查询
办理进度;如果是出江苏省的经营活动,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加
盖章。
86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4、税务登记信息核对变更
适用对象:所有网上申报企业纳税人
核对方法:进入网上办税厅首页的“查询服务”栏目,点击
“纳税人基本信息”模块,进行各类信息的逐一比对,特别关
注:基础信息中的生产经营地址,人员情况信息中的财务负责
人、办税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更情况。
变更方式:
(1)属于联系方式(包括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姓名、电话等)发生变更的,请直接点击网上办税厅“涉税业
务”栏目,再依次点击“税务登记”、“联系信息变更”,在
打开的《联系方式修改申请表》中,修改相关需变更信息,并
填写“申请理由”、“经办人姓名”后,点击“提交”。
87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2)属于税务登记其他信息需变更的,请携带相关工商变更等
资料及其它证件(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至所属税务
机关驻各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
市区:太湖新城观山路市民中心十二号楼行政服务中心地
税窗口
江阴:江阴市长江路201号
宜兴: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68号
锡山: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
惠山: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188号
(3)非企业纳税人如有税务登记信息需变更的,请携带资料、
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变更人身份证等)至
所属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网上信息核对变更流程,可登陆无锡地税网站“涉税通知”
查看该通知公告或“软件下载”栏目下载。
88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注:为更好地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建立促进税法遵从
的征管制度,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从2013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
纳税人基础信息推送确认制,即税务机关每年一次(2013年在7
月份,以后在每年的5月份)将纳税人已登记的基础信息推送给
纳税人确认反馈。届时,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办税系统,以
《纳税人基础信息推送确认表》的制式,把有关登记信息推送
给纳税人,由纳税人在推送之日起的1个月内,通过“网上办税
服务厅”进行确认反馈。如有变化,由纳税人主动更正,税务
机关将视同纳税人已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敬请广大纳税人如实填写、及时提交相关确认表,税务机
关将对确认情况进行风险记录,不遵从或产生违法后果的,将
承担法律责任。
89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5、网上打印缴税凭证
您可以利用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打印缴税凭证:
(1)登陆无锡地税网站点击“网上办税”下的“地税办税厅”,
到达首页界面。
(2)点击项目栏中的“纳税申报”,选择“缴款凭证开具”。
(3)在弹出的登陆界面,选择相应的登陆方式登录系统。
(4)进入电子缴款凭证界面。
(5)输入查询条件:申报日期、扣款日期、入库日期三选一。
(6)选中要打印的凭证,点击“选择打印”按钮,弹出打印界
面,然后点击打印,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打印。
友情提醒:如果已入库税款通过“查询”无法查询到信息,可
以通过点击“数据同步”来获取最新的入库税款信息,进行打
印。
详细操作请登陆无锡地税网站“网上办税”项下“操作指
90
南”栏目查询。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6、普通发票核定申请
您可以利用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普通发票核定申请事项的网上
办理。
(1)点击“涉税业务”-“发票管理”-“普通发票核定申请”。
(2)点击“增加”按钮,录入发票类别,发票名称,填写申请
每月用量,开具方式,申请理由,经办人姓名等信息。
(3)点击标签栏中的“附报资料”,上传相关资料影印件。
(4)点击标签栏中的“政策要点”,查看该笔业务的政策要点。
(5)相关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暂存”按钮后,然后点击
“提交”。在弹出的网页对话框填写联系人名字、手机号码
后点击确定。
(6)在弹出的信息对话框,点击“是”、“确定”。
91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友情提醒:
如选择预申请办理方式,可不上传相关资料影印
件;在查看政策要点时,如有需满足条件,则在需满
足条件前的选择框中打勾;填写联系人信息时,联系
人信息务必准确填写;当提交成功后,该笔业务状态
显示为“已提交”,可随时查询办理进度。
92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7、施工方项目登记(总包)
您可以利用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施工方项目登记(总包)事项
的网上办理。
(1)点击“涉税业务”-“建筑工程管理”-“施工方项目登记
(总包)”。
(2)选择办理类型(预申请或网上办结),输入施工方项目名
称、承包方式、项目地址、项目类型、负责人、联系人、联系
电话、建设方项目编号等信息。
(3)点击标签栏中的“附报资料”,上传相关资料影印件。
(4)点击标签栏中的“政策要点”,查看该笔业务的政策要点。
(5)相关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暂存”按钮后,然后点击
“提交”。在弹出的网页对话框填写联系人名字、手机号码后
点击确定。
(6)在弹出的信息对话框,点击“是”、“确定”。
93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友情提醒:
如选择预申请办理方式,可不上传相关资料影印件;
在查看政策要点时,如有需满足条件,则在需满足条
件前的选择框中打勾;填写联系人信息时,联系人信
息务必准确填写;当提交成功后,该笔业务状态显示
为“已提交”,可随时查询办理进度。
94
(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8、施工方项目登记(分包)
您可以利用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施工方项目登记(分包)事项
的网上办理。
(1)点击“涉税业务”-“建筑工程管理”-“施工方项目登记
(分包)”。
(2)选择办理类型(预申请或网上办结),录入项目名称、项
目地址、发包方项目编号等信息。
(3)点击标签栏中的“附报资料”,上传相关资料影印件。
(4)点击标签栏中的“政策要点”,查看该笔业务的政策要点。
(5)相关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暂存”按钮后,然后点击
“提交”。在弹出的网页对话框填写联系人名字、手机号码后
点击确定。
(6)在弹出的信息对话框,点击“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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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网上办税常用业务
友情提醒:
如选择预申请办理方式,可不上传相关资料影印
件;在查看政策要点时,如有需满足条件,则在需满
足条件前的选择框中打勾;填写联系人信息时,联系
人信息务必准确填写;当提交成功后,该笔业务状态
显示为“已提交”,可随时查询办理进度。
若您想了解更多“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功能,请
登录无锡地税网站“网上办税”项下“操作指南”栏
目点击查看。
96
(八)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
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
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
发票使用范围。
3、使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开票系统以及网络
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实现系统自动验旧。
红冲发票和作废发票仍需携带原件至征收大厅进行查
验。
97
(八)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
4、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
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
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5、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
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
销毁。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
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
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98
(九)网络税控收款机
网络税控收款机是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基础上
进行网络化改造后的产物,具体做法是:依托税控
机具为开票载体,通过在线和离线两种开具模式,
实现开票信息的(准)实时传递。这一开票模式在
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简便易行的优势之上又融入了
网络开票数据采集及时、准确的优点,既照顾了纳
税人的开具习惯,又满足了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的
要求。
具体应用范围为:除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外,规模
相对较小、不适合或尚未使用电脑开具网络发票的
纳税人。
99
(九)网络税控收款机
优惠政策:
纳税人购置网络税控收款机的费用,可以在申报缴
纳税款时享受营业税全额抵免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
除政策。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
将应抵免的营业税额填列在《地方税(费、基金)
综合申报表》“减免税额”项目中;申报个人所得
税时,将应扣除的购机费用填列在《生产经营所得
投资者个人所得申报表》“扣除项目(销售(营业)
成本)”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购
机费用直接抵免营业税税额,当期不足抵免的,结
转以后月份抵免。
100
(十)重要涉税事项办理提醒
1、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个人所得税
对象:凡在某一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试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
时间:每年3月31日之前
(2)企业所得税
对象:凡在某一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
生产、试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时间:每年5月31日之前;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
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
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01
(十)重要涉税事项办理提醒
友情提醒:及时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及损失扣除申报
您在办理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若有涉及所得税优惠的项
目,一定要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备案或办理申报手续。若缺少相
关手续,即使您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也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详细规
定了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投资损失确认等涉
及税前扣除的问题,明确了资产损失要办理申报手续,包括清
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
〔2011〕2号)。若您有相关资产损失想要税前扣除,请在每年
汇算清缴时一定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02
(十)重要涉税事项办理提醒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
纳税地点: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
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申报期限及申报方式: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目前,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申报或者委托任职
单位代为申报两种方式。
103
(十)重要涉税事项办理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
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04
(十)重要涉税事项办理提醒
友情提醒: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
计算。
3、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
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
所得年度的所得。
4、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
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
年所得。
5、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
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
“零”填写。
注: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
申报义务的判断,不适用于计算缴纳税款。
105
(十)重要涉税事项办理提醒
(2)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
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前往主管税务分局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计算方法: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
应当将其所有工资、薪金收入汇总,扣除一个费用扣除标准
(3500)或者附加费用扣除标准(4800)后,按照税法规定重
新计算应纳税额。
友情提醒:若您公司有员工存在两处任职的情况,您每月代他
申报本公司的工资时,只需要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申报即可。
无需考虑收入汇总申报的问题。您可以提醒该员工履行法定自
行申报义务。
106
(十)重要涉税事项办理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详细规定了个税自行申报的收入额确定、申报期限、
申报方式、填表说明等相关问题。若您公司的雇员涉
及12万申报或两处所得申报,请提醒他履行法定申报
义务。个人也可委托受雇单位代为申报。
107
十、维权渠道
(一)投诉举报
(二)行政处罚听证
(三)税务行政复议
108
(一)投诉举报
(1)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有专人接听并受理您的维权事宜。
(2)登陆无锡地税网站维权渠道,给“局长信箱”写信,在“涉税案件举
报”、“发票违章举报”、“廉政行风投诉”和“纳税服务投诉”栏目进行
举报、投诉。
(3)光临办税服务厅,向 “局长信箱”、“廉政行风投诉箱”、“纳税服
务投诉”或“涉税案件举报箱”举报。
(4)光临维权服务中心,直接向中心工作人员反映您的问题。
区域
市区
江阴
宜兴
锡山
惠山
地址
崇安区新生路108号510室
江阴市虹桥北路158号地税大厦1102室
宜兴市陶都路178号105室、213室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府北路4号
无锡市惠山新城吴韵路555号210室
(5)光临纳税人之家,向第三方维权组织提供您的维权主张,通过独立的
第三方实现维权的公平公正。
109
(二)行政处罚听证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应依法听取纳
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公民做出二千元以上(含本
数)罚款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
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主动告知纳税人享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您符合听证条件的,请在告
知后3日内提出,税务机关会在收到您的听证要求后15
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个工作日前将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您。
110
(三)税务行政复议
如果您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
合法权益,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等
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了解申请条件和时间、提交资料等信息,请登陆
江苏地税网站(www.jsds.gov.cn)“信息公开”项下
“行政救济”栏目查询。
111
十一、重要专题解读
(一)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专题
(二)促进就业相关税收优惠专题
112
(一)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专题
1、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
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
点制定。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
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规定进行划型。
113
(一)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专题
2、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
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
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
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
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
114
策。
(一)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专题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
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115
(一)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专题
4、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
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
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
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
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
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116
(一)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专题
5、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
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
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
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
〔2011〕104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而根据财税〔2009〕99号规定,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
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117
(二)促进就业相关税收优惠专题
1、社会就业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
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
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118
(二)促进就业相关税收优惠专题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
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
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
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
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
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800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119
(二)促进就业相关税收优惠专题
友情提醒:财税(2010)84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
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
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
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
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20
(二)促进就业相关税收优惠专题
2、残疾人就业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3)对符合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行由
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
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
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
每人每年3.5万元(江苏省为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121
(二)促进就业相关税收优惠专题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
(5)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
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
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
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
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
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
122
(二)促进就业相关税收优惠专题
3、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
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26号))
(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
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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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就业相关税收优惠专题
(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
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
农业税。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
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
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
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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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就业相关税收优惠专题
(5)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
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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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以案说法
(一)空白发票也需妥善保管
(二)企业发放午餐补贴等需缴个税
(三)临时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
符合规定
(四)捐赠扣除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
(五)收入确认应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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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白发票也需妥善保管
案情简介:
税务机关在对某物业公司进行发票检查时,发现该企
业由于发票管理制度不够严密,导致丢失空白发票7张。
税务部门依法要求该企业到税务局征收大厅缴销所丢
失的发票,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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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白发票也需妥善保管
税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另外,发票管理办法第二
十七条还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
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
情况。该企业正是由于发票保管不慎而被处罚。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企业生产经营中应加强对发票领购、
开具、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安排专用地点存放,从而提高监督管理发票工作的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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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发放午餐补贴等需缴个税
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该企业每月现
金发放午餐补贴、交通补贴给员工,企业已列入职工福利费,但是并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
如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补扣相关税款。
税法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
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
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
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
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
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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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发放午餐补贴等需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
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
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税法
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
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
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
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
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诸如
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各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
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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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发放午餐补贴等需缴个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企业员工取得午餐补贴、
交通补贴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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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符合规定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2010年度纳税情况检
查中发现,该企业将2010年全年非雇佣的临时工工资
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做了税前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认为,没有
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
增加该企业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有
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同时应按《征管法》的规定
进行处罚。
132
(三)临时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符合规定
税法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
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
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
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
支出必须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的临时人
员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
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计
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
人员的劳务报酬,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其支付的劳务报
酬,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
133
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临时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符合规定
税务机关提醒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支付给非雇佣
的临时工劳务报酬应向对方索取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
凭证,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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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捐赠扣除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
案情简介:
某私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向灾区的捐
款20万元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查
时认为,由于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票据,这笔捐款不能
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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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捐赠扣除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
税法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
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
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2008第519号)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盈
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
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
务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同时对于捐赠票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
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也有明确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
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
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捐款时,
136
勿忘取得合法规范票据。
(五)收入确认应符合税法规定
案情简介:
近日,某企业因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5.8万元,被税
务机关查处。原来该企业自2009年以来一直采用分期
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由于该企业的购货人往往不按合
同约定,存在延迟付款的现象,所以该企业在进行财
务处理时以收到货款的当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来确认收入总额计算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结果造
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37
(五)收入确认应符合税法规定
税法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少
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5.8万元及相
应的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处以未交税款0.5倍的罚款。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
企业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不同,企业在计
算时应区别对待,否则引起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
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
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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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入确认应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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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会计继续教育——《无锡地税办税实务》编写完成
于2013年7月中旬,同步发放纸质版、电子版。后续
如有政策法规、办税流程、网站页面改版等相关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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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更新,恳请广大纳税人予以关注,如有疑问,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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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8日